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证券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精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防范与直投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办法

[精品]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防范与直投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办法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防范与直投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防范兴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与兴业创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投子公司”)的利益冲突,促进直接投资业务的规范发展,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设立子公司试行规定》、《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监管指引》、《证券公司信息隔离墙制度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及公司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防范利益冲突,是指通过证券公司与直投子公司之间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等方面独立运作、分开管理、相互隔离等措施,加强证券公司与直投子公司之间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防止证券公司与直投子公司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及道德风险,以保障证券公司和直投子公司合法合规经营的制度安排及措施。

第三条证券公司与直投子公司有利益相关性的部门及分支机构(以下统称“部门”)作为防范与直投子公司利益冲突的第一道防线,日常经营管理要做好防范证券公司与直投子公司利益冲突相关工作。

证券公司内控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指导、监督本办法的实施。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四条证券公司与直投子公司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等方面相互独立。

第五条证券公司不干预直投子公司的投资决策。

直投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独立进行经营管理、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实现证券公司与子公司在业务上的相互独立。

第六条除证监会同意外,证券公司各部门不能以任何方式从事直接投资业务,也不能借用直投子公司的名义开展直接投资业务。

第三章防范利益冲突具体安排第七条证券公司督促直投子公司建立和完善独立的法人治理结构,由直投子公司独立完成投资项目的调查、分析与评价,独立进行经营管理、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

第八条加强公司人员管理。

证券公司禁止投行人员及其他从业人员违规从事直接投资业务,同时禁止证券公司的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进行跟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0.22•【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施行日期】2018.10.2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31号现公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8年10月22日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运作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以下简称资产管理计划)运作,强化风险管控,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51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8〕10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证券期货经营机构资产管理计划募集、投资、风险管理、估值核算、信息披露以及其他运作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是指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及前述机构依法设立的从事私募资产管理业务的子公司。

第三条资产管理计划应当向合格投资者非公开募集。

合格投资者是指具备相应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投资于单只资产管理计划不低于一定金额且符合下列条件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具有2年以上投资经历,且满足下列三项条件之一的自然人:家庭金融净资产不低于300万元,家庭金融资产不低于500万元,或者近3年本人年均收入不低于40万元;(二)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的法人单位;(三)依法设立并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信托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财务公司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四)接受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监管的机构发行的资产管理产品;(五)基本养老金、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六)中国证监会视为合格投资者的其他情形。

11.公平交易与利益冲突防范管理办法

11.公平交易与利益冲突防范管理办法

xxxx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公平交易与防范内幕、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保证同一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得到公平对待,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加强公司投资管理,避免利益冲突、防范利益输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号)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应以公平交易为原则,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公平对待不同产品、不同客户,建立和完善公平的交易分配制度,确保基金业务不同客户和产品享有公平的交易执行机会。

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投资组合包括封闭式基金、开放式基金、社保组合、企业年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组合等。

第三条未经批准和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股东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公司涉及的内幕信息,也不得和公司管理的基金产品中的标的发生交易。

第二章公平交易制度第四条本制度所称公司的公平交易制度,其规范的范围至少应包括境内上市股票、债券的一级市场申购、二级市场交易等投资管理活动,同时应包括授权、研究分析、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业绩评估等投资管理活动相关的各个环节。

第五条公司应合理设置各类资产管理业务之间以及各类资产管理业务内部的组织结构,在保证各投资组合投资决策相对独立性的同时,确保其在获得投资信息、投资建议和实施投资决策方面享有公平的机会。

第六条公司应建立科学的投资决策体系,加强交易执行环节的内部控制,并通过工作制度、流程和技术手段保证公平交易原则的实现。

同时,应通过对投资交易行为的监控、分析评估和信息披露来加强对公平交易过程和结果的监督。

第七条公司同一投资经理管理的同一类型的产品,在大类资产的配置比例、投资标的的选取、投资策略的执行方面尽可能保持一致。

第八条公司应当执行公平交易制度,遵守以下规定:(一)禁止使用客户委托资产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

利益冲突防范与回避制度

利益冲突防范与回避制度

利益冲突防范与回避制度利益冲突防范与回避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联合信用评级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联合评级”或“公司”)为保障公司评级业务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提高评级业务质量和评级机构的公信力,有效识别、防范和消除信用评级业务中产生的利益冲突,保护投资者利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与监管政策,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之利益冲突/利害关系是指与证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相关,并使证券评级业务等活动的实施或完成受到积极或消极影响的因素。

第三条公司及评级从业人员应保持形式和实质上的独立性和客观性,确保评级不受委托人、发行人、投资者及其他市场参与者的影响。

第四条本制度主要适用于公司及评级从业人员。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的回避是指评级机构及评级从业人员在从事评级业务时,因与评级对象存在某种利害关系而不得参与该评级项目的评级过程。

公司及评级从业人员在参与评级项目时,如发现按照本制度规定,存在需要回避的情形,有义务及时声明并申请回避。

第六条除本制度所列举的回避情形外,公司及参与项目的评级从业人员应根据“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从严掌握,并进行回避。

第二章利益冲突管理规则第七条公司在与委托人签订的评级业务委托书中应明确执行评级收费标准,且不得做出收费标准、费用支付与评级对象的最终信用等级级别、受评证券能否成功发行等相联系的约定。

第八条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评级项目组成员及其直系亲属、评级委员会委员及其直系亲属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期间,不得买卖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发行或提供担保及其他支持的证券或衍生品。

第九条公司及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评级从业人员应自觉抵制不正当交易和商业贿赂行为,不得索取或接受现金、贵重礼品或其他好处。

第十条公司评级分析人员的薪酬和考核,不与该评级人员所评估的证券发行成功与否、评级机构从发行人处获得的收入高低相联系。

第十一条公司及评级从业人员在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期间,不得向受评级机构或受评级证券发行人提供管理咨询或财务顾问咨询方面的服务或建议。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3.23•【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7.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8〕6号现公布《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自2018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国证监会2018年3月23日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指导证券公司建立健全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完善自我约束机制,提高风险防范能力,依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业务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和《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等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是指证券公司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监管要求,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经营管理和执业活动过程中的风险进行识别、评价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组织体系和控制措施。

本指引所称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是指:(一)承销与保荐;(二)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财务顾问;(三)公司债券受托管理;(四)非上市公众公司推荐;(五)资产证券化等其他具有投资银行特性的业务。

第三条证券公司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应当按照《证券公司内部控制指引》和本指引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体系和机制,保证内部控制有效执行。

第四条证券公司对投资银行类业务的内部控制应当实现下述目标:(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开展投资银行类业务,切实保证所有与投资银行类业务相关的管理人员、业务人员和其他人员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二)建立健全分工合理、权责明确、相互制衡、有效监督的组织体系,形成科学、合理、有效的投资银行类业务决策、执行和监督等机制,防范投资银行类业务风险;(三)建立健全和严格执行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制度、工作流程和操作规范,确信其所提交、报送、出具、披露的相关材料和文件符合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自律规则的相关要求,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四)提高证券公司经营效率和效果,提升投资银行类业务质量。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05•【文号】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施行日期】2018.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8年第1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1月5日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股权管理,规范商业银行股东行为,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促进商业银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法律法规对外资银行变更股东或调整股东持股比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商业银行股权管理应当遵循分类管理、资质优良、关系清晰、权责明确、公开透明原则。

第四条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应当事先报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核准。

对通过境内外证券市场拟持有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百分之五以上的行政许可批复,有效期为六个月。

审批的具体要求和程序按照银监会相关规定执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报告。

报告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由银监会另行规定。

第五条商业银行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

第六条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

华鑫证券防范与直投子公司风险传递利益冲突制度

华鑫证券防范与直投子公司风险传递利益冲突制度

华鑫证券防范与直投子公司风险传递、利益冲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确保华鑫宽众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直投子公司”)独立运作,有效防范母公司——华鑫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直投子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司直接投资业务的规范发展,根据《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规范》等监管规定及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

矚慫润厲钐瘗睞枥庑赖賃。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防范利益冲突,是指公司与直投子公司之间加强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防止母子公司之间发生利益冲突、利益输送、“暗箱”操作及道德风险,保障公司和直投子公司合法合规经营。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

聞創沟燴鐺險爱氇谴净祸。

第三条公司与直投子公司有关的经营管理及相关信息披露工作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公司应当认真履行股东职责,加强对直投子公司的管理。

公司应当督促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和合规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防范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违规经营导致的公司声誉风险。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

残骛楼諍锩瀨濟溆塹籟婭。

第五条公司应当加强履行对直投子公司的股东监督义务,督促直投子公司综合评估自身的业务优势、人才储备、风险控制能力等,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和发展规划,审慎投资。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

酽锕极額閉镇桧猪訣锥顧。

第六条公司应当以风险控制和合规管理为核心,与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之间,在人员、机构、财务、资产、经营管理、业务运作、办公场所、信息系统等方面相互独立、有效隔离,确保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独立运作。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

彈贸摄尔霁毙攬砖卤庑诒。

第七条直投子公司应当依据投资决策流程依法、合规作出投资决策,公司不得违规干预直投子公司的投资决策。

第二章人员管理第八条公司应当加强对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直投从业人员的管理,督促直投子公司及其下属机构、直投基金等与直投业务相关的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本规范。

券商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制

券商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制

券商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制【摘要】:本文从券商利益冲突这一全新的角度来分析券商违规行为产生的原因。

笔者发现券商的违规行为与券商各项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存在因果关系。

券商各项业务之间的利益冲突,直接导致了券商各种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笔者通过对券商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制,以求达到彻底杜绝券商违法违规行为的目的。

笔者对券商利益冲突的定义,表现形式,形成原因,造成的危害,存在的问题,解决办法等几个方面进行了分析,全面阐述了券商利益冲突的规制过程。

通过对券商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制,实现对券商分业经营模式及券商内部控制的有效监管,从源头上解决券商违规的问题。

券商利益冲突是指券商在市场上担任着的不同角色,包括经纪商、自营商、投资和财务管理顾问、承销商、资金需求者五种角色。

当一个券商同时具备了这五种角色的两种以上,且这些角色之间存在明显的利益纠纷和利益争夺之紧张关系,我们就说此券商面临着利益冲突。

这种利益冲突就是券商利益冲突。

券商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即券商各业务之间产生的利益冲突,主要包括:1.承销业务与经纪业务之间产生的利益冲突;2.承销业务与投资咨询业务之间产生的利益冲突;3.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之间产生的利益冲突;4.自营业务与投资咨询业务之间产生的利益冲突;5.融资业务与自营业务之间产生的利益冲突等。

券商利益冲突的形成原因分析主要有两个方面:1.券商利益冲突的经济学分析;2.券商利益冲突的角色分析。

券商利益冲突形成的危害:1.对证券市场秩序的危害;2.对投资者和券商自身的危害。

其间还列举了大量的实例对券商利益冲突的危害进行了实证分析。

我国在券商利益冲突的规制过程中存在的问题:1.立法建设的缺失;2.监管体制的缺失;3.责任认定与追究的缺失;4.自律监管职能虚置情况严重。

对我国券商利益冲突的构想:1.完善立法体系;2.进行监管体制改革;3.建立追责制度明确监管职能;4.提高券商行业自律能力。

【关键词】:券商利益冲突法律规制证券【学位授予单位】:山西财经大学【学位级别】:硕士【学位授予年份】:2007【分类号】:D922.287;F832.51【目录】:摘要6-7Abstract7-12引言12-13一、券商利益冲突的涵义13-15二、券商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15-22(一)我国券商现有主要业务制度15-201.证券经纪业务152.证券投资咨询业务15-163.证券交易和证券投资有关的财务顾问业务16-174.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175.证券自营业务17-186.证券资产管理业务18-197.融资业务19-20(二)券商利益冲突的表现形式的种类20-221.承销业务与经纪业务之间产生的利益冲突202.承销业务与投资咨询业务之间产生的利益冲突203.自营业务与经纪业务之间产生的利益冲突20-214.自营业务与投资咨询业务之间产生的利益冲突215.融资业务与自营业务之间产生的利益冲突21-22三、券商利益冲突形成原因22-25(一)券商利益冲突形成原因的经济学分析22-23(二)券商的角色冲突23-25四、券商利益冲突对证券市场的危害25-32(一)券商利益冲突对证券市场造成危害的实证分析25-28(二)对证券市场秩序的危害28-301.对诚信原则的危害29-302.对投资者信心的破坏303.对监管部门权威的损害304.促使投机效应扩大30(三)对投资者和券商自身的危害30-321.对投资者的危害30-312.对券商自身的危害31-32五、券商利益冲突的法律规制32-47(一)规制券商利益冲突的现实意义32(二)美日两国在规制券商利益冲突方面的经验32-361.美国规制券商利益冲突的规定和措施32-352.日本规制券商利益冲突的规定和措施35-36(三)我国对券商利益冲突规制的现行规定36-381.关于保证业务隔离禁止混合操作的规定36-372.关于防止利益冲突加强内部控制的规定373.关于在自营业务上防止利益冲突的相关规定37-38(四)我国在规制券商利益冲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38-431.立法建设的缺失38-392.监管体制的缺失393.责任认定与追究的缺失39-434.自律监管职能虚置情况严重43(五)对我国券商利益冲突规制的构想43-471.完善立法体系43-442.进行监管体制改革443.建立追责制度明确监管职能44-454.提高券商行业自律能力45-47结论47-48参考文献48-50致谢50-51攻读硕士学位期间发表的论文51-52 本论文购买请联系页眉网站。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 》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参与股票质押回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坚持平等自愿、诚实守信、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维护客户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上交所据此对其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

第六条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业务协议》的内容及效力进行审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公司做好利益冲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公司做好利益冲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公司做好利益冲突管理工作
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证券业协会
•【公布日期】2015.03.11
•【文号】中证协发[2015]52号
•【施行日期】2015.03.1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公司做好利益冲突管理工作的通知
中证协发[2015]52号各证券公司会员:
为指导证券公司做好利益冲突管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利益冲突管理机制。

对各项业务活动中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进行识别、评估和管理。

二、证券公司已经采取信息隔离墙等措施,仍难以避免利益冲突的,应当对实际存在的和潜在的利益冲突进行充分披露。

披露仍难以有效处理利益冲突的,证券公司应当对存在利益冲突的相关业务活动采取限制措施。

证券公司在对相关业务进行限制时,应当遵循客户利益优先和公平对待客户的原则。

三、证券公司有关业务的决策机构应当实行回避制度,防范可能产生的利益冲突。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不应同时履行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职责,业务部门工作人员不应在与其业务存在利益冲突的子公司兼任职务。

同一高级管理人员同时分管两个或两个以上存在利益冲突的业务的,不应直接或间接参与具体证券品种的投资决策、投资咨询等可能导致利益冲突的业务活动。

四、证券公司应当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求,进一步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在各项业务开展过程中严禁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5年3月11日。

防范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防范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

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防范利益冲突的投资交易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公司内控管理,维护基金持有人及公司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法律文件及相关监管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利益冲突指当员工的个人利益在任何方面妨碍或可能妨碍公司或投资者整体利益时将产生利益冲突。

第三条公司合规风控部负责公司利益冲突识别、防范工作。

第二章目标、内容与识别程序第四条利益冲突防范的目标主要是:1.有效防范风险,促进公司诚信、合法、有效经营,保障基金持有人利益;2.引导员工主动积极避免任何可能影响其从公司或基金持有人利益出发行事或使其难以客观有效地工作的个人利益。

第五条识别的利益冲突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竞争、商业机会、财务利益、贷款与其他金融交易、在董事会的工作、资产管理等。

第六条商业竞争:任何员工不允许同时在本公司存在业务竞争或有损于本公司业务的任何其他公司就职。

第七条商业机会:任何员工不得以公司资源、信息或其个人职位为条件攫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机而牟取个人利益。

如果员工通过利用公司资源、信息或职权在公司业务范围内发现了商机,应在以个人能力获取该商机之前首先报告公司。

第八条财务利益:1.员工不能直接拥有、通过配偶或其他家庭成员间接拥有其他商业实体的财务利益(包括所有权和其他形式):该财务利益对员工在本公司履行的职责和义务产生负面影响或该财务利益需要占用员工在公司的工作时间。

2.任何员工不得持有任何其他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非上市企业之所有者权益。

3.员工在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上市公司中可以持有不高于5%的所有者权益。

如果员工持有的所有者权益总数超过了5%, 该员工应当立即向合规负责人报告该权益情况。

4.如果某个员工的职责包括管理和监督公司与另外一家公司的业务关系,则该员工不得持有对方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第九条贷款或其他金融交易:员工不得从重要客户、供应商或竞争对手获得贷款或个人债务担保,也不可以与之进行任何其他个人金融交易。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6.29•【文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施行日期】2018.06.2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4号《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原中国银监会2017年第9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主席:郭树清2018年6月29日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第三章业务范围和业务规则第四章风险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市场化、法治化银行债权转股权健康有序开展,规范银行债权转股权(以下简称债转股)业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积极稳妥降低企业杠杆率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资产投资公司是指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主要从事银行债权转股权及配套支持业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

第三条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应当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运作,与各参与主体在依法合规前提下,通过自愿平等协商开展债转股业务,确保洁净转让、真实出售,坚持通过市场机制发现合理价格,切实防止企业风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和社会公众转移,防止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防范相关道德风险。

第四条银行通过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实施债转股,应当通过向金融资产投资公司转让债权,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将债权转为对象企业股权的方式实现。

银行不得直接将债权转化为股权,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鼓励金融资产投资公司通过先收购银行对企业的债权,再将债权转为股权的形式实施债转股,收购价格由双方按市场化原则自主协商确定。

证券投资基金的利益冲突问题及其法律防范

证券投资基金的利益冲突问题及其法律防范

证券投资基金的利益冲突问题及其法律防范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利益冲突问题二、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冲突问题三、基金托管人的利益冲突问题四、基金销售人的利益冲突问题五、投资者的利益冲突问题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集合投资方式,它汇集了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通过专业的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运作,以获得更高的投资收益。

然而,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往往会存在利益冲突问题,可能对投资者的权益产生影响。

因此,本文将分别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人和投资者的角度阐述证券投资基金的利益冲突问题及其法律防范。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利益冲突问题在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运作过程中,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可能会面临利益冲突问题。

例如,在基金管理人购买或出售证券时,可能会存在与其自身利益相关的问题,如个人持有股票、公司持股或收到关联公司利益等。

为避免这种利益冲突,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1、实行信息披露制度,及时披露基金管理人的任何相关情况。

2、建立独立的投资和交易执行委员会,减少基金管理人的自由裁量权,并保证证券投资基金的利益最大化。

3、限制基金管理人以个人或关联公司名义进行交易。

4、建立独立的投资顾问,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决策进行审批。

5、制定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审计,确保基金管理人的行为符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二、基金管理人的利益冲突问题基金管理人是证券投资基金的执业者,他们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证券投资基金的运作。

然而,基金管理人自身也可能面临利益冲突问题,如在基金管理人进行组合买卖时,个人投资和基金投资之间存在利益交叉。

为避免该问题,证券投资基金可以采取以下防范措施:1、建立独立的内部审核机制,通过内部审核人员监督和审查基金管理人的行为。

2、设立风险管理机构,对基金管理人的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

3、建立基金管理人福利制度,对基金管理人的收入和福利进行透明披露。

4、加强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规范,对不符合规范的基金管理人采取惩戒措施。

利益冲突管理规定

利益冲突管理规定

利益冲突管理规定利益冲突管理规定文稿归稿存档编号:[KKUY-KKIO69-OTM243-OLUI129-G00I-FDQS58-MG129]XXX有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切实防范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之间的利益冲突,促进公司业务的规范发展,防止损害本公司及股东利益的行为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董事(不含独立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等)。

以下简称为“董监高"。

第三章定义第一条利益冲突:指当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履行公司(含分?机构)职务所代表的公司利益与其自身的利益之间存在冲突,可能损害公司和其股东权利的情形。

第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其他公司的权益:(一)持有与公司存在竞争的公司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二)持有与公司有业务往来的公司(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的任何权益(通过证券市场取得权益,且仅持有低于该公司发行在外5%的权益的投责除外)。

第三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人与公司存在关联交易:(一)向与公司有义务往来的个人或机构(如公司的供应商、客户或代理商)提供贷款、为其担保贷款、从其担保贷款、从其获得贷款或在其协助下获得贷款(但与金融机构的正常借贷除外);(二)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或促成住何关联人与公司形成任何形式的业务往来。

包括但不限于购买或销售商品、其他责产。

提供或接受劳务、代理、租赁资产或设备、提供责金(含实物形式)、共同研究与开发项目、签署许可协议。

赠与或达成任何非货币交易,促使董监高或其他关联人成为公司的客尸、代理商、经销商、供应商或达成其他任何交易关系。

第四条与公司竟争方之间存在聘任关系或活动:(一)员工同时受聘于公司的竟争?,或与公司的竞争方发生任何方式的关联(包括以咨询、顾问或其他类似身份从事的活动),以及从事其他可合理预期能增进竟争方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成为该竟争方的供应商、客尸或代理商。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制度

附件: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投资者和XX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司投资管理业务合法合规运作,防止利益冲突带来的危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利益冲突的定义及范围第二条本制度项下利益冲突是由于公司、员工与客户之间具有不同的利益取向,当各角色主体的利益存在某种形式的对抗时,公司及公司员工有可能实施有损客户利益的不当行为的情形;以及公司内各业务部门、公司与其关联人同时作为证券市场参与者,其承担的角色可能会为谋求共同不当利益提供便利,从而损害证券市场公平秩序的情形。

第三条公司对利益冲突的管理和防范,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个方面:(一)公司与投资人间的利益冲突管理及防范;(二)公司管理的不同投资组合间的利益冲突管理及防范;1(三)公司与股东、子公司及其他关联方的利益冲突管理及防范;(四)员工与投资人、公司间的利益冲突管理及防范;(五)不同部门间的利益冲突管理及防范。

第三章利益冲突的处理原则第四条利益冲突管理的处理原则(一)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投资人利益优先原则是公司利益冲突处理的首要基本原则,公司章程、规章制度、工作流程、议事规则等的制订,公司各级组织机构的职权行使和公司员工的从业行为,都应当以保护投资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

公司、股东以及公司员工的利益与投资人的利益发生冲突时,应当优先保障投资人的利益。

公司员工不得从事或者配合他人从事损害投资人利益的活动,不得从事与公司的合法利益相冲突的活动。

(二)信息隔离原则公司应当尽量避免利益冲突,建立完善的防火墙机制,在利益冲突部门、岗位之间建立信息隔离措施。

(三)信息披露原则公司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要求,就发生的各类利益冲突情形,进行全面的信息公告披露。

2(四)公平交易原则公司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关于公平交易的相关规定,在投资管理活动中公平对待不同投资组合,严禁直接或者通过与第三方的交易安排在不同投资组合之间进行利益输送。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2018年证券公司利益冲突管理办法
第一条制定依据 (2)
第二条适用范围 (2)
第三条利益冲突的定义 (2)
第四条各主体的分工 (3)
第五条利益冲突的识别、报告和管理 (3)
第六条防范利益冲突的基础性措施 (4)
第七条管理利益冲突的基本方法 (4)
第八条高管分工 (4)
第九条员工兼职要求 (5)
第十条墙上人员管理 (5)
第十一条跨墙人员管理 (6)
第十二条禁止利益输送 (7)
第十三条新产品、新业务和业务协同中的利益冲突管理 (7)
第十四条问责 (7)
第十五条制度的制定与解释 (8)
第十六条实施日期 (8)
第一条制定依据
为识别、防范和妥善处理公司与客户之间、客户与客户之间、公
司不同业务之间(包括另类投资业务和私募基金业务,下同)的利益
冲突,有效防范合规风险,避免公司声誉损失,根据证监会《证券公
司和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合规管理办法》、证券业协会《证券公司
合规管理实施指引》、《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证券公司做好利益冲突
管理工作的通知》等监管规则和自律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公司、另类投资子公司、私募基金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开展的各类业务活动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要求。

第三条利益冲突的定义
利益冲突是指公司利益与客户利益不一致,公司不同客户之间利益不一致,以及公司不同业务之间利益不一致的情况。

当不同主体的利益相互不兼容、为了特定主体的利益所采取的行
为将对其他主体的利益产生不利影响时,利益冲突就会产生,可区分为以下三种类型:为了公司的利益所采取的行为对客户利益产生不利
影响;为了特定客户的利益所采取的行为对其他客户利益产生不利影
响;为了特定业务的利益所采取的行为对其他业务的利益产生不利影
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