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强制标准.doc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条文说明(doc17)(1)
中华人民XX国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 98条文说明前言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的要求,《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建设部体改法规司参加编制。
经建设部1998年8月13日以建标[1998]1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本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X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有不够完善之处,请将意见函寄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规划标准技术归口办公室,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
通信地址: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037本条文说明仅供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标准时使用,不得翻印。
中华人民建设部1998年8月2 城市和城市化2.0.1 居民点我国的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城市又分为市和建制镇,县城均设建制镇;乡村分为集镇和村庄,集镇是乡人民政府所在地。
2.0.2 城市(城镇)城市是一定地区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
城市的行政概念,在我国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建制镇。
国家要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城均设建制镇。
2.0.3 市在我国的行政区划中,市是经国家批准建制的行政地域,是中央直辖市、省直辖市和地辖市的统称。
市按人口规模又分为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2.0.4 镇在我国的行政区划中,镇是建制镇的简称。
我国的镇是包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和县以下的建制镇。
2.0.5 市域在我国现行行政区划中,实行市领导县(又称市带县)的市,其市域所包含所领导县的全部行政管辖X围。
实行县改市的市,其市含原县的全部行政管辖X围。
2.0.6 卫星城镇卫星城镇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城市类型。
兴建卫星城镇的目的在于防止大城市市区人口规模的过度膨胀,旨在吸引大城市市区人口前往居住,并吸引从外地准备进入大城市市区的人口。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GB 50289-1998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发布
实施
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联合发布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
主管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批准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对于埋深大于建 构 筑物基础的工程管线 其与建
构 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应按下式计算 并折算成水平净距
后与表
的数值比较 采用其较大值
式中
管线中心至建 构 筑物基础边水平距离 管线敷设深度 建 构 筑物基础底砌置深度 开挖管沟宽度 土壤内摩擦角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应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线 当现状工程管线不能 满足需要时 经综合技术 经济比较后 可废弃或抽换
平原城市宜避开土质松软地区 地震断裂带 沉陷 区以及地下水位较高的不利地带 起伏较大的山区城市 应结合城 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 并应避开滑坡危险地带和 洪峰口
工程管线的布置应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道 地下通道 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
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 应减少管线在道路交 叉口处交叉 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 宜按下列规定处 理
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 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 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 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直埋敷设 严寒或寒冷地区给水 排水 燃气等工程管线应根据
工程建设标准全文信息系统
最 小
人行
覆 土
道下
深 度
车行
︵ 道下
︶
注
以上直埋电力电缆管线的覆土深度不应小于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_98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一、总则1、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城市规划术语,制定本标准.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
3、城市规划使用的术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的规定。
二、城市和城市化1、居民点 settlement人类按照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形成的集聚定居地点。
按性质和人口规模,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
2、城市(城镇)city以非农不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
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3、市 municipality; city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4、镇 town.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5、市域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a city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
6、城市化 urbanization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又称城镇化、都市化。
7、城市化水平 urbanization level衡量城市化发展程度的数量指标,一般用一定地域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来表示。
8、城市群 agglomeration一定地域城市分布较为密集的地区。
9、城镇体系 urban system一定区域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市群体。
10、卫星城(卫星城镇)satellite town在大城市市区外围兴建的、与市区既有一定距离又相互间密切联系的城市。
三、城市规划概述1、镇体系规划 urban system planning一定地域围,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2、城市规划 urban planning对一定时期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3、城市设计 urban design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强制标准2008-06-1103:41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通知根居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第490号文附件二)的要求,由我部组织制订的《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89-98,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由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8年12月7日目录1总则2地下敷设一般规定直埋敷设综合管沟敷设3架空敷设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内容1总则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关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合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问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地下敷设一般规定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室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98).doc
六、《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GB 50282—98)建设部组织编制并颁布的《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规范》,于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的给水工程规划(见第1.0.2条)。
2.规划基本要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预测城市用水量,并进行水资源与城市用。
水量之间的供需平衡分析;选择城市给水水源提出相应的给水系统布局框架;确定给水枢纽工程的位置和用地;提出水资源保护以及开源节流的要求和措施。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期限应与城市总体规划期限一致。
在规划水源地、地表水厂或地下水水厂、加压泵站等工程设施用地时,应节约用地,保护耕地。
城市给水工程规划应与城市排水工程规划相协调(见第1.0.3、1.0.6、1.0.7条)。
3.城市水资源及城市用水量城市水资源和城市用水量之间保持平衡,以确保城市可持续发展。
在几个城市共享同一水源或水源在城市规划区以外时,应进行市域区域、流域范围的水资源供需平衡分析。
城市用水量由两部分组成,一为规划期由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居民生活用水、工业用水、公共设施用水及其他用水量的总和;二为城市给水统一供给以外的工业和公共设施自备水源供给的用水、河湖环境用水和航道用水、农业灌溉和养殖及畜牧业用水、农村居民和乡镇企业用水等用水水量的总和(见第2.1.2、2.2.1条)。
4.给水范围和规模、水源、水厂城市给水工程规划范围应和城市总体规划范围一致。
给水规范应根据城市给水工程统一供给的城市最高日用水量确定。
选择城市给水水源,应以水资源勘察或分析研究报告和区域、流域水资源规划及城市供水水源开发利用规划为依据,并应满足规划区城市用水量和水质等方面的要求。
水资源不足的城市宜以城市污水再生处理后用作工业用水、生活杂用水及河湖环境用水、农业灌溉用水等,其水质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水源地应设有水量、水质有保证和易于实施水源环境保护的地段。
城市给水系统应满足城市的水量、水质、水压及城市消防、安全给水的要求,并应按城市地形、规划布局、技术经济等因素经济综合评价后确定。
高低压电力线路安全距离(三篇)
高低压电力线路安全距离高低压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对于保护人身安全和预防电力事故非常重要。
高低压电力线路是指供电系统中传输和分配电能的线路,包括输电线路和配电线路两种。
国家对于高低压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有一定的规定,主要是根据线路电压、线路种类、线路故障等因素来确定。
下面将从高压线路和低压线路两个方面来详细介绍高低压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
高压线路是指电压在110千伏及以上的输电线路。
由于高压线路的电压较大,带有较高的电压电弧和强电场,因此安全距离的要求较高。
首先要考虑的是高压线路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
国家标准规定了不同电压等级下与建筑物的安全距离。
一般来说,在110千伏电压下,线路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为10米,220千伏电压下为15米,500千伏电压下为25米。
这些安全距离的规定主要考虑了电弧的可能产生以及线路绝缘材料的耐电压等级。
其次要考虑的是高压线路与人体之间的安全距离。
高压线路的电弧可能会对人体造成危险,因此在高压线路周围需要划定禁止进入的区域,并设置警示标识。
国家标准规定,在110千伏电压下,禁止进入区的安全距离为5米,220千伏电压下为8米,500千伏电压下为10米。
低压线路是指电压在1000伏及以下的配电线路。
由于低压线路的电压较低,电弧和电场的危害相对较小,因此安全距离的要求相对较宽松。
一般来说,低压线路与建筑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为1.5米。
这样的安全距离主要考虑了线路与建筑物绝缘材料的耐电压等级。
低压线路与人体之间的安全距离一般比较灵活,根据不同的情况来确定。
一般来说,在正常情况下,低压线路与人体之间的安全距离为2.5米。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低压线路维修、设备更换等,需要人员靠近线路,则需要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如佩戴绝缘手套、绝缘靴等,并在安全距离内设置警示标识。
除了以上的安全距离规定,还需要注意一些其他的安全距离要求。
比如,在高压线路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工作,需要保持安全距离,以防止对线路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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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 98条文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 98条文说明前言根据国家计委计综合[1992]490号文的要求,《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建设部体改法规司参加编制。
经建设部1998年8月13日以建标[1998]1号文批准发布。
为便于广大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等有关单位人员在使用本标准时能正确理解和执行本标准,《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编制组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编制标准、规范条文说明的统一要求,按《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的章、节、条的顺序,编制了条文说明,供国内有关部门和单位参考。
在使用中如发现有不够完善之处,请将意见函寄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城市规划标准技术归口办公室,以供今后修改时参考。
通信地址:北京三里河路9号,邮政编码:100037本条文说明仅供有关部门和单位执行本标准时使用,不得翻印。
中华人民建设部1998年8月2 城市和城市化2.0.1 居民点我国的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城市又分为市和建制镇,县城均设建制镇;乡村分为集镇和村庄,集镇是乡人民政府所在地。
2.0.2 城市(城镇)城市是一定地区的经济、政治和文化中心。
城市的行政概念,在我国是指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建制镇。
国家要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县城均设建制镇。
2.0.3 市在我国的行政区划中,市是经国家批准建制的行政地域,是中央直辖市、省直辖市和地辖市的统称。
市按人口规模又分为大城市、中等城市和小城市。
2.0.4 镇在我国的行政区划中,镇是建制镇的简称。
我国的镇是包括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制镇和县以下的建制镇。
2.0.5 市域在我国现行行政区划中,实行市领导县(又称市带县)的市,其市域所包含所领导县的全部行政管辖范围。
实行县改市的市,其市含原县的全部行政管辖范围。
2.0.6 卫星城镇卫星城镇是城市发展过程中的一种城市类型。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建筑物安全距离表
高低压电力线路安全距离作者:张洪铭文章来源:本站原创更新时间:2009年06月01日我要评论(0)内容预览高低压电力线路与地面的安全距离依据:《110~500kV架空电力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与树木间:10kV---1.5 m; 35kV---3.5 m; 110kV---4.0 m; 220kV---5.0 m;这是在“最大计算风偏”情况下的最小水平距离。
相关规范一、«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是由国家建设部与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是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联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而制定的。
其中对小于或等于110KV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考虑最大风偏后)与道路(路缘石)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要求均为0.5米。
对小于或等于110KV架空电力线路边导线与道路(地面)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要求均为7米,横跨道路的小于或等于110KV架空电力线距地面应大于9米。
电力杆柱与工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见表1。
电力杆柱与工程管线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表1管线名称高压铁塔基础边照明及<10KV≤35KV >35KV道路侧石边缘0.5给水管 3.0 0.5污水、雨水排水管 1.5 0.5燃气管 1.0 1.5 1.0热力管 2.0 3.0 1.0电力电缆0.6电信电缆0.6 0.5二、《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1999)»,是由国家建设部与国家技术监督局联合发布的强制性国家标准, 适用于设市城市的城市电力规划编制工作。
规范中要求城市高压线路架空走廊宽度如表2。
架空电力线路导线在最大计算弧垂情况下,与地面的最小垂直距离如表3。
市区35~500KV高压架空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单杆单回水平排列或单杆多回垂直排列)表2线路电压等级高压线走廊宽度(m)线路电压等级高压线走廊宽度500KV 60~75110、66KV 15~25330KV 35~4535KV 12~20220KV 30~40城市架空电力线路导线与地面之间最小垂直距离表3线路经过地区线路电压(KV)<1 1~10 35~110 220 330居民区6.0 6.5 7.5 8.5 14非居民区5.0 5.0 6.0 6.5 7.5三、《110KV~500KV架空送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5092-1999)》,1999 年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颁发,其中对送电线路与公路交叉或接近的距离要求见表4。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强制标准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强制标准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通知根居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第490号文附件二)的要求,由我部组织制订的《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89-98,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由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8年12月7日目次1 总则2 地下敷设2.1 一般规定2.2 直埋敷设2.3 综合管沟敷设3 架空敷设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1 总则1.0.1 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关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合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1.0.3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问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1.0.4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1.0.5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
1.0.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1.0.7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地下敷设2.1 一般规定2.1.1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之欧阳家百创编
欧阳家百(2021.03.07)
序号
管线名称
1
2
3
4
5
678ຫໍສະໝຸດ 91011
12
13
14
15
建筑
(构)物
给水管线
污水雨水管线
再生水管线
燃气管
直埋热力管线
电力
电缆
电信
电缆
管沟
乔
木
灌
木
地上杆柱
道路侧石边缘
有轨电车钢轨
铁路钢轨(或坡脚)
d≤200
mm
d>
200
0.5
3.0
1.5
2.0
5.0
d>200mm
3.0
1.5
3
污水雨水管线
2.5
1.0
1.5
0.5
1.0
1.2
1.5
2.0
1.5
0.5
1.0
0.5
1.5
1.0
0.5
1.5
1.5
2.0
5.0
4
再生水管线
1.0
1.0
0.5
0.5
1.0
1.5
1.0
0.5
1.0
1.5
1.0
0.5
3.0
1.5
2.0
5.0
5
燃气管
0.50
保护管
0.25
0.25
0.25
0.15
0.25
0.25
0.25
0.25
7
再生水管线
0.50
0.40
0.15
0.15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一、总则1、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范城市规划术语,制定本标准.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
3、城市规划使用的术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城市和城市化1、居民点 settlement人类按照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形成的集聚定居地点。
按性质和人口规模,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
2、城市(城镇)city以非农不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
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3、市 municipality; city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4、镇 town.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5、市域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a city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
6、城市化 urbanization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又称城镇化、都市化。
7、城市化水平 urbanization level衡量城市化发展程度的数量指标,一般用一定地域内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来表示。
8、城市群 agglomeration一定地域内城市分布较为密集的地区。
9、城镇体系 urban system一定区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市群体。
10、卫星城(卫星城镇)satellite town在大城市市区外围兴建的、与市区既有一定距离又相互间密切联系的城市。
三、城市规划概述1、镇体系规划 urban system planning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2、城市规划 urban planning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3、城市设计 urban design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
1.0
0.5
1.0
0.5
1.0
1.0
0.75
1.0
1.0
2.0
1.5
2.0
5.0
中压
0.005MPa<p≤0.2MPa
1.0
1.2
1.0
1.5
0.2MPa<p≤0.4MPa
1.5
高压
0.4MPa<p≤0.8 MPa
5.0
1.0
1.5
1.0
1.5
1.0
1.0
1.0
1.0
2.0
1.2
4
燃气管线
0.15
0.15
0.15
0.15
5
电信管线
直埋
0.50
0.50
0.25
0.15
0.25
0.25
保护管及通道
0.15
0.15
0.25
0.15
0.25
0.25
6
电力管线
直埋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0.50
保护管
0.25
0.25
0.25
0.15
0.25
0.25
0.25
及<10kV
0.5
0.5
0.5
1.0
1.0
1.0
0.5
1.0
1.5
0.5
高压铁塔
基础边
≤35kV
3.0
1.5
1.5
1.0
3.0>330KV>5.0
2.0
0.6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50280-98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GB/T 50280—98)一、总则1、为了科学地统一和规范城市规划术语,制定本标准.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规划的设计、管理、教学、科研及其他相关领域。
3、城市规划使用的术语,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规范的规定。
二、城市和城市化1、居民点 settlement人类按照生产和生活需要而形成的集聚定居地点。
按性质和人口规模,居民点分为城市和乡村两大类。
2、城市(城镇)city以非农不业和非农业人口聚集为主要特征的居民点。
包括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和镇。
3、市 municipality; city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4、镇 town.经国家批准设市建制的行政地域。
5、市域 administrative region of a city城市行政管辖的全部地域。
6、城市化 urbanization人类生产和生活方式由乡村型向城市型转化的历史过程,表现为乡村人口向城市人口转化以及城市不断发展和完善的过程。
又称城镇化、都市化。
7、城市化水平 urbanization level衡量城市化发展程度的数量指标,一般用一定地域内城市人口占总人口的比例来表示。
8、城市群 agglomeration一定地域内城市分布较为密集的地区。
9、城镇体系 urban system一定区域内在经济、社会和空间发展上具有有机联系的城市群体。
10、卫星城(卫星城镇)satellite town在大城市市区外围兴建的、与市区既有一定距离又相互间密切联系的城市。
三、城市规划概述1、镇体系规划 urban system planning一定地域范围内,以区域生产力合理布局和城镇职能分工为依据,确定不同人口规模等级和职能分工的城镇的分布和发展规划。
2、城市规划 urban planning对一定时期内城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土地利用、空间布局以及各项建设的综合部署、具体安排和实施管理。
3、城市设计 urban design对城市体型和空间环境所作的整体构思和安排,贯穿于城市规划的全过程。
(完整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设计规范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1总则1.0.1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联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1.0.3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1.0.4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1.0.5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
1.0.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1.0.7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地下敷设2.1一般规定2.1.1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2.1.2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2.1.3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符合下列规定:2.1.3.1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在不妨碍工程管线正常运行、检修和合理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使线路短捷。
2.1.3.2应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线。
当现状工程管线不能满足需要时,经综合经济、技术比较后,可废弃或抽换。
2.1.3.3平原城市应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沉陷区以及地下水位较高的不利地带;起伏较大的山区城市,应结合城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并应避开滑坡危险地带和洪峰口。
2.1.3.4工程管线的布置应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道、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
管线综合规范
管线综合规范篇一: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更新时间:2004-8-301 总则1.0.1 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联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含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1.0.3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1.0.4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1.0.5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
1.0.6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1.0.7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地下敷设2.1 一般规定2.1.1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2.1.2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2.1.3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符合下列规定:2.1.3.1 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在不妨碍工程管线正常运行、检修和合理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使线路短捷。
2.1.3.2 应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线。
当现状工程管线不能满足需要时,经综合经济、技术比较后,可废弃或抽换。
2.1.3.3 平原城市应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沉陷区以及地下水位较高的不利地带;起伏较大的山区城市,应结合城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并应避开滑坡危险地带和洪峰口。
管线综合
(一)自建筑红线至道路中心由浅至深的排列次序《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10.0.2.5 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1)离建筑物的水平排序,由近及远宜为:电力管线、电信管线、煤气管、热力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10.0.2.6 电力电缆与电信管缆宜远离,并按照电力电缆在道路东侧或南侧、电信管缆在道路西侧或北侧的原则布置;《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2.2.3 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
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等确定。
分支线少、埋设深、检修周期短和可燃、易燃和损坏时对建筑物基础安全有影响的工程管线应远离建筑物。
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2.2.4 工程管线在庭院内建筑线向外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和埋设深度确定,其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信、污水排水、燃气、给水、热力。
当燃气管线可在建筑物两侧中任一侧引人均满足要求时,燃气管线应布置在管线较少的一侧。
《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50289-98第7.1.9条管线综合布置时,干管应布置在用户较多的一侧或将干管分类布置在道路两侧。
管线综合宜按下列顺序,自建筑红线向道路方向布置: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热力管道、燃气输气、生产及生活给水管道、工业废水管道、生活污水管道、消防管道、雨水排水管道、照明及电信杆柱。
(二)各类管线垂直排列次序《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10.0.2.5 各种管线的埋设顺序应符合下列规定:(2)各类管线的垂直排序,由浅入深宜为:电信管线、热力管、小于10KV电力电缆、大于10KV电力电缆、煤气管、给水管、雨水管,污水管。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2.2.11 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
3 管线综合规划强制性条文
3 管线综合规划强制性条文《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982.1.2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置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2.1.3.3平原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并应避开滑坡危险地带和洪峰口。
2.2.1严寒或寒冷地区给水、排水、燃气等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确定管线覆土深度;热力、电信、电力电缆等工程管线以及严寒或寒冷地区以外的地区的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性质和地表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应符合表2.2.1的规定。
注:10kV以上直埋电力电缆管线的覆土深度不应小于1. 0m。
2.2.8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
当在河道下面敷设工程管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2.2.8.1在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2m以下;2.2.8.2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河底设计高程1m以下;2.2.8.3当在灌溉渠道下面敷设,应在渠底设计高程0. 5m以下。
2.2.9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2.2.9的规定。
注:*见表3.0.9。
2.2.10对于埋深大于建(构)筑物基础的工程管线,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按下式计算,并折算成水平净距后与表2.2.9的数值比较,采用其较大值。
式中 L――管线中心至建(构)筑物基础边水平距离(m);H――管线敷设深度(m);h――建(构)筑物基础底砌置深度(m)a――开挖管沟宽度(m)――土壤内摩擦角(°)。
2.2.12工程管线在交叉点的高程应根据排水管线的高程确定。
工程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2.2.12的规定。
注:大于35kV直埋电力电缆与热力管线最小垂直净距应为1. 00m。
3.0.6架空热力管线不应与架空输电线、电气化铁路的馈电线交叉敷设。
当必须交叉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2016)
5.0
管道、通道
1.5
1.0
1.0
1.5
9
管沟
0.5
1.5
1.5
1.5
1.0
1.5
2.0
4.0
1.5
1.0
1.0
1.5
1.0
1.0
3.0
1.5
2.0
5.0
10
乔木
3.0
1.5
1.5
1.0
1.2
1.5
1.0
1.5
1.5
1.5
1.5
0.5
11
灌木
1.5
1.0
1.0
1.0
1.0
1.0
12
地上杆柱
通信照明
0.25
7
再生水管线
0.50
0.40
0.15
0.15
0.15
0.15
0.50
0.50
0.15
8
管沟
0.15
0.15
0.15
0.15
0.25
0.25
0.50
0.25
0.15
9
涵洞(基底)
0.15
0.15
0.15
0.15
0.25
0.25
0.50
0.25
0.15
10
电车(轨底)
1.00
1.00
1.00
1.00
工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序号
管线名称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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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98强制标准关于发布国家标准《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通知根居国家计委《一九九二年工程建设标准制订修订计划》(计综合[1992]第490号文附件二)的要求,由我部组织制订的《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经有关部门会审,批准为强制性国家标准,编号为GB50289-98,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本规范由我部负责管理,由沈阳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解释工作,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8年12月7日目次1 总则2 地下敷设2.1 一般规定2.2 直埋敷设2.3 综合管沟敷设3 架空敷设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1 总则1.0.1 为合理利用城市用地,统筹安排工程管线在城市的地上和地下空间位置,协调工程管线之间以及城市工程管线与其他各项工程之间的关系,并为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规划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合分区规划)、详细规划阶段的工程管线综合规划。
1.0.3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排列顺序和工程管线问的最小水平净距、最小垂直净距;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地下敷设时的最小覆土深度;确定城市工程管线在架空敷设时管线及杆线的平面位置及周围建(构)筑物、道路、相邻工程管线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和最小垂直净距。
1.0.4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重视近期建设规划,并应考虑远景发展的需要。
1.0.5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结合城市的发展合理布置,充分利用城市地上、地下空间。
1.0.6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应与城市道路交通、城市居住区、城市环境、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热力工程、电力工程、燃气工程、电信工程、防洪工程、人防工程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1.0.7 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地下敷设2.1 一般规定2.1.1 城市工程管线宜地下敷设。
2.1.2 工程管线的平面位置和竖向位室均应采用城市统一的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
2.1.3 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要符合下列规定:2.3.1 应结合城市道路网规划,在不妨碍工程管线正常运行、检修和合理占用土地的情况下,使线路短捷。
2.3.1.2 应充分利用现状工程管线。
当现状工程管线不能满足需要时,经综合技术、经济比较后,可废弃或抽。
2.1.3.3 平原城市宜避开土质松软地区、地震断裂带、沉陷区以及地下水位较高的不利地带;起伏较大的山区城市,应结合城市地形的特点合理布置工程管线位置,并应避开滑坡危险地带和洪峰口。
2.1.3.4 工程管线的布置应与城市现状及规划的地下铁道、地下通道、人防工程等地下隐蔽性工程协调配合。
2.1.4 编制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时,应减少管线在道路交叉口处交叉。
当工程管线竖向位置发生矛盾时,宜按下列规处理2.1.4.1 压力管线让重力自流管线;2.1.4.2 可弯曲管线让不易弯曲管线;2.1.4.3 分支管线让主干管线;2.1.4.4 小管径管线让大管径管线。
2.2 直埋敷设2.2.1 严寒或寒冷地区给水、排水、燃气等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冰冻深度确定管线覆土深度;热力、电信、电力电缆等工程管线以及严寒或寒冷地区以外的地<的工程管线应根据土壤性质和地面承受荷载的大小确定管线的覆土深度。
2.2.2 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应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
电信电缆、给水输水、燃气输气、污雨水排水等工程管线可布置在非机动车道或机动车道下面。
2.2.3 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宜相对固定。
从道路红线向道路中心线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埋设深度等确定。
分支线少、埋设深、检修周期短和可燃、易燃和损坏时对建筑物基础安全有影响的工程管线应远离建筑物。
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缆、电信电缆、燃气配气、给水配水、热力干线、燃气输气、给水输水、雨水排水、污水排水。
2.2.4 工程管线在庭院内建筑线向外方向平行布置的次序,应根据工程管线的性质和埋设深度确定,其布置次序宜为:电力、电信、污水排水、燃气、给水、热力。
当燃气管线可在建筑物两侧中任一侧引人均满足要求时,燃气管线应布置在管线较少的一侧。
2.2.5 沿城市道路规划的工程管线应与道路中心线平行,其主干线应靠近分支管线多的一侧,工程管线不宜从道路一侧转到另一侧。
道路红线宽度超过测m的城市干道宜两侧布置给水配水管线和燃气配气管线;道路红线宽度超过50m的城市干道应在道路两侧布置排水管线。
2.2.6 各种工程管线不应在垂直方向上重叠直埋敷设。
2.2.7 沿铁路、公路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铁路、公路线路平行。
当工程管线与铁路、公路交叉时宜采用垂直交叉方式布置;受条件限制,可倾斜交叉布置,其最小交叉角宜大于3矿。
2.2.8 河底敷设的工程管线应选择在稳定河段,埋设深度应按不妨碍河道的整治和管线安全的原则确定。
当在河道下面敷设工程管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2.2.8.1 正在一至五级航道下面敷设,应在航道底设计高程2m以下;2.2.8.2 在其他河道下面敷设,应在河底设计高程以下;2.2.8.3 当在灌溉渠道下面敷设,应在渠底设计高程0.5m以下。
2.2.9 程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2.2.9的规定。
当受道路宽度、断面以及现状工程管线位置等因素限制难以满足要求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安全措施后减少其最小水平净距。
2.2.10 对于埋深大于建(构)筑物基础的工程管线,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应按下式计算,共折算成水平净距后与表2.2.9的数值比较,采用其较大值。
L=(H—h)a+ Tgd 2式中L——管线中心至建(构)筑物基础边水平距离(m);H——管线敷设深度(m);h——建(构)筑物基础底砌置深度(m);a——开挖管为宽度(m);d——土壤内摩擦角(o)。
2.2.11 当工程管线交叉敷设时,自地表面向下的排列顺序宜为:电力管线、热力管线、燃气管线、给水管线、雨水排水管线、污水排水管线。
2.2.12 工程管线在交叉点的高程应根据排水管线的高程确定。
工程管线的最小覆土深度(m) 表2.2.12.3 综合管沟敷设2.3.1 当遇下列情况之一时,工程管线宜采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
2.3.1.1 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市主干道以及配合兴建地下铁道、立体交叉等工程地段。
2.3.1.2 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2.3.1.3 广场或主要道路的交叉处。
2.3.1.4 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路。
2.3.1.5 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2.3.1.6 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埋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2.3.2 综合管沟内直敷设电信电缆管线、低压配电电缆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线、污雨水排水管线。
2.3.3 综合管沟内相互免干扰的工程管线可设置在管沟的同一个小室;相互有干扰的工程管线应分别设在管沟的不同小室。
电信电缆管线与高压输电电缆管线必须分开设置;给水管线与排水管线可在综合管沟一侧布置,排水管线应布置在综合管沟的底部。
2.3.4 工程管线干线综合管沟的敷设,应设置在机动车道下面,其覆土深度应根据道路施工、行车荷载和综合管沟的结构强度以及当地的冰冻深度等因素综合确定;敷设工程管线支线的综合管沟,应设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其埋设深度应根据综合管沟的结构强度以及当地的冰冻深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3 架空敷设3.0.1 城市规划区内沿围墙、河堤、建(构)筑物墙壁等不影响城市景观地段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应与工程管线通过地段的城市详细规划相结合。
3.0.2 沿城市道路架空敷设的工程管线,其位置应根据规划道路的横断面确定,并应保障交通畅通、居民的安全以及工程管线的正常运行。
3.0.3 架空线线杆宜设置在人行道上距路缘石不大于1m的位置;有分车带的道路,架空线线杆宜布置在分车带内。
3.0.4 电力架空杆线与电信架空杆线宜分别架设在道路两侧,且与同类地下电缆位于同侧。
3.0.5 同一性质消工程管线宜合杆架设。
3.0.6 架空热力管线不应与架空输电线、电气化铁路的债电线交叉敷设。
当必须交叉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3.0.7 工程管线跨越河流时,宜采用管道桥或利用交通桥梁进行架设,并应符合下列规定:3.0.7.1 可燃、易燃工程管线不宜利用交通桥梁跨越河流。
3.0.7.2 工程管线利用桥梁跨越河流时,其规划设计应与桥梁设计相结合。
3.0.8 架空管线与建(构)筑物等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3.0.8的规定。
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 表3.0.83.0.9 架空管线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应符合表3.0.9的规定架空管线之间及其与建(构)筑物之间交叉时的最小垂直净距(m) 表3.0.9注:横跨道路或与无轨电车馈电线平行的架空电力线距地面应大于9m。
附录本规范用词说明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调说明如下:(1)表示严格,非这样不可的正面用词采用“必须”。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作的:正面调采用“应”反面调采用“不应”(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作的:正面词采用“宜”或“可”反面词采用“不宜__。
2 条文中指定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要求”,“应符合……规定”情感语录1.爱情合适就好,不要委屈将就,只要随意,彼此之间不要太大压力2.时间会把最正确的人带到你身边,在此之前,你要做的,是好好的照顾自己3.女人的眼泪是最无用的液体,但你让女人流泪说明你很无用4.总有一天,你会遇上那个人,陪你看日出,直到你的人生落幕5.最美的感动是我以为人去楼空的时候你依然在6.我莫名其妙的地笑了,原来只因为想到了你7.会离开的都是废品,能抢走的都是垃圾8.其实你不知道,如果可以,我愿意把整颗心都刻满你的名字9.女人谁不愿意青春永驻,但我愿意用来换一个疼我的你10.我们和好吧,我想和你拌嘴吵架,想闹小脾气,想为了你哭鼻子,我想你了11.如此情深,却难以启齿。
其实你若真爱一个人,内心酸涩,反而会说不出话来12.生命中有一些人与我们擦肩了,却来不及遇见;遇见了,却来不及相识;相识了,却来不及熟悉,却还要是再见13.对自己好点,因为一辈子不长;对身边的人好点,因为下辈子不一定能遇见14.世上总有一颗心在期待、呼唤着另一颗心15.离开之后,我想你不要忘记一件事:不要忘记想念我。
想念我的时候,不要忘记我也在想念你16.有一种缘分叫钟情,有一种感觉叫曾经拥有,有一种结局叫命中注定,有一种心痛叫绵绵无期17.冷战也好,委屈也罢,不管什么时候,只要你一句软话,一个微笑或者一个拥抱,我都能笑着原谅18.不要等到秋天,才说春风曾经吹过;不要等到分别,才说彼此曾经爱过19.从没想过,自己可以爱的这么卑微,卑微的只因为你的一句话就欣喜不已20.当我为你掉眼泪时,你有没有心疼过情感语录1.爱情合适就好,不要委屈将就,只要随意,彼此之间不要太大压力2.时间会把最正确的人带到你身边,在此之前,你要做的,是好好的照顾自己3.女人的眼泪是最无用的液体,但你让女人流泪说明你很无用4.总有一天,你会遇上那个人,陪你看日出,直到你的人生落幕5.最美的感动是我以为人去楼空的时候你依然在6.我莫名其妙的地笑了,原来只因为想到了你7.会离开的都是废品,能抢走的都是垃圾8.其实你不知道,如果可以,我愿意把整颗心都刻满你的名字9.女人谁不愿意青春永驻,但我愿意用来换一个疼我的你10.我们和好吧,我想和你拌嘴吵架,想闹小脾气,想为了你哭鼻子,我想你了11.如此情深,却难以启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