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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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单质押借贷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多少?

存单质押借贷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多少?

存单质押借贷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多少?根据规定,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或存单的到期日;存单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一般为 5000元,每笔贷款不超过存单质押价值的90%,也就是存单质押贷款金额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存单本金的90%。

热门城市:宝鸡律师随州律师钦州律师咸阳律师东营律师茂名律师铜陵律师湘潭律师宿州律师贵阳律师存单质押贷款,是最近比较火的一种新型贷款方式,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储蓄存单进行质押,从银行取得贷款。

既然是贷款,那么人们最关心的当然是能贷出多少。

存单质押借贷金额原则上不能超过多少?小编找到了相关资料,内容如下。

一、存单质押贷款的额度,也就是存单质押贷款原则上不能超过多少?《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对个人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做出了详尽规定。

根据规定,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或存单的到期日;存单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一般为5000元,每笔贷款不超过存单质押价值的90%,也就是存单质押贷款金额上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存单本金的90%。

银监会同时指出,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办法》规定,“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规定》则指出,“出质人和贷款人可以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约履行合同的,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

”《办法》对个人发放定期存单质押小额贷款体现了一定程度的放宽。

规定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此外,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可申请展期。

商业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精品文档就在这里-------------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第五条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他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3篇)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3篇)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机构和个人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个人将自己名下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借贷业务。

第三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贷款业务的风险可控,并建立客户风险评估体系,对个人客户进行风险评估。

第五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机构和业务实施机构的相关规定,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对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进行定期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相关监管机构。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七条个人客户申请办理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应按照金融机构的规定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贷款合同。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对个人客户的申请进行评估,包括评估质押物的价值、个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等。

第九条金融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同意个人客户的贷款申请。

如同意,应签订质押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十条个人客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还款,确保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如个人客户发生贷款逾期,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催收措施,并及时与个人客户进行沟通,协商解决逾期问题。

第三章质押贷款管理第十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质押物应为有效期内的个人定期存单,且存单面额应不低于贷款金额。

第十三条在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期间,金融机构有权保管质押物,并及时进行价值评估。

第十四条个人客户应保证提供的个人定期存单是合法的、真实有效的,没有质权、留置权或其他权益,且没有发生被查封、冻结、扣押等情况。

第十五条如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到期,个人客户未能及时还款,金融机构有权处置质押物。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存货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解决县域及农村市场达不到按仓单质押短期贷款所要求的仓储设备、规模和有效的第三方监管条件,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及我行规定制度,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存货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第二条存货质押贷款是指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本行”)通过与借款人以及符合本行条件的仓储公司签署三方合作协议,仓储公司接受本行委托对存货采用就地仓储模式进行有效看管,从而实现本行对质押存货的转移占有。

根据质物提取和置换方式的不同,质押可分为静态质押和动态质押两种方式。

就地仓储模式,即是将存货存放在借款人自己的仓库中,本行雇用第三方(仓储公司)作为本行的代理人或者直接派出管理人员对存货进行管理。

在静态质押模式下,借款人通过在本行存入保证金或提前归还贷款的方式申请提取质物。

在动态质押模式下,本行设定最低质押值,客户可就质物价值超出部分申请提取或置换货物。

第二章仓储公司具备条件第三条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具备的条件:(一)资信状况良好;(二)拥有法人资格;(三)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经营年限1年以上;(四)具备对库存商品进行估价和质量检验的能力;(五)有良好的管理能力和现代化的管理技术,经营正常、财务指标良好,有较强抗风险能力;集体审会格或经法人授权有集体审议制度或经法人授权的项目评议制度。

(六)无任何悬而未决的争议和纠纷。

第四条拟与本行合作的仓储公司需提交以下资料:(一)仓储公司经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二)公司法人身份证复印件;(三)公司简介(公司概况、业务范围、仓储管理能力状况、现代技术水平、风险预警方案等);(四)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五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调查公司业务部对合作仓储公司进行实地调查,共同完成调查报告。

第六条对合作仓储公司的审批调查报告完成后,交由总行贷审会审议。

仓储公司只有通过集体审议同意后,本行才可以与其合作开展业务。

第七条合作仓储单位的维护与管理。

2024年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2024年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2024年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提高贷款管理水平,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个人以自己名义持有的定期存单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规运营、风险可控、诚信经营的原则,合理审慎开展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制度,明确业务流程、风险管理、贷后监管等方面的要求,并向相关贷款人进行充分的告知。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申请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持有合法有效的个人定期存单;(三)有还款能力和还款保障。

第六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申请人应当向金融机构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二)个人定期存单证明;(三)还款能力证明;(四)还款保障措施证明。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审核和评估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和还款保障情况,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受理贷款申请。

第三章贷款额度和期限第八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所持定期存单的面额。

第九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为质押期限。

第四章利率和费用第十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不得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贷款利率。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在执行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时,可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收取贷款手续费、评估费等费用,费用标准应当合理透明。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借款人贷款利率和相关费用,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五章还款方式和期限第十三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还款方式有以下几种:(一)一次性还本付息;(二)分期偿还本息;(三)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第十四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还款期限按照贷款协议约定,原则上不超过质押期限。

PJCB-QC-XG-322: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规定

PJCB-QC-XG-322: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和加强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范围(一)本规定明确了本行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办理的基本要求和操作流程的内容与要求。

(二)本规定适用于本行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

第三条术语与定义(一)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

(二)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经办行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本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三)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以其单位定期存单“权利”作为质押担保,并在符合贷款条件时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一种融资业务。

(四)贷款质押的合法性主要是指质押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效性主要是指在合法性前提下的各项手续完备;可靠性主要是指质权确能实现。

第四条政策与原则(一)单位在本行办理定期存款时,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或其他证明材料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公司银行部、小微企业经营中心、机构客户部(以下简称经办部门)不得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保。

(二)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金融规章和本行有关规定,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保障贷款质押具有合法性、有效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第五条公司银行部、小微企业经营中心、机构客户部客户经理(以下简称经办客户经理)负责对借款人进行贷前调查,并严格执行双人调查制,调查人员对调查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完整性以及调查报告负责,并报送信贷管理部进行权限内审查审批。

信贷管理部对权限内客户风险揭示的客观性、全面性、风险防控措施的可行性和审查意见负责,并在权限内进行审批,超审批权限的客户上报授信审查委员会和董事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存款准备金管理办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进行了规定如下:
1. 质押贷款主体:申请单位的法人资格必须合法有效,符合相关法规要求。

2. 质押标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质押标准由政府部门和央行制定并公布,根据市场情况和经济形势可能进行调整。

3. 质押材料:贷款申请单位需要提供有效的单位定期存单原件作为质押材料,存单的金额需满足贷款额度要求。

4. 贷款利率:质押贷款的利率由银行根据市场利率和风险评估确定,利率浮动方式和调整频率也由银行决定,并在签订贷款合同时明确告知贷款人。

5.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按照双方协商一致确定,通常不超过质押存单的期限。

6. 贷款用途管理:贷款申请单位应按照贷款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合规操作,不得以任何形式挪用贷款资金。

7. 还款方式:贷款申请单位应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按时支付利息和本金,确保还款的及时性和完整性。

8. 贷款监管:银行将对质押贷款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管和风险评估,确保贷款安全。

以上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一般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银行的要求而有所不同,贷款申请单位在办理贷款时应详细了解相关规定,并遵守相关要求。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5篇)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5篇)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以下统称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个人定期存单作质押,从商业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到期由借款人偿还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

第四条作为质押品的定期存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和外币定期储蓄存款存单等具有定期存款性质的权利凭证。

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质押品。

第五条借款人以本人名下定期存单作质押的小额贷款(以下统称小额存单质押贷款),存单开户银行可授权办理储蓄业务的营业网点直接受理并发放。

各商业银行总行可根据本行实际,确定前款小额存单质押贷款额度。

第六条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人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程序,认真审查存单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防止发生权利瑕疵的情形。

对于借款人以公开向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募集的存单申请质押贷款的,贷款人不得向其发放贷款。

第七条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存单质押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存单本金的____%(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各行也可以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若为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分笔发放的贷款除外。

第九条存单质押贷款利率按国家利率管理规定执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

第十条在贷款到期日前,借款人可申请展期。

贷款人办理展期应当根据借款人资信状况和生产经营实际需要,按审慎管理原则,合理确定贷款展期期限,但累计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信息披露及透明度要求 定期存单质押贷 款的信息披露要 求
定期存单质押贷 款的监管要求
定期存单质押贷 款的透明度要求
定期存单质押贷 款的信息披露和
透明度要求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合同及法 律要求
06
合同要素及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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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主体:借款人、出质人、贷款 人
添加 标题
合同形式:书面形式,包括纸质合 同和电子合同
添加 标题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担保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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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抵押物评估 报告
添加 标题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合同
添加 标题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抵押物清单
添加 标题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抵押物保险 单
贷款额度
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单位定期存单面值的90% 贷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单位定期存单到期日的前一个月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执行 贷款期限内,借款人不得提前还款或部分还款
贷款审批:贷款审批速度 快,一般可在几天内完成 审批流程。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单位定期 存单质押贷款的
借款人
适用于单位定期 存单质押贷款的
贷款期限
适用于单位定期 存单质押贷款的
贷款金额
适用于单位定期 存单质押贷款的
贷款利率
适用于单位定期 存单质押贷款的
贷款用途
适用于单位定期 存单质押贷款的
贷款担保方式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规定
03
申请条件
申请人必须提供有效的单位 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
申请人必须提供有效的身份 证明文件和营业执照
申请人必须提供有效的贷款 用途证明文件
申请人必须是单位法人或其 授权代理人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章制度目的为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保障企业贷款风险掌控和资金安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企业内部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

第二章贷款申请与审批第三条贷款申请资格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申请需满足以下条件:1.贷款申请单位应为本企业的合作伙伴,经双方签订有关合同并获得共同贷款意向;2.贷款申请单位应能供应合法、真实、有效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3.贷款申请单位需具有归还贷款本金、利息和相关费用的本领。

第四条贷款审批程序1.贷款申请单位应向本企业提交贷款申请和相应的法律文件及证据;2.法务部门应对贷款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看法;3.法务部门将审查看法上报给企业管理层,并提出建议;4.管理层依据审查看法和建议,作出最终的贷款审批决议;5.审批通过的贷款申请单位,应签署相关合同,并履行合同商定的其他手续。

第三章贷款发放与还款第五条贷款发放1.贷款发放应依据合同商定的日期和金额进行;2.贷款发放前,贷款申请单位应供应法定的还款保证金或担保;3.贷款发放后,贷款申请单位应定时使用贷款,并定时还款。

第六条贷款利率1.贷款利率应依据市场利率和贷款申请单位的信用情形确定;2.贷款利率应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并提示贷款申请单位承当利息风险。

第七条贷款还款1.贷款申请单位应依照贷款合同商定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2.贷款申请单位延期还款需提前三个工作日书面提出申请,并获得本企业同意;3.贷款申请单位提前还款需提前三个工作日通知本企业,本企业应搭配进行相关操作和结算。

第四章监督与风险掌控第八条监督与检查1.本企业的相关部门应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与检查;2.监督与检查内容包含贷款款项的使用情况、财务报表、还款情况等;3.如发现贷款申请单位违反贷款合同商定,本企业有权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

第九条风险掌控1.本企业应订立有效的风险掌控措施,确保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安全性;2.风险掌控措施应包含贷款审批、贷款额度限制、担保物价值评估等;3.本企业应定期对贷款业务进行风险评估和管理,及时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三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三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保护金融机构的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金融机构以单位定期存单为质押品,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业务。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

第四条金融机构在开展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公平公正、风险可控和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相关制度,明确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审批、管理、风险控制等流程,并将其公示。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合规执行。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加强对借款人的资信评估,确保借款人具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的能力。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风险管理体系,加强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的风险评估和监控。

第九条金融机构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地向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借款人披露相关信息,确保借款人知情权。

第十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受理和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借款人的投诉和纠纷。

第二章质押贷款的审批与管理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在批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应当依法履行审查程序,确保贷款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可以采取现场审核、资产调查和风险评估等手段,全面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等级和贷款风险。

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借款人资信和贷款风险,制定相应的贷款利率、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

第十四条金融机构在贷款合同中应当明确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逾期利率和违约责任等条款。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贷款资金使用监控机制,确保贷款资金要被用于指定的用途。

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还款管理制度,加强对贷款借款人的还款情况监控,及时催收逾期债务。

第十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定期对贷款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还款计划和风险预警措施。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在贷款借款人违约情况下,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并依法采取适当的强制执行措施。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三篇)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单位以持有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行为,保障借款人和贷款机构的权益,制定了以下管理规定:1. 贷款申请条件:借款单位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有独立承担债务能力,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

2. 质押物要求:定期存单必须由借款单位持有,并加盖单位公章;质押的定期存单必须是合法有效的,未发生过质押、转让或处分行为。

3. 贷款额度:贷款额度根据质押定期存单的价值、贷款用途、借款单位信用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

4.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借款单位信用等因素确定,贷款利率应当在法律规定的利率范围内。

5.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根据借款用途、借款单位还款能力等因素确定,一般不超过质押定期存单的到期日,但最长不超过法定期限。

6. 还款方式:借款单位应按约定的还款计划按时还款,并在到期前向贷款机构提供足够的还款保证。

7. 违约处理:借款单位未按时、足额还款的,贷款机构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偿,并可能对借款单位的信用状况产生不良影响。

以上是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一些管理规定,具体实施细则可以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管理机构的规定制定。

借款单位和贷款机构在办理质押贷款时应严格按照规定办理手续,确保合法合规,保护各方的权益。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范文(二)一、总则本管理规定适用于存款人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给贷款机构申请贷款的情况。

为规范贷款管理流程、保护贷款双方的权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二、申请条件1. 存款人必须是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

2. 存款人必须拥有单位定期存单,并依法登记在册。

3. 存款人必须具备良好的信用记录。

三、贷款额度和期限1. 贷款额度由贷款机构根据存款人的资信情况和定期存单的价值进行评估决定。

2. 贷款期限根据存款人的需求和贷款机构的政策确定,最长不超过定期存单的剩余期限。

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pptx

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pptx

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 款人。
第七条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 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存款人与本行是否存在真实的 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
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存款人 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必要时,存款行可以 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
,与单位定期存单一并递交给贷款人。 第十条存款行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的内容包括:
(一)单位定期存单所载开立机构、户名、账号、存款 数额、存单号码、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二)借款人提供的预留印鉴或密码是否一致; (三)需要确认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存款行经过审查,发现开户证实书所载事项与 账户记载不符的,不得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并及时告知 贷款人
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 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
的协议书。
第六条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 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 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贷款人经审查不同意借款人
款人并由贷款人退还借款人。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依法定方式处分单 位定期存单:
(一)质押贷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按期归还贷款本金和利 息的; (二)借款人或出质人
违约,贷款人需依法提前收回贷款的; (三)借款人或出质人被宣告破产或解散的。
第二十四条有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和出 质人可以协议以单位定期存单兑现或以法律规定的其他 方
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 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 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个人以持有的定期存单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

为规范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银行通常会制定以下规定:
1. 贷款金额:根据个人存单的价值和质押比例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来说,贷款金额不超过质押存单市值的80%。

2. 质押期限:一般与贷款期限相一致,个人质押存单必须在贷款偿还完毕前解除质押。

3. 质押比例:银行根据个人存单的类型和市场流动性,设定不同的质押比例。

4. 利率计算:根据贷款金额、质押存单的利率和质押比例,计算出贷款的利率。

5. 还款方式:根据个人贷款金额和偿还能力,银行可以提供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或灵活还款等不同的还款方式。

6. 质押存单管理:银行会将质押存单冻结,确保其不会被提前转让或支取。

7. 贷款担保: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通常需要提供个人担保或第三方担保。

8. 提前还款:个人贷款可以提前还款,但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提前还款费用或违约金。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银行可能会有不同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具体规定以各银行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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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模版(2篇)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模版(2篇)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确保风险可控、安全稳健运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我行质押个人定期存单办理贷款业务的个人客户。

第三条定义1. 个人定期存单:指个人开立在我行的定期存款凭证。

2. 质押贷款:指个人客户将个人定期存单作为抵押物向我行申请贷款的行为。

3. 贷款金额:指质押贷款时质物定期存单的质押金额。

4. 贷款利率:指质押贷款的利率,按照我行公示的贷款利率执行。

5. 逾期利率:指质押贷款逾期期间的计息利率,按照我行公示的逾期利率执行。

6. 逾期天数:指质押贷款逾期未还款的天数。

第二章质押贷款手续第四条贷款申请个人客户可通过以下方式向我行申请质押贷款:1. 面签:前往我行网点填写贷款申请;2. 网上申请:通过我行官网或手机银行等渠道进行在线贷款申请。

第五条贷款审核个人客户申请质押贷款后,我行将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贷款审核。

第六条质押贷款合同签订审核通过的个人客户,应与我行签订质押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第三章质押贷款管理第七条质押贷款利率个人客户质押贷款的利率按照我行公示的利率执行。

第八条贷款额度个人客户质押贷款的额度原则上不超过其质押定期存单的质押金额。

第九条贷款期限个人客户质押贷款的期限由客户和我行协商确定。

第十条还款方式个人客户质押贷款的还款方式包括等额本息还款和等额本金还款。

第十一条逾期还款1. 个人客户逾期还款的,按照逾期天数计算逾期利率进行计息。

2. 逾期超过一定期限(具体期限由我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我行有权采取催收措施,并对个人客户进行逾期记录,并将其列入征信系统。

第四章其他规定第十二条费用个人客户质押贷款过程中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客户承担,具体费用标准由我行公示。

第十三条定期存单解押个人客户在贷款期限届满或提前偿还贷款时,应提供相关材料向我行申请解押定期存单。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ⅩⅩ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动个人消费信贷业务的发展,规范砀山农村商业银行个人定期储蓄存款质押贷款业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银监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和《安徽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制度》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个人定期储蓄存款存单质押贷款是以未到期的定期储蓄存款存单作质押,从我行取得一定金额贷款的业务第三条个人存款单质押贷款所指的存款单包括: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定期储蓄存单、存本取息存款单、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凡所有权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的存单不得作为抵押品第四条办理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须持借款人本人名下的存款存单和借款人本人的居民身份证,第三人名下的存单为借款人质押贷款的,第三人必须持存单和本人身份证到我行申请,经我行工作人员按照相关贷款通则的要求落实后,第三人出具书面担保函,否则不得用他人存单质押贷款第五条凭预留印鉴或密码支取的存单作为质押时,借款人需要向发放贷款的支行提供印鉴或者密码,否则支行有权拒绝办理存单质押贷款第六条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定期存单均为本币存单第七条存单质押贷款由借款人向我行所辖支行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由借贷双方签订质押贷款合同,质押存单交由受理支行保管,受理支行向借款人出据质押品清单第八条存单质押贷款期限均不得超过质押存单的到期日,如果是多张存单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时间最近的存单日期确定贷款期限第九条存单质押贷款额度起点为元,每笔贷款存单质押率最高为存单价值的95%第十条存单质押贷款应按期归还逾期第二日开始,农商行有权处理质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存单质押贷款不予办理展期第十一条质押存单存期内按照正常存款利率计算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时,停止取息如质押存单未到期而用于抵偿贷款本息时,应按提前支取处理,抵偿后剩余部分,可按原定利率和存期开始新存单,已到期的存款存期内按原定利率计算,逾期部分按照活期利息计算第十二条借款人按照质押贷款合同约定还清贷款本息后,凭农商行出具的质押品清单收据,取回质押存单若储户将质押品清单丢失,可向农商行申请挂失,挂失手续按照《储蓄管理条例》有关存单挂失的规定办理第十三条办理存单质押贷款的支行应妥善保管质押存单,因保管不善造成丢失、损坏由经办支行承担责任第十四条如借款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存款过户和2继承手续,并继续履行原借款人签订的质押贷款合同,若无继承人履行合同,贷款人有权处理质押存单,抵偿贷款本息第十五条质押贷款合同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条件或仲裁,也可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二章操作流程第一条客户向支行申请存单质押贷款,由支行客户经理具体办理,按照个人贷款相关手续,向客户搜集基本资料,经至少两名客户经理实地调查后,填写调查审批表,调查期限不超过三天受理支行运营部配合客户经理,对存单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核查,并在调查审批表签字处签署意见符合我行存单质押贷款条件的,应在调查结束以后,将填写完整的审查审批表交由支行行长审批,不符合我行存单质押贷款条件的,应及时将意见当面或者电话反馈给客户,并向客户说明缘由第二条支行行长应在当日审批客户经理提交的存单质押贷款,明确审批意见,借款金额在十万元以内存单质押贷款,支行行长有权审批,十万元及十万元以上要在信贷操作流程系统中上报总行授信评审部审批。

商业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按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增强单位按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察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余有关法律、行政法例,拟订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按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合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含公司、事业单位、社会集体以及其余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按期存单是指借钱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拜托贷款人依照开户证明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按期存款权益凭据。

单位按期存单只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按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按期存款开户证明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益凭据。

金融机构应拟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增强对开具《单位按期存款开户证明书》和开立、使用单位按期存单的管理。

第四条单位按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该恪守国家法律、行政法例,依照同等、自发、诚实信誉的原则。

第二章单位按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第五条借钱人办理单位按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余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以下文件、资料:(一)开户证明书,包含借钱人全部的或第三人全部而向借钱人供给的开户证明书;(二)存款人拜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按期存单的拜托书;(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明书为第三人向借钱人供给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赞同由借钱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明书的协议书。

第六条贷款人经审察赞同借钱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明书和开具单位按期存单的拜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按期存单和确认书。

贷款人经审察不一样意借钱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明书和拜托书实时退还给借钱人。

第七条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后,应仔细审察开户证明书能否真切,存款人与本行能否存在真切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按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供给的密码能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目的本规定旨在规范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加强资金运作风险的掌控和防范,保护企业利益。

第二条法律依据本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订立。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我单位内部对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存单质押贷款审批程序1.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审批应确保相关程序和要求的合规性。

2.申请人应供应以下料子:单位定期存单、申请表、贷款合同、借款人身份证明等。

3.依照我单位规定的审批程序,贷款申请经相关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第五条贷款额度与利率1.贷款额度原则上不得超出抵押单位定期存单面额的80%。

2.贷款利率应依据市场情况和我单位资金本钱来确定,确保合理性和可支出性。

第六条贷款期限1.贷款期限一般不超出抵押单位定期存单的到期日。

2.如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贷款期限,需提前向相关部门提交延期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七条还款方式1.计划还款方式应在贷款合同中商定,并需履行合同商定的还款义务。

2.可依据实际情况,提前还款、部分还款或展期等操作需提前向相关部门申请并获得批准。

第八条还款保证1.借款人应供应还款保证措施,如供应能够完全掩盖贷款本金及利息的资金来源。

2.若借款人未定期履行还款义务,我单位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资金利用监督1.在贷款发放后,我单位应对借款人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审核。

2.借款人应依照合同商定和相关规定使用贷款,不得违规挪用、虚假冒用贷款资金。

第十条贷款信息公开我单位应依照相关规定,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相关信息进行公开,确保信息的透亮度。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十一条贷款审批管理考核1.贷款审批管理应依照我单位相关制度和规定进行。

2.审批程序、资料完满度和审批时效等均应纳入考核指标。

第十二条贷款风险掌控考核1.贷款风险掌控应建立相应的评估和审查机制。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一)质押范围和条件:1. 质押范围:1.1 只有单位定期存单可以用作质押品。

1.2 贷款金额不得超过存单面额的80%。

1.3 质押期限和存单期限必须一致。

2. 质押条件:2.1 存单必须是单位在本银行开立的,且尚未到期的定期存单。

2.2 存单不得有其他任何质押、扣押或冻结等限制。

2.3 存单必须是有效的、未盗用的、非伪造的。

2.4 存单必须在本银行进行质押登记。

(二)贷款审批流程:1. 单位必须向本银行提交贷款申请,并附上相应的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单位基本情况、财务状况、贷款用途等。

2. 银行将在收到申请后进行核实和审查,包括对单位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贷款风险等进行评估。

3. 银行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批准贷款,如果不批准,需要向单位说明原因。

4. 审批通过后,单位和银行将签订贷款合同,并约定还款方式、利率、期限等相关事项。

(三)贷款利率和期限:1. 贷款利率根据市场利率和单位的信用情况决定,双方协商确定。

2. 贷款期限与质押期限必须一致,一般不超过质押期限。

3. 贷款利息按季度支付,单位必须按时足额支付。

4. 贷款到期时,单位必须一次性偿还本金和利息。

(四)还款管理:1. 单位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还款方式和时间进行还款。

2. 如果单位无法按时还款,必须及时向银行提出申请,并说明原因。

3. 如果单位的还款能力出现严重问题,银行有权采取合法手段追缴贷款本息。

4. 如果单位提前清偿贷款,需要提前通知银行,并支付提前还款违约金。

(五)质押品保管:1. 存单质押后,由银行负责保管,单位不得擅自挪用或转让质押品。

2. 存单质押期间,单位仍然享有存单收益。

3. 如果在贷款期限内存单到期,单位须及时续存或提前还款。

4. 贷款到期后,经单位申请,存单将解质押,并退还给单位。

以上是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单位和银行应共同遵守,确保贷款资金的正确使用和存单的安全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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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它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它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单位定期存单是指借款人为办理质押贷款而委托贷款人依据开户证实书向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存款行)申请开具的人民币定期存款权利凭证。

单位定期存单只能以质押贷款为目的开立和使用。

单位在金融机构办理定期存款时,金融机构为其开具的《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加强对开具《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和开立、使用单位定期存单的管理。

第四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单位定期存单的开立与确认
第五条借款人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除按其它有关规定提交文件、资料外,还应向贷款人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开户证实书,包括借款人所有的或第三人所有而向借款人提供的开户证实书;
(二)存款人委托贷款人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
(三)存款人在存款行的预留印鉴或密码。

开户证实书为第三人向借款人提供的,应同时提交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为质押贷款目的而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

第六条贷款人经审查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委托书一并提交给存款行,向存款行申请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和确认书。

贷款人经审查不同意借款人的贷款申请的,应将开户证实书和委托书及时退还给借款人。

第七条存款行收到贷款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后,应认真审查开户证实书是否真实,存款人与本行是否存在真实的存款关系,以及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申请书上的预留印鉴或提供的密码是否和存款人在存款时预留的印鉴或密码一致。

必要时,存款行能够向存款人核实有关情况。

第八条存款行经过审查认为开户证实书证明的存款属实的,应保留开户证实书及第三人同意由借款人使用其开户证实书的协议书,并在收到贷款人的有关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开具单位定期存单。

存款行不得开具没有存款关系的虚假单位定期存单或与真实存款情况不一致的单位定期存单。

第九条存款行在开具单位定期存单的同时,应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确认后认为存单内容真实的,应出具单位定期存单确认书。

确认书应由存款行的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与单位定期存单一并递交给贷款人。

第十条存款行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确认的内容包括:
(一)单位定期存单所载开立机构、户名、账号、存款数额、存单号码、期限、利率等是否真实准确;
(二)借款人提供的预留印鉴或密码是否一致;
(三)需要确认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存款行经过审查,发现开户证实书所载事项与账户记载不符的,不得开具单位定期存单,并及时告知贷款人,认为有犯罪嫌疑的,应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

第十二条经确认后的单位定期存单用于贷款质押时,其质押的贷款数额一般不超过确认数额的90%。

各行也能够根据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合理确定贷款金额,但存单金额应能覆盖贷款本息。

第十三条贷款人不得接受未经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作为贷款的担保。

第十四条贷款人对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及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的预留印鉴和密码等应妥善保管,因保管不善造成其丢失、毁损或泄密的,由贷款人承担责任。

第三章质押合同
第十五条办理单位定期存单质押贷款,贷款人和出质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押合同。

在借款合同中订立质押条款的,质押条款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第十六条质押合同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出质人、借款人和质权人名称、住址或营业场所;
(二)被担保的贷款的种类、数额、期限、利率、贷款用途以及贷款合同号;
(三)单位定期存单号码及所载存款的种类、户名、账户、开立机构、数额、期限、利率;
(四)质押担保的范围;
(五)存款行是否对单位定期存单进行了确认;
(六)单位定期存单的保管责任;
(七)质权的实现方式;
(八)违约责任;
(九)争议的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认为需要约定的其它事项。

第十七条质押合同应当由出质人和贷款人签章。

签章为其法定代表人、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或主要负责人的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十八条质押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人不得擅自动用质押款项。

第十九条出质人和贷款人能够在质押合同中约定,当借款人没有依约履行合同的,贷款人可直接将存单兑现以实现质权。

第二十条存款行应对其开具并经过确认的单位定期存单进行登记备查,并妥善保管有关文件和材料。

质押的单位定期存单被退回时,也应及时登记注销。

第四章质权的实现
第二十一条单位定期存单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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