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缓刑制度存在问题现状思考对策
关于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的思考
关于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的思考我国缓刑制度是指对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但判处缓刑的一种刑罚执行方式。
与一般的有期徒刑不同,缓刑是在被告人执行一段刑期后,根据其在监狱内的表现和其他具体情况,由法院决定是否将剩余刑期免予执行,并对被告人进行监管和帮教,以期其健康回归社会。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缓刑制度的引入旨在为罪犯提供改过自新的机会,减轻刑罚对其身心的伤害,并促使被告人积极向上的改造。
然而,我国缓刑制度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与挑战。
首先,缓刑制度的适用范围有限。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于犯罪事实严重、社会影响较大的罪犯,如故意杀人、强奸等罪行,法院一般不适用缓刑。
这意味着对于一些重罪犯,缓刑制度无法发挥有效的作用,难以实现罪犯的改造和社会的安全。
其次,缓刑机构和人员的配备不足。
缓刑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专业且充足的机构和人员配备,以确保对被告人的监管和帮教工作的顺利进行。
然而,目前我国缓刑机构普遍存在人员不足、经费不足等问题,导致缓刑制度的执行力度不够,无法达到预期的效果。
另外,缓刑制度在执行过程中也存在一些瑕疵。
例如,当前的缓刑监管主要以监狱为基础,但监狱在设施和管理方面也存在不足之处,无法提供良好的改造环境。
此外,部分缓刑人员对被告人的帮教工作缺乏足够的专业知识和经验,无法有效指导帮助被告人的改造。
对于解决上述问题和完善我国缓刑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和探讨:首先,需要进一步明确缓刑制度的适用范围。
应该根据罪犯的罪行种类和情节,科学准确地划定哪些犯罪可以适用缓刑,以保证制度的公正和权威。
其次,应加大对缓刑机构和人员的建设力度。
政府应加大对缓刑机构的投入,提高其设施和人员配备水平,为缓刑制度的有效实施提供保障。
同时,应加强对缓刑人员的培训和专业化建设,提高其帮教能力和素质水平。
此外,应完善缓刑监管和帮教机制。
可以引入社区矫正和帮教机构,将缓刑对象纳入社区监管范围,提供更加个性化和细致化的帮教服务。
在帮教过程中,还应加强心理辅导和职业技能培训等工作,为罪犯的改造和回归社会提供更全面的支持。
对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缓刑制度的几点思考
一、缓刑制度的现状
当前我国缓刑制度实行国家监管和行政管理,由中央司法部门或有关行政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监管下对被缓刑人实行缓刑。
缓刑制度的控制方式,主要有有正常监管、定期报告、定时交押和以表彰提升为主要。
正常监管涵盖了戒毒、戒酒、定期就医报告、经济状况报告、人身安全报告等。
定期报告包括学习考核、工作报告、住宿情况报告等。
定时交押是指被缓刑人按时准时交纳缓刑金。
以表彰提升是指被缓刑人表现优秀,由监管机关对其给予表彰或提升缓刑。
二、缓刑制度的与完善
1、完善服刑机构
为促进我国缓刑制度的有效实施,应完善服刑机构,如建立缓刑管理机构,专门负责缓刑的监管和管理;完善服刑场所布局,充分考虑公安机关的安保需求;建立完善的服刑管理制度,充分考虑缓刑实施的可持续性和实效性。
2、加强社会监督
同时,要加强社会监督,加强对缓刑人的支持和服务,引导当地社会人士,有效参与到缓刑人员的帮助和服务中来,实现对缓刑人员的双重管理。
3、提高实施效率
还需要提高缓刑制度实施的效率,在实施中完善监管流程,提升实施的质量,实现缓刑制度的有效性。
对当前缓刑制度适用中存在问题的分析与思考
首先,刑法对于犯罪情节的表述不科学。对于犯罪情节的界定,在我国刑法理论界存在着较大的分歧,司法实践中对这一概念如何理解则更是各有千秋,执行起来没有一定的规范,具有较大的随意性。有些审判人员把犯罪情节理解为犯罪人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危害性,也有审判人员把犯罪情节理解为犯罪者的主观恶性大小,还有审判人员更侧重从具体手段、动机来认识犯罪情节。这种各有侧重的理解使缓刑适用难免会出现因人而异的状况,有碍司法的统一性、严肃性。
2、检察机关方面的原因
目前我国的刑事诉讼秉承了大陆法系传统,没有设置清晰的量刑程序,从而导致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在此环节的软弱与缺失。即使在与量刑最短兵相接的公诉人的思维里,也不同程度的存在着成功定罪即可班师凯旋的消极思想。这种监督的软弱和缺失导致我国现有的刑事审判量刑混乱。
一、缓刑适用中存在的问题以费县近三年来的缓刑适用为样本
(一)缓刑适用的罪名相对集中
费县2005年至2008年的判决中,适用缓刑的犯有交通肇事罪、盗窃罪、诈骗罪、寻衅滋事罪的被告人共有412人,约占判决缓刑总人数的68%,其中交通肇事罪更是占到了35%。上述四种犯罪往往造成被害人人身伤害和一定的经济损失,犯罪人只要赔偿了被害人的损失且向法院缴纳了一定的罚金,判处缓刑的几率就会很大。
(2)从执行部门的角度来说,缓刑可以减少执行的环节,避免罚金刑执行不力的缺陷,可以使罚金一步到位。因为实践中缓刑的适用可以促使罚金的尽快兑现,用比较通俗的一句话讲就是:一手交钱,一手放人。你不交钱,就不判你缓刑,缓刑的适用是以罚金的实现为前提的。罚金大多并是并处的,它的适用不应早于主刑,这是最起码的常识,以这种金钱罚来换取主刑的轻微,来换取缓刑,显然是不合适的,是对法律的一种玷污。 #p#分页标题#e#
(一)完善相关立法,准确适用缓刑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满对策一、引言缓刑制度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项紧要制度,旨在对符合肯定条件的犯罪分子进行教育、改造、管束,减少对社会的危害性,并为其重新融入社会供应机会。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变动,我国缓刑制度也暴露出一些问题。
本规章制度旨在剖析现有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满对策,以促进我国缓刑制度的健康发展。
二、问题分析1. 判决标准模糊目前,我国缓刑制度判决的标准相对模糊,导致判决结果不足统一、不同地区、法院在判定是否适用缓刑上存在差别,给司法公正带来肯定影响。
2. 监管不力,缓刑效果不明显现行的缓刑制度中,缺乏对缓刑犯罪分子的全程管理和跟踪,致使一些犯罪分子未能得到有效教育和改造,缓刑效果不明显。
3. 缺少科学有效的评估和考核机制目前,缓刑制度评估和考核机制缺乏科学性和有效性。
既缺乏对受缓刑人员的全面评估,也缺乏对缓刑制度履行情况的考核,无法及时发现问题及时予以解决。
三、改善对策1.明确判决标准和统一执行标准为了保证缓刑制度的公正性和统一性,应明确判决标准,并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各种犯罪的适用情况。
各级法院要遵从统一的判决标准,加强对判决结果的监督和管理。
2.健全缓刑期管理和跟踪机制加强对缓刑犯罪分子的全程管理和跟踪,通过建立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司法、公安、教育、就业等多个部门的协作,共同参加缓刑犯罪分子的管理,确保他们能够得到有效的教育和改造,降低再犯率。
3.建立科学有效的评估和考核机制建立科学的评估和考核机制,对受缓刑人员进行全面评估,包含心理、社会适应本领等方面的评估,以便为他们供应有针对性的帮忙和改造方案。
同时,建立缓刑制度履行情况的考核机制,通过对缓刑犯罪分子社会融入情况、再犯率等指标的考核,及时发现问题并予以解决。
4.加强公众教育和宣传加添对缓刑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公众对缓刑制度的认得和理解,减少对缓刑犯罪分子的鄙视和排斥。
同时,加强对受缓刑人员的教育引导,帮忙他们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引导他们融入社会并做出乐观贡献。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对策随着我国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广泛适用,其设计不足与缺陷日益显露,面临着越来越多的困境和难题。
本文从缓刑犯再犯罪的视角对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加以分析,提出了一些切实可行的解决对策,以期我国缓刑制度的不断完善。
标签:缓刑制度震慑缓刑缓刑犯再犯罪对策缓刑是指对于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如果暂缓执行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就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刑罚的执行;在考验期内,如果遵守—定的条件,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一项制度。
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对于教育改造罪犯使其重新回归社会,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是,随着缓刑适用案件的增多和缓刑犯重新犯罪案件逐年增加,我国缓刑制度的设计不足及缺陷已成为影响中国法治进程的重要因素。
1 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和七十四条的规定,我国的缓刑适用条件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1 适用对象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实际判处的刑罚(即宣告刑)而不是法定刑,体现了我国的缓刑制度只适用于罪行较轻的犯罪分子。
缓刑制度创立的初衷就是作为短期自由刑的替代措施,促进犯罪人之再社会化,考虑到罪重犯的人身危险性通常较大和对刑罚适用公正的需要,罪重犯不能适用缓刑。
[1]1.2 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犯罪情节轻微,表明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小;罪犯悔罪表现较好,表明犯罪人的再犯可能性小;不致再危害社会,是罪犯主观恶性与犯罪行为客观危害的统一表述,这就要求法官对具体的犯罪情节和罪犯的悔罪表现进行综合认定。
[2]1.3 必须不属于累犯我国刑法规定的累犯是故意犯的累犯,是指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情形。
累犯不仅表明了其人身危险性较大,而且“对于一个反复犯罪的累犯,很难得出今后不再有社会危险的结论”[3]。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参考文献
文章标题: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一、引言缓刑制度是指对犯罪分子宣告判刑后,可以在规定的缓刑考验期内,对其进行暂缓执行刑罚的一种刑事执行方式。
我国的缓刑制度虽然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二、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1. 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目前我国的《刑法》对缓刑制度的规定较为笼统,缺乏具体的操作指引。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缓刑案件的适用和执行存在一定的模糊性,导致司法裁量权的滥用和司法不公的问题。
2. 缓刑考验期过长在现行制度下,我国的缓刑考验期可以长达五年。
这种过长的缓刑考验期,不仅给犯罪分子带来心理上的压力,也给社会带来一定的安全隐患。
3. 缓刑人员的社会融入问题在缓刑考验期内,缓刑人员的社会融入问题始终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缓刑人员在经历了刑事处罚后,往往面临着就业、社会关系等方面的困难,这不利于他们的回归社会。
4. 缓刑制度对社会的影响当前我国的缓刑制度对于社会的影响并不明显,无法有效地起到震慑和预防犯罪的作用。
这也是需要我们进一步深入思考和改进的问题。
三、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对策1. 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我们应当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缓刑制度的操作程序、适用条件和执行规定,加强对缓刑案件的审查和监管,以确保司法裁量权的正当行使和司法程序的公正。
2. 合理缩短缓刑考验期考虑到缓刑人员的心理压力和社会融入问题,我们可以在合理范围内缩短缓刑考验期,以减轻缓刑人员的负担,同时更好地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
3. 加强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在缓刑考验期内,我们应当加强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帮助他们重新回归社会,获得稳定的工作和生活,避免再次犯罪。
四、结语在完善我国缓刑制度的过程中,我们需深刻认识现行制度存在的问题,不断进行改进和探索。
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让我们共同努力,为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个人观点:缓刑制度的存在是对犯罪分子的一种善意纾解,但也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问题。
浅谈我国缓刑制度的弊端的几点设想
浅谈我国缓刑制度的弊端的几点设想程超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重要的刑罚制度,它表达了惩罚和教育相结合,依靠专门机关与贯彻群众路线相结合的方针、政策。
正确适应缓刑制度,不仅能够防止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利用社会力量鼓励犯人改正自新,节约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家庭稳定,社会安定,减少社会矛盾,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现状1.97年修订新刑法实施以来,总体上缓刑案件适用较多,适用围较广,并呈上升趋势。
以某基层院为例,2005年下半年起诉到法院的刑事案件为94件146人,判处缓刑的为45件57人,占起诉案件的47.8%,其通肇事案件为18件18人,成心伤害案件为10件10人,盗窃、诈骗财产类案件为7件14人,职务犯罪为6件8人。
此外还有收购赃物、危险物品肇事等案件。
从判决结果来看,缓刑已广泛适用于刑法分那么除危害国家平安犯罪的各章犯罪之中,缓刑适用涉及的罪名有60余个,绝大多数是过失或轻型犯罪,但也有强奸、抢劫等性质严重的犯罪因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而被适用缓刑的。
其中,侵犯财产罪、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权利罪、危害公共平安罪、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四类案件占据了适用缓刑案件中的绝大局部。
盗窃、诈骗等财产类案件适用缓刑较多,主要是因为这类案件在各类犯罪中所占比例较高,且其中青少年犯、初犯、偶犯占有相当大的比例,本着教育、挽救的原那么,对其中相当比例的犯罪分子适用了缓刑。
因民事纠纷引发且被害方有一定过错责任的轻伤害案,案发后被告人一般能积极赔偿被害方损失,从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出发,实践中也较多适用了缓刑。
近年来,由于机动车辆的急剧增加,对驾驶员的培训过于放松,交通肇事案件几乎占据了危害公共平安犯罪的绝大局部,交通肇事案因属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对经济损失进展弥补后容易取得人们的宽恕,实践中适用缓刑也较为普遍。
窝赃、销赃是贪利性犯罪,其犯罪依附于他人的犯罪而衍生,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实践中宜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故对其较多适用缓刑也表达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和现状的些看法法学毕业论文(1)
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和现状的些看法法学毕业论文(1)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刑事审判制度的逐步健全,缓刑制度作为刑罚执行方式的一种重要形式,也在逐渐受到重视和发展。
但是,在实际的执行过程中,缓刑制度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之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缓刑制度的法律定义存在模糊性当前我国刑事诉讼法、刑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中对于缓刑的法律定义并不明确,导致了对缓刑制度的认识存在诸多差异性。
对于缓刑适用的基本条件、适用范围、缓刑期限和缓刑效果等问题,缺乏统一的理解和解释。
这给缓刑制度的适用和执行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和不便,也增加了刑事司法的不确定性。
二、缓刑制度的适用标准存在问题我国缓刑制度的适用标准主要是基于罪犯的认罪态度和犯罪情节等因素进行考虑的,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引发一些问题。
一方面,具有一定危害性的犯罪行为往往会对受害人造成一定的伤害或损失,如果过度强调认罪态度,缓刑的效果就可能失去其应有的社会意义。
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对缓刑制度适用标准的审核和监督机制,很容易导致刑事司法的不公正和未能准确评价罪犯的悔罪态度,增加了社会矛盾和不满。
三、缓刑期内的监管问题仍然突出虽然我国缓刑制度给予了罪犯一定的宽限和机会,但是在缓刑期内的监管问题仍然需要重视。
由于缓刑制度本身的特殊性,很难有效地控制罪犯在缓刑期内的行为,一些罪犯往往会利用缓刑的机会再次实施犯罪,影响社会稳定。
因此,对于缓刑期内的监管和管理工作必须严格加强,增加监管手段和力度,提高缓刑期间的社会监督力度,以降低罪犯再次犯罪的风险和危害。
结语:综上所述,我国缓刑制度在实践运行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需要在相关法律规定和刑事司法实践中加以修正和完善。
只有进一步加大对缓刑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探索力度,加强对缓刑制度的监管和管理工作,才能不断提高缓刑制度的执行效果,确保刑事司法公正、公平和有效。
缓刑适用条件的反思与完善
缓刑适用条件的反思与完善引言:缓刑作为我国刑法执行的一种刑罚方式,旨在改造犯罪分子、促使其回归社会。
然而,在实践中我们发现,缓刑适用条件的设置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
本文将对缓刑适用条件进行反思,并提出完善的建议。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1.条件的严苛性目前,我国缓刑适用条件设置较为严苛,对犯罪分子的要求过高。
例如,对于犯罪情节较为严重的案件,法律规定了较低的刑期才能适用缓刑,这导致许多罪犯被排除在缓刑之外。
这样一来,一些轻度犯罪分子无法通过缓刑获得再教育和改造的机会。
2.缓刑适用条件的刚性目前的缓刑适用条件较为刚性,缺乏灵活性。
一旦不符合条件,即使犯罪分子已经表现出积极的改造态度,也无法获得缓刑。
这种刚性的适用条件可能导致一些改造良好的罪犯错失改过自新的机会,对于罪犯及社会都是一种损失。
3.缓刑适用条件的局限性现行的缓刑适用条件主要围绕着个体的特定情况进行设置,忽视了社会环境对于犯罪分子的影响。
适用条件应该更加综合,不仅仅考虑到犯罪分子的个人素质和表现,还应该关注社会环境对于犯罪行为的影响,以便更好地进行改造和预防。
二、完善缓刑适用条件的建议1.调整条件的严苛程度应该对缓刑适用条件的严苛程度进行适度调整。
对于轻微犯罪行为的罪犯,应该放宽条件要求,给予他们改造和再教育的机会。
合理的缓刑适用条件可以在减少监狱资源消耗的同时,为罪犯重新融入社会提供帮助。
2.增加缓刑适用条件的灵活性缓刑适用条件应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以便在特殊情况下作出适当的调整。
对于那些表现出积极改造的罪犯,即使不完全满足条件,也应该给予适用缓刑的可能性。
这样一来,我们可以更好地发现和培养改过自新的罪犯,减少他们再次犯罪的可能性。
3.综合考虑个体与社会环境缓刑适用条件不应仅仅针对罪犯个体进行设置,还应当综合考虑社会环境对于罪犯的影响。
社会对于犯罪行为的态度、就业和教育资源的提供等因素都会对罪犯的改造产生影响,因此这些因素应该纳入缓刑适用条件的考量范畴。
浅议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
浅议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完善缓刑制度作为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在实现刑罚、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预防犯罪目的及刑罚社会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由于我国缓刑制度起步较晚,对缓刑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性,缺乏科学的裁量标准,在司法实践上存在一定的缺陷,从而不能有效发挥缓刑制度的作用。
面对世界刑事司法潮流,我们应当深入分析当前我国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以期对这项制度不断完善和规范。
一、我国的缓刑制度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内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制度。
缓刑的特点在于,犯罪分子被判处了一定的刑罚,同时宣告暂不予以执行,但又在一定的时间内保留着执行的可能性。
缓刑的实质在于附条件地不执行原判刑罚,即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遵守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必须遵守的条件,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但是如果违反了必须遵守的条件,则要执行原判刑罚。
作为我国的一项刑罚制度,缓刑充分体现了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也体现了我国刑罚人道主义精神。
我国多年的刑事司法实践已经证明,正确运用缓刑制度,对于减少罪犯的关押数量,在保证社会治安的前提下将犯罪分子放在社会上进行改造,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共同把犯罪分子改造成为守法公民,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可以说,缓刑制度在教育和改造犯罪分子,实现刑罚,预防犯罪的目的及刑罚社会化等方面发挥着重要和积极的作用。
二、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我国《刑法》第四章第五节对缓刑制度做了相应规定,《刑法修正案(八)》对这一制度也进行了完善和补充,但缓刑制度在规范上仍呈现原则化较强的特点,有关犯罪人个性的审查也不够深入和具体,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方法和尺度也不尽一致。
从我国刑事司法实践的角度进行考察,我国缓刑制度总体上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缓刑的适用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难以操作法律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论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模板
论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论中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内容摘要]缓刑, 是对于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 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项刑罚制度。
缓刑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 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的可能性。
如果遵守一定条件, 一定期限以后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 如果违反一定条件原判刑罚仍须执行。
它充分体现了中国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 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 促其改过自新, 预防重新犯罪, 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由于中国现行缓刑制度, 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具体问题, 往往使之流于形式, 难以完全实现立法者考虑实施缓刑的用意, 不能完全实现适用缓刑的真正目的。
首先, 表现在缓刑的适用即缓刑决定司法裁量上, 还存在着诸多问题, 一是缓刑适用只有法官裁量权而没有检察官裁量权( 求刑权) ; 二是缓刑适用只有实体性条件而没有程序性条件; 三是缓刑适用只有法官的裁量权而无社会( 或群众) 的参与权。
其次, 缓刑的考察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可概括为: 谁来考察、考察什么、考察人有何权利义务、被考察人有何权利义务。
这些问题本应规定在刑法中, 但在新刑法中这些问题或未规定, 或规定甚少, 因而导致在实践中对缓刑犯的考察流于形式。
最后,针对诸多不完善的地方, 结合实践工作经验, 借鉴国外立法先例对其进行修改完善已具有现实的紧迫性。
对缓刑条件具体化, 易于把握, 能够准确界定适用范围, 防止滥用缓刑。
既能够对那些已悔改的罪犯, 给予重新做人的机会, 体现宽大政策; 也能够使那些弄虚作假、无心悔改的罪犯, 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 维护法律尊严, 更有效地发挥刑法威慑力。
真正做到有法可依、违法必究。
总而言之, 本文仅对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弊端以及对策等方面, 提出自己的看法。
其目的在于充分体现现行缓刑制度的功能, 避免错误, 更好地发挥缓刑的真实作用[关键词]缓刑制度适用条件适用程序考察监督近年来, 中国推行刑事轻刑化的司法理念, 作为在判刑的同时暂不执行刑罚的缓刑, 无疑成为中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宠儿。
缓刑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及解决措施.doc
缓刑制度中存在的缺陷及解决措施-缓刑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的一项重要制度,它充分体现了我国实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
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促其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由于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着这样或那样的具体问题,往往使之流于形式,难以完全实现立法者考虑实施缓刑的用意,不能完全实现适用缓刑的真正目的。
一、现行缓刑制度存在的缺陷1、缓刑适用存在的不足。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
如何准确地把握是否适用缓刑,关键在于怎样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来认定被判刑的罪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审判实践中,是否适用缓刑,完全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由于没有统一的考量标准,人民法院在判处罪犯缓刑时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案发后的悔罪表现、受害人的态度等等。
在犯罪情节方面,法官考虑到被告人从轻情节,如自首、立功、未遂犯、从犯,未成年犯等等;在悔罪表现方面大都将被告人是否退赔退赃等作为考虑因素。
缺乏对被告人平时表现的调查了解。
正因如此,一些被告人亲属为了能使被告人免受监禁,表示愿意多交罚金,多赔偿损失,以金钱的付出体现被告人的悔罪表现,使之成为缓刑的交换条件。
这些现实存在的情况,并不能表现被告人适用缓刑后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也不能如实反映运用缓刑的客观条件。
只注意被告人悔罪的主观意识,导致了法官在考虑被告人是否适用缓刑时出现了偏差。
对于被告人归案后是否诚心悔过,适用缓刑是否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质上都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有待在日后的考察中予以确定,而现行的缓刑制度将这种待定状态由法官提前认定,确实难以把握,以至缓刑期间重新犯罪时有发生。
例如:定远县检察院在审理怀继明故意伤害案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怀继明在2001年就因故意伤害被定远县人民法院判处三年,缓刑五年。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范文》
我国缓刑制度存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目录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 „„„„„„„„„„„„„„„„„„1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 2 �二�适用缓刑与罚金刑挂钩„„„„„„„„„„„„„„„ 2 �三�适用缓刑对未成年人犯罪较普遍„„„„„„„„„„„ 2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 „„„„„„„„„„„„„„„„3 �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 3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 4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 5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 „„„„„„„„„„„„„„„„„„6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内容摘要】本文着重论述我国实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在适用上、考察监督上存在的种种具 体问题和弊端�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针对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缓 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考察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完善的建议�有效地抑制对缓刑的 滥用�使缓刑的意义充分发挥出来。 【关键词】缓刑制度 现状 适用条件 适用程序 考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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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缓刑制度及其完善
浅析我国缓刑制度及其完善缓刑制度是治安和刑事司法领域重要的刑罚形式之一,也是一种对受刑人的特殊矫治方式。
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缓刑制度就是指对被判刑人在一定的缓刑考验期内,根据判决书的规定,暂缓执行判决,加强对被缓刑人的矫治和监督,尽量避免其再犯罪行,达到预防犯罪、保护社会的目的。
本文将从我国缓刑制度的法律规定、执行实践、存在的问题以及完善方面进行浅析。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法律规定缓刑制度的法律规定首先要从我国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入手。
我国的刑法规定,对于犯罪行为轻微、无须判处有期徒刑或者判处有期徒刑,可以判处缓刑。
而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缓刑的判决必须在公开开庭审判时进行,且对于未成年人的缓刑,必须在其监护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在场下进行。
此外,我们还可以从我国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入手。
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解释》规定,对于缓刑考验期内被执行判决的被缓刑人,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犯罪行为,可以对其缓刑执行的判决予以撤销;如果在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行为的,可以吊销缓刑执行的判决。
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案件适用缓刑制度的规定》则对缓刑的适用标准、缓刑的考验期、缓刑期间的监督等作出了详细的规范。
二、我国缓刑制度的执行实践在我国的刑事司法实践中,缓刑制度的执行情况比较稳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数据,2019年我国共有16.6万人被判处缓刑,约占我国刑事案件总数的 6.2%。
而在缓刑考验期内,只有不到5%的被缓刑人再次犯罪。
这表明我国的缓刑制度在实际执行中有较好的预防再犯罪效果,同时也说明我国的司法机关在缓刑制度的适用上比较谨慎和慎重。
三、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尽管我国的缓刑制度在实践中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着一些问题。
首先是各地法院对缓刑的适用不够统一。
由于缺乏普遍适用的标准和详细的法律规范,一些法院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会比较主观,导致相同的案件在不同地区被判以不同的刑罚。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问题及完善对策引言缓刑制度作为刑罚执行中的一种特殊方式,旨在对一部分轻罪犯进行法律教育和社会化矫正,以期其能够重新回归社会并成为有益于社会的一员。
然而,在我国缓刑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如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等。
本文将对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对策。
问题一: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在我国缓刑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着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的问题。
目前,对于缓刑人员是否能够成功进行社会化矫正,主要依靠个别缓刑人员的自述和社会调查等手段来进行判断,而缺乏相对客观、科学的评估方法。
这种评估机制的不完善导致了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的不精准和不到位。
完善对策为了解决缺乏有效的评估机制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完善的评估指标体系:制定科学的评估指标体系,包括对缓刑人员的法律意识、心理健康状况、社会适应能力等方面进行评估,以确保评估的全面性和客观性。
2.引入专业评估机构:成立专门的评估机构,由专业人员对缓刑人员进行评估,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3.加强评估过程的监督和公正:建立监督机制,确保评估过程的公正性和透明度,防止评估结果的滥用和不公正。
问题二: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在我国缓刑制度的实施中,存在着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的问题。
一方面,目前很多地区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相对薄弱,缺乏专业人员对缓刑人员进行个性化辅导和职业培训;另一方面,缓刑人员在融入社会过程中,面临着诸多挑战和困难,如就业问题、社会关系问题等,而这些问题对他们的成功矫正和重新融入社会具有重要影响。
完善对策为了解决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不力的问题,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增加专业人员配备:加强对缓刑人员的教育和帮助,应增加专业人员的配备,如法律、心理学、职业培训等领域的专业人员,为缓刑人员提供专业且个性化的服务。
2.加强对缓刑人员的培训和教育:针对缓刑人员在融入社会过程中所面临的具体问题,加强相关培训和教育,包括职业技能培训、社交技能培养等,提高他们的社会适应能力。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完善对策内容摘要:本文着重论述我国实施缓刑制度的现状及在适用上、考察监督上存在的种种具体问题和弊端,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
针对我国缓刑制度中存在的问题,从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程序和考察监督制度等方面提出规范完善的建议,有效地抑制对缓刑的滥用,使缓刑的意义充分发挥出来近年来,我国推行刑事轻刑化的司法理念,作为在判刑的同时暂不执行刑罚的缓刑,无疑成为我国现行刑罚制度的宠儿。
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附条件不执行原判刑罚的一种刑罚制度。
它的特点是在判刑的同时宣告暂不执行刑罚,但在一定时间内保留执行刑罚的可能性。
我国现行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确实取得了显著的成效,为推动我们刑罚的发展作出了积极的贡献,但在另一方面,不可否认的是缓刑的具体实施及如何去实施、如何监督等等方面还存在着种种具体问题,往往使该适用缓刑的却未适用,不该适用却适用,导致缓刑的目的无法实现,甚至有些法官、有些地方使缓刑成为有钱、有权人的避难所,大大破坏了罚当其罪的立法原则,影响法律的严肃性和司法的公正性,因此有必要完善缓刑制度。
一、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缓刑制度是我国一项特殊的刑罚制度,也是一项重要的人权制度,它体现了我国刑法惩罚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我国刑法实施发挥着重要作用。
近年来,我国法院对公诉案件判决时适用缓刑的比例逐年增加,据某市法院统计:2002年缓刑适用人数与判决人数的比例为8%, 2004年则为15%,2005年为31%,这样快速提高比例,未免有滥用之嫌。
(一)适用缓刑较多的几种罪名1、职务犯罪。
据统计,恩平法院在此类案件的宣判上,90%以上案件适用了缓刑。
2、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罪犯罪属于过失犯罪,大部分犯罪分子主观恶性较小,且犯罪后又能及时报案、积极抢救被害人和赔偿其经济损失,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危害社会,有利于维护被害人亲属的经济利益和社会稳定,判决后群众认同度高,占缓刑案件总数的25%。
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和现状的些看法法学毕业论文-V1
对我国缓刑制度现状存在的问题和现状的些看法法学毕业论文-V1一、缓刑制度的概念及存在的意义缓刑制度是指在判决被告人有期徒刑后,法院根据被告人的个人情况、罪行情节等因素,决定暂缓其刑罚执行,规定缓刑考验期限,给予被告人改造、教育和帮助的机会,并从刑罚中短暂透支了社会资源,更有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罪刑制度。
可以看出,缓刑制度对于保护罪犯的人权,同时又能保障社会安全的公共利益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目前,国内缓刑制度在推行与实践中存在着以下几点问题:1、比例偏小:“百罪之首”的贪污受贿罪、贩卖毒品罪、强奸罪等某些罪名被排除在缓刑制度之外,且法院对缓刑的判定过于严格,导致缓刑的比例偏低;2、考验期过短:我国刑法规定缓刑考验期不得少于一年,但考验期过短,难以真正检验被缓刑人员的改造效果,造成缓刑失灵的可能;3、缺少社会支持机制:被缓刑人员在考验期内往往面临就业、教育、居住等诸多困境,但政府和社会并未提供足够的支持机制来帮助他们尽早融入社会,这可能会加剧被缓刑人员的二次犯罪率;4、地域差异:不同地区法院的判定标准和执行情况存在较大差异,导致缓刑制度的公正性、统一性受到影响。
三、个人看法1、提高缓刑比例:在罪行性质和情节较轻,能够保证社会安全的情况下,可以适当提高缓刑比例,以减轻监狱系统的负担,更加人性化地解决罪犯刑罚执行问题;2、延长考验期:将缓刑考验期充分延长,例如将考验期从一年延长至三年,这样可以更好地对被缓刑人员的改造效果进行评估,并帮助他们逐渐适应社会生活;3、完善社会支持机制:在考验期内,可以为被缓刑人员提供一定的职业培训、就业援助、心理疏导等服务,让他们更好地融入社会;4、加强监督力度:通过建立统一的缓刑判定标准和监管机制,提高缓刑制度的公正性和执行效率。
综上所述,我国缓刑制度在实践过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亟需制定改革方案,以使缓刑制度更加适应社会和法律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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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缓刑制度存在问题现状思考对策如果再有自首、从犯等从轻情节,法院一般都会判处缓刑。
在适用缓刑的未成年人犯罪中,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但由于具有法定减轻情节而适用缓刑的,也有一定比例。
随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相信以后对未成年犯适用缓刑的判决会继续上升。
总之,缓刑是我国重要的刑罚制度之一,正确适用缓刑制度,不仅能避免短期自由刑的弊端,减少社会矛盾,而且有利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如果滥用这项制度就会起到相反的作用。
从我国目前缓刑制度适用和执行的现状来看,仍然存在着问题和缺陷,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二、我国缓刑制度存在的问题(一)缓刑适用条件的问题缓刑适用条件过于笼统,难于操作。
我国《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期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转,可以宣缓刑。
”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缓刑的适用条件可以概括为以下三个方面:(1)必须是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刑罚。
(2)不是累犯。
(3)根据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
刑法的这一规定,对缓刑适用的具体情节、罪犯的悔罪表现、是否不致再危害社会等等方面,均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特别是什么是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实践中不好掌握,在一定程序上影响缓刑的适用。
有使司法机关在适用缓刑的问题上实际是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很可能会致使法官在考虑是否对犯罪人适用缓刑时陷入无所适从的状况,同时又容易误导法官过度滥用刑罚的自由裁量权,而且也极有可能为一些徇私枉法者提供了借口,这不符合量刑标准的统一和公开、公正,容易导致对一些。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问题程序公正是做到实体公正最有力的保障。
程序公正可以排除在选择和适用法律那过程中的不当意向,而且还能保障法律的准确适用。
我国虽然有一些司法解释对缓刑适用的程序性内容有所提及,但我国缓刑制度上没有设置程序性规范,极大地影响了缓刑裁量的公正性,从而导致了在司法实践中出现不少问题。
1、缺少透明度。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对犯罪分子是否判缓刑,须通过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的讨论评议,讨论犯罪人是否符合缓刑适用的三个条件,随后才作出适用缓刑的判决,但其合议庭和审委会的讨论决定过程是秘密进行的,而且,谁也不知作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标准是如何预测的,这点使人难以信服,同时使社会也难以理解。
以至于形成了“暗箱操作”。
2、缺少有效的监督。
缓刑适用的取决权只在法院,它是法院审判权的一个方面。
但任何权力都应当受到有效的监督,若则必然导致腐败。
检察机关虽然可提起抗诉,但检察机关对缓刑的适用认识比较模糊,极少就那种可与不可适用缓刑的案件提起抗诉,故这种抗诉权对缓刑的适用并不是有效监督。
3、缺少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
在司法实践中,判适用缓刑前缺少了检察机关、公安机关的发言权和社会的参与权、监督权,只是单纯的就案办案,只要符合法定条件就判缓刑,对一些无经济来源闲散人员、平时表现不够好的被告人也判缓刑,社会效果不好,不利于对缓刑犯的监管改造。
(三)缓刑考察制度的问题对缓刑犯的考察,1997年《刑法》规定是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这种考察和管理机制,在实践中存在许多问题:1、监督考察的组织不健全。
我国刑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但实际上,由于公安机关的人员不足,工作任务繁重,目前尚未建立缓刑考察机构,对缓刑考察无暇顾及。
往往由法院代行公安职能对缓刑犯进行走访考察。
另外,缓刑犯所在的单位及基层组织力量薄弱,它们并不清楚自己有协助执行的义务,甚至对罪犯的判刑情况和需要考验也不清楚,还认为罪犯被无罪释放,使得缓刑考察几乎成为空白地带。
2、交付监管脱节。
法院在缓刑判决后,只送达执行通知书给公安机关,而不负责将执行落实到位;有的作出判决后,让缓刑犯自行到所在地派出所报到;有的在判决生效后迟迟不交付监管文书送达执行机关;还有的缓刑犯有意或无意不去报到,而外出打工,造成缓刑犯事实上的脱管。
由于监管手续未能很好的衔接,在实践中基层派出所未能全面及时掌握本辖区缓刑犯的情况,影响了监管和考察工作的开展。
3、现行的考察方法不适应新形势。
现在流动人员犯罪日渐突出,原来以户籍、粮籍、工作单位为手段的社会控制机制已经无法有效地实现对缓刑犯管理、考察、帮教等职能。
三、我国缓刑制度的完善(一)缓刑适用条件的完善1、缓刑适用条件要详细、明确、具体。
缓刑适用条件,即具备哪些条件就可以适用缓刑,这在判处刑罚时对是否适用缓刑起着决定作用。
目前我国刑法规定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致于再危害社会是我国缓刑适用条件。
778论文在线/犯罪情节是指在犯罪过程中体现出来的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对他人的攻击性,以及由于犯罪行为所造成的客观危害和损失,因而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应考虑到方方面面的实际情况。
如果犯罪人的主观恶性较深而且造成了较大的客观危害,仍然对其适用缓刑,则可能丧失法律的公正性。
故在决定是否适用缓刑时,考察犯罪情节的主要内容是犯罪人主观恶性以及犯罪所造成的客观危害程度。
基于这一标准,成为对犯罪人是否适用缓刑时的考察对象有:(1)能够理解和宽容的犯罪动机。
犯罪动机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出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比如,因经济困难而盗窃的犯罪人主观恶性要小于出于贪图享乐和敛财为动机的犯罪人。
对于前者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但对后者考虑适用缓刑时,则须慎重考虑适用缓刑可能给社会带来的不良后果。
(2)过失犯罪。
过失犯其实其主观上并不想犯罪,其并不支持危害结果的出现。
因此可以相信即使不对其实际执行刑罚,其也不会再去实施犯罪行为,对此类犯罪同样可以更多地去考虑适用缓刑。
(3)因防卫过当和避险过当而造成的犯罪。
因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而构成犯罪的,其行为人本身主观恶性较小,适用缓刑一般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
(4)犯罪中止、犯罪预备和某些犯罪未遂。
中止犯虽然是在故意心态的支配下实施了犯罪行为,但是,他在犯罪过程中,心态已经发生转变。
犯罪预备和犯罪未遂表明犯罪造成的客观危害不严重,同样可以考虑去适用缓刑。
转载于中国论文联盟悔罪表现是指犯罪人在实施犯罪行为后所表现出来的对自己行为的主观心态的外在反映。
犯罪行为是已经客观存在的事实,犯罪行为人对这些事实持何种态度,这是刑事审判活动中定罪量刑的一项重要依据。
只有犯罪行为人真正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并有消除这种危害性的愿望和表现,才能够说明犯罪行为人已经从中汲取了教训。
悔罪可以表现为以下几类:(1)以积极的行为减少因其犯罪对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
如对其犯罪行为造成的危害积极进行协助抢救、退赃、消除影响、恢复原状、积极赔偿等等;(2)愿意接受处理、积极配合侦查工作。
这包括主动投案自首、揭发同案犯、提供犯罪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破案等情形。
在考察了犯罪人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后,还应考虑到若对其适用缓刑,将来是否会危害社会。
社会危害性是判定罪与非罪的标准,将影响到犯罪行为人应负何种刑事责任和刑罚执行方式,对犯罪分子人身危险性的预测结果关系到缓刑的适用。
所以,应建立起一套完整的缓刑预测制度,内容应包括:(1)犯罪历史。
(2)个人经历。
(3)生活环境。
(4)对犯罪人适用缓刑可以期待到的效果。
如果是真正想通过得到缓刑机会来痛改前非,这种犯罪人一般都会十分珍惜缓刑这样的机会,约束好自己的行为,改过自新,努力去证明自已可以洗心革面,重新做一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故可以期待对这类犯罪人适用缓刑能取得较好的效果。
(5)一贯品行。
(6)犯罪人身体和精神条件。
像患病或残疾而丧失犯罪能力的犯罪人,可以多考虑适用缓刑。
相反,那些心理变态、情绪难以自我控制,以及具有某方面瘾癖的犯罪人,则容易在不正常心理和情绪的驱使下,或者在某方面瘾癖(如吸毒、酗酒)的控制下再次犯罪。
2、明文规定应当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以便有法可依。
我国刑法应当作出适用缓刑和不得适用缓刑的规定,以便法官在考虑是否适用缓刑时做到有法可依,笔者认为,对我国刑法“可以适用缓刑”的情形改为“应当适用缓刑”的情形,详细表述如下:“被判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初犯,若真诚悔罪,对其适用缓刑不危及社会秩序的,应当适用缓刑。
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初罪,若其真诚悔罪,且有下列情形之一,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危及社会的,应当宣告缓刑:(1)主观恶性不大的未成年人;(2)属于正当防卫或者紧急避险而造成犯罪的;(3)犯罪中止的;(4)犯罪后自首并有立功表现的:(5)被胁迫、被诱骗参加犯罪的;(6)丧失危害社会能力的聋哑人、盲人及其他病残者。
不得适用缓刑的情形:(1)累犯;(2)缓刑或假释期考验期间再犯新罪的;(3)同时犯数罪的;(4)惯犯、教唆犯及团伙犯罪中的首要分子和屡教不改者;(5)犯罪性质严重或影响极为恶劣的。
(6)犯罪后拒不认罪的。
3、支持、鼓励法官依法适用缓刑。
“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标准,实际上是由法官根据各方面因素作出的主观判断。
作出宣告缓刑的法官,极有可能要面对被判处缓刑的人以后再次犯罪,若因此就归咎于法官的判断失误,就可能会影响到法官对犯罪人宣告缓刑的积极性,从而阻碍了缓刑功能的发挥。
因此,鉴于这方面可能会出现的问题,应当支持、鼓励法官有足够的事实依据令其相信对犯罪人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使被判处缓刑人在缓刑考验期间因再次犯罪而被撤销缓刑,也不必追究原判法官判断失误的责任。
另一方面还应规定,法官若不按照刑法规定的适用缓刑的条件对犯罪人进行审查,在犯罪人不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情况下宣告缓刑,致使被判处缓刑的人在缓刑期间再次危害社会的,就应当追究原判法官玩忽职守或者滥用职权的责任。
这样可以监督法官滥用缓刑,增强法官的责任感,另一方面又可以鼓励法官依法大胆地去适用缓刑。
(二)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我国刑法有必要增设缓刑适用程序的规定,把人民法院的缓刑裁量权、检察机关与公安机关的发言权、社会的参与权都置于阳光之下,现笔者提一些粗浅的建议:1、提高缓刑适用的透明度。
凡判决缓刑的案件,审判人员应从犯罪情节、犯罪危害、社会影响、主观性等在判决书中全方位依据客观事实进行综合论证,结合公安机关、公诉机关及受害者等各方面的意见,在法律的准绳下将证据列举分析论证适用缓刑的理由,杜绝暗箱操作。
2、采取有效监督制约机制。
法院各级领导要重视缓刑案件的审判工作,制定有关适用缓刑案件的监督办法,采取多种形式加强管理,强化监督。
既要加强对个案审理的监督、指导和把关,确保个案质量,也要强化宏观管理,切实控制好缓刑案件的总量和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