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课件(2018本科修订)
《保险法》课件.ppt
商法学
第三节 财产保险 一、财产保险概述
㈠财产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财产保险是指以补偿投保人的经济损失为基本 目的,以特定的财产及其相关利益为承保标的的保 险活动。
(2)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它是指合同中约定的事项, 即体现合同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的条款发生变 化
(3)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它包括合同的解除和中止 两个方面的内容。
㈡、保险合同的终止
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因法律规定的 原因出现,保险合同当事人之间根据合同 约定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之消灭 导致保险合同终止的原因主要有两种 : 其一,行使终止权之终止 其二,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公司
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
第五章: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
第七章:保险责任
第八章:附则
商法学
商法学
五、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 (二)平等自愿原则 (三)公平竞争、等价有偿原则 (四)诚实信用原则 (五)保险利益原则 (七)近因原则
商法学
㈡、保险人义务
1.条款说明义务 2.支付保险金的义务 3.保密的义务
㈢、索赔和理赔
商法学
索赔
1.提出出险通知和索赔请求
2.提供索赔单证
3.领取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
理赔
1.立案检验、现场查勘 2.审核责任 3.计算、确定并支付保险金 4.损余处理
商法学
㈣、代位求偿权
代位求偿权又称代位追偿权,是指在 财产保险中,保险人在履行保险合同并赔 偿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所取得的在其赔付 保险金的限度内要求被保险人转让其依法 享有的向造成损失的第三者(责任人)请求 索赔的权利
六、保险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商法学
4第四章 保险法ppt课件
(2)受益人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指定 ,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3)受 益人的资格一般没有资格限制。
(三)合同辅助人 1.保险代理人 保险代理人即保险人的代理人,指依保险代
理合同或授权书向保险人收取报酬、并在规定 范 围内,以保险人名义独立经营保险业务的人 。保险代理是一种特殊的代理制度,表现在:
(二)保险法的基本原则
1.最大诚信原则 2.可保利益原则 3.补偿原则 4.近因原则
第二节 保险合同
一、保险合同主体 保险合同主体是指涉及合同规定的权利、义务
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的组织机构,是保险活动的 直接参与者。
保险合同的主体分为保险合同当事人、保险合 同关系人和保险合同辅助人三类。
(一)保险合同当事人
第一节 保险法概述
一、保险的概念 二、保险的分类 三、保险法的概念与基本原则
一、保险的概念
(一)保险的概念 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
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 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 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 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 险行为。
根据法理解释,"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引起一定 的损害结果,仍然希望该结果发生或者放任结果发生的心理状 态.显然,故意总是与行为人的"明知"和"有意"有关。
本案中行为人是刚满8岁的儿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第二章第一节第十九条的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 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 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 ,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
保险法(全套课件457P)
•
•
应特别指出的是,保险中个别种类的人寿保险虽具 有储蓄的性质,但与纯粹的储蓄相比,实质上并不相同。
18
• (三)保险与保证 • 二者相似之处在于,保险是保险人对于他人 所致的损失负给付保险金的义务,而保证是 保证人对于他人债务不履行而代负履行责任。 • 其差别在于,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保证合 同是单务合同; •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保证合同是无偿合同; • 保险合同是独立合同,保证合同是从合同。
10
• 三、可保危险的种类 • 保险所承保的危险,主要以纯粹危险为对象。纯 粹危险,依其损害对象的性质不同,可分为财产 上的危险、人身上的危险和责任上的危险。 • 财产上的危险,即财产上发生直接或间接损害的 可能性。 • 人身上的危险,系指就人的生命和身体有关的一 切危险而言,不可抗力或意外事故发生在人身上 的可能性,如人的死亡、疾病、伤害、残废等。 • 责任上的危险,系指对他人的财产或人身造成损 害,依法对他人负赔偿责任的可能性。
保险法
(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 根据 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 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修正 2009年2月 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七次会议修订)
1
• 修订后的保险法共分8章187条,分别 为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 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 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
32
• 三、现代各国的保险法 • (一)法国法系 • 海上贸易编入1807年《法国商法典》的海 商编; • 陆上保险适用1804年《法国民法典》有关 “射幸契约”的规定; • 1930年《保险合同法》; • 保险业法规定在《法国商法典》 • 西班牙、比利时、葡萄牙、土耳其等国家 属于法国法系。
第8章-保险法ppt课件(全)
王成在车祸中丧失了一条大腿,在急救中
因急性心肌梗塞,于第二天死亡。就在事发前 不久,公司为全体员工购买了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每人的保险金额为人民币10万元。事故发生 后,该公司立即就此事项保险公司报案。保险 公司接到报案后立即着手调查,了解到:张强 一向身体健康,而王成则患心脏病多年。最后, 根据《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及《人身意外 伤害保险伤残给付标准》,保险公司作出如下 核定及给付:
参考案例8-4
有一位王先生4年前投保了20万元人寿保险, 指定他的妻陈女士为受益人。投保后,王先生与 陈女士离异,与周女士结婚并生有一个儿子。但 王先生并未申请变更受益人。王先生发生意外事 故后,其妻周女士、儿子及前妻陈女士都向保险 公司提出了索赔申请。
但保险公司经审核后,拒绝了王先生现任妻子和 儿子的申请,将保险金给付了陈女士。王先生的 妻子周女士气愤难平:丈夫车祸身亡,可得到保 险金的不是可怜的妻儿,而是已反目成仇的前妻。
请问:保险公司这样处理合理吗 ?
[参考案例8-4]分析:
保险公司将保险金给付了前妻陈女士有 悖于情,但的确是依法行事。王先生在保险 合同是指定了陈女士为受益人,虽然陈女士 已与王先生离婚,但是离婚并不变更受益人。
根据《保险法》第62条规定,变更受益人是一种
要式行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必须书面通知保 险公司,这种变更行为自保险公司收到投保人 或被保人的书面通知并在保单上批注之日起生 效,由于王先生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没有办理变 更手续,视为没有变更受益人。所以,保险金 的受益人仍是前妻陈女士。
仅从他未声名自己已患胃癌的角度看,并不算 违反告知义务。但是,龚某对自己几个月前住 过院,动过手术的事实(这一事实对保险人来 说无疑是很重要的)是不可能有不知道的,他 却没有加以说明,他隐瞒或虚假陈述了就医或 治疗等方面的事实,则犯有未适当告知重要事 实的过错,应当承担违反告知义务的不利后果。 保险人因此获得抗辩权,拒绝给付保险金,并 可视故意和过失的动机不同,决定是否退还保 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2.29•【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五号•【施行日期】2018.12.29•【效力等级】法律•【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养老保险第三章基本医疗保险第四章工伤保险第五章失业保险第六章生育保险第七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第八章社会保险基金第九章社会保险经办第十章社会保险监督第十一章法律责任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社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家多渠道筹集社会保险资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社会保险事业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国家通过税收优惠政策支持社会保险事业。
第六条国家对社会保险基金实行严格监管。
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制度,保障社会保险基金安全、有效运行。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采取措施,鼓励和支持社会各方面参与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督。
保险法课件(2018本科修订)
• 4、资金的公益性
• 涵义:保险基金是保险运营的前提与基础。每个 投保人都是保险基金的分担者,承担着一个保险 公司名下相同险种的的其余投保人的风险责任。 • • 意味着: 除个别险种外,不存在投保人于合同届 满收回已付保险费的可能。
定量分析
• 2)B测算出的事故发生率是1.5% • 含义:事故人/投保人,换言之就是1000人 中有15人发生保险事故。15/1000=1.5% • 3)B可能的支出(预计赔偿额)1000*15人 =15000元 • B的利润=20000-15000=5000元 • 如果事故率为2%,公司无利可图,要不提 高保费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30元
•
• • • •
*自保:由母公司设立下属子公司专门 从事本集团内部的保险业务,多为大公司 、大集团所采用。自保公司的主要业务对 象(被保险人)为母公司。 3、风险转嫁说 代表人物:【美】魏莱特 主要观点:保险是一种风险转嫁机制。 缺陷:强调损失是保险的基础,否认人身 保险是保险。
17
• 4、人格保险说 • 代表人物:美国学者休伯纳 • 主要观点:人的生命价值与财产价值一样 ,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因而人寿保险可以 视为一种损失保险。 • 缺陷:“精神与力量”的经济价值无法准 确衡量。
• (三)二元说——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区别开来分别规定各自含义 • 代表人物:【德】爱伦伯格 • 主要观点:财产保险是以损失补偿为目的 的合同,人身保险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 的的合同。 • 此种见解为许多国家的保险法所采用。如 日本、德国、瑞士、法国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解读PPT课件
▪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社会保 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6
三、《社会保险法》规定了社会保险 制度的筹资渠道
▪ 第一,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基金的主要来源是 社会保险缴费。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和失业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 纳。
生育保险待遇,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 生育津贴; ▪ ——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 用待遇。
-
26
▪ 新法规定与目前实践的不同点 ▪ 目前对未就业配偶概念的解释
-
27
(六)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社会保险法》规定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 保险的转移接续制度。
▪ 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
-
35
▪ 三是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 侵占或者挪用。社会保险基金不得违规投资运营, 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预算,不得用于兴建、改建 办公场所和支付人员经费、运行费用、管理费用, 或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挪作其他用途。 四是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社会保险基金在 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按照国务院规定投资运营实现 保值增值,从而为社会保险基金投资运营奠定了法 律基础
▪ 三是公平与效率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适应。
▪ 四是确立框架,循序渐进。
-
3
第三部分:《社会保险法》的主要 内容
▪ 一、《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我国社会保险体系的基本框架 (一)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社会保险法确立了新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基本养 老保险保险包括两大制度体系:
▪ 一是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 二是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保险法PPT课件
20
(三)二元说——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区别开来分别规定各自含义 代表人物:【德】爱伦伯格 主要观点:财产保险是以损失补偿为目的 的合同,人身保险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 的的合同。 此种见解为许多国家的保险法所采用。如 日本、德国、瑞士、法国等。
21
四、保险的特征 (一)基本特征 经济性、互助性、契约性、科学性 (二)保险与类似概念的比较 1、保险与储蓄 2、保险与赌博 3、保险与保证
23
2、保险私法关系: 1)保险人与投保人之间的关系 2)保险中介关系 3)保险方之间的关系 4)投保方之间的关系 社会保险关系不是保险法调整的对象。 (三)特点 1、广泛的社会性
24
2、严格的强制性 3、至善的伦理性 4、特定的技术性 5、趋同的国际性 (四)保险法的体例 1、保险法的二元性 一是保险合同法 二是保险业法
16
*自保:由母公司设立下属子公司专门 从事本集团内部的保险业务,多为大公司 、大集团所采用。自保公司的主要业务对 象(被保险人)为母公司。 3、风险转嫁说 代表人物:【美】魏莱特 主要观点:保险是一种风险转嫁机制。 缺陷:强调损失是保险的基础,否认人身 保险是保险。
17
4、人格保险说 代表人物:美国学者休伯纳 主要观点:人的生命价值与财产价值一样 ,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因而人寿保险可以 视为一种损失保险。 缺陷:“精神与力量”的经济价值无法准 确衡量。
18
(二)非损失说——以“非损失”作为保 险定义的核心 1、保险技术说 代表人物:【意】韦宛特(商法学家) 主要观点:保险的特性就在于采用特殊技 术建立保险基金。该学说为保险运作提供 了合理的解释。 缺陷:忽视保险的经济和社会功能。容易 将保险与赌博混为一谈。
保险法培训课件PPT
第十二条 人身保险的投保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对被保险人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财产保险的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者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 保险合同-一般规定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 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 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 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 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 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 人提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 付保险金的责任;除本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外,不退还保险费。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 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的,保险人对其虚报的部分不承担 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解读PPT
02
案例
男,24岁。2019年12月1日他的配偶陈艳为其在县保险公司投保了5份人身保险,保险期限为30年,保险 金额为3950元,指定受益人是陈艳。投保时陈艳在投保单被保险人身体状况一栏中填写”健康"二字,投保后, 陈艳每月按时交费。后发现,王某于上年10月曾经在县人民医院就诊,医生诊断他患有癌症,后经转入天津市 肿瘤医院进行激光放射性治疗,病情得到缓解。此案如何处理?
总则
第八条 分业经营
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 分别设立。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解读:
保险、银行、证券、信托均属于金融业务。现阶段,我国金融业风险控制能力总体不强, 如果允许金融业进行混业经营,会增大风险控制难度,不利于金融业的健康发展因此,我 同采取金融业不同业务之间分业经营的原则。
构的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解读: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目前是指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8年11月18日至2018年3月13日之间,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是指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 会; 2018年4月8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挂牌。
总则
分业经营,一个公司做一个业务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
保险法的修订
1995年6月30日设立; 2002年10月28日第一次修正; 2009年2月28日第二次修订; 2014年8月31日第三次修正; 2015年4月24日第四次修订。
目录
总则
案例
01
总则
总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保险法课件-(1)
(4)经济保障说:
奥地利学者胡布卡于1910年提出此观点。他 认为保险的本质就是提留经济后备,而对可能遭 受的事故损失提供经济保障。
3、二元说: 该说主张财产保险与人身保险具有不同的本
质,应当分别确认。即前者是损害赔偿,后者则 是给付预定金额,故而不能统一解释。“二元说” 最早为德国学者爱伦贝堡首创,此后又逐渐反映 在德国、日本、法国、瑞士等国家的立法上。
附:复 保 险 法 律 后 果 ——复保险只存在于财产保险中 1、善意的复保险不违法 “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应当将重复保险的 有关情况通知各保险人。”(第56条第1款) 2、 “重复保险的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总 和不得超过保险价值。除合同另有约定外, 各保险人按照其保险金额与保险金额总和的 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 (第56条第2 款) 3、重复保险的投保人可以就保险金总和超过 保险价值的部分,请求各保险人按比例返还 保险费。(第56条第3款)
(5)保险以经济补偿为目的
“无损失,无保险”。保险的机能在 于进行损失补偿,危险事故所导致的损失, 必须是在经济上能够计算价值的,否则, 保险的赔偿将无法实现。 在财产保险中,对于危险事故所造成的 损失,可以通过估价等办法确定。 人身保险通常采取定额保险的方式
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赔偿责任和给付责任是基于保 险合同设定的一种义务,具有对损失进行经济补 偿的性质;而一般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是当事
人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法律后果。
三、保险的种类
(一)保险依其标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 与人身保险:
财产保险是以物质财产 或财产性利益为保险标的, 以实物的毁损和利益的灭失 为保险事故的各种保险。包 括家庭财产保险、企业财产 保险、机动车辆保险、责任 保险、信用保险和海上保险 等。 人身保险是以人的生 命或健康为保险标的,以 人的生理意外事故作为保 险事故的保险。人身保险 又可分为人身意外伤害保 险、健康保险和人寿保险 等。
保险法课件
保险法课件摘要:一、保险法概述1.保险法的定义与作用2.保险法的发展历程二、保险合同1.保险合同的定义与种类2.保险合同的订立与生效3.保险合同的履行与终止三、保险责任与保险赔偿1.保险责任的范围2.保险赔偿的计算与给付四、保险监管1.保险监管的必要性2.保险监管的体制与机构3.保险监管的实施与法律责任五、保险纠纷处理1.保险纠纷的类型与原因2.保险纠纷的处理方式与程序3.保险纠纷处理的法律适用与司法解释正文:保险法是我国保险业的基本法律规范,对保险活动进行规范、调整和保护。
本文将围绕保险法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
一、保险法概述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包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保险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保险法的主要作用是保障保险市场的公平、公正和有序,保护保险合同双方的合法权益。
我国保险法自1995 年颁布实施以来,经历了多次修订和完善,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保险法律体系。
二、保险合同保险合同是保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双方当事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文件。
根据保险标的和保险责任的差异,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等多种类型。
保险合同的订立应遵循平等、自愿、诚信、公平原则,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保险费交付、保险合同内容的合法性等。
在保险合同履行过程中,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履行保险责任,保险赔偿的计算与给付应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
三、保险责任与保险赔偿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的风险责任。
保险责任范围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亡、疾病医疗等多种风险。
保险赔偿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责任范围和保险合同约定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支付的赔偿金。
保险赔偿的计算与给付应遵循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确保保险赔偿的公平、合理和及时。
四、保险监管保险监管是保障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关键环节。
保险监管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保护保险消费者权益、防范保险风险等方面。
我国保险监管体制采用分业监管模式,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负责实施。
保险法第1章PPT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保险法》
第9页
四、我国保险法的范畴
我国就法律体系而言,与英美、大 陆法系国家有较大的差异。我国既 非民商合一,也非民商分立体制, 基本上是民法和经济法并存状态。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保险法》
第 10 页
有学者认为“人身保险合同不属于经 济合同关系,应纳入民法范畴”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合同总论 保险公司 经营规则
保险合同 人险合同 财险合同 设立 变更 解散 破产
业务范围 分业经营 准备金; 自留保费 偿付能力 资金运用 再保险 行为准则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保险法》
第 13 页
保险中介 监督管理 法律责任 副则
代理人 经纪人 条款 费率 偿付能力 准备金 保险中介 行政 民事 行事 海上保险 外资机构 农业保险 实施时间
1、人的效力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的人, 不分国籍,不论自然人还是法人。 2、地域效力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管辖范围所 及的全部领域。 3、时间效力 保险法自1995年10月1日起生效。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保险法》
第 19 页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保险法》
第 17 页
二、 保险法的空间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保险法》第184条规定: “海上保险适用海商法的有 关规定,海商法未作规定的, 适用本法的有关规定。” 《保险法》第185条规定:农 业保险由法律、行政法规另 行规定。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保险法》
第 18 页
三、保险法的时间效力
广东金融学院保险系
《保险法》
第7页
两大法系有以下不同点
1、法律渊源不同 判例法;规范的立法; 2、法律结构不同 “单行法+判例法”;“法典” 3、法官的权限不同 “创法”;“释法” 4、法律分类不同 “实体法与程序法”;“公法与私法”
第一章 保险法课件
(四)原保险与再保险 根据保险人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可将保险 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 (五)社会保险与普通保险 根据保险实施的范围不同,可将保险分为社 会保险与普通保险。
社会保险与商业保险在诸多方面有所不同, 主要表现在: 1.性质不同。 2.保险基金的来源不同。 3.保险实施对象不同。 4.保险金给付方面不同。
1.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 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 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 同。(第16条) 2.未发生保险事故,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向保险人提出赔偿或 者给付保险金请求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的,保 险人有权解除合同,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 险金的责任;除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投保人 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 合同约定向其他权利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 值外,保险人不退还保险费。
三、保险合同的变更
(一)保险合同主体的变更 (二)保险合同的内容变更
四、保险合同的解除
(一)投保人解除合同 《保险法》第15条规定:“除本法另有规定 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 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 同。” 《保险法》第50条的规定,货物运 输保险合同和运输工具航程保险合同,保险 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二)保险人解除合同
(三)保险法的地位 保险法的法律地位是指保险法在整个法律体 系中的地位。
二、保险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外保险法的立法概况
1.大陆法系的保险立法 法国是现代保险法的发源地,也是法国式的 保险立法的代表。 德国是德国式保险立法的代表,其保险立法 稍晚于法国,且在《德国民法典》中没有对 保险契约加以规定。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6﹒分散风险:将单个受害者无力承担的不特定灾害损失 分摊给社会上的大多数成员 • 如:合伙、公司、小范围的互助团体、保险
• ★保险:分散风险的最有效机制,社会化程度最高。
• 基本运作:由各经济单位、个人分别拿出很少一部分资金, 汇集成专门的保险基金,用于救助遭受灾害的单位与个人, 从而在不影响社会经济运行的情况下解决灾害的补偿问题。
二、定量分析
• 定量分析
• 大数法则:是确定保险费率的核心,个别 事物的发生可能是不规则的,但若集合众 多的事物来观察具有一定的规则性。从而
计算处损失的概率和程度。
定量分析
• 第5页书上例子: • 1)A和B达成协议,A向后者支付20元(保 费),如果一年期内A受损,B支付1000元 作为弥补,如果不发生损失则不必支付任 何利益。 • 总计1000人(包括A+其他999人)和B达成 协议,则B(保险公司)收入20000元
第一章 保险法导论
• 第一节 保险的缘起
• 保险:危险的社会化分担机制,“利用人类的利己心,达 到共济的目的。” • 一、应对风险是人类的普遍需求
• 危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其它原因所致损失发生的 未来不确定的客观状态。
• 客观性:就社会整体而言
• 不确定性:
• 二、保险是应对风险的最佳选择: • 理由:能实现目的性活动与灾后补偿的有机统一
• (3)危险的发生应具有可能性:不可能发生的危险、发 生概率极低的危险不应列入保险; • (4)危险的发生应具有未来性:已经发生的危险应排除 在外,但签订合同时双方不知危险已发生者,仍有保险的 可能。 • 这涉及到追朔保险问题 • 追朔保险:保险责任期间追溯到保险期间开始前的某个时 点的保险,包括法定追溯保险和约定追溯保险。
• (三)二元说——把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 区别开来分别规定各自含义 • 代表人物:【德】爱伦伯格 • 主要观点:财产保险是以损失补偿为目的 的合同,人身保险是以给付一定金额为目 的的合同。 • 此种见解为许多国家的保险法所采用。如 日本、德国、瑞士、法国等。
21
保险要素;可保危险
• 可保危险是指可被保险公司接受的保险。需 具备以下条件:
(1) 损失赔偿说:
该说将保险的本质视为赔偿保险事故造成的损失。
其代表者是英国的A.马歇尔和德国的E.A.马修斯。他
们认为保险是当事人的一方收受约定的金额,补偿对
方因危险所致损失的合同。
该说产生于现代保险制度成立之初的18
世纪,与当时的保险局限于海上保险和火灾
保险有关,故无法解释此后产生并日益发展 的人身保险。
• 2、以损害填补为目的(保险业发展的原动力) • 体现: • (1)财产保险:支付金钱、提供实物或恢复原状等。
• (2)人身保险:参照损害填补原则,运用定值保险的办法,由双
方在订立合同时约定赔偿的金额。 • 理由:人的生命与健康在性质上难以失而复得,更无法在事故发生后 用金钱标准加以衡量。 • • 樊启荣:定值保险不准确;应称“定额性保险合同”。
– 1、纯粹性(不同于收益风险和投机风险) – 2、可能性 – 3、不确定性( 是否发生、发生时间、大小、主 体不确定) – 4、意外性--非故意性(道德危险)、不可预 知性(交通事故责任中的例外) – 5、未来性--例外:追溯保险 – 6、同质性(大量保险标的都有遭受同样或近似 风险的可能性)
• 二、基本特征 • 1.以特定危险为对象(可保危险)
• ★损害填补原则:在补偿性保险中,赔偿的限度
不能超过损失的限度。 • 即:有损害方能有填补;损害有多大,填补就多 大 • 目的: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诱发道德危险。 • ★链接1:补偿性保险←→给付性保险(给付保险 金的目的 )
• (财产险)赔偿责任 ←→(人身险)给付保险金义务 • ★链接二:人身保险是否适用绝对不适用损害填补原则? • 立法:补偿性保险与财产保险等同,健康险也被排除在补 偿性保险之外。
第一节 保险的基本概念
• • • • 一、保险的定义 (一)保险的词源 1.保险最初是14世纪意大利的商业用语。 2.英文“Insurance”。“Insurance” 最初的 意思是 ——定期缴付一定的费用以换取遭受损失 时获得补偿。后来有更通俗的表达:one for all, all for one——一人为众,众为一人。 • 3.清代魏源在《海国图志》中翻译这一词为“担 保”;日本学者福泽谕吉翻译其为“保险”,后 传入我国,沿用至今。
•
• • • •
*自保:由母公司设立下属子公司专门 从事本集团内部的保险业务,多为大公司 、大集团所采用。自保公司的主要业务对 象(被保险人)为母公司。 3、风险转嫁说 代表人物:【美】魏莱特 主要观点:保险是一种风险转嫁机制。 缺陷:强调损失是保险的基础,否认人身 保险是保险。
17
• 4、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格保险说 • 代表人物:美国学者休伯纳 • 主要观点:人的生命价值与财产价值一样 ,可以用货币来衡量,因而人寿保险可以 视为一种损失保险。 • 缺陷:“精神与力量”的经济价值无法准 确衡量。
• 被保险人以有形的、相对较小的支出换取了生产和生 活的保障。
• 体现:大数法则。
• 优势:参加保险的人越多、分担范围越广泛,保 险基金就越稳定,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数额也就 越少;反之,参加者愈少,每个成员的负担就逾 重,甚至超过安全底线,对保险团体构成威胁, 以致破产。
• 共同集资:由保险协力分担的特性所引发。即在 社会范围内最广泛的筹集资金。
劳合社
• 1688年,劳埃德先生在伦敦塔街附近开了一家咖啡 馆,因船员经常在此歇脚,成为打听最新航海信息 的中心,常常富商满座。保险经纪人便利用这个平 台将承保便条递给每个饮咖啡的保险商,由他们在 便条末尾按顺序签署自己的姓名及承保金额,直到 承保额总数与便条所填保险金额相符为止。后来演 变成英国最大的保险组织劳埃德保险社(劳合社, Lloyd's)。 • 劳合社不是保险公司,而是个社团,或者说是一个 保险市场,与证券交易所相似,它只向成员提供交 易场所和有关的服务,本身并不承保业务。
火险
• 真正意义上的火灾保险是在伦敦大火之后发展起来 的。1666年9月2日,伦敦城被大火整整烧了五天, 伦敦面积的83.26%成为瓦砾,13200户住宅被毁, 财产损失1200多万英镑,20多万人无家可归。聪明 的牙医巴蓬1667年独资设立营业处,办理住宅火险 ,1680年他同另外三人集资4万英镑;成立火灾保 险营业所,1705年更名为菲尼克斯即凤凰火灾保险 公司。
13
第二节 保险的概念与特征
• (一)、法律概念
• 保险:一种危险的社会化分担机制。 (1)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
(2)亦是一种法律关系:保险的设立、变更、消 灭以及保险责任的承担等都是法律调整的结果。
二、保险的本质
(一)关于保险本质的观点: 1、 损失说:
该说认为保险的本质在于分担少数人的经济损失。
• (2)危险的发生必须具有偶然性、不确定性 • a, 发生与否不确定、发生时间不确定。肯定要发生的危 险、发生时间确定的危险应排除在外。 • 判断:主观上的不确定性,以保险关系成立时为时间节点, 以投保人为视角,根据一般人的知识、能力、经验加以判 断。 • b, 也意味着:危险的发生、危险损害后果的扩展并非投 保人故意行为所致,是由超出当事人意料之外的因素偶然 引发。
• 保险对危险则既具有依赖性,又具有选择性。
• 原因:实现稳定社会经济秩序目标的必然;避免诱发道德 危险。 • 道德危险:由当事人的意志而促使危险的发生或损失的扩 大。
• (1)危险必须具有纯粹性。
• 危险:纯粹性危险、投机性危险。 • 前者:仅有损失机会而无获利可能,如火灾危险;
• 后者:既有损失的可能,也有获利的可能,如股 市风险。
18
• (二)非损失说——以“非损失”作为保 险定义的核心 • 1、保险技术说 • 代表人物:【意】韦宛特(商法学家) • 主要观点:保险的特性就在于采用特殊技 术建立保险基金。该学说为保险运作提供 了合理的解释。 • 缺陷:忽视保险的经济和社会功能。容易 将保险与赌博混为一谈。
19
• 2、欲望满足说 • 代表人物:【意】戈彼、【德】玛纳斯 • 主要观点:保险是一种满足人们的经济需 要和金钱欲望的工具。这一学说的优点是 明确了保险的需要和保险保障的内容。 • 缺陷:不适用于人寿保险。 • 3、相互金融说 • 代表人物:【日】米谷隆三、酒井正三郎 • 主要观点:保险是以发生偶然事件为条件 的相互金融机构。 • 缺陷:保险不能等同于金融机构。 20
• 法定追溯保险:根据法律规定,保险人对于保险 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危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的 保险。
• 约定追溯保险:当事人在订立保险合同当时,特 别约定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危 险事故也要承担保险责任的保险。多用于海上保 险合同。
• 追溯保险的立法例: • 其一,主观主义,以保险合同当事人主观上是否知悉保险 事故已经发生或不曾发生为准,决定保险合同的效力。 (大多数国家) • 其二,客观主义,即不论当事人主观上是否知悉,只要保 险事故的发生或不发生已经确定,保险合同即为无效 。 • 意大利《民法典》:如果风险从未存在或在契约缔结前已 不再存在,则契约无效。
• 前提:保险公司确定一个科学适中的保险费率。 • 保险费率的计算:以长期统计的损失率(财产保 险)与死亡率(人身保险)为基础,得出净费率, 再加上附加费率。
• 4、资金的公益性
• 涵义:保险基金是保险运营的前提与基础。每个 投保人都是保险基金的分担者,承担着一个保险 公司名下相同险种的的其余投保人的风险责任。 • • 意味着: 除个别险种外,不存在投保人于合同届 满收回已付保险费的可能。
定量分析
• 2)B测算出的事故发生率是1.5% • 含义:事故人/投保人,换言之就是1000人 中有15人发生保险事故。15/1000=1.5% • 3)B可能的支出(预计赔偿额)1000*15人 =15000元 • B的利润=20000-15000=5000元 • 如果事故率为2%,公司无利可图,要不提 高保费到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