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监会:商业银行现场检查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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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9.09•【文号】银监办通[2003]42号•【施行日期】2003.09.0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外资银行现场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银监办通[2003]42号)北京、天津、上海、江苏、福建、湖北、广东、海南、四川、重庆、云南省(自治区、直辖市)银监局(筹),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市银监局(筹):为加强对外资银行的监管,银监会定于2003年下半年对部分外资法人机构和外国银行分行实施现场检查。

检查采取统一组织、抽调人员、集中检查的方式,对2家法人机构和2家分行实施重点检查,同时对被检查的外资法人机构实行骆驼评级试点、外国银行分行实行ROCA评级试点。

为此,须挑选部分外资银行监管人员参加骆驼评级、ROCA评级操作手册的制定、培训以及现场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此次检查是银监会成立后对外资银行实施的第一次现场检查,通过检查要达到掌握外资银行经营与风险情况,促其稳健经营,以及试行新的监管评价体系,锻炼外资银行监管队伍的目的。

各银监局应予以高度重视,严密组织,认真落实,做好现场检查工作。

二、各银监局应根据《关于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附件1)及《关于对外国银行分行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附件2)要求,结合本局实际情况,统筹安排2003年下半年外资银行监管工作。

在确保完成银监会统一组织实施的现场检查任务的基础上,组织实施对辖内外资金融机构的其他现场检查项目。

三、各银监局应据实填报《外资银行监管人员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推荐2名以上外资银行监管业务骨干参加统一组织实施的现场检查工作,于9月15日前通过OA报银监会银行监管三部。

附件:1.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2.对外国银行分行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3.外资银行监管人员情况统计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二00三年九月九日附件1 对外资法人机构实施现场检查的指导意见根据银监会工作部署,定于2003年下半年对部分外资法人机构进行一次全面现场检查,检查分银监会统一组织实施的检查和各银监局自行安排的检查两部分,为保证工作有序进行,现就银监会关于检查工作的安排和要求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银监会统一组织的检查项目(一)检查对象厦门国际银行(不含澳门国际银行)、宁波国际银行。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的通知(2007修改)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的通知(2007修改)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的通知(2007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7.07.03•【文号】银监发[2007]55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的通知(银监发[2007]55号)各银监局:现将修改后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七月三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场检查规程一、总则(一)为规范现场检查工作,进一步提高现场检查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二)本规程适用于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的全面和专项现场检查。

(三)本规程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众存款的金融机构以及政策性银行。

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现场检查,适用本规程。

(四)本规程所指的现场检查包括检查准备、检查实施、检查报告、检查处理和检查档案整理五个阶段。

(五)在实施现场检查时,检查组应根据被查单位的规模、业务范围和业务的复杂程度,选择相应的检查程序。

(六)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施现场检查,应当遵循依法、公正和效率的原则。

(七)检查人员应依法开展工作,遵守银监会“约法三章”、廉洁自律的要求,认真执行《银监会系统监管人员现场检查若干纪律规定》,忠实履行职责,遵守保密规定,不得在现场检查中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检查准备阶段(一)立项主监管员承担日常持续性监管的主要责任,其根据对被监管机构风险监测情况、风险评级结果,及以往现场检查报告,在与现场检查人员充分商讨的基础上,制定年度或监管周期现场检查计划,进行现场检查的立项,并与现场检查人员一起进行立项的审议,确定现场检查的时间和检查重点项目。

商业银行数据质量现场检查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数据质量现场检查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数据质量现场检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统计管理工作,有效防范风险,提高数据质量,促进**农村商业银行统计检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银监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是指总行稽核审计部对总行统计部门或支行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对统计部门和基层支行的数据统计管理工作、统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风险防范能力等所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的对象为本行总行数据统计相关部门及各支行。

第四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工作应遵循实效性、真实性、规范性的原则。

第五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的组织、实施由总行稽核审计部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定期报告”的制度。

第二章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的种类和内容第六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种类按检查内容不同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是指将全部数据统计工作作为检查内容,对被查行进行的实地现场检查;专项检查是指以数据统计工作中的某一方面工作或管理情况为特定检查内容,对被查网点进行的检查。

第七条统计检查的内容和重点由总行确定,并随业务发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整,常规性检查每季度一次,专项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一)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外部监管机构以及省联社统计法规、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外部监管报表及数据的报送质量情况,主要内容为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数据、非现场监管报表、客户风险统计和人民银行征信信息报送等(包括对统计报表执行表内、表间校验以及逻辑性、合理性检查);(三)营业部、支行综合统计报表的数据质量(包括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四)各类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合规性情况(包括统计指标归属制度及维护、统计应用系统操作与维护、报送时限等),重点是资产质量和赢利水平数据的可靠性;(五)统计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设、统计资料整理、统计人员素质和技能培训、统计应用系统的管理与维护、违反统计法规和工作程序的责任处理、整改措施的落实等情况;(六)统计档案的备份与管理,统计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完备性以及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情况。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文号】银监发[2012]44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2〕44号)各银监局,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现将《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2年商业银行监事会工作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商业银行监事会的组织和行为,提高监事会履职的独立性、权威性和有效性,完善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并设有监事会的商业银行。

不设监事会的商业银行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监事会对股东大会或股东会负责,以保护商业银行、股东、职工、债权人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为目标。

第四条监事会工作应当基于适当组织架构,合理确定职责权利,按照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有效履行监督职责。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五条商业银行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监事会,并根据资产规模、业务状况和股权结构合理确定监事会规模和构成。

监事会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应当包括股东监事、职工监事和外部监事,其中职工监事、外部监事的比例均不应低于三分之一。

第六条股东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3%以上的股东提名。

外部监事由监事会、单独或合计持有商业银行有表决权股份1%以上的股东提名。

职工监事由监事会、商业银行工会提名。

同一股东及其关联人提名的监事原则上不应超过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原则上同一股东只能提出一名外部监事候选人,不应既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又提名外部监事候选人。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现场检查指南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现场检查指南

商业银行信息科技风险现场检查指南目录第一部分概述111. 指南说明111.1 目的及适用范围111.2 编写原则121.3 指南框架12第二部分科技管理132. 信息科技治理132.1 董事会及高级管理层14检查项1 :董事会14检查项2 :信息科技管理委员会14检查项3 :首席信息官(CIO)142.2 信息科技部门15检查项1 :信息科技部门15检查项2 :信息科技战略规划162.3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部门16检查项1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部门162.4 信息科技风险审计部门17检查项1 :信息科技风险审计部门172.5知识产权保护和信息披露17检查项1 :知识产权保护17检查项2 :信息披露183. 信息科技风险管理183.1 风险识别和评估18检查项1 :风险管理策略18检查项2 :风险识别与评估183.2 风险防范和检测19检查项1 :风险防范措施19检查项2 :风险计量与检测194. 信息安全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4.1 安全管理机制与管理组织错误!未定义书签。

检查项1:信息分类和保护体系错误!未定义书签。

检查项2:安全管理机制错误!未定义书签。

检查项3:信息安全策略错误!未定义书签。

检查项4:信息安全组织错误!未定义书签。

4.2 安全管理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检查项1:规章制度错误!未定义书签。

检查项2:制度合规错误!未定义书签。

检查项3:制度执行错误!未定义书签。

4.3 人员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检查项1:人员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4.4 安全评估报告错误!未定义书签。

检查项1:安全评估报告错误!未定义书签。

4.5 宣传、教育和培训错误!未定义书签。

检查项1:宣传、教育和培训错误!未定义书签。

5.系统开发、测试与维护错误!未定义书签。

5.1开发管理错误!未定义书签。

检查项1:管理架构错误!未定义书签。

检查项2:制度建设错误!未定义书签。

检查项3:项目控制体系错误!未定义书签。

检查项4:系统开发的操作风险错误!未定义书签。

商业银行数据质量现场检查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数据质量现场检查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数据质量现场检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统计管理工作,有效防范风险,提高数据质量,促进**农村商业银行统计检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银监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是指总行稽核审计部对总行统计部门或支行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对统计部门和基层支行的数据统计管理工作、统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风险防范能力等所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的对象为本行总行数据统计相关部门及各支行。

第四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工作应遵循实效性、真实性、规范性的原则。

第五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的组织、实施由总行稽核审计部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定期报告”的制度。

第二章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的种类和内容第六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种类按检查内容不同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是指将全部数据统计工作作为检查内容,对被查行进行的实地现场检查;专项检查是指以数据统计工作中的某一方面工作或管理情况为特定检查内容,对被查网点进行的检查。

第七条统计检查的内容和重点由总行确定,并随业务发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整,常规性检查每季度一次,专项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一)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外部监管机构以及省联社统计法规、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外部监管报表及数据的报送质量情况,主要内容为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数据、非现场监管报表、客户风险统计和人民银行征信信息报送等(包括对统计报表执行表内、表间校验以及逻辑性、合理性检查);(三)营业部、支行综合统计报表的数据质量(包括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四)各类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合规性情况(包括统计指标归属制度及维护、统计应用系统操作与维护、报送时限等),重点是资产质量和赢利水平数据的可靠性;(五)统计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设、统计资料整理、统计人员素质和技能培训、统计应用系统的管理与维护、违反统计法规和工作程序的责任处理、整改措施的落实等情况;(六)统计档案的备份与管理,统计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完备性以及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情况。

商业银行现场检查内容与方法课件

商业银行现场检查内容与方法课件

2008年以来,针对大 型银行综合经营及跨 境业务快速增长的状 况,先后组织对五家 大型银行并表,提高了 并表管理水平。
2023/8/24
17
现场检查怎么查
工作流程 方法技巧 技术支持
2023/8/24
18
现场检查怎么查
会领导
批准
实施




年度计划
银监局建议
机构监管部门 功能监管部门
2023/8/24
22
现场检查怎么查
现场检查方案
1.根据立项任务和前期调查进行综合分析的基础上,与主监管员充 分商讨,订立清晰明确的检查方案。
2.《现场检查方案》包括的主要内容: (1)制定检查方案的依据。 (2)检查的目的、对象、范围、方式、内容和时间安排、纪律要求 等。 (3)需要提交的检查报告、附表、格式要求等。 (4)检查组织方式及成员分工。 (5)本次检查依据的法规清单。 3.《现场检查方案》需经检查组组长主持,检查组讨论通过。 4.《现场检查方案》需报经检查组所属机构审定。
2023/8/24
9
现场检查查什么
监管理念-“三管一提高”
➢ 管法人,以法人机构为监管主体 ➢ 管风险,坚持以风险为主的监管内容,努力提高金融监管水平; ➢ 管内控:促进金融机构风险内控机制形成和内控效果的不断改善; ➢ 提高透明度:按照国际准则和要求,逐步提高银行业的透明度
现场检查立项突出法人中心和风险为本
2023/8/24
10
现场检查查什么
检查对象以法人为主体,由分支机构作验证
➢分行反映总行 ➢局部反映整体 ➢个案反映机制 ➢现象反映根源
➢总行重查控制力:从法人机构的组织架构、制 度安排、流程设计及信息系统等方面分析问题产 生的根源,由上至下堵塞漏洞,弥补缺陷。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4.06.19•【文号】银监发〔2014〕32号•【施行日期】2014.06.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4〕32号各银监局: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2014年6月19日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风险监管,完善商业银行同质同类比较和差别监管模式,合理分配监管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

本指引适用于对上述商业银行法人机构的监管评级,但不适用于当年新设立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除外)的监管评级。

监管机构可以依据本指引对当年新设立的商业银行进行试评级。

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以及经银监会批准成立的其他金融机构的监管评级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体系由监管评级要素体系、评级方法体系、评级操作规程体系和评级结果运用体系构成。

第二章评级要素及评级方法第四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共7项,分别为资本充足(C)、资产质量(A)、管理质量(M)、盈利状况(E)、流动性风险(L)、市场风险(S)和信息科技风险(I)。

第五条商业银行监管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

各监管评级要素的评价结果通过对评级指标的定量、定性评估,结合监管人员的专业判断综合得出。

第六条评级方法主要包含以下核心内容:(一)评级要素权重设置。

7项评级要素的标准权重分配如下:资本充足(15%)、资产质量(15%)、管理质量(20%)、盈利状况(10%)、流动性风险(20%)、市场风险(10%)和信息科技风险(10%)。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正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06〕76号)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现将《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指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商业银行合规风险管理,维护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和外国银行分行适用本指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邮政储蓄机构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本指引所称法律、规则和准则,是指适用于银行业经营活动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经营规则、自律性组织的行业准则、行为守则和职业操守。

本指引所称合规,是指使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法律、规则和准则相一致。

本指引所称合规风险,是指商业银行因没有遵循法律、规则和准则可能遭受法律制裁、监管处罚、重大财务损失和声誉损失的风险。

本指引所称合规管理部门,是指商业银行内部设立的专门负责合规管理职能的部门、团队或岗位。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现场检查要点和方法课件

商业银行信用卡业务现场检查要点和方法课件
32、收单银行实行商户实名制,不得设定虚假商户 33、收单银行不得因与特约商户有其他业务往来而降低资质审核标准和检查要求,对批发类、咨询类、
投资类、中介类、公益类、低扣率商户或可能出现高风险的商户应当从严审核 34、收单银行不得将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设置为特约商户的单位结算账户,已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的除外 35、商业银行不得与网站上未明确标注明确规定信息的网络商户或第三方支付平台签订收单业务相关合
同 36、收单银行不得出现商户拒绝受理符合联网通用管理要求的信用卡、或因持卡人使用信用卡而向持卡
人收取附加费用等行为 37、收单银行不得因与特约商户有其他业务往来而降低对特约商户交易的检查要求 38、收单银行应当建立相互独立的,负责市场拓展、商户资质审核、服务和授权、异常交易监测、受理
终端密钥管理、受理终端密钥下载、受理终端程序灌装等职能的人员和岗位,不得相互兼岗 39、收单银行除航空、餐饮、交通罚款、上门收费、移动售货、物流配送确有使用移动受理终端需求的
商户外,其他类型商户未经收单银行总行审核批准不得安装移动受理终端 40、收单银行和收单服务机构应当确保业务系统只能存储用于交易清分、资金结算、差错处理所必需的
(三) 十二个制度
1、申请材料登记制度 2、营销管理制度 3、申请人资信审核制度 4、学生信用卡业务管理制度 5、授信管理制度 6、交易授权和风险监测管理制度 7、风险管理制度 8、卡片管理制度 9、信用卡欠款催收管理制度 10、特约商户管理制度 11、特约商户不定期现场核查制度 12、计量模型开发、测试、验证、重检、调整、监测、维护、审计等
国家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5、发卡银行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及其他服务凭证时,应当对信用卡卡号进行部
分屏蔽,不得显示完整的卡号信息。银行柜台办理业务打印的业务凭证除外 26、对持卡人在信用卡有效期内未激活的信用卡账户,发卡银行不得提供到期换

商业银行数据质量现场检查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数据质量现场检查实施细则

** 农村商业银行数据质量现场检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统计管理工作,有效防范风险,提高数据质量,促进** 农村商业银行统计检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银监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是指总行稽核审计部对总行统计部门或支行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对统计部门和基层支行的数据统计管理工作、统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风险防范能力等所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的对象为本行总行数据统计相关部门及各支行。

第四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工作应遵循实效性、真实性、规范性的原则。

第五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的组织、实施由总行稽核审计部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定期报告”的制度。

第二章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的种类和内容第六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种类按检查内容不同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是指将全部数据统计工作作为检查内容,对被查行进行的实地现场检查;专项检查是指以数据统计工作中的某一方面工作或管理情况为特定检查内容,对被查网点进行的检查。

第七条统计检查的内容和重点由总行确定,并随业务发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整,常规性检查每季度一次,专项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一)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外部监管机构以及省联社统计法规、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外部监管报表及数据的报送质量情况,主要内容为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数据、非现场监管报表、客户风险统计和人民银行征信信息报送等(包括对统计报表执行表内、表间校验以及逻辑性、合理性检查);(三)营业部、支行综合统计报表的数据质量(包括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四)各类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合规性情况(包括统计指标归属制度及维护、统计应用系统操作与维护、报送时限等),重点是资产质量和赢利水平数据的可靠性;(五)统计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设、统计资料整理、统计人员素质和技能培训、统计应用系统的管理与维护、违反统计法规和工作程序的责任处理、整改措施的落实等情况;(六)统计档案的备份与管理,统计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完备性以及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情况。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9.07.16•【文号】银监办发[2009]253号•【施行日期】2009.07.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银监办发〔2009〕253号)各银监局(海南、西藏除外):现将《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落实。

实施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银监会。

二○○九年七月十六日城市商业银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指导意见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职责分工与工作机制第三章工作项目与程序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完善城市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城商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提高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根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非现场监管指引(试行)》(以下简称《指引》)及有关监管工作制度,特就城商行非现场监管工作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条本指导意见所称的城商行各级监管部门是指银行监管二部(以下简称银行二部)、银监局以及并表局、报告局。

并表局是指城商行法人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

报告局是指城商行分支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或银监分局。

第三条城商行非现场监管工作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以法人监管为主导。

重点突出并表局在城商行属地法人机构监管中的主导性。

(二)以分类监管为主线。

在监管评级的基础上,实现“一行一策,分类监管”,增强城商行非现场监管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

(三)以主监管员为核心。

充分发挥主监管员在信息汇集、风险监测、政策制定、监管行动、组织协调等方面的主导作用。

(四)以风险监管为重点。

全面、客观、准确地反映城商行真实风险状况,采取有力措施促进城商行不断提高经营管理和风险防控水平。

(五)以提高监管有效性为目标。

各级监管部门应根据机构的风险程度合理配置监管资源,建立健全考核评价机制,努力提高非现场监管的有效性。

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

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

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10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10【实施日期】2016.02.14【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5年第10号)《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已经中国银监会2015年第20次主席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16年2月14日起施行。

主席:尚福林2015年12月10日中国银监会现场检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银行业的监督管理,规范现场检查行为,提升现场检查质效,促进银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现场检查,是指银监会及派出机构派出检查人员在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场所以及其他相关场所,采取查阅、复制文件资料、采集数据信息、查看实物、外部调查、访谈、询问、评估及测试等方式,对其公司治理、风险管理、内部控制、业务活动和风险状况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的行为。

第三条现场检查是银监会及派出机构监管流程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发挥查错纠弊、校验核实、评价指导、警示威慑等功能,督促银行业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国家宏观政策及监管政策,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合法稳健经营,维护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体系安全,更好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第四条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开展现场检查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确定的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

第五条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和实施现场检查的人员(以下简称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现场检查,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忠诚履职,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银监会及派出机构应加强现场检查纪律和廉政制度建设,加强对检查人员廉洁从政情况的监督。

第六条银监会及派出机构依法开展现场检查,被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配合,保证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拒绝、阻碍和隐瞒。

检查期间,被查机构应为现场检查工作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工作保障。

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监管现场检查手册

银行业信息科技风险监管现场检查手册

前言信息科技已经成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实现经营战略和业务运营的基础平台以及金融创新的重要手段。

银行业对信息科技的高度依赖,决定了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可靠性和有效性对维系整个银行业的安全和金融体系的稳定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银监会党委对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工作高度重视,刘明康主席多次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并做出重要批示和指示,明确要求着力推进信息科技风险监管。

银监会坚持贯彻“管法人、管风险、管内控、提高透明度”的监管理念,把信息科技风险纳入银行总体风险监管框架,切实加强制度建设和风险监控,确保银行业信息系统安全稳定。

在目前信息技术革新日新月异、金融业务不断创新、银行对信息科技依赖性越来越大的新形势下,银监会坚持“风险为本”的监管原则,提出了信息科技风险功能性监管的新思路,突出“制度先行”,完善监管框架,借鉴和吸收国际先进标准及业界最佳实践,不断丰富信息科技风险监管方式方法,制定了一系列的监管规范,结合奥运保障开展现场检查,并针对性地发出有关风险提示,建立非现场监管体系和监管评级体系,从而构建了信息科技风险监管的基础框架,全面展开信息科技风险的监管工作。

按照郭利根副主席提出的“集成资源,形成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合力”和“搞好规划,全面加强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制度建设”要求,银监会强化机制建设、优化资源配置,整合科技人力资源,集中全国银监会系统科技骨干力量,在北京成立了信息科技监管“专项工作组”,又在上海、深圳两地分别成立信息科技风险监管工作室,按照统一调度、统一指挥、统一培训的工作原则,制度建设、奥运保障、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及监管评级五线并举,形成了矩阵式的监管工作模式,快速锻炼了一支能战会战、能够担当重任的信息科技风险专业化监管队伍。

《手册》的编写得到了各方的大力支持。

上海、湖北、安徽、山东、山西、江苏、江西、河南、内蒙古、黑龙江、青岛、福建、河北、宁夏、辽宁、吉林、浙江、四川、深圳、广东、1天津、重庆、大连、云南、贵州银监局派出精锐技术骨干,参加《手册》编写工作;银监会各部门与各银监局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上海银监局为编写工作提供了大量支持和保障工作。

商业银行数据质量现场检查实施细则

商业银行数据质量现场检查实施细则

**农村商业银行数据质量现场检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统计管理工作,有效防范风险,提高数据质量,促进**农村商业银行统计检查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银监部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是指总行稽核审计部对总行统计部门或支行采取现场检查的方式,对统计部门和基层支行的数据统计管理工作、统计规章制度执行情况,统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风险防范能力等所进行的检查。

第三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的对象为本行总行数据统计相关部门及各支行。

第四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工作应遵循实效性、真实性、规范性的原则。

第五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的组织、实施由总行稽核审计部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统一标准、定期报告”的制度。

第二章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的种类和内容第六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种类按检查内容不同分为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全面检查是指将全部数据统计工作作为检查内容,对被查行进行的实地现场检查;专项检查是指以数据统计工作中的某一方面工作或管理情况为特定检查内容,对被查网点进行的检查。

第七条统计检查的内容和重点由总行确定,并随业务发展定期或不定期进行调整,常规性检查每季度一次,专项检查每年至少一次,数据质量现场检查的基本内容包括:(一)人民银行、银监会等外部监管机构以及省联社统计法规、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二)外部监管报表及数据的报送质量情况,主要内容为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数据、非现场监管报表、客户风险统计和人民银行征信信息报送等(包括对统计报表执行表内、表间校验以及逻辑性、合理性检查);(三)营业部、支行综合统计报表的数据质量(包括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四)各类统计数据的准确性、真实性、合规性情况(包括统计指标归属制度及维护、统计应用系统操作与维护、报送时限等),重点是资产质量和赢利水平数据的可靠性;(五)统计管理工作情况:包括机构、人员配备、内控制度建设、统计资料整理、统计人员素质和技能培训、统计应用系统的管理与维护、违反统计法规和工作程序的责任处理、整改措施的落实等情况;(六)统计档案的备份与管理,统计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完备性以及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情况。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2.30•【文号】银监发[2005]88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5〕88号2005年12月30日)各银监局:现将《商业银行监管评级内部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内部指引》)。

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内部指引》于2006年1月1日起试行,对于各类商业银行2005年度的评级,仍然沿用原来的风险评级办法。

二、试行阶段,需要对定量指标的选择、权重系数的设定、标准值和分值区间的设置进行更加充分的数据测试,必要时对有关定量指标和定性因素及其标准进行修订和完善,以保证各项评价标准在“打分”体系中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因此,请各银监局认真执行,并将执行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银监会。

三、《内部指引》采用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分析评价方法,其中定性因素的评价是难点,对于评级人员要求较高,评级人员须具备良好的监管业务素质和丰富的监管工作经验,并且充分了解和熟悉监管评级的所有要素以及评级原理和方法,能够依据定性评价因素及其细化的评价标准对银行做出客观、准确的分析预测和判断评价。

监管人员的专业素质、工作经验、收集评级信息的情况、对监管评级的理解和认识等方面的差异,很容易造成评级尺度不一,严重影响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因此,请各银监局有计划、有步骤地安排相关培训工作,确保《内部指引》的顺利实施。

四、监管评级有效的推行和使用,还有赖于规范的评级程序和工作制度。

因此,《内部指引》规定了严密规范的评级操作规程和清晰明确的职责分工,请各银监局结合银监会监管业务流程再造和监管资源整合等工作,严格按照监管评级的流程和职责分工做好评级工作,以确保评级工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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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现场检查手册
第一章现场检查基本原理
第一节现场检查的目的和作用
第二节现场检查的原则
第三节现场检查的内容
第四节现场检查的种类与方法
第五节现场检查抽样
第六节现场检查的法律事务
第二章现场检查操作流程
第一节现场检查准备阶段
第二节现场检查实施阶段
第三节现场检查报告阶段
第四节现场检查处理阶段
第五节检查档案整理阶段
第三章货款及表内其他授信业务
第一节综述
第二节授信管理
第三节货款风险分类
第四节货款集中、关联企业货款和关联交易第五节公司授信
第六节贸易融资
第七节房地产货款
第八节银团货款
第九节项目融资
第十节个人授信业务
第四章非信资产
第一节综述
第二节存放
第三节拆放同业
第四节证券和投资
第五节固定资产
第六节无形及递延资产
第七节应收款
第八节现金及银行存款
第九节抵债资产
第五章存款及表内其他负债
第一节综述
第二节存款
第三节同业存放、拆入
第四节证券融资
第五节其他负债
第六章财务管理
第一节综述
第二节财务计划检查
第三节营业收入、成本与费用第四节资产减值准备
第五节利润及利润分配
第七章中间业务
第一节综述
第二节票据业务
第三节结售汇业务
第四节信用证
第五节银行卡业务
第六节代理业务
第七节银行承兑汇票
第八节保函与备用信用证
第九节货款承诺
第十节交易类中间业务
第十一节基金托管业务
第十二节咨询顾问业务
第十三节代保管业务
第八章电子银行
第一节综述
第二节网上银行业务
第三节电话银行业务
第四节手机银行业务
第五节ATM、POS机业务
第九章资金清算
第一节综述
第二节同业往来
第三节联行往来业务
第四节国际清算
第十章资本充足率
第一节综述
第二节资本充足率检查
第三节监管评级监管措施
第十一章流动性管理
第一节综述
第二节流动性检查
第三节流动性评价及监管措施
第十二章市场风险
第一节综述
第二节市场风险管理法
第三节市场风险检查程序与方法
第十三章对商业银行境外机构的现场检查第一节跨境监管概述
第二节我国对商业银行跨境监管的规定第三节商业银行对镜外机构的管理
第四节商业银行境外机构
第五节与其他监管当局的信息交流与合作第十四章公司治理
第一节综述
第二节法人治理机制
第三节高级管理层评价
第四节对分支机构和相关机构的管理
第五节内部审计
第六节经营战略与政策
第十五章内部控制
第一节综述
第二节资产负债管理
第三节管理信息系统与会计系统
第四节人力资源管理
第五节计算机系统管理
第六节安全保卫
第十六章商业银行风险评估
第一节综述
第二节银行面临的八类风险评估
第三节银行风险管理水平评估
第四节银行整体风险综合评估
第十七章商业银行风险评级
第一节综述
第二节ROCA评级体系各要素评估
第三节CAMELS评级体系各要素评估
第四节压力测试
第五节风险预警
第六节监管措施
附件:现场检查前问卷后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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