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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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股票市场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信息披露内容和要求第三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点、注册资本等;2:公司的股权结构,包括股东名册、股东持股比例等;3:公司的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主要业务等;4: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财务报表、财务指标等;5:公司的风险因素,包括经营风险、市场风险等;6:公司的内部控制情况,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等;7:公司的人员情况,包括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8:公司的股票交易情况,包括交易价格、交易量等;9:公司的重大事项,包括重大经营决策、重大合同等;10: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第三章信息披露方式和途径第四条上市公司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和途径进行信息披露:1:定期报告:按照规定的时间定期披露信息;2:即时报告:在发生重大事项或者其他需要披露的情况下及时披露信息;3:周期报告:根据公司经营状况、运营计划等披露信息;4:公告披露:通过媒体、互联网等公布公告进行信息披露;5:其他渠道:根据需要可以选择其他合适的渠道进行信息披露。

第四章信息披露程序和要求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和要求进行:1:制定信息披露计划和方案,明确披露的内容、时间、责任人等;2:组织内部审核和审计,确保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3:编辑并制作信息披露文件,包括报告、公告、通知等;4:选择合适的披露方式和途径进行信息披露;5:将披露文件提交给相关部门进行备案和审核;6:如有需要,接受监管部门的调查和核实。

附件:附件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计划附件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方案法律名词及注释:1:上市公司: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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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定义和适用范围第三章信息披露基本原则第四章值班制度及相关要求第五章信息披露的方式和要求第六章信息披露时间要求第七章信息披露内容要求第八章信息披露监管和处罚第九章信息披露的监督和检查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定义和适用范围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向股东、投资者和社会公众披露与公司经营、财务状况、投资项目、重大事项等有关的重要信息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发行股票方式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上市公司)。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其他信息披露。

第五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指定信息披露负责人,并负责制定、组织实施和监督信息披露工作,并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定期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及时披露发生的重大事项。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公司经营有关的重大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信息披露工作的规范、有序进行。

...第十章附则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解释权归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所有。

1、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信息披露制度建设指引附件二:信息披露流程图2、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如下:1) 证券法:中国法律规定的证券交易活动的法律基础。

2) 公司法: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组织和管理的法律基础。

3、本文档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如下:1) 困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负责人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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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信息披露,公开与公司经营和证券交易有关的重大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向社会公众和投资者提供信息。

第三条信息披露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组织架构、责任人员及内部流程,确保信息披露责任的履行。

第二章基本要求第五条上市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披露重大事项、重大决策及其实施情况、财务会计报告、年度报告等信息。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定期披露经营成果、经营风险、财务状况及其他重大信息,不得有隐瞒、篡改、虚假记载的行为。

第七条上市公司应确保信息披露方式适当,采用多种手段向投资者公开信息,如通过公司官网、媒体发布、证券交易所公告、定期报告等方式。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设立投资者关系部门,负责与投资者的沟通联系,及时回应投资者关切和咨询,并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披露义务第九条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不得违反法规披露内幕信息或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及时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及重大事项的公告材料,确保证券交易所的信息发布及时准确。

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履行信息披露的核心义务,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不得从事会计造假、操纵股价等违法行为。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积极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信息材料,并移交相关电子数据。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证券监管机构应加强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监督和管理,及时发现并查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配合证券监管机构的信息披露监管工作,接受监管机构的现场检查、调查和取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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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确保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人第三条上市公司董事会是信息披露的主要义务人,负责组织和实施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上市公司董事长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应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五条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信息披露职责,保证公司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定期披露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并在发生重大事件时及时披露临时报告。

第七条年度报告应包含公司概况、财务会计报告、管理层讨论与分析、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情况等内容。

第八条临时报告应包含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可能产生的影响等内容。

第四章信息披露时间第九条年度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披露。

第十条中期报告应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披露。

第十一条临时报告应在事件发生后的两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五章信息披露方式第十二条信息披露应通过证券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进行,确保所有投资者平等获取信息。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同时在公司网站和证券交易所指定平台披露信息,方便投资者查阅。

第六章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第十四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十五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及时了解并持续关注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市场环境等重大事项,并督促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章自愿性信息披露第十六条上市公司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决策相关的其他信息,但应遵循公平原则,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或误导性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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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制修订记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实行有效管理,统一公司信息披露的渠道和程序,规范公司的信息披露工作,接受股东和社会监督,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信息是指本公司经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一切信息,包括但不限于:1、产品信息;2、投资信息(包括对外合作等);3、经营信息(经营方针、经营计划等);4、财务会计信息(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盈利预测);5、股东大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6、董事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等);7、监事会情况(通知、公告、决议等);8、总裁办公会内容(决定等);9、股权变动情况。

(配股、增资);10、股东状况(股东变动情况);11、本公司涉及的诉讼情况;12、对外担保情况;13、股权担保情况(是指本公司的股东以持有的本公司股权对外质押的情况);14、上市申请文件(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15、重要合同;16、本公司聘请的中介机构变化情况(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管理顾问公司等);17、关联交易情况;18、本公司分红派息情况;19、下属公司经营情况。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披露是指将本办法规定的信息向给特定或者不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公开的行为。

第四条公司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公司章程、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和公正的原则。

信息披露的程序应当符合法律、法规、本公司章程和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信息披露应当遵守本公司保密制度的规定,注意保守本公司的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管理第七条董事会秘书是本公司信息披露的代表,负责协调和组织本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宜,建立健全有关信息披露制度,参加本公司所有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及时知晓本公司重大经营决策及有关信息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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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引言上市公司是指通过股票交易所或其他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上市的公司。

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准确地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发布与公司运作和经营状况相关的各项信息。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稳定。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是确保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公平,并以公告形式进行披露。

具体要求包括:1. 披露内容真实: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实际情况披露真实、准确的信息,不得故意隐瞒或歪曲实情。

2. 披露内容及时:上市公司应当在信息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关事项发生后及时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

3. 披露内容完整:上市公司应当全面披露与公司运营和经营状况相关的各项信息,不得遗漏重要信息。

4. 披露形式公告:上市公司应当通过股票交易所指定的信息披露渠道,以公告的形式进行信息披露,确保投资者能够便捷地获取相关信息。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包括:1. 公司基本信息: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主营业务、股权结构等。

2.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等的任职情况,公司治理结构的改变等。

3. 公司财务信息:包括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季度财务报告等。

4. 重大事项及内幕信息:包括重大合同、重大投资、重大业务调整等。

5. 市场竞争与行业发展:包括市场份额、竞争对手、行业发展趋势等。

6. 公司社会责任:包括企业社会责任报告、环境保护措施、员工权益保护等。

三、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时间要求是确保信息能够及时传达给投资者和社会公众,避免造成信息不对称和误导。

具体要求包括:1. 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的3月31日前披露上一年度的年度报告。

2. 中期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的8月31日前披露上半年度的中期报告。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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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颁布的一系列规章制度,旨在规范上市公司对外公开披露信息的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一、信息披露的重要性信息披露是上市公司向投资者、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提供关于自身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风险状况等各方面信息的行为。

良好的信息披露制度可以提高市场透明度,增强投资者对市场的信心,促进资金流动,促进市场有效运行。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应当公平、公正、公开,不得以任何形式误导投资者。

2. 及时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公司经营、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确保信息的及时性。

3. 完整原则: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其经营和投资者判断相关的全部重大信息,不得隐瞒、故意模糊或虚假。

4. 一致原则:上市公司应当确保其信息披露的一致性,任何披露的信息不得与已公开的信息相冲突或有重大差异。

三、信息披露的主要内容1. 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时间提交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并披露公司财务状况、经营状况、资产负债情况等重要信息。

2. 非定期报告: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其经营、财务状况、股东变动等重大事项相关的信息,如重大合同、交易、资金运作、重大诉讼等。

3. 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或者其内幕信息泄露时,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信息,并及时回复股东、投资者的质询。

4. 并购重组:上市公司进行并购重组时,应当清楚披露相关交易的基本情况、风险评估、资金来源等信息,充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四、信息披露的方式1. 公告方式:上市公司应当通过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等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公告。

2. 上市公司官方网站:上市公司应当在其官方网站上披露定期报告、非定期报告、公告和其他信息。

3. 信息披露平台:上市公司应当在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信息披露平台上进行信息披露。

4. 其他方式:上市公司还可以通过电子媒体、电视等方式进行信息披露。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2016修订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2016修订版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发行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条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第八条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信息披露文件及公告的情况、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行为进行监督。

证券交易所应当对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准确地披露信息,对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证券交易所制订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鼓励诚信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实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制度有关规定的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发布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三、定义上市公司:是指在中国证券市场上进行公开发行或者进行境外上市的证券,以及在中国证券市场上存在投资空间的法人。

四、披露内容(一)上市公司的披露内容应当体现其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主要股东情况、发行情况、重大事项情况以及其它必要的信息。

(二)上市公司依据证券法的规定、本办法的要求对发行股票的结果、财务报告、股份变动、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及其他重大事项进行公开披露;(三)全资子公司或者参股公司(限股份合伙企业)要求其发布信息以及与上市公司具有关联性的融资行为信息;(四)上市公司应当定期向证券交易所和投资者公开发布股票发行安排及其他投资者可能影响未来盈利出售或者发行股票的公司事项;(五)上市公司应当在重大事项发生后,立即将消息通知证券交易所,并且应当及时签发并公开发布相关资料。

五、上市公司披露义务(一)定期披露:上市公司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十五日内及股份转让系统开市前,应当公开发布上一会计年度及季度最新财务报告,明示归属于上市公司所有者的净利润情况;(二)及时披露:上市公司及其归属于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可能存在的其他重大事项须要在发生后自主及时披露;(三)完整披露:上市公司应当真实、完整、准确地披露信息,同时应当快速维持披露信息的及时性、准确性;(四)持续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持续进行信息披露,如果上市公司不再进行有关重大事项的披露,应当视情况及时向证券交易所及投资者作出通报;(五)即时披露:上市公司将信息及时披露给股东和投资者。

六、处罚(一)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及时、完整地进行信息披露,不得擅自掩盖或者串改信息;(二)若因上市公司未能及时披露或者披露信息不完整,则上市公司及其负责人应当按照证券法第六十四条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承担责任,情节严重者由证券交易所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一、前言上市公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公司,其信息披露对于投资者和市场的透明度至关重要。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国家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2007年发布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和要求。

二、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了下列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与公司经营和证券交易有关的信息,对所有投资者公平开放。

2. 便利原则:上市公司应当采用统一规范的披露途径,方便投资者获取相关信息,并提供持续、定期的披露。

3. 一致原则:上市公司在披露信息时,应当保证信息内容与实际情况一致,避免虚假陈述和误导性陈述。

4. 透明原则: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当具有透明度,真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状况、风险状况和治理结构。

三、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方式做出了具体规定:1. 基本信息披露:包括上市公司的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主要业务范围等基本信息,以及公司章程、治理结构等重要信息。

2. 财务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准则编制财务报告,并及时披露年度财务报告、中期财务报告等。

3. 经营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经营活动相关的信息,包括生产经营情况、市场竞争情况、合同及协议等。

4. 治理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当披露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成员情况、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等。

5. 其他重要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公司经营和证券交易有关的其他重要信息,如投资、重大交易、诉讼仲裁等。

信息披露的方式包括定期报告、临时报告、重大事项报告、公告等。

上市公司应当选择合适的披露途径并按时披露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及时获得必要的信息。

四、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主要包括: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他们必须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并对披露的信息负责。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一、背景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规模迅速扩大,公司数量和市值均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

然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信息披露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

一些上市公司存在信息不对称、滥用内幕消息等不良行为,严重损害了投资者的利益。

为了维护资本市场的正常运行,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管理成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为此,我国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旨在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准确性,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二、信息披露的义务根据《办法》,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的时间和内容要求,准确、全面地公开披露经营、财务、风险等相关信息。

信息披露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基本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公开披露公司的基本信息,包括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主营业务、股本结构等。

这些基本信息对于投资者判断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投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2. 活动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公开披露公司的经营活动信息,包括重大合同、重要投资、重大资产重组等。

这些信息的公开披露有助于投资者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业务发展。

3. 财务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公开披露公司的财务信息,包括财务报表、内部控制的评价等。

财务信息的披露对于投资者评估公司的盈利能力和财务状况至关重要。

4. 风险信息披露上市公司应公开披露公司面临的各种风险,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法律风险等。

投资者有权了解公司的风险情况,以便做出合理的投资决策。

三、信息披露的方式根据《办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式进行:1. 年度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编制并公布年度报告。

年度报告包括公司的财务报表、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等内容。

投资者可以通过年度报告全面了解公司的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

2. 季度报告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编制并公布季度报告。

季度报告包括公司的财务报表、重大事项、内部控制的评价等内容。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一举一动都备受关注。

而信息披露,就像是上市公司与广大投资者之间沟通的桥梁,对于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便是规范这一行为的重要准则。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将其自身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对投资者决策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按照一定的规则和要求,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的过程。

这一过程可不是随意为之,必须遵循严格的规定和程序,以确保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为什么要有这样的管理办法呢?想象一下,如果上市公司可以随意披露信息,或者隐瞒重要信息,那投资者就如同在黑暗中摸索,无法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这不仅会损害投资者的利益,还会破坏资本市场的正常秩序。

因此,通过制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可以对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约束和规范,让投资者能够在公平、透明的环境中进行投资。

那么,这个管理办法具体包括哪些内容呢?它明确规定了信息披露的主体和责任。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信息披露的主要责任人。

这意味着他们必须对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如果出现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相关责任人将面临严厉的处罚。

管理办法还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和格式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从定期报告,如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到临时报告,涵盖了公司的重大投资、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重大诉讼等重要事项。

每一类报告都有其特定的内容要求和格式规范,以保证信息的一致性和可比性。

在时间要求上,管理办法也十分严格。

定期报告有明确的发布时间节点,临时报告则要求在发生重大事项后的规定时间内及时披露。

这样可以确保投资者能够及时获取最新的信息,做出相应的投资决策。

同时,为了保证信息披露的质量,管理办法还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审核程序。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07年发布)引言上市公司是指经过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上市公司需要依法进行信息披露。

信息披露是指上市公司应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投资者和监管机构披露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以及其他重要信息的行为。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中国证监会于2007年发布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进行介绍和解析。

一、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信息披露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全面地向所有投资者平等地披露其经营情况、财务状况、风险状况以及其他重要信息,杜绝利益输送、内幕交易等不公平行为。

2. 及时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与公司经营、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直接相关的重要信息,确保投资者和监管机构能够及时了解公司的最新情况。

3. 准确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准确披露与公司经营、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直接相关的重要信息,避免虚假陈述或误导性陈述。

4. 全面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全面披露与公司经营、财务状况、风险状况等直接相关的重要信息,不能遗漏重要信息或对信息进行选择性披露。

5. 一致性原则:上市公司应当在不同的信息披露渠道上保持信息披露内容的一致性,避免出现信息披露不一致的情况。

二、信息披露的内容要求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应包括以下内容:1. 公司的基本情况:包括公司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公司类型、主营业务等。

2. 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公司章程、董事会成员名单、监事会成员名单、高级管理人员名单等。

3. 公司的经营情况:包括经营范围、经营业绩、产品销售情况等。

4. 公司的财务状况: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财务指标等。

5. 公司的风险状况:包括市场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在当今的经济社会中,上市公司作为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者,其一举一动都备受关注。

而信息披露则是上市公司与投资者、监管机构以及社会公众进行有效沟通的关键渠道。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出台和实施,对于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资本市场的公平、公正、公开,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什么是上市公司信息披露。

简单来说,就是上市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将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重大事项等信息,以特定的方式和时间,向投资者和社会公众进行公开的行为。

这就好比一个人要向大家展示自己的真实情况,让别人能够了解他的实力、问题和未来的计划。

那么,为什么上市公司要进行信息披露呢?这主要有以下几个重要原因。

其一,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投资者把自己的资金投入到上市公司,有权知道公司的运营情况和未来发展趋势,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如果信息不透明,投资者就像在黑暗中摸索,很容易遭受损失。

其二,增强市场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一个健康、成熟的资本市场需要有清晰的规则和透明的信息环境。

上市公司如实披露信息,有助于减少内幕交易和市场操纵,促进市场的公平竞争。

其三,提升公司自身的治理水平。

信息披露要求公司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制,规范财务核算和决策流程,从而提高公司的运营效率和管理水平。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对信息披露的内容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上市公司需要披露的信息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如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临时报告(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重大诉讼等)。

年度报告是对公司过去一年经营情况的全面总结,涵盖了财务数据、业务发展、公司治理、风险因素等各个方面。

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则是对公司在较短时间内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的简要披露。

临时报告则是针对那些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或重大事项进行及时披露。

比如,公司签署了重大合同、发生了重大安全生产事故、董监高人员发生变动等。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键信息项:1、信息披露的内容2、信息披露的时间3、信息披露的方式4、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5、违规披露的处罚措施11 总则111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112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113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12 信息披露的内容121 招股说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发行人基本情况;本次发行概况;发行人主营业务;财务会计信息;募集资金运用;风险因素及其他重要事项。

122 募集说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债券募集资金的用途;公司债券票面利率的确定方式;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公司债券担保情况。

123 上市公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股票上市情况;公司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公司实际控制人情况;股票发行情况。

124 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第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125 临时报告应当及时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对外提供重大担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随着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深化,信息披露成为上市公司管理中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权益,我国制定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目的、范围、主体、内容等方面综述该管理办法的基本情况。

一、目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目的在于规范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市场效率和透明度,促进资本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二、范围该管理办法适用于我国上市公司及其资本市场活动。

上市公司包括在中国境内上市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的公司,以及境外上市公司在国内发行股票、发行债券的公司。

三、主体《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息披露的主体责任。

上市公司作为信息披露的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信息。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制度,明确信息披露的程序、责任、权限和监督机制,确保信息披露的合规性和可靠性。

监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检查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及时发现和处置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四、内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息披露的内容范围。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投资者、证券交易、公司治理、财务状况等相关的重要信息。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治理结构、股东权益变动、重大投资和收购、内幕信息、财务报告等。

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不同类型的信息,及时披露,确保信息公开透明。

五、披露方式《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了信息披露的方式。

上市公司可以通过公告、报告、简报、通讯方式等各种渠道进行信息披露。

同时,要求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采用简明通俗的语言,易于投资者理解。

信息披露应当尽量避免使用专业术语和复杂的表达方式,确保投资者能够准确理解披露的内容。

六、责任和违法违规处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明确了信息披露的责任和违法违规处理。

上市公司对披露的信息负有真实、准确、完整的责任。

如果上市公司未及时、准确、完整披露信息,或者披露的信息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等情况,将面临行政处罚、民事赔偿等法律责任。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修订时间:2023年6月12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习惯法的要求开展信息披露活动。

第三条上市公司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基本原则,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重要信息。

第四条证券监管机构应当加强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处理违反信息披露法律法规、行政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的行为。

第五条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并组织相应的人员负责信息披露工作,确保信息披露质量。

第六条上市公司应当根据不同的信息披露对象和信息类型,采取不同的信息披露方式,并提供方便快捷的信息披露渠道。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第七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内容应当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经营状况、财务状况、风险提示等方面的信息,并在信息披露时段内及时更新和公示。

第八条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和实施信息披露保密制度,对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需要保密的信息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并禁止泄露和滥用。

第九条上市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文稿、文件、公告等载体上标注必要的免责声明和提示语,告知投资者对信息的正确理解和充分评估风险的重要性。

第十条上市公司应当在信息披露时段内回答投资者的提问,并向投资者提供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记录。

第三章信息披露的方式与内容第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的要求,层层递进、分类披露信息,确保信息公开透明和合法合规。

第十二条上市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季度报告、业绩预告、股东大会、债券发行等重要事件或机会时,在规定时间内披露相应的信息。

第十三条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公司重大事项,如重大资产重组、关联交易、破产重整、股权激励、融资担保、股份回购等,且披露内容应当准确、公正、透明、完整。

第十四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与自身经营业务相关的宏观、政策、市场、行业及竞争环境等方面的信息,并在信息披露时段内对有关信息进行更新和补充。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范本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第二条适用范围第三条定义与解释第四条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原则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的内容第六条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要求第七条信息披露的方式与途径第三章信息披露内容第八条基本信息的披露第九条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第十条经营情况与财务信息的披露第十一条法律与法规要求的披露第十二条其他信息的披露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程序与责任第十三条信息披露的程序第十四条监管与处罚第五章信息披露的监管与投诉第十五条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力第十六条投诉渠道和处理流程第六章信息披露的附则第十七条信息披露的附件第十八条信息披露的细则第十九条其他事项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上市公司基本信息表附件二:年度财务报告模板附件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文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上市公司:指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2. 信息披露:指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董监高等信息披露义务人根据法律法规和交易所规定,向股东、投资者和社会公众公开披露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情况以及其他重要事项的行为。

3. 信息披露义务人:指上市公司及其股东、董监高等有义务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4. 公司治理:指上市公司内部组织架构、决策制度以及公司与股东、员工等各方的权益关系等方面的管理体系。

5. 经营情况与财务信息:指上市公司的经营业绩、财务报表、重大财务指标等情况。

6. 监管机构:指负责监督、管理和监管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相关国家机构。

范本二:《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1. 目的与依据1.1 目的1.2 依据2. 适用范围3. 定义与解释4. 信息披露制度的基本原则4.1 公开透明原则4.2 全面及时原则4.3 一致性原则4.4 便利性原则第二章信息披露义务5. 信息披露义务的内容5.1 基本信息的披露5.2 公司治理信息的披露5.3 经营情况与财务信息的披露5.4 法律与法规要求的披露5.5 其他信息的披露6. 信息披露义务的履行要求6.1 信息披露报告的编制与提交6.2 信息披露文件的内容要求6.3 信息披露时间的要求6.4 信息披露的机构与途径第三章信息披露的程序与责任7. 信息披露的程序7.1 信息披露计划的制定7.2 信息披露的内部程序7.3 信息披露的外部程序8. 监管与处罚8.1 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力8.2 违规行为的处理与处罚第四章信息披露的监管与投诉9. 监管机构的职责与权力9.1 监管机构的职责9.2 监管机构的权力10. 投诉渠道和处理流程10.1 投诉渠道10.2 投诉处理流程第五章信息披露的附则11. 信息披露的附件11.1 附件一:上市公司基本信息表11.2 附件二:年度财务报告模板11.3 附件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文件12. 信息披露的细则13. 其他事项本文档涉及附件:附件一:上市公司基本信息表附件二:年度财务报告模板附件三:公开发行公司债券信息披露文件本文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上市公司:指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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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信息披露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以使所有投资者平等获悉同一信息。

在境内、外市场均发行股票或衍生品种并上市的公司在境外市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在境内市场披露。

第三条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确信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第四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包括:(一)招股说明书;(二)上市公告书;(三)定期报告;(四)临时报告,包括重大事件公告、收购、合并公告等。

第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及相关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六条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报送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经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披露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其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

上市公司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七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依法披露的信息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置备于公司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信息披露的同时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市公司注册所在地证监局。

第九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制定信息披露规范性文件,依法查处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行为。

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进行监督,对证券交易实行实时监控。

证券交易所制定的上市规则和其他信息披露规则应当报中国证监会批准。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可以对银行、证券、保险等特殊行业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作出特别规定。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第十一条发行人编制招股说明书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不论相关规定是否明确要求,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

公开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发行人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书。

第十二条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证券发行前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招股说明书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三条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应披露事项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

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发行人可以修改招股说明书或者做出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十四条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发行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编制上市公告书,并经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证券上市前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确信其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上市公告书上应当加盖发行人公章。

第十五条依法披露的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的相关内容应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一致,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十六条公开发行债券募集说明书的编制和披露比照本办法对招股说明书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上市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十八条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申请文件受理后,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前,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预先披露的招股说明书申报稿不是发行人发行股票的正式文件,发行人不得据此发行股票。

第三章定期报告第十九条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

定期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内容和格式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

不论相关规定是否有明确要求,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三个月、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一条季度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报告期内对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四)与前一报告期相比,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及原因分析,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五)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中期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已发行的股票、债券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前十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四)管理层对报告期内经营情况和财务状况的说明和分析;(五)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其他对公司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可能产生影响及其他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六)财务会计报告;(七)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三条年度报告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一)公司基本情况;(二)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三)公司股票、债券发行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人数,公司前十大股东名称和持股数量;(四)持股百分之五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六)董事会报告;(七)管理层对报告期内公司经营情况的回顾和业绩分析,对公司未来发展的展望;(八)董事会对非标准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相关说明;(九)报告期发生的所有重大事件;(十)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十一)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二十五条上市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二十六条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二十七条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做出专项说明。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证券交易所判断认为涉嫌违法的,应当提请中国证监会立案稽查。

第二十八条上市公司未按期披露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的,中国证监会应当立即立案稽查,证券交易所应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予以处理。

第二十九条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编制和披露的内容和格式中国证监会另行规定。

第四章临时报告第三十条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有权机关责令关闭、宣告破产;(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十一)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重大行政、刑事处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采取强制措施;(十二)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十三)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十四)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十五)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被抵押、质押;(十六)主要或全部业务陷入停顿;(十七)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十八)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发生重大变更;(十九)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条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三)任一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三)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三十二条上市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报告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三条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三十条规定的重大事件,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上市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四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及时主动告知上市公司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

上市公司应当履行关联交易的审议程序,并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回避表决制度。

交易各方不得通过隐瞒关联关系或者采取其他手段,规避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五条涉及上市公司的收购、合并、分立、发行股份、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股本总额、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异常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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