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课件(2018本科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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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定量分析
• 定量分析
• 大数法则:是确定保险费率的核心,个别 事物的发生可能是不规则的,但若集合众 多的事物来观察具有一定的规则性。从而
计算处损失的概率和程度。
定量分析
• 第5页书上例子: • 1)A和B达成协议,A向后者支付20元(保 费),如果一年期内A受损,B支付1000元 作为弥补,如果不发生损失则不必支付任 何利益。 • 总计1000人(包括A+其他999人)和B达成 协议,则B(保险公司)收入20000元
• 6﹒分散风险:将单个受害者无力承担的不特定灾害损失 分摊给社会上的大多数成员 • 如:合伙、公司、小范围的互助团体、保险
• ★保险:分散风险的最有效机制,社会化程度最高。
• 基本运作:由各经济单位、个人分别拿出很少一部分资金, 汇集成专门的保险基金,用于救助遭受灾害的单位与个人, 从而在不影响社会经济运行的情况下解决灾害的补偿问题。
定量分析
• 2)B测算出的事故发生率是1.5% • 含义:事故人/投保人,换言之就是1000人 中有15人发生保险事故。15/1000=1.5% • 3)B可能的支出(预计赔偿额)1000*15人 =15000元 • B的利润=20000-15000=5000元 • 如果事故率为2%,公司无利可图,要不提 高保费到30元

• • • •
*自保:由母公司设立下属子公司专门 从事本集团内部的保险业务,多为大公司 、大集团所采用。自保公司的主要业务对 象(被保险人)为母公司。 3、风险转嫁说 代表人物:【美】魏莱特 主要观点:保险是一种风险转嫁机制。 缺陷:强调损失是保险的基础,否认人身 保险是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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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人格保险说 • 代表人物:美国学者休伯纳 • 主要观点:人的生命价值与财产价值一样 ,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因而人寿保险可以 视为一种损失保险。 • 缺陷:“精神与力量”的经济价值无法准 确衡量。
• (2)危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不确定性 • a, 发生与否不确定、发生时间不确定。肯定要发生的危 险、发生时间确定的危险应排除在外。 • 判断:主观上的不确定性,以保险关系成立时为时间节点, 以投保人为视角,根据一般人的知识、能力、经验加以判 断。 • b, 也意味着:危险的发生、危险损害后果的扩展并非投 保人故意行为所致,是由超出当事人意料之外的因素偶然 引发。
• (3)危险的发生应具有可能性:不可能发生的危险、发 生概率极低的危险不应列入保险; • (4)危险的发生应具有未来性:已经发生的危险应排除 在外,但签订合同时双方不知危险已发生者,仍有保险的 可能。 • 这涉及到追朔保险问题 • 追朔保险:保险责任期间追溯到保险期间开始前的某个时 点的保险,包括法定追溯保险和约定追溯保险。
火险
• 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在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 的。1666年9月2日,伦敦城被大火整整烧了五天, 伦敦面积的83.26%成为瓦砾,13200户住宅被毁, 财产损失1200多万英镑,20多万人无家可归。聪明 的牙医巴蓬1667年独资设立营业处,办理住宅火险 ,1680年他同另外三人集资4万英镑;成立火灾保 险营业所,1705年更名为菲尼克斯即凤凰火灾保险 公司。
• (三)二元说——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区别开来分别规定各自含义 • 代表人物:【德】爱伦伯格 • 主要观点:财产保险是以损失补偿为目的 的合同,人身保险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 的的合同。 • 此种见解为许多国家的保险法所采用。如 日本、德国、瑞士、法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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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要素;可保危险
• 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保险。需 具备以下条件:
(1) 损失赔偿说:
该说将保险的本质视为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其代表者是英国的A.马歇尔和德国的E.A.马修斯。他
们认为保险是当事人的一方收受约定的金额,补偿对
方因危险所致损失的合同。
该说产生于现代保险制度成立之初的18
世纪,与当时的保险局限于海上保险和火灾
保险有关,故无法解释此后产生并日益发展 的人身保险。
– 1、纯粹性(不同于收益风险和投机风险) – 2、可能性 – 3、不确定性( 是否发生、发生时间、大小、主 体不确定) – 4、意外性--非故意性(道德危险)、不可预 知性(交通事故责任中的例外) – 5、未来性--例外:追溯保险 – 6、同质性(大量保险标的都有遭受同样或近似 风险的可能性)
• 二、基本特征 • 1.以特定危险为对象(可保危险)
• 《保险法》:仅对约定追朔保险作了规定。(13、14条) • 《海商法》:采主观主义。保险人欲免责,需就投保人知 道保险事故发生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 (5)危险的程度、范围需具有可确定性。这是确定保险 人的责任所必须。保险要以数理统计为基础,借以确定损 失率。没有规律性、难以测定的危险(如罢工、地震), 保险公司一般拒保。 • 此外,还有学者认为可保危险必须具有同质性。
• 法定追溯保险: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对于保险 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危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的 保险。
• 约定追溯保险: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当时,特 别约定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危 险事故也要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多用于海上保 险合同。
• 追溯保险的立法例: • 其一,主观主义,以保险合同当事人主观上是否知悉保险 事故已经发生或不曾发生为准,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 (大多数国家) • 其二,客观主义,即不论当事人主观上是否知悉,只要保 险事故的发生或不发生已经确定,保险合同即为无效 。 • 意大利《民法典》:如果风险从未存在或在契约缔结前已 不再存在,则契约无效。
• 健康险:保险人支付的医疗费用、康复费用能否超过实际 支出?对超过部分,保险公司可否拒赔?
• 3、协力分担与共同集资 • 协力分担:即危险分担的社会性;保险最核心的本质。
• 内涵:在社会最广泛的领域内吸收资金,克服自保和小范 围共保负担过重的危险,将少数经济单位和个人的损失分 解于社会上处于相同性质、共同组成保险集团的其余被保 险人身上。
第一章 保险法导论
• 第一节 保险的缘起
• 保险:危险的社会化分担机制,“利用人类的利己心,达 到共济的目的。” • 一、应对风险是人类的普遍需求
• 危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其它原因所致损失发生的 未来不确定的客观状态。
• 客观性:就社会整体而言
• 不确定性:
• 二、保险是应对风险的最佳选择: • 理由:能实现目的性活动与灾源自文库补偿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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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 (一)、法律概念
• 保险:一种危险的社会化分担机制。 (1)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2)亦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的设立、变更、消 灭以及保险责任的承担等都是法律调整的结果。
二、保险的本质
(一)关于保险本质的观点: 1、 损失说:
该说认为保险的本质在于分担少数人的经济损失。
第一节 保险的基本概念
• • • • 一、保险的定义 (一)保险的词源 1.保险最初是14世纪意大利的商业用语。 2.英文“Insurance”。“Insurance” 最初的 意思是 ——定期缴付一定的费用以换取遭受损失 时获得补偿。后来有更通俗的表达:one for all, all for one——一人为众,众为一人。 • 3.清代魏源在《海国图志》中翻译这一词为“担 保”;日本学者福泽谕吉翻译其为“保险”,后 传入我国,沿用至今。
• 保险对危险则既具有依赖性,又具有选择性。
• 原因:实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目标的必然;避免诱发道德 危险。 • 道德危险:由当事人的意志而促使危险的发生或损失的扩 大。
• (1)危险必须具有纯粹性。
• 危险:纯粹性危险、投机性危险。 • 前者: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如火灾危险;
• 后者:既有损失的可能,也有获利的可能,如股 市风险。
• 1﹒避免危险:(自始回避,中途放弃)
• 2﹒控制危险: (防损和减损)
• 3﹒转移风险(保险转移和非保险转移) • 4﹒自留风险(主动或自动)建立自有后备基金(如储蓄、 公积金)以应对突发性损失 • 缺陷:财力有限;资金闲置,且影响生产与生活。
• 5﹒寻求社会救助
• 缺陷:具有被动性;难以应对大面积灾害。
• 三、风险社会化分担可行
• (1)客观性与不确定性:社会成员皆有遭受不测危险的 可能;但实际遭受不测损害的,总是社会中的少数成员, 分担损失者总是社会上遭受同类危险的多数。 • (2)可测定性:尽管危险的发生不确定,但在一个较长 时期、较大范围内,这种发生几率一般较为稳定、可以预 测。 • 这为保险概率的计算提供了数理统计基础。
保险法
2018本科
第一章导论 保险的起源
• 最早起源于海上保险,共同海损。 • 1384年,佛罗伦萨诞生了世界上第一份具有现代 意义的保险单,承保一批货物从法国南部阿尔兹 安全运抵意大利的比萨,有明确的保险标的,明 确的保险责任,如“海难事故,其中包括船舶破 损、搁浅、火灾或沉没造成的损失或伤害事故” 。 • 到16世纪下半叶,经英国女王特许,伦敦皇家交 易所建立了保险商会,专门办理保险单的登记事 宜。
• 被保险人以有形的、相对较小的支出换取了生产和生 活的保障。
• 体现:大数法则。
• 优势:参加保险的人越多、分担范围越广泛,保 险基金就越稳定,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数额也就 越少;反之,参加者愈少,每个成员的负担就逾 重,甚至超过安全底线,对保险团体构成威胁, 以致破产。
• 共同集资:由保险协力分担的特性所引发。即在 社会范围内最广泛的筹集资金。
• ★损害填补原则:在补偿性保险中,赔偿的限度
不能超过损失的限度。 • 即:有损害方能有填补;损害有多大,填补就多 大 • 目的: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诱发道德危险。 • ★链接1:补偿性保险←→给付性保险(给付保险 金的目的 )
• (财产险)赔偿责任 ←→(人身险)给付保险金义务 • ★链接二:人身保险是否适用绝对不适用损害填补原则? • 立法:补偿性保险与财产保险等同,健康险也被排除在补 偿性保险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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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非损失说——以“非损失”作为保 险定义的核心 • 1、保险技术说 • 代表人物:【意】韦宛特(商法学家) • 主要观点:保险的特性就在于采用特殊技 术建立保险基金。该学说为保险运作提供 了合理的解释。 • 缺陷:忽视保险的经济和社会功能。容易 将保险与赌博混为一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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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欲望满足说 • 代表人物:【意】戈彼、【德】玛纳斯 • 主要观点:保险是一种满足人们的经济需 要和金钱欲望的工具。这一学说的优点是 明确了保险的需要和保险保障的内容。 • 缺陷:不适用于人寿保险。 • 3、相互金融说 • 代表人物:【日】米谷隆三、酒井正三郎 • 主要观点:保险是以发生偶然事件为条件 的相互金融机构。 • 缺陷:保险不能等同于金融机构。 20
劳合社
• 1688年,劳埃德先生在伦敦塔街附近开了一家咖啡 馆,因船员经常在此歇脚,成为打听最新航海信息 的中心,常常富商满座。保险经纪人便利用这个平 台将承保便条递给每个饮咖啡的保险商,由他们在 便条末尾按顺序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承保金额,直到 承保额总数与便条所填保险金额相符为止。后来演 变成英国最大的保险组织劳埃德保险社(劳合社, Lloyd's)。 • 劳合社不是保险公司,而是个社团,或者说是一个 保险市场,与证券交易所相似,它只向成员提供交 易场所和有关的服务,本身并不承保业务。
• 前提:保险公司确定一个科学适中的保险费率。 • 保险费率的计算:以长期统计的损失率(财产保 险)与死亡率(人身保险)为基础,得出净费率, 再加上附加费率。
• 4、资金的公益性
• 涵义:保险基金是保险运营的前提与基础。每个 投保人都是保险基金的分担者,承担着一个保险 公司名下相同险种的的其余投保人的风险责任。 • • 意味着: 除个别险种外,不存在投保人于合同届 满收回已付保险费的可能。
• 2、以损害填补为目的(保险业发展的原动力) • 体现: • (1)财产保险:支付金钱、提供实物或恢复原状等。
• (2)人身保险:参照损害填补原则,运用定值保险的办法,由双
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赔偿的金额。 • 理由:人的生命与健康在性质上难以失而复得,更无法在事故发生后 用金钱标准加以衡量。 • • 樊启荣:定值保险不准确;应称“定额性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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