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修正)
解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解读发布时间: 2005-09—01 11:06:08————----—----—-—---——-——----——————-——-—-———---—-—--—--————————-—---——--——--———-—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发布了《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05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日前商务部条法司、市场体系建设司有关负责人就社会各界关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解答.问:据了解,商务部从2003年就开始着手研究制定《办法》,请介绍一下有关背景情况?答:二手车流通市场在我国极具发展潜力,培育和发展好这一市场既可方便二手车交易,拉动消费,又能增加税源,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大事。
国际汽车产业发展经验表明,兴旺的新车市场,必须建立在坚实的二手车流通市场基础之上,渠道畅通、运作高效的车辆新陈代谢机制是汽车市场整体健康发展的前提和保证。
近年来我国二手车流通市场形成了一定的规模,但与活跃的新车市场相比,发展较为滞后,与汽车工业发达国家相比差距十分明显.主要表现在:二手车经营主体单一,交易方式落后;交易行为不规范,鉴定评估随意性大;缺乏完善的市场信息网络系统等。
二手车流通发展滞后已成为制约汽车市场发展的瓶颈之一。
产生上述问题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二手车相关规定与二手车流通发展不相适应。
从1998年起国家有关部门相继出台了《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内贸机制[1998]第33号)、《关于加强旧机动车市场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经贸贸易[2001]1281号)等相关文件和规定,这些规定对培育二手汽车市场和规范市场交易秩序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但随着二手车市场的不断发展,原有管理办法已不能满足实践的需要,也不能适应入世后汽车贸易领域对外开放步伐加快的形势。
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
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流通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针对二手车流通行业秩序混乱,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存在整体诚信度不高、交易信息不对称、二手车售后服务难以保障以及少数二手车交易市场和二手车经营主体售卖改装车、盗抢车和该报废的汽车等问题,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加强内蒙古自治区二手车流通管理,进一步规范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的服务、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流通业健康发展,依据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和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在内蒙古自治区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按照合理布局、总量调控、转型发展的原则,自治区商务、公安、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全区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各盟市商务、公安、工商、税务等职能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所在地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二手车、二手车经营行为、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二手车直接交易等概念同《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第三、四、五、六条。
(一)二手车是指从新车办理完毕注册登记手续至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二)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三)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四)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符合网点设置规划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五)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六)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七)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经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八)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九)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商务厅•【公布日期】2017.04.14•【字号】•【施行日期】2017.05.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正文浙江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现将《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申请表2.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诚信经营承诺书3.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证书浙江省商务厅2017年4月14日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备案的要求,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办〔2016〕164号)和《浙江省商务厅等15部门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促进二手车市场繁荣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浙商务联发〔2017〕3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浙江省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浙江省境内从事二手车交易相关经营活动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并取得《市场名称登记》,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具体备案工作的组织实施,设区市商务部门负责督促指导本市相关备案工作的开展。
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市场在取得营业执照和《市场名称登记》后2个月内,二手车经营主体(其中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取得商务部门许可的拍卖经营资质证书)应在取得营业执照后2个月内,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注册填写相关信息,并到所在县(市、区)商务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修正)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修正)(2005年8月29日经2004年12月18日商务部第18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根据2017年9月14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时效性:现行有效发文机关:商务部发文日期:2017年09月14日施行日期:2017年09月14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2 第二章设立条件和程序 2 第三章行为规范 3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 5 第五章附则 5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
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商务部•【公布日期】2017.09.14•【文号】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7.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商务部令2017年第3号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经2017年8月21日商务部第102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钟山2017年9月14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为继续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根据国务院要求,商务部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涉及的规章进行了清理。
现决定:一、对3部规章予以废止(一)废止《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3号)。
(二)废止《钨品、锑品出口供货企业资格认证暂行办法》(国家经贸委、外经贸部令2001年第21号)。
(三)经商住房城乡建设部同意,废止《对外承包工程资格管理办法》(商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令2009年第9号)。
二、对3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经商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同意,删去《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第2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
(二)经商财政部、银监会同意,将《对外劳务合作风险处置备用金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财政部令2014年第2号)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自收到中标文件或签署项目商务合同后1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银行缴存备用金。
备用金缴存标准为300万元人民币,以现金或等额银行保函形式缴存。
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已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并足额缴存备用金的,不需依照本条再次缴存备用金。
以现金形式缴存备用金的,对外承包工程的单位应当在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数据库系统中填写并打印《备用金缴存申请表》,连同《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到指定银行开设专门账户并办理存款手续,签订《备用金存款协议书》,并将复印件送注册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原备用金账户余额已达到缴存标准的除外)。
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全文(2017年)
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全文(2017年)发布时间:2017-04-17 编辑:美凤手机版商务部发布《汽车销售管理办法》,自2017年7月1日起施行。
经商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同意,《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工商总局令2005年第10号)同时废止。
下面是小编整理的新《汽车销售管理办法》(2017年),欢迎大家阅读!汽车销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维护公平公正的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适用本办法。
从事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应当遵循合法、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汽车,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 3730.1)定义的汽车,且在境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新车。
第四条国家鼓励发展共享型、节约型、社会化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加快城乡一体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加强新能源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网络建设,推动汽车流通模式创新。
第五条在境内销售汽车的供应商、经销商,应当建立完善汽车销售和售后服务体系,保证相应的配件供应,提供及时、有效的售后服务,严格遵守家用汽车产品“三包”、召回等规定,确保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为经销商提供汽车资源的境内生产企业或接受境内生产企业转让销售环节权益并进行分销的经营者以及从境外进口汽车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经销商,是指获得汽车资源并进行销售的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售后服务商,是指汽车销售后提供汽车维护、修理等服务活动的经营者。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国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的政策规章,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
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依据本办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汽车销售及其相关服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汽车行业协会、商会应当制定行业规范,提供信息咨询、宣传培训等服务,开展行业监测和预警分析,加强行业自律。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1)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第2号)规定,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挂车和摩托车。
企业销售使用过的机动车,属于二手车交易,二手车交易根据购进时间与是否抵扣进项税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三)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机动车也属于企业的固定资产,处置时也要按照固定资产处理规定执行。
所以,该企业,200 9年以前购进没有抵扣进项税的卡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2009年年初购进已抵扣进项税的按照机动车适用税率17%征收。
关于2009年以前购进的卡车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的计算方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物品和旧货,适用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政策的,按下列公式确定销售额和应纳税额: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4%),应纳税额=销售额×4%/2。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是我国为规范和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规。
该办法自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涵盖了二手车市场各个环节的管理要求和规定。
本文将从办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对二手车市场的影响等方面进行阐述。
一、制定背景随着我国汽车保有量不断增加,二手车市场的规模也日益扩大。
然而,由于二手车市场存在不规范、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导致消费者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市场竞争程度也较低。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加强对二手车市场的监管,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市场竞争水平,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二、主要内容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经营主体的准入与退出:办法明确了二手车市场的经营主体应当遵守一定的准入条件,包括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固定经营场地和必要的设施条件等。
同时,对于不符合准入条件或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营主体,将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罚。
这一举措有助于净化市场环境,推动市场规范发展。
2. 二手车交易的信息公开与公平竞争:办法规定,二手车交易场所应当及时公开二手车交易的价格、质量、历史记录等信息,保证消费者能够获得真实、准确的交易信息。
同时,办法还鼓励竞拍、拍卖等市场化交易方式的推广,提高市场的公平竞争程度。
这一措施将有助于提升市场透明度,提供更多的选择空间。
3. 二手车检测与质量保障:办法规定,经营者在进行二手车交易前应当进行必要的检测,将检测结果向消费者公示。
同时,对于车辆存在的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这一规定有助于提高二手车的质量水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 信息管理与在线交易:办法对二手车交易信息的管理和在线交易平台的要求进行了规定。
通过要求信息的真实性和及时性,以及加强对在线交易平台的监管,将促进二手车交易的便捷性和安全性。
这对于提升交易效率,推动二手车市场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三、对二手车市场的影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的出台,将在多个方面对二手车市场产生积极的影响:1. 提升市场信誉度:通过规范经营主体的准入条件和退出机制,办法将有助于筛选出信誉良好的经营者,提升市场整体信誉度。
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
旧机动车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旧机动车流通的管理,规范旧机动车交易行为,保障旧机动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旧机动车,是指办理了机动车注册登记等手续,距报废标准规定年限一年以上的汽车(含摩托车)及特种车辆。
第三条旧机动车流通涉及车辆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等各个方面,属特殊商品流通,必须在批准的旧机动车交易中心进行。
第四条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旧机动车流通的管理。
第五条由国家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建全国旧机动车流通行业协会,作为旧机动车交易的中介服务与行业自律组织。
第六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旧机动车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设立第七条旧机动车交易中心是指以企业经营活动为依托,辅之以必要的政府协调功能,具有旧机动车评估定价及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检测维修、配件供应、美容及信息服务等功能,并为客户提供过户、上牌、保险等服务的经济实体。
第八条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实行分级审批制度,原则上每个地级以上城市批准设立一个。
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审批。
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各地级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的审批,并报国务院商品流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建立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应当充分发挥国有汽车流通企业的主渠道作用,充分利用已有的旧机动车交易场所。
第十条申请设立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低于500万元;(二)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场地面积不低于10000平方米;(三)有专业的评估定价人员;(四)具备车辆检测、维修、配件供应等设备;(五)能够为客户提供过户、上牌、保险、代收税费等服务;(六)具备旧机动车收购、销售、寄售、代购、代销、租赁、拍卖、美容和信息服务等功能。
第十一条申请设立旧机动车交易中心,须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向上级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书面证明材料。
二手车流通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二手车流通市场秩序,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交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二手车流通市场,包括二手车交易、评估、鉴定、经纪、拍卖、寄售、置换等活动。
第三条二手车流通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二手车市场秩序。
第四条国家鼓励二手车流通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诚信建设,提高二手车流通质量。
第二章二手车交易第五条二手车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交易双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第六条二手车交易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交易双方的基本信息;(二)车辆的基本信息,包括车辆品牌、型号、车牌号码、发动机号码、车辆识别代号等;(三)交易价格及支付方式;(四)交车时间、地点及方式;(五)售后服务及保修条款;(六)争议解决方式;(七)其他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内容。
第七条二手车交易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应当依法办理车辆转移登记手续,确保车辆权属清晰。
第九条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车辆信息,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十条二手车交易过程中,交易双方应当遵循以下规定:(一)不得将未经登记的车辆进行交易;(二)不得将已达报废标准的车辆进行交易;(三)不得将涉及刑事案件的车辆进行交易;(四)不得将未经合法授权的车辆进行交易;(五)不得将伪造、变造的车辆号牌、行驶证等证件进行交易。
第三章二手车评估与鉴定第十一条二手车评估与鉴定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进行评估与鉴定。
第十二条二手车评估与鉴定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评估与鉴定业务。
第十三条二手车评估与鉴定机构应当对评估与鉴定结果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二手车评估与鉴定机构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评估与鉴定:(一)车辆技术状况;(二)车辆使用年限;(三)车辆维修保养记录;(四)车辆事故记录;(五)车辆其他相关信息。
2017年5月二手车新政策
2017年5月二手车新政策二手车有哪些新政策。
关于二手车有哪些值得关注的消息。
2017年5月出台的二手车新政策有哪些。
小编给大家整理了关于2017年5月二手车新政策,希望你们喜欢!2017年5月二手车新政策二手车“限迁”:供给侧改革的着力点去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国八条”,要求各地取消已经实施的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
本以为桎梏二手车流通多年的政策能就此消失,但实际上,部分地方城市依旧以环保作为“挡箭牌”,二手车交易量也因此增速放缓。
在中央要求深化供给侧改革的大背景下,后续政策连续出台,新政策的推出,地方政府对于二手车的加速流通将很难设置障碍,二手车需求将得到释放。
对于供给侧改革而言,其实质是解决有效需求,是更明晰的结构调整。
供给侧改革的重点是满足需求,创造新需求。
加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为了增强持续增长动力。
当传统动能由强变弱时,需要新动能异军突起和传统动能转型,形成新的“双引擎”,才能推动经济持续增长。
作为供给侧改革在二手车行业的“抓手”,解除“限迁”政策,恰恰是去除掉不合理因素,释放了有效需求,形成有效供给,并且创造新需求。
限迁政策放开,二手车市场效果明显去年发布的“国八条”,已经初步显现了解除限迁的政策效力,从北京外迁数量来看,限迁放开效果明显:2016年北京二手车外迁数量比2015年增长21.5%。
根据公平价数据统计,2016年我国新车的交易量为2802万辆,而二手车的交易量则首次突破千万大关,预计达到1039万辆。
也就是说,去年我国二手车与新车的出售比例已经发展至1:3以内,相信随着限迁政策的强制性解除,这个比例还会逐渐缩小。
以发达国家1:1的比例来判断,我国的二手车市场仍有极大的发展空间。
江西省取消二手车限迁江西省环境保护厅江西省公安厅关于全面取消二手车限制迁入政策的通知赣环大气字〔2017〕12号各设区市及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局、公安局:为进一步贯彻国务院关于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便民惠民的重要决策部署,深入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取消限制二手车迁入政策,活跃二手车市场,现通知如下:一、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除国家要求淘汰的黄标车(指排放水平低于国一排放标准的汽油车和国三排放标准的柴油车)以外,我省对环保检验合格的车辆不设定限制迁入措施。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二手车流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二手车流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公布日期】2017.02.24•【字号】内商建字〔2017〕156号•【施行日期】2017.0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商务厅关于二手车流通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各盟市商务局:为完善我区二手车市场体系建设,规范交易秩序,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有序发展。
根据《国务院关于第二批取消15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6〕9号)精神,请各盟市商务局按照《国务院决定第二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目录》的第37条要求,取消中央指定的设区市级商务主管部门对“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事项,并且不再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核准证书》年审和证书发放工作。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的决定》(内政发〔2016〕66号)中《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本级行政权力下放目录》第109条的要求,将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经纪机构等后置备案下放到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
请你们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二手车交易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22号)的有关规定,做好后续工作。
一、认真做好宣传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达标工作请各盟市商务主管部门加强宣传贯彻落实《二手车流通企业经营管理规范》(SB/T 11144-2015),参照行业标准中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和二手车经纪机构相应的规章制度、服务功能、设施设备、人员、经营管理等要求指导企业规范经营。
对于二手车市场的备案,要及时与当地工商、税务等主管部门协调沟通,到市场实地认真对市场面积、交易大厅、综合配套服务设施、管理制度等方面进行评估和查验,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经营主体事中事后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促进二手车交易意见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促进二手车交易意见
1.建立健全二手车交易平台:通过建设统一的二手车交易平台,提供买卖双方的信息交流和交易对接,提高交易的透明度和效率。
2.加强二手车信息公示:要求二手车交易平台对二手车的基本信息进行公示,如车辆来源、车况、车辆年限等,让买家能够充分了解车辆的情况。
3.规范二手车交易行为:制定相关规定,明确二手车交易的法律责任和违约责任,加强对交易过程中的欺诈行为的打击力度。
4.加强二手车交易的监管:建立二手车交易的监管机构,加强对二手车市场的监测和管理,及时发现和处理不符合规定的交易行为。
5.加大对二手车产业的支持力度:加强对二手车行业的政策扶持,如税收优惠、融资支持等,促进二手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6.加强二手车交易的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二手车交易的信用评价机制,鼓励买卖双方参与诚信交易,提高二手车交易的信任度。
7.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建立健全消费者投诉处理机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纠纷的调解和处理。
8.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的宣传和推广:通过宣传和推广,增加公众对二手车交易的了解和认知,扩大二手车交易市场的规模。
通过以上措施,可以有效促进二手车交易的发展,提高交易的便捷性和安全性,促进二手车流通的良性循环。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怎么改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怎么改《二手车流通管理》怎么改?下面就由小编告诉大家吧。
希望大家喜欢。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怎么改国家商务部就发函给中国汽车流通协会、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全国工商联汽车经销商商会二手车分会等六家行业商协会,让相关行业协会对《办法》提出修订和建议。
对《办法》的修订各方高度关注,因为毕竟这一《办法》已经实施10年之久,时过境迁,肯定有些地方难以适应当前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
但此后,修订的事似乎又石沉大海。
10月15日,几家相关行业商协会收到国家商务部的函,要求就2005年版《汽车流通管理办法》的修订提出意见和建议,并于一周内将修订建议上报商务部。
有业内人士估计,这回修订的新《办法》真要出台了。
那么,《办法》究竟有哪些方面要改?又会怎么变呢?日前,本报记者就此采访了几位全程参与《办法》修订的相关行业协会人士。
从各方反馈的修订建议看,大家比较一致的看法是,《办法》修订迫在眉睫。
10年间,我国二手车行业无论是规模、格局还是模式需求都已发生很大变化,市场已经进入千万辆时代,2015年预计将突破1000万辆交易规模。
随着交易总规模的扩大,行业中的多种业态百花齐放,加上近些年包括国内外资本等各方外部力量的进入、参与,使得二手车行业与以前比有了很大改观,但又面临着诸多新问题。
当然,新车市场的低迷凸显二手车业在当前整个汽车流通行业和汽车产业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愈加重要。
一位不愿公开身份的相关协会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办法》的修订尚在征求意见阶段,距离正式出台还有时日,究竟哪些具体条款修订、如何修订还不好说,但根据各方的反馈情况看,至少有以下几方面在未来新修订的《办法》中会有所体现。
首先,新《办法》要体现出二手车行业经营主体的多样性。
因为2005年出台的《办法》凸显的是二手车有形交易市场,现在二手车的经营主体早已不再只有有形交易市场,而且从某种程度上讲,今天的二手车有形交易市场更多体现的是服务主体的功能,而非经营主体。
2021年中国及各地区二手车交易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2021年中国及各地区二手车交易行业相关政策汇总显示,2005年10月1日,由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二手车流通管理法"正式实施。
此办法总则的第二条,对二手车定义为:二手车是指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国家制度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车,即原农用车)、挂车和摩托车。
二手车市场是机动车商品二次流动的场所,具有中介服务商和商品经营者的双重属性。
根据中国汽车流通协会统计数据显示,2014-2019年中国二手车交易量呈现连续增长趋势,但在2020年首次出现了下降,2020年,全国二手车累计交易量为1434。
14万辆,同比下降3。
90%。
2021年2月,商务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印发商务领域促进汽车消费工作指引和部分地方经验做法的通知,要求全面取消二手车限迁政策。
除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外,不得限制符合在用车排放标准的二手车迁入。
但随着二手车交易的持续增长,其他一些影响消费者交易的问题也凸显出来。
例如,异地购车需求明显增多,但流程太复杂,两地来回跑耗时又耗钱。
此外,二手车业务存在信息不透明、评估体系不健全等问题,消费者购买二手车被“坑”的情况并不鲜见。
因此,国家颁布了一系列相关政策,从制度方面着力解决二手车异地交易周期长、不便捷等问题,进一步促进二手车交易行业发展。
2017-2021年中国二手车交易行业相关政策汇总前在全国范围内,二手车交易行业发展较为迅速、政策推进较快的地区多集中在东南沿海等一系列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
为进一步促进各省、市的二手车产业发展,满足多层次汽车消费需求,各省市结合实际,特制有效促进二手车交易发展的实施方案。
2018-2021年中国各省市二手车交易行业相关政策汇总。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二手车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意见
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二手车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抚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2.18•【字号】抚府发〔2016〕5号•【施行日期】2016.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抚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二手车行业规范有序发展的意见各县(区)人民政府、抚州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促进我市二手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2017年修改后的《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年第2号)特制定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省委十三届十二次全会和市委三届十二次全会精神,本着因地制宜、合理布局、适度竞争的原则,合理设置二手车行业经营主体必须具备的各项条件,确保二手车行业规范经营、有序发展。
二、发展目标抚州市现有二手车交易市场共12家分别是抚州市玉茗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抚州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东乡区腾顺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南城县佳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南丰县海润二手车交易市场建设管理有限公司、抚州梦辰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黎川县励博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广昌县梦玥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乐安县博远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崇仁县海润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宜黄县欣茂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资溪县伟达二手车交易市场有限公司,完成建设全市二手车交易市场(中心)12家,其中市城区(含临川区)2家,每个县1家。
维护二手车销售企业、中介企业、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和二手车拍卖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三、具体措施(一)严格规范设置条件。
1.设立二手车交易市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具备二手车交易市场企业主体的法人条件;(2)二手车交易市场场地面积严格按照城市发展规划要求设立,且场所内部交通设施完善,主出入口确保道路畅通;(3)服务功能齐全。
二手车交易市场应设立车辆展示交易区和交易大厅,具备配套服务功能齐全的设施,能为客户提供办理车辆鉴定评估、交易过户、转移登记、保险、纳税等服务;(4)具备规范的内部管理制度,具备专业管理人员;(5)符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原市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松政明电〔2017〕3号
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原市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正文:----------------------------------------------------------------------------------------------------------------------------------------------------松原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松原市二手车流通管理的通知松政明电〔2017〕3号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二手车流通管理,维护二手车流通秩序,保障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税务总局令〔2005〕2号)和商务部《二手车交易规范》(商务部公告〔2006〕22号)精神,市政府结合松原市城区二手车市场运行实际,将在年底启动立法程序,为强化一段时间内二手车流通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关于营造二手车市场环境(一)二手车流通事涉相关主管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本市二手车流通的监督管理工作。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二手车转移登记手续、编制二手车交易过程中应当签订的收购合同、销售合同、买卖合同、置换合同、委托购买合同、委托出售合同、委托拍卖合同等交易合同,并进行备案。
同时,对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非法车辆、伪造证照和车牌等违法行为,以及擅自更改发动机号、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码)和调整里程表等情况进行处理。
(二)市属行政区域(含宁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从事二手车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合法经营。
要严格遵循诚实、守信、公平、公开的原则,严禁出现欺行霸市、强买强卖、弄虚作假、恶意串通、敲诈勒索等违法行为。
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企业)应当依法经营和纳税,遵守商业道德,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
应在各自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不得在注册的固定场所以外从事经营活动。
2017年二手车过户新规定
2017年⼆⼿车过户新规定 对于⼆⼿车购车者⽽⾔,了解⼆⼿车过户的流程和相关费⽤是⼗分重要的。
⼆⼿车过户的新规定也有说明很多问题。
下⾯店铺就给⼤家介绍2017年⼆⼿车过户新规定,希望对⼤家有帮助! ⼆⼿车过户规定 ⼀、⼆⼿交易需要的⼿续 1.车辆⾏驶证 2.机动车登记证书 3.机动车登记副表(车辆所辖区车管所抽取,带⾝份证、⾏驶证、养路费证去抽取) 4.车辆购置附加税证 5.买卖双⽅⾝份证、户⼝簿,如果是外地户⼝,需要携带暂住证,买⽅的暂住证需要满⼀年。
⼆、⼆⼿交易的简要流程 1.旧机动车市场在车辆过户时实⾏经营公司代理制,过户窗⼝不直接对消费者办理。
将车开到市场,有旧机动车经营公司为其代理完成过户程序:评估、验车、打票。
2.买卖双⽅需签订由⼯商部门监制的《旧机动车买卖合同》,合同⼀式三份,买卖双⽅各持⼀份,⼯商部门保留⼀份。
经⼯商部门备案后才能办理车辆的过户或转籍⼿续。
3.等评估报告出来后,开始办理过户⼿续。
办理好的过户凭证由买⽅保留,卖⽅最好也保留⼀份复印件,以备⽇后不时之需。
三、⼆⼿交易的⼤致费⽤ 1、代办费⽤:委托经营公司代办费⽤⼀般在200元左右。
(由于实⾏经营公司代理制,这笔费⽤省不掉) 2、过户费⽤:交易过户费按车辆评估价的5‰收取,这笔费⽤的承担由买卖双⽅⾃⾏协商。
(“过户⼿续费”与该车实际成交价格⽆关。
如果车实际成交价为5.6万元,还是以评估价6万元为基准计算。
) 3、其他费⽤:评估车辆费180元,验车费80元,打票150元。
车辆过户之后还要进⾏养路费、车船使⽤税、年检及保险的车主变更。
⼆⼿车过户注意事项 1、产证要合法 产证上的钢印号、发动机号、登记⽇期,是关注的重点。
除了要核实之外,还要注意是否有涂改痕迹,出现涂改痕迹基本可以和交易陷阱划等号了。
2、车辆购置税 ⼀定要看原车的税单,有些车原来是没有交过购置税的,但在过户后这些未交税、免交税的车辆会被要求补齐购置税,所以为了解决由谁来补交这⼀问题,⼀定要看税单,因为这是⼀笔不菲的⽀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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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2017修正)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商务部
【发布日期】2017.09.14
【实施日期】2017.09.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
(2005年8月29日商务部、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2005年第2号令公布根据2017年9月14日《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二手车流通管理,规范二手车经营行为,保障二手车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二手车流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二手车经营活动或者与二手车相关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二手车,是指从办理完注册登记手续到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之前进行交易并转移所有权的汽车(包括三轮汽车、低速载货汽车,即原农用运输车,下同)、
挂车和摩托车。
第三条二手车交易市场是指依法设立、为买卖双方提供二手车集中交易和相关服务的场所。
第四条二手车经营主体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登记,从事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的企业。
第五条二手车经营行为是指二手车经销、拍卖、经纪、鉴定评估等。
(一)二手车经销是指二手车经销企业收购、销售二手车的经营活动;
(二)二手车拍卖是指二手车拍卖企业以公开竞价的形式将二手车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经营活动;
(三)二手车经纪是指二手车经纪机构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交易二手车而从事居间、行纪或者代理等经营活动;
(四)二手车鉴定评估是指二手车鉴定评估机构对二手车技术状况及其价值进行鉴定评估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二手车直接交易是指二手车所有人不通过经销企业、拍卖企业和经纪机构将车辆直接出售给买方的交易行为。
二手车直接交易应当在二手车交易市场进行。
第七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商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二手车流通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设立条件和程序
第八条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销企业和经纪机构应当具备企业法人条
件,并依法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第九条设立二手车拍卖企业(含外商投资二手车拍卖企业)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拍卖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并按《拍卖管理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条外资并购二手车交易市场和经营主体及已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增加二手车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三章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二手车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