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为第三人利益合同”的效力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
“ 为第 三人 利 益 合 同” 第 三 人 的效 力 对
第 三 人 的 权 利 确 定 以 后 ,合 同 当事 人 原 则上 不 得 再 以协
议的形式对合同进行变更或撤销 。但如果合 同当事人在订立
合 同 时 对 此 权 利 进 行 保 留 ,合 同 当事 人 仍 然 可 以 变 更 或 撤 销 该 合 同 , 三 人 的权 利也 会 随之 而受 到 影 响 。 第
制力I “ - 为第三人利益合同” - 。 成立后 , 即对第三人 、 债务人 、 债权
人产生效力 。 探讨合同的效力有利于对“ 为第三人利益合 同” 的
整体研究和系统分析提供帮助。
一
三人 承担义务 , 而后 一观点 中, 利益是否大于承担 的义务本 身 就是一个不确定 因素 。 其次 , 如果第三人的请求权无需 同意便
口张
敏 苏州 2 50 ) 1 0 6
( 州大 学 王健法 学 院 , 苏 苏
【 摘 要]
“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 效 力表 现 为 : 权 人 享有 给 付 请 求 权 以 及 违 约 救 济 请 求 权 ; 务 人 可 以 对 利 为 的 债 债
[ 键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关
益 第三人主张他原本可 以对合 同债权人主张的权利 ; 第三人享有的权利 由合 同 3事人合 同规定。 - " 为 第三 人 利 益 合 同 ; 构成 要 件 ; 同效 力 合
( ) 于 债权 人 的 给付 请 求权 一 关
在 “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 , 三 人 取 得 的 权 利 是 否仅 限 为 中 第 于债 权 ,抑 或 第 三 人 也 可 以取 得 物权 ? 对 于 这 一 问 题 尚存 争
事实上 , 在某些情 况下 , 债权 人代 受益人请求 向对方履行 义务是必要 的1 3 1 。各国家和地区立法赋予债权人请求债务人 向 第j 人给付权 利的 目的 ,是 为了保 障债权 人的利益。这是 因 为 , 为第三人利益合 同” , 在“ 中 债权人 与第三人之间存在着对 价关 系 , 债务人不履行 合同有时会严重损害到债权人 的权利 。 但必 须明确的是 , 为第三人利益合 同” , 在“ 中 债权人所享有的 请求 权与第二 人的请求权在 内容上是 不同的 :债权 人享有的 三 是请求债务人 向第 三人给付 的权利 ,而第 三人享有 的是请求
请 求 权 的 合 同 。所 谓 合 同的 法 律 效力 , 合 同 所具 有 的 法 律 强 即
为只能使第三人纯粹受益 ;有的学者认为可 以约使第三人 承
担 一 定 的 义 务 , 其 义 务 不 能 超 过 其 应 享 有 的 利 益 。在 这 两 种 但
观点 中, 前一观 点更能体 现“ 为第三 人利益合 同” 的本 旨。 首 先 ,第三人利益合 同的 目的是为第三人创设权利而不是使第
直 接 产 生 , 么 就 违 背 了 民 法 中 最基 本 的公 平 自愿 理 念 。 需 那 如 同意 则 可 能使 第 三 人 利 益 合 同 的性 质 发 生 改 变 ,使 第 二 人成 三 为合 同 的 另一 方 当事 人 。 当然 , 当事 人 不 能 约 使 第 三人 承 担 义 务 , 不 表 示 第 三 人 并
为 , 三 人 虽 然 不 是 合 同 的 当事 人 , 当被 赋 予 合 同 的 某 项 权 第 但
利或利益后 , 便与合 同有 了千丝万缕 的联 系 , 了保证 第三人 为 得 以享有合 同赋予 的某 些权 利 , 当事 人变更或撤销合 同时 , 在 应给予第 三人 相应 的抗辩权 。至于第三人到底享有哪些种 类
[ 标识码】 文献 A [ 文章 编 号】 7 — 6 2 1 )2 0 6 — 2 1 4 1 7 (0 O — O 1 0 6 6 O
【 图 分 类 号】 9 36 中 D 2 .
“ 为第三人 利益合 同” ,是指合 同双方当事人为第三人设 定利益 , 以向第 三人给付为标的 、 第三人取得对义务人 的直 接
的抗 辩 权 , 则是 一 个 可 以继 续 深 入 研 究 的 问 题 。
( ) 于 第三 人 的 权 利 与债 权 二 关
在“ 为第三人 利益合 同” , 中 不仅第三 人对债务 人有请求 权, 而且债权 人也享有请求债务人 向第 三人 给付 的权 利 , 这也 是“ 为第三人利益合 同” 制度 与“ 债权让与” 制度 的根本区 别。
和附随义务主体扩大到第三人。 二 、 为 第 三 人 利益 合 同 ” 债 权 人 的 效 力 “ 对
纵 观 两 大 法 系 国 家 的 立 法 可 以 看 出 ,其 法 律 均 认 可 利 益
第三人所享有 的直接请求权 , 或者要求债务人承担继续履行合 同债务的责任 , 或者要求债务人承担损 害赔偿 的责任 。这是 因
议 。如, 在我国台湾地区大多数学者持否定说 , 将第三人依合 同取得 的权利 限定为债权 ;少数 学者持有限制的类推适用或
准用说 ; 别学者在研究判例 的基础上 , 个 以动产和不动产为标
准采用 区分说 ,即在标 的物 为动产时否定有为第三人利益 的 物权或准物权合 同存在 的可能 ,而对 于标的物为不动产时 可
能存 在 为 第 三 人利 益 的物 权 契 约 。1 2 1
( ) 于 第 三人 的 义务 三 关
债务人 向 自己给付 的权利 , 二者并非连带债权 , 而是 两个 完全
( ) 于 第三 人 的 权 利 一 关
不用 承担义务 , 至少 对于 与实现权利 、 受利益有关 的 义务 , 接 第三人必须承担。对这类义务有学者称之为“ 附随义务” 其 内 , 容包括注意义务 、 照顾 义务 、 保密义务 、 协助通知义务等。在第 三人利益合 同中 , 第三人基 于合 同享有履行利益 , 以使 合同制 度之保障功能更为全面。故而 , 应将基于合 同产生 的法定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