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分级诊疗转院审批表

青海省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分级诊疗转院审批表

青海省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分级诊疗转院审批表 No:□□□□□□□□□□□□□□兹有市(州)县(市、区)

乡镇(社区)村(居委会)职工、居民)

(职工只填单位名称):(男,女),民族,年龄岁,医保证号(1、职工医保2.新农合3.居民医保):

身份证号:。由于我院(填写转诊原因序号),建议转往医院治疗,请予以接洽为盼。

科室主任签名:院长签名:;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医保经办部门审批人签名:;医保经办机构(盖章)

(转诊原因:1.条件有限,无法治疗,转入上级医院。2.急、危、重症直接转入上级医院。3.患者要求转入上级医院)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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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兹有市(州)县(市、区)

乡镇(社区)村(居委会)职工、居民)(职工只填单位名称):(男,女),民族,年龄岁,医保证号(1、职工医保2.新农合3.居民医保):

身份证号:。由于我院(填写转诊原因序号),建议转往医院治疗,请予以接洽为盼。

科室主任签名:院长签名:;定点医疗机构(盖章)医保经办部门审批人签名:;医保经办机构(盖章)(转诊原因:1.条件有限,无法治疗,转入上级医院。2.急、危、重症直接转入上级医院。3.患者要求转入上级医院)

年月日

分级诊疗制度汇编

分级诊疗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我市医改工作,落实省委、省政府卫生计生惠民政策,确保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规范、健康、平稳运行,推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引导农村居民合理就医、合理诊治,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制度,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急、危、重和疑难杂症到三级医院”的工作目标。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新农合分级诊疗制度工作细则。 一、门诊首诊负责制 首诊负责制是分级诊疗的基础,首诊医院、首诊医生是实施新农合分级诊疗工作的主体;首诊负责制又是防止患者“重复参保、重复报销”及造假骗取医保资金的重要环节。 主体的责任和作用: (一)确保将新农合常见病病人分流到乡(镇)卫生院及县(市、区)级医疗机构。 (二)告知患者“限治病种”在不同级别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不同。 (三)负责急、危、重和疑难杂症病人的转诊工作。 二、住院首诊负责制 (一)实施住院首诊告知制。患者入院后,经治医生为首诊医生,并实施住院首诊负责制。经治医生应先了解患者

的参合身份,核对参合患者的身份证、参合证及转诊证明,防止冒名顶替,进行分类管理。告知新农合患者本级别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起付线及新农合用药情况,并在告知书(由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自行制订)上签字确认。患者住院期间不出具参合证明的,首诊医生有义务告知其就医费用不予以报销,并由患者签字。 (二)实施分类标识制。对不同的参合患者需分类标识,新农合患者需在其病志首页及出院结算按票据(发票联及存根联)右上角空白处加盖红色印泥“新农合”字样标识印章(印章样式由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设计)。加盖新农合印戳的病志和出院结算票据新农合管理部门给予报销。为防止患者事后以“票据丢失”、“伪造假票据”等方式诈骗新农合资金,首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妥善保管好患者出院票据及病志等材料以备核查。首诊医生未履行职责,或没盖戳没签字或盖戳未签字,产生后果由首诊医生自己负责。 三、就诊患者转诊制 为方便急、危、重和疑难患者转诊,减少转诊程序,实施被授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科主任负责制。凡本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无诊治能力或因患者病情危重、病因不明、无法确诊等多种因素需要转诊到上一级医疗机构的,须遵循以下程序。

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具体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 2019版

序言 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旨在运用严谨的数据 分析,以更为客观、真实的角度,对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具体情况进行剖析和阐述。 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具体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同时围绕关键指标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支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累计结余等,对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具体情况进行了全面深入的分析和总结。本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可以帮助投资决策者效益最大化,是了解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具体情况的重要参考渠道。本报告数据来源于中国国家统计局等权威部门,数据客观、精准。

目录 第一节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支具体情况现状 (1) 第二节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指标分析 (3) 一、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现状统计 (3) 二、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现状统计 (3) 三、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占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比重统计 (3) 四、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青海省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同全国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总收入(2017-2018)变动对 比分析 (6) 第三节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指标分析 (7) 一、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现状统计 (7) 二、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现状统计分析 (7) 三、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占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比重统计分析.7 四、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8)

医保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医保工作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XX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报务项目目录》、《浙江省医疗收费标准》和社保管理机构相关文件精神,重视医疗保险工作的重要性,结合本院的情况,进一步深入开展医疗保险服务和管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保人员是指参加社会医疗保险的人员(城镇职工、国家公务员、离休人员、荣军),而非购实商业医疗保险的人员。 第三条严格执行《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浙江省医疗服务价格手册》的条例。 第二章医保基础管理 第一条设立医疗保险管理组织,明确主管领导,设立专职人员,相关职能科室(信息科、医务科,护理部、财务科、门诊部)参与医保管理工作。 第二条信息科明确计算机系统管理责任人和日常维护人员。 每三条信息科要明确数据安全完整,杜绝人为因素造成数据变动或丢失。及时排除故障,保证系统正常运行。并及时准确做好医疗服务项目及服务材料的匹配。 第四条医保科及时传达和落实新的政策。各科室要定期组织学

习医保知识,训练掌握医保相关政策。 每五条医保科定期进行分析研究参保人员的医疗费用情况,及时解决问题。对临床科室进行限制用药情况、抗生素使用情况、特殊药品审批情况、大型仪器检查等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及时查处违规行为。 第六条财务科认真做好医疗保险门诊、住院费用结算工作,按时、完整、准确上报医疗费用有关报表,附件齐全。 第七条药剂科认真做好医保药品的采购工作,新购药品应及时匹配,调整医保类型并上传至医保办,数据正确,医疗保险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达到规定标准。 第八条各科室要定期组织学习医保知识,训练掌握医保相关政策。 第三章医保服务管理 第一条参保人员就诊必须“人、证、卡”相符。财务、医务相关人员应校验其相关证件做好相关记录,要求规范、清晰。参保病人就医时,应当查核其医疗保险卡,发现有涂改、伪造、冒用时,应予扣留,并及时报告医保科,杜绝冒名就诊和冒名住院现象。 第二条办理入院登记时,需核查医保卡、参保人员个人资料(姓名、性别、年龄等相关情况)是否正常。 第三条严格掌握出入院标准,杜绝挂床住院。 每四条参保人员在住院期间,应每日向参保人提供住院医疗费用开支的明细清单。药品、医疗卫生服务项目明码式标价。

青海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障制度改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特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依照《试行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的省级各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事业单位在职职工(含合同制工人)、离退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指无工资待遇的)等,均由其用人单位统一到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医管办)办理医疗保险手续。第三条计划内在校大学生仍按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由学校包干管理。第四条中央驻青事业单位应参加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第五条省级行政事业单位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由省卫生厅组织实施。组建省医疗保险管理机构,成立青海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担负行政管理职能;下设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经办医疗保险业务和基金管理。第六条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职责是:(一)贯彻落实国家、省有关职工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规定;(二)起草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办法,并组织实施;(三)对职工医疗保险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四)会同卫生、医药主管部门进行定点医院和定点药店的审定。省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办公室职责是:(一)负责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和管理;(二)组织医疗保险基金的预决算和日常财务核算;(三)负责医疗保险方面报表的汇总填报;(四)处理职工有关医疗保险查询、办理医疗保险的有关证件、转诊、转院及特殊治疗、用药等方面的审批。第七条定点医院应设立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工作管理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执行和积极宣传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和制度;(二)负责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各项具体管理工作,制定并落实本院管理措施;(三)监督、检查本院对职工社会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制度的执行情况;(四)接受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的检查、监督和指导;(五)向省医管办按期报送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各项报表;(六)办理本单位与医改有关事宜。第八条用人单位应配备专(兼)职医疗社会保险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一)认真执行职工社会医疗保险的政策、规定、制度,制定本单位职工社会医疗保险具体管理办法;(二)负责对本单位职工的宣传教育和咨询工作;(三)负责按时足额上缴医疗保险费用;(四)建立本单位职工个人医疗帐户台帐,做好个人医疗帐户的年度结算计息工作;(五)及时做好本单位人数、工资总额增减情况及有关报表上报工作;(六)负责办理职工医疗费用申报拨付手续;(七)办理本单位涉及医疗保险的其它事宜。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第九条职工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的缴费率由本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10%缴纳;职工个人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收入的1%缴纳。退(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个人不缴费。第十条用人单位缴费来源及办法:行政、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差额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院由省财政向省医管办拨付。差额预算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由省医管办会同省财政厅按财政负担比例核定用人单位与财政负担数额,由用人单位缴纳和财政拨付。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应按季向省医管办缴纳医疗保险费。第十一条离休人员、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费用参照上年支出数单独核定。二等乙级以上伤残军人的医疗保险费,由省财政全额拨付。离休人员的医疗保险费、行政、全额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差额预算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医院,由省财政统一拨付;差额预算管理的其他事业单位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的,按省财政统一拨付人均定额计算单位应缴数额,由用人单位缴纳和财政拨付。第十二条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在每年元月份足额扣缴职工个人全年的医疗保险费,在每季首月的十日前足额缴纳单位负担的医疗保险费、不得拖欠和拒缴。逾期不缴者,个人应缴部分从二月一日起、单位应缴部分从该季首月的第十一天起,按日罚千分之二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统筹医疗基金,并由省医管办通知银行代扣代缴。欠缴医疗保险费达三个月以上者,停止其医疗保险待遇。第十四条用人单位职工人数、工资总额、银行帐号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到省医管办办理变更手续。用人单位接受职工,在办理手续时,应了解其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

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定

. 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定: 1、二、三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可以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2、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必须转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得转往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3、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到自已选定的二、三级医院及定点中医及专科医院就诊,不需要办理转诊。参保人员如发生以下情况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1)因病情需要转往参保人员未选定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参保人员在我院住院期间病情需要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时(不另收起付线)。 4、转诊时须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师填写全市统一的《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核准后方可办理转诊手续。 5、《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转诊医生逐项填写齐全,一式两联。 6、海淀区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除需在转诊医院盖章后,同时应到海淀区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核准后方可到接诊医院就诊。(在海淀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的医疗费用采取记帐方式,不能发生现金) 7、对于外院转来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管理的各项规定,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住院费用结算单”。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二、公费医疗转诊转院规定: 1、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因我院条件限制,需转往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就诊时,须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全市统一的《北京市公费医疗转诊单》,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核准后方可就诊。 2、《北京市公费医疗转诊单》一式三联。其中A联、B联由转诊医生逐项填写清楚,C联由接诊医院填写。 3、对于外院转来的公费医疗人员严格按照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北京市公费医疗专用处方”、“住院费用结算单”,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4、急诊转诊:对符合急诊范围并有治疗需要的患者,我院给予办理急诊转诊证明,应注明转诊目地、转诊期限及转往医院名称、经治医生签字,盖公费医疗转章后生效。 .

分级诊疗规章制度

第六部分分级诊疗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推进我市医改工作,落实省委、省政府卫生计生惠民政策,确保我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以下简称:新农合)规范、健康、平稳运行,推进医疗资源合理利用,引导农村居民合理就医、合理诊治,建立健全分级诊疗制度,实现“小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急、危、重和疑难杂症到三级医院”的工作目标。结合我省实际,提出新农合分级诊疗制度工作细则。 一、门诊首诊负责制 首诊负责制是分级诊疗的基础,首诊医院、首诊医生是实施新农合分级诊疗工作的主体;首诊负责制又是防止患者“重复参保、重复报销”及造假骗取医保资金的重要环节。 主体的责任和作用: (一)确保将新农合常见病病人分流到乡(镇)卫生院及县(市、区)级医疗机构。 (二)告知患者“限治病种”在不同级别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报销比例不同。 (三)负责急、危、重和疑难杂症病人的转诊工作。 二、住院首诊负责制 (一)实施住院首诊告知制。患者入院后,经治医生为首诊医生,并实施住院首诊负责制。经治医生应先了解患者

的参合身份,核对参合患者的身份证、参合证及转诊证明,防止冒名顶替,进行分类管理。告知新农合患者本级别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报销比例、起付线及新农合用药情况,并在告知书(由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自行制订)上签字确认。患者住院期间不出具参合证明的,首诊医生有义务告知其就医费用不予以报销,并由患者签字。 (二)实施分类标识制。对不同的参合患者需分类标识,新农合患者需在其病志首页及出院结算按票据(发票联及存根联)右上角空白处加盖红色印泥“新农合”字样标识印章(印章样式由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自行设计)。加盖新农合印戳的病志和出院结算票据新农合管理部门给予报销。为防止患者事后以“票据丢失”、“伪造假票据”等方式诈骗新农合资金,首诊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必须妥善保管好患者出院票据及病志等材料以备核查。首诊医生未履行职责,或没盖戳没签字或盖戳未签字,产生后果由首诊医生自己负责。 三、就诊患者转诊制 为方便急、危、重和疑难患者转诊,减少转诊程序,实施被授权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科主任负责制。凡本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无诊治能力或因患者病情危重、病因不明、无法确诊等多种因素需要转诊到上一级医疗机构的,须遵循以下程序。

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8版

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情况数据分析报告2018版

序言 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情况数据分析报告对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情况做出全面梳理,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职工年末参保人数,退休人员年末参保人数,基金收入,基金支出等重要指标切入,并对现状及发展态势做出总结,以期帮助机构和个人找准潜在机会,为投资决策保驾护航。 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任何机构及个人引用我方报告均需注明出处。 本报告借助客观的理论数据为基础,数据来源于权威机构如中国国家统计局等,力求准确、客观、严谨,透过数据分析,从而帮助机构和个人加深对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情况的理解,洞悉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情况发展趋势,为制胜战役的关键决策提供强有力的支持。

目录 第一节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综合情况现状概况 (1) 第二节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指标分析 (3) 一、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二、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现状统计 (3) 三、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占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 量比重统计 (3) 四、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2015-2017)统计分析 (4) 五、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2016-2017)变动分析 (4) 六、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2015-2017)统计分析 (5) 七、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2016-2017)变动分析 (5) 八、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量同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年末参保人总数 量(2016-2017)变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青海省职工年末参保人数指标分析(均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7) 一、青海省职工年末参保人数现状统计 (7) 二、全国职工年末参保人数现状统计分析 (7) 三、青海省职工年末参保人数占全国职工年末参保人数比重统计分析 (7) 四、青海省职工年末参保人数(2015-2017)统计分析 (8)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高全民健康素养推进健康青海建设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高全民健康素养推进健康 青海建设任务分工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青政办函[2018]1号 【发布部门】青海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8.01.02 【实施日期】2018.01.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提高全民健康素养推进健康青海建设任务分工的通知 (青政办函〔2018〕1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提高全民健康素养推进健康青海建设任务分工》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8年1月2日提高全民健康素养推进健康青海建设任务分工

政协第十一届青海省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围绕“提高全民健康素养”开展专题协商议政,提出了意见建议。按照省委、省政府领导批示精神,结合省政协专题协商议政建议,现就提高全民健康素养推进健康青海建设提出如下任务分工。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紧紧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按照省第十三次党代会和全省卫生与健康大会精神,以“四个转变”全面推进“四个扎扎实实”重大要求,坚持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提高全民健康素养、推进健康青海建设为目标,以落实《“健康青海2030”行动计划》为重点,坚持“将健康融入所有政策”,着力创造健康支持性环境,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提供健康促进与教育服务,促进全民健康和健康公平,推进健康青海建设。 二、任务分工 (一)强化生活方式与行为干预,提升慢性病防治水平。 1.大力宣传《青海居民健康素养88条》,让群众普遍知晓、相信和理解,并使之逐渐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自觉行为。(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委宣传部、省广电局配合) 2.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纸和网络、微博、微信等媒介作用,广泛宣传心脑血管疾病、高血压、糖尿病、呼吸系统疾病、恶性肿瘤等慢性病防治知识,让“预防为主”的理念深入人心。(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委宣传部、省文化新闻出版厅、省广电局配合) 3.以工作场所干预、群众健身、平衡饮食、限盐限油和示范创建“三减三健”为重点,全面开展全民健康生活方式行动。(省卫生计生委牵头,省体育局配合)

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定

基本医疗保险转诊转院规定: 1、二、三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根据病情需要可以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2、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转诊必须转往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不得转往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3、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可以直接到自已选定的二、三级医院及定点中医及专科医院就诊,不需要办理转诊。参保人员如发生以下情况需办理转诊转院手续: (1)因病情需要转往参保人员未选定的二、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2)参保人员在我院住院期间病情需要转往其他定点医疗机构连续住院时(不另收起付线)。 4、转诊时须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的医师填写全市统一的《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医院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核准后方可办理转诊手续。 5、《北京市医疗保险转诊单》由转诊医生逐项填写齐全,一式两联。 6、海淀区公务员医疗补助人员因病情需要转诊转院,除需在转诊医院盖章后,同时应到海淀区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核准后方可到接诊医院就诊。(在海淀区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时的医疗费用采取记帐方式,不能发生现金) 7、对于外院转来的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严格执行医疗保险管理的各项规定,使用“北京市医疗保险专用处方”、“住院费用结算单”。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二、公费医疗转诊转院规定: 1、享受公费医疗人员,因我院条件限制,需转往上级医院或专科医院就诊时,须由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填写全市统一的《北京市公费医疗转诊单》,医疗保险办公室盖章核准后方可就诊。 2、《北京市公费医疗转诊单》一式三联。其中A联、B联由转诊医生逐项填写清楚,C联由接诊医院填写。 3、对于外院转来的公费医疗人员严格按照公费医疗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使用“北京市公费医疗专用处方”、“住院费用结算单”,做到“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 4、急诊转诊:对符合急诊范围并有治疗需要的患者,我院给予办理急诊转诊证明,应注明转诊目地、转诊期限及转往医院名称、经治医生签字,盖公费医疗转章后生效。

科室分级诊疗管理制度之欧阳光明创编

科室分级诊疗管理制度 科室在科主任负责制的管理体制下,实行临床医生分级管理制度。医师为一级医生,主治医师为二级医生,科主任、主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为三级医生。分成两个诊疗小组(见诊疗小组名单),两名主治医师为诊疗小组组长,在科主任的领导下负责住院病人的管理工作为了明确各自的职责和义务,避免推卸责任,导致诊疗过程出现缺陷,甚至发生医疗纠纷(或事故),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分级管理是在科主任安排下完成的,科内的一切诊疗活动,科主任均有权参加,并提出意见,同时负责科室医疗质量和安全的管理责任。 二、一级医生和二级医生负责床位管理,一级医在制定诊疗计划时须向二级医生汇报、请示,特别是危重病人和疑难病人时必须及时汇报,让上级医生做心中有数,得到及时指导,这时所发生诊治程序、计划、错误而导致医疗纠纷(或事故)的,上级医生为第一责任人,下级医生仅承担个人行为的责任。否则下级医生要承担全部责任。 三、主治医师为二级医师,根据主治医师的职责,仍是收治病人诊治的主导者,负床位主管医师责任,在制定诊疗计划时须向三级医

生汇报、请示,特别是在危重病人和疑难病人时必须及时汇报如其上级医师参与制定诊治计划,并参与完成。 四、三级医生是诊疗活动的主导者,全面负责病区所有病人的诊疗活动,确定病人的诊疗计划,决定会诊、转科、出院、转院、为重病人的抢救等。 五、医师在诊疗活动中,无论是几级医生均要为个人行为承担责任。 六、各级医生应完成自己职称岗位职责所须完成的工作和责任,不称职者,将予高职低聘。 七、原则上一、二级医生均要参加科室夜班,三级生和科主任可不参加夜班排班,要把主要精力放在科管理上。

青海省城镇职工医保(整理版)

青海省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青海省人民政府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青海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省级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范围为:省级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央驻省企事业单位所有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不包括海西州)。 退职人员是指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由单位按月发放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所有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参加省级大病统筹医疗保险。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离休人员、老红军和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原有医疗待遇不变,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实报实销。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省级财政帮助解决。 第六条计划内的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仍按定额包干的管理办法由学校包干管理,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七条省职工医疗保险管理局(简称“省医保局”)经办省级统筹的基本医疗保险业务,对全省基本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 (二)编制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预决算,制定财务会计、内部审计和统计制度,制定有关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业务管理的具体规定。 (三)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范围内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并签订协议。向社会公布省级统筹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名称。配合有关部门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进行监督、检查。 (四)办理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证件,办理转诊、转院、家庭病床、特殊检查、治疗及用药等方面的审批及业务查询。 第八条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一)积极宣传和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规章和制度。 (二)制定并落实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具体管理措施。 (三)监督、检查本单位对基本医疗保险政策和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四)向省医保局按期报送基本医疗保险报表。 (五)办理本单位基本医疗保险及其它事宜。 第九条用人单位要建立医疗保险管理组织,配备专(兼)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本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相关政策的宣传教育和业务咨询工作。 (三)负责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纳和医疗费的报销。 (四)建立本单位职工个人帐户台帐,做好个人帐户的年度结算工作。 (五)及时完成本单位人数、工资总额变动情况及有关报表的上报工作。 (六)办理本单位其它基本医疗保险事宜。 第三章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十条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 (一)用人单位缴费率为在职职工上年度工资总额的6%,职工按本人上年度工资总额的2%缴费。退休人员个人不缴费。

分级诊疗制度最新版

驻马店市第一人民医院 分级诊疗制度 为确保我院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制度规范运行,切实减轻参保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以下简称“参保职工和居民”)医疗费用负担,引导参保职工和居民合理选择医疗机构就诊,使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更加合理、安全、平稳运行,参照国家有关要求制定本制度。 一、总体要求 实行分级诊疗制度,是落实“首诊在基层,分级诊疗,双向转诊”机制,实现“小病不出村,常见病不出乡,大病不出县,急、危、重症和疑难杂症不出省”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强化基金支出管理,降低参保职工和居民医药费用负担的一项重要举措。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和定点医疗机构要切实加强政策宣传,使参保职工和居民住院流向趋于合理,要严格执行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分级诊疗制度,建立健全工作制度,确保分级诊疗制度得以规范、有效落实。 二、分级诊疗和转诊程序 (一)分级诊疗和转诊基本程序。 参保患者需住(转)院,应在统筹地区内遵循“乡镇中心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一级定点医疗机构(首诊医疗卫生机构)→二级定点医疗机构→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和转诊的程序。原则上可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在统筹区域外住院治疗,须经相应的医疗机构认定且通过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部门审批。 (二)转诊审批程序。 参保职工和居民在首诊医疗卫生机构就诊,经医生确认无法诊治的疾病,出具《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分级诊疗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医疗卫生机构出具《审批表》,经二级医疗卫生机构主管院

长签字、单位盖章,经县(区、市)级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审批出具《审批表》后转往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审批表》见附件)。 (三)特殊情况住院审批程序。 离退休定居内地,省内异地居住,县、乡(社区)医疗卫生机构确认必须向上级医疗机构转诊的特殊、急、危、重症参保患者,参保的异地就读大学生,参保的外地务工农民工,参保职工和居民在出差、旅游、探亲途中突发急、危、重症患者可以先按“就近、就急”的原则进行抢救和住院治疗。患者或其家属应在72小时告知当地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并在7个工作日内由家属凭医生开具的急诊(或病重、病危)通知书到统筹地区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备案和审批手续。 (四)实行双向转诊制度。 转入上一级医疗卫生机构的患者,对诊断明确,经治疗病情稳定,可在下一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治疗和康复的,应转回下一级医疗卫生机构。 三、管理制度 (一)实行首诊负责制和转诊审批责任制。 各级定点医疗机构要负责辖区内参保职工和居民住院首诊治疗,明确转诊审批责任,转诊患者名单定期报统筹地区职工和城乡居民医保经办部门备案。各级医疗卫生机构要认真登记参保职工和居民转诊转院基本情况、转诊原因、转诊医生和审批人,对转出病人要逐一登记以备核查。 (二)加强定点医疗机构分级诊疗和转诊管理。 二级、三级医疗卫生机构在接收参保患者住院时,有责任要求患者先出具《审批表》,之后办理住院手续。特殊、急、危、重症患者除外。 (三)严格控制转诊率和平均住院日。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自查报告

2011年度医疗保险工作自查报告 在社保局的监督指导下,在院领导关心支持下,通过本院医保管理小组成员和全院职工的共同努力,各项医保工作和各种医保规章制度都日趋完善,步入正规,根据上级要求,院组织医保管理小组对2011年度的基本医保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的自查,现将自查工作情况作如下汇报: 一、医疗保险基础管理: 1、本院有分管领导和相关人员组成的基本医疗保险管理组织,并有专人具体负责基本医疗保险日常管理工作。 2、各项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全,相关医保管理资料具全,并按规范管理存档。 3、医保管理小组定期组织人员分析本院门诊住院参保人员各种医疗费用使用情况,如发现问题及时给予解决,组织不定期的医保管理情况抽查中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4、医保管理小组人员积极配合社保局对医疗服务价格和药品费用的监督、审核、及时提供需要查阅的医疗档案和有关资料。 二、医疗保险服务管理: 1、本院提倡优质服务,设施完整,方便参保人员就医。 2、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并提供费用明细清单。 3、对就诊人员进行人卡证的身份验证,杜绝冒名就诊等现象。

4、对就诊人员要求需用目录外药品、诊疗项目等事先都证求参保人员同意,并鉴定知情书。 5、严格按照医保标准填写门诊就诊登记和相关资料记录。 6、严格按药品监督部门的要求从正规渠道购进药品。 三、医疗保险业务管理: 1、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医保用药审批制度。 2、按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要求储备药品 3、不定期抽查门诊处方、出院病历、检查配药情况严格按规定执行。 4、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规定。 5、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管理规定。 四、医疗保险信息管理: 1、本院信息管理系统能满足医保工作的需要,日常维护系统较完善,新政策出台或调整政策及时修改,能及时报告并积极排除医保信息系统故障,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2、对医保窗口工作人员加强医保政策学习,并强化操作技能。 3、本院医保信息系统数据安全完整准确。 五、医疗保险费用控制: 1、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和医疗保险限额规定。 2、每月医保费用报表按时送审,费用结算及时准确。 六、医疗保险政策宣传: 1、本院不定期组织医务人员学习医保政策,及时传达和贯彻相关医保规定,并随时抽查医务人员对医保管理各项政策的掌握、理解程度。

医院转诊转科制度

翼城县人民医院 转科、转院、转诊制度 (一)转科制度 1.凡病人在诊疗过程中,发生合并症或非本科病种,经会诊认为需要转科治疗者,征得转入科同意后,方可办理转科手续。如属边缘性疾病,亦可进行共管治疗。 2.确定转科后,由经管医生开具转科医嘱,值班护士通知住院部及转入科的值班人员,然后按约定的时间,由转出科派人陪送病人到转入科,填写转科病人交接记录单。转科前经管医生应事先向向患者告知理由,取得患者理解同意。 3.转科时,转出科应负责书写转出记录,连同病历送交转入科,危重病员必须做好口头交班。转入科接受病人后,应及时详细检查病人,书写转入记录,拟订诊疗措施,及时治疗。 4.转出科原有医嘱,在转出时一律停止。转入科重新确定治疗方案,另开医嘱,做好一切转入的处理。 5.转科患者的终末消毒同出院患者。 (二)转院制度 1.遇有疑难或危重病人,由于本院设备及技术水平所限,诊疗困难,需要转其他医院诊疗者,由科内讨论或由科主任提出,报请分管院长批准,征得同意后方可转院。并向患者说明情况,并填写病情知情同意书,做好解释取得同意。 2.危重病员转院须慎重,一般要待病情相对稳定后方可转出,或采取必要的措施,随车护送抢救,保证途中安全,严防发生意外。或联系接受单位120来院接受病人。 3.病人转院时,应书写病历摘要,介绍病史、病情及有关检查资料,以供转入医院诊治参考。 4.因各种原因主动要求转院的患者,应由患者本人或家属签写“要求自动出院”等字样并签名及按手印。转院手续由其本人、家属自行联系解决,按自动出院处理。 5.医保患者的转院或转外地诊治问题按医保相关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6.转院患者的终末消毒同出院患者。 (三)外院转入我院

分级诊疗制度

四川省十月份起实行分级诊疗制度 一、何为分级诊疗 即按照疾病的轻、重、缓、急及治疗的难易程度进行分级,不同级别的医疗机构承担不同疾病的治疗,常见病、多发病在基层医疗治疗,疑难病、危重病在大医院治疗。 二、患者如何选择转诊? 患者在进行一般诊疗时,应首先到其所在地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但特殊人群(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等)、急危重症患者、同类疾病需再次入院治疗者、孕产妇、专科疾病患者等,可根据病情需要自主选择省内首次就诊医疗机构。参加新农合的患者就医时,原则上应首先到其所在地的基层医疗机构就医,再根据病情救治需要、基层救治能力、当地医疗条件、个人就医愿望等因素由医患双方综合决定是否转往上级城乡医务人员定点医院救治,未履行转诊转院手续的新农合患者,越级治疗原则上不予报销。 三、哪些基层首诊患者可上转到二级以上医院? 1.涉及医疗服务内容超出医疗机构核准登记的诊疗科目范围的; 2.依据《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具备相关医疗技术临床应用资质或手术资质的; 3.各种损伤(工伤、交通事故、房屋倒塌、烧、烫伤等)伤情严重或较重,处理能力受限的病例;

4.各种急性中毒(毒物、毒气、毒品等)症状严重或较重者; 5.慢性病急性发作期或急、慢性疾病患者病情较危重以及需要进行高压氧等特殊治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难以实施有效救治的病例; 6.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能明确诊断的疑难复杂病例,需要进一步诊治的; 7.依据有关法律法规,需转入专业防治机构治疗的; 8.精神障碍疾病的病情不稳定患者或病情基本稳定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处理无效的患者; 9.市(州)、县(区)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情况。 四、哪些在二级以上医院就诊的患者将下转往基层医疗机构治疗或管理? 1.普通常见病、多发病,急、慢性病缓解期,基层医疗机构有能力诊治的; 2.诊断明确的患者,处理后病情稳定,已无需继续住院或特殊治疗,但需长期管理的; 3.各类手术后病情稳定,仅需康复医疗或定期复诊的; 4.各种疾病晚期仅需保守、支持、姑息治疗或临终关怀的; 5.急性传染病症状已控制并渡过传染期的病人; 6.老年护理病例; 7.病情稳定的精神障碍患者; 8.自愿转回基层医疗机构的病人;

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支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版

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支情况3年数据分析报告2019 版

前言 本报告主要收集权威机构数据如中国国家统计局,行业年报等,通过整理及清洗,从数据出发解读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支情况现状及趋势。 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支情况数据分析报告知识产权为发布方即我公司天津旷维所有,其他方引用我方报告均需要注明出处。 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支情况数据分析报告深度解读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支情况核心指标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累计结存等不同角度分析并对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支情况现状及发展态势梳理,相信能为你全面、客观的呈现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支情况价值信息,帮助需求者提供重要决策参考及借鉴。

目录 第一节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收支情况现状 (1) 第二节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指标分析 (3) 一、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现状统计 (3) 二、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现状统计 (3) 三、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占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比重统计 (3) 四、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4) 五、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4) 六、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016-2018)统计分析 (5) 七、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017-2018)变动分析 (5) 八、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同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2017-2018)变 动对比分析 (6) 第三节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指标分析 (7) 一、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现状统计 (7) 二、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现状统计分析 (7) 三、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占全国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比重统计分析.7 四、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2016-2018)统计分析 (8) 五、青海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2017-2018)变动分析 (8)

基本医疗保险管理规章制度

医保管理工作制度 根据社保局医疗保险管理和医疗管理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医院医疗保险、工作的有关规定。 一、认真核对病人身份。参保人员就诊时,应核对医疗保险手册。遇就诊患者与参保手册身份不符合时,告知患者不能以医保手册上身份开药、诊疗,严格把关,遏制冒用或借用医保身份开药、诊疗等违规行为;门急、诊医生如实记录病史,严禁弄虚作假。 二、履行告知义务。对住院病人告知其在规定时间(24 小时)内提供医疗卡(交给住院收费室或急诊收费室)和相关证件交给病区。 三、严格执行《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和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能超医疗保险限定支付范围用药、诊疗,对提供自费的药品、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须事先征得参保人员同意,并在病历中签字确认,否则,由此造成病人的投诉等,由相关责任人负责自行处理。 四、严格按照《处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每张处方不得超过5 种药品(西药和中成药可分别开具处方),门诊每次配药量,一般疾病不超过七日量,慢性疾病不超过半月量。住院病人必须在口服药物吃完后方可开第二瓶药,否则医保做超量处理。严格掌握用药适应症,住院患者出院时需巩固治疗带药,参照上述执行。 五、严格按规定审批。医疗保险限制药品,在符合医保限制规定的条件下,同时须经过医院审批同意方可进医保使用。否则,一律自费使用,并做好病人告知工作。 六、病历书写须规范、客观、真实、准确、及时、完整记录参保病人的门诊及住院病历,各种意外伤病人,在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程录中必须如实的记录意外伤害发生的时间、地点和原因。 七、合理用药、合理检查,维护参保病人利益。医院医保目录内药品备药率西药必须达到80%、中成药必须达到60%。(控制自费药使用)。住院病人需要重复检查的必须有原因分析记录。 九、严格按照规定收费、计费,杜绝乱收费、多收费等现象。各科主任、护士长高度重视,做到及时计费,杜绝重复收费和出院当天补记材料费(如导管、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青海省卫生健康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 (2020年青海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委规划编制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提高规划编制实施的科学性、有效性,按照《国家卫生计生委规划管理办法(试行)》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健康规划分为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和卫生健康专项规划。其中,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是卫生健康领域的综合性、纲领性规划,是指导和调控全省卫生健康领域发展,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的重要依据。卫生健康专项规划是以卫生健康特定业务领域为对象编制的规划,是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在特定业务领域的落实和细化。 第三条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步,一般每五年编制一次。卫生健康专项规划原则上应当与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同步,也可根据需要确定,一般不少于三年。 第四条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应当遵循事权编制规划的原则。卫生健康事业发展规划由委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处(以下简称委规信处)牵头编制,卫生健康专项规划由委相应业务处室(局、办)(以下简称处室)牵头编制。 第五条报省政府审批的卫生健康规划,由委规信处送省发展改革委统筹管理;省卫生健康委印发或牵头会同其他部门印发的卫生健康规划,由委规信处负责统筹管理,并送省发展改革委备案;业务部门自行印发的卫生健康规划,由规划编

制牵头处室自行管理,送委规信处备案。 第六条卫生健康规划编制实施按照立项、起草、衔接、论证、报批、发布实施、评估的程序进行。 第二章立项 第七条委规信处结合国家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要求,会同业务处室研究拟定卫生健康规划编制预案,明确未来五年需要编制的卫生健康规划名称、编制依据、牵头处室、规划周期、审批方式、审批时间等,报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作为委规划立项和报批的主要依据。对未纳入规划编制预案,但根据形势变化确需编制规划的,编制牵头处室应向委规信处提出编制建议,由委规信处商编制牵头处室并报经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后,予以立项。 第八条卫生健康规划编制预案经委主任办公会审定后,需报省政府审批的卫生健康规划,编制牵头处室应重点说明报省政府审批的依据或理由,同时研究提出规划编制工作方案,由委规信处送省发展改革委进行统筹协调后予以立项确认。不需报请省政府审批的卫生健康规划由我委立项。 第九条委规信处应加强对规划编制预案实施的跟踪督促。确需对预案进行调整的,应由规划编制牵头处室提出建议商委规信处并报委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对规划编制预案进行调整完善。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一、医院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一)机构管理 、建立医院医保管理小组,由组长负责(组长由副院长担任),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 、设立医院医保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办”),并配备—名专(兼)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 、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监督检查本院医保制度、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措施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公布举报奖励办法和监督电话,公示诚信服务承诺书。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努力化解矛盾,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医疗管理制度 .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推诿病人,接诊时严格核对病历、卡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发现就诊者身份与所持《医疗证》、卡不符时,应扣留医疗保险证(有代取药证明的除外),及时报告医院医保办,医院医保办及时报告市医保中心。、诊疗时严格遵循“因病施治,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收费”的原则,病历、处方、检查单等书写规范。 、药品使用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收住病人时必须严格掌握入院标准,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挂名住院和其它不正当的医疗行为;住院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填写自费药品患者同意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 、出院带药严格按规定执行。 (三)、患者基本信息、医疗项目及费用录入管理制度。 、患者入院时,收费处要及时做好详细登记工作,登记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号、医保卡号、住院号、诊断、科别、门诊医师、入院时间。为初入院患者编上新住院号,或为再入院患者查回旧住院号才能办理有关手续,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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