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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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固定资产管理规定

第一条医院固定资产实行归口(即总务科、器械科、图书馆)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责任制(贵重仪器、设备要指定专人管理,制定操作规程,建立技术档案和维护保养、交接以及使用情况报告制度)。

第二条固定资产实行三级账卡制,财务科设置固定资产总账,总务、器械、图书的财产物资会计分门别类地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使用科室兼职人员建卡片账(台账)(固定资产总账科目的登记内容及方向,要与明细科目的登记内容、记账方向完全一致)。各科密切配合,定期或不定期清点实物,核对账目,要求账物相符,防止物资积压、损坏、变质、被盗等情况的发生,积极指导协助有关人员管好、用好固定资产。

第三条固定资产的范围,主要指建筑物和使用年限在1年以上、单项价值在规定起点以上的设备装具、医疗器械仪器设备。具体标准:通用设备单价在500元以上,业务技术专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单价在20元以上,耐用时间在1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设备也属固定资产范围,应按固定资产管理。

第四条固定资产的分类归口管理:

1.房屋、建筑物及其各种附属设施,各种车辆、机电设备、锅炉、水暖、电器、家具、被服及有关设备等,归总务科管理。

2.医疗设备、医疗器械、电子仪器、电脑、录相设备及有关医疗、

教学、科研、专用设备等,归器械科管理。

3.图书杂志及重要文献资料,归图书馆管理。

第五条管理科室对各种固定资产要切实加强管理,记好明细账,严格执行采购、验收、出入库、调拨、变价、报损、报废等手续。对调入、捐赠或加工自制设备,亦应及时办理编号建账、人库、分配等有关手续,并根据凭证或合理作价,载人固定资产总账和明细分类账内。

1.各科增设家具、设备、仪器时,均需事先按规定(或计划)作出计划,经过审批手续方可购置与供应。如新增设备、家具价值在200元以上,科室须报总务科、器械科,并经院长办公会研究同意后,方可购置与供应。

2.凡属固定资产管理的物资,须无偿调拨或折旧作价处理和报废时,均须报经院长审批,并以此据作账务处理。

第六条各科领用的各种固定资产,不准随意变动,如确因工作需要,在科室之间进行调配时,须经有关管理部门办理过户手续。对各科室某些不再使用或有多余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应予调出,以防止物资财产积压和浪费。

第七条管理部门每年对固定资产全面清查,核对一次,发现余缺应及时作出记录,查明原因,提出处理意见,按报批手续报院长批准后进行账面调整。需追究责任者,按有关制度规定处理。

第八条建立固定资产管理档案,房屋及建筑物的地质资料,设计、施工及竣工图纸,电器、水暖安装路线等有关材料应归档保存。

大型、贵重精密仪器等参照《仪器设备档案资料管理制度》执行。

第九条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应纳入科室工作的重要范畴,做到合理使用,管理完善,因玩忽职守或违反规定造成财产损失者,当事人或科室必须立即写出书面报告,讲明原因,根据情节按有关规定加以处理,对隐情不报者应严加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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