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刑法第七章 执行命令不免责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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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家有关绝对责任原则的立法 采用绝对责任原则:如波兰、挪威 明确规定军人只有执行合法命令的义务:如荷兰、 意大利 条件责任原则:丹麦、以色列、加拿大 德、美 三、国际刑事法院关于“执行上级命令不免责”的规 定 《罗马规约》第33条:因为服从政府或部队命令 行事而犯下罪行就不免除该人的刑事责任。然而, 如果行为人有服从有关政府或上级命令的法律义 务,或者行为人不知道命令为违法,或者命令的 违法性不明显等,行为人就不必承担刑事责任。 四、案例:The Prosecutor v. Drazen Erdermov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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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服从上级命令而犯了战争罪行的场合, 法庭也应当考虑违反上级命令对于抗命 者所可能带来的危险作为量刑时的参考 因素 联合国国际法庭所遵循的“纽伦堡模式” 如果因为执行政府或上级命令犯有危害 人类和平及安全罪,而在当时情况下本 人有不执行命令之可能时,其刑事责任 不能得到免除 五、案例:Dover Castle Case与Llandovery Castle Ca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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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执行上级命令不免责”在 现代国际刑法中的发展
一、绝对责任原则的概念 概念:执行命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构成免除刑 事责任的辩护理由,它仅仅可以作为量刑时减轻 处罚的考虑情节 根据绝对责任原则,士兵只有服从合法命令的义 务。当下级认为上级的命令违法时,他就有义务 拒绝执行,否则将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国际刑事司法实践和外国国内立法及其实践中, 对于执行上级命令的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普遍作了限制,即要求下级知道命令是违法的或 者上级命令明显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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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执行命令不免责原则
关键术语 执行命令免责、执行命令不免责原则、纽伦 堡模式、领导原则、绝对责任原历史 演变
一、 从“执行命令免责”到“执行命令不免责” 国际刑法学家Cherif Bassiouni教授:执行命令免 责 奥本海:武装部队成员只要是执行上级命令、违 法时不应受到惩罚只应由指挥官单独承担责任 一战后国际社会开始承认“执行命令不免责”原 则——莱比锡审判中Dover Castle case和 Llandovery Castle case 执行命令不免责原则逐渐确立:只要是严重侵犯 人权或严重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即使是服从 上级命令,执行者仍然要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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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执行上级命令不免责”的立法实践 美国《陆战法规》的修改 奥本海《国际法》的修改 《纽伦堡宪章》第8条 四、关于服从上级命令不免责的“纽伦堡模式” 纽伦堡国际军事法庭“领导原则问题” 尽管《宪章》规定上级命令可以作为减轻处罚 的考虑情节,但如果士兵被命令实施的行为属 于违反战争法的杀害或酷刑等残暴罪行,那就 不能被认可为一种辩护理由。各国刑法所体现 出来的标准,不是命令本身是否存在,而是行 为人是否在道义上有选择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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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执行上级命令不免责”原则的基本哲理 哲学基础:对于人的自由意志的尊重 对行为个人理性的承认 对被害人权利的尊重 基本情况 下级明知命令是违法,而且自己没有受到上 级的威胁,但仍然予以执行; 下级知道命令是违法,但受到了上级的威胁, 因而不得已执行了该违法命令; 下级不知道命令是违法,所以才予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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