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制度中的执行问题
浅谈探望权的执行难问题
浅谈探望权的执⾏难问题⼀、探望权的产⽣探望权制度起源于英美法系,它在国外通称为探视权。
在我国,⽴法者可能考虑到将婚⽣⼩孩的探视与刑事犯罪已决犯的探视区分开来⽽称之为探望”。
探望权是指⽗母对⾃⼰的孩⼦⾏使探望的⼀种权利,该权利⾃夫妻双⽅关系依法解除后,不直接抚养⼦⼥的⼀⽅就开始享有这种权利,是基于亲权和⾎缘关系⽽体现的⼀种合法⾝份权利,是受法律保护的,⼀旦该权利受到侵害,权利⼈可以依据法院⽣效的法律⽂书申请强制执⾏。
探望权的设⽴,不仅能够满⾜不直接抚养⼦⼥⼀⽅的⽗或母对⼦⼥的关⼼、抚养、教育的情感的需要,保持和⼦⼥的往来,及时⽽⼜充分了解⼦⼥的⽣活、学习情况,更好的对⼦⼥进⾏抚养和教育,⽽且可以增加⼦⼥与不直接抚养⾃⼰的⽗或母之间的情感沟通和交流,最⼤限度的减轻⼦⼥的家庭破碎感,以便于单亲⼦⼥的健康成长。
对于法院⽽⾔,探望权的执⾏标的是⼀种特殊执⾏标的,该标的即不是财产也不是⾏为,⽽是⼀种权利的体现,由于执⾏标的相对较为抽象,没有明确的执⾏标的,造成执⾏起来⾮常困难。
⼆、我国现有法律对执⾏探望权的相应措施《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的⽗或母,有探望⼦⼥的权利,另⼀⽅有协助的义务。
⾏使探望权权利的⽅式、时间由当事⼈协议;协议不成时,由⼈民法院判决。
⽗或母探望⼦⼥,不利于⼦⼥⾝⼼健康的,由⼈民法院依法中⽌探望的权利;中⽌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第四⼗⼋条:对拒不执⾏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等判决或裁定的,由⼈民法院依法强制执⾏。
有关个⼈和单位应负协助执⾏的责任。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婚姻法>若⼲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当事⼈在履⾏⽣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使探望权的,⼈民法院在征询双⽅当事⼈意见后,认为需要中⽌⾏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
中⽌探望的情形消失后,⼈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的申请通知恢复探望权的⾏使;第⼆⼗六条:未成年⼦⼥、直接抚养⼦⼥的⽗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有权向⼈民法院提出中⽌探望权的请求;第三⼗⼆条:婚姻法第四⼗⼋条关于对拒不执⾏有关探望⼦⼥等判决和裁定的,由⼈民法院依法强制执⾏的规定,是指对拒不履⾏协助另⼀⽅⾏使探望权的有关个⼈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不能对⼦⼥的⼈⾝、探望⾏为强制执⾏。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探望权是指家庭成员、亲友或律师等团体或个人按照法律规定,可以通过合法渠道获得探访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的权利。
这种权利是被羁押人员、服刑人员以及家属和社会的一项法律保护,也是维护人权的基本方式之一。
然而,在实际探望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
因此,需要完善探望权制度,使其更好地发挥作用。
首先,探望权的落实有时受到诸多限制。
一些地方没有制定明确的探访规定,甚至是全面禁止探望或仅允许有限的探访时间。
同时,探访过程中存在暴力、威胁、仇恨等不当行为,使得探访成为一种负面的体验,失去了本来的意义。
要完善探望权制度,需要规范探访的流程和规定,同时加强对探访行为的监督和管理,维护被羁押和服刑人员和家属的利益。
其次,探望权的具体实践也存在问题。
一些地方的监狱管理部门不愿意配合探访工作,经常变换探访时间和地点,对家属和律师的探访提出了许多约束和要求。
因此,在实践过程中,需要加强监狱管理部门的职业素养和培训,提高他们的服务质量。
同时,加强监管制度建设,确保监管部门的权利不会过度干涉探访权利。
最后,探望权的保障需要加强公众意识与法治意识的培养。
社会需要更多的关注和支持探访权利。
政府部门需要加强宣传和普及相应法律法规,从而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法治信仰。
只有这样,才能建立更加公正的探望权制度,维护人权和社会公平。
总之,探望权制度对于维护被羁押和服刑人员以及家族的权益至关重要。
完善探访权制度不仅需要政府部门的积极参与和领导,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努力支持和配合。
我们需要不断加强这个制度的实践,保障被羁押和服刑人员的人权,以及家属和律师的合法权益。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家庭结构和价值观念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离婚率不断攀升,导致了大量的隔代抚养、单亲家庭等问题的出现。
在这种背景下,探望权制度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
探望权制度是指非父母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探望权,该制度在解决离异家庭及其他类型家庭纠纷和矛盾中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当前探望权制度存在着许多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改革。
一、当前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1. 司法审查不规范在我国,对于探望权的行使需要通过法院审查,但目前我国的法院对于探望权的审查并不够规范,往往因为各种原因导致判决不公正,给探望权的行使造成了困难。
比如在一些情况下,非父母监护人明显有能力、财力和意愿给予子女更好的教育和生活,但法院依然可能不支持非父母监护人的探望权申请。
2. 探望权无法强制执行目前,我国对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力度并不够,一旦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愿意履行探望权,法院的执行力度并不够强,导致一些家庭出现合理的探望权无法得到行使的情况。
3. 控制权过于倾向于父母方在离婚或家庭矛盾纠纷的判决中,法院会更多地倾向于父母的控制权,而不是更好地考虑到子女的权益。
这就导致了非父母监护人的探望权被忽视,不能得到应有的保障。
为了更好地保障探望权的行使,需要对司法审查程序进行完善,建立更加规范的司法审查程序。
法院应该更多地侧重于根据子女的最大利益来进行审查,并充分考虑非父母监护人的诉求。
需要建立更好的社会监督机制,确保法院的审查能够更加公正、客观。
对于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力度也需要加强,可以通过增加法院对于违反探望权行为的处罚力度来加强强制执行,使得违反探望权的行为更加不容易得逞。
3. 提高非父母监护人的定位三、探望权制度的完善建议1. 建立专门的探望权法律规范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应该专门建立探望权相关的法律规范,明确规定探望权的具体行使细则、程序和法院的审查标准,以及对违反探望权的处罚力度等,从而使得探望权制度更加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意识和观念也在不断更新,家庭结构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离婚、再婚、单亲家庭等现象越来越普遍。
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探望权制度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
探望权制度的完善对于维护子女权益、调整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但是目前我国的探望权制度依然存在很多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完善分析,以期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
一、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1. 控制不力目前我国的探望权制度存在控制不力的问题,导致部分离婚家庭出现了一些不必要的纠纷和矛盾。
有的父母会拒绝对方探望子女,或是对方迟迟不履行探望义务。
这种情况下,一方往往会无法正常地与子女见面,导致孩子的心理健康受到了影响。
2. 制度不完善我国的探望权制度依然不够完善,很多地方在立法上存在漏洞。
探望权的界定不清晰,容易引发争议;探望权的具体内容和实施方式也没有统一规定,缺乏可操作性;探望权的执行机构和程序不够规范,导致执行效果不尽如人意。
3. 效果不明显由于探望权制度的不完善和执行不力,导致很多家庭在处理探望权问题时依然存在矛盾。
有的家庭甚至因为探望权问题而再次发生纠纷,给子女的成长和教育带来了消极的影响。
当前我国的探望权制度存在控制不力、制度不完善和效果不明显等问题,需要进行深入的完善分析,以期能够更好地满足社会需要。
二、完善探望权制度的建议1. 加强立法完善探望权的执行机制是非常重要的。
相关部门可以参考国外的经验,建立统一的探望权执行机构,规范探望权的执行程序,加强对探望权的监督和指导,提高执行的效率和公正性。
3. 增加探望权知识的普及在当前的社会中,很多人对于探望权的认识和了解还不够,导致很多探望权的冲突和矛盾。
政府可以组织相关部门,开展探望权知识的宣传活动,提高公众的探望权意识,增加公众的接受度和支持度。
4. 强化调解和协商机制在探望权纠纷的处理中,政府可以加强调解和协商机制的建设。
可以设立专门的调解和协商机构,帮助双方争议当事人解决探望权的纠纷,化解矛盾,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摘要】本文围绕探望权制度展开讨论,对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分析,强调加强监督与管理的必要性,提升探望权执行效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加强被探望对象的保护措施。
结论部分呼吁加强探望权制度的规范化和人性化,确保公正和公平。
提出关于探望权问题的自身设法解决问题,建设立法机制、加强监管力度等探讨思路。
通过分析问题根源,提出有效改进措施,为完善探望权制度提供可行建议,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关键词】探望权制度、问题、完善分析、监督、管理、效率、法律制度、保护措施、规范化、人性化、公正、公平1. 引言1.1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探望权制度是指在家庭成员关系中,确保亲属间相互探望的一项重要制度。
现行的探望权制度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分析和改进。
现行的探望权制度存在执行不规范、随意性较大的问题。
一些监管环节不严,导致部分家庭成员无法及时获得探望权,造成探望权的不公平现象。
加强监督与管理的必要性凸显。
监督机制薄弱,一些探望权执行者滥用职权,侵犯被探望者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探望权执行者的监督与管理至关重要,确保探望权的正常执行。
提升探望权执行的效率也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问题。
由于流程复杂、操作不便等原因,导致探望权执行的效率较低,影响了探望权的实质内容。
建立完善的探望权法律制度是解决问题的关键。
通过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建立起健全的探望权法律制度,澄清相关法律责任,保障亲属探望权的合法性和权益。
加强对被探望对象的保护措施也是完善探望权制度的重要方面。
对于弱势群体,尤其需要加强保护,确保其在探望过程中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当前探望权制度存在诸多问题,需要加强监管和管理,提升执行效率,建立完善的法律制度,加强保护措施,以实现探望权制度的规范化和人性化,确保其公正和公平。
2. 正文2.1 现行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现行探望权制度的法律规定不够清晰和完善。
在实际执行中,由于相关法律法规的模糊性和不足,容易产生争议和纠纷。
探望权纠纷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探望权纠纷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及对策我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然而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离婚后直接抚养孩子一方却阻止另一方探望子女,从而引发纠纷,直至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以审理的该类执行案件为切入点,分析此类执行案件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对策。
一、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基本情况我院2016年-2017年受理的探望权纠纷执行案件共2件,其中2016年1件、2017年1件。
其中2016年立案的一件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另外一件还在执行中。
二、探望权纠纷案件在执行中的问题及原因分析在探望权纠纷案件的执行中,由于该类案件的执行标的为行为且具有不可代替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中关于行为执行的规定极少,法院在执行此类案件往往出现一些问题,表现在:(一)法院执行措施比较单一。
在执行探望权纠纷中,执行法官首先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督促其主动履行协助义务。
如其仍不主动履行,法官将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协商。
如经协商未能达成和解协议,法官将继续做被执行人的思想教育工作。
尽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但是,在该类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法官基于如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可能会对未成年子女生活、学习造成不利影响的考虑,因此,执行法官往往不会选择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措施。
因此,此类案件执行中所采取的执行措施比较单一。
(二)执行方式不明确。
在此类案件的执行过程中,执行依据的内容“五花八门”,缺乏统一的标准,甚至有些执行依据对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场所、探望方式等具体内容不够明确,导致执行法官在具体执行过程缺乏具体的执行依据。
(三)结案方式不规范。
此类案件的结案方式也有很大争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通知》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由于该类执行案件执行标的是行为,且具有延续性,即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但却很难履行完毕,这种情形也不严格符合第十五条规定的情形,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有些不妥当;如双方当事人经协商未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在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拘留之后仍拒不履行的,此种情形也不符合第十六条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六种情形。
论我国探望权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破解
论我国探望权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破解我国探望权是指离婚子女与离婚后无拘无束生活的父母之一,可以在一定时间内探望另一方亲属的权利。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强制执行探望权时,却存在一系列问题。
第一个问题是执行难度大。
有些父母不愿意履行监护职责,或者甚至通过各种手段来违反探望权。
针对这种情况,执行法院需要动用大量的时间、人力和物力来进行强制执行,这无疑增加了执行难度。
最近的一起案例,就是江苏省徐州市的一位母亲与父亲因离婚产生争执,母亲想要探望儿子,但是被父亲拒绝了。
法院在多次劝和无果之后,最终出动了200多名特警与多辆警车来执行,这不仅浪费了大量公共资源,也造成不必要的社会负担。
第二个问题是执行力度不够。
即便是法院下达了探望判决,但却没有能够及时有效地保障离婚子女实现探望权。
有时候,父母在探望期间有意无意地影响孩子,造成孩子心理上的伤害。
此时,法院应该加强执行力度,对于违反探望权的父母进行强制处罚,以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
第三个问题是缺乏监管机制。
在执行探望权过程中,出现了违反法律的情况时,法院和相关政府部门都需要加强监管,以保障离婚子女探望权的实现。
例如,有些父母可能将孩子带回家乡等地,从而逃避执行,这种情况下,法院和公安部门应该紧密合作,加强对父母的监督和追踪,以维护法律的权威。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应该采取以下制度破解:第一,完善探望权执行机制。
建立起覆盖全国的执行服务网点、执行基金等一系列的配套制度,以精准落实探望权的执行,提高执行效率和质量。
第二,加强执行力度。
法院应该在执行时加强对于父母的监管和处罚力度,例如允许扣留父母的财产或者实行强制行政拘留等,以保障孩子的探望权。
第三,建立健全监督机制。
加强对执行服务网点、执行基金等服务机构的监管和对执行公证员的考核,以建立起完善的监管体系,从而确保探望权的执行公正、透明。
这几项措施的实施,必将有效提高我国探望权的执行质量,保障离婚子女的合法权益。
除此之外,我们还可以借鉴国外经验,例如加拿大的探望权强制执行制度。
探望权及其执行问题
探望权及其执行问题第一篇:探望权及其执行问题探望权及其执行问题探望权是2002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8条所规定的,内容如下:“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所谓探望权,是指夫妻离异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
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享有的一种身份权,夫妻离婚后,基于婚姻关系的各种身份权,财产权归于消灭,但是父母子女关系是不会改变的。
探望权在婚姻家庭法律中是一项非常重要的权利,它可以保证夫妻离异后非直接副养一方能够定期与子女团聚,有利于弥补家庭解体后给子女造成的感情伤害,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探望权的执行是完成行为的执行,是一种以行为为内容的执行,通常,探望权的执行由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从而依照执行协议来履行,但是在实践过程中,不可避免地会有协议不成,或一方当事人不能遵照协议履行的情况,这就需要法院采取强制的措施来确保探望权利的实行。
《婚姻法》的这一条,规定了探望权的以下内容:一、探望权的主体:是指已离婚的父或母与其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予以配合。
二、探望权的行使:是享有探望权的主体执行人民法院已生效的离婚判决或双方生效协议的实质性内容。
三、探望权的中止:探望权是在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前提下行使的,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认为行使探望权的一方在行探望权时有损于或者不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申请,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事实存在,可中止其探望权,待不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情形消失后,可通知双方恢复探望权。
探望权的中止不是对探望权的实体进行处分,而是暂时停止其行使探望的权利,所以称为“中止”而不是“终止”。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探望权制度是指监狱、看守所等刑事执行机关对罪犯家属、亲友进行探望的一项权利制度。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保障罪犯的基本人权,维护他们与外界的联系,促进他们的心理康复和社会适应能力的提高。
探望权制度在实际中也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行完善。
探望权制度应该建立在法治的基础上。
法律应该规定详细的探望权实施程序和标准,明确探望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要求,避免任意扩大或限制探望权的可能性。
监狱、看守所等刑事执行机关应该对探望权进行更加细致的管理,确保程序的公正和透明。
探望权的行使应该受到一定的限制。
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如罪犯身体状况不佳、有严重精神疾病、有逃跑风险等,可以暂时取消或限制其探望权。
对于一些严重罪行的罪犯,如恐怖分子、毒品制贩者等,也可以适当限制其探望权,以减少对社会的不良影响。
为了确保探望权的行使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需要加强对探望环境的改善。
监狱、看守所等刑事执行机关应该提供良好的探望设施和条件,确保探望人员的安全和舒适。
探望人员也应该遵守规定的探望时间和秩序,不得干扰罪犯的生活秩序和监狱、看守所的正常运行。
还应加强对探望权的监督和评估。
相关监管部门应定期对探望权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批评和惩处。
也应积极听取罪犯家属、亲友和社会的意见和建议,及时改进和完善探望权制度。
探望权制度是保障罪犯基本人权的重要制度之一,但其实施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加强对探望权的规范和管理,改善探望环境,加强监督和评估,将有助于探望权制度更好地发挥其积极作用,并对罪犯的心理康复和社会适应能力提高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浅析探望权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
浅析探望权执行难的成因及对策探望权,作为维护家庭关系的重要法律权利之一,在维护家庭和睦、促进家庭和谐方面起着重要作用,然而,在探望权的具体执行过程中,却经常出现“探望权执行难”的问题。
本文将就探望权执行难的成因和对策进行浅析。
一、探望权执行难的成因1.司法效率低下探望权纠纷,多涉及到离婚、抚养、监护等法律事项,这些问题需要法院进行调解、判决,却往往因受到地域、人员等因素限制,导致对案件的审理速度缓慢。
2.执行难度大探望权的执行,涉及到执行标的的确定、接送人员的安排、时间的协调等众多问题,尤其是当一方拒不执行探望权时,执行人员需要多方面协调,增加了执行成本和难度。
3.制度不完备探望权的实施存在制度建设不完备的问题。
探望权的实施,通常要求监护人或父母亲为执行方,却并没有为其提供充分的权益保障,如探望权的范围、执行方式、费用妥善安排等问题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二、应对探望权执行难的对策1.完善制度规范针对探望权执行难的问题,建立完善的制度规范显得尤为重要,有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相关立法规定,界定探望权的范围和执行方式,同时为执行方提供相应的权益保障。
2.加强司法审判效率目前,司法效率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探望权执行的重要因素之一。
因此,在应对探望权执行难的过程中,有关部门应加强管理和监督,提高司法审判效率,确保执行过程的顺利进行。
3.加强执行力度针对拒不执行探望权的问题,加强执行力度是解决执行难度的重要手段之一,有关部门应积极配合执行人员,配备必要的装备和人员,通过多种手段解决执行难度,同时对拒不执行探望权的当事人采取有效的法律制裁措施,确保执行权的实现。
4.强化宣传教育对于一些不愿执行或意识不到执行探望权的重要性的当事人,需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其对探望权的认识和信仰,重新建立合法行为观念和家庭观念,从而促进探望权的实现和家庭和谐。
综上所述,探望权执行难的问题严重影响到家庭和谐,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有关部门应该认真分析其成因,并采取有效的对策,加强制度建设、增强执行力度和加强宣传教育,从而保障探望权的顺利实施,促进家庭和谐。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1. 引言1.1 探访权的重要性探访权是指被羁押在监狱或拘留所的人员,以及在抚养关系、婚姻关系、财产关系中需要相互探访的人员,依法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
探访权的重要性不言而喁,它不仅是保障个体尊严和人权的基本途径,也是维护家庭稳定、社会和谐的重要保障。
探访权可以帮助被羁押的人员保持与外界的联系,减少他们的孤独感和被边缘化的风险,有助于促进他们的康复和改造。
对于家庭成员或关系亲密的人员来说,探访权可以加强彼此间的情感联系,维护亲情纽带,减少家庭矛盾和婚姻破裂的可能性。
探访权还可以促进法律制度的透明和公正,监督监狱管理机构的工作,保障被羁押人员的合法权益。
探访权是一个至关重要的制度,它不仅关乎个人的基本权利,也直接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加强对探访权的保障和改进,对于建设法治社会,促进人权保障,实现社会和谐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价值。
2. 正文2.1 探访权制度存在的问题探访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包括:一是在一些监狱、看守所等场所,存在着对人权的侵犯,探访权受到限制甚至被剥夺的现象。
二是一些探访权制度实施不够规范和透明,导致家属和社会公众对探访权的行使产生困惑和不满。
三是一些执法机构和相关部门对于探访权的保障意识不强,监督制约不力,导致探访权被滥用或受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
四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比如在紧急状态或灾难事件发生时,探访权的行使面临挑战,相关规定不够完备和灵活性不足。
五是一些特殊人群,比如残疾人、外国人等,在探访权的行使上面临更多的障碍和困扰,需要更多的保障和帮助。
针对以上问题,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增加监督力度,加强执法人员和相关部门的培训和意识提高,建立更加透明和有效的探访机制,以确保探访权的行使能够得到充分保障和实施。
需要加强社会公众的宣传和教育,增强大众对于探访权的关注和支持,建立起一个良好的法治和人权保障环境,共同维护探访权的合法权益。
【内容结束】2.2 探访权制度的改进建议:1. 完善法律法规:加强对探访权的立法保障,明确探访人员的权利和责任,规范探访程序和条件,确保探访权得到有效保护。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探望权制度是指在刑事执行过程中,被害人、被告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有权利探视服刑人员或被羁押人员的法律制度。
探望权制度的目的是为了保障司法公正,保障被羁押人员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正。
但是,在探望权的实践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完善和加强。
首先,探望权的申请和执行程序不够规范。
当前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还没有明确规定探望权的具体程序和要求,这导致探望权的执行流程不够清晰,执行难度大。
为此,我们应该建立规范的程序和明确的要求,以使探望权得到更好的落实。
其次,有些程度上探望权的限制过于严格。
在现实中,一些被羁押人员的探望权遭到了严格限制。
例如,某些罪犯由于严重违反纪律,其家属被禁止探望等。
但是,这些限制并没有落实在法律条文中,较难保证其合法性和公正性。
因此,我们应该重视这些限制,建立和完善法律制度以规范限制探望权的情况。
最后,探望权的执行效果不理想。
在一些案件中,探望权得到了落实,但是由于一些不合理的限制和审核,探访人员并没有得到应有的结果。
针对这种情况,建议应该充分考虑探望权的重要性,确立探访人员必要性的合法性,推动相关部门尽量减少不必要的花费,提高探望权的效率和执行力。
总之,完善探望权制度是我们日常要面对的现实问题。
在完善探望权制度上,我们应该建立完善的程序和明确的要求,做到服务合理、公正。
同时,在实践中应该充分考虑探望权的重要性,推动相关部门尽快减少不必要的花费,提高探望权的效率和执行力。
我们应该多方面的推动探望权的完善,让这一制度真正地发挥其保障司法公正和保障被羁押人员权利的功能。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探望权制度是指离婚后子女与非监护人父母亲或其他亲属间相互探望的权利。
这一制度在离婚家庭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直接关系到子女的身心健康和家庭关系的稳定。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革,探望权制度也面临着许多问题,需要进行进一步的完善和调整。
探望权制度在具体执行上存在着一定的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非监护人父母或其他亲属对子女的探望权并没有得到有效的保障和执行。
监护人可能会出于各种原因限制对子女的探望,或者在探望的具体安排上存在着不合理的限制。
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对探望权的执行进行更加严格和有效的监督,保障非监护人父母或其他亲属的探望权能够得到充分的实现。
探望权制度在法律上也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
具体来说,目前中国的《婚姻法》中对于探望权的规定相对较少,而且相关规定比较简单,无法完全覆盖在实际执行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情况。
这就需要相关立法机构对探望权的相关法律进行进一步的审议和修改,确保法律能够更好地保障非监护人父母或其他亲属的探望权。
探望权制度在具体操作上也存在一些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非监护人父母或其他亲属申请探望子女的程序比较繁琐,执行起来比较困难。
这就需要相关部门对探望权的申请程序进行简化,确保非监护人父母或其他亲属能够更便捷地行使自己的探望权。
针对以上问题,我们可以提出一些改善探望权制度的建议。
建议在相关法律中对探望权进行更加具体和细化的规定,明确非监护人父母或其他亲属的探望权,以及监护人对于探望权的义务和责任。
建议相关部门对于探望权的执行进行更加严格和有效的监督,确保非监护人父母或其他亲属的探望权能够得到充分的实现。
建议对探望权的申请程序进行简化,让非监护人父母或其他亲属能够更便捷地行使自己的探望权。
建议相关部门对探望权的保障进行进一步的统一和规范,确保在全国范围内都能够对非监护人父母或其他亲属的探望权给予充分的保障。
探望权执行中的困惑与思考
方法,及时督促抵押人办理 正式登记手续 ,将抵押权落空的风险降到 最低,一旦 出现不良贷款时将无法处置 。
效”。 《 物权法》第 1 9 0 条也 明确规定 “ 使 质权造成 的损害时 ,质权 人应根据相 关法律承担 民事 责任
现行 的担保法对质权实现时间进行 了规定 ,指 出,诉讼结束后的 两年 时间均为有 效的诉讼 时效 ,除此 之外没 有其他 限制 条件 。但 是 《 物权法》的第2 2 0 条第 2 款 却对此进行 了限制 , “ 出质人请求质权人 及时行使质权 ,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损害 的,由质权人承担 民 事责任 ”。这项规定的出台要 求银行方面更加努力 的去实现质权 ,银 行要及时实现出质人要求及 时实现 的质权 ,如若不然 ,银行方面需承 担因为怠于行使质权导致的一切损失和民事责任。 4保证为关联交易 。会对企业产生不利 的影 响 关联 企业是指有共 同的经济利益或密切 的人员关系的企业群体。 根据法 律规定 :相互间直 接或者 间接 持有其 中一方 的股 份总和达 到 2 5 % 或 以上 的,即可判定为关联企业 。保证人与债务人 的风险变 动趋 势正相关,在这种情况下,当债务人 资产状况恶化失去清偿能力时, 保证人的资产质量也很可能会随之 降低 ,保证人在债务人未能偿还到 期债务时不再具备代偿能力、无法承担保证 责任 ,使担保成为无效担 保。无效担保是指当债务人在债务到期时无法偿还其贷款时 ,保证人 由于缺乏还款能力致使担保无效。这种情 况下银行 失去 了第二还款来 源,增加 了银行贷款 的风险。 此外 ,同行业之 间的担保 ,在经济上升期 ,担保能力会被放大; 旦行情走低,则担保能力就会加倍 下降,会对行业 的发展造成极大 的不稳定性,进一步加大了行业 的风险。 因此银行在发放保 证贷款时, 选择 不同类型的保证 企业会产生不 同的风险防范效果。应首选那些还款 能力 因子与借款企业还款能力因 子负相关 的企业, 可 以有效地 降低贷 款风险 ,例如产 品属于互补关系 的企业 ;其次是选择还款能力因子 与借款企业还款 能力 因子不相关的 企业 ,可 以部分地降低贷款风险,例如产 品差异较大、市场相对独立 的企业 ;避免选择还款能力因子与借款企业还款 能力因子 正相关 的企 业, 因为不 能够降低贷款风险,例如产 品属于替代 关系 的企业和关联企
论我国探望权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破解
论我国探望权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破解我国探望权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破解近年来,随着离婚率的不断上升,探望权强制执行成为了一些夫妻分手后的必要手段。
探望权是指非监护人员可以定期探视自己的孩子,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却存在许多问题。
下文将就我国探望权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破解展开阐述。
一、问题存在1.司法执行难度较大由于我国执行制度在很多方面有待完善,加上有些人对探望权强制执行存在抵触情绪,因此在执行过程中常常受到各种阻力。
在执行探望权时,还要考虑到孩子的身心健康,只能进行限制性探望,给执行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2.法律规定不明确对于探望权的有效实施,必须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与配套措施,而我国现存的法律规定相对滞后,由此产生了很多矛盾与争议。
例如,有些孩子被一个非监护人员带走后被迷惑、虐待等,但在法律上并未对非监护人的探望权提出足够的限制。
3.社会文化影响我国一些地区的传统观念下,宣传“女尊男卑”、“儿女靠老人照顾”等思想,导致在很多离婚案件中,法官很难公平地对待计划内的父亲,由此导致了孩子与父亲的探望权无法有效实施。
二、制度破解1.加强法律规定完善现行法律,建立更加有力的监管和惩罚机制,有效保护孩子的身心健康,确保探望权的必要性和有效性。
同时,在执行探望权时,“两高”也应拟定法教育人员职责义务细则,加强对非法刑事侵害的打击。
2.加强司法力量拓宽执行民事判决、裁定的力度,加强对非监护人员的执行。
通过扩大司法执行渠道,提高法院执行效率,使孩子获得更大的保护。
3.加强教育宣传延伸法律的社会效应,增加社会知识和法律意识,通过宣传、教育等手段,实现孩子的探望权的正当性和必要性。
如建立防止迷惑青少年的多职责机构和优化孩子的健康观念,确保探望权的有效实施。
三、案例1.“苏州探望事件”2018年1月,一位名叫朱女士的母亲到苏州,带着孙子探望女儿时,却因在电话联系时与女婿发生争执,后被虐待致死。
由此,引发了对非监护人员探望权的商讨与反省。
论探望权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破解
论我国探望权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破解我国探望权强制执行存在的问题及其制度破解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家庭结构的变化,离婚率不断上升,导致了探望权的问题越来越突出。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后非抚养方有探望权,但是实际操作中,探望权的强制执行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一些非抚养方缺乏扭转探望权强制执行被阻挠的手段。
尽管法院可以对拒不执行探望权决定的人进行强制执行,但由于处罚力度过小,有些非抚养方不愿意将此解决于法律之外。
这使得他们无法保证自己的合法权利得到充分地保护,不仅令他们倍感失望,也有可能降低他们对司法制度的信任度。
其次,在一些极端情况下,强制执行探望权会引起悲剧。
比如,一些被迫执行探望权的父母可能会利用探望机会虐待或伤害孩子,导致孩子精神或身体上的受害。
这也给执行探望权带来了新的考验,需要寻求更为科学、精准的制度设计。
最后,我国在探望权强制执行方面存在的制度缺陷也使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现有的法律并没有明确规定探望权的强制执行方法,具体的实施程序也存在多种争议。
这给执行探望权带来了极大的不便和无序,同时也给司法界和社会带来了深重的思考。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并保障非抚养方应有的合法权益,我们需要建立健全的制度。
一方面,应探讨加大罚款和监禁等处罚力度,从源头上打击强制执行探望权的阻挠者;另一方面,应根据孩子的年龄、心理状态和健康状况等,制定详细的实施措施确保探望权的安全和顺利进行;同时,建议优化司法流程,完善探望权强制执行标准和程序,加大司法力度,保证执行探望权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案例分析:案例一:2017年,湖南一名男子王某将妻子与孩子连塞茅厕,致一名8岁男孩窒息身亡。
事后发现8岁男孩是妻子之前离异的孩子,并且王某不止一次对孩子实施虐待。
该案引发舆论关注,也提醒我们在解决探望权问题时需要非常慎重。
案例二:2019年,广州某小学生接父亲返深探亲后突然离家失踪,最终警方在广州花城公园找到孩子尸体。
警方发现孩子死亡时间是探望时,其父亲对其进行了多次殴打。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与完善分析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和变迁,家庭结构也发生了很大的改变。
离婚、再婚、家庭成员迁移等现象屡见不鲜,这也带来了一个众所周知的问题:探望权。
探望权是指离婚后,子女与非监护人父母或者其他亲属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会面的权利。
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项权利也经常面临着很多问题,如何完善探望权制度成为了当前亟待解决的一个社会问题。
探望权制度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司法执行问题在我国,离婚后探望权由法院审理裁定,但在一些情况下,法院的裁定未能得到充分执行,例如监护人为违背约定擅自限制或拒绝非监护人父母探望子女。
这种情况下,非监护人父母往往很难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探望权,这会对子女的成长教育产生不良影响。
二、亲子关系问题离婚后,子女成为了双方亲权的问题。
在一些情况下,离婚双方因个人情感纠纷或者利益冲突,会将孩子当做筹码进行争夺,导致了孩子在双亲之间的痛苦与无助。
如果探望权制度不能得到充分的保障和执行,子女与非监护人父母的亲子关系可能会受到影响,长远来看也会对子女的成长产生负面影响。
三、法律缺乏细化在我国,对于探望权的相关法律法规较为笼统,比如《婚姻法》中对于探望权只字未提。
在司法实践中,由于缺乏相关的细化规定,执行裁定存在着一定的模糊性,导致一些监护人可以通过种种手段规避探望权的执行。
一些具体情况下的具体处理也需要不断的完善和细化。
四、社会关注度不足相较于其他社会问题,探望权未能得到足够的社会关注和关心。
探望权问题通常隐匿在家庭之内,成为了一个不被重视的角落。
这也导致了相关制度的不完善和执行的难度。
针对以上问题,完善探望权制度是当务之急。
应该通过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对探望权的关注度,让更多的人了解和关心这一问题。
需要明确探望权的法律规定,将其纳入相关的法律法规之中,并细化制定相关的执行细则。
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的司法程序,强化对于探望权的司法呵护,保障非监护人父母的合法权益。
还需要加强家庭教育和亲子关系的辅导工作,让离婚后的父母认识到子女的权益应该放在首位。
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探望权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探望权虽然为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但是不管在立法层面或是司法实践层面都存在一定的不足之处,严重影响权利人权利的行使和对未成年子女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探望权主体规定不合理未成年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等近亲属、当婚姻关系被撤销、婚姻无效、解除同居关系等情形所生的子女、对于人工授精生育的夫妻离婚后,和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以上三种主体是否享有探望权,法律均无明确规定。
二、探望权人放弃探望权得不到有效的约束探望权是法定权利,而不是法定义务,是否行使探望权完全取决于探望权人自已的意愿,探望权制度是为了保障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如果探望权人放弃自己的权利,那么探望权制度设立也就没有很大的意义。
三、探望权在行使过程中可能会遭遇各种阻力在实际生活中,当夫妻一方行使探望权时,对方往往把上辈的恩怨转移到子女的身上,想方设法阻止一方当事人探望权的行使,甚至对子女灌输一些歪曲的思想观念,从而达到阻止双方相见的目的,把禁止探视子女作为对对方的惩罚。
四、探望的中止情形规定不够详细根据我国《婚姻法》第 38 条规定: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
”中止探望权的唯一条件是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没有具体规定哪些不利情形,也没有规定其他中止的情形,在实际生活中必然缺乏可操作性。
相关建议:一、扩大探望权主体范围探望权的主体应扩大到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近亲属。
对于婚姻关系被撤销、婚姻无效、解除同居关系的,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应该享有此项权利,实施人工授精生育的夫妻在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应该享有探望权。
二、加强探望权的义务性规定将探望权不仅应是一项权利,更应该规定为一项法定义务,如果探望权人没有法定事由而放弃行使探望权,法律应该赋予探望义务的强制执行力。
三、完善强制执行措施不宜采取强制措施,在程序上,法院可采取非诉讼的方式进行,第一,对于义务方拒不履行的,法院可根据案件的情形取消其监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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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望权制度中的执行问题摘要:我国20XX年的婚姻声中明确规定了探望权制度,使我国的婚姻法得到了进一步的完善。
该制度为解决探望权的相关刘纷提供了法律依据,有利于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同时对维护安宁的家庭及社会的和谐有着深远的影响。
但在司法实践过程中,有关探望权的刘纷仍普遮存在,尤其是执行问题,时这一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婚姻法;探望权;执行问题探望权也称探视权,起源于英美法系,该制度的确立给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探望子女提供法律保障,得到世界许多国家及地区的认可,各国基于不同的政治制度、民族传统和习俗对其做了不同的规定。
我国在20XX年的婚姻法中设立了探望权制度。
它的设立符合婚姻法的法律精神,在一定程度上既满足了父母的探望需求也有利于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但从相关条文中可以看出,我国关于探望权制度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尤其是探望权的执行问题,还需要在今后的立法中进一步细化,进而使我国的探望权制度更加完善。
一、探望权概述探望权是指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享有的与子女、见面、交流等权利。
I’〕探望权是亲权的重要表现,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履行抚养义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关于探望权的主体,子女及(外)祖父母能否因纳人到探望权的主体范围。
从对子女的抚养角度来看,探望权是和直接抚养权相对的一种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就应该有权探望子女,一定情形下的(外)祖母也当然有权利探望,只要不危害子女的身心健康。
关于探望权的行使,根据我国婚姻法38条第二款的规定,探望权的行使有两种方式:父母协议和法院判决。
在这两种方式中,父母协议应该优先。
在司法实践中,探望的方式有看望型和逗留型。
它们各有利弊,在协议或判决时,应该充分考虑探望人的生活居住条件、有无恶习等因素。
笔者认为对10岁以下的孩子,只要不严重危及子女的身心健康即可,而10岁以上的孩子则应充分尊重其意见,若拒绝的理由确实合理,则父母的探望权应暂时停止。
二、有关探望权的执行问题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探望权纠纷最多最重要的就是执行问题。
当直接抚养子女一方不履行协助义务或者故意拒绝探望时,如何使探望权得到实现,就看法律如何规定。
(一)问题的提出20XX年新修订的婚姻法增设了探望权制度,但仍不能很好地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
随着近年来离婚率的不断上升,探望权的纠纷也在不哪曾加,比如20XX年9月22日中央电视台《今日说法》以《父亲的悲哀》为题报道了一个关于离婚后探望权的案件。
北京市海淀区的周先生和马女士 1999年离婚,法院判决5岁的女儿由马女士抚养,孩子的父亲可以每月去看望一次。
但当周先生按规定时间去看望女儿时,却见不到孩子。
周先生就只有选择到孩子上学的学校见孩子一面。
可女儿格外地排斥父亲对其的探望权,并把父亲的探望当做是一种负担和压力。
无奈之下,周先生于20XX年初起诉到海淀区人民法院,请求保护其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孩子每月必须让父亲探望两个小时,且在法官的监督下完成。
尽管每次探望孩子始终对其进行排斥,但周先生仍不想放弃,因为他知道这是维持父女亲情的惟一方式,他每月去法院申请探视女儿一次。
然而,孩子对父亲的抵触情绪一直没有改变。
20XX年5月,孩子向法院提出了中止执行的申请。
法院认为探望权最主要的目的是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
多次的执行情况表明,孩子确实不想见父亲,并且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于是法院判决中止执行。
这个案例是现实生活中确实存在的案例,针对这样的情形,我们不得不对有关探望权的诸多问题进行思考,尤其是执行问题。
关于执行的问题,我国婚姻法规定得比较粗糙,使得探望权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包括中止执行问题和强制执行问题。
(二)关于中止执行问题首先,婚姻法第38条第3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经人民法院判决可以中止探望权。
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从法条中可看出,中止执行的法定标准是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但何种情况对子女不利,并没有具体的规定。
不同的人对不利于子女健康的理解不同,这样可能会出现同种情形却得不到同样的结果,给司法实践活动带来很多麻烦。
其次,探望权中止执行后如何恢复,法律只是规定了中止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并没有规定如何恢复。
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主要有两种理解:一是中止事由消失后自行恢复,二是中止事由消失后由当事人申请恢复,因有不同的认识,也出现不少问题。
(三)关于强制执行问题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法律规定的目的是能够通过赋予探望权强制执行的效力,使生活中存在的执行问题能够得到充分解决,但探望权属于身份权,涉及到人身,且要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不能强制执行。
因此,探望权在执行过程中出现很多问题,主要表现在:首先,负协助义务的主体不明确。
在探望权的行使过程中,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负协助义务毫无疑义,但除此主体外是否还有其他义务主体,具体又是那些单位和个人。
如果(外)祖父母阻挠探望权人行使探望权,是否属于不履行协助义务,法律中都没有明确规定。
其次,探望权中没有明确的执行标的,且执行时间较长,执行程序难以终结。
一般民事案件的执行标的是物、钱和行为,而探望权的执行标的是探望权及其行使方式,具有抽象性。
另外,探望权是亲权的重要表现,是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抚养义务的重要内容之一,在子女成年前都可能会出现强制执行,往往是从离婚后到子女成年,是一个漫长的过程,如何认定案件是否已经执行完毕就十分困难。
再次,执行的措施,法律没有进行规定,将执行措施与强制措施相混淆。
民事诉讼法在执行程序中规定了很多执行的措施,但都不适用于探望权的执行。
因为探望权的执行标的是探望权及行使方式,涉及到人身,且子女不是执行的对象和标的,应该是探望权的主体,这样使得探望权的执行没有相应的执行措施。
虽然法院在执行时,若出现妨害执行活动顺利进行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于第十章,其内容为对妨害民事的强制措施,并不是执行措施。
三、解决探望权中执行问题的探讨(一)完善中止执行当出现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应该中止执行。
为了增强可操作性,我们应该在法律中做具体的规定,可以采取列举与概括相结合的方式对中止探望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具体如下:(l)患有严重危害子女健康的精神病和疾病,尤其是传染病;(2)探望时对子女有严重违法或犯罪行为倾向,如有暴力性行为的;(3)借探望之机藏匿子女的;(4)有吸毒、赌博等恶习,将会严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5)怂恿、唆使、引诱子女犯罪的;(6)其他严重影响子女身心健康的。
{2〕出现上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法院应依法作出中止探望的判决。
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消失后,经人民法院确定其探望行为不会继续不利于子女时,可以恢复原来享有的探望权。
〔3」应根据探望权人的申请而恢复,不适用自行恢复,探望权的中止是基于法院的判决,其他人都无权中止,如果自行恢复,中止情形何时消失,不宜衡量是否应已经对子女的身心健康无害,无法充分的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被执行刑罚,限制人身自由的(’除对子女有相关行为而导致的),不应该中止其对子女的探望权,因其在很大程度上不会阿严重危害子女身,合健康的,不属于_t述所列的情形。
另外,对子女明确拒绝探望的,若不是因为直接抚养方的影响,则应该考虑子女的身心健康,给予暂时的中止,因为离婚已经给孩子造成巨大的伤害了,不能再因为探望权的执行给孩子带去又一次伤害。
(二)完善强制执行探望权的执行是处理探望权纠纷的难点,执行问题解决的如何关系到探望权纠纷处理得怎样,也关系到探望权的制度的完善程度,因此,我们应该针对探望权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完善。
第一,明确有关个人与单位的协助义务。
在司法实践中,探望的地方一般在直接抚养一方的家庭、单位,未成年子女所在学校等,因此,我们可以将探望的地方涉及到的单位和个人考虑为负有协助的单位与个人,一般包括: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当事人及照看子女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他相关人;未成年子女就读的幼儿园、小学及中学;抚养子女一方所在单位等。
他们跟未成年子女的接触比较多,可以更好的给孩子及直接抚养人做思想工作,有利于案件的执行,也更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
第二,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弥补无执行措施的局面,但应当适度,同时4故好思想教育工作。
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是指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为了保证民事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对实施有妨害民事诉讼秩序行为的人采取的具有制裁性质的强制手段产碍〕它与执行措施不同。
在执行过程中区分不同的情形,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迫使其履行。
一方面,子女拒绝探望时,如果是子女的真实意思,不得强制执行;如果是因直接抚养方的错误教育等而不愿接受探望的,应对直接抚养方进行劝说,并对子女进行有利教育,让他们接受探望,若屡教不改,情节严重的,则可以给予直接抚养人罚款、训诫。
另一方面,父母拒绝探望或拒绝协助探望时,通过说服教育,使其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有所认识。
对无故阻挠等负有协助义务的直接抚养人,可以采取一定的强制措施,包括罚款、拘留等,但我们在适用时要适度,尽少适用拘留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第三,情节严重时,可将不履行协助义务作为变更抚养关系的法定理由,必要时设立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后由那方直接抚养,是法院的判决和当事人的协议决定的,尤其是法院的判决,作出判决时对当事人的情况不一定很了解,若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出现不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情形(与中止时相同),并拒绝另一方探望,另一方更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时,可以允许不直接抚养方向法院提出变更抚养关系的申请。
另外,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拒绝对方探望子女,或采取各种手段阻止时,将会给探望权人和子女带去极大的痛苦,侵犯不直接抚养方和子女的探望权,探望权又属于身份权,我们可以引进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当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情节严重,如精神失常等,受害方可以提起侵权诉讼,要求精神损害赔偿。
探望权的设立标志着我国婚姻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但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很多问题,如主体范围、中止执行、强制执行等,其中最重要的就是执行问题,当出现严重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时,应当中止探望权的执行,不利情形消失后,应经当事人的申请恢复探望权,并应该将中止事由细化;在强制执行过程中,因探望权性质的特殊性,若将责任全交给法院,会不利于执行问题的真正解决。
我们需要未成年子女的父母及其单位,照顾未成年子女的(外)祖父母及所在学校共同努力,使探望权制度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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