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和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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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云南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交税流程

云南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交税流程

云南省个体工商户个人所得税交税流程下载温馨提示:该文档是我店铺精心编制而成,希望大家下载以后,能够帮助大家解决实际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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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8.12.21•【文号】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根据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现就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公告如下:一、取得综合所得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申报取得综合所得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应当依法办理汇算清缴:(一)从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二)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三)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四)纳税人申请退税。

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纳税人,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报送《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

纳税人有两处以上任职、受雇单位的,选择向其中一处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纳税人没有任职、受雇单位的,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纳税人办理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应当准备与收入、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享受税收优惠等相关的资料,并按规定留存备查或报送。

纳税人取得综合所得办理汇算清缴的具体办法,另行公告。

二、取得经营所得的纳税申报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承包承租经营者个人以及其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取得经营所得,包括以下情形:(一)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二)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三)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四)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1号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1号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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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公告第1号)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已经2011年10月8日昆明市地方税务局第4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的意见
根据《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个人所得税附征率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在省地方税务局规定的附征率幅度内调查测算,确定适合当地行业的附征率”的规定,结合昆明市实际,昆明市地方税务局就个人所得税附征率明确如下:
序号行业个人所得税附征率1制造业1% 2 加工、修理业1% 3商业1% 4 交通运输业1.5% 5 采掘业0.5% 6 砖瓦行业2% 7 建筑安装业1% 8 装修装饰业2% 9 饮食业1% 10 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1.5% 11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2.5% 12 其他行业2% 本意见自2011年9月1日起执行。

——结束——。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4.12.08•【字号】云地税二字[2004]92号•【施行日期】2004.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企业正文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云地税二字[2004]92号2004年12月8日)各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为更好地贯彻《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0]91号,以下简称《通知》)的精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凡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纳税人,其取得的生产经营所得,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投资者兴办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并且企业性质全部是个人独资的,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时,应纳税款的计算按以下方法进行:汇总其投资兴办的所有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作为应纳税所得额,以此确定适用税率,计算出全年经营所得的应纳税额,再根据每个企业的经营所得占所有企业经营所得的比例,分摊计算出每个企业的应纳税额。

三、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生产经营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按合伙者出资比例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应税所得额,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原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改为核定征收方式的,在查账征收方式下认定的年度经营亏损未弥补完的部分,不再继续弥补。

五、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生产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利润分配,并入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依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完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制度,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式样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一月六日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方便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规范自行纳税申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据个人所得税法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纳税申报:(一)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二)从中国境内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的;(三)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四)取得应税所得,没有扣缴义务人的;(五)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无论取得的各项所得是否已足额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均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于纳税年度终了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

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个人申报与缴纳流程

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个人申报与缴纳流程

所得税征收管理规定个人申报与缴纳流程一、个人所得税申报概述个人所得税是指国家对个人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所得,依法征收的一种税收。

为了确保个人所得税的有效征收和管理,国家制定了《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相应的征收管理规定。

本文将介绍个人所得税申报与缴纳的流程。

二、个人所得税申报流程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流程分为四个阶段:准备材料、填报申报表、提交申报表和接收税务机关的处理结果。

1. 准备材料个人在申报个人所得税前,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个人身份证明文件;- 收入来源相关证明,如工资、奖金、稿费等;- 扣除费用相关证明,如子女教育、住房贷款利息等;- 其他相关税务材料。

2. 填报申报表根据所得情况,个人需要选择相应的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如工资、劳务报酬、稿酬等。

填报时需要准确、详细地记录个人所得和扣除费用等信息,并按要求进行计算。

3. 提交申报表填报完毕后,个人需要将申报表、相关证明材料以及其他附件一并提交至当地税务机关。

可以选择邮寄、在线递交或亲自送交的方式进行。

4. 接收处理结果税务机关会对个人所得税申报进行审核,并在一定时间内给予处理结果。

个人可以通过电话、短信、邮件或在线查询等方式获取处理结果。

三、个人所得税缴纳流程个人所得税缴纳是指个人依照法定程序将应纳税款缴纳至税务机关的过程。

个人所得税缴纳流程主要包括信息核对、计算纳税款、缴纳税款和办理缴款凭证。

1. 信息核对税务机关在接收到个人所得税申报后,会对申报表中的信息进行核对和比对。

如果发现问题,税务机关会与个人进行联系,并要求进行修改或补充材料。

2. 计算纳税款在核对无误后,税务机关会根据个人所得情况和相关税法规定,计算出个人应纳税款的金额。

个人可以在税务机关网站或窗口查询到具体的纳税金额。

3. 缴纳税款个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缴纳个人所得税,如网上银行、手机银行、自助缴款机、银行转账等。

缴款时需要填写相应的缴款信息,并选择合适的缴款方式。

4. 办理缴款凭证完成缴纳后,个人需要办理相应的缴款凭证,获得缴款证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1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2018年12月21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

最新法规39居民个人办理年度综合所得汇算清缴时,应当依法计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的收入额,并入年度综合所得计算应纳税款,税款多退少补。

第九条扣缴义务人向非居民个人支付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时,应当按照以下方法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非居民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五千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每次收入额为应纳税所得额,适用个人所得税税率表三(见附件)计算应纳税额。

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其中,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百分之七十计算。

非居民个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税款扣缴方法保持不变,达到居民个人条件时,应当告知扣缴义务人基础信息变化情况,年度终了后按照居民个人有关规定办理汇算清缴。

第十条扣缴义务人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或者偶然所得时,应当依法按次或者按月代扣代缴税款。

第十一条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属于一次性收入的,以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属于同一项目连续性收入的,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财产租赁所得,以一个月内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以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时取得的收入为一次。

偶然所得,以每次取得该项收入为一次。

第十二条纳税人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应当在取得应税所得时主动向扣缴义务人提出,并提交相关信息、资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税款时按照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有关办法办理。

第十三条支付工资、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应当于年度终了后两个月内,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纳税人年度中间需要提供上述信息的,扣缴义务人应当提供。

纳税人取得除工资、薪金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扣缴税款后,及时向纳税人提供其个人所得和已扣缴税款等信息。

第十四条扣缴义务人应当按照纳税人提供的信息计算税款、办理扣缴申报,不得擅自更改纳税人提供的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11.04.15•【文号】国税发[2011]50号•【施行日期】2011.04.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

《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4号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第4号)《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已于2008年10月21日经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二00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体工商业户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工作,强化税源监控,公平税负,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个体税收管理水平,促进个体经济的健康发展。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6号《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方式,是指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对个体工商户在一定经营地点、一定经营时期、一定经营范围内的应纳税经营额(包括经营数量)或所得额(以下简称定额)进行核定,并以此为计税依据,确定其应纳税额的一种征收方式。

经营数量是指从量计征的货物数量。

第三条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应遵循“依法、科学、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国税机关应加强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认真做好各项基础工作,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工作职责。

上级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下级税务机关定期定额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各级国税机关应积极主动争取地方政府的领导和支持,加强与地税、工商、公安等政府经济、社会管理部门的协调工作,及时掌握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堵塞税收征管漏洞。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以下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定期定额户)的税收征收管理:(一)经主管国税机关税源管理部门认定和县以上国税机关(含县级,下同)批准的生产、经营规模小,达不到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建账管理暂行办法》规定设置账簿标准的个体工商户;(二)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个体工商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7.03.07•【文号】国税发[2007]25号•【施行日期】2007.03.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7]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宁夏、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今年以来,全国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按照有关要求,采取各项有效措施,开展了大量深入细致的工作,确保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开局良好,进展顺利,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3月2日,全国各级地税机关已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近40万人。

但是,从前两个月情况看,仍然存在着地区间开展工作不平衡,申报人数偏少的问题。

目前,距自行申报工作结束的法定期限已不足一个月,还有大量纳税人没有履行申报义务,做好3月份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将面临更重的任务和更大的压力。

为此,对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有着重要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意义。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提高对做好这项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将它作为今年的一项重要工作任务,认真总结过去两个月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针对薄弱环节,进一步采取有力、有效措施,突出重点,改进方法,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能否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也是检验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标准。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进一步振奋精神,鼓足干劲,千方百计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提高自行纳税申报率,确保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的立法精神得到有效贯彻落实。

个人所得税申报需注意哪些事项

个人所得税申报需注意哪些事项

个人所得税申报需注意哪些事项在当今社会,个人所得税申报是每位纳税人应尽的义务,也是与我们个人经济生活息息相关的重要事务。

然而,对于很多人来说,这可能是一个较为复杂和容易出错的过程。

为了确保申报的准确性和合规性,以下是一些需要特别注意的事项。

一、了解纳税义务首先,要明确自己是否有纳税义务。

一般来说,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

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又不居住,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不满一百八十三天的个人,为非居民个人。

非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依照本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确定申报时间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时间是有规定的。

对于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

非居民个人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代扣代缴税款,不办理汇算清缴。

三、准备好相关资料在申报个人所得税之前,要准备好相关的资料。

这可能包括个人的身份证件、收入证明(如工资条、劳务报酬支付凭证、稿酬支付凭证等)、专项附加扣除的相关证明材料(如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捐赠凭证(如果有公益捐赠)等。

四、准确填写申报信息填写申报信息时要格外小心,确保准确无误。

这包括个人的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收入信息(收入类型、收入金额等)、扣除项目信息(专项附加扣除、专项扣除等)。

任何错误或遗漏都可能导致申报不准确,甚至可能引发税务问题。

比如,在填写收入信息时,要区分不同类型的收入,如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每种收入的计算方式和税率可能不同。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与各地州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与各地州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与各地州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11•【字号】云政发[2002]20号•【施行日期】200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省与各地州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的通知(云政发[2002]20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为了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各级政府之间的财政分配关系,建立合理的分配机制,防止重复建设,减缓地区间财力差距的扩大,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省与各地州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

现将《云南省省与各地州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00二年一月十一日云南省省与地州市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方案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通知》(国发[2001]37号),结合我省各地(州、市)的财力状况,本着既有利于调动各地发展经济的积极性,又能减缓地区间财力差距扩大的原则,省政府决定从2002年起,改革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办法,对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收入实行中央、省和地(州、市)按比例分享。

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如下:一、改革的必要性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现行按企业隶属关系划分所得税收入的弊端日益显现,主要是制约了国有企业改革的逐步深化和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客观上助长了重复建设和地区封销,妨碍了市场公平竞争和全国统一市场的形成,不利于促进区域经济协调发展和实现共同富裕,也不利于加强税收征管和监控。

随着政府机构改革的全面推进,企业新财务制度的顺利实施和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平稳运行,目前已经基本具备了进行所得税收入分享改革的必要条件。

通过实施这项改革,不仅有助于消除现行所得税收入划分办法不科学给国民经济发展带来的消极影响,而且有助于缩小地区间发展差距,促进社会稳定、民族团结,实现国家长治久安。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05.12.23•【文号】国税发[2005]205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个人所得税正文*注:本篇法规中附件1和附件2已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2013修改)(发布日期:2013年4月27日,实施日期:2013年8月1日)废止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扣缴义务人的代扣代缴行为,维护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收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现就贯彻执行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实行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的重要意义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工作是新形势下提升个人所得税管理水平的突破口,也是个人所得税税制建设与征管改革的发展方向。

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转变观念、统一思想,从构建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的角度,充分认识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二、完善配套措施,积极稳妥地分步推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全员全额扣缴申报,涉及扣缴义务人和纳税人的数据信息多,工作量大。

为此,各地税务机关应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和健全制度,充分利用各种信息化手段进行管理,本着先重点行业、企业,后一般行业、企业,先纳入管理后规范的原则,结合实际采取有效措施,有计划、有步骤、积极稳妥地全力推进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

三、加强税法宣传和辅导培训,为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工作打下基础各地应通过多种形式和各种途径加大宣传力度,做好辅导培训工作,进一步提高扣缴义务人和具体办税人员以及税务干部的业务能力和水平。

云南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及个人所得税最新缴纳标准计算方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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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云南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及个人所得税最新缴纳标准计算方法云南个人所得税改革方案及个人所得税最新缴纳标准计算方法云南省最新工资扣税标准每个月发工资时,我们发到手上的工资会扣掉一大截,其中包括五险一金和工资扣税等。

大多数人不会去计算每个月扣了多少工资税,也不知道是如何扣的。

今天小编带您了解工资扣税的计算方法,您以后就可以对照此方法自己进行计算了。

一、的工资扣税标准工资扣除标准3500元/月(2011年9月1日起正式执行)(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纳个人所得税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所得额=扣除三险一金后月收入-扣除标准二、工资交税计算工资个税的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工资薪金所得-“五险一金”-扣除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个税起征点是3500。

使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算方法如下: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实发工资=应发工资-四金-缴税全月应纳税所得额=(应发工资-四金)-3500扣除标准:个税按3500元/月的起征标准算如果某人的工资收入为5000元,他应纳个人所得税为:(5000—3500)×3%—0=45(元)。

2019年云南各县市光伏补贴政策以及补贴标准方案云南各县市光伏补贴政策以及补贴标准方案国家为了鼓励新能源,对使用光伏发电者给予一定的补贴。

那么2018年云南各县市光伏补贴政策以及补贴标准方案是什么?整理了以下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光伏发电项目可以享受国家补贴,补贴是按发电量补贴的。

国家红头文件明确规定光伏发电并网可享受国家补贴,每度电补贴0.42元,原则上补贴20年。

你可以查一下相关文件:《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挥价格杠杆作用促进光伏产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38号一般家庭用的电站都是3KW或5KW。

投资大约在3~5万左右。

7~8年回收成本,电站运营时间25年以上。

光伏电站质量有好有坏,选择时一定要考虑选择知名品牌的大厂家。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通知
第二十三条
税务 机关应加强对扣缴义务人和个人的税法宣传、 政策辅导和 咨询服务。
各省 、 自治 区、 直辖币 和计划单刿市 国家税务 局、 地万税务局 可以根 据本办法 ,
结合本地实际 。 制定具体 实施办 法, 并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本 办 法 由 国 家税 务 总 局 负 责 解 释 。
批准。
二 、 l 5号 文 件 所 列 商 品代 码 之 外 的 含 金 ( 括 黄 金 和 铂 金 )成 份 的 出 口产 品 , 2 包 如
9l 3 0 ~贵金属表 带” 11 0 0 中的铂 金表 带 , 须从 2 0 0 5年 5月 1日起 按 1 5号 文件 的规定 执行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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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的 ,以及取得应税所得但 没有扣缴义务人的 ,应按现 行有关规定 向主管税 务机关办理 纳税申
报。
二、 纳税人 2 0 年度所得 l 05 2万元 以上的 。 除本通知 第一条规 定的情形外 。 无需办理 纳税申 报 。已纳入当地税务机关对 高收入者管理范围的 , 按当地税务机关的规定执行 。 三、 纳税 人自 2 0 年 1月 1 06 日起 。 当年取 得所得 1 万元 以上的 , 2 应认 真记 录各项 收 入信 息, 按规定 于次年 3月底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年度全部所得。
纳税额( 按所得项 目归类汇总) 减免税额 、 、 已扣税额、 应补( 税额 、 退) 滞纳金 、 罚款寺 。 第十五条 第十六条 主管税务机关应以个人身份证照暑码或个人纳税 编码 为标识 , 归集个人的基础信 税务机关应于年度终了 3个 月内 , 为已经 实行扣缴申报后的个人按其全年 实际缴 息、 收入及纳税信 息, 逐人建立个人收入与纳税档 案。
国家税 务 总局 关于 含金产 品出 口实行 免税 政策 有 关 问题 的 补充 通知

国税发[2010]54号_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10]54号_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

为强化税收征管,充分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思路,夯实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基础。

(一)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的税源分布状况各地要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1.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部署和要求,并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纳入税务机关工作考核体系。

税务总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考评和通报相关情况。

2.要督促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促使其提高申报质量,特别是要求其如实申报支付工薪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劳务报酬所得等)、非本单位员工的支付信息和未达到费用扣除标准的支付信息。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通知【标 签】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自行纳税申报【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文 号】税总函﹝2013﹞708号【发文日期】2013-12-31【实施时间】2013-12-3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为继续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增强纳税人依法自行纳税申报意识,提升自行纳税申报质量和服务水平,现就进一步做好2013年度以及今后一段时期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增强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自觉性自2006年1月1日开展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以下简称自行纳税申报)以来,在各级税务机关共同努力下,各项工作进展顺利,成效显著。

但是,目前自行纳税申报工作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申报质量总体不高,纳税人自觉主动申报意识不强,自行纳税申报数据利用不够,税务机关服务水平仍有待提高。

各级税务机关对此要予以高度重视,要充分认识推行自行纳税申报是实行综合与分类相结合个人所得税制的基础性工作,是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举措,要对这项工作常抓不懈,一抓到底。

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周密计划,积极采取有力措施,进一步挖掘申报潜力;强化数据分析利用,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推进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向纵深发展。

二、夯实基础,加强自行纳税申报常态化管理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巩固各项基础工作,将自行纳税申报纳入全年所得税重点工作进行管理。

一是打牢制度基础,各地自行纳税申报工作领导小组作为组织协调机构,要继续建立完善相关工作制度、流程和机制,要根据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特点,制定工作方案,强化工作考核,稳步有序地开展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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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和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标 签】所得税管理系统【颁布单位】云南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云地税发﹝2006﹞222号【发文日期】2006-12-11【实施时间】2006-12-11【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个人所得税各州、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6﹞16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6﹞1092号)规定,为促进各地认真做好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和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以下简称“两项工作”),经省局研究,拟定了以下实施意见,请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认真贯彻执行: 一、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重要性 2005年10月27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扩大了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范围,规定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须自行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

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一种征收方式,也是世界各国的通常做法。

扩大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范围,有利于培养纳税人诚信纳税意识,明确纳税人的法律责任,提高税法遵从度,形成偷税就是偷钱的认识;有利于地税机关加强税源管理,加大对高收入者的调节力度;有利于加强分析比对,进一步推进个人所得税的科学化、精细化管理;有利于为下一步向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过渡创造条件、积累经验。

扩大个人自行纳税申报范围,既是一项全新的工作,又涉及广大纳税人的切身利益。

对地税机关而言,从人力、管理、技术、设备等多方面提出了新的要求。

因此,各级地税机关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公民纳税意识以及强化税收征管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个人所得税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

(二)加强领导,完善措施,积极稳妥地推进自行纳税申报工作 个人所得税的自行纳税申报政策性强,要求很高,操作复杂,工作量大。

特别是扩大自行纳税申报范围,增加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年度自行纳税申报的规定,对做好自行纳税申报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

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年度自行纳税申报,是在现行分项税制基础上的综合申报,与原有的自行纳税申报在性质、内容和形式上有所不同,既有各自的侧重点,又有所交叉。

因此,要正确处理好两种自行纳税申报之间的关系,对两种不同性质的纳税申报,分别采取有针对性的不同措施。

目前,应重点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年度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对2007年开始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的自行纳税申报工作,要认真分析接受纳税申报各个环节需要做好的工作,预计可能发生的问题和困难,提出应对问题和困难的预案措施,精心组织,周密部署,积极稳妥地推进工作。

(三)广泛宣传,加强辅导,夯实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基础 各级地税机关要针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有关问题,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进行重点宣传。

首先要迅速组织税政、征管、信息等有关人员学习办法,领会办法的规定精神;其次要通过培训班、座谈会、约谈、印发宣传讲解材料等形式,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辅导,使纳税人掌握自行纳税申报的内容、地点、时间、程序等相关事宜,特别是要让负有自行纳税申报义务的纳税人知晓自己应尽的法定义务、履行义务的方法、程序、权利以及不履行义务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四)精心组织,优化服务,确保自行纳税申报工作的顺利进行 各级地税机关特别是直接面向纳税人的基层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做好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各项服务工作,在政策宣传解释、快捷优质接受申报、及时办理补退税手续等方面,尽量方便纳税人。

2007年是接受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的第一年,各地地税机关务必精心做好各项工作。

1.在2006年12月15日前,将《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申报)》发放到方便纳税人取用的场所,如挂到税务机关网站,摆放在办税服务厅,送到高收入个人较多的扣缴单位等等。

2.在2007年1季度的申报期内,受理申报的地税机关应全力做好接受申报表的工作。

受理纳税申报的办税服务厅要设立专门接受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的窗口,或者放置简易快捷的接收纳税申报表设施,方便纳税人报送纳税申报表。

预计申报人数较多的地区,要通过各种方法减少直接到办税服务厅申报的人员,如推行网络申报,运用邮寄申报等。

3.受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申报的办税服务厅,应开设专门受理申报补税的窗口,对申报补税提供快捷方便的服务。

4.具备信息化手段的地税机关,要根据办法的规定精神抓紧制定业务需求,调整和完善接受纳税申报的征管软件,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保证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顺利申报。

5.申报期结束后,各地地税机关要对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的自行申报资料建立档案,汇总、比对、分析,实施动态管理。

二、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工作 (一)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的重要意义 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是金税工程(三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金税工程(三期)在地税系统先行开发应用的税收管理软件,是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四一三”工作思路的重要依托,是实施个人所得税科学化、精细化管理的基本手段。

推广应用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是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需要;是强化个人所得税组织财政收入职能的需要;是实现“十一五”规划,完善税制的需要;是提高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需要;是规范执法,执行统一政策的需要;是协调地税机关各税种征管的需要。

因此,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落实科学发展观、优化纳税服务、增强公众纳税意识以及强化税收征管的高度,充分认识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统一思想,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做好各项相关工作。

(二)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的目标 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的目标是:逐步推广应用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直至全面覆盖各级地方税务局和除个体工商户以外的扣缴义务人,以此为基础,逐步实现个人所得税征管数据在省局的集中,建立和完善个人收入档案制度、代扣代缴明细账制度、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向地税机关双向申报制度、与社会各部门配合的协税制度,有效加强对个人收入的全员全额管理,对高收入者的重点管理和对税源的源泉管理,全面提升个人所得税征管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筹集财政收入和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

(三)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的原则及具体要求 总的原则,是按照金税工程(三期)的总体部署安排,建立全省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形成全省统一的个人所得税管理平台。

具体时间安排是: 第一步率先于2007年1月1日起在重点地区(即省局直属征收分局、昆明、曲靖、玉溪市地税局)的2005年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达100万元的单位推广应用代扣代缴系统。

第二步于2007年7月1日起在全省各州、市地税机关的2005年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达100万元的单位推广应用代扣代缴系统。

第三步2007年下半年开始,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在省局集中部署安装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管理系统,逐步建立全国联网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信息全国比对,为个人所得税精细化管理打下基础。

具体要求是: 1.代扣代缴系统 在2007年底前,完成系统在2005年扣缴个人所得税税款达100万元的扣缴单位的推广应用。

没有或很少有扣缴个人所得税款达100万元的扣缴单位的地区,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提前推行,或扩大推广应用范围。

2.基础信息管理系统 在代扣代缴系统率先在2005年扣缴个人所得税款达100万元的扣缴单位推广应用的同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在省局集中部署安装完毕,地州市局和县区局应用基础管理系统建立个人收入一户式档案,完成对扣缴义务人信息的采集和整理,逐步建立和完善全国的个人所得税管理信息平台。

(四)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推广应用的业务和技术准备要求 1.业务准备要求 (1)省局将尽快制定相应的操作管理规程,加强对下属地税机关推广应用系统的业务指导,帮助解决推广应用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2)各级地税机关要指定系统推广应用工作的业务人员,要认真学习、全面掌握代扣代缴系统和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的业务需求、业务功能和业务流程,按照推广应用的具体工作要求,严谨细致地做好各项工作。

(3)严格按照业务需求的口径和标准,提前做好数据采集工作,确保采集数据及时、准确、完整。

(4)做好代扣代缴系统用户的选择工作。

各地应本着先易后难、重点突破、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积极推进代扣代缴系统的应用,先行选择信息化程度较高、财务制度健全的单位,随着各方面条件的成熟,并取得一定经验后,逐步扩大代扣代缴系统用户的数量。

要选择具有代表性并基本上涵盖系统所有业务的扣缴单位,不仅要有国有大中型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上市公司、高收入行业、税源大户,还应包括行政机关、事业单位。

2.技术准备要求 省局将尽快提供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相关接口标准,并根据接口标准完成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与征管系统接口开发和调试工作。

(五)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持服务模式 1.代扣代缴软件的技术支持服务 (1)省局免费提供代扣代缴软件给扣缴义务人使用,由省局信息中心将软件逐级下发各地,同时通过总局负责该软件后续的补丁研制和升级维护。

(2)通过总局远程呼叫中心向扣缴义务人免费提供代扣代缴软件的远程技术支持。

(3)各级地税机关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对扣缴义务人进行代扣代缴软件的操作培训、辅导以及负责现场技术支持。

2.税务端软件的技术支持服务 (1)省局免费提供基础信息管理系统和数据传输平台给各级地税机关使用,同时通过总局负责系统的补丁研制和升级维护。

(2)通过总局应用系统技术支持呼叫中心(服务热线为:4008112366)向各级地税机关内部提供基础信息管理系统的远程技术支持。

(六)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的宣传培训及纳税服务 各地应做好对扣缴义务人的宣传、培训、辅导和服务工作。

在推广中,要充分利用网络、电视、广播、报纸等媒体,深入开展宣传辅导工作,消除部分扣缴义务人的畏难情绪,澄清认识,帮助他们认识到系统是一个便捷、高效的报税工具,为系统的顺利推广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要利用现有的视频系统和有关设施,以“先税后企”的方式,组织个人所得税管理系统业务师资和技术师资的培训,逐步建立自己的师资队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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