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权抵押若干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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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3篇)

林权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林业产业的快速发展,林权抵押贷款作为一种新型的融资方式,越来越受到林农和林业企业的青睐。

林权抵押贷款是指以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

为了规范林权抵押贷款行为,保障各方合法权益,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林权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林权抵押贷款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关于物权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抵押权的设立、变更、消灭等内容。

林权抵押贷款作为抵押权的一种,其设立、变更、消灭等行为均应遵循《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关于担保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抵押权、质权、保证等担保方式。

林权抵押贷款作为一种抵押担保方式,其设立、变更、消灭等行为应遵循《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是我国关于林业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林权的设立、变更、流转等内容。

林权抵押贷款作为林权流转的一种形式,其设立、变更、流转等行为应遵循《森林法》的相关规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是我国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的基本法律,其中规定了林地的承包、流转等内容。

林权抵押贷款作为林地流转的一种形式,其设立、变更、流转等行为应遵循《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规定。

5.《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农村金融机构开展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通知》是我国关于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基本政策文件,明确了林权抵押贷款的设立、变更、消灭等行为应遵循的相关规定。

三、林权抵押贷款的法律规定1.林权抵押贷款的设立(1)林权抵押贷款的申请申请林权抵押贷款,应当向金融机构提交以下材料:①林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林权证明材料;②借款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证明;③贷款用途证明材料;④借款合同、抵押合同等合同文本;⑤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材料。

(2)林权抵押贷款的审查金融机构在接到借款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对以下内容进行审查:①林权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林权证明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②借款人身份证明、营业执照等合法经营证明的真实性、有效性;③贷款用途的合法性、合理性;④借款人的信用状况、还款能力等。

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以吉林省为例

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以吉林省为例

评级和林 权抵押相结合 的免评估 、可循环小额信 用贷款 。二是鼓励村镇银行 、农村资金互助社 、 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 构及小额贷款公 司发
挥 贴近 农村 、贴 近林 农 ,方便 贷款 和 管理 的优
2 1年第6 0 ( 2 6期) 总第35期
吉 林 金 融 研 究
N ., 02 o6 21
Ge e a n r l No. 6 35
林 权 抵 押 贷 款 存 在 的 问 题 及 政 策 建 议
— —
以吉林省为例
安 立 环
( 中国人 民银行 长春 中心支行 ,吉林长春 1 0 5 ) 01 3
2 1年 末仅增  ̄7 0 万元 。而 当初确 定为试点 的 参 加保 险 ,绝大部分林业企业和林 农风险意识淡 00 100 1 农业 银行 至 今 尚未 开 办该 项业 务 。经调 查 , 目 薄、风险管理 技术手段 落后 ,抗 风险能力很弱 。
前 ,制约林权 抵押贷款 发展 的主要有 以下几方 面 未参 加保 险的集体林权如果成为银行贷款 的抵押

林权抵押贷款 开展过程 中存在 的问题
2 1 年 ,人民银行 长春 中心支行 建立了 “ 00 金
( ) 二 森林保 险推进缓慢 ,银行 资产保全难
森林 资源既属于 自然资源又有 “ 公共产品”
融支 持林 业 发展 监测 制度 ” ,从 监测 数据 看 ,
目前 我省 开办 林权 抵 押贷 款 的仅有 建设 银 行和 的属性 ,即既可像 自然资源一样遭受虫 灾、火灾 农村信用社 两家 ,截 至2 1 年3 0 2 月末 ,贷款余额 等各类 自然灾害 ,又容易遭受盗砍盗伐 、破坏等 4 4 。其 中,农村信用社贷款余额4 2 .亿 .亿元 ,较 人为损 害。 目前 ,我省 绝大部分集 体森林资源未

林权抵押法律规定(3篇)

林权抵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林权抵押作为一种新型抵押方式,在我国林业经济领域中逐渐得到广泛应用。

林权抵押是指林业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为债务的担保,向金融机构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

为了规范林权抵押行为,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关于林权抵押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林权抵押的法律概念、法律特征、法律关系、法律程序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林权抵押的法律概念林权抵押是指林业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为债务的担保,向金融机构提供抵押担保的行为。

具体而言,林权抵押包括以下几种情形:1. 森林所有权抵押:林业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森林所有权,作为债务的担保,向金融机构提供抵押担保。

2. 林木所有权抵押:林业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林木所有权,作为债务的担保,向金融机构提供抵押担保。

3. 林木使用权抵押:林业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林木使用权,作为债务的担保,向金融机构提供抵押担保。

4. 森林使用权抵押:林业经营者将其依法取得的森林使用权,作为债务的担保,向金融机构提供抵押担保。

三、林权抵押的法律特征1. 主体特定性:林权抵押的主体为林业经营者,即依法取得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

2. 抵押物特定性:林权抵押的抵押物为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3. 抵押目的明确性:林权抵押的目的是为债务提供担保,确保债务的履行。

4. 抵押期限限制性:林权抵押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林木的成熟期。

5. 抵押权效力优先性:林权抵押权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于其他担保物权。

四、林权抵押的法律关系1. 抵押权人:抵押权人是指接受抵押担保的金融机构。

2. 抵押人:抵押人是指将森林、林木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的林业经营者。

3. 债务人:债务人是指向抵押权人借款的当事人。

4. 第三人:第三人是指与林权抵押无关的当事人。

五、林权抵押的法律程序1. 抵押合同签订:抵押人与抵押权人签订林权抵押合同,明确抵押物、抵押期限、抵押率等事项。

关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及效力问题

关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及效力问题

关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及效力问题在担保业务开展过程中,担保或反担保的设置比较重要,若在保业务出现了代偿,担保物能否处置及处置效果直接关系着担保公司资金的安全性,所以任何担保或反担保的设置都要谨慎。

有些客户尤其是涉农的客户在申请贷款担保时,提出使用森林资源资产作为抵押物,以此来担保债务的偿还。

虽然现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中,对于森林资源资产设立抵押并没有障碍,但是在做业务的过程中还是要综合考量抵押物的价值及处置效果,决定是否将其设置为担保或反担保措施。

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法律依据有关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主要依据是《森林法》及2004年7月5日由国家林业局发布的《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它们较为系统的对于森林资源资产的抵押做出了规定,此外还有一些零星的有关规定散见于《土地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采伐更新法》、《担保法》及《物权法》中。

本文主要借助以上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来对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展开论述。

二、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的范围我国《森林法》对于森林资源资产进行了列举,但是对于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界定为“商品林中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而《办法》在严格遵循《森林法》的规定基础上,对于可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进行了更为详细的划分,包括:(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三)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采伐迹地、火烧迹地的林地使用权;(四)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森林、林地和林地使用权;(五)农村居民在其宅基地、自留山种植的未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

从以上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于可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划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可用于流转的森林和林地;一类是可以流转的林地使用权。

对于(五)中提及的林木由于没有权属证明,而且流转性较强,所以不具有实际操作性。

同时,在《办法》中也列举了不得用于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主要包括:(一)生态公益林;(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地和林地使用权;(三)未经依法办理林权登记而取得林权证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四)属于国防林、名胜古迹、革命纪念地和自然保护区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六)以家庭承包形式取得的集体林地使用权;(七)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林权抵押贷款面临问题及建议

林权抵押贷款面临问题及建议

林权抵押贷款面临问题及建议林权抵押贷款一、林权抵押贷款的重要意义林业作为重要的基础产业和公益事业,具有较好的经济效益、生态效益和社会效益。

但林业生产经营者担保难、贷款难的问题一直是制约我省林业可持续发展的“瓶颈”。

开办林权抵押贷款,对进一步拓宽林业生产经营融资渠道,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优化农村经济结构,帮助农民增收致富,加快我省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建设步伐,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省林业厅与省联社积极开展合作,在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同时,积极开展林权抵押贷款,这既是省林业厅与省联社全面合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更是创新金融服务,提高林业产业经营活力,加快林业发展、盘活林业资源的重要举措,有利于引导林业扶持政策与信贷资金的有效对接,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提高林业生产力。

因此,各级林业部门和各金融机构要充分认识支持林业发展的深远意义,按照有利于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增加“三农”贷款、促进农民增收的要求,正确处理好防范金融风险与支持“三农”发展的关系,不断加强金融服务创新,持续增加林业信贷有效投入,切实把我省林权抵押贷款等相关工作做实、做好。

二、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主要困难(一)抵押评估难一是具备评估资质的人员少,专业评估机构少,林权评估缺乏统一、规范的标准。

二是评估机构收费较高,借款申请人难以接受。

根据现行有关规定,林业评估费用按评估标的额3%-6%的标准收取。

(二)抵押登记难根据《甘肃省林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虽然要求完善林权抵押贷款配套体系,但是各地区林业部门林权抵押登记和产权交易服务等配套服务体系还不够完善。

(三)市场流转难从现阶段的实际情况看,由于林权流转市场仍不完善,林木资产流转体系尚未真正建立,对林权抵押变现时的贷款受偿率带来不确定性风险,影响林权抵押的实际担保效果,增加了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林权抵押贷款的顾虑。

(四)贷款保险难一是保险品种单一。

目前,办理森林资产保险的保险公司很少,且保险范围单一,仅限于火灾,未包含病虫害等其他自然灾害。

林权抵押合同的法律要点

林权抵押合同的法律要点

林权抵押合同的法律要点一、林权抵押合同的法律性质林权抵押合同是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就以林木为标的设定的担保物权。

抵押人以其林木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权依法以抵押的林木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抵押的林木的价款优先受偿。

林权抵押合同属于担保物权合同,其法律性质表现为担保性、从属性、物上代偿性和价值信用性。

二、林权抵押合同的成立要件林权抵押合同成立要件包括:1.当事人意思表示须一致,即合意,此为抵押合同最主要的要件。

2.抵押合同标的须特定。

林木作为抵押标的物必须特定化。

3.当事人须有抵押财产的处分和担保的意思。

三、林权抵押合同的效力林权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依法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抵押人应保证抵押的林木权属清楚,无任何争议,并承担因办妥抵押登记而取得的所有权利和风险。

抵押人应继续对抵押的林木加以妥善保管,不得将林木再次抵押或转让。

同时,林权抵押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规定,遵循自愿、公平、诚信原则,自觉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在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均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此外,由于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当事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四、林权抵押合同的变更和终止林权抵押合同在履行过程中,经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林权抵押合同的变更和终止不影响解除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责任的承担。

变更或解除合同的程序和效力依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

五、林权抵押合同的登记生效主义我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以森林资源所有权以外的森林、林木所有权设定抵押权的,应当进行登记。

”据此,我国实行林权抵押合同的登记生效主义,未经登记,不发生法律效力。

因此,当事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办理林木抵押登记手续。

办理林木抵押登记的程序和费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随着国家对林业资源的保护与利用政策的不断完善,林地资源的价值逐渐被认可并发挥出来。

在这样的大背景下,林地资源的抵押贷款政策逐渐受到关注。

近期,国家出台了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对于林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将会产生深远的影响。

1. 实施意见政策的背景林地资源是国家珍贵的生态资源,其保护和合理利用对于生态环境和经济建设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国家对于林地资源的监管和管理是非常严格的。

然而,随着林地资源的价值逐渐被认可,开发利用林地资源的需求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更好地满足人们对林地资源的利用需求,国家制定了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以促进林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

2. 实施意见政策的内容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林权抵押贷款的适用范围:实施意见政策对于可以进行林权抵押贷款的林地范围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包括国家所有林地、集体所有林地等不同范围的林地资源。

(2)林权抵押贷款的申请条件:政策明确了申请林权抵押贷款的条件,包括符合国家有关林地使用规定、具有稳定的经济效益、依法取得林地使用权等条件。

(3)林权抵押贷款的审批程序:政策对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审批程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包括相关部门的审核流程、资料的准备和提交要求、审批时限等具体内容。

(4)林权抵押贷款的监管措施:政策还对于林权抵押贷款的监管措施进行了规定,包括贷款利用监管、还款责任监管、违规处罚等方面的内容。

3. 个人观点和理解林地资源是国家宝贵的生态资源,其保护和开发利用是一项重要的工作。

政府出台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对于促进林地资源的有效利用和保护具有积极的作用。

在实际操作中,需要进一步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林权抵押贷款的具体操作流程,加强监管和风险防范,以确保林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4. 总结关于林权抵押贷款的实施意见政策的出台,将对于林地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带来重大影响。

林权证能抵押的法律规定(3篇)

林权证能抵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林业经济的快速发展,林业资源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其价值日益凸显。

林权证作为林业资源的法律凭证,具有很高的经济价值。

为了促进林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和林业经济的发展,我国法律法规对林权证的抵押进行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林权证抵押的法律规定、抵押程序、风险防范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林权证抵押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我国《物权法》、《担保法》、《森林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法规对林权证抵押进行了规定。

其中,《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明确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二)动产;(三)船舶、航空器;(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六)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而《森林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可以抵押。

抵押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2. 抵押范围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林权证抵押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森林、林木所有权抵押;(2)森林、林木使用权抵押;(3)林地使用权抵押;(4)林业生产设施抵押。

3. 抵押条件林权证抵押应满足以下条件:(1)抵押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抵押物为抵押人合法取得的林权证;(3)抵押物未设定其他担保物权;(4)抵押物价值稳定,易于评估;(5)抵押物符合国家林业政策。

三、林权证抵押程序1. 抵押申请抵押人应当向抵押权人提交以下材料:(1)抵押申请书;(2)林权证;(3)抵押物评估报告;(4)抵押人身份证明;(5)抵押权人要求的其他材料。

2. 抵押登记抵押权人应当在抵押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向抵押物所在地林业主管部门申请抵押登记。

林业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审查抵押登记申请,并在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3. 抵押合同抵押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内容包括:(1)抵押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值;(2)抵押物的权利义务;(3)抵押物的保管、使用、收益;(4)抵押物的处分;(5)抵押权的实现;(6)违约责任;(7)争议解决方式。

遂昌县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遂昌县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遂昌县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摘要通过调查,简述了遂昌县林权抵押贷款现状,分析了该县目前林权抵押贷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的对策,以供参考。

关键词林权抵押贷款;现状;存在问题;对策;浙江遂昌林权抵押贷款是林权所有人将其拥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借款的行为[1]。

实现林权抵押融资新方式,是林权制度改革的重点和核心内容之一[2]。

遂昌县地处浙江省西南部,是一个“九山半水半分田”的典型山区县,也是浙江省重点林区县之一。

全县拥有林业用地22.1万hm2,森林蓄积量730万m3,人均林木蓄积量达40 m3,森林覆盖率82.3%,各项指标均居全省前列。

近两年来,遂昌县开展了林权抵押贷款,此项业务的开展,解决了林区抵押难、贷款难的问题,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林业投、融资的困难。

1遂昌县林权抵押贷款现状遂昌县在林权制度改革后,全面推广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破解林业企业和林农贷款难等问题,推动农村信用社开展以林权抵押贷款方式的信贷创新,促进银林共同发展,有效地解决了林业发展资金不足的问题,开拓产业投、融资的新渠道,带动关联产业的全面发展,实现了林农、银行、主管部门的多方共赢,取得明显的社会和经济效应。

2007年至2010年12月底,全县累计发放林权抵押贷款3.04亿元,其中小额循环贷款2.14亿元,惠及全县20个乡镇3 960户,林农抵押面积8 400 hm2,其中2010年贷款累放1.82亿元,涉及1 886户。

从而进一步转变林业经济增长方式,盘活森林资源,实现以林养林,以林营林。

林权抵押贷款的推广,搭建起金融行业与林农、林业部门协作的平台,有效地拓宽了林产业发展的融资渠道,推动了农村信贷担保方式的创新,促进了林农林企的发展。

2遂昌县林权抵押贷款实践过程中存在问题2.1林权证登记与实际情况不符,影响林权抵押贷款有些地方的林权证登记较为粗放,地名、四至、林种等项目与事后的林权流转合同不一致,因此不能办理林权抵押登记;有的山林承包者,将全部或部分山林转包给第三方,没有及时办理变更手续,结果造成前任承包方因为林权证与实际拥有的山林不一致而不能贷款,后一任的承包者因没有林权证而无法进行抵押贷款等后果。

林权抵押法律规定(3篇)

林权抵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林业资源的不断开发和利用,林权抵押作为一种重要的融资方式,逐渐受到广泛关注。

林权抵押是指权利人将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以获取贷款的行为。

为了规范林权抵押行为,保障各方权益,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围绕林权抵押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林权抵押的定义及特征(一)定义林权抵押是指权利人将依法取得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提供担保,以获取贷款的行为。

在林权抵押中,权利人为抵押人,金融机构为抵押权人,贷款为债权。

(二)特征1. 抵押物特定:林权抵押的抵押物为依法取得的林权,包括林地使用权、林木所有权、林木使用权等。

2. 抵押权特定:林权抵押的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

3. 抵押物价值较大:林权抵押的抵押物价值较大,有利于金融机构降低风险。

4. 抵押物易于评估:林权抵押的抵押物易于评估,有利于金融机构确定抵押物价值。

三、林权抵押的法律规定(一)林权抵押登记1. 登记机关:林权抵押登记由林业主管部门负责。

2. 登记程序:抵押人应向登记机关提交相关材料,包括抵押合同、林权证书、抵押物评估报告等。

登记机关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要求的予以登记。

3. 登记效力:林权抵押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抵押权人对抵押物的优先受偿权得到保障。

(二)林权抵押合同1. 合同主体:林权抵押合同由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

2. 合同内容:林权抵押合同应包括抵押物的种类、数量、价值、抵押期限、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等。

3. 合同效力:林权抵押合同依法成立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三)林权抵押物评估1. 评估机构:林权抵押物评估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2. 评估程序:评估机构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评估,确保评估结果的客观、公正。

3. 评估报告:评估机构应出具评估报告,明确抵押物的价值。

(四)林权抵押权的实现1. 抵押权实现条件:抵押权人有权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情况下,要求实现抵押权。

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

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发展建议

加强用贷 、 还贷诚信宣传 , 为国内林权抵押业 务的开展创造
良好 的氛 围和环境 条件 。 2 . 2 突破瓶 颈 , 以金 融 贷款服 务林 业发展 根据 实 际情 况 , 举 办林业 资 产评 估 咨询 和管 理人 员 培 训 活动 , 认定评估专家 , 以满足森林资产评估需要 。同时, 还要 培养具备从业资格 的评估师 , 统一评估规范和标准 , 降低评 估 过 程 中产 生 的各 种 费 用 , 通 过 不 断 简化 评 估程 序 , 放 宽 评 估 限额 和 资质 , 为林 权抵 押创 造条 件 。林业 部 门应 当结 合 实 际, 将 采伐 指 标 适 当 向林 权抵 押 贷 款人 倾 斜 , 并且 配 合 做 好
参 考 文 献
1 吕燕芸, 杨艳芬. 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 及对策Ⅱ 】 . 城 市建设理论研 究( 电子 版 ) , 2 0 1 2 ( 8 )
1 . 3要 素 市场 有待进 一 步健全 和 完善 ,抵 押 资产难 以有 效 流
从当前的形势来看 ,国内大部分林业资源没有参加保险, 而 且 绝大 部分 林业 企业 、林 农 缺乏 风 险意识 和风 险管 理 手段 ,
因此 抗风 险 能力非 常差 。
的部分林农抵押贷款难 问题 ,对他们加大资金投入支持力 度。 在此过程中, 还要进一步规范操作流程 , 根据林业资源经 营现状 、 评估价值 , 具体确定抵押贷款率 , 一般不超过抵押物 评 估 价 值 的半 数 , 既有 支 持 现代 林 业 产 业发 展 的 , 又 有对 拓 展抵押信贷业务有利的。建立健全管理规范、 内控严密的贷 后监 管 机制 , 以此 来 防范 信 贷 风 险 问题 发 生 , 积 极 维 护 金融 债权 。 3 结语

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林权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吕燕芸杨艳芬玉溪市林业管理服务中心摘要:通过调查,简述了玉溪市林权抵押贷款现状,分析了改市林权抵押贷款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积极推进林权抵押贷款的对策。

关键词:抵押贷款现状问题对策林权抵押贷款是林权所有人将其拥有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农村信用社等金融机构借款的行为。

实现林权抵押融资新方式,是林权制度改革的重点和核心内容之一。

玉溪市林地总面积103.7万h㎡,2006年12月开始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截止到2008年12月玉溪市完成集体林产权主体改革面积91.3万h㎡,完成率达93.2%。

林改后,91.4万h㎡林地的承包经营权落实到了37万农户手中。

拥有了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的农民,一方面,拥有了可用于贷款抵押担保的有效资产,破解了农民贷款难抵押难的问题;另一方面,农村不断增长的资金需求为林权抵押贷款发展提供了动力,同时也为金融机构开辟新的业务领域、提升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提供了机遇。

本研究从玉溪市林权抵押贷款实际出发,揭示现象,剖析存在问题,寻找发展阻碍因素,提出建议,以期促进玉溪市林权资产抵押贷款的健康发展。

1、玉溪市林权抵押贷款现状在抵押贷款方面,美国(Douglas W,2002)、葡萄牙(Calvalho,2001)等国通过对私有林主进行高额补助等财政扶持手段增强私有林主生产积极性与弥补长周期性生产的损失。

其他一些国家也实行相关优惠贷款政策。

我国对于林权抵押贷款的研究集中于2003年6月25日国务院颁布《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之后,2004年4月国家林业局印发了关于《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

同年8月华宁县林农杨文斌以自家10h㎡柑橘林地作为农行华宁支行的抵押物,通过华宁县林业局营林站进行资产评估,评估价119万,农行华宁支行给林农杨文斌贷款49万元。

从而拉开了玉溪市林权抵押贷款的序幕。

截止2012年3月底,全市累计林权抵押贷款的农户数达380多户,抵押贷款金额2.4亿元,抵押林地面积6273h㎡。

森林资源流转及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森林资源流转及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

森林资源 || Forest resources180森林资源流转及抵押贷款存在的问题及解决策略吴学芳 怒江州泸水市国土局不动产登记局【摘 要】 随着近年来国有森林资源流转以及抵押贷款的持续增多,尽管在促进林农增加收入以及解决融资难题上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是目前在使用林权抵押贷款上也日益暴露了很多问题。

本文结合当前森林资源流转和抵押贷款方面存在的一些薄弱环节,帮助分析研究了解决对策,希望在确保森林资源流转效益,促进林业经济健康发展上提供一定借鉴参考。

【关键词】 森林资源流转 抵押贷款 解决策略1.前言近年来,随着林业经济的转型发展,森林资源流转和抵押贷款日渐增多,不仅有效地推进了林权制度改革进程,而且破解了“三农”发展的融资瓶颈问题,开创了全新的金融服务渠道。

但是由于这种森林资源流转抵押贷款是一个新生事物,并且尚未有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进行规范和约束,所以现阶段仍然存在着很多不足,一定程度上制约了森林资源流转和抵押贷款业务的正常开展。

2016年5月6日,国家林业局发布实施的《林业发展“十三五”规划》中指出要“完善林权抵押贷款管理”,因此,笔者试结合抵押贷款瓶颈这一现实情况,就林权流转和抵押贷款中存在问题的解决对策,谈些粗浅的想法。

2.当前森林资源流转和抵押贷款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2.1法律法规体系建设存在滞后现行的森林法和森林法实施条例等,均没有在法律层面科学地界定林权的概念内涵,也没有对森林资源流转和抵押贷款做出明确的规定,这种法律法规建设的明显缺失,无形中使得森林资源流转抵押贷款增加了很多难以预见的风险隐患,让金融机构在流转抵押贷款具体操作上存在着很大的困难。

另外,农村土地承包法在集体林地使用权流转上也进行了诸多的限制,这就使得森林资源流转形成的使用权无法进行贷款抵押。

目前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深入推进,很多地方在森林资源流转贷款抵押的政策规定以及实际操作上,往往突破了现行法律法规的约束,集体林权贷款抵押经常发生,不仅没有考虑到森林资源流转受让人的限定,而且也潜伏着很大的融资安全隐患。

林权可以抵押的法律规定(3篇)

林权可以抵押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林权作为一种重要的自然资源,其价值逐渐凸显。

林权抵押作为一种新型融资方式,能够有效解决林业企业、农户等在林业生产、经营过程中资金短缺的问题。

本文将针对林权抵押的法律规定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林权抵押的概念及特点1. 概念林权抵押是指林权权利人将其依法取得的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或使用权部分权利设定抵押,以保证债务履行的一种担保方式。

2. 特点(1)林权抵押的标的物具有特殊性。

林权抵押的标的物为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或使用权部分权利,具有不可替代性和长期性。

(2)林权抵押的抵押权具有从属性。

林权抵押权作为抵押权的从权利,其存在依赖于主债权的成立和存续。

(3)林权抵押的抵押物具有不可分割性。

林权抵押的抵押物为森林、林木,具有不可分割性,抵押权人不得对抵押物进行分割。

(4)林权抵押的抵押权具有优先受偿权。

在林权抵押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未受清偿时,有权优先受偿。

三、林权抵押的法律规定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对林权抵押进行了规定。

2. 抵押物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规定,林权抵押的抵押物包括:(1)森林、林木所有权;(2)使用权部分权利,如林地使用权、林木采伐权等;(3)依法取得的森林、林木收益权。

3. 抵押登记林权抵押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登记机关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

抵押登记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抵押权人与抵押人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2)抵押物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3)抵押合同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4. 抵押权实现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未受清偿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实现抵押权。

实现抵押权的方式包括:(1)拍卖抵押物;(2)变卖抵押物;(3)以抵押物的收益优先受偿。

5. 抵押权的消灭抵押权因以下原因消灭:(1)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抵押权人未行使抵押权;(2)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3)抵押物灭失,抵押权人未要求继续履行抵押合同;(4)法律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林权抵押法律制度问题与对策

林权抵押法律制度问题与对策

林权抵押法律制度问题与对策针对当前我国有关林权抵押在林权权利性质、权利内容、林权登记以及林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不够完善,影响林权改革深入开展的现状,论述林权抵押法律制度研究的必要性,分析林权抵押法律制度面临的主要问题,提出完善对策,以期通过明确林权权属、完善林权登记、保护程序等措施,保障林业产业化、规范化发展。

为加快林业发展,推进国民经济与社会建设,2003年以来,中共中央国务院先后出台一系列关于加快林业发展,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要文件,一场大规模的林权制度改革在各省拉开序幕。

作为林权制度改革中重要内容之一的林权抵押制度在盘活林业产业资金,加快林业经济发展,提高林农收入水平等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对此,国家先后出台《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森林资源资产评估管理暂行规定》等文件,为林权抵押制度的建立与完善指明了法律建设上的初步方向。

但是,随着林权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林权抵押法律制度存在的不足逐渐显现,如立法上的冲突、实践中林权抵押规范操作程序的缺失等。

因此,建立健全林权抵押相关司法制度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林权抵押法律制度研究概述1.1:基本概念界定:当前,林权制度改革已深入到全国各个省份。

但我国现行相关法律法规中尚无有关林权的概念,对此研究者均提出了自己的见解,总体而言,这些有关林权的法律内涵有共通之处:林权就是指国家、集体、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等对森林、林木及林地等所依法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1],是一项以林木、林地所有权、使用权等为主的财产性权利。

林权抵押作为林权制度改革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林地使用权或林木,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向抵押权人提供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有依法从抵押的林地使用权或林木所有权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2]。

需要注意的是,因为林权抵押的双方主体大多是银行与林农,其主要目的是为林农开展林业产业提供融资担保,而由我国社会制度所决定,林农只享有林木的所有权及林地的使用权,林地所有权由国家及集体享有。

林权抵押问题

林权抵押问题

林权抵押贷款一是严格选定对象。

按照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规定,产权明晰的用村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木和林地均可和作为抵押物,但为有效防范风险,农信社结合实际情况,在贷款审查中,制定了分级抵押标准,以成材周期短、市场需求量大、单位价值高、流转及变现容易的杨树林的抵押价值最高,松木林、杉木林、果木数次之。

二是严格控制贷款比例。

在参考评估价值的基础上,对林相较好的按评估价值的50%以内发放贷款;林相较差的,根据信贷人员提出的调查意见,贷款比例控制在30%左右。

三是严格审查贷款用途。

没有具体用贷项目的不予贷款。

仅靠林木采伐收入来归还贷款的从严控制。

四是严格审查贷款人的品行。

对于有不良信用记录,以及嗜赌、大额购买彩票、参与地下“六合彩”买卖等不良行为的借款申请人,不论林木及林地价值如何,一律不予贷款。

五是必须购买财产保险。

从火灾、虫灾的特征出发,除3年以上的中幼林、退耕还林,视其具体情况可以不买财产保险外,其他用林权作抵押申请贷款的,在贷款期限内必须购买财产保险。

六是对不能按期偿还贷款的抵押物处置上,由林业流转市场将抵押物进行拍卖处置,协助收回贷款。

目前林权抵押贷款推行中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是认识问题,目前仍有不少人认为这项业务风险大,工作积极性不搞。

襄樊市联社组织对一些森林资源丰富的乡镇进行调查,多数社主任都表现出迟疑的心态。

由于认识不到位,各级联社在推介信贷品种上也都是在内部作宣传,针对客户的宣传很欠缺。

开办林权抵押贷款必须得到当地林业部门配合,但是近两年来,到南漳县考察此项业务的多,而真正拓展业务的少,关键就在于当地林业局与联社协作不够。

由于林权抵押贷款处于探索阶段,部分制度办法还不完善,如贷款用途方面,要求林权抵押贷款主要用于林业开发。

若是其他用途,贷款审批权限上收一级,不利于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迅速发展。

贷款逾期后进入市场流转的各方职责约定不到位,导致不少员工担心贷款与逾期后债权实现的可行性。

林权抵押贷款可以克服小额农贷及农村经营大户抵押不足的问题,贷款安全可靠,投放周期长,收益稳定,因此各级政府要关注林业生产需求,重视林权抵押贷款的推广和促进。

林权抵押处置_法律适用(2篇)

林权抵押处置_法律适用(2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林业产业的快速发展,林权抵押贷款逐渐成为林业经济发展的重要资金来源。

林权抵押是指借款人将其拥有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融资方式。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林权抵押处置过程中涉及到诸多法律问题,如何正确适用法律,成为各方关注的焦点。

本文将从林权抵押处置的法律适用角度进行分析,以期为相关当事人提供参考。

二、林权抵押的基本概念1. 林权抵押的定义林权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拥有的林权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林权优先受偿的一种担保方式。

2. 林权抵押的特征(1)抵押物为林权;(2)抵押权人对抵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3)抵押权人享有抵押物的处置权。

三、林权抵押处置的法律适用1.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权法》是我国规范物权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抵押权的设立、变更、消灭等环节均有明确规定。

在林权抵押处置过程中,应优先适用《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1)林权抵押的设立: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林权抵押的变更: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一致,对抵押物进行变更。

(3)林权抵押的消灭:根据《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因下列原因消灭:①主债权消灭;②抵押权实现;③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④抵押物灭失;⑤法律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担保法》是我国规范担保关系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抵押权的设立、变更、消灭等环节均有明确规定。

在林权抵押处置过程中,应优先适用《担保法》的相关规定。

(1)林权抵押的设立: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

当事人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2)林权抵押的变更: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商一致,对抵押物进行变更。

(3)林权抵押的消灭:根据《担保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抵押权因下列原因消灭:①主债权消灭;②抵押权实现;③抵押权人放弃抵押权;④抵押物灭失;⑤法律规定抵押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林木抵押法律规定(3篇)

林木抵押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林木抵押作为一种新型的抵押方式,近年来在我国逐渐受到关注。

它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林木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以确保债务的履行。

林木抵押法律制度对于促进林业经济发展、保障金融债权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对林木抵押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林木抵押的概念和特征1. 概念林木抵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合法拥有的林木作为抵押物,向债权人提供担保,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2. 特征(1)抵押物的特定性:林木抵押的抵押物必须是合法拥有的林木,包括树木、竹林、果树等。

(2)抵押权的优先性: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债权人有权优先受偿。

(3)抵押权的不可分性:抵押物的价值应当足以担保债权的全部,不足部分,债权人有权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

(4)抵押权的从属性:抵押权随主债权的转移而转移,抵押权的消灭,主债权也消灭。

三、林木抵押的法律规定1. 《担保法》的相关规定《担保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抵押物应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拥有的,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规定:“抵押物应当是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合法拥有的,依法可以抵押的财产。

抵押物应当有明确的界限和范围,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2. 《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将该抵押物作为债务履行的担保。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抵押物的价值优先受偿。

”3. 林木抵押登记制度《林木抵押登记管理办法》规定,林木抵押应当办理登记。

抵押登记机关应当依法对抵押登记事项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抵押登记申请予以登记。

抵押登记具有公示效力,抵押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4. 林木抵押登记的程序(1)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签订抵押合同,明确抵押物的范围、抵押担保的主债权数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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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权抵押贷款中若干基本法律问题探讨(中国人民银行信阳市中心支行,河南信阳 464000)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把集体林地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落实到农户和林业企业,使“沉睡”的森林资源变成了可以抵押变现的“活”的资产,林业生产融资多了一条绿色通道。

但是林权抵押贷款在各地多处于探索阶段,业务发展过程中仍然面临诸多困难,亟需在理论和实践中认真研究。

一、林权的含义林权这一概念经常出现在一些政策性规定和规范性文件中,但林权不是一个正式的法律术语。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指出“要依法严格保护林权所有者的财产权,维护其合法权益”。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明确了集体林权的“四权”即“明晰产权”、“放活经营权”、“落实处置权”和“保障收益权”。

《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规定了“林权抵押贷款”。

《丽水市森林资源资产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一款规定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综上,所谓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使用权。

它具有如下特点:(1)林权是从集体林地所有权和国有林地所有权派生出来的物权,是限制物权。

它不包括林地所有权,林地的所有权主体只能是国家或集体。

(2)林权是一种特殊的物权,具有自物权和他物权的属性,林权包括森林林木所有权、森林林木使用权和林地使用权。

(3)林权是一种用益物权,其设定目的是最大限度地发挥林地的效用。

(4)林权是一种不动产物权,其中集体林地使用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均股或均利等方式取得,其公示方法为登记。

而已经砍伐的林木属于动产,基于其产生的权利不属于林权。

二、林权抵押林权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林权的占有,将林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属于担保物权的范畴。

它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抵押,一种是林地使用权抵押。

(一)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抵押森林林木所有权、使用权抵押,就是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森林林木所有权的占有,将森林、林木抵押给债权人的行为。

按照《担保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关于土地上附着物可以抵押的规定,抵押人所有或有权处分的森林林木可以抵押。

《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以林木抵押的,抵押物登记部门为县级以上林木主管部门。

但是森林林木不能单独抵押,《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第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森林或林木资产抵押时,其林地使用权必须适用“地随林走”的原则,即森林或林木抵押的效力及于抵押林木占有范围内的林地使用权。

但按照《物权法》的规定,以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林木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能一并抵押。

现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公益林能否抵押没有明确规定。

《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第八条规定,作为抵押物的森林资源资产只包括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等商品林,而母树林、实验林、国防林、风景林等公益林则排除在可以被抵押资产之外。

不少地方规范性文件,也明文规定防护林、特种用途林等生态公益林不得作为贷款抵押,甚至包括农民房前屋后、自留山的林木也不能抵押[②]。

笔者认为,《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公益林抵押、流转等处置权的限制,不利于对公益林资源的合理利用与保护。

在《森林法》、《物权法》等法律未对公益林抵押做出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以部门(地方)规范性文件的形式,限制或剥夺公益林经营主体对公益森林林木的经营权、处置权和收益权等权利的做法,有违上位法的规定和森林法的立法精神。

因此,在不破坏生态功能的前提下,赋予公益林经营者公益林抵押权,不仅可以广泛吸引民间和社会资本投资生态公益林建设,解决公益林生态建设中的融资难问题,而且有利于调动广大林农、林业企业造林、育林的积极性,对推进林业的可持续发展,建设生态文明意义重大。

因此,法律、法规应明确公益林可以抵押。

(二)林地使用权抵押林地使用权就是为生产经营森林、林木和保存其他附着物而使用土地的权利。

使用土地是林地使用权人的最主要的权利,林地使用权人为实现其权利,自然以占有为前提,在无相反的证据的情况下,林地使用权人生产经营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使用权属于林地使用权人。

林地使用权能否作为抵押物,《担保法》、《物权法》没有作规定,《物权法》第一百八十条通过列举的方式,列举七种类型的财产可作抵押,该条的兜底条款表明了只要林地使用权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抵押的财产,均可成为抵押标的。

《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四条,没有把林地使用权列入不可以作为抵押财产的类型。

在民事领域内,“法不禁止即自由”。

《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林地使用权抵押没有法律规定,应当遵照国家政策的规定。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林业局关于做好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与林业发展金融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国家政策规定了林权抵押,林权抵押活动应适用上述规定。

当然,林权及林权抵押法律化、规范化是物权法定主义的必然要求,林权及林权抵押应有法律上的“名份”。

这是物权法、担保法应当完善的一个方面。

林地使用权能否单独抵押,对此有两种意见。

主张林地使用权可以单独抵押者,认为林地使用权具有交换价值,林地使用权单独抵押可以拓展农村担保物的范围,扩大农村融资渠道。

反对者认为,林地使用权是以生产经营森林、林木为目的,则其必须与土地上的森林、林木共命运,林地使用权转包、出租、转让、入股或作为出资、合作的条件,附着于该土地上森林、林木及其他附属物也一并处分。

笔者赞成第二种主张。

理由是:林地使用权主要是保障林地使用权人以生产、经营森林、林木为主要目的;林地使用权抵押主要是以林地上收益物作为主要财产担保,林地使用权抵押,林地上森林、林木也应一并抵押;“林随地走”的原则可以更好地维护林权交易的利害关系人的权利,解除林权交易人的后顾之忧,有利于林权交易的动态安全和静态安全。

三、林权抵押的效力林权抵押的效力,是指已被抵押的林权所担保的债权范围和在森林、林木或林地使用权上设定的抵押权的效力所及抵押物的范围。

林权抵押的效力及于已被抵押的森林、林木或林地使用权的全部,因转让、承包、租赁、继承等方式被分割的林权,未受清偿的抵押权人,可就分割后的林权行使抵押权;因入股或作为合资、合作的出资和条件的等方式被分割的林权,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的出资(或入股)份额。

林权抵押效力及于森林、林木或林地使用权的从物。

林权抵押权在于支配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的担保价值,因此,用来增加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经济价值的从物和从权利,则不问其添附的时间,均应一统于抵押权标的之内[③]。

已被抵押的森林、林木或林地使用权因生产、经营、加工或被征用,而使森林、林木或林地使用权为第三人所有时,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因经营、管护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而使已被抵押的林权扩展,则林权抵押权也随之扩展。

如,果林抵押之抵押权及于果实,竹林抵押之抵押权及于竹笋,茶林抵押之抵押权及于茶叶(指未脱离于茶树的叶子)等等,上述衍生之物皆为抵押权之标的,并不以登记为必要。

林地上的建筑物是独立的不动产,不是林权的组成部分,林权抵押并不当然及于林地上的建筑物,除非有约定,并依法履行相应的手续。

林地生存的野生动物、微生物、矿藏物、埋藏物有特别法予以调整,不属于林权的调整对象,抵押权效力不及于这四种“物”。

林权抵押效力是否及于林下种养业,笔者以为,若林下种养业的经营权人与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人为同一个主体,则林下种养业与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形成从物与主物的关系,林权抵押效力及于林下种养业。

反之,若为不同主体经营、管护,则不生从物关系,林权抵押效力不及于林下种养业。

林权的从权利,亦为林权抵押效力之所及。

如,抵押的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为需役地时,其所附属之地役权;其他从属于林权的利用权,如获取林木采伐许可证、碳汇收益权等权利,均应受到抵押权人的制约。

抵押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开发森林景观旅游权利,笔者以为,发展森林景观旅游是一个综合性的事务,林权是森林景观旅游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以森林景观中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权作抵押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该林权所占该森林景观的份额。

四、林权价值评估与林权抵押保险林权价值评估和林权抵押保险是开展林权交易和获得信贷融资的重要条件,是贷款人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重要手段。

(一)林权价值评估林权价值评估是评估人员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在评估基准日,对特定目的和条件下的林权价值进行分析、估算,并发表意见的行为和过程。

对贷款人而言,林权价值评估既是个专业问题又是个操作(或道德)问题,因此,林权抵押利害关系人的介入是必要的。

一方面,解决专业问题需要政府把好市场准入关,对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实行资质管理,对拟抵押森林、林木和林地资产评估项目实施核准或备案;林权价值评估又要遵循契约原则,抵押人聘请的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应征得抵押权人的认可,林权价值评估结果也需得到贷款人的认可。

另一方面,解决操作问题需要加强行业自律和职业操守教育,使每个评估人员都能在林权价值评估中尽到勤勉、注意、诚信的善良管理人责任。

林权价值评估可以由抵押人、抵押权人和担保人协商确定。

这种协商确定林权价值的方式,可以提高林权抵押贷款的效率,节省林权抵押贷款成本,值得在小额林权抵押贷款中推广。

(二)林权抵押保险办理抵押林权保险,是防范、分散、减少信贷风险的一个重要手段,充分发挥森林保险对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的推动作用,必须解决如下问题:(1)林业保险险种主要是森林火灾保险,保险责任单一,不能满足林业生产防灾、减灾的需要。

(2)保险公司核定保险金额标准、林权评估机构的评估标准与金融机构的贷款标准不统一。

在我国,森林保险承保遵循“保障适度、广覆盖”的原则,其承包的保险金额往往低于林权价值评估额,也低于贷款人的授信额度。

这样即便是在承保的森林林木发生全损或推定全损的情况下,抵押人获得的保险赔偿金也不能完全弥补贷款人的信贷损失。

(3)林权抵押贷款期限与森林保险的期限不匹配。

在我国,森林保险期限多为一年,而林权抵押贷款的期限最长的可达十年。

贷款期限与森林保险期限不一致,会导致缔约时林权抵押贷款有保险,出险时却无保险的尴尬局面。

解决上述问题,一是保险公司要结合当地林业生产中面临的主要风险,有针对性的推出基本险种和可供选择的其他险种[④];二是建立林权价值评估和保险金额核定的统一标准,最大限度地减少林权价值评估在不同领域中的差异;四是保险公司要开发出与林权抵押贷款期限相匹配的保险品种,在现有的条件下,贷款人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抵押人连续投保期限不得低于借款合同的履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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