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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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考试论文(案例)考核
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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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中心奥鹏学习中心
层次高起专
专业法律事务
完成时间 2012年3月1日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例分析
一、案例
被告人于虎在2009年2月7日深夜23时半左右,潜入一居民室内,对女主人欲行强奸,女主人大声呼救,并奋力反抗,致企图未逞。被告人逃跑时,恰遇该区法院审判员黄玉良从办公室加班后回家,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此案经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移送该区检察院。检察院经审查,以强奸(未遂)罪向同级法院提起公诉。
因本案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于虎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区检察院便建议区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法院经审查,同意适用简易程序,遂由审判员黄玉良和陪审员两人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此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除对指控犯罪供认不讳外,还主动交代了半年前实施的抢劫罪,并表示愿意交出所抢劫的财物。经过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和被告人最后陈述等程序,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以强奸罪判处被告人于虎有期徒刑5年,以抢劫罪判处被告人于虎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5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500元。宣判后,告知被告人如果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5日以内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被告人于虎接到判决书后的第3天上诉于市中级法院。
市中级法院接到上诉状后,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量刑过轻,于是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判。原审法院接到案件后,以审判员黄玉良为审判长,与本院两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此案。经过重新审理,在原认定事实完全不变的情况下,以强奸罪判处于虎有期徒刑10年。并告知本判决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
结合上述材料,针对以下问题进行论述(1)本案在审判程序上存在哪些错误?(2)本案一审时区检察院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那么,区检察院应向区法院移送哪些材料?
二、就以上案例本人分析如下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它的内容主要包括刑事诉讼的任务、基本原则与制度,公、检、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和相互关系,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权利、义务,以及如何进行刑事诉讼的具体程序等。
在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条文中,刑事案件的审理包括第一审、第二审程序,实行“两审终审”制。第一审程序通常采用两种程序来进行,即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第一审普通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民事案件所适用的基本程序,是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最基本的程序,在整个刑事诉讼程序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从立法上看,它被规定在众多程序之首,涉及此部分的条文也,内容最复杂,集中体现了刑事诉讼的基本结构、完整性和层次性,并因此成为其它诉讼程序的基础,比较于简易程序,它具有着程序完整性、程序独立性与广泛适用性之特点。
1997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第一审程序中增设了“简易程序”,其含义是指基层人民检察院在审理某些轻微的刑事案件时适用的较普通程序相对简化的程序。简易程序是相对于普通程序而言的,是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简单的刑事案件所适用的一种独立的第一审诉讼程序。这种程序的简易性体现在审判组织构成的简易化和审理期限的缩短等。简易程序只适用于事实清楚、证据明确充分简单刑事案件。对于简易程序,当案件涉及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或属于自诉的案件第三类的即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以
及被告人否认公诉事实的和比较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均不能适用简易程序。此外,对于涉及盲聋哑的与无罪辩护的刑事诉讼当事人的,也不能适用简易程序。
在采用简易程序的进行审理时,其具有以下特征,即送达起诉书的程序简便、通知的方式简便、审判组织特殊、人民检察院可以不派员出庭(但若是检察机关监督立案则应当派员出庭)、法庭审理程序简便(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的,可以直接作出有罪判决)、审理期限较短、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化为适用普通程序,转化后审理程序将被中止,其审限也将重新计算,卷宗的移交也必须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简易程序只能单向转化为普通程序,而普通程序不能转化为简易程序。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二十日内审结。且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按照本章第一节或者第二节的规定重新审理
依照刑诉法第174条第一项的规定,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条件为:一是事实证据条件,即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也就是说检察院起诉指控的犯罪时间、地点、行为方式、危害后果、因果关系以及被告人的主观罪过清楚,有足够的证据证实,事实无可置疑。二是刑罚条件,即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均可考虑适用简易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被告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护。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席法庭的,经审判人员许可,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以同公诉人互相辩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不受刑诉法关于讯问被告人、询问证人、鉴定人、出示证据、法庭辩论程序规定的限制。但在判决宣告前应当听取被告人的最后陈述意见。
(一)本案的错误之处
结合本案,可知此案中存在的错误主要有5点,包括:
(1)适用简易程序的,应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判,本案中却由两名审判员组成合议庭,使得这审理程序即符合简易程序的规定,也不符合普通程序关于审判员必须是3人以上单数的规定。
(2)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能判处的刑期必须是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单处罚金的公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案件。
(3)适用简易程序的,不能涉及财产处罚。
(4)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有其它犯罪的,审判员应决定终止简易程序,向法院建议转化为普通程序。本案发现于虎犯有抢劫罪后仍适用简易程序明显不当。
(5)按刑诉法规定,刑事判决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日内;刑事裁定是在裁定书送达后五日内,期限都从文书送达后的第二日计算。本案判决书中第二日起5日以内上诉于市中级人民法院有错。
(6)案件被发回重审后,其诉讼程序仍为一审,其判决为并非终审判决,是可以上诉的,本安重审后告知判决书为终审判决,不得上诉符合法律规定。
(二)关于检察院向法院移送的材料
对于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1998年1月19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对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无论人民检察院是否派员出庭,都应当向人民法院移送全部案卷和证据材料。
因此检察院向法院移送案件的全部材料,具体包括:起诉书一式八份,且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增加起诉书五份;证人名单;证据目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侦查、起诉程序的各种法律手续和诉讼文书复印件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