鞭炮礼花产品缺陷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
法律案例分析--燃放烟花爆竹致他人受伤,谁来担责
燃放烟花爆竹致他人受伤,谁来担责
一、案例简介
4月,李某因家中喜事办酒宴,雇请吴某帮忙,吴某便邀请蒋某一同帮工。
李某在安排他人负责点燃“彩花雷”不久之后,“彩花雷” 便出现了散筒、低炸现象,且将现场的帮工人员蒋某炸伤,随即蒋某便送往医院治疗,伤情经鉴定构成七级残疾,双方就赔偿事宜无法协商一致,蒋某便将生产者、销售者、李某等多人诉至法院。
二、裁判结果
法院根据多方提供的证据及多人一致陈述可以证实“彩花雷”在燃放后不久便出现散筒、低炸现象,该现象产生必然是由于产品在燃放时存在质量问题,蒋某将案涉“彩花雷”的生产者花炮厂、销售者烟花公司、李某等多人作为共同被告,并主张产品质量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并无不当。
最后法院判决生产者花炮厂、销售者烟花公司承担90%责任比例,吴某、李某承担10%责任比例,生产者花炮厂、销售者烟花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三、相关法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 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
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四、案例点评
烟花爆竹产品生产、储运、销售、燃放的每一个环节都可能引发爆炸,
为了您和他人的安全,需要我们时刻重视烟花爆竹的产品质量, 同时烟花爆竹一定要在可燃放区域内进行燃放,严格按照操作说明进行燃放,并一定要远离火源、远离易燃易爆物、远离人群,避免造成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事故。
法律案件两个鞭炮(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某年春节期间,我国某市发生了一起因鞭炮引发的火灾事故。
事故发生后,受害者家属将肇事者及鞭炮生产商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广泛关注,人们不禁要问:两个鞭炮为何能引发如此重大的法律纠纷?二、案件经过1. 事故发生春节期间,李某家在燃放鞭炮时,其中一个鞭炮突然爆炸,导致李某家房屋受损,李某及其家人受伤。
经调查,该鞭炮为某鞭炮生产商生产。
2. 家属维权事故发生后,李某及其家属向肇事者及鞭炮生产商提出索赔。
然而,双方在赔偿金额及责任认定上存在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意见。
无奈之下,李某家属将肇事者及鞭炮生产商告上法庭。
3. 法院审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分别提出了自己的观点。
(1)李某家属认为,肇事者及鞭炮生产商应承担连带责任,赔偿其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赔偿。
(2)肇事者及鞭炮生产商辩称,事故是由于李某燃放鞭炮不当造成的,且鞭炮本身并无质量问题,不应承担责任。
4. 法院判决经过审理,法院认为,鞭炮生产商在产品生产过程中存在瑕疵,导致鞭炮存在安全隐患,应承担相应责任。
同时,李某在燃放鞭炮时存在过错,也应承担一定责任。
综合考虑,法院判决鞭炮生产商赔偿李某及其家属部分经济损失和人身损害赔偿。
三、案件启示1. 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性本案中,鞭炮生产商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事故发生,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警示我们,企业应高度重视产品质量,确保产品安全可靠,以保障消费者权益。
2. 消费者权益保护本案中,李某及其家属通过法律途径维护了自己的权益。
这表明,消费者在遇到侵权行为时,应勇敢维权,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法律责任的界定本案中,法院对肇事者及鞭炮生产商的法律责任进行了明确界定。
这为我们今后处理类似案件提供了参考,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四、两个鞭炮引发的思考1. 鞭炮安全问题的普遍性本案并非个例,近年来,因鞭炮引发的火灾事故屡见不鲜。
这警示我们,鞭炮安全问题不容忽视,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加强安全管理。
案例四(产品责任保险)浏阳市某某礼花厂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
案例四(产品责任保险)浏阳市某某礼花厂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浏阳市某某礼花厂是一家专业生产和销售烟花爆竹的公司。
由于该行业的特殊性质,礼花厂面临着一系列潜在的责任风险,例如生产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火灾、爆炸,以及产品质量不合格导致的意外伤害等。
为了保护自身利益和降低风险,某某礼花厂与某保险公司进行了财产保险合作,其中包括产品责任保险。
产品责任保险是一种专门针对制造商和销售商的保险,它主要承担因其产品导致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下面将详细列出这份保险合同的相关参考内容。
一、保险标的和责任范围:1. 保险标的:某某礼花厂的所有礼花产品。
2. 责任范围:在产品正常使用过程中,因产品质量问题导致的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二、保险责任:1.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公司对某某礼花厂因产品质量问题给第三方造成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保险期限内,保险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支付符合索赔条件的赔偿款项。
三、责任限额及免赔额:1. 责任限额:保险公司在一次事故中赔偿的最高金额,根据某某礼花厂的规模、销售额和风险评估来决定。
2. 免赔额:保险公司在对某某礼花厂的赔偿中先扣除的金额,具体数额根据实际签署的合同来决定。
四、受保人义务:1. 某某礼花厂需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及时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2. 某某礼花厂需履行好产品质量把控和安全生产的义务,确保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和要求。
五、索赔程序:1. 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向保险公司报案,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和信息。
2. 保险公司将指定调查员核实损失,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核赔。
3. 在核实完成后,保险公司将及时支付符合索赔条件的赔偿款项。
以上内容仅为案例四产品责任保险的参考内容,具体的保险合同条款还需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进行协商确定。
产品责任保险的合约对于某某礼花厂来说,是保证公司经营稳定和降低风险的重要保障措施。
浏阳世纪红烟花制造销售有限公司、伍某1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浏阳世纪红烟花制造销售有限公司、伍某1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6【案件字号】(2021)湘05民终95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廖莎菲罗松肖碧兰【审理法官】廖莎菲罗松肖碧兰【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浏阳世纪红烟花制造销售有限公司;伍某1;唐雄喜;邵阳县谷洲镇平价超市;刘帅;邵阳县兴鑫烟花爆竹批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浏阳世纪红烟花制造销售有限公司伍某1唐雄喜邵阳县谷洲镇平价超市刘帅邵阳县兴鑫烟花爆竹批发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伍某1唐雄喜刘帅【当事人-公司】浏阳世纪红烟花制造销售有限公司邵阳县谷洲镇平价超市邵阳县兴鑫烟花爆竹批发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何宝雄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阳征水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蒋武君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何宝雄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阳征水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蒋武君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何宝雄阳征水蒋武君【代理律所】湖南纬地律师事务所湖南中楚律师事务所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浏阳世纪红烟花制造销售有限公司【被告】唐雄喜;邵阳县谷洲镇平价超市;刘帅;邵阳县兴鑫烟花爆竹批发有限责任公司【本院观点】世纪红烟花公司提交的证据1、2不能达到证明目的,本院不予采信。
本案系产品质量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法定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产品责任法定代理人证据不足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举证不能的后果财产保全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系产品质量责任纠纷。
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一审判决是否程序违法;2、一审认定事实是否有误,伍某1的手伤是否系世纪红烟花公司生产的烟花炸伤;3、本案中,唐雄喜及伍某1的监护人是否存在过错;4、一审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伍某1的损失是否恰当。
肖瑞、浏阳市山虎花炮厂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肖瑞、浏阳市山虎花炮厂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6.06【案件字号】(2022)吉07民终50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庞丽李铭杨小玉【审理法官】庞丽李铭杨小玉【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肖瑞;浏阳市山虎花炮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松原市泰和花炮销售有限公司;乌兰塔拉乡夏春凤烟花爆竹零售点【当事人】肖瑞浏阳市山虎花炮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松原市泰和花炮销售有限公司乌兰塔拉乡夏春凤烟花爆竹零售点【当事人-个人】肖瑞【当事人-公司】浏阳市山虎花炮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松原市泰和花炮销售有限公司乌兰塔拉乡夏春凤烟花爆竹零售点【代理律师/律所】刘丽坤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周宇辉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刘国成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刘丽坤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周宇辉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刘国成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刘丽坤周宇辉刘国成【代理律所】吉林洁廉律师事务所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吉林东镇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肖瑞【被告】浏阳市山虎花炮厂;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市分公司;松原市泰和花炮销售有限公司;乌兰塔拉乡夏【本院观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产品责任证人证言证明力证据不足证据交换关联性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经本院审理查明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案例四(产品责任保险)浏阳市某某礼花厂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
案例四(产品责任保险)浏阳市某某礼花厂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浏阳市某某礼花厂是一家专业从事烟花爆竹生产的企业,其产品深受市场欢迎。
由于产品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和安全隐患,在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不排除可能发生产品的意外事故,这给企业带来了重大的财务风险和声誉影响。
产品责任保险是企业防范产品责任风险的一种重要保险方式,是企业必须重视的产品保险之一。
该礼花厂为降低自身产品的责任风险,决定与某保险公司进行财产保险合作,购买产品责任保险。
该合同约定了以下保险条款:1. 险种:产品责任保险2. 被保险人:浏阳市某某礼花厂3. 保险金额:保险金额为300万元,可根据企业实际需求进行调整4.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为一年,可根据企业需求进行延长或者缩短5. 保险费:保险费用根据保险金额和企业风险评估等要素进行动态定价基于以上保险条款,该礼花厂在保险公司的保障下,对自身产品的责任风险进行了有效规避,避免了因意外事故引发的经济损失和声誉影响,增强了企业经营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在实际保险的过程中,礼花厂需要合理评估企业产品的责任风险,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合理的保险金额和保险期限。
同时,礼花厂需要认真履行保险合同的义务,如在产品生产检验环节严格把关质量控制,不在产品包装和贴标签环节随意抄袭他人产品的标识等。
这些举措能够减少企业因意外事故导致的风险,降低企业与保险公司之间纠纷的发生概率。
在购买保险的同时,礼花厂需要了解保险条款和保险责任,遵守保险合同约定的各项规定。
比如,在产品出现意外事故时,礼花厂需要及时通知保险公司,保险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赔付金额进行核算。
礼花厂在实际购买保险过程中还需要坚持“保险买少了就是装备失败;买多了就是流产损失”的原则,结合自身实际情况,理性购买保险,切忌出现过度或者缺陷的现象。
总之,产品责任保险是企业监管和防范产品责任风险的必备措施之一。
对于生产具有一定危险性的产品企业来说,购买产品责任保险对于企业的经营发展是有重要意义的,它不仅可以降低企业的经济损失,还可以提升企业的声誉形象。
毕节市万象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陈祥元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毕节市万象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陈祥元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毕节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6.28【案件字号】(2020)黔05民终303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黄世军徐洪刘光全【审理法官】黄世军徐洪刘光全【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毕节市万象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陈祥元;陈祥胜;立成烟花爆竹专卖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赫章县飞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毕节市万象烟花爆竹有限公司陈祥元陈祥胜立成烟花爆竹专卖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赫章县飞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当事人-个人】陈祥元陈祥胜【当事人-公司】毕节市万象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立成烟花爆竹专卖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赫章县飞亚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丁鹏志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毕节分所;王亚松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毕节分所;朱雪红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丁鹏志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毕节分所王亚松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毕节分所朱雪红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丁鹏志王亚松朱雪红【代理律所】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毕节分所贵州本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毕节市万象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被告】陈祥元;陈祥胜;立成烟花爆竹专卖店;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毕节分公司;赫章县飞亚商贸有限责任公【本院观点】万象公司拍摄视频时陈祥元、陈祥胜均不在现场,陈祥元、陈祥胜也不认可万象公司标注的位置,该证据不属于认定案件基本事实的证据,本院不作为二审新证据认定。
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致陈祥元伤害的烟花是否系万象公司生产的产品;2、本案赔偿责任主体如何确定,责任如何划分。
【权责关键词】代理合同过错无过错产品责任合同约定特别授权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自认新证据质证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强制执行诉讼标的证据保全【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当事人的上诉和答辩意见,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1、致陈祥元伤害的烟花是否系万象公司生产的产品;2、本案赔偿责任主体如何确定,责任如何划分。
王标奇、王龙洋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标奇、王龙洋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9【案件字号】(2020)豫10民终23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琰峰吕军尚肖永强【审理法官】胡琰峰吕军尚肖永强【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标奇;王龙洋;禹州市宏图连锁超市闫寨村店;张永安;禹州市前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康启航【当事人】王标奇王龙洋禹州市宏图连锁超市闫寨村店张永安禹州市前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康启航【当事人-个人】王标奇王龙洋张永安康启航【当事人-公司】禹州市宏图连锁超市闫寨村店禹州市前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詹梦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张光瑞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詹梦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张光瑞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詹梦张光瑞【代理律所】河南森鼎律师事务所河南汉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标奇;王龙洋;禹州市宏图连锁超市闫寨村店;张永安;禹州市前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被告】康启航【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王标奇、王龙洋、禹州市宏图连锁超市闫寨村店、张永安、禹州市前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催告撤销法定代理过错产品责任第三人法定代理人自认拘传罚款拘留诉讼请求维持原判迟延履行金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上诉人王标奇、王龙洋、禹州市宏图连锁超市闫寨村店、张永安、禹州市前进烟花鞭炮有限公司是否应当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康启航能够提供禹州市花石派出所的接处警登记表、康怀强与王标奇的通话录音、微信支付凭证,以及王标奇、王龙洋提供的购货清单及前进公司、张永安、宏图超市闫寨村店关于三者之间进货渠道的自认等证明涉案鞭炮的市场流通状况。
浏阳市盛世烟花制造厂、皮少林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浏阳市盛世烟花制造厂、皮少林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广东省梅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1.30【案件字号】(2021)粤14民终171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叶自辉曾柳青罗锡芳【审理法官】叶自辉曾柳青罗锡芳【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浏阳市盛世烟花制造厂(个人独资企业);皮少林;湖南省浏阳金生花炮有限公司;何应勋;浏阳市官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浏阳市瑞达花炮厂(个人独资企业);吴昊宸;蕉岭县还可以商店;梅州市日用杂品公司【当事人】浏阳市盛世烟花制造厂(个人独资企业)皮少林湖南省浏阳金生花炮有限公司何应勋浏阳市官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浏阳市瑞达花炮厂(个人独资企业)吴昊宸蕉岭县还可以商店梅州市日用杂品公司【当事人-个人】皮少林何应勋吴昊宸【当事人-公司】浏阳市盛世烟花制造厂(个人独资企业)湖南省浏阳金生花炮有限公司浏阳市官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浏阳市瑞达花炮厂(个人独资企业)蕉岭县还可以商店梅州市日用杂品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侯小青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邓广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张榕晟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侯小青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邓广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张榕晟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侯小青邓广张榕晟【代理律所】湖南湘剑律师事务所广东客中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浏阳市盛世烟花制造厂(个人独资企业);皮少林;湖南省浏阳金生花炮有限公司;吴昊宸;蕉岭县还可以商店【被告】何应勋;浏阳市官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浏阳市熊猫烟花有限公司;浏阳市瑞达花炮厂(个人独资企业)【本院观点】本案为产品责任纠纷。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撤销代理合同过错产品责任侵权行为地第三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鉴定意见直接证据证据不足举证责任倒置客观性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财产保全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强制执行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予以确认。
鞭炮礼花产品缺陷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
鞭炮礼花产品缺陷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发布日期:2013-01-26 作者:谭小辉律师石某诉鸦鹊岭鞭炮礼花厂产品责任案作者:郭娟发布时间:2012-04-17[要点提示]产品缺陷的认定是处理产品责任纠纷的核心问题。
产品存在缺陷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产品存在一种不合理危险,二是产品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
对于产品符合法定安全标准,但是存在不合理危险的,仍然可认定产品存在缺陷。
没有相关鉴定机构对“肇事产品”的鉴定结论,产品缺陷仍然可以认定。
原告应该就产品的缺陷承担举证责任,其举证责任只要达到一般人可推定产品缺陷的标准即可。
原告就产品缺陷承担举证责任,并不影响被告就产品不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也不影响法官在本案中根据已知事实推定产品缺陷的存在。
[案例索引]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0)夷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11月21日。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105号民事调解书,2012年6月8日。
[案情]原告:石某。
被告:宜昌市鸦鹊岭鞭炮礼花厂。
2010年2月13日,原告石某在位于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的岳父母家团年。
中午吃饭前,原告之岳父将从牧童村农家店严某某处购买的笛音雷燃放,燃放完之后原告之岳母将其放置在屋外。
之后,原告两岁的女儿将燃放完毕的笛音雷弄到烤火的房间内,放置在火炉旁边。
下午3时左右,原告之岳母看见房间的炮竹燃了,原告立即跑往房间,抢救当时正在房间的女儿,随后笛音雷发生爆炸,原告眼睛受伤。
原告受伤之后,立即被送往三峡大学仁和医院检查治疗。
2010年2月13日到2010年3月22日,原告在三峡大学仁和医院住院37天,诊断为左眼爆炸伤,左眼角巩膜裂伤,花费医药费10441.76元,诊断证明全休两周。
2010年5月20日,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后期治疗费约需8000元。
原告为鉴定支出挂号费9.5元、鉴定费1200元,两项共计1209.5元。
上诉人湖南金永安烟花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竹梓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上诉人湖南金永安烟花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王竹梓产品责任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1.06【案件字号】(2020)苏01民终899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胡庆东【审理法官】胡庆东【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南金永安烟花有限公司;王竹梓【当事人】湖南金永安烟花有限公司王竹梓【当事人-个人】王竹梓【当事人-公司】湖南金永安烟花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瞿安民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瞿安民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瞿安民【代理律所】安徽诚天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湖南金永安烟花有限公司【被告】王竹梓【本院观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代理过错无过错产品责任免责事由鉴定意见证明力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上述事实,有证人赵某、方某和王某的证词,出警记录、调查笔录,询问笔录、病历、医疗费用票据、鉴定结论、质量分析报告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明。
经双方当事人确认,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案涉烟花是否存在缺陷,上诉人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财产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生产者能够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一)未将产品投入流通的;(二)产品投入流通时,引起损害的缺陷尚不存在的;(三)将产品投入流通时的科学技术水平尚不能发现缺陷的存在的。
"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
王传宏、浏阳市林泰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王传宏、浏阳市林泰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2.21【案件字号】(2020)皖15民终336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童竹平张海龙王芬【审理法官】童竹平张海龙王芬【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王传宏;浏阳市林泰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王本初;六安市裕安区丁集镇刘刚超市;六安市吉福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王传宏浏阳市林泰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王本初六安市裕安区丁集镇刘刚超市六安市吉福商贸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传宏王本初【当事人-公司】浏阳市林泰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六安市裕安区丁集镇刘刚超市六安市吉福商贸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匡光银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常亚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何绵锋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匡光银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常亚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何绵锋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匡光银常亚何绵锋【代理律所】安徽皋兴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王传宏;浏阳市林泰鞭炮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被告】王本初;六安市裕安区丁集镇刘刚超市;六安市吉福商贸有限公司【本院观点】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烟花是否存在质量缺陷;二、原判对各方当事人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适当。
【权责关键词】代理过错产品责任免责事由证人证言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对一审查明的案件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一、案涉烟花是否存在质量缺陷;二、原判对各方当事人责任比例的划分是否适当。
关于争议焦点一,王传宏的右眼是因林泰公司生产的案涉烟花二次燃放而炸伤的事实,有王传宏、王本初的当庭陈述、刘刚超市的书面陈述意见及证人证言等证据予以佐证,故应予认定。
本案中,因林泰公司作为产品的生产者,既未举证证明案涉烟花符合产品质量标准,也未对其免责事由进行举证,故一审据此认定案涉烟花存在质量缺陷并无不当。
兴义市国兴烟花爆竹厂、贺忠勇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兴义市国兴烟花爆竹厂、贺忠勇等产品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7.16【案件字号】(2021)黔23民终152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程鹏王某某敏张基柱【审理法官】程鹏王某某敏张基柱【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兴义市国兴烟花爆竹厂;贺忠勇;兴义市仓更镇王友香食品经营店【当事人】兴义市国兴烟花爆竹厂贺忠勇兴义市仓更镇王友香食品经营店【当事人-个人】贺忠勇【当事人-公司】兴义市国兴烟花爆竹厂兴义市仓更镇王友香食品经营店【代理律师/律所】赵福兴贵州森创律师事务所;黄启镜贵州冠科律师事务所;杨付永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赵福兴贵州森创律师事务所黄启镜贵州冠科律师事务所杨付永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赵福兴黄启镜杨付永【代理律所】贵州森创律师事务所贵州冠科律师事务所贵州泳清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原告】兴义市国兴烟花爆竹厂【被告】贺忠勇;兴义市仓更镇王友香食品经营店【本院观点】本案中,贺忠勇被于2020年1月24日21时在位于贵州省兴义市的家中燃放烟花,被兴义市国兴烟花爆竹厂生产的“花开富贵”牌烟花炸伤左眼。
【权责关键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恶意串通代理过错产品责任特别授权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意见反证证据不足自认新证据关联性质证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审理期间,当事人均未向本院提交新的证据。
本院对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中,贺忠勇被于2020年1月24日21时在位于贵州省兴义市的家中燃放烟花,被兴义市国兴烟花爆竹厂生产的“花开富贵”牌烟花炸伤左眼。
上述事实有兴义市公安局洛万派出所出警情况、《接处警登记表》、《兴义市人民医院CT诊断报告》、《疾病诊断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以及视频资料等予以印证,具有高度盖然性,兴义市国兴烟花爆竹厂上诉主张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理由不能成立,同时,结合证人证言以及视频资料可知,贺忠勇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燃放烟花过程中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情形,因在本案一、二审中,兴义市国兴烟花爆竹厂均未提交任何证据证明其生产的“花开富贵”牌烟花符合国家×全标准或行业标准,故其主张不承担本案民事赔偿责任本院不予支持。
湖南悟空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吴理平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悟空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吴理平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原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21【案件字号】(2020)浙11民终1203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江云刘斐王晓璐【审理法官】陈江云刘斐王晓璐【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南悟空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吴理平【当事人】湖南悟空烟花制造有限公司吴理平【当事人-个人】吴理平【当事人-公司】湖南悟空烟花制造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周建辉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吴荣步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周建辉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吴荣步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周建辉吴荣步【代理律所】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浙江百山祖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湖南悟空烟花制造有限公司【被告】吴理平【本院观点】证据一与本案的审理并无直接关联,本院不予认定。
关于案涉烟花是否系上诉人悟空烟花公司产品的问题,一审法院对吴盛贵、恒欣公司业务员李浩宇所作笔录和各证人证言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案涉烟花是悟空烟花公司产品,系悟空烟花公司出售给恒欣公司,恒欣公司再出售给吴盛贵食杂店,最后由吴盛贵食杂店出售给吴理平。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过错无过错产品责任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举证责任倒置新证据质证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案涉烟花是否系上诉人悟空烟花公司产品的问题,一审法院对吴盛贵、恒欣公司业务员李浩宇所作笔录和各证人证言能够形成证据锁链,足以证实案涉烟花是悟空烟花公司产品,系悟空烟花公司出售给恒欣公司,恒欣公司再出售给吴盛贵食杂店,最后由吴盛贵食杂店出售给吴理平。
且被上诉人二审提交的照片也再次予以印证,扫描案涉烟花外包装上的二维码,能够扫出悟空烟花公司的大吉大利、开门红产品。
姚文平、喀左县军东日杂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姚文平、喀左县军东日杂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产品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4【案件字号】(2020)辽13民终1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崇文韩智伟姜锋【审理法官】张崇文韩智伟姜锋【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姚文平;喀左县军东日杂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当事人】姚文平喀左县军东日杂烟花爆竹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姚文平【当事人-公司】喀左县军东日杂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侯占一辽宁通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侯占一辽宁通政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侯占一【代理律所】辽宁通政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姚文平【被告】喀左县军东日杂烟花爆竹有限公司【本院观点】产品责任纠纷是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纠纷。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产品责任鉴定意见质证举证通知诉讼请求简易程序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一致。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笔录、朝阳市中心医院住院病志、诊断书、收费票据、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院病志、住院费发票、诊断书、沈阳市和平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门诊治疗费收费单据、沈阳市第四人民医院门诊治疗费收费单据、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门诊治疗费收费单据、朝阳市中心医院门诊治疗费收费单据朝阳营州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书、鉴定费收据,照片12张等证据材料载卷佐证,并经一、二审庭审质证及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产品责任纠纷是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纠纷。
本案中,上诉人因燃放在被上诉人处购买的烟花过程中,因烟花爆炸导致上诉人受伤。
烟花爆炸可能是因质量问题引起,故一审法院将本案定性为产品责任纠纷正确。
奶某某诉某烟花爆竹专营店产品责任纠纷案
奶某某诉某烟花爆竹专营店产品责任纠纷案文章属性•【案由】产品责任纠纷•【审理程序】一审正文奶某某诉某烟花爆竹专营店产品责任纠纷案基本案情2021年1月,奶某某的亲戚伍某某从某烟花爆竹专营店处购买了一批烟花爆竹。
燃放过程中,其中一箱爆竹出现侧面喷射及倾倒现象,导致奶某某以及在场多人受伤。
奶某某右脚被炸伤,送至医院住院治疗,住院49天。
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奶某某遂起诉要求某烟花爆竹专营店赔偿其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共计14万余元。
裁判结果审理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规定:“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
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
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国家标准《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明确规定烟花爆竹在燃放时不应产生倾倒,应符合发射偏斜角的要求。
本案中,案涉烟花在燃放时存在侧面喷射和倾倒现象,不符合国家标准,具有质量缺陷。
缺陷产品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受害人有权请求生产者和销售者承担责任。
受害人既包括直接购买并使用缺陷产品的人,也包括非直接购买使用缺陷产品但受到缺陷产品损害的其他人。
奶某某虽非直接购买人,但属于因产品缺陷受到损害的人,其就人身损害请求赔偿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判决某烟花爆竹专营店向奶某某支付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3万余元。
案例四(产品责任保险)浏阳市某某礼花厂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
案例四(产品责任保险)浏阳市某某礼花厂与某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合约纠纷调解书
当事人:
甲方:浏阳市某某礼花厂
乙方:某保险公司
经甲、乙双方自愿协商一致,就产品责任保险纠纷进行调解,并达成如下协议:
一、事实经过:
1. 甲方是一家专业从事生产和销售礼花产品的企业,已购买了乙方提供的产品责任保险;
2. 在某次生产过程中,甲方生产的一批礼花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导致部分产品在使用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
3. 受伤者向甲方提出赔偿要求,甲方向乙方提出理赔申请。
二、争议焦点:
1. 甲方认为,乙方应依据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对受伤者的损失进行赔偿;
2. 乙方认为,甲方生产的礼花产品存在质量问题,属于免赔范围之内,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调解意见:
1. 根据产品责任保险合同的约定,乙方应对因甲方生产的产品造成的第三方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 甲方应提供相关证据,证明受伤者的损失与甲方生产的礼花
产品存在因果关系;
3. 受伤者的损失应合理计算,并在乙方承担的赔偿范围内进行赔偿;
4. 双方应积极配合,提供必要的文件和信息,以促成快速、公正的赔偿解决。
四、协议内容:
1. 乙方同意对受伤者进行赔偿,赔偿金额为XXXXX元;
2. 甲方同意配合乙方提供必要的证据和资料,以保证赔偿事宜的顺利进行;
3. 本次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应自愿履行协议内容。
五、其他约定:
1. 如双方对赔偿金额或其他事项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2. 本次调解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具有法律效力。
湖南永红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王焕春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湖南永红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王焕春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其他侵权责任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8.22【案件字号】(2022)湘07民终138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杨晋谭洪妮于琇【审理法官】杨晋谭洪妮于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湖南永红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王焕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公司;王怀成;王焕波【当事人】湖南永红烟花爆竹有限公司王焕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公司王怀成王焕波【当事人-个人】王焕春王怀成王焕波【当事人-公司】湖南永红烟花爆竹有限公司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唐志兵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任小强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唐志兵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任小强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唐志兵任小强【代理律所】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湖南永红烟花爆竹有限公司【被告】王焕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澧县支公司;王怀成;王焕波【本院观点】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判决是否遗漏案件当事人;二、湖南永红公司是否系本案承担赔偿责任的适格主体。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产品责任合同约定共同诉讼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证据不足证明责任(举证责任)高度盖然性诉讼请求开庭审理维持原判【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一审判决是否遗漏案件当事人;二、湖南永红公司是否系本案承担赔偿责任的适格主体。
关于焦点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三条第一款“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之规定,生产者与销售者并非必要共同诉讼人,被侵权人享有对销售者与生产者主张权利的选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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鞭炮礼花产品缺陷引起的产品责任纠纷案发布日期:2013-01-26 作者:谭小辉律师石某诉鸦鹊岭鞭炮礼花厂产品责任案作者:郭娟发布时间:2012-04-17[要点提示]产品缺陷的认定是处理产品责任纠纷的核心问题。
产品存在缺陷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产品存在一种不合理危险,二是产品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
对于产品符合法定安全标准,但是存在不合理危险的,仍然可认定产品存在缺陷。
没有相关鉴定机构对“肇事产品”的鉴定结论,产品缺陷仍然可以认定。
原告应该就产品的缺陷承担举证责任,其举证责任只要达到一般人可推定产品缺陷的标准即可。
原告就产品缺陷承担举证责任,并不影响被告就产品不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也不影响法官在本案中根据已知事实推定产品缺陷的存在。
[案例索引]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2010)夷民初字第1125号民事判决书,2011年11月21日。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105号民事调解书,2012年6月8日。
[案情]原告:石某。
被告:宜昌市鸦鹊岭鞭炮礼花厂。
2010年2月13日,原告石某在位于宜昌市夷陵区鸦鹊岭镇的岳父母家团年。
中午吃饭前,原告之岳父将从牧童村农家店严某某处购买的笛音雷燃放,燃放完之后原告之岳母将其放置在屋外。
之后,原告两岁的女儿将燃放完毕的笛音雷弄到烤火的房间内,放置在火炉旁边。
下午3时左右,原告之岳母看见房间的炮竹燃了,原告立即跑往房间,抢救当时正在房间的女儿,随后笛音雷发生爆炸,原告眼睛受伤。
原告受伤之后,立即被送往三峡大学仁和医院检查治疗。
2010年2月13日到2010年3月22日,原告在三峡大学仁和医院住院37天,诊断为左眼爆炸伤,左眼角巩膜裂伤,花费医药费10441.76元,诊断证明全休两周。
2010年5月20日,经宜昌仁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原告的伤残等级为七级,后期治疗费约需8000元。
原告为鉴定支出挂号费9.5元、鉴定费1200元,两项共计1209.5元。
原告于2010年8月5日向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宜昌市鸦鹊岭鞭炮礼花厂与严某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10年8月9日,原告自愿撤回了对被告严某某的起诉。
2010年9月8日,在庭审过程中,被告宜昌市鸦鹊岭鞭炮礼花厂申请对产品质量进行鉴定。
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将已经燃放过的烟花送往湖南省浏阳市国家烟花炮竹安全质量检测中心进行质量鉴定,该中心在经过认真核查后,经过专家讨论,表示对送检的烟花质量无法作出鉴定。
[审判]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公民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应该受到法律保护,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存在缺陷,导致他人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属于产品责任纠纷,而非产品质量纠纷。
产品责任纠纷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身、财产受损而引发的纠纷,属于侵权之诉;产品质量纠纷则是指因产品不符合标准而引发的纠纷,属于合同之诉。
本案中,原告认为被告生产的笛音雷在质量上存在问题,以致于第二次燃爆,导致原告左眼所伤,原告据此向被告请求赔偿,提起的是侵权之诉,而非合同之诉。
作为主张自己权利的一方,原告就产品存在缺陷(购买的笛音雷二次燃放)、受损事实(原告左眼受伤)、产品存在缺陷与造成受损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提出了证据。
被告认为笛音雷没有炸筒现象、没有漏底现象、燃放后内置小筒不可能存在,据此认为产品不存在质量问题,仅属于一种主观臆断的推测,不能推翻原告被笛音雷致伤的事实。
被告出具了宜昌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的四份检验报告,以此证明自己生产的产品在质量上不存在问题。
产品合格检验报告只能证明产品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质量标准,并不能证明产品不存在缺陷。
产品存在缺陷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产品存在一种不合理危险,二是产品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
对于符合法定安全标准,但具有不合理危险的产品,仍视为缺陷产品。
换言之,有缺陷的产品肯定质量不合格,产品质量合格并不等于产品不存在缺陷。
况且检查报告对产品采取的是抽样检查的方式,某批抽样产品质量合格并不能据此认定原告购买的产品就为合格。
综上所述,被告应该对此次事故承担责任。
烟花炮竹属于危险易燃品,应该避免接触火源。
本案中,原告的女儿将燃放完的笛音雷放置于火炉旁,导致笛音雷二次燃爆。
作为女儿的法定监护人,原告没有尽到应尽的监护责任,具有非常明显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综合以上情况,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由原告承担30%的责任,被告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
一审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赔偿给原告各项费用合计146951.54元。
此案上诉到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经二审法院主持调解,被告向原告支付115000元补偿金,双方纠纷就此了结。
[评析]产品缺陷的认定是处理产品责任纠纷的核心问题。
一、何谓“产品缺陷”《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定,本法所称的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产品质量法》是目前我国对产品缺陷认定普遍适用的法律。
根据《产品质量法》,产品存在缺陷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产品存在一种不合理危险,二是产品不符合法定安全标准。
对于产品符合法定安全标准,但是存在不合理危险的,仍然可认定产品存在缺陷。
理由如下:1、从立法目的上来看,《产品质量法》中对产品质量进行规制,主要目的在于确保生产的产品能够保障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在现实生活中,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标准,却仍然造成消费者人身损害或财产损害的情况时有发生,在此种情况下,如果以产品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标准为由,就此认定产品生产者无责任,对消费者显失公平,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2、从现行实践上来看,对于产品是否符合国家安全标准、行业标准,相关机构一般采取的是抽样检查、年检的方式,然后对于检查合格的产品发放产品合格证书或者其他证明。
抽样检查只是从概括性上面,检验产品的合格性,并不能代表生产者生产的每一件产品都是符合标准的,如果某件“残次”产品因此对消费者造成了人身和财产上的损害,不能以概括性的抽样样品的合格性否认某件“残次”产品对消费者造成的伤害。
3、从国际立法上来看,对缺陷产品的认定一般为“存在不合理危险或欠缺应有的安全性”。
美国在1965年的《第二次侵权法重述中》将缺陷定义为:“对使用者或消费者或其财产有不合理危险的缺陷状态”;欧共体及其成员国家对产品缺陷采取的是“消费者有权期待安全”的标准,即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必须提供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日本在《制造物权法》中规定产品缺陷是指制造物欠缺通常应有的安全性。
综上所述,产品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标准并不等同于产品不存在合理危险,在产品符合法定安全标准,但是存在不合理危险的情况下,仍然可以认定产品缺陷的存在。
二、产品缺陷的证明责任对于产品缺陷的证明责任,有观点认为,应该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由生产者就产品不存在缺陷进行举证,消费者不用就产品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
本人不赞同这种观点。
产品责任纠纷是指因产品存在缺陷致人身、财产受损而引发的纠纷,属于侵权之诉。
就侵权之诉而言,原告一般应当就侵权行为、侵害结果、侵权行为与侵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侵权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承担举证责任。
由于产品责任纠纷采取的是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因此原告无须就侵权人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应该就产品存在缺陷、受损事实、产品存在缺陷与造成受损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举证。
再者,民法上规定的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并不包含产品责任纠纷。
因此对于产品缺陷的证明责任,不应该适用举证责任倒置。
原告仍然应该就产品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
原告应该就产品的缺陷承担举证责任,其举证责任只要达到一般人可推定产品缺陷的标准即可。
作为产品的使用者,原告并不具备专业的知识,无法从专业技术水平上去证明,某件产品存在缺陷。
原告作为一般消费者的个人,只能根据自己生活常识、一般经验,就产品存在缺陷承担一般的举证义务。
本案中,原告认为笛音雷经过第一次燃放后,不应该二次燃放,就笛音雷第二次燃放提供证据,即是从一般消费者的角度去尽到了举证义务。
其证据达到了一般证明力的标准。
原告就产品缺陷承担举证责任,并不影响被告就产品不存在缺陷承担举证责任,也不影响法官在本案中根据已知事实推定产品缺陷的存在。
本案中,被告就产品不存在缺陷提出了自己的主张。
此案还存在一个关键性问题,湖南省浏阳市国家烟花炮竹安全质量检测中心对送检的烟花炮竹经过认真核查后,表示对送检的烟花质量无法作出鉴定。
没有相关产品鉴定机构对“肇事产品”的鉴定结论,如何断定产品是否存在缺陷?在此种情况下,就要依赖于法官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内心的良知、理性等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判断,按照内心确信原则作出最终的断定。
本案中,原告就产品存在缺陷(购买的笛音雷二次燃放)、受损事实(原告左眼受伤)、产品存在缺陷与造成受损事实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进行了举证。
按照常理推断,笛音雷若无产品质量问题,应该在燃放后就完全燃尽,不可能第二次引炸;根据原告的诊断报告,原告所受伤为左眼爆炸伤,与笛音雷爆炸可能对人体造成的伤害一致;假设笛音雷不是因为存在产品质量问题而第二次引爆,也可以解释为爆炸的笛音雷存在着不合理的危险,以致于超过了消费者对产品预期的安全标准。
因为在正常情况下,燃放完毕的笛音雷是不存在人身危险的。
综上所述,法官根据证据之间的关系、生活经验、推理假设,对笛音雷存在产品缺陷进行了肯定,据此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作者单位:夷陵区人民法院孙某等产品质量责任案作者:张晶唐雁莉发布时间:2012-06-23[要点提示]因产品质量致人损害赔偿责任由以下要件构成:(一)产品存在缺陷;(二)存在损害,即适用缺陷产品所导致的死亡、人身伤害和缺陷产品以外的其他损害;(三)产品缺陷与受害人所受的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对于产品缺陷引起的损害赔偿,由产品的生产者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承担举证责任。
而对于产品是否存在缺陷的举证责任,我国无特殊规定,按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证明原则处理。
[案例索引]葛洲坝人民法院(2012)鄂葛洲坝民初字第00304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4月25日。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鄂宜昌中民三终字第00197号民事判决书,2012年8月13日。
[案情]原告:黄某甲,男,无职业。
被告:孙某,女,某医疗器械经营店业主。
第三人:正安(北京)医疗设备有限公司。
原告的父亲黄某乙于2011年3月18日在宜昌市西陵区盛宏健康咨询站支付2980元购买第三人所生产的SAS-XNIB型半导体激光治疗仪(商品名:三高治疗仪,生产编号:8013006)一套给原告使用,另支付270元购买电池一块,该站为黄某乙出具了收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