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为法经济学的勃兴与法经济学的发展
《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札记
《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读书随笔目录一、内容概述 (2)1.1 书籍背景与作者介绍 (2)1.2 研究动机与目的 (3)二、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的关联 (4)2.1 法律形式的经济学分析 (6)2.1.1 规则与产权 (7)2.1.2 市场与政府干预 (8)2.2 经济学视角下的法律规制 (10)2.2.1 制度设计与执行 (12)2.2.2 契约理论与不完全契约 (13)三、法律形式与经济行为的关系 (14)3.1 法律形式对经济行为的影响 (16)3.1.1 信息传递与透明度 (17)3.1.2 风险分配与激励相容机制 (18)3.2 经济行为对法律形式的影响 (20)3.2.1 市场竞争与合作 (21)3.2.2 政府政策与法律变革 (23)四、法律形式与经济发展的互动关系 (24)4.1 法律形式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 (25)4.1.1 保护产权与激励创新 (27)4.1.2 规则制定与市场秩序维护 (28)4.2 经济发展对法律形式的影响 (29)4.2.1 市场需求与法律改革 (31)4.2.2 政府角色与法律制定 (32)五、结论 (34)5.1 研究总结 (35)5.2 研究展望与建议 (36)一、内容概述《规制: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是一本深入探讨法律与经济学交叉领域的著作。
本书以独特的视角,将法律的形式主义与经济学理论相结合,为读者揭示了法律制度在经济活动中的重要作用。
书中内容丰富,涵盖了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的多个方面,包括法律的市场化改革、产权制度、合同理论等。
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法律形式与经济学理论的研究背景与意义,作者阐述了法律形式主义在经济活动中的作用,强调了法律制度对市场经济的规范和引导作用。
本章探讨了法律与经济学交叉领域的现状,指出了当前研究中存在的不足和争议。
作者提出了本书的研究目的和研究方法,旨在为法律与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一个全新的视角。
通过这一章的学习,读者可以更好地理解法律在市场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法律与经济学相互影响的关系。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经济法是指调节经济活动和保障经济秩序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和保障经济活动的规范运行而制定的法律体系。
在国内与国外,经济法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下面我们将从国内和国外的角度对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进行简单解读。
国内中国的经济法发展经历了一个由无到有、由弱到强的过程。
在改革开放之前,中国的经济法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律体系。
而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特别是1990年代以来,中国的经济法立法工作得到了加快和加强。
中国的经济法有了一个相对完整的体系。
中国自1978年开始实行改革开放以来,逐步出台了大量法律法规,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
这些法律形成了一个相对完整的经济法律体系,保障了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
中国的经济法立法趋于规范。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活动日益复杂,需要更加严格的法律法规来规范。
近年来,中国加强了对经济法律体系的建设和完善,加大了对经济活动中涉及的各种法律问题的立法力度,规范了经济法的适用范围和具体规定,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更加稳定和有序的法律环境。
中国的经济法在国际上也开始走向一体化。
随着中国经济的国际化和全球化进程,中国的经济法也在与国际接轨,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的立法和规范活动。
中国已经成为国际经济法领域的一员,积极参与国际经济法的立法、调整、合作和协调,推动了中国经济法的国际化发展。
国外与中国类似,国外的经济法也是在经济发展的过程中逐步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不同国家的经济法存在着一定的差异,但都是为了维护经济秩序和保障经济活动的正常运行而制定的。
国外的经济法体系多样。
不同国家的经济法体系因历史、文化、经济发展水平等方面的差异而存在着较大差异。
美国的经济法体系较为成熟,包括《联邦贸易委员会法》、《不正当垄断和不正当竞争法》等,而欧洲的经济法体系则更加注重对跨国经济活动的监管和调整,包括《欧洲共同体法》等。
法经济学
第一章法经济学概述学习目标:1.掌握法经济学的称谓和含义。
2.掌握法经济学的形成、发展。
3.掌握法经济学研究框架、研究意义和研究方法。
“正义的第二种涵义——也许是最普通的涵义——是效益。
……只要稍作反思,我们就会毫不惊奇地发现:在一个资源稀缺的世界里,浪费是一种不道德的行为。
……读者必须牢记:经济学后面还有正义。
法律的经济分析的解释力和改进力都可能具有广泛的限制。
然而,经济学总是可以通过向社会表明为取得非经济的正义理想所应作的让步而阐明各种价值。
对正义的要求绝不能独立于这种要求所应付出的代价。
”——理查德·A·波斯纳(Richard A.Posner)第一节法经济学的理论渊源和形成一、萌芽、孕育阶段法律中的经济分析方法和经济学家对法律分析早期融合;18世纪的法与经济的融合亚当·斯密,贝卡利亚,边沁;20世纪20年代,美国制度经济学派的主要代表康芒斯。
二、形成、普及阶段经济学和法学的真正结合始于20世纪20年代末到30年代初推动力由美国著名法学家弗兰克和卢埃林发起的法律现实主义运动;由于1929年至1933年世界经济大危机的冲击给许多国家的经济学家、法学家所带来的思考:市场并非万能,需要政府运用“看得见的手”来干预经济生活,市场失灵需要进行法律救济。
法经济学的初步形成:20世纪60年代标志:芝加哥大学法学院《法与经济学》杂志的创刊(1958年);科斯1960年发表的论文《社会成本问题》法经济学学派的真正树立标志:波斯纳在1973年出版的《法律的经济分析》,从法理学的高度,对法律的经济分析学说进行了总结和概括,确立了法经济学的范畴和理论体系。
法经济学是分析作为经济增长内生变量的法律制度的变迁对经济运行的重要影响,并在此基础上坚持效率、效益和公平、正义有机结合、交替循环上升的法律价值观,结合本土具体的、动态的社会规范,主要运用经济学的原理和方法来研究法律规则和法律制度的形成、结构、成本——收益,从而实现正义的三个基本成分——安全、自由、平等的合理平衡,以及正义和秩序有效协调的一门交叉性学科。
《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笔记
《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读书札记目录一、内容概括 (2)1.1 书籍背景与意义 (3)1.2 研究方法与目的 (4)二、法律与经济学的交融 (5)2.1 法律经济学的发展历程 (6)2.2 法律经济学的主要理论 (8)三、正义的成本 (9)3.1 正义的定义与内涵 (11)3.2 成本的概念及其在经济学中的应用 (12)3.3 正义的成本分析 (13)四、法律与经济学的冲突与融合 (14)4.1 法律原则与经济效率的平衡 (15)4.2 法律与经济学的政策建议 (17)五、案例分析 (18)5.1 案例选取与分析方法 (19)5.2 案例一 (21)5.3 案例二 (22)六、结论与展望 (24)6.1 本书主要观点总结 (25)6.2 对未来研究的展望 (26)一、内容概括作者以引人入胜的方式,详细介绍了如何将经济学的理论和工具应用于法律分析。
全书首先对正义的多维度解读进行了阐述,接着探讨了法律制度的成本问题,包括立法成本、司法成本以及执行成本等各个方面。
书中特别强调了正义与成本之间的微妙关系,分析了如何在此背景下保持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通过运用经济学中的供需理论、市场机制以及资源配置观点,本书深入探讨了法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现象。
书中还涉及了法律实践中的经济分析,如合同法、犯罪学、知识产权法以及环境法等领域中的经济问题。
本书强调了用经济学的视角审视法律实践的重要性,以揭示法律制度背后的经济动因和逻辑。
《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还对司法制度的成本效益评估进行了详细阐述,对法律制度和社会成本进行了深入分析。
作者探讨了如何借助经济学的观点来评估和改进司法制度的效率问题,为读者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来看待法律和经济学之间的紧密联系。
本书旨在帮助读者深入理解法律背后的经济逻辑,以及如何在实践中实现公正与效率的平衡。
1.1 书籍背景与意义《正义的成本:当法律遇上经济学》是美国著名法学家、经济学家约瑟夫A斯蒂格利茨(Joseph A. Stiglitz)所著的一部关于法律与经济学之间关系的著作。
第一章法经济学基本原理
第一章法经济学基本原理一法经济学发展概述作为一门学科的法经济学,创立只有不到50年的历史。
而在此之前,无论是在法律思想史,还是经济思想史以及法律的实践方面,都经历过很长一段的萌芽和酝酿时期,对此我们将在第三章“法经济学范式的历史性阐释”详细予以介绍。
本节则主要对法经济学的创立、发展和繁荣普及,分三个阶段进行分析。
1.法经济学的创立阶段。
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为范式孕育期,法经济学在这一时期宣告诞生。
2.法经济学的扩张发展阶段。
20世纪60-80年代为范式传播发展期,法经济学蓬勃发展并且渗透到法学研究的各个主要领域和法律实践当中。
3.法经济学的扩张发展阶段。
20世纪60-80年代为范式传播发展期,法经济学蓬勃发展并且渗透到法学研究的各个主要领域和法律实践当中。
4.法经济学的多元分化阶段。
20世纪90年代以后,形成全球化时代百家争鸣、多元一体的学科发展格局,法经济学在不断国际化的同时日益本土化,学术进路渐趋分化,方法论更加多元。
总之,仅就已经取得的成就看,法经济学的未来发展还是值得期待的,并大体上沿着“深化、分化、全球化”的趋势发展。
深化,指的是在经济-法律-政治、文化和意识形态巨大交叉区域,有无数理论难题和崭新课题需要研究,以往波斯纳百科全书式的法经济分析将会被针对具体问题的深入研究所代替,每个问题都考虑得更细致、更全面;分化,指的是在法经济学向更广阔学术领域和更多国家与地区传播应用的过程中,愈益成为个人性研究和“地方性知识”,在指导思想上各有立场、百家争鸣,在研究方法上各施所长、不拘一格,并凸现出研究问题的地方性和本土价值;多元,指的是在法经济学日益全球化,指的是国际法经济学运动继续发展,跨国性经济法律事务的研究领域将会扩大,各国学者相互借鉴和交流的机会增多,有可能创造出某些知识增量和共性智慧。
二法经济学的学科定位90年代以后,法经济学研究日趋成熟,遍地开花,并结出累累硕果。
首先,经济分析的方法已经渗透到法律的各个具体领域。
论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经
论经济法的产⽣和发展经论经济法的产⽣和发展论⽂摘要[摘要]经济法原始于德国,1910年出台了扶持卡特尔的钾矿业法,抑制亲凤企业进⼊钾矿业,被认为是最初的经济法。
其后出现了托斯拉的垄断形式,受托企业借助托斯拉管理参与合并其它企业,形成垄断经营经济法发展,美国联邦于1887年制定了《谢尔曼法》,后者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经济法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战时经济法、危机对策经济法、⾃觉维护经济发展的经济法。
从经济法的狭义、⼴义概念和分析经济整体平衡概念,论述经济法存在的基⽯,经济法的实质就是维护社会经济的整体平衡。
经济法、民法、⾏政法共同存在,是推动市场社会发展前进的“三架马车”。
经济法的前途⼀⽚光明,⼆⼗⼀世纪必然是经济法全⾯繁荣的世纪。
⼀、.经济法的产⽣经济法原始⼦德国,德国作为新兴资本主义国家,在19世纪70年代出现了⽣产和资本的迅速集中,卡特尔在1873年的经济危机之后⼴泛发展,⼀些经济部门被⼀两个垄断组织所控制,如钢业联盟和铁业联盟在⼀战前⼣垄断了全国钢铁产量的98%。
更重要的是,政府在社会经济发展中扮演重耍⾓⾊。
以国家扶持卡特尔之法就成了德国经济法的标志之⼀。
1910年出台了扶持卡特尔的钾矿业法,抑制企业进⼊钾矿业,被认为是最初的经济法,以法的⼿段对不经意间扰乱⾃由资本主义秩序的垄断加以限制,这就是经济法的产⽣。
围绕着垄断引起社会经济和思潮的迅速变迁,国家主义⾄上德国也并⾮不重视维护市场机制的作⽤。
它在1896年就制定了世界上最早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在当时有的民法和知识产权法的框架之外,以专门⽴法的⽅式,对商业竞争中违反诚实信⽤原则的⾏为,采取民事、⾏政和刑事的⼿段⼀并予以调整。
其后出现了托斯拉的垄断形式,⽣产同类商品或在⽣产上有密切联系企业从⽣产到销售全⾯实⾏股权式联合,受托企业借助托斯拉管理参与合并其它企业,形成垄断经营。
⾮托斯拉成员企业在市场和价格⽅⾯⽆⼒与之开展竞争,中⼩企业纷纷倒闭。
仅美国钢铁公司⼀个托斯拉,被它吞并和⽀配的企业就有700 多家,这就引发了严重的社会⽭盾,令学者和政治家感到,作为美国⽴国之本的私⼈⾃由企业理念受到威胁,⾃由市场体系岌岌可危,应当迅速改变这种状况。
行为法经济学领域几个核心概念的含义及译法简析
行为法经济学领域几个核心概念的含义及译法简析吴秀尧【摘要】行为法经济学领域几个有争议的核心概念可译为:有限意志力、启发和启发法(例如:可得性启发、锚定和调整启发、代表性启发)、偏差(例如:现状偏差、锚定和调整偏差、后见之明偏差、自我中心偏差).三大任务为:实证的、规定的和规范的.国外几位重要学者的译名为:丹尼尔·卡尼曼、马克·凯尔曼、克里斯汀·乔尔斯、凯斯·R.·桑斯坦、理查德·塞勒、阿莫斯·特沃新基.【期刊名称】《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3(000)004【总页数】3页(P45-47)【关键词】行为法经济学;有限意志力;启发;偏差【作者】吴秀尧【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法和经济学研究中心,北京100088【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12.29虽然学界对行为法经济学领域主要概念的翻译比较统一,例如“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有限自利”(Bounded Self-interest)、“框架效应”(Framing Effects)、“反应不足”(Under Reaction)、“禀赋效应”(Endowment Ef fect)、“前景理论”(Prospect Theory)、“心理账户”(Psychological Account),等等。
但是一些译文、文献综述和研究性论文中的用语仍然存在不统一的问题。
笔者在阅读国内文献资料和翻译这方面的英文文章时也遇到了困难。
因此本文从英文原意、相应的中文短语的含意,以及在其他学科中的含义,对其译法进行分析。
一、“Bounded Willpower”:有限意志力这一短语的译法主要有①[1]7 -10、[2]64 -70、[3]20、[4]:“有限意志”[5]128 -130、[6]79、[7]177 -180、“有限意志力”[8]18、“有限毅力”[9]463-464。
经济学语境下的法律问题——法经济学的新发展
现代 意义 上 的法经 济 学运 动 源于 15 9 0年代末 的芝 加 哥大 学 。 是 法经 济 学 运 动 的里 程 这 碑 。2 O世纪 6 代 以前 , 济 学 家对 法 律 问 题 的兴 趣 仅 仅 局 限于 几 个 狭 窄 的领 域 , 公 司 O年 经 如 法 、 法 和竞 争法 , 税 被称 为 旧法 经济 学 。科斯 在 其经 典性 论文 中将 权 利分 析 和交易 费用 概念 引 入 经 济学关 于 资源 配置 效率 分析 框 架之 中 , 开创 了新 法 经济 学研 究 之 先 河 。他 认 为 :主 流 经 “
《 东南学术} 0 0年第 3期 21
尽 致 的体 现 , 目前 新法 经济 学 已形 成 了几 个 活跃 的理 论流 派 , 为一个 开放 、 争 的理论 系统 , 成 竞
包 括芝加 哥学派 、 法律 规制 经济学 派 、 经济学 的制 度分析 学派 以及法 经济学 的公共 选择 学派 法
一
些基 本命 题 : 经济 制度 的选 择 就是 法律 制度 的选 择 ; 易成 本理论 的实质 是效 益最 大化 。而 交
在《 社会 成本 问题》 一文 中 , 斯 通 过 对英 美 法 中一 系 列判 例 的经 济 学 分 析 , 示 了法 律 判 例 科 揭 中蕴含 的经 济学 意蕴 , 这篇 文 章 的基 本 思想 和案 例 分析 方法 , 他 为后 来 的法 学家 引入经 济学分 析 和经 济学 家研 究 “ 真实 世界 ” 的经 济 现象 提供 了示 范性 文本 。 里 6 O年 代 以后 , 经济学 在 法律 分析 领 域 的发 展 就是 一 个 疆 域 不 断 拓 展 的 过程 , 随着 经 济学 研究 方 法 的更新 , 易费 用分 析 、 交 比较 制度 分 析 、 共选 择 、 公 博弈 分析 、 进博 弈分 析 、 演 实验 经济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经济法是一个诸多领域组成的法律体系,旨在规范经济领域的各种活动。
国内和国外的经济法发展具有一些相同点,在某些方面也存在差异。
国内经济法的发展可以追溯到新中国成立初期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
20世纪80年代后期,我国逐渐向市场经济转型,国家经济法的建设也进入快速发展阶段。
2000 年后,随着中国在国际贸易体系中的逐渐融入,我国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成为刻不容缓的任务。
近年来,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过程中,我国的经济法也在不断完善,新机制不断涌现。
目前,我国的经济法不仅包括宪法、行政法、民商法、金融法、刑法、知识产权法等,还有电子商务法、数据保护法等新型法规。
国外经济法的发展历程也颇为丰富。
在欧美国家,经济法与市场经济的发展密不可分。
在20 世纪90年代,国际金融风暴和亚洲金融风暴的冲击促使欧洲、美洲和亚洲等地出台了一系列金融监管制度和法规,增强了金融市场的稳定性。
一些国家还出台了反信托、反垄断等法规,强化了市场监管。
同时,数字经济时代的到来也催生了一系列新型经济法律,如欧盟的数字单一市场战略及防止网络暴力法律等。
总体而言,国内、国外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根本原因都是经济体制的变化和市场需求的增长。
同时,推动经济发展,保障公平正义也是经济法发展的目的所在。
当然,在各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经济法发展程度和重点领域还是存在不同。
国内在保障中小投资者、完善经济基础体系方面可能更加注重,而国外则更多关注消费者权益和环境保护等方面。
无论国内国外,经济法的发展都需要结合本国国情和市场需求,制订出适合本国实际的经济法律。
西方经济学的发展历程
西方经济学的发展历程一、古代经济思想的萌芽在古代社会,人们对经济活动的规律和机制的认识已经开始萌芽。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士多德提出了价值理论,并对市场价格形成和货币的作用进行了初步分析。
古罗马哲学家塞涅卡和斯多夫斯基也对财富分配和政府干预经济的问题进行了研究。
二、重商主义时期的经济思想16世纪至18世纪,欧洲出现了以重商主义为代表的经济思潮。
重商主义注重国家财富的积累和扩张,主张通过促进出口、限制进口来保持贸易顺差,并通过实行重税政策,增加国家财政收入。
重商主义的代表人物包括英国的托马斯·穆尔、法国的让-巴蒂斯特·柯尔伯和尚-巴蒂斯特·塔尔松等。
三、古典经济学的兴起18世纪末到19世纪中叶,古典经济学成为主流经济思想。
亚当·斯密被誉为现代经济学的奠基人,他的著作《国富论》中提出了劳动价值论、自由放任主义和分工理论等重要观点。
斯密的学生大卫·李嘉图进一步发展了劳动价值论,并提出了马尔萨斯人口理论。
李嘉图的学说对经济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四、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兴起19世纪中叶,卡尔·马克思和弗里德里希·恩格斯提出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开辟了西方经济思想史上的一个新时代。
他们批判了古典经济学中的剩余价值理论,并提出了资本主义经济的内在矛盾和不可避免的崩溃。
马克思主义经济学对西方经济思想产生了重大影响,并为后来的经济学家提供了许多思考的方向。
五、新古典经济学的崛起19世纪末至20世纪初,新古典经济学逐渐兴起。
新古典经济学的代表人物包括阿尔弗雷德·马歇尔和威廉·斯坦利·杰文斯等。
他们提出了边际效用理论和边际生产力理论,将经济学的研究重点从价值理论转向个体行为和市场机制。
六、凯恩斯主义经济学的兴起在20世纪30年代的经济大萧条中,约翰·梅纳德·凯恩斯提出了凯恩斯主义经济学,对传统的经济学理论进行了颠覆性的挑战。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二节 经济法产生原因分析
法与经济的关系 法律不是创造了社会,而是来源于社会,是对社会现实的反映。——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马克思的经典理论。 但不可否认,法律对于现实生活有能动作用。 法律对经济的作用。
二、经济法产生的理论基础
公私法划分的理论 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的理论。 管的越少的政府就是越好的政府,在那时,以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私有财产权无限制三大原则为核心的私法占据着社会的统治地位。
三、经济法产生脉络
三句话:语源于法国,产生于德国,发展在东西方国家。 语源于法国 1755年,法国空想共产主义者摩莱里(Morelly)——《自然法典》中提出“经济法”概念,其含义是未来社会里自然和人工产品的分配法。 1842年,法国另一空想共产主义者德萨米(Dezamy)——《公有法典》,其含义也是关于分配的法。可见,空想主义者谈论的经济法是在未来理想社会公平分配财富的分配法。 最早提出比较接近近现代经济法概念的是法国著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家蒲鲁东——认为法律应通过普遍和解来解决社会生活矛盾,为此要改组社会,由“经济法”来构成新社会组织的基础。
第二讲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第一节 经济法产生和发展概况
区分两个不同概念 “经济法”一词的产生与“经济法”的产生,二者不同 含义不同 范畴不同 语词学,法史学 两者不同步
二、把握两种观点
经济法产生的学说 古代说——经济法是随着国家的产生而产生 近现代说——经济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具体说是资本主义发展到垄断阶段的产物 采近现代说
新中国成立后的经济法历史,用四个字概括:全,大,中,无。 全:计划经济时期,社会主义不存在私法,全是公法。 大:借鉴苏联“纵横统一说”,纵向和横向的经济关系都由经济法调整,民法地位很低,仅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经济法空前发展。 中:1986年《民法通则》颁布后,确立民法地位,经济发发展陷于低谷,范围缩小,财政税收、金融、工商。 无:不存在经济法。横向的由民法调整,纵向的由行政法调整,不存在经济法。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经济法是指以调整经济生活、维护经济秩序和促进经济发展为目的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在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逐步形成并得到广泛实施的一套法律体系。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与国内与国外的政治、经济、社会等因素密切相关。
国内的经济法产生与发展主要是在新中国建立后的社会主义改革开放进程中逐步形成的。
建国初期,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低下和社会主义制度的确立,经济法还处于起步阶段。
随着国家经济发展的需求和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建立,经济法逐渐得到了广泛的关注和实施。
特别是1980年代以来,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全面推进,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经济法的体系逐步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也得到了进一步改革和完善。
国外的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过程则与不同国家的历史和国情有关。
在西方发达国家,经济法的产生主要是在工业革命后的工商业发展过程中。
随着市场经济逐渐形成,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和商业活动的正常进行,相关经济法的规范逐步形成并发展起来。
英国的公司法、美国的反垄断法等,都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出台的重要经济法规。
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各国之间的经济法也开始趋同,并出现了一些国际经济法规范,如《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等。
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都是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调整经济活动的秩序,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金融法、税法等多个方面,它们共同构成了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
经济法的发展离不开立法机关的不断完善和调整,同时也需要依法行政机关的有效监督和执法。
只有确保经济法的有效实施,才能保障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浅析经济法在中西方国家的发展历程
浅析经济法在中西方国家的发展历程一、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轨迹(一)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经济法”一词最早见于法国空想主义者摩莱里的着作《自然法典》中,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盛行重商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主张政府对本国经济给予扶助,甚至不惜通过战争以打击?排挤外国的同业竞争者?这一时期,经济法缺乏产生的现实基础?自18世纪到19世纪末,资本主义处于自由市场阶段,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崇尚亚当·斯密古典市场经济理论和理性主义国家职能说?资本主义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国家充当“守夜人”的角色,政治统治成为国家的中心职能?国家虽然也要对一些社会经济进行管理,但从属于国家的政治统治[1]?这一时期,西方国家的行政法尤其是民商法得以高度发展,行政法和民商法的发展没有为国家干预意义上的经济法留下多少余地?自19世纪末到20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各种矛盾日益激化,经济危机连续发生?特别是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使不少国家遭到重创?各国政府为了解决危机带来的问题,纷纷打破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绝对界限而全面介入经济生活?这时期主流经济学是国家干预主义说,代表人物为凯恩斯?他在1936年发表的《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系统提出了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系列观点和政策主张?可见,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看不见的手”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需要,要解决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只能运用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由于政府介入经济生活,打破了传统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划分界限,在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单纯的公法和私法手段都不能解决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需要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这就是经济法?20世纪70年代后,国家干预主义遭到质疑,以供给学派为代表的经济自由主义卷土重来时期,凯恩斯主义的统治地位被新经济自由主义所取代?供给学派不反对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必要的干预,但坚决反对国家过多和全面的干预?认为经济生活应以市场直接的自我调节为主,国家间接的宏观调节为辅?(二)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发展概况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法产生之前,调整经济关系的主要是民商法?最初,资本主义国家十分重视市场秩序规制立法,20世纪中期以来,西方国家都强调对经济实行宏观管理与监督,着手制订各种不同的计划,试图在“无形之手”和“国家之手”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点[2]?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市场竞争自由与政府调控权威相得益彰?德国经济法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世纪末至一战前),这时期的主要立法是1894年德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的第一部法律——《保护商标法》,1896年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斗争法》?第二阶段(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颁布的经济法有《一般授权法》?《关于限制契约的最高价格的通知》?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当时的魏玛共和国为了恢复被战争破坏的经济,一方面废除了战时经济统制法,另一方面又沿袭战时经济法的立法原则,先后颁布了《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防止滥用经济权法令》等一系列经济法,从而开创了把经济法这个概念明确用于立法本身的先例[3]?第三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二战后德国分裂为东德和西德?西德在美国自由民主思想的影响下,走上了“第三条道路”,实行社会市场体制?战后初期,根据占领军的指令,实行《反卡特尔法》?1966—1967年德国发生了经济危机,为了保障经济持续增长,颁布了《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法》,该法是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日本政府借助经济法通过两种方式介入市场,亦即经济法通过两种方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其一,维持竞争秩序,发挥市场机能;其二,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及市场运行予以规制,发挥政府调控作用[4]?日本经济法产生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两次世界大战期间),20世纪初期,日本资本主义经济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垄断资本主义逐渐形成和壮大?日本的卡特尔在明治中期已产生,最初,日本对卡特尔采取保护与扶植的政策?日本政府先后颁布《出口组合法》和《重要出口商品生产组织法》,它们属于规制未加入卡特尔的组织使之从属于卡特尔的强制卡特尔法,1931年《重要产业统制法》和1932年《工业组合法》也是促进卡特卡的法律[5]?第二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二战后,日本统治者在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过程中,非常重视运用经济手段调整和管理经济,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为了防止已被解散的财阀复活垄断资本,日本政府于1947年颁布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还颁布了《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法》?1952年始,日本进入20年高速发展期,这时期的重要立法有《企业合理化促进法》?《中小企业基本法》?《农业基本法》?《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等?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围绕摆脱危机?振兴经济?通过立法活动不断完善原有的各种经济法,这一时期主要的立法有《投机防止法》?《稳定国民生活紧急措施法》?《石油供应适度化法》?《关于能源使用合理化的法律》?《中小企业破产互助法》?美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世纪末至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前),产业革命完成后,美国出现了对自由竞争产生极大妨碍的垄断,引起了人们普遍忧虑和不满?美国政府审时度势,主动出面干预,颁布了一系列反垄断和反限制竞争的法律?主要经济立法有:1890年国会通过了《保护贸易和商业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后又通过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二阶段(自1929年经济危机爆发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1929年世界性经济危机使美国经济遭到毁灭性的打击?罗斯福上任后,通过颁布经济立法全面干预经济生活?这期间,美国颁布了70多部经济法令,如《紧急银行条例》?《金融改革法案》?《产业复兴法案》?《土壤保护法》?《新农业法》?《国家劳动关系法》?《恢复和救济法》等[6]?第三阶段,二战后,美国运用凯恩斯主义理论,自觉用经济立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手段则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和发展的一种经常性和必然性手段?这时期的主要经济立法有1981年《经济复兴税法》?《经济复兴法》和1986年《税法》等?二、中国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轨迹(一)中国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中国在改革开放前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在当时,计划是国家用来配置资源的唯一方式?事实证明,在建国初期我国选择计划作为资源配置的方式符合当时社会要求,它有利于集中有限的资源去办急需的事业,使我国迅速从经济废墟里恢复过来?但在计划经济完成它的历史使命后,我国没有把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人类20世纪的经济实践和理论研究显示了计划经济的失败源于它的两大内在的弊端:一是信息机制障碍,二是激励机制障碍?经验表明,计划经济体制也许具有学习别人先进的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的能力,但自身却不具有创造新的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的能力?计划体制除其内在的缺陷外,其不足之处还在于它的实施有赖于计划的主体——政府官员的高效性和无私性?由于政府内各行为主体按照自己的利益来行动,具体负责的公务员又缺乏竞争意识和对成本的关心,政府的活动无法如人民所期望的那样做到有效率,政府官员的“经济人”本性,使政府干预的结果往往背离其初衷,从而导致“政府失灵”?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和缺乏民主的政治体制相结合,诱发了,使我国经济处于崩溃的边缘?中国自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就是党和政府面对“合法性危机”而重建严重受损的合法性基础的过程,它顺应了时展的需求,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下,由计划作为唯一的资源配置手段必然会使我国经济体制失去效率和发展动力,引发社会危机?国家干预的失败必然要求在计划体制中引入市场力量,在“国家之手”和“市场之手”的结合过程中,中国的经济法也就产生了?随着人们对计划和市场两种调节手段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改革初开始认识到单一的计划经济的不足,从而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模式;第二阶段:从十二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四大,实行共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第三阶段:党的十四大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提供制度保障的经济法也相应地经历了由产生初期的不成熟到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二)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发展概况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历程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79年至1992年),这是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初步发展时期;第二阶段(1992年以来),这是中国经济法勃兴和走向成熟时期?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转换,经济法在中国诞生了?1979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改革开放以来的首部经济法?这期间的经济法还有《统计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此外还有大量由国务院制定的经济行政法规?随着经济法的兴起,民商法也产生和发展起来,《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民事法律相继通过?党的十四大在对国内外形势作了正确分析后,做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历史性选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抓住法制建设的契机,重视经济立法,从而使我国经济法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经济法体系?这一阶段,市场规制法异军突起,和先前发展起来的宏观调控法组成了我国经济法的主体部分?这时期的经济法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招标投标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审计法》?《价格法》?《劳动法》等?三、中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差异性及启示中西方经济法的基本特征是相同的,都是国家为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矫正市场机制的不足,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干预?协调?平衡和调节,实现社会公平和效率的兼顾,实现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和可持续发展[7]?中西方经济法赖以生成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差异,从而决定了中西经济法生成差异,通过对中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历史轨迹的分析,笔者认为中西方经济法的差异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从经济法的生成背景及启动因素而言,我国经济法并非脱胎于自由竞争的经济环境,并非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水到渠成的产物,而是政府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作为法制工程的一部分,同时亦是国家作为主体在应对外部挑战与时代要求时的一种积极回应[8]?所以,中国经济法并非社会内部自发产生,其产生实际上是政府自觉地从无微不至的管理到不断放权的过程,属于政府推进型?而西方经济法则是在自由市场经济向垄断市场经济转变的背景下产生的,其具体途径为市场失灵——民商法无以弥补——为限制自由主义国家进行干预——经济法产生,其为市场经济内部不断完善的产物,属于自然演进型?其次,经济法生成的法制环境也有很大的区别?我国由于漫长的封建专制统治及相应的自给自足封闭的经济形式,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对市场经济的扼杀存在观念的影响,导致我国市场经济基础薄弱,横向经济关系萎缩,反映在法律和受苏联否认私法上,即为民商法缺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微观经济日渐放开,政府职能也不断转变,民商法?经济法等几乎同时上马?西方的市场经济是不断发展逐渐自然成熟的,故与此相对应,各种调控经济行为的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从孕育?分离,到独立?成熟的不断发展的过程?在刑法?民商法及行政法充分发展之后,经济法也自然分娩了?西方经济法是在民商法发达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产生是为了弥补民商法行政法调节经济关系的不足,走的是一条“反民法”?“异民法”的道路?而中国经济法是民商法缺位下发展起来,其产生并非为弥补民商法不足,而是与民商法同生同荣?共同发展?最后,经济法生成的路径存在很大差异?在西方经济法体系形成过程中,市场规制法先于宏观调控法产生?市场规制法产生于私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宏观调控法产生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而在中国经济法体系中,最先产生的是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是在经济法得到初步发展后才产生的[9]?两者社会本位形成路径也完全不同?西方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在个体本位上发展起来,是对个体本位的扬弃,中国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由国家本位发展而来,是对国家本位的修正?中国经济法产生于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发展起点在于规范政府干预经济行为;西方经济法产生于自由市场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发展起点在于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从上述分析可以得知,中西方经济法存在很多的差异,有着不同的产生发展历史轨迹和规律,所要面对的问题和肩负的任务是不同的?中国经济法矗立的现实基础是还不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既要克服市场失灵也要培育和发展市场,同时,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属于政府推进型的,加之我国经济法发源于计划经济体制,为了发挥市场经济基础作用和警惕干预的滥用,我国经济法还肩负规范和约束政府的经济行为的重任?历史表明,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其现在可能的选择[10]?我们不能忽视中西方经济法的差异的客观存在?目前,我国经济法学界大多从中西方经济法一致的假设出发,仅以西方经济法为参照系来论证经济法的一般规律?如果不结合中国国情,则完全有可能导致以西方经济法的个性来代替中国经济法的个性,进而以西方经济法的个性代替整个经济法的共性[11],因而分析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特殊性应成为研究中国经济法理论的起点,只有把握了中国经济法成长的独立性才能获得对中国经济法的正确认识,也只有从这里入手才能真正建立起中国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对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路径来说,正确的选择应该是抛开西方经济法学说对我们的束缚,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基础出发,建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法?。
法经济学发展沿革综述
NO.08,2009 金卡工程·经济与法法经济学发展沿革综述□陈伟华(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2007 研广西桂林541000)2009 年08 期摘要:法经济作为法学与经济的交叉学科,随着经济学帝国主义在全球的扩张。
日益受到人们的重视。
本文通过法经济的历史渊源和形成与发展为入口,进而对在中国法经济学的发展作评述。
关键词:法经济学; 法学; 历史; 评述一、法经济学的界定与路向对于法经济学(the Economics o f t he law),这样一个有着众多名称的学科来说来,就笔者引用的法经济学(the Economics o f t he law)在西方学者那里还有"Lexeconics"的名称。
此外,还有"法和经济(" Law and Econ-m ic s)、"经济分析法学(" Jurisprudence of Economic Analysis),法律--经济学(Law-Economics)、经济法理学(Ec on omic Ju rispru dence)、法律的经济方法(Economic Approach t o law)、法律经济学(Leg al E conomics)等。
在这众多的名称中,波斯纳认,有Economics of t he law 比用Law and Econ-omics 更清楚、明确、故更合适[1]。
以上是国外学者的名称的的分岐,国内学者似乎大多数接受了波斯纳的提法, 但钱弘道教授却认为从经济学角度看,考虑因循"制度经济学"、"新制度经济学"这种命名传统,并且考虑产权经济学、宪法经济学、刑法经济学这类分支的名称容易被大家接受,"法律经济学"也应该是一个合适的名称。
但从法学角度看,"经济分析法学"则更能反映该学科的持征[2]。
中西经济法发展
一、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轨迹(一)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经济法”一词最早见于法国空想主义者摩莱里的著作《自然法典》中,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出现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资本主义原始积累时期,盛行重商主义市场经济理论,主张政府对本国经济给予扶助,甚至不惜通过战争以打击、排挤外国的同业竞争者。这一时期,经济法缺乏产生的现实基础。自18世纪到19世纪末,资本主义处于自由市场阶段,多数资本主义国家崇尚亚当·斯密古典市场经济理论和理性主义国家职能说。资本主义国家在社会经济领域国家充当“守夜人”的角色,政治统治成为国家的中心职能。国家虽然也要对一些社会经济进行管理,但从属于国家的政治统治[1]。这一时期,西方国家的行政法尤其是民商法得以高度发展,行政法和民商法的发展没有为国家干预意义上的经济法留下多少余地。自19世纪末到20世纪70年代,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资本主义国家内部的各种矛盾日益激化,经济危机连续发生。特别是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使不少国家遭到重创。各国政府为了解决危机带来的问题,纷纷打破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绝对界限而全面介入经济生活。这时期主流经济学是国家干预主义说,代表人物为凯恩斯。他在1936年发表的《就业、利息与货币通论》系统提出了国家干预经济的一系列观点和政策主张。可见,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阶段以后,“看不见的手”已不能完全适应市场需要,要解决市场中存在的问题,只能运用国家干预经济的手段。由于政府介入经济生活,打破了传统的市民生活和政治生活的划分界限,在经济生活中出现了单纯的公法和私法手段都不能解决的经济关系。这种经济关系需要一个新的法律部门来调整,这就是经济法。20世纪70年代后,国家干预主义遭到质疑,以供给学派为代表的经济自由主义卷土重来时期,凯恩斯主义的统治地位被新经济自由主义所取代。供给学派不反对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进行必要的干预,但坚决反对国家过多和全面的干预。认为经济生活应以市场直接的自我调节为主,国家间接的宏观调节为辅。(二)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经济法产生发展概况西方资本主义经济法产生之前,调整经济关系的主要是民商法。最初,资本主义国家十分重视市场秩序规制立法,20世纪中期以来,西方国家都强调对经济实行宏观管理与监督,着手制订各种不同的计划,试图在“无形之手”和“国家之手”之间找到一个最佳点[2]。德国的社会市场经济体制的市场竞争自由与政府调控权威相得益彰。德国经济法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世纪末至一战前),这时期的主要立法是1894年德国颁布了反不正当竞争的第一部法律——《保护商标法》,1896年出台了《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斗争法》。第二阶段(两次世界大战期间),第一次世界大战期间,德国颁布的经济法有《一般授权法》、《关于限制契约的最高价格的通知》。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当时的魏玛共和国为了恢复被战争破坏的经济,一方面废除了战时经济统制法,另一方面又沿袭战时经济法的立法原则,先后颁布了《卡特尔规章法》、《煤炭经济法》、《钾盐经济法》、《防止滥用经济权法令》等一系列经济法,从而开创了把经济法这个概念明确用于立法本身的先例[3]。第三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二战后德国分裂为东德和西德。西德在美国自由民主思想的影响下,走上了“第三条道路”,实行社会市场体制。战后初期,根据占领军的指令,实行《反卡特尔法》。1966—1967年德国发生了经济危机,为了保障经济持续增长,颁布了《促进经济稳定和增长法》,该法是实行宏观调控的重要法律。日本政府借助经济法通过两种方式介入市场,亦即经济法通过两种方法反作用于经济基础:其一,维持竞争秩序,发挥市场机能;其二,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及市场运行予以规制,发挥政府调控作用[4]。日本经济法产生发展大致经历了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两次世界大战期间),20世纪初期,日本资本主义经济结构发生了明显的变化,垄断资本主义逐渐形成和壮大。日本的卡特尔在明治中期已产生,最初,日本对卡特尔采取保护与扶植的政策。日本政府先后颁布《出口组合法》和《重要出口商品生产组织法》,它们属于规制未加入卡特尔的组织使之从属于卡特尔的强制卡特尔法,1931年《重要产业统制法》和1932年《工业组合法》也是促进卡特卡的法律[5]。第二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后),二战后,日本统治者在恢复和发展经济的过程中,非常重视运用经济手段调整和管理经济,制定了大量的经济法。为了防止已被解散的财阀复活垄断资本,日本政府于1947年颁布了《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正交易的法律》,还颁布了《排除经济力量过度集中法》。1952年始,日本进入20年高速发展期,这时期的重要立法有《企业合理化促进法》、《中小企业基本法》、《农业基本法》、《消费者保护基本法》等。20世纪70年代以来,日本围绕摆脱危机、振兴经济、通过立法活动不断完善原有的各种经济法,这一时期主要的立法有《投机防止法》、《稳定国民生活紧急措施法》、《石油供应适度化法》、《关于能源使用合理化的法律》、《中小企业破产互助法》。美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大致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19世纪末至1929年世界经济危机前),产业革命完成后,美国出现了对自由竞争产生极大妨碍的垄断,引起了人们普遍忧虑和不满。美国政府审时度势,主动出面干预,颁布了一系列反垄断和反限制竞争的法律。主要经济立法有:1890年国会通过了《保护贸易和商业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后又通过了《克莱顿法》和《联邦贸易委员会法》。第二阶段(自1929年经济危机爆发至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1929年世界性经济危机使美国经济遭到毁灭性的打击。罗斯福上任后,通过颁布经济立法全面干预经济生活。这期间,美国颁布了70多部经济法令,如《紧急银行条例》、《金融改革法案》、《产业复兴法案》、《土壤保护法》、《新农业法》、《国家劳动关系法》、《恢复和救济法》等[6]。第三阶段<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二战后,美国运用凯恩斯主义理论,自觉用经济立法作为国家干预经济的法律手段则成为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存在和发展的一种经常性和必然性手段。这时期的主要经济立法有1981年《经济复兴税法》、《经济复兴法》和1986年《税法》等。二、中国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轨迹(一)中国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历史背景中国在改革开放前实行的是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体制。在当时,计划是国家用来配置资源的唯一方式。事实证明,在建国初期我国选择计划作为资源配置的方式符合当时社会要求,它有利于集中有限的资源去办急需的事业,使我国迅速从经济废墟里恢复过来。但在计划经济完成它的历史使命后,我国没有把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换。人类20世纪的经济实践和理论研究显示了计划经济的失败源于它的两大内在的弊端:一是信息机制障碍,二是激励机制障碍。经验表明,计划经济体制也许具有学习别人先进的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的能力,但自身却不具有创造新的科学知识和生产技术的能力。计划体制除其内在的缺陷外,其不足之处还在于它的实施有赖于计划的主体——政府官员的高效性和无私性。由于政府内各行为主体按照自己的利益来行动,具体负责的公务员又缺乏竞争意识和对成本的关心,政府的活动无法如人民所期望的那样做到有效率,政府官员的“经济人”本性,使政府干预的结果往往背离其初衷,从而导致“政府失灵”。高度集权的计划经济和缺乏民主的政治体制相结合,诱发了文化大革命,使我国经济处于崩溃的边缘。中国自1978年以来的改革开放,就是党和政府面对“合法性危机”而重建严重受损的合法性基础的过程,它顺应了时代发展的需求,极大地解放了生产力。在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下,由计划作为唯一的资源配置手段必然会使我国经济体制失去效率和发展动力,引发社会危机。国家干预的失败必然要求在计划体制中引入市场力量,在“国家之手”和“市场之手”的结合过程中,中国的经济法也就产生了。随着人们对计划和市场两种调节手段认识的不断深化,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第一阶段:改革初开始认识到单一的计划经济的不足,从而实行计划经济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模式;第二阶段:从十二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四大,实行共有制基础上的有计划的商品经济;第三阶段:党的十四大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为我国经济体制改革提供制度保障的经济法也相应地经历了由产生初期的不成熟到逐步走向成熟的过程。(二)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发展概况中国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历程可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从1979年至1992年),这是中国经济法的产生和初步发展时期;第二阶段(1992年以来),这是中国经济法勃兴和走向成熟时期。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有计划的商品经济体制的转换,经济法在中国诞生了。1979年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是改革开放以来的首部经济法。这期间的经济法还有《统计法》、《森林法》、《土地管理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此外还有大量由国务院制定的经济行政法规。随着经济法的兴起,民商法也产生和发展起来,《经济合同法》、《民法通则》、《婚姻法》、《继承法》等一系列重要的民事法律相继通过。党的十四大在对国内外形势作了正确分析后,做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制的历史性选择。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抓住法制建设的契机,重视经济立法,从而使我国经济法进入了一个前所未有的快速发展时期,初步形成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经济法体系。这一阶段,市场规制法异军突起,和先前发展起来的宏观调控法组成了我国经济法的主体部分。这时期的经济法主要有《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广告法》、《招标投标法》、《税收征收管理法》、《预算法》、《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审计法》、《价格法》、《劳动法》等。三、中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的差异性及启示中西方经济法的基本特征是相同的,都是国家为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矫正市场机制的不足,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而进行干预、协调、平衡和调节,实现社会公平和效率的兼顾,实现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和可持续发展[7]。中西方经济法赖以生成的经济、政治、文化等因素的差异,从而决定了中西经济法生成差异,通过对中西方经济法产生发展历史轨迹的分析,笔者认为中西方经济法的差异主要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从经济法的生成背景及启动因素而言,我国经济法并非脱胎于自由竞争的经济环境,并非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水到渠成的产物,而是政府在改革开放过程中作为法制工程的一部分,同时亦是国家作为主体在应对外部挑战与时代要求时的一种积极回应[8]。所以,中国经济法并非社会内部自发产生,其产生实际上是政府自觉地从无微不至的管理到不断放权的过程,属于政府推进型。而西方经济法则是在自由市场经济向垄断市场经济转变的背景下产生的,其具体途径为市场失灵——民商法无以弥补——为限制自由主义国家进行干预——经济法产生,其为市场经济内部不断完善的产物,属于自然演进型。其次,经济法生成的法制环境也有很大的区别。我国由于漫长的封建专制统治及相应的自给自足封闭的经济形式,以及新中国成立初期对市场经济的扼杀存在观念的影响,导致我国市场经济基础薄弱,横向经济关系萎缩,反映在法律和受苏联否认私法上,即为民商法缺位。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转轨,微观经济日渐放开,政府职能也不断转变,民商法、经济法等几乎同时上马。西方的市场经济是不断发展逐渐自然成熟的,故与此相对应,各种调控经济行为的法律制度也经历了从孕育、分离,到独立、成熟的不断发展的过程。在刑法、民商法及行政法充分发展之后,经济法也自然分娩了。西方经济法是在民商法发达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产生是为了弥补民商法行政法调节经济关系的不足,走的是一条“反民法”、“异民法”的道路。而中国经济法是民商法缺位下发展起来,其产生并非为弥补民商法不足,而是与民商法同生同荣、共同发展。最后,经济法生成的路径存在很大差异。在西方经济法体系形成过程中,市场规制法先于宏观调控法产生。市场规制法产生于私人垄断资本主义时期,宏观调控法产生于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时期;而在中国经济法体系中,最先产生的是宏观调控法,市场规制法是在经济法得到初步发展后才产生的[9]。两者社会本位形成路径也完全不同。西方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在个体本位上发展起来,是对个体本位的扬弃,中国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是由国家本位发展而来,是对国家本位的修正。中国经济法产生于计划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发展起点在于规范政府干预经济行为;西方经济法产生于自由市场经济向现代市场经济转换过程中,发展起点在于规范市场竞争行为。从上述分析可以得知,中西方经济法存在很多的差异,有着不同的产生发展历史轨迹和规律,所要面对的问题和肩负的任务是不同的。中国经济法矗立的现实基础是还不成熟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其既要克服市场失灵也要培育和发展市场,同时,由于我国市场经济属于政府推进型的,加之我国经济法发源于计划经济体制,为了发挥市场经济基础作用和警惕干预的滥用,我国经济法还肩负规范和约束政府的经济行为的重任。历史表明,人们过去做出的选择决定了其现在可能的选择[10]。我们不能忽视中西方经济法的差异的客观存在。目前,我国经济法学界大多从中西方经济法一致的假设出发,仅以西方经济法为参照系来论证经济法的一般规律。如果不结合中国国情,则完全有可能导致以西方经济法的个性来代替中国经济法的个性,进而以西方经济法的个性代替整个经济法的共性[11],因而分析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特殊性应成为研究中国经济法理论的起点,只有把握了中国经济法成长的独立性才能获得对中国经济法的正确认识,也只有从这里入手才能真正建立起中国的经济法理论体系。对于中国经济法的发展路径来说,正确的选择应该是抛开西方经济法学说对我们的束缚,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现实基础出发,建构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经济法。。
经济法的发展历程
经济法的发展历程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经济法逐渐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经济法旨在调节和规范市场经济活动,促进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入手,探讨经济法的演进和变革,以及对经济和社会的影响。
一、古代经济法的发展早在古代,人们就开始意识到对经济活动的规范和管理是必要的。
中国古代商业法则的发展历程可追溯至商周时代,商业合同、商标商号、销售代理和债务追索等事项已经在商事经济中得到了规范。
此外,在古代,一些国家还制定了税法和市场监管法规,如清代实施的《海关章程》、明清时期的税法《田赋制度》等。
这些经济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现代经济法的起步19世纪末,随着工业革命的到来,欧洲及其殖民地国家的经济飞速发展,对于实现市场自由化的需求越来越迫切。
于是,各国政府争相出台了一系列经济法规,如美国的《谢尔曼法案》、英国的《合同法》等,旨在对商业活动进行规范和管理。
同时,国际贸易的发展也促进了国际经济法的形成和发展。
1899年和1907年,海牙召开了两次国际和平会议,其中产生的《海军规约》和《陆战规约》等国际条约成为国际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三、经济法的成熟与完善20世纪,随着经济全球化和技术进步,各国政府的经济执法和规范化程度不断提高。
各种经济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从最初的简单条文到现在的包含多方面内容的经济法典,不断完善和发展。
同时,国际经济组织和贸易组织的建立,也促进了国际经济法的发展。
其中,以欧洲联盟为代表的区域性经济组织,在经济法的制定和执行方面,较其他国家和地区更为成熟。
欧洲联盟制定的《竞争法》、《执法规定》等经济法规,对于整个欧洲经济产业的发展和竞争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四、经济法的未来发展当前,世界各国经济的发展模式不断变化,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兴起,使经济法的发展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和挑战。
无论是解决创新领域的知识产权问题,还是应对数字经济的发展和数据保护问题,都需要经济法在新时代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以保障公平竞争和经济发展。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产生与发展的简易解读
经济法是指以经济为对象,调节和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产生和发展与国内外的经济形势、政治制度、法律体系等多方面因素有关。
在国内,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始于改革开放以来。
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催生了对经济活动的有效管理和规范。
1988年,中国起草了第一部经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标志着中国经济法的诞生。
其后,为了适应中国经济全面发展的需要,中国陆续通过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一系列经济法律法规,逐步完善了经济法律体系。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也在不断地完善和更新。
2015年,中国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成为了中国经济法律体系中的重要一环。
在国外,不同国家在不同的历史时期也产生了各自的经济法律体系。
在欧洲,经济法的发展与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有关。
18世纪的英国制定了《商业法典》和《海商法典》,奠定了现代商法的基础。
随着欧洲国家在19世纪的殖民扩张和对外投资的增加,国际贸易法也逐渐成为了研究热点。
20世纪初,美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兴起,推动了美国经济法的发展。
此外,国际组织如联合国、世界贸易组织等也制定了一系列涉及经济活动的国际法律法规,为全球经济合作提供了法律基础。
总的来说,经济法在国内与国外的产生和发展都与当时的经济形势、政治制度和法律体系密切相关。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速和数字经济的兴起,未来经济法律体系还将继续不断完善和更新,以适应新的经济实践。
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
能激励市场主体创造财富,更具有信 息优势,因而能产生更高的效率。
我不管有多少蛋糕,只要 我拿着分蛋糕的刀叉就行!
经济人在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过程中,如果没有有 效的制度约束,往往会不择手段,如果他们不能实 现收入的最大化,就会力图实施成本的最小化,比 如“搭便车” 、转嫁成本乃至侵权等,这几乎成了经 济人的一种天性偏好。这种偏好集中表现为他们的 本性并不追求生产性努力,而只追求分配性努力。 在经济活动中,并不力图把蛋糕做得更大,而只会 力图在有限的蛋糕中尽量得到最大的份额 。
德国垄断市场经济及其所引发的经济社会问题,是 德国大量制定这类新型法律规范的经济政治动因。
传统民商法无法满足解决这类经济社会问题的法律
需求,是德国制定这类新型法律规范的法律动因。
德国当时对这类新型法律现象的极大关注和开创性
的学术研究,又构成经济法产生的学术背景。如鲁
姆夫、卡斯凯尔、阿· 努斯鲍姆、杰· 海德曼等的研
(三)经济法在中国产生和发展的理论现点
漆多俊(2000)认为:1978年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 会以前,为经济法的初创阶段。这一时期,同其他社会主 义国家一样,中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颁行的经济法规仍属 于“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
首都经贸大学戴凤歧、李新新(1999)认为:中国的经 济法是在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改革开放后才产生的。 在这以前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国有企业依附于政府, 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政府只存在以行政指令直接指挥、 控制企业的活动,无须用法律调整它们之间以及他们与国 家。政府之间的关系。因此,在计划经济模式下,不具备 经济法产生的必要条件。
20%的制盐生产量和80%的铁路线。在体现和维护“私权 神圣”、“主体平等”、“意思自治”理念的传统民商法体 系下,大量垄断经济组织为追求利益的最大化便倚仗自身的 经济优势,肆意操纵市场,攫取超额垄断利润,在平等的形 式之下强化了实质的不平等,并不断推动周期性经济危机的 形成。
经济法的历史走向
经济法的历史走向经济法是指规范经济生活的法律体系,主要涉及到经济活动中的财产、商业、投资和劳动等方面。
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学分支,在其发展历程中也经历了多年的演变与发展。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历史走向角度出发,具体介绍其发展演变的主要历程。
一、古代经济法古代经济法起源于公元前2000年左右,当时的古代政权通过类似于今天的政治手段来规范经济生活,主要通过制定各种条例和法令,比如汉律、晋律等等。
这些法律内容涉及到了税收、贸易、工商等各方面,在当时起到了一定的规范作用。
二、中世纪经济法中世纪经济法主要在欧洲地区产生,当时政府为了控制市场,对商业行为进行强制管理,主要表现在价格控制、外汇管理、进出口限制、贸易管制等方面。
在这个时期,政府通过直接干预市场和对经济活动进行权力约束,来解决当时的一些经济问题。
三、现代经济法现代经济法产生于18世纪末期,这个时期伴随着工业化的到来,经济发展日益飞速发展,同时出现了一些新的经济行为和新的经济关系。
这个时期的经济法主要包括劳动法、财产法、公司法等等,同时政府对市场的干预也更加重视。
四、当代经济法当代经济法以全球化、自由市场和普惠性为特点,其主要特点是独立、颗粒势力和多元化的存在。
它通过制定各种法律和法规,为保护和规范市场经济提供法律基础。
现代经济法的发展体现了它的适应性,对于新出现的经济行为、经济关系、经济现象都能够进行创新,通过它的调整和规范解决经济领域的问题。
总之,历史的发展第描绘出了经济法的自我变革,由无到有的完善,已成为规范经济生活的一个重要法律系统。
从古代到当代,经济法的历程也可以看作是人类抽象理性的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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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法经济学的勃兴与法经济学的发展理性选择理论是主流经济学的基本理论前提,经济学帝国主义本质上就是理性选择理论在“非经济领域”的运用;法经济学大量借助理性选择理论来考察法律规则和制度,然而随着法经济学研究的深入,许多学者却对这项法经济学的理论基础表现出许多质疑和不满。
典型的例证是,一些学者从质疑理性选择理论到行为经济学的形成再到行为法经济学概念的提出,他们将矛头指向法经济学的一个重要理论根基一理性选择理论。
他们认为经济学的理性选择理论具有严重的缺陷,以此为基础产生的结论即使不应被直接拒绝,也是值得怀疑的。
其中,行为法经济学论者直接把焦点放在以波斯纳为代表的主流法经济学上。
在此,直接的动因在于行为经济学的兴起。
一、行为经济学的勃兴所谓行为经济学(BehairalEccncmicS顾名思义,就是指以人类行为作为基本研究对象的经济理论,它通过观察和实验等方法对个体和群体的经济行为特征进行规律性研究。
行为经济学认为,主流经济学半个世纪以来,一直将其理论建立在一种死板的假设基础上,即人的行为准则是理性的、不动感情的自我利益。
其实人也有生动活泼的另一面,即人性中也有情感的、非理性的、观念导引的成分。
人类的生活经验和社会实践表明,利他主义、社会意识、公正追求等品质和观念是广泛存在的,否则无法解释当代志愿者、环保运动等社会现象,无法解释许多超额奉献和献身精神,无法解释人类生活中许许多多“非物质动机”或“非经济动机”。
人本身就不是那么“理性”的,经济活动因此也不是那么“理性”的。
例如,股票市场并不是对公司的现实而是对投资者的情绪作出反应,而人的“表象”思维、心理定式、环境影响往往导致并不理性的错误。
行为经济学家们认为:事实上,从李嘉图、马克思到凯恩斯,几乎所有伟大的经济学家都把复杂的心理学纳入自己的思维之中。
与20世纪80年代初走红的理性预期学派一样,行为经济学大量采用心理分析(PsChanayi)的方法,对人们的经济行为进行研究,它以现实为基础构造理论,从而摆脱了传统理论以抽象的假设并且常常是脱离实际的假设为基础的分析方法的束缚,给经济学研究注入了生机与活力。
1992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贝克尔(GSBeckr1980)认为,经济学研究己进入第三阶段。
在第一阶段,经济学仅限于研究物质资料的生产和消费结构,即传统市场学;到了第二阶段,经济理论己扩大到全面研究商品现象,也就是研究货币交换关系;现在的第三阶段,经济学研究的领域己囊括人类的全部行为以及与之有关的全部决定。
?按照这种观点,行为经济学就是第三阶段经济学的骨干理论。
行为经济学的出现,在学术界引起了不同的反应。
许多学者积极欢迎,并认为它是“回归理智”的科学;而另外一些学者则不屑一顾,认为它没有多大发展前途。
从总体看,行为经济学的影响还在不断扩大:诸如美国普林斯顿大学、华盛顿大学、芝加哥大学等名牌学府都相继开设了“行为经济学”的正式课程;伊里诺斯大学和弗吉尼亚大学也开始了行为经济学研究;工商界对行为经济学也颇感兴趣,把它应用于广告、促销活动以及养老金计划。
纽约著名的万全证券(PudnileoriiS)公司还别出心裁地聘请哈佛大学的心理学教授给投资者们分析股市走势,结果取得了意想不到的好效果。
显然,行为经济学己经引起人们的广泛注意,而且越来越受到西方经济学界的关注与重视,其最明显的例子就是行为经济学家丹尼尔。
卡尼曼(DKhnman)和维农。
史密斯(VSnih)因在行为经济理论和实验经济学方面的杰出研究而获得2002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而在更早的1978年认知心理学家西蒙(HAsm〇)由于在“企业组织的决策行为”研究中所作的杰出贡献而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我们己没有理由怀疑行为经济学的存在价值与学术地位了。
正如许多经济学家所言,行为经济学在西方国家受到学界的关注,主要与主流经济学的无能有关。
这是行为经济学产生的背景。
同传统经济理论及其政策主张相比,行为经济学显得格外谨t慎它并没有立刻提出解决经济问题的政策主张和治国良方,它只是在长期被忽视的领域(人类行为)向传统理论发起攻击。
即便如此,它仍然具有划时代的意义。
因为它以观察和实验等实证性的方法,把几十年来一直在数学公式里兜圈子的经济学领回到它所研究的实际生活中来,并迫使那些不现实的理论家正视现实。
这就是行为经济学最大的贡献,也正是这一点,使得枯燥乏味的经济理论研究有了令人兴奋的转变,使经济学研究増添了应有的“人文主义”气息。
著名行为经济学家卡托纳(GogeKatma)等人认为,现代经济与古典经济的最大区别就在于经济活动的立足点发生了根本变化,物的经济为人的经济所替代,人从被收入、价格等经济提线牵动的经济木偶一跃成为经济活动的主体,经济过程中的任何一种现象性浮出都不外乎是社会个体域群体)的经济行为或聚合或沉淀的产物。
用卡托纳的话讲,“正是这些行为人通过自己的行为创造了经济”。
因此,现代经济现象在本质上己经成为一种人文现象,经济分析所要做的也“不再是研究产品的数量和价格之间、储蓄和流通之间抽象的关系,而是发现人的经济行为的特点和规律”。
行为经济学的崛起表明,“人及其行为”正在成为经济学研究的核心和主题,倡导并注重对人的经济行为的研究,为现代经济学建构了一个“充满人性和人类价值”的理论框架,使经济学成为人的科学,人成为经济学的主体。
这里所说的“人是主体”有着不同于常识认知的特殊含义,系指五个方面:社会经济的发展是由人类主体有目的的经济活动构成的,社会经济发展的规律说到底是人类主体有目的的行为色彩浓厚得多的时候,艾伦。
格林斯潘的行为举止会是什么样。
我们当然无法获知。
但是有一件事我们的确知道:80年后他的行为会与今天截然不同。
这有点酷。
”在于2001年出版的一本行为经济学论文学制视角下贸易经济学科建设和教学体系发展再分析通过经济学原理提高农业经济效益的方法关于我国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的法经济学特征独立学院宏观经济学教学效果的提升途径经济学信息范式理论的基本假设与辨析从经济学角度分析公允价值和市场价值浅谈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及经济学分析经济学和经济法基础课程融通教学试论宏观经济学教学方法的运用渔业经济学科的前沿与现实集的序言中,其中三位经济学家一卡内基一梅隆研究所的乔治。
洛文斯坦、加利福尼亚理工学院的科林。
卡梅勒和伯克利加州大学的马修。
拉宾写道:“我们的预见是,一切经济学都将被视为行为经济学。
”当然,作为一门新兴学科,行为经济学还存在着某些不足:尚没有形成完整的理论体系;有关学者没有足够的心理及行为科学知识,或者缺乏经济研究所需要的数学基础;没有严格的理论逻辑。
因此,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西蒙(HAsm〇n)认为,目前的行为经济学“不是单一的、特定的理论,而是对人类行为新古典假设的实证检验,并根据检验结果进一步修正理论”。
不过,随着研究的发展与深入,行为经济学应该会发展完善,在经验中验证传统经济理论的有效性,同时建立新的能够正确描述人类经济行为的经验定律,并且形成特定的、完整的理论体系,以彰显其理论基础的坚实性与作为学科的成熟性。
二、行为法经济学一-行为经济学在法经济学中的反映行为法经济学(BhavioalLwandEoononis的研究肇始于1974年西蒙对经济学中的“理性经济人”作出的系统批评和提出“有限理性”的概念,?认为当事人在经济决策过程中面临认知和计算能力两方面的局限性。
“有限理性”的提出,引发了经济学家和心理学家开始联袂研究经济行为的发生机制和实际决策过程如何影响最终作出的决策。
到20世纪70年代末,丹尼尔。
卡尼曼(DanielKahnanan)和阿莫斯。
特维斯基(AmosTvesky通过吸收实验心理学和认知心理学等领域的最新研究成果,把心理学和经济学有机结合起来,重构了西方主流经济学特别是新古典经济学)中的理性选择模型,形成了真正意义上的“行为经济学学派”。
随着“经济学帝国主义”向法学研究领域的延伸一--法经济学研究的发展,法经济学背后的“理性选择理论”的局限开始引起法经济学界的注意。
如托马斯?尤伦在《法和经济学中的理性选择》(1997)—文中对理性选择理论的批评,特别是J〇lSntir和Taa的《法律经济学的行为方向》(1998)—文的发表,标志着行为经济学正式进入法学研究领域一--“行为法经济学”开始崛起,由此开启了法经济学领域的“行为革命”。
大多数学者公认的行为法经济学定义为:运用行为科学和心理学的成果更好地解释法律所追求的目标以及实现这些法律目标的手段,提高法经济学的预测力和解释力。
(②行为法经济学把行为经济学的理论与研究成果引入法经济学分析中,其重心落在主流经济学的某些基本假设与人类的真实行为不一致。
他们认为建立在反映非现实的人类行为的基本假设上的分析结论会导致错误的预测,通过运用实证研究(行为实验)心理学理论分析来全面验证理性选择理论。
行为法经济学的主要观点是在质疑理性选择理论中的理性预期、?效用最大化、稳定偏好、拥有充分的信息处理能力四大假设的基础上,?提出反映人类真实行为的有限理性、有限意志、有限自利,这些因素会使人们作出与理性选择理论相悖的决策,即“反常现象”其具体内容包括:有限理性行为经济学研究表明,在许多情况下,行为人并不总能实现最大化,甚至也不追求最大化,不根据成本一收益比较,而是根据其他依据决策,表现出有限的理性。
“有限理性”突破了主流法经济学他即主流经济学)中的“理性经济人”的假设,?主张以“有限理性”假设作为分析基础。
行为法经济学认为人类行为偏离理性选择理论的无限理性主要体现在两方面:一方面,决策过程中的真实判断行为表现出与理性预期所推断的无偏预测的系统偏差,即有限理性会导致人作出判断误差。
启示和偏见(HuiisandBiaeS)通过影响行为人对未来时间的概率判断,来改变行为人的最终决策。
这在行为法经济学中早己观察到,并进行了分析。
启示具体包括了代表性启示、现成性启示;偏见包括过于自利偏见(SelfsevingBia)、自信偏见、偏见的自我强化、“事后诸葛亮”偏见、固执先见、潜意识偏见等。
?另一方面,人类决策偏离了理性选择理论中的预期效用理论。
?其中禀赋效应(End_ntEfec)是偏离预期效用理论的最典型例子。
此外,框架效应(FanjigEft、沉没成本(SukC〇t与禀赋效应一样,都对人类决策产生影响,使得人类决策行为有时出现与最大化目标不一致的现象。
?法律中行为人常常不能表现出充分的理性。
有限意志理性选择理论认为,行为人对自己的效用函数有着清醒认识,并能使之符合最大化要求,行为人具有完全的意志能力。
而行为经济学则强调,限于有限意志,人们往往不能坚持选择与最大化自身总体效用相一致的行为。
行为法经济学将有限意志归结到习惯、传统、嗜好,生理欲望(CavjngS)以及多重自我(MutlSelv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