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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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4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48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4年政务信息报送要点的通知(内政办字[2004]48号2004年2月16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驻外办事机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04年政务信息报送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做好贯彻落实工作。

2004年政务信息报送要点为做好今年政务信息报送工作,增强上报信息的针对性,更好地为政府中心工作和领导决策服务,2004年政务信息报送工作要点如下。

一、“三农”工作(一)关于粮食生产情况。

春耕备耕情况;农产品价格波动情况;农资产品价格变动情况;各地稳定粮食生产采取的政策措施及成效;粮食生产、收购和运输情况;各地粮食库存变化情况;粮食主产区与主销区之间建立粮食产销机制的做法和建议。

(二)关于耕地保护情况。

各地切实加强土地管理和基本农田保护的经验及措施;退耕还林还草工程取得的成效、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推行划区轮牧、季节性休牧、围封禁牧的做法和成效;稳定土地承包制度,落实草牧场“双权一制”,规范土地和草牧场承包经营权流转的做法;对遏制乱占耕地、严肃查处违反规定乱批乱占和滥用耕地案件情况。

(三)关于调整农牧业和农村牧区经济结构情况。

各地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农牧业会议精神情况;各地农牧业结构、种植结构调整情况;扩大高效经济作物种植面积,大力发展优质牧草,形成比例协调、效益突出的粮经草三元结构情况;围绕乳、肉、绒、粮油、薯菜果、饲草饲料六大主导产业,做大做强龙头企业的情况;围绕主导产业和龙头企业的发展,建设高产、高效、优质农畜产品基地的情况;县域经济发展情况、存在的困难及建议。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1.01.19•【字号】内政办发[2001]4号•【施行日期】2001.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内政办发[2001]4号2001年1月19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正确实施《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推动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的健康发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商品化和产业化,加速自治区科教兴区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

为了维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推荐、评审、授予工作,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自治区设立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分设内蒙古自治区科教兴区特别奖、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奖。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技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

在科学技术试验研究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自治区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

自治区科学技术奖一般不授予各级行政部门。

第四条自治区科学技术奖是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奖状和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依据。

第五条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负责自治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自治区科技行政部门设立内蒙古自治区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自治区科技奖励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7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76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规划的通知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规划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17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规划》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化解规划为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加大对全区债务风险化解的管理力度,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规定,深化财税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债务管理,有效发挥政府规范举债的积极作用,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促进自治区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逐步化解。

综合考虑自治区债务风险状况、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财政政策及财力状况等因素,在把控现有政府债务风险不加重的基础上,逐步降低政府债务风险,将自治区各项债务风险指标控制在警戒线以内。

——明确责任。

厘清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明确政府与企业的责任,政府债务不得通过企业举借,企业债务不得转嫁给政府。

明确各级政府的责任,盟市、旗县级政府是防范化解本地区政府债务风险的责任主体,根据“谁借谁还、风险自担”原则,自治区人民政府对盟市、旗县级政府债务偿还实行不救助原则。

——多措并举。

大力调整支出结构,保障财政可持续发展。

既要通过控制、分流、压减规模直接化解政府债务风险,也要通过支持经济发展、培植财源、增强财政实力有效化解政府债务风险,还要积极探索其他方法,多渠道化解政府债务风险。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5〕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5年5月4日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执法监督,保证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与适当,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监督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报送备案的重大行政处罚的范围包括:(一)对公民处以1万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的;(二)没收违法所得数额或者没收非法财物价值相当于第一项规定的;(三)责令停产停业的;(四)吊销许可证或者企业营业执照的;(五)行政拘留10日以上的。

法律、法规对重大行政处罚范围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旗县级以上政府法制机构(以下统称备案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监督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所属行政执法部门、自治区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统称行政处罚决定机关)是重大行政处罚报送备案的责任主体。

受委托组织作出的重大行政处罚的备案报送工作由实施委托的行政机关负责。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0.21•【字号】内政办发〔2021〕64号•【施行日期】2021.10.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乡村振兴局、党委农牧办、财政厅研究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0月21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范围类型第三章建立台账第四章确权移交第五章清算核实第六章管护运营第七章收益分配第八章资产处置第九章责任分工第十章组织保障第十一章附则内蒙古自治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央农办财政部关于加强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1〕5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扶贫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试行)》(内政发〔2019〕18号),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扶贫项目资产后续管理,确保扶贫项目资产在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接续推进乡村振兴中持续发挥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坚持自治区负总责,盟市、旗县(市、区)抓落实的工作机制。

坚持依法依规,把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与农村牧区集体产权制度改革相衔接,遵循国有资产和农村牧区集体资产管理及行业管理等有关规定,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建立健全扶贫项目资产的长效运行管理机制,确保扶贫项目资产稳定良性运转、经营性资产不流失或不被侵占、公益性资产持续发挥作用、到户类资产最大限度实现保值增值。

第三条坚持权责明晰,扶贫项目资产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11•【字号】内政办发〔2016〕23号•【施行日期】2016.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2016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6〕23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健全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对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存权利,打赢脱贫攻坚战,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均具有重要意义。

为进一步编密织实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保障网,努力实现依法救助、精准救助、综合救助,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2016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各盟市要尽快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的社会救助标准下发所属旗县(市、区),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

本年度内,再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必须按有关程序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旗县(市、区)在2016年3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各盟市民政部门在5月底前对新标准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报送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盟市和旗县(市、区)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强力推进精准救助各盟市要切实加强城乡低保规范管理工作,着力推进精准救助。

一是要尽快制定低保对象综合认定标准,完善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和财产状况认定办法,对低保对象进行精准认定,确保实现应保尽保、应退尽退;二是规范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核、评议、审批和信息公示工作程序,确保每个工作环节均按政策规定落实到位;三是要认真抓好按户施保工作,提高本地区按户施保水平,到2016年底,按户施保比例要达到全国平均水平(城市户均保障1.78人,农村牧区户均保障1.72人),确保实现按户施保;四是盟市本级要按照“三书、四表、两记录”要求,抓紧统一本地区低保档案内容,督促所属旗县(市、区)抓紧完善档案内容,确保实现一户一档、有据可查;五是着力加强基层经办能力建设,要按照低保对象数量、服务半径等因素配备具体经办人员,将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确保“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内政办字[2005]378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发布日期】2005.12.07【实施日期】2005.12.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的通知(内政办字[2005]378号2005年12月7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第一章总则一、为强化服务意识,提高行政效能,推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1 / 3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处理自治区人民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自治区党委、政府的各项部署,按照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的要求,努力提高行政能力和管理水平,充分发挥协调、服务、督查等作用,认真履行办文、办会、办事等职能,切实为领导、部门、基层和群众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三、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要适应政府职能的转变,积极参与政府决策,充分发挥参谋助手作用,不断强化责任意识、法律意识和服务意识,自觉接受法律监督、民主监督和舆论监督。

健全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四、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工作由自治区人民政府秘书长(政府办公厅主任)领导并主持。

第二章主要职责五、研究承办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国家各部委,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党委、人大常委会的来文、来函,提出办理和落实意见,报自治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审批。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7.01•【字号】内政字〔2024〕131号•【施行日期】2024.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救助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政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内蒙古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贯彻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工作主线,深入落实自治区党委十一届七次全会精神,切实保障好全区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断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自治区测算确定地区2024年社会救助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2024年社会救助标准自2024年7月起执行(各盟市执行标准详见附件)。

各地区要及时向社会公布,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本年度内,如需再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必须按有关程序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提标后的城乡低保补助水平要与城乡低保标准增幅相适应,相关地区要做好保障标准提高后新申请城乡低保、特困对象的家庭收入测算和原有低保、特困对象补助标准的提高等工作,确保应保尽保。

二、完善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各地区和自治区相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民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定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24〕16号)要求,结合本次调整,积极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低保确定和调整工作,科学合理测算确定低保标准与当地上年度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挂钩的量化比例,统筹兼顾,强化低保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失业保险的合理衔接,健全完善低保等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进一步推进社会救助城乡统筹发展,切实让困难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三、规范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发放各地区要积极盘活财政存量资金,加大结转结余资金消化力度,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字[2014]10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字[2014]10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的通知(内政办字〔2014〕105号2014年4月23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督查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动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工作规则》,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督促检查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推动政府系统全面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的关键环节,是促进依法行政和提高政府执行力的有力手段,是推动作风转变、保证政令畅通的必然要求。

第三条督促检查工作必须遵循依法督查、突出重点、实事求是、分级负责、保守秘密的原则。

第四条督促检查工作实行责任制度、反馈制度、考核制度和通报制度。

第二章督查职责第五条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整体协作的工作规则,一级对一级负责,上级要对下级工作落实情况督促检查,下级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的决策和指示。

第六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是自治区政府系统督促检查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协助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领导同志抓好督促检查工作。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部门是对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督查的主体,是督促检查工作的承办单位,也是督查单位,负责组织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重大决策和重要工作部署并按时反馈落实情况,其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11.22•【字号】内政办发[2007]119号•【施行日期】2007.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119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自治区财政厅组织制定的《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内蒙古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提高预算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预算管理的意见》及有关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治区本级部门,是指与自治区财政厅直接发生预算缴款、拨款关系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部门预算支出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运用一定的考核方法、量化指标及评价标准,对自治区各部门为实现其职能所确定的绩效目标实现程度,以及为实现这一目标安排预算的执行结果所进行的综合性考核与评价。

第四条绩效考评的目的,是通过对部门绩效目标的综合考评,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支出结构,规范预算资金分配,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五条绩效考评的范围,为纳入自治区本级部门预算管理的资金,包括自治区本级年度部门预算安排的资金、预算执行中追加的资金、与中央配套实施的项目资金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要求进行绩效考评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绩效考评的原则。

(一)统一领导原则。

绩效考评工作由自治区财政厅统一领导,自治区各部门具体组织实施。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博爱一日捐”活动的通知(2014)-内政办字[2014]21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博爱一日捐”活动的通知(2014)-内政办字[2014]215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博爱一日捐”活动的通知(2014)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博爱一日捐”活动的通知(内政办字〔2014〕215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博爱一日捐”活动是自治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办法》有关规定,批准各级红十字会在全区范围内开展的一项长期募捐救助活动。

该活动自2006年开展以来,募捐资金逐年增加。

各级红十字会使用募捐资金广泛开展了自然灾害救助、特困群众和困难学生救助、“红十字博爱送万家”、“红十字光明行”等活动,有效改善了困难群众的生产生活状况,为促进民生改善、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近一个时期以来,由于领导干部和具体工作人员调整等原因,个别地区和单位对“博爱一日捐”活动认识不足、重视不够,影响了募捐活动的正常开展。

为切实组织好2014年“博爱一日捐”活动,形成长效机制,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提高思想认识,确保“博爱一日捐”活动取得实效我区经济欠发达,自然灾害多发频发,困难群众人道需求大,通过“博爱一日捐”活动筹集善款,开展广泛的人道救助活动,既是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加强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内容,也是教育广大干部职工践行党的宗旨、增强群众观念、担当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

组织开展好“博爱一日捐”活动,有利于动员社会力量,汇集各方资源,帮助解决群众特殊困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团结互助的良好风尚,营造平等友爱、融洽的人际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建设。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12•【字号】内政办发〔2017〕155号•【施行日期】2017.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55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按照《生产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8号)有关规定,自治区人民政府决定对《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10年版)进行修订。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2日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2017年修订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规范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社会秩序,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本预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家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编制。

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下列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对工作:1.3.1 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

1.3.2 超出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需要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处置的生产安全事故。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6.14•【字号】内政办发电[2013]33号•【施行日期】2013.06.14•【效力等级】地方工作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安全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3〕33号2013年6月14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方案为切实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集中开展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13〕16号)精神,进一步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3〕31号)要求,扎实做好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坚决防范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领导和工作分工为加强对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的组织领导,自治区人民政府成立全区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领导小组。

组成人员如下:组长:王波自治区副主席副组长:曹晓斌自治区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张院忠自治区安监局局长成员: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自治区安监局,负责具体协调指导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17个专项检查组,由重点行业主管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参加。

具体分工为:(一)煤矿安全检查由内蒙古煤矿安全监察局会同自治区煤炭工业局负责牵头组织;(二)道路交通安全检查由自治区公安厅、交通运输厅负责牵头组织;(三)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安全检查由自治区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四)非煤矿山安全检查由自治区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五)冶金有色、机械、电力、轻工、纺织等企业安全检查由自治区安监局负责牵头组织;(六)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安全检查由自治区质监局负责牵头组织;(七)民爆物品安全检查由自治区国防科工办负责牵头组织;(八)人员密集场所安全检查由自治区公安厅(内蒙古公安消防总队)负责牵头组织;(九)建筑施工、城镇燃气安全检查由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牵头组织;(十)铁路运输安全检查由呼和浩特、哈尔滨、沈阳铁路局和内蒙古集通铁路(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分别牵头,在各自管段范围内组织开展;(十一)学校安全检查由自治区教育厅负责牵头组织;(十二)旅游安全检查由自治区旅游局负责牵头组织;(十三)民航运输安全检查由民航内蒙古安全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十四)水利设施安全检查由自治区水利厅负责牵头组织;(十五)电力系统安全检查由华北电监局内蒙古电监办负责牵头组织;(十六)农业机械安全检查由自治区农牧业厅负责牵头组织;(十七)食品药品加工检查由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5.10•【字号】内政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2年5月10日内蒙古自治区火灾事故责任调查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决策部署及自治区党委和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健全完善消防安全责任体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火灾事故责任调查。

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安全生产、森林草原、铁路、交通、民航、矿井地下部分和军事设施等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火灾事故,是指在生产经营或日常生活中发生的以燃烧为主要表现形式的意外情况所造成的灾害事故。

火灾事故等级标准按照公安部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调整火灾等级标准的通知》(公消〔2007〕234号)规定,分为一般火灾事故、较大火灾事故、重大火灾事故、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第四条火灾事故责任调查应当坚持及时、客观、公正、合法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和非法干预火灾事故责任调查。

第五条火灾事故发生后,消防救援机构应当根据火灾事故等级标准,按照以下事故调查权限,在3日内提请具有调查权限的人民政府成立火灾事故责任调查组(以下简称调查组):(一)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一般火灾事故,由旗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二)较大火灾事故,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三)重大火灾事故,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组成调查组。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完善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内政发〔2015〕47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为妥善解决困难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充分发挥临时救助制度的托底线、救急难作用,加快建立综合性社会救助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国发〔2014〕47号)精神,现将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区临时救助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意义临时救助是国家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或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其他社会救助制度暂时无法覆盖或救助之后基本生活暂时仍有严重困难的家庭或个人给予的应急性、过渡性救助。

健全临时救助制度是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网底不破的必然要求,对于全面深化改革、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紧密结合贯彻落实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切实增强使命感和责任感,将其作为加强和改善民生的一项重要任务,全面落实,扎实推进。

二、明确健全临时救助制度的总体要求(一)目标任务。

临时救助制度要以解决城乡群众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问题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措施,健全工作机制,强化责任落实,鼓励社会参与,增强救助时效,补“短板”、扫“盲区”,编密织牢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安全网,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权益。

(二)基本原则。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厅发[2008]54号•【施行日期】2008.09.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内蒙古党委办公厅、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厅发〔2008〕54号2008年9月26日)各盟市委,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部、委、办、厅、局和各人民团体:经自治区党委、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和《内蒙古党委、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内党发〔2008〕16号),全面有序推进我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特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做好准备工作从2008年8月至2008年12月,主要完成以下三方面工作:(一)成立组织,加强领导。

各盟市、旗县、所有涉及林改工作的苏木乡镇,都要成立由党委书记任组长,行政主要负责人任副组长,有关部门参加的林改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

各盟市、旗县办公室设在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林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全区上下形成自治区、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党政主要领导抓林改,相关部门紧密配合,高位推动、强势推进的工作局面。

(二)宣传发动,开展培训。

各盟市、旗县、苏木乡镇都要分别制定宣传、培训计划,作为林改工作的重要内容先行实施。

坚持舆论先行,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杂志、网站等多种宣传媒体,采取丰富多样的宣传形式,广泛深入地宣传改革政策,并贯穿于林改的全过程,做到家喻户晓。

通过宣传动员解决改革中的思想认识问题,让广大干部群众了解、支持和踊跃参与改革。

各盟市、旗县、苏木乡镇、嘎查村都要召开改革动员大会,对本地区林改工作进行动员部署。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9.10•【字号】内政办发[2010]78号•【施行日期】2010.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的通知(内政办发〔2010〕78号2010年9月10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应急救援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整合应急救援资源,规范应急救援行动,有效防范和应对各类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的意见》(国发〔2010〕18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应急队伍建设的意见》(国办发〔2009〕59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应急救援,是指针对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迅速、高效、有序的组织营救和救治受灾人员,疏散撤离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迅速控制危险源,防止发生次生灾害事故以及采取其他救助措施等全部活动。

第三条应急救援坚持政府领导、统一指挥、分工负责、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属地处置为主的原则,纳入社会保障体系,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

第四条应急救援是一项全民性的社会公益事业,加强应急救援工作是提高政府执政能力、保障民生的重要内容,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

第二章救援队伍第五条应急救援队伍包括综合应急救援队伍、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义务应急救援队伍、志愿应急救援队伍、应急救援专家人才库。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11.22•【字号】内政办发〔2021〕75号•【施行日期】2021.1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1年11月22日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1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13号)等文件精神,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以及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自治区与盟市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推进美丽内蒙古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全区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全区性、跨盟市的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自治区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自治区重大测绘地理信息工程的组织实施,全区高分辨率遥感影像管理等事项,确认为自治区财政事权,由自治区承担支出责任。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7]18号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7]18号文件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7]18号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1•【字号】内政办发[2007]76号•【施行日期】2007.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办发[2007]18号文件的通知(内政办发[2007]76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现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药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药品安全工作,落实好各级政府的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把药品安全放到与食品安全同样重要的位置,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行政领导责任制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

在充分发挥药品安全监管垂直管理体制优势的基础上,切实加强对药品安全工作的领导,建立各级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是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体系。

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各地区、各部门药品安全监管工作进行定期督促检查,加强对药品安全监管、农村牧区药品供应网和监督网(简称“两网”)建设等工作考核评价,督促各级政府和各监管部门落实监管责任。

各地区、各部门要深入开展好药品安全风险预警和定期评估工作,积极防范重大药品安全事件的发生。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区整顿和规范药品市场秩序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字〔2006〕321号)要求,组织食品药品监管、卫生、工商等部门深入开展药品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巩固整治成果,净化药品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用药安全。

二、抓住关键环节,形成监管合力,落实药品监管部门的责任(一)抓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关键环节。

在药品研制环节上,对现有的药品批准文号进行全面清查,开展药品再注册工作,坚决淘汰质量不能保证、安全风险大的产品,保障上市药品的科学性和安全性;切实加强对各级医疗机构制剂的整顿,不断完善蒙药制剂调剂使用的管理办法;加强医疗器械临床试验审核,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性。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5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54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1〕54号2011年5月23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内蒙古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已经自治区党政联席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内蒙古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实施方案2010年10月,国务院作出决定,在全国8个主要草原牧区实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中央财政每年将投入134亿元,主要用于草原禁牧补助、草畜平衡奖励、牧草良种补助和牧户生产性补助等。

这是继退牧还草工程和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之后,国家做出的又一保护草原生态的重大战略决策,也是广大农牧民期盼已久的普惠工程,标志着草原保护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时期。

为了贯彻落实好草原生态保护补助奖励机制,特制定如下方案。

一、内蒙古草原基本状况(一)天然草原现状内蒙古自治区地域辽阔,总土地面积118.3万平方公里,最新普查草原面积11.38亿亩。

33个牧业旗县和21个半农半牧业旗县拥有天然草原面积10.87亿亩,约占全区草原总面积的95.4%。

自东向西依次分布着温性草甸草原、温性典型草原、温性荒漠草原、温性草原化荒漠和温性荒漠类5大地带性植被;还隐域分布着山地草甸类、低平地草甸类和沼泽类3类非地带性植被。

我区草原产草量,由东向西逐渐降低,规律明显,各类草场平均单产在191至23公斤/亩之间,载畜能力每个羊单位在7至106亩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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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
害救助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内政办发[2001]16号
【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发布日期】2001.04.05
【实施日期】2001.04.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办法的通知
(内政办发〔2001〕16号2001年4月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区的救灾工作,提高救灾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气象灾害和地质灾害的统称,包括干旱、洪涝(冰凌)、风雹(沙尘暴、龙卷风)、低温冷冻、雪灾、病虫害、地震及其它异常自然现象造成的损失和危害。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助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灾情的核实、统计和上报以及在特定的范围内对部分灾情数据的发布;
(二)参与紧急抢救、转移、安置灾民;
(三)管理、发放和使用救灾款物;
(四)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救灾工作的方针、政策,督促检查救灾方针政策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接收、分配和使用管理救灾捐赠款物;
(六)解决灾民的生产、生活困难。

第四条救灾工作的基本方针是: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负责管理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救灾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救灾工作的领导,将救灾减灾工作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
社会发展规划,完善救灾工作分级负责管理体制,强化灾害紧急救助工作,建立救灾物资储备制度,将现代技术广泛应用于救灾减灾领域,制定本地区救灾预案,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生活,组织动员社会各界参加救灾,开展国内外救灾领域的交流与合作。

第七条救灾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体制,并根据灾害等级承担救灾责任。

第二章灾害等级划分
第八条自然灾害分为特大灾、大灾、中灾、轻灾四个等级,各地应根据下列情况科学界定灾害等级。

(一)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
1.在县级行政区域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指减产八成以上,下同)占播种面积40%以上;
2.在县级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5%以上;
3.在盟市行政区域因灾死亡人数50人以上;
4.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超过本行政区域上年财政收入;
5.在牧业旗县行政区域成灾面积占总面积70%以上或因灾死亡牲畜5%以上。

(二)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为大灾:
1.在县级行政区域造成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播种面积的30%以上;
2.在县级行政区域倒塌房屋占房屋总间数3%以上;
3.在盟市级行政区域内灾区死亡人数30人以上;
4.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占本行政区域上年财政收入的80%以上;
5.牧业旗县成灾面积占草场总面积50%以上或死亡牲畜3%以上。

(三)一次性灾害过程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灾:
1.在县级行政区域农作物绝收面积占总播种面积20%以上;
2.在县级行政区域倒塌房屋间数占房屋总间数2%以上;
3.在盟市行政区域内死亡人数20人以上;
4.直接经济损失占本行政区域上年财政收入的50%以上;
5.牧业旗县成灾面积占草场总面积40%以上,灾区牲畜死亡率1.5%以上。

(四)未达到中灾划分标准的为轻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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