中国民间借贷法律政策
四部委《关于规范民间借贷行为维护经济金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
四部委《关于规范民间借贷⾏为维护经济⾦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规范民间借贷⾏为维护经济⾦融秩序有关事项的通知银保监发〔2018〕10号2018年4⽉16⽇中国银⾏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华⼈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民银⾏各银监局;各省、⾃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商局(市场监管部门)、新疆⽣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中国⼈民银⾏上海总部,各分⾏、营业管理部,各省会(省府)城市中⼼⽀⾏,各副省级城市中⼼⽀⾏;各政策性银⾏、⼤型银⾏、股份制银⾏,邮储银⾏,外资银⾏,⾦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规范民间借贷⾏为,维护经济⾦融秩序,防范⾦融风险,切实保障⼈民群众合法权益,打击⾦融违法犯罪活动,根据《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中华⼈民共和国刑法》及《⾮法⾦融机构和⾮法⾦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切实提⾼认识近年来,民间借贷发展迅速,以暴⼒催收为主要表现特征的⾮法活动愈演愈烈,严重扰乱了经济⾦融秩序和社会秩序。
各有关⽅⾯要充分认识规范民间借贷⾏为的必要性和暴⼒催收的社会危害性,从贯彻落实全⾯依法治国基本⽅略、维护经济⾦融秩序、保持经济和社会稳定的⾼度出发,认真抓好相关⼯作。
⼆、把握⼯作原则坚持依法治理、标本兼治、多⽅施策、疏堵结合的原则,进⼀步规范民间借贷⾏为,引导民间资⾦健康有序流动,对相关⾮法⾏为进⾏严厉打击,净化社会环境,维护经济⾦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三、明确信贷规则严格执⾏《中华⼈民共和国银⾏业监督管理法》《中华⼈民共和国商业银⾏法》及《⾮法⾦融机构和⾮法⾦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等法律规范,未经有权机关依法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不得设⽴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发放贷款业务的机构或以发放贷款为⽇常业务活动。
四、规范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遵循⾃愿互助、诚实信⽤的原则。
民间借贷中,出借⼈的资⾦必须是其合法收⼊的⾃有资⾦,禁⽌吸收或变相吸收他⼈资⾦⽤于借贷。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民间借贷的最新司法解释为了更好的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相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全文详情。
为了更好的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结合相关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具体情况,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请阅读下面的文章了解全文详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的通知》(法[2011]33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当前我国经济保持平稳较快发展,整体形势良好,但是受国际国内经济形势变化等多种因素的影响,一些地方出现了与民间借贷相关的债务不能及时清偿、债务人出逃、中小企业倒闭等事件,对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冲击,相关纠纷案件在短期内大量增加。
为践行能动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促进经济发展,维护社会稳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
民间借贷客观上拓宽了中小企业的融资渠道,一定程度上解决了部分社会融资需求,增强了经济运行的自我调整和适应能力,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发展,但实践中民间借贷也存在着交易隐蔽、风险不易监控等特点,容易引发高利贷、中小企业资金链断裂甚至破产以及非法集资、暴力催收导致人身伤害等违法犯罪问题,对金融秩序乃至经济发展、社会稳定造成不利影响,也使得人民法院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的难度增加。
因此,人民法院应当高度重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判执行工作,将其作为“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的重要工作内容,作为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的重要切入点,通过依法妥善审理民间借贷纠纷,规范和引导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中国民间借贷法律政策
中国民间借贷法律相关规定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近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审理这类案件提供了依据。
上海五色土就人们对自然人借贷合同中最关心的利息、违约金等做相关分析,与1991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比较.一、浮动利率变为固定利率1991年《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015年《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五色土点评:将36%的比例替代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划了“两线三区",24%以下为司法保护区,24%-36%之间为自然债务区,36%以上为无效区.2015年上海民间借贷的利率行情在年18%左右,低于24%的水平线.二、自然人借贷直接的利息约定1991年《意见》第八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2015年《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色土点评:以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必须明确利息,否则将得不到保护。
三:逾期利率的计算1991年《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2015年《规定》第二十九条: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在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其中包含了25条释义,这对于规范和维护民间借贷市场秩序有着重要的意义。
本文将针对这25条释义进行解读和分析,希望可以帮助广大民间借贷市场的从业者和借款人更好地理解和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同时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一、关于民间借贷的定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释义,对民间借贷的定义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指出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之间、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具有交易双方之间是平等主体的特点。
这一释义为我们明确了民间借贷的范围和特点,使得相关的法律法规可以更好地适用于民间借贷行为。
1.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释义中,对于民间借贷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指出,民间借贷的主体应当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这一释义对于参与民间借贷活动的主体资格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防止未成年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参与民间借贷活动,保护相关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2.关于借贷标的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释义中,对于借贷标的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指出,借贷标的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
这一释义对于借贷标的的范围和限制进行了明确规定,有助于防止不法分子利用民间借贷进行违法活动,保护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
3.关于利率的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释义中,对于利率的规定进行了明确规定。
其中指出,民间借贷的利率,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利率政策、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水平、借款人的信用等因素确定,不得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利率上限。
这一释义对于民间借贷中利率的设定进行了规范,有助于防止过高的利率导致借款人被套利或者造成严重的经济负担。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
论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摘要】我国民间借贷在社会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但也存在着诸多问题。
本文从法律保护的角度探讨民间借贷的现状和问题。
目前我国对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还不够完善,存在一些不足之处,需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和完善相关法律制度。
建议提高民众的法律意识,加强对违法借贷行为的打击,保护民众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管是当前的重要任务,只有通过健全的法律体系和有效的监管措施,才能维护好民间借贷市场的秩序,保障借贷双方的利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保护、完善、问题、现状、规定、建议、法律意识、违法借贷、监管、权益、社会稳定、合法、社会和谐。
1. 引言1.1 概述民间借贷民间借贷是指个人、家庭或者非金融企业之间进行的借贷活动,是社会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的一种金融行为。
在我国,民间借贷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起源于农村社会,是一种相互帮助、互利共赢的方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已经渗透到各个领域,包括农村、城市、企业等,成为了我国金融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民间借贷具有灵活、便捷、快速的特点,能够满足个体的融资需求、帮助企业发展壮大。
民间借贷也存在一些问题,如信息不对称、合同不完善、风险难以控制等,容易导致纠纷与风险。
对民间借贷进行法律保护及完善是十分必要的,可以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的健康稳定发展。
在当前我国金融体制日趋完善的背景下,对民间借贷的法律保护及完善显得尤为重要。
只有建立健全的法律体系,才能有效解决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保障市场秩序和当事人权益的双重目标。
1.2 目前存在的问题当前我国民间借贷领域存在诸多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由于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不足,导致一些不法分子以高利诱骗普通民众进行借贷,甚至出现了暴力催收、高利贷等违法行为。
这些不良现象严重侵害了民众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整个社会的稳定。
民间借贷合同缺乏规范和约束,容易导致借贷双方的权益纠纷。
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
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主要问题及完善建议摘要: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在我国经济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但由于历史因素、法律不健全等原因,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存在着各种问题。
本文主要探讨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存在的主要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以期促进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民间借贷;法律规范;问题;建议一、背景介绍民间借贷是指在没有金融机构的情况下,由个人或组织之间相互借贷的一种非正式的信用交易。
在我国,民间借贷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良好的市场需求,是我国金融市场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尤其是在中小微企业融资等领域,民间借贷占据了重要的地位。
然而,由于历史因素、法律不健全等原因,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健康发展面临着许多问题。
一方面,一些借贷主体缺乏基本的信用意识和风险意识,导致借贷交易发生纠纷的概率较高;另一方面,民间借贷市场中存在着一些非法的高利贷、套路贷等行为,侵害了借款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行为进行规范。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许多问题仍然存在。
本文将围绕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主要问题展开讨论,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我国现行民间借贷法律规范的主要问题1、法律法规不完善目前,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合同法》、《民法总则》、《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然而,这些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的规定仍然不够具体,存在诸如无约束力、盲目引用和空洞规定等问题。
这一点在实践中表现得尤为明显。
例如,许多民间借贷交易并没有签订正式的合同,协议文本也没有经过法律专业人士的审阅,导致合同的不合法性无法得出判断。
2、信息透明度不足在我国,无论是正规金融机构还是民间借贷机构,公开透明度都不够。
很多民间借贷交易缺乏真实、全面、有效的信息,难以对借款人进行充分的风险评估。
同时,借贷主体之间的信息交流也不够充分,很多交易都是通过熟人介绍等方式进行的。
这种情况容易导致信息不对称,借款人难以获得客观真实的市场利率。
国家民间借贷利率标准
国家民间借贷利率标准为规范国家内的民间借贷行为,控制借贷利率,我国已经出台了相关政策和标准。
在中国大陆,借款利率的上限分为两种情况:第一种是“个人贷款利率上限”,第二种是“小额贷款利率上限”。
首先是个人贷款利率上限。
根据我国相关规定,在个人贷款方面,支付宝式第三方平台提供的短期贷款金额,其最高利率不应超过年化24%。
如果是银行信贷,则一般按照五年期及以下贷款利率,不得超过该期限同期银行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即LPR)的4倍。
而对于个人信用贷款、汽车抵押贷款、房屋抵押贷款、商业保单贷款、存单质押贷款等种类的贷款,其综合贷款利率不应超过年化36%。
接下来是小额贷款利率上限。
这一部分的利率标准是比较灵活的,其上限根据不同的小额贷款合同金额,设定了不同的基准利率数值。
基本原则为,小额贷款合同金额和利率之间的反比例关系,金额较小则利率较高。
具体而言,我国目前规定情况为:合同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年化利率上限为36%;合同金额在5000元~10万元之间的,年化利率上限为24%;合同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年化利率上限为18%。
在实际操作中,民间借贷方面的利息则一般而言会比上述标准更高。
这一点,主要是因为民间借贷相对于银行贷款的流程更为简化,且还款周期和方式也比较灵活,针对风险沉淀的资金预计会有更大的回报期。
不过,政策制定方面根据国家整体金融会议的突出诉求,将民间借贷的利率标准进行了规范,并且还鼓励公众通过预防化解非法集资,挤压非法小额贷款等方式,优先使用正规的银行信贷和其他正规合法的融资渠道。
还通过通过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稳步扩大直接融资比重,加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为打造稳健健康的金融生态环境打下基础。
总的来说,我国对于民间借贷利率的政策制定算是比较严厉的。
在利率标准方面的规范和控制,可以防止非法集资等问题在一定范围内出现,保障公众的资产安全和信用安全。
并且,一些新兴技术和金融类型,也逐渐涌现,增加了公众的融资选择,让借贷市场具有了更好的市场竞争性。
2020年8月19日前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
2020年8月19日前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民间借贷是指民间个人之间的借贷行为,通常没有经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中介,直接由借款人和出借人之间进行协商和交易。
在民间借贷中,借款人通常需要支付一定的利息作为借款的成本,而出借人可以通过收取利息来获取利润。
在过去,民间借贷计算利息的方法可能较为模糊和不规范,但在2020年8月19日之前,中国国家对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和管理。
本文将会对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进行详细探讨,以及相关的政策法规和实践经验。
一、民间借贷利息计算的基本原理在民间借贷中,利息是借款人使用出借人的资金而产生的成本,也是出借人提供资金而获得的回报。
因此,如何计算合理的利息对于借款人和出借人都非常重要。
通常,利息的计算是基于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和利率来确定的。
在计算利息时,需要考虑到以下几个方面的因素:1.借款金额:即借款人实际获得的资金数额,在民间借贷中通常以元为单位。
2.借款期限:借款人和出借人约定的借款期限,可以是天、月或年。
3.利率:借款人需要支付的利息率,即按照借款金额和借款期限所确定的利息比例。
根据以上基本原理,可以得出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公式为:利息=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
但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受到一些其他因素的影响,比如还款方式、逾期情况等,因此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以避免纠纷和风险。
二、2020年8月19日前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的政策法规在中国,民间借贷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因为它涉及到大量的民众利益和社会稳定。
因此,对于民间借贷的利息计算方法,政府和相关部门一直在进行监管和规范。
在2020年8月19日之前,中国的民间借贷利息计算方法主要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利息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法》等法律法规的约束和规范。
《利息法》规定了民间借贷利息的计算和支付方式,其中包括了利息的计算周期、利率的确定和调整、逾期利息的计算等方面。
《民间借贷法》则对民间借贷中的合同订立、利息计算、利率变更、逾期违约等问题做出了一定的规定,以保护借款人和出借人的合法权益。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
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经济活动也日益频繁,其中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受到了广泛的关注。
为了规范民间借贷行为,保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国家对民间借贷的司法解释进行了修订和完善,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释义即是其中的具体规定。
一、民间借贷的定义和适用范围在《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中,对民间借贷的定义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规定了适用范围。
其中,民间借贷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以货币或者其他标的物为借贷对象,按照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原则,通过书面或者口头形式所进行的借贷行为。
二、借贷合同的形式和内容民间借贷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借贷的具体内容,包括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期限等重要条款。
此外,合同中还应当规定借款用途、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相关内容,以确保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
三、借贷利率的规定根据《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借贷双方应当自主协商确定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
借款人和出借人可以根据市场利率和双方的协商,自由确定借贷利率,但不得超过法定利率上限。
四、借贷违约的处理借贷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一旦发生违约行为,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如逾期还款应当支付罚息等。
出借人不得以暴力、恐吓等非法手段催收债务,借款人也不得采取逃避、拖延等手段逃避还款责任。
五、借贷纠纷的解决对于借贷纠纷的解决,《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规定了一些具体的处理方式,包括协商解决、仲裁解决、诉讼解决等。
在协商解决方面,借贷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纠纷;在仲裁解决方面,可以选择依法成立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在诉讼解决方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民间借贷的监督管理为了加强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督管理,《2024年民间借贷司法解释25条》强调了对民间借贷行为的监管与规范。
民事欠钱无力偿还2024年新规出来了
民事欠钱无力偿还2024年新规出来了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民间借贷活动与日俱增。
然而,一些借款人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无力偿还债务,这给社会秩序和经济稳定带来了一定的压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2024年新规的出台为民事欠钱无力偿还的情况提供了切实有效的解决办法。
1. 背景与需要在过去,民事欠债问题一直是社会头疼的难题。
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会引发借贷双方的矛盾和纠纷,影响社会和谐。
此外,借款人无力偿还债务还会导致金融体系的不稳定,给经济发展带来一定的风险。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和相关部门积极探索新的解决办法。
经过多次研究和讨论,2024年新规应运而生。
2. 新规内容2.1 债务减免和分期付款:根据新规,借款人在无力偿还债务的情况下,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债务减免或者分期付款。
相关部门将对借款人的经济状况进行调查,评估其还款能力,确认债务减免或者分期付款的可行性。
2.2 法律援助:为了保障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新规中设立了法律援助机构。
借款人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咨询法律问题,获取相关的法律支持和帮助。
这将有助于借款人更好地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并寻求合适的解决方案。
2.3 财务调查和评估:为了确保债务减免或者分期付款的公平和有效,新规中要求对借款人的财务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
相关部门将依据借款人的资产和收入情况,制定合理的还款计划,并确保借款人有能力按时还款。
2.4 债务追讨机制:新规还明确了债务追讨的具体机制。
如果借款人未按照还款计划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请债务追讨。
债务追讨机制将帮助债权人维护自身权益,促使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
3. 实施与效果为了顺利实施新规,相关部门将制定详细的实施细则和操作指南,确保新规能够落地生根。
同时,还将加强对相关部门的培训和监督,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预计,新规的出台将为民事欠钱无力偿还的情况提供更加合理和有效的解决办法。
借款人将有更多的机会获得债务减免或者分期付款的支持,减轻其经济压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稿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5.09•【分类】新闻发布会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新闻发布稿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各位记者:大家上午好!今天新闻发布会是由我向大家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有关情况。
这一《规定》已于2015年6月2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55次会议通过,并将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下面,我就向大家介绍《规定》的相关内容和情况并回答各位记者的提问。
一、《规定》制定背景的基本情况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完善,我国经济发展面对新旧动力转换的关键时期,落实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着力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是当前经济发展的重要任务。
在此背景下,作为正规金融合理补充的民间借贷,因其手续简便、放款迅速而日趋活跃,借贷规模不断扩大,已成为广大市场主体获得生产、生活资金来源、投资谋取利益的重要渠道。
然而,由于我国金融和法律体系相对不健全,民间借贷存在一定负面影响,其粗放、自发、纷乱的发展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监管体系的边缘;其盲目、无序、隐蔽的缺陷日积月累叠加凸显,民间借贷风险渐增,隐患愈加突出。
伴随着借贷主体的广泛性和多元化,民间借贷的发展直接导致大量纠纷成讼,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快速增长。
2011年全国法院审结民间借贷纠纷案件59.4万件,2012年审结72.9万件,同比增长22.68%;2013年审结85.5万件,同比增长17.27%;2014年审结102.4万件,同比增长19.89%;2015年上半年已经审结52.6万件,同比增长26.1%。
目前,民间借贷纠纷已经成为继婚姻家庭之后第二位民事诉讼类型。
民间借贷监管政策应如何完善
民间借贷监管政策应如何完善民间借贷作为一种常见的融资方式,在满足个人和企业资金需求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
然而,由于其缺乏有效的监管,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如高利贷、非法集资、暴力催收等,不仅损害了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也影响了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
因此,完善民间借贷监管政策迫在眉睫。
首先,要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和适用范围。
目前,我国对于民间借贷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导致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很多模糊地带。
应当通过立法明确民间借贷的合法性边界,规定哪些情况下的借贷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哪些是违法的。
同时,要对民间借贷的利率上限进行合理设定,既要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收益,又要防止过高的利率给借款人带来沉重负担。
可以参考市场利率水平和社会平均利润率等因素,制定一个相对合理的利率区间,并根据经济形势的变化适时调整。
其次,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登记备案制度。
要求所有民间借贷行为都进行登记备案,这样可以掌握民间借贷的规模、流向和利率等信息,为监管提供数据支持。
登记备案可以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简化手续,提高效率。
对于未进行登记备案的民间借贷行为,要给予一定的处罚,以提高登记备案的积极性和强制性。
通过登记备案,还可以对民间借贷的资金来源进行审查,防止非法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
再者,加强对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监管。
民间借贷中介机构在借贷过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一些中介机构存在违规操作、欺诈等行为。
因此,要对中介机构的设立、运营和退出进行严格规范,明确其业务范围和行为准则。
建立中介机构的信用评级制度,对信誉良好的中介机构给予支持和鼓励,对违规的中介机构进行严肃处理。
同时,要加强对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资格审查和培训,提高其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
另外,完善民间借贷的纠纷解决机制也至关重要。
当民间借贷出现纠纷时,要有畅通、高效、公正的解决渠道。
可以建立专门的民间借贷纠纷调解机构,通过调解的方式解决纠纷,节省司法资源。
同时,要加强法院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和执行力度,提高审判效率和执行效果。
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
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民间借贷合同是指借款人与出借人之间通过协商签订的合同,约定借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等借贷相关条款的法律文件。
为了保护民间借贷交易的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是其中相关内容的参考:一、借款人与出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金额和利率进行还款,并按时履行还款义务。
合同中应清楚约定借款金额以及利率的计算方法,以避免争议。
二、民间借贷利率的约定,应当以当地人民银行政策利率为上限,不能超过法定利率的4倍。
如果超过该限制,超过部分的利息将被认定为无效。
三、出借人提供借款的,应当要求借款人提供必要的还款担保,如抵押、质押等。
在合同中约定担保物品的种类、数量、权属以及其他相关事项。
同时要注意,没有取得处分权的财产,不能作为民间借贷的担保物。
四、借款人逾期未还款的情况下,除约定的违约金外,出借人还可以要求借款人支付逾期利息。
逾期利息的计算方法一般是在约定的利率上加倍,但不得超过法定利率的24%。
五、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的数额时,应当充分考虑约定金额与违约金的合理比例。
一般情况下,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借款金额的30%。
六、借款人在还款过程中有权要求出借人提供书面的还款凭据。
出借人有义务保存还款凭据,防止还款争议的发生。
七、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进行裁量。
如借款人在合同签订时未成年,合同可能被认定为无效;或者借款人在合同签订时被迫或欺骗,也可能影响合同有效性。
总结起来,以上是民间借贷合同司法解释中的一些相关参考内容。
在进行民间借贷交易时,借款人和出借人都应当明确了解这些规定,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当然,实际情况可能因地区法律政策的不同而有些差异,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参考相关地区的法律法规。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法规与案例解析
一、民间借贷合同简介民间借贷纠纷的基础系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一种,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约定将一定种类和数量的货币转移给他方,他方到期后返还货币的协议。
交付货币给他人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贷款人或出借人,接受货币并于一定期限内返还货币给贷款人的一方为债务人、借款人或借用人。
在中国内地,根据出借人主体性质的不同,可将借款合同分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和非金融机构借款合同,即民间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具有以下特征:第一,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货币);第二,借贷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第三,民间借贷合同可以使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第四,民间借贷合同中,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其他借贷合同为诺诚合同;第五,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其他其他民间借贷合同为要式合同。
二、规范民间借贷纠纷的主要民事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二)《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借贷意见)(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司法解释.(五)《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即司法解释。
(六)《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开展小额速裁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等.三、民间借贷合同的利息和利率《借贷意见》第6条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
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当利率成为争议点时,以下问题仍属常见:(一)当事人未约定逾期利息但出借人主张逾期利息的处理一般而言,按照《借贷意见》第9条的规定,当事人在借贷合同中既未约定借期利率,又未约定逾期利率的,可“参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民间借贷政策有规定
按 情 节 轻 重 和 国 家 的 有 关 法 令 、 定 严 规
肃 处 理
办 理生 猪屠宰 场有办 定 要 求 的 检 验 设 备 、 毒 设 施 以及 符 合 法 消
环 境 保 护 要 求 的 污染 防治 设 施 ;有 病 害 江苏省 宿迁市 宿城 区南菜 乡雷勇 军读 定点屠 宰场 . 国家相 关政策 有何 规定 ? 答 :根 据 《 苏 省 生 猪 屠 宰 管 理 条 江 例 》 办 生 猪 定 点 屠 宰 厂 ( ) 当具 备 以 , 场 应 宰厂 ( ) 场 由设 区 的市 级 人 民政 府 根 据 设
率 一 般 都 比 银 行 高 。 问 , 是 否 属 于 请 这 高 利 贷 性 质 ? 家对 此 有 何政 策规 定 ? 国
答 : 间 借 贷 是 一 种 直 接 的 融 资 形 民 式 , 年 来 , 着 农 村 改 革 和 市 场 经 济 近 随
发 展 更 加 普 遍 , 对 农 村 经 济 发 展 起 到 m a o h i o gn t n b @ un n .e. c
江 苏 省 如 东 县 河 口 镇 金 立 新 读 者
来 电 : 年 来 , 们这里 集体与农 民, 近 我 以 及 农 民 相 互 之 间 借 钱 事 情 很 多 , 贷 利 借
讨 论 , 率 不 能 超 过 当地 信 用 社 放 款 的 利
民间 借 贷 政 策 有 规 定
信 贷 活 动 , 且 根 据 农村 资 金供 求 情 况 , 并
在规定 的利率范 围内 , 时调整信 用社 及
率 逐 步 下 降 。 于 那 些 一 贯 从 事 高 利 盘 对 剥 并 且 成 为 主 要 经 济 来 源 , 重 危 害 经 严
志 牌
国家对民间借贷有何政策规定?
项便 民措施 ” ,其中一项 是 :新 出生 婴儿的常住 户 口登 “ 记 , 父随 母 自愿选择。” 随 据此 , 金凤在 竟丰村拥有常住 林 户口, 女儿随 她落户竞丰 村 , 符合 国家政 策规定 。
另外 , 根据《 中华 人民共和 国村民 委 员会组 织法 》 相
关规 定 。 民 自治 章程 、 村 村规 民约 , 以及村 民会议或 者村 民代 表讨论决定 的事项 , 得与宪 法 、 不 法律 、 法规 和国家 的政策相抵触 , 不得有 侵犯村 民的人身权利 、 民主权利和 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 以 , 所 竞丰村村委 会收取你孩子的 落户保证金 , 国家 法律相悖 。 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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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间房 , 另外 4间留给我和 父母 居住 。我们进城 以后 , 4 这 间房就托 异兄看管。 些 日子 , 前 异兄把我们的 4间房租给 了别人 , 不同意。他却说 :你 们现在 已经 离开农村 , 我 “ 谁 在 农村 , 房子 就属 于谁 , 即使 房子 是你们 的 , 宅基地也 是
我 的 。 ” 问 , 的说 法 对 吗 ? 请 他
宁夏银川 市律 师李 文成解 答 : 从信 中看 , 你异 兄 已经 与 你们 分家另过 ,这样你 们留在农村的 4间房子就 只属
于你们 。 你异兄在代管期间擅 自出租给别人是错误的。 如
果他 已经租给了别人 , 么收 取的租金 也应该归你们所 那 有 。你异 兄说谁 在农村 , 房子就属于谁 , 这是没有法律依
元保证金 ” 的村规 民约要收取保证金 。 问村委会有权收 请
我 女 儿 的 落 户 保证 金 吗 ?
福建厦门联合信 实律 师事务所泉州分所涂宗全律 师
答: 婚后户 口迁移并 不是强迫性的 , 林金凤的户 口可 以继
加强我国民间借贷管制及政策论文
加强我国民间借贷管制及政策摘要:近年来随着我国民间借贷的迅速发展,其双刃剑的特性越来越显著,一方面对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有着很大的正面积极的作用,而另一方面由于缺乏管制,其的盲目性和不规范又有着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本文首先着力于论述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试图阐述民间借贷的内涵和它在目前中国发展的必然性,从而论证出我国借贷对管制的需求状况,并提出加强政府管制的一些政策建议,规范我国的民间借贷,从而达到趋利避害的目的。
关键词:民间借贷管制政策一我国民间借贷的现状㈠关于民间借贷的定义目前学界对民间借贷尚未形成统一的定义,但普遍认同它是一种民间的金融行为。
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民间借贷更多地是与非正规金融联系在一起。
它是一种游离于法律制度边缘的、在国家正规金融体系之外存在的金融行为,简单地说就是私人之间的各种融资行为,通常是非正规金融机构作为中介,直接在民间进行的资金融通活动,其借贷主体主要包括居民个人之间、个人与组织之间和组织与组织之间的直接借贷,同时也包括民间金融机构做中介的间接借贷。
民间金融机构包括民间自发形成的未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成立的典当行、私人钱庄、资金互助会、储金会和各种信贷代理机构。
民间借贷因活动范围的不同又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民间借贷是指民间金融的总和,即民间金融的各种形式和各种活动。
广义的民间借贷包括:合会组织及其活动、社会集资活动、高利贷活动、一般居民之间的借贷活动、农村合作基金会的业务活动和民间典当行的活动等。
狭义的民间借贷指民间经济中个人之间的借贷活动,包括个人之间的借贷和私人钱庄等地下金融组织的借贷活动。
因此,民间资本的借贷基本可以概括为,它是在民间信用的基础上自发形成的,在企业法人之间、自然人之间以及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之间的资本借贷行为。
㈡我国民间借贷发展的必然性由于政府新一轮的宏观调控,力求刺激经济发展,为我国中小型企业的发展和规模扩大提供了一个较好的外部环境;而另一方面,我国居民能力消费观念的改变和能力的增强同样客观上促进了中小型企业的发展,这样它们不断加大投资的规模,对资金的需求也十分旺盛。
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政策与实践
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政策与实践在中国,随着经济的发展,民间借贷市场得到迅速发展,成为了金融服务市场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然而,由于政策一直未能跟上发展的步伐,导致这个市场的监管形式相对混乱,存在不少问题。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借贷市场监管政策实践迫在眉睫。
一、我国民间借贷市场的现状和问题目前我国民间借贷市场发展迅猛,但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客户端存在的信息不对称,让资金借出方难以获得借款方的相关信息,也无法准确评估其还款能力,导致借出方的资金难以回收。
其次,借款人的资质难以鉴别。
借款人如果有担保,则抵押物的真实性和评估价值难以判断;如果没有担保,则借款人的个人信息真实性难以验证。
第三,还款周期长、回收难度大,让资金借出方的资金难以及时回收。
这些问题给客户端和服务端带来了很多隐患,同时也对借贷市场的正常运转带来了很大的影响。
二、监管政策监管政策是解决如上问题的最主要措施之一,但是,对民间借贷市场的监管政策滞后和不够严格,也是民间借贷市场一直以来的瓶颈所在。
监管政策的原则包括:保护借贷双方利益,防范风险,促进公平交易,化解纠纷等。
其中,保护借贷双方利益和防范风险是最为关键和重要的原则。
我国现行的监管政策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间借贷法》和一些相关规定,比如银行资金存管制度、借款人逐级承担债务规定等。
从《民间借贷法》的实际效果来看,这部法律在确立了民间借贷之间权利义务及争议解决方式上,为市场监管奠定了法律基础。
同时,银行资金存管制度和借款人逐级承担债务等其他规定,也为借贷市场的防风险运作提供了法律支持。
三、监管实践监管实践是监管政策的具体实施方法。
解决民间借贷纠纷需要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政府部门加强监管,二是行业自律。
从监管部门加强监管方面讲,主要的措施包括:1.加强信用体系建设。
通过建立公共信用体系、民间借贷网站和平台等开展征信业务,同时制订相应的征信管理制度,提高监管部门和各类金融机构的征信查询权限和查重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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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间借贷法律相关规定2015年8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近的《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审理这类案件提供了依据。
上海五色土就人们对自然人借贷合同中最关心的利息、违约金等做相关分析,与1991年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比较。
一、浮动利率变为固定利率1991年《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015年《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
五色土点评:将36%的比例替代基准贷款利率的四倍作为利率保护上限,划了“两线三区”,24%以下为司法保护区,24%-36%之间为自然债务区,36%以上为无效区。
2015年上海民间借贷的利率行情在年18%左右,低于24%的水平线。
二、自然人借贷直接的利息约定1991年《意见》第八条: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借贷双方对约定的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可参照本意见第6条规定计息。
2015年《规定》第二十五条: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借期内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五色土点评:以后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必须明确利息,否则将得不到保护。
三:逾期利率的计算1991年《意见》第九条:公民之间的定期无息借贷,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或者不定期无息借贷经催告不还,出借人要求偿付催告后利息的,可参照银行同类贷款的利率计息。
2015年《规定》第二十九条: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五色土点评:将逾期利率固定,但是不约定逾期利率是不能最大限度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
此外,以前利率虽然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但债务人要求退还已经支付的利息,法院是不支持的,但是《规定》明确了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为正确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
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第三条借贷双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事后未达成补充协议,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第五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民间借贷行为本身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不予立案,或者立案侦查后撤销案件,或者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经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不构成非法集资犯罪,当事人又以同一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六条人民法院立案后,发现与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虽有关联但不是同一事实的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并将涉嫌非法集资等犯罪的线索、材料移送公安或者检察机关。
第七条民间借贷的基本案件事实必须以刑事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刑事案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诉讼。
第八条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第九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视为具备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条关于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一)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二)以银行转账、网上电子汇款或者通过网络贷款平台等形式支付的,自资金到达借款人账户时;(三)以票据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据权利时;(四)出借人将特定资金账户支配权授权给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对该账户实际支配权时;(五)出借人以与借款人约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实际履行完成时。
第十条除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自合同成立时生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一条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二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
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判决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一)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又高利转贷给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二)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四)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五)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的。
第十五条原告以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为依据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依据基础法律关系提出抗辩或者反诉,并提供证据证明债权纠纷非民间借贷行为引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查明的案件事实,按照基础法律关系审理。
当事人通过调解、和解或者清算达成的债权债务协议,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十六条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第十七条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其他债务,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
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证明责任。
第十八条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审查现有证据无法确认借贷行为、借贷金额、支付方式等案件主要事实,人民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
第十九条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发现有下列情形,应当严格审查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民事诉讼:(一)出借人明显不具备出借能力;(二)出借人起诉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明显不符合常理;(三)出借人不能提交债权凭证或者提交的债权凭证存在伪造的可能;(四)当事人双方在一定期间内多次参加民间借贷诉讼;(五)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委托代理人对借贷事实陈述不清或者陈述前后矛盾;(六)当事人双方对借贷事实的发生没有任何争议或者诉辩明显不符合常理;(七)借款人的配偶或合伙人、案外人的其他债权人提出有事实依据的异议;(八)当事人在其他纠纷中存在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形;(九)当事人不正当放弃权利;(十)其他可能存在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情形。
第二十条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
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二条和第一百一十三条之规定,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单位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对该单位进行罚款,并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二条借贷双方通过网络贷款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当事人请求其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出借人请求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企业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出借人、企业或者其股东能够证明所借款项用于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个人使用,出借人请求将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列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以个人名义与出借人签订民间借贷合同,所借款项用于企业生产经营,出借人请求企业与个人共同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十四条当事人以签订买卖合同作为民间借贷合同的担保,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不能还款,出借人请求履行买卖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审理,并向当事人释明变更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