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G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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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买卖合同
合同编号:
签订时间:
签订地点:
买方:(以下简称甲方)
卖方:(以下简称乙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煤炭购销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收货人名称、交货地点(到站)、品种规格、质量要求、交货时间、数量收货人名称到站
品种规格原煤质量要求发热量(Qnet,ar)≥23 MJ/kg(5500kcal/kg) 全水(Mt) <12 %
挥发分(Vdaf) 18-40 %
灰分(Aad)<26 %
全硫(St,d) ≤ 1 %
粒度(mm) 0-50mm
交货时间2013年月日- 日数量万吨
第二条、煤炭运输及交货方式:铁路运输,由乙方负责,站交货。
第三条、质量验收标准:质量以发电有限公司到厂采样化验结果为结算依据。第四条、数量验收标准及方法:数量以发电有限公司到站检斤数量为结算依据。第五条、煤炭价格、结算方式、付款方式、执行期
1、煤炭价格:当乙方所供原煤质量达到以上要求,甲方支付到厂含税煤价每0.0041816 MJ/kg为0.118元/吨(含铁路运费,铁路运费由乙方代垫,扣除代垫运费外的价款开具增值税发票)。质量价格调整如下:
(1)以Qnet,ar =23 MJ/kg为基准,当Qnet,ar<23MJ/kg时,每降低0.41816MJ/kg,煤价下浮11.8元/吨;当Qnet,ar<22.16MJ/kg时,每降低0.41816MJ/kg,煤价下浮23.6元/吨;当Qnet,ar>23MJ/kg时,每升高0.41816MJ/kg,煤价上浮11.8元/吨。
(2)当St,d>1.0%时,每升高0.1%,煤价下浮1.0元/吨;当St,d>1.2%时,每升高0.1%,煤价下浮1.5元/吨。
(3)当Vdaf<18%时,每降低1%,煤价下浮1.0元/吨;当Vdaf>40%时,每升高1%,煤价下浮0.5元/吨。
(4)当Mt>12%时,超出水分按照非煤部分扣除相应重量,甲方不予支付煤款。
(5)当粒度>50mm时,造成卸车困难产生的延时费、外卸等费用全部由乙方承担。
2、结算和付款方式:每月结算一次。货到验收合格后,乙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和铁路运输发票,甲方将货款及运费汇入乙方指定帐户(与发票一致)。
3、执行期:2013年月日至2013年月日。
第六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有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不能履行时,可终止本合同,不承
担违约责任;一方终止合同时应提前 5 天通知另一方,并提供书面证据及缘由。
第七条、争议解决
甲、乙双方在执行本合同时如发生争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买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其他约定事项
1、以下情况甲方可以拒收:
(1)乙方供应煤炭品种、煤种不符。
(2)供应的煤炭Qnet,ar<18.82MJ/kg;Vdaf>45%或<15%;St,d>1.8%;Mt>20%时。
(3)供应的煤炭有掺假、掺杂(包括:末煤、煤泥、“四块”等)、或使水现象时。
(4)甲方拒收时应及时通知乙方,由乙方进行处臵。
2、煤中有机械取样装臵无法采取的大块矸石、石块且数量较多时,由双方协商作扣吨处理,协商不成甲方可拒收。
3、火车发出前,乙方应以书面形式将发货数量、质量和到站时间及时通知甲方。否则,造成的延时等费用由乙方承担。
4、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必要时可另签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合同一式6份,甲方执4份,乙方执2份。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乙方
甲方:(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电话:
传真:开户银行:
账号:
纳税人登记号:
邮政编码:
乙方:(章)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
账号:
纳税人登号:
邮政编码:
鉴(公)证意见:
鉴(公)证机关
(章)
经办人:
年月日
(注:除国家另
有规定外,鉴
(公)证实行自
愿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