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修订动态
学习《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1的体会
学习《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1的体会一《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1增加或调整的主要内容1.将Ⅰ类场地细分为Ⅰ。
和Ⅰ₁两个亚类。
2.调整了场地土液化判别的深度范围和判别公式,增补了软弱黏性土层的震陷判别方法及相应的处理对策。
3.增加了抗震性能设计的原则规定、大跨屋盖结构、单建式地下建筑结构等抗震设计内容、相应增加了地震作用的计算要求,补充了多向、多点输入计算地震作用的原则规定。
4.改进了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反应谱)的阻尼系数和形状系数,补充完善了竖向地震作用的计算方法,并补充了竖向地震影响系数取值的规定。
5.补充了8度(0.30g)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的最大适用高度及6度、7度(0.10g)区、高度小于24米、不设置抗震墙的板柱-框架结构的相关规定。
6.修改了框架-抗震墙结构剪力调整系数以及与“强柱弱梁、强剪弱弯”原则有关的框架内力调整等相关规定,补充了对框架结构楼梯间的相关规定。
7.取消了内框架砖房的相关规定,修改了多层砌体房屋的层数和高度限值、抗震墙墙间距、底部框架-抗震墙房屋的结构布置、墙体受剪承载力验算、构造柱布置、圈梁设置、楼屋盖预制板的连接要求、楼梯间的构造要求等规定。
8.补充了底部框架-抗震墙结构的过渡层要求、上部为混凝土小砌块墙体的相关要求、底框部分框架柱的专门要求等规定。
9.补充了7度(0.15g)和8度(0.30g)钢结构房屋最大适用高度,修改了钢结构的阻尼比取值、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地震作用下内力和变形分析等相关规定,增加了关于钢结构房屋的抗震等级的规定,并补充了相应的抗震措施要求。
10.修订了单层钢筋混凝土柱厂房可不进行抗震验算的范围、补充完善了柱间支撑节点验算要求、单层钢结构厂房防震缝及阻尼比的相关规定。
11.修订了大跨空旷房屋砖柱的适用范围、增加7度(0.15g)时钢筋混凝土柱和组合砖柱的构造要求。
12.调整了隔震和消能减震房屋的适用范围,修改了水平减震系数的定义及相应的计算和构造要求,以及消能部件性能检验要求等规定。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01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施行日期: 2002年1月1日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的通知建标[2001]156 号根据我部《关于印发1997 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7]108号)的要求,由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修订的《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011-2001,自2002 年1 月1 日起施行。
其中,1.0.2、1.0.4、3.1.1、3.1.3 3.3.1、3.3.2、3.4.1、3.5.2、3.7.1、3.8.1、3.9.1、3.9.2、4.1.6、4.1.9、4.2.2、4.3.2、4.4.5、5.1.1、5.1.3、5.1.4、5.1.6、5..5、 5.4.1、5.4.2、6.1.2、6.3.3、6.3.8、6.4.3、7.1.2、7.1.5、7.1.8、7..4、7.2.7、7.3.1、7.3.3、7.3.5、7.4.1、7.4.4、7.5.3、7.5.4、 8.1.3、8.3.1、8.3.6、8.4.2、8.5.1、10.1.3、10.2.5、10.3.3、12.1.2、12.1.5、12.2.1、12.2.9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以及《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局部修订公告》(第1 号)于2002 年12 月31 日废止。
本标准由建设部负责管理,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2001年7月20日前言本规范是根据建设部[1997]建标第108 号文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J11-89 进行修订而成。
修订过程中,开展了专题研究和部分试验研究,调查总结了近年来国内外大地震的经验教训,采纳了地震工程的新科研成果,考虑了我国的经济条件和工程实践,并在全国范围内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勘察、科研教学单位及抗震管理部门的意见,经反复讨论、修改、充实和试设计,最后经审查定稿。
201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修订说明(全)
2016年7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此公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具体《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局部修订的内容如下,注:下文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进行局部修订而成。
此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发布2015年行政区划变更公报,修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2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实施以来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部分条款进行文字性调整。
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具体修订内容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与相关标准进行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此次局部修订,共涉及一个附录和10条条文的修改,分别为附录A和第3.4.3条、第3.4.4条、第4.4.1条、第6.4.5条、第7.1.7条、第8.2.7条、第8.2.8条、第9.2.16条、第14.3.1条、第14.3.2条。
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员:黄世敏王亚勇戴国莹符圣聪罗开海李小军柯长华郁银泉娄宇薛慧立主要审查人员:徐培福齐五辉范重吴健郭明田吴汉福马东辉宋波潘鹏附录A 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本附录仅提供我国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地区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时所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以下简称“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以下简称“加速度”)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以下简称“分组”)。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1
hb0 Hc
as' ) hb
jb —— 强节点系数;对框架结构,一级宜取1.5,二级宜取
1.35,三级宜取1.2;对于其它结构类型中的框架,一级宜 取1.35,二级宜取1.2,三级宜取1.1。
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9. 楼梯间 6.1.15
6.1.15 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本次修订增加了楼梯间的抗震设计要求。对于框架结构, 楼梯构件与主体结构整浇时,梯板起到斜支撑的作用,对结 构的刚度、承载力、规则性的影响比较大,应参与抗震计算; 当采取措施,如梯板滑动支承于平台板,楼梯构件对结构刚 度等的影响比较小,是否参与整体计算差别不大。对于楼梯 间设置刚度足够大的抗震墙的结构,楼梯构件对结构刚度等 的影响较小,也可不参与整体抗震计算。
分框支剪力墙结构中的框支柱必须提高延性,其轴压比从严。
(2)国内外试验表明,增加柱配箍率;采用复合箍螺旋箍,连续复
合螺旋箍;截面中配置芯柱,均能增加柱的位移延性,可对轴压比
适当放松,但其箍筋加密区的体积最小配筋率,应满足放松后轴压
比的箍筋配筋率要求。
(3)6度设防区,允许不进行截面抗震验算,其轴压比计算,可取
部分框支剪力墙结构
0.6 0.7
—
—
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增加了四级抗震等级的各类结构的框架柱、框支柱的轴 压比限值。试验表明,受压构件的位移延性随轴压比的增 加而减小。结合震害经验作如下修订:
(1)对框架结构的轴压比限制适当从严;对框剪结构、筒体结构,
框架为第二道防线,对延性要求稍松,因此轴压比适当放松;对部
框架节点核心区剪力设计值的计算公式基本与02规范 相同,仅对剪力增大系数作了部分调整。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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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地和地基
项目
评价 选 地段 择 不利 场 地段 地 危险
地段
甲类
结构型式时可不提高
原设防烈度 原设防烈度
丙类
GBJ11-89 甲、乙、丁类以外的一般
GB50011
建筑
原设防烈度
原设防烈度
丁类 GBJ11-89 GB50011
抗震次要的建筑 抗震次要的建筑
降低一度(6度不降) 适当降低(6度不降)
原设防烈度 原设防烈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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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震影响
项目
GBJ11-89
GB50011-2001
两阶段设计
地震影 50年超越 地震重现期
响
概率
小震 63.2%
50年
中震 10%
475年
大震 2-3% 1642-2475年
• 一般关系
– 烈度:Im=I0-1.55, Is<=I0+1 – 加速度:PGAm=PGA0*1/3
PGAs=PGAm*(4-6)
阶段 目 标 烈度 地震作用性质 受力状态
作用效应组合
条文对比及介绍
• 概述 • 总则 • 术语和符号 • 抗震设计的基本要求 • 场地、地基和基础 • 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结构 • 多层砌体、底部框架、内框架 • 多层和高层钢结构 • 单层工业厂房 • 单层空旷房屋、土木石结构 •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 • 非结构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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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稿 GB50011-2010
w
hc
0.15h
w
0.20
0.012Ac, 8φ16 100mm
0.012Ac, 8φ16 100mm
0.010Ac, 6φ16(三级
注: 1 抗震墙的翼墙长度小于其 3 倍厚度或端柱截面边长小于 2 倍墙厚时,按无翼墙、无端柱查表;端柱有集中荷载时,配筋构造尚应 满足与墙相同抗震等级框架柱的要求; 2 lc 为约束边缘构件沿墙肢长度,且不小于墙厚和 400mm;有翼墙或端柱时不应小于翼墙厚度或端柱沿墙肢方向截面高度加 300 mm; 3 v 为约束边缘构件的配箍特征值,体积配箍率可按本规范式(6.3.9)计算,并可适当计入满足构造要求且在墙端有可靠锚固的水 平分布钢筋的截面面积; 4 hw 为抗震墙墙肢长度; 5 为墙肢轴压比; 6 Ac 为图 6.4.5-2 中约束边缘构件阴影部分的截面面积。
表 3.4.3-2 竖向不规则的主要类型 不规则类型 侧向刚度不规则 定义和参考指标 该层的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一层的 70%,或小于其上相邻三个楼层侧向刚度平均 值的 80%;除顶层或出屋面小建筑外,局部收进的水平向尺寸大于相邻下一层的 25 % 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 楼层承载力突变 竖向抗侧力构件(柱、抗震墙、抗震支撑)的内力由水平转换构件(梁、桁架等)向下 传递 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 80%
201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修订说明(全)
2016年7月7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此公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16年8月1日起实施。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具体《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局部修订的内容如下,注:下文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进行局部修订而成。
此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发布2015年行政区划变更公报,修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2 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实施以来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部分条款进行文字性调整。
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具体修订内容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与相关标准进行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此次局部修订,共涉及一个附录和10条条文的修改,分别为附录A和第3.4.3条、第3.4.4条、第4.4.1条、第6.4.5条、第7.1.7条、第8.2.7条、第8.2.8条、第9.2.16条、第14.3.1条、第14.3.2条。
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员:黄世敏王亚勇戴国莹符圣聪罗开海李小军柯长华郁银泉娄宇薛慧立主要审查人员:徐培福齐五辉范重吴健郭明田吴汉福马东辉宋波潘鹏附录A 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本附录仅提供我国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地区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时所采用的抗震设防烈度(以下简称“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以下简称“加速度”)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以下简称“分组”)。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
框架 结构
高度
框架(跨度≥18m)
框架-
高度
抗震墙结
框架
构
抗震墙
抗震墙
高度
结构
抗震墙
框支抗震 加强(一般)部位
墙结构
框支层框架
筒体
框架(外筒)
结构
核心筒(内筒)
板柱-抗震
高度
墙结构
框架,板柱的柱
抗震墙
≤24m 二(一)
>24m 一
≤24 25~60
三
二
>60m 一
二
一
≤24 25~80
三
二
>80m 一
● 适用最大高度( 新增 0.30g)
结构类型 框架 框架-抗震墙 抗震墙
2001 规范
45 100 100
2010 规范(0.2g)
40 100 100
框支抗震墙
80
80
核心筒-框架
100
100
筒中筒
120
120
板柱抗震墙
30
55
竖向和水平均不规则结构,最大高度宜减少 10%
总高度指地面至主要屋面板板顶高度
6.1.5 甲、乙类建筑以及高度大于24m 的丙类建筑,
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高度不大于24m 的丙类建筑 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3. 尺寸边长(直径) 6.3.5
6.3.5 柱截面的宽度和高度,四级或不超过2层时
不宜小于300mm,一、二、三级且超过2层时不宜小于 400mm;圆柱的直径,四级或不超过2层时不宜小于 350mm,一、二、三级且超过2层时不宜小于450mm。
1. 局部调整适用的最大高度、抗震等级的高度分界, 以及裙房和地下室的抗震等级。
GB50011-2010(201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
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进行局部修订而成。
此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发布2015年行政区划变更公报,修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2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实施以来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部分条款进行文字性调整。
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具体修订内容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与相关标准进行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此次局部修订,共涉及一个附录和10条条文的修改,分别为附录A和第3.4.3条、第3.4.4条、第4.4.1条、第6.4.5条、第7.1.7条、第8.2.7条、第8.2.8条、第9.2.16条、第14.3.1条、第14.3.2条。
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改的内容;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员:黄世敏王亚勇戴国莹符圣聪罗开海李小军柯长华郁银泉娄宇薛慧立主要审查人员:徐培福齐五辉范重吴健郭明田吴汉福马东辉宋波潘鹏苏建军3.4.3建筑形体及其构件布置的平面、竖向不规则性,应按下列要求划分:1混凝土房屋、钢结构房屋和钢-混凝土混合结构房屋存在表3.4.3-1所列举的某项平面不规则类型或表3.4.3-2所列举的某项竖向不规则类型以及类似的不规则类型,应属于不规则的建筑:表3.4.3-1平面不规则的主要类型不规则类型定义和参考指标扭转不规则在具有偶然偏心的规定的水平力作用下,楼层两端抗侧力构件的最大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的最大值与平均值的比值大于1.2,大于该楼层两端弹性水平位移(或层间位移)平均值的1.2倍凹凸不规则平面凹进的尺寸,大于相应投影方向总尺寸的30%楼板局部不连续楼板的尺寸和平面刚度急剧变化,例如,有效楼板宽度小于该层楼板典型宽度的50%,或开洞面积大于该层楼面面积的30%,或较大的楼层错层表3.4.3-2竖向不规则的主要类型不规则类型定义和参考指标侧向刚度不规则该层的侧向刚度小于相邻上一层的70%,或小于其上相邻三个楼层侧向刚度平均值的80%;除顶层或出屋面小建筑外,局部收进的水平向尺寸大于相邻下一层的25%竖向抗侧力构件不连续竖向抗侧力构件(柱、抗震墙、抗震支撑)的内力由水平转换构件(梁、桁架等)向下传递楼层承载力突变抗侧力结构的层间受剪承载力小于相邻上一楼层的80%2砌体房屋、单层工业厂房、单层空旷房屋、大跨屋盖建筑和地下建筑的平面和竖向不规则性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有关章节的规定。
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08局部修订.pdf
前言 汶川地震表明,严格按照现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和使用的建筑,在遭遇比当地设防烈度 高一度的地震作用下,没有出现倒塌破坏,有效地保护了人民的生命安全。说明我国在1976年 唐山地震后,建设部做出房屋从6度开始抗震设防和按高于设防烈度一度的“大震”不倒塌的 设防目标进行抗震设计的决策,是正确的。 根据建设部落实国务院《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的要求,依据地震局修编的灾区地 震动参数的第1号修改单,相应变更了灾区的设防烈度,并拟增加部分条文的修订,合计改动 28~29条,其内容统计如下: 1. 灾区设防烈度变更,涉及四川、陕西、甘肃,共3条。 2. 材料性能按产品标准修改,2条,其中有强制性条文1条。 3. 强制性条文15条。原有条文的文字调整6条,主要涉及设防分类和建筑方案设计;删去关 于隔震、减震适用范围限制的规定1条;新增涉及结构构件基本要求、预制装配式楼盖、山区 场地、非结构构件、楼梯间、专门的施工要求8条。 4. 其他修改8~9条,涉及坡地、单跨框架、土木石民居构造措施,以及楼梯参与整体计算等。 本报批稿中,下划线为修改的内容,黑体字为强制性条文。
楼梯构件的影响。 2 计算软件的技术条件应符合本规范及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阐明其特殊处理的内容和依
据。 3 复杂结构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时,应采用不少于两个的不同力学模
型,并对其计算结果进行分析比较。 4 所有计算机计算结果,应经分析判断确认其合理、有效后方可用于工程设计。
[修订说明] 本次修订,考虑到楼梯的梯板等具有斜撑的受力状态,对结构的整体刚度有较明显的影响。
本次修订,对在危险地段建造房屋建筑的要求,作了局部的调整。
3.3.5 山区建筑场地和地基基础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山区建筑场地应根据地质、地形条件和使用要求,因地制宜设置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边
201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修订说明(全)
2016 年 7 月 7 日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此公告《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局部修订的条文,自 2016 年8 月 1 日起实施。
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刊登在我部有关网站和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具体《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局部修订的内容如下,注:下文本规范中下划线表示修改的内容 ; 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修订说明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 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 建标 [2013]169 号) 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 进行局部修订而成。
此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1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 GB18306-201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 2015》以及民政部发布2015 年行政区划变更公报,修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附录 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2根据《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0实施以来各方反馈的意见和建议,对部分条款进行文字性调整。
修订过程中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对具体修订内容进行了反复的讨论和修改,与相关标准进行协调,最后经审查定稿。
此次局部修订,共涉及一个附录和 10 条条文的修改,分别为附录 A和第 3.4.3条、第 3.4.4 条、第 4.4.1 条、第 6.4.5 条、第 7.1.7 条、第 8.2.7 条、第 8.2.8 条、第 9.2.16 条、第 14.3.1 条、第 14.3.2 条。
本规范条文下划线部分为修改的内容; 用黑体字表示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次局部修订的主编单位: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本次局部修订的参编单位:中国地震局地球物理研究所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中国电子工程设计院主要起草人员:黄世敏王亚勇戴国莹符圣聪罗开海李小军柯长华郁银泉娄宇薛慧立主要审查人员:徐培福齐五辉范重吴健郭明田吴汉福马东辉宋波潘鹏附录 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本附录仅提供我国各县级及县级以上城镇地区建筑工程抗震设计时所采用的抗震设防 烈度(以下简称 “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值(以下简称“加速度”)和所属的设计地震分组(以下简称“分组”)。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01局部修订(精)
(三) 关于框架填充墙的布置要求,新增强制性 条文 3.7.4 条规定:框架结构的围护墙和隔墙, 应考虑其设置对结构抗震的不利影响,避免不合 理设置而导致主体结构的破坏。 同时,条文13.3.2条规定:墙体与主体结构应 有可靠的拉结,应能适应主体结构不同方向的层 间位移。条文 13.3.3 条规定:填充墙在平面和竖 向的布置,宜均匀对称,避免形成薄弱层或短柱。 尤其应当注意的是,当填充墙体形成短柱时,应 对柱全高加密箍筋。
(六)配合中小学教学用房按乙类的要求提高设 防标准的规定,在强制性条文 7.1.2 条中补充了 乙类多层砌体房屋高度和层数的控制——“乙类的 多层砌体房屋允许按本地区设防烈度查表,但层 数应减少一层且总高度应降低 3m ”。 在 7.1.3条 中,补充了使用功能确有需要时普通 砖砌体层高放宽到 3.9m 的条件:将普通砌体构 件改为约束砌体构件。
一、关于山区建筑抗震设计的专门要求
强制性条文 3.3.1 条的文字适当调整,强调: “对于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类的建筑,不 应建造丙类建筑”。有关危险地段的划分,见规 范 4.1.1 条,即“地震时可能发生滑坡、崩塌、 地陷、地裂、泥石流等发震断裂带上可能发生地 表错位的部位”。 将 4.1.8 条提升为强制性条文,要求:“建造于 条状突出的山嘴、高耸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 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的 建筑结构,地震作用应乘以增大系数1.1~1.6 ”。 (增大系数的计算参见条文说明)
(二)关于结构构件的选型,第 3.5.4 条强调优 先采用现浇混凝土楼、屋面,增加了对预制装配 式楼盖的要求:“多、高层的混凝土楼屋盖宜优 先采用现浇混凝土板。当采用混凝土预制装配式 楼、屋盖时,应从楼盖体系和构造上采取措施确 保各预制板之间连接的整体性”。汶川地震中, 有很多预制装配楼盖由于构造措施不当,掉落导 致人员伤亡。需要认真总结经验,从楼盖体系和 构造上采取措施,以提高安全性。 在 7.1.7 条则增加“ 教学楼、医院等横墙较少、 跨度较大的房屋,宜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楼、屋 盖 ”的相关规定,以加强横墙较少、跨度较大的 楼、屋盖的整体性。
2019《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
2. 抗震等级变化情况 (丙类6度) 6.1.2
框架 结构
高度
框架(跨度≥18m)
框架-
高度
抗震墙结 构
框架 抗震墙
抗震墙
高度
结构
抗震墙
框支抗震 加强(一般)部位
墙结构
框支层框架
筒体
框架(外筒)
结构
核心筒(内筒)
板柱-抗震
高度
墙结构
框架、板柱的柱
抗震墙
≤24m 四(三)
≤60 四 三
≤80 四
三(四) 二
1. 房屋适用高度变化情况 6.1.1
6.1.1 见第1部分 。
2. 跨数规定 6.1.5
6.1.5 甲、乙类建筑以及高度大于24m 的丙类建筑,
不应采用单跨框架结构;高度不大于24m 的丙类建筑 不宜采用单跨框架结构。
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3. 尺寸边长(直径) 6.3.5
6.3.5 柱截面的宽度和高度,四级或不超过2层时
(1
hb0 Hc
as' ) hb
jb —— 强节点系数;对框架结构,一级宜取1.5,二级宜取
1.35,三级宜取1.2;对于其它结构类型中的框架,一级宜 取1.35,二级宜取1.2,三级宜取1.1。
武汉大学土木建筑工程学院
9. 楼梯间 6.1.15
6.1.15 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结构
核心筒(内筒)
板柱-抗震
高度
墙结构
框架,板柱的柱
抗震墙
≤24m 三(二)
>24m 二
≤24 25~60
四
三
>60m 二
三
二
≤24 25~80
201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修订说明(全)
赵县
7度
0.10g
第二组
长安区、桥西区、新华区、井陉矿区、裕华区、栾城区、藁城区、鹿泉区、井陉县、正定县、高邑县、深泽县、无极县、平山县、元氏县、晋州市
7度
0.10g
第三组
灵寿县
6度
0.05g
第三组
行唐县、赞皇县、新乐市
唐山市
8度
0.30g
第二组
路南区、丰南区
8度
0.20g
第二组
路北区、古冶区、开平区、丰润区、滦县
满城区、阜平县、唐县、望都县、曲阳县、顺平县、定州市
张家口市
8度
0.20g
第二组
下花园区、怀来县、涿鹿县
7度
0.15g
第二组
桥东区、桥西区、宣化区、宣化县2、蔚县、阳原县、怀安县、万全县
7度
0.10g
第三组
赤城县
7度
0.10g
第二组
张北县、尚义县、崇礼县
6度
0.05g
第三组
沽源县
6度
0.05g
第二组
修订说明
本次局部修订系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4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2013]169号)的要求,由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会同有关的设计、勘察、研究和教学单位对《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2010进行局部修订而成。
此次局部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1 根据《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18306-2015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简册2015》以及民政部发布2015年行政区划变更公报,修订《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附录A“我国主要城镇抗震设防烈度、设计基本地震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GB50011-2001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 规范修订工作简介 ❖ 条文对比及介绍 ❖ 对抗震设计的影响
抗震规范修订工作简介
❖ 抗震规范修订背景 ❖ 抗震规范修订工作 ❖ 抗震规范主要修订内容
back
抗震规范修订背景
❖ 国内工程需求——必要性
高大工程结构的涌现 材料和工程技术的发展 财力的提高 使用要求的进步
❖ 国内外震害经验积累——可行性(1)
但凡是经过抗震设防的建筑均经受住了地震的考验(经验) 每一次地震总是提出新的问题(教训、未知)
❖ 科研成果及动态——可行性(2)
科技水平的进步 科研成果的积累 抗震设防思想的沿革
❖ 国外规范修订情况——可行性(3)
每2-3年修订一次 提供了借鉴
back
v 更强调与其它规范相协调
back
三水准要求
两阶段设计
• 一般关系
– 烈度:Im=I0-1.55, Is<=I0+1 – 加速度:PGAm=PGA0*1/3
PGAs=PGAm*(4-6)
第一阶段为弹性分析,包括截面设计和变形计算; 大部分建筑的第二阶段设计主要由概念设计和构造措施来保证。
back
抗震设防标准 地震作用
6 多层和高层钢筋混凝土房屋 7 多层砌体房屋和底部框架、内框架房屋 8 多层和高层钢结构房屋 9 单层工业厂房 10 单层空旷房屋 11 土、木、石结构房屋 12 隔震和消能减震设计 13 非结构设计
附录A 主要城镇烈度、加速度和设计地震分组 附录B 高强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附录C 预应力混凝土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附录D 节点核心区截面抗震验算 附录E 转换层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附录F 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 附录G 多层钢结构厂房。。。。。。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
范》局部修订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布日期】2024.04.24
•【文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2024年第61号
•【施行日期】2024.08.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尚未生效
•【主题分类】标准定额
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24年第61号
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局部修订的公告现批准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局部修订的条文,自2024年8月1日起实施。
标准名称修改为《建筑抗震设计标准》,标准编号修改为GB/T50011-2010。
局部修订的条文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住房城乡建设部
2024年4月24日附件:建筑抗震设计标准。
gb50011-201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50011-201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一、引言gb50011-2016《建筑抗震设计规范》是国家标准,为了保障建筑结构的安全性,规范了建筑在抗震设计方面的要求和标准。
建筑抗震设计是建筑工程中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到建筑物在地震发生时的抗震能力。
本规范的制定旨在提高建筑在地震作用下的抗震性能,减少地震灾害对人员生命财产的损失,促进建筑结构的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建筑的抗震设计,也适用于既有建筑的抗震加固设计、检测、评估和加固设计、施工。
三、术语和符号在本规范中,涉及到以下术语和符号:- 抗震设计等级:建筑物根据其重要性、功能和所处地区的地震烈度等因素划分的抗震设计级别。
- 基本风荷载:按规定进行水平和竖向组合的地震波作用下产生的风荷载。
- 基本地震加速度:地震波在地盘上产生的最大水平加速度。
- 层间剪力分配比:相邻两个层的剪力分配比。
- 基本黏滞阻尼比:建筑结构在弹性状态下的黏滞阻尼比。
四、设计基础1.设计基础工作内容–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地理位置等确定抗震设计基础参数。
–应依据建筑物的重要性确定抗震设计等级。
–应确定使用场地的地震烈度等级。
2.地震烈度–在设计中应根据地震烈度确定基本地震加速度,并考虑黏滞阻尼比。
–不同地区的地震烈度等级可根据具体需求进行调整。
3.抗震设计荷载–应根据规范要求计算地震作用下的水平抗震设计力和竖向抗震设计力。
–针对不同地震分组,应确定相应的抗震设计水平力系数。
五、结构设计1.结构体系–结构体系应符合规范要求,具备良好的整体稳定性和均匀的强度分布。
–组合楼层应考虑其构件之间的协同性,确保结构整体的抗震性能。
2.水平力分配–应根据层间剪力分配比确定不同层的水平抗震设计力,并合理分配到各个构件上。
–应保证结构各部分在地震作用下均能充分发挥其弹性和抗震性能。
3.地震控制–结构在地震荷载下的控制应符合规范的要求,确保结构在强震作用下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修订情况2019
修订情况
1
沿革
刚解放:主要参考苏联的《地震区建筑抗震设
计规范》������
1959年, 《地震区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草案),
未颁布。
1964年, 《地震区建筑抗震设计规范》(草案),
未颁布。
1974年, TJ 11-74工业与民用建筑抗震设计规
范(试行)(简称74规范),原国家建委批准颁布。
塑性变形限值
注:设防烈度和罕遇地震下的变形计算,应考虑重力二阶效应,可扣除整体弯曲变形。
27
Ⅱ. 变形计算
静力弹塑性分析方法 动力弹塑性分析方法计算
28
★抗震性能设计的构造要求
结构构件细部构造对应于不同性能要求的抗震等级,可 按下表的示例选用;结构中同一部位的不同构件,可区分竖 向构件和水平构件,按各自最低的性能要求所对应的抗震构 造等级选用。
多遇烈 度地震 完好
完好
完好
完好
基本烈 度地震
罕遇烈 度地震
完好, 正常使用
基本完好, 检修后继续使用
基本完好,
轻微损坏,
检修后继续使用 简单修复后继 续使用
轻微至中等破坏,加固后继续使 修复后继续使用 用
轻微至中等破 坏,变形
接近严重破坏, 大修后继续使 用
12
直观表述
• 性能1:结构构件在预期的大震(罕遇地震)作用下 基本处于弹性状态;
• 性能2:结构构件在中震(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基 本完好,在预期的大震(罕遇地震)作用下可能屈 服;
• 性能3:结构构件在中震(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已 有轻微塑性变形,在预期的大震(罕遇地震)作用 下有明显的塑性变形;
• 性能4:结构构件在中震(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可 能屈服,在预期的大震(罕遇地震)作用下接近严 重破坏。结构的总体承载力略高于非性能设计的情 况。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年版)GB-500112010中有关大跨结构抗震分析的条文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2016年版)GB-500112010中有关大跨结构抗震分析的条文1总则1.0.1基本抗震设防目标:小震不坏,中震可修,大震不倒。
按本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建筑,其基本的抗震设防目标是:当遭受低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多遇地震影响时,主体结构不受损坏或不需修理可继续使用;当遭受相当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设防地震影响时,可能发生损坏,但经一般性修理仍可继续使用;当遭受高于本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的罕遇地震影响时,不致倒塌或发生危及生命的严重破坏。
使用功能或其他方面有专广]要求的建筑,当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具有更具体或更高的抗震设防目标。
1.0.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及以上地区的建筑,必须进行抗震设计。
3基本规定3.1建筑抗震设防分类和设防标准3.1.2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除本规范有具体规定外,对乙、丙、丁类的建筑可不进行地震作用计算。
3.6结构分析3.6.1除本规范特别规定者外,建筑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作用下的内力和变形分析,此时,可假定结构与构件处于弹性工作状态,内力和变形分析可采用线性静力方法或线性动力方法。
3.6.2不规则且具有明显薄弱部位可能导致重大地震破坏的建筑结构,应按本规范有关规定进行罕遇地震作用下的弹塑性变形分析。
此时,可根据结构特点采用静力弹塑性分析或弹塑性时程分析,当本规范有具体规定时,尚可采用简化方法计算结构的弹塑性变形。
4场地、地基和基础4.1场地4.1.2建筑场地的类别划分,应以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场地覆盖层厚度为准。
4.1.6建筑场地分为Ⅰ(分为Ⅰ0和Ⅰ1两个亚类)、Ⅱ、Ⅲ、Ⅳ四类。
5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5.1一般规定5.1.1各类建筑结构的地震作用,应符合下列规定:1一般情况下,应至少在建筑结构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地震作用,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应由该方向抗侧力构件承担。
48、9度时的大跨度和长悬臂结构及9度时的高层建筑,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5.1.2各类建筑结构的抗震计算,应采用下列方法:1高度不超过40m、以剪切变形为主且质量和刚度沿高度分布比较均匀的结构,以及近似于单质点体系的结构,可采用底部剪力法等简化方法。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局部修改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局部修改一总则1. 1.0.1条增加“使用功能或其他方面有专门要求的建筑,当采用抗震性能化设计时,具有更具体或更高的抗震设防目标”,即增加关于中震、大震的定量的抗震性能目标的设计原则。
2. 1.0.5条删去“对已编制抗震设防区划的城市,可按批准的抗震设防烈度或设计地震动参数进行抗震设防”即删去对抗震设防区划的相关规定。
二术语和符号1. 2.1.1条对抗震设防烈度增加说明“一般情况取50年内超越概率10%的地震烈度。
2.增加地震动参数区划图的注释。
三基本规定1.将01规范中的3.1.1条和3.1.3条合并为3.1.1条:抗震设防类别及抗震设防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分类标准》GB 50223。
2. 3.3.4条2项补充了同一结构单元采用不同基础类型或基础埋深显著不同时,应根据地震时两部分地基基础的沉降差异,在基础、上部结构的相关部位采取相应措施。
3. 3.3.5条2项增加边坡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GB50330的要求;其稳定性验算时,有关的摩擦角应按照设防烈度的高低相应修正。
4. 3.3.5条2项补充了边坡附近的建筑基础应进行抗震稳定性设计。
5. 3.4.1条提出建筑形体的概念:形体指建筑平面形状和立面、竖向剖面的变化。
6. 3.4.2条强调了建筑设计应重视其平面、立面和竖向剖面的规则性对抗震性能及经济合理性的影响。
7.明确规定表3.4.3 所列的不规则类型是主要的而不是全部不规则,所列的指标是概念设计的参考性数值而不是严格的数值,使用时需要综合判断。
8.对于扭转不规则计算,需注意以下几点:1)刚性楼盖,按国外的规定,指楼盖周边两端位移不超过平均位移2 倍的情况,并不是刚度无限大;因此,计算扭转位移比时楼盖刚度按实际情况确定而不限于刚度无限大假定;2)给定的水平力,一般采用振型组合后的楼层地震剪力换算的水平作用力,并考虑偶然偏心;3)偶然偏心大小的取值,应考虑具体的平面形状和抗侧力构件的布置,可不笼统采用该方向最大尺寸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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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式: N c r N 0 0 .9 0 .1 d s d w 3 /c
现公式: N c r N 0 0 .6 l n d s 0 .1 d w 0 .5 3 /c
完好,按非性能 基本完好, 性能2 设计相关规定 变形略大于弹性位移限值
罕遇地震
基本完好, 变形略大于弹性 位移限值
塑性变形不大于2 倍弹性位移限值
性能3
完好,按非性能 轻微损坏, 设计相关规定 变形不大于2倍弹性位移限
值
塑性变形约4~5倍 弹性位移限值
完好,按非性能 轻~中等破坏,
不严重破坏
性能4 设计相关规定 变形小于3倍弹性位移限值 变形不大于0.9倍
13
从抗震能力的等能量原理,当承载力提高一倍时,延性 要求减少一半,构造所对应的抗震等级大致可按降低一度的 规定采用。延性的细部构造,对混凝土构件主要指箍筋、边 缘构件和轴压比等构造,不包括影响正截面承载力的纵向受 力钢筋的构造要求;对钢结构构件主要指长细比、板件宽厚 比、加劲肋等构造。
R /FEk 5~6
—R U按材料最小极限强度值计算的承载力;钢材强度可取最小
极限值,钢筋强度可取屈服强度的1.25倍,混凝土强度可取立方 强度的0.88倍。
22
承载力设计方法
• 极限值复核,不计入作用分项系数、承载力抗震调 整系数和内力调整系数,材料强度取最小极限值。 其中,钢材强度 的最 小极限值fu约为钢材屈服强度 的1.35~1.5倍;钢筋强度 取钢筋 屈服强度fy的1.25倍; 混凝土强度取立方强度的0.88 倍 。
设计值复核,需计入作用分项系数、抗力的材料分项系数、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不计入不同抗震等级的内力调整系数.
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满足性能 2 的要求; 罕遇烈度地震作用下满足性能 1 的要求。
20
(3)结构构件承载力按标准值复核时,应采用不计入风荷载 效应的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并按下式验算:
12
建筑性能抗震设计(3.10) ◆具体指标
抗震承载力指标; 结构变形能力指标; 或同时提高抗震承载力和变形能力的具体指标。
具体要求
在预期的不同的地震动水准下对结构不同部位的水平、 竖向构件承载力的要求(不发生脆性剪切破坏、形成塑性 铰、达到屈服值或保持弹性);
相应的构件延性构造的高、中或低要求。当构件的承 载力明显提高时,相应的延性构造措施可适当降低。
建筑性能抗震设计(3.10)
★建筑结构抗震性能化设计的内容和要求
◆地震动水准;性能目标;具体指标(承载力、变形)
一般情况,可选用抗震规范的多遇地震、设防烈度地震和罕遇地 震的地震作用。 对处于发震断裂带两侧10km以内的结构,应计入近场影响,若 地震动参数未计入近场影响,5km以内宜乘以增大系数1.5,5km以 外宜乘以增大系数1.25。 对设计使用年限不同于50年的结构,宜考虑实际需要和可能, 经专门研究后对地震作用做适当调整。
• 性能2:结构构件在中震(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基 本完好,在预期的大震(罕遇地震)作用下可能屈 服;
• 性能3:结构构件在中震(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已 有轻微塑性变形,在预期的大震(罕遇地震)作用 下有明显的塑性变形;
• 性能4:结构构件在中震(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可 能屈服,在预期的大震(罕遇地震)作用下接近严 重破坏。结构的总体承载力略高于非性能设计的情 况。
完好,承载力按 抗震等级调整地 震效应的设计值 复核
基本完好,承载 力按不计抗震等 级调整地震效应 的设计值复核
轻微损坏,承载 力按标准值复核
轻~中等破坏, 承载力按极限值 复核
基本完好,承载 力按不计抗震等 级调整地震效应 的设计值复核
有轻微塑性变形, 承载力按极限值 复核
有明显塑性变形, 承载力达到极限 值后降低少于 5%
S G E S E K (I, ) R K
I—设防烈度地震动或罕遇地震动,隔震结构包含水平向减震 影响; ζ—考虑部分次要构件进入塑性的刚度降低或消能减震结构附加 的阻尼影响;
R K — 按材料强度标准值计算的承载力。
标准值复核,不计入作用分项系数、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和内力调整系数,材料强度取标准值。
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满足性能 3 的要求。
21
承载力设计方法
(4)结构构件按极限承载力复核时,应采用不计入风荷载效 应的地震作用效应标准组合,并按下式验算:
S G E S E K (I, ) R U
I—设防烈度地震动或罕遇地震动,隔震结构包含水平向减震 影响; ζ—考虑部分次要构件进入塑性的刚度降低或消能减震结构附加 的阻尼影响;
结构构件对应于不同性能要求的构造抗震等级示例
性能要求 性能1 性能2
性能3 性能4
构造的抗震等级
可按非性能设计的有关规定降低二度采用,但不得低 于6度,且不发生脆性破坏
可按非性能设计的有关规定降低一度采用,当构件的 承载力高于多遇地震提高二度的要求时,可按降低二 度采用;均不得低于6度,且不发生脆性破坏
不严重破坏,承 载力达到极限值 后降低少于10%
18
Ⅱ 承载力设计方法
(1)设防烈度下结构构件承载力按考虑地震效应调整的设计值复 核时,应采用对应于抗震等级而不计入风荷载效应的地震作用效 应基本组合,并按下式验算:
G S G E E S E K ( I 2 ,,) R R E
式中 I 2 —设防烈度地震动,隔震结构包含水平向减震影响;
塑性变形限值
注:设防烈度和罕遇地震下的变形计算,应考虑重力二阶效应,可扣除整体弯曲变形。
24
Ⅱ. 变形计算
静力弹塑性分析方法 动力弹塑性分析方法计算
25
★抗震性能设计的构造要求
结构构件细部构造对应于不同性能要求的抗震等级,可 按下表的示例选用;结构中同一部位的不同构件,可区分竖 向构件和水平构件,按各自最低的性能要求所对应的抗震构 造等级选用。
• 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满足性能 4 的要求; • 罕遇烈度地震作用下满足性能 3 和性能 4 的要求 。
23
★抗震变形验算
I .不同性能要求的层间位移参考指标 结构构件实现抗震性能要求的层间位移参考指标示例
性能要求 多遇地震
完好,按非性能 性能1 设计相关规定
设防烈度地震 完好, 变形小于弹性位移限值
(2)结构构件承载力按不考虑地震作用效应调整的设计值复核 时,应采用不计入风荷载效应的基本组合,并按下式验算:
G S G E E S E K ( I , ) R R E
I—设防烈度地震动或罕遇地震动,隔震结构包含水平向 减震影响; ζ—考虑部分次要构件进入塑性的刚度降低或消能减震结构附 加 的阻尼影响。
性能 1
性能 2,μ<1.5
2.8
1.0
1
3
性能 3,μ≈2
性能 4(一般构件μ≈5)
5
7
Δu /[Δue]
14
建筑性能抗震设计(3.10)
★结构构件在不同性能目标的抗震计算要求
◆考虑不同水准地震作用取值的不确定性,结构设计计 算应留有一定的余地。
◆分析模型应正确、合理地反映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楼盖在地震中是否基本上能整体或分块处于弹性工 作状态。
■针对特别不规则、复杂建筑结构的具体情况,对抗侧力结构的 水平构件和竖向构件提出相应的性能目标,提高其整体或关 键部位的抗震安全性;
■地震时需要连续工作的机电设施,其相关部位的层间位移需满 足规定层间位移限值的专门要求;
■针对水平转换构件,为确保大震下自身及相关构件的安全而提
出大震下的性能目标 。
9
等效剪
切波速
(m/s)
I0
VS >800
0
800VS500 500VS>250
250VS 150
VS 150
场地类别
I1
Ⅱ ⅢⅣ
0
<5 5
<3 3~50 >50 <3 3~15 15~80 >80
28
★调整了场地土液化判别的深度范围和判 别公式,并增补了软弱粘性土层的震陷判 别方法及相应的处理对策。(8)
—按非抗震性能设计考虑抗震等级的地震效应调整系数;
—考虑部分次要构件进入塑性的刚度降低或消能减震结构附 加的阻尼影响。
设计值复核,需计入作用分项系数、抗力的材料分项系数、 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计入不同抗震等级的内力调整系数。 设防烈度地震作用下满足性能 1 的抗震承载力要求。
19
承载力设计方法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GB 50011)
修订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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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科技大学 20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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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跨度屋盖结构抗震设计 (1)
(1) 大跨空间结构:跨度大于等于120m、悬挑长度大于 40m或单向长度大于300m的刚性大跨钢屋盖结构。
(2) 应按多向、多点输入计算地震作用。 多向输入:沿空间结构底部三向同时输入
设计使用年限70年: 取1.15~1.2; 设计使用年限100年:取1.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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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能目标
不同地震动水准下结构的预期损伤状态或使用功能(性能目 标)。应高于一般情况的设防目标。
抗震性能设计的性能目标(设防目标)
地震 水准
性能1 特殊设防目标
性能2 重要设防目标
性能3
性能4 (略高于基本
设防目标)
当构件的承载力高于多遇地震提高一度的要求时,可 按非性能设计的有关规定降低一度且不低于6度采用, 否则仍按非性能设计的规定采用
仍按非性能设计的有关规定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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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部条文修订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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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场地类别Ⅰ类场地(坚硬土或岩石场地)中的硬质
岩石场地(Vs>800m/s)明确为 I 0 类场地。规范中允许 降低1度采取抗震措施的规定只适用于 I 0 类场地。(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