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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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一、引言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指在民事诉讼程序中,根据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的重要性和争议的复杂程度,将案件划分为不同的审级,并由不同级别的法院审理的制度。

这一制度的基本原则是适用“轻重分流、分类管理”的原则,旨在提高审判效率,保证司法公正,促进民事诉讼制度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重点探讨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作用、具体实施方式以及存在的问题与改进措施。

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作用1. 提高司法效率采取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可以有效提高司法效率。

一方面,由于不同级别的法院负责审理不同级别的案件,能够充分发挥法院的专门性和专业性,提高审判质量和速度。

另一方面,对于一些简单的、涉及金额不大的案件,可以直接由基层法院审理,减轻了高级法院的负担,避免资源的浪费。

2. 保证司法公正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还能够保证司法公正。

根据案件的复杂程度,将案件分配给专业性更强的法院审理,能够确保案件的审判过程专业、公正,并依法判决。

这有助于增强当事人对司法机构的信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3. 促进对外交流与合作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体现是法院之间的分工与协作。

不同级别的法院之间需要进行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等合作,这促进了法院之间的对外交流与合作,有利于不同地区法院的专业能力提升和经验的互补。

三、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具体实施方式1. 一审分流一审分流是指将不同类型的案件分配到不同级别的法院进行审理。

通常,一审分流可以按照诉讼金额、案件性质、争议复杂程度等标准进行划分。

对于涉及金额较大、争议较复杂的案件可以交由高级法院审理,而对于简单的案件则可以由基层法院直接审理。

2. 二审重审二审重审是指在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对该判决不服时,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上级法院将对一审判决进行审查,确保审判程序的合法性和判决的正当性。

3. 特别程序审级制度在特定情况下,特别程序审级制度也是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中的一种重要形式。

比如,知识产权案件、海事案件、破产案件等涉及特定领域的案件,可以通过采用特别程序审级制度来提高审判质量和效率。

试论民事审判两审终审制的改革

试论民事审判两审终审制的改革

2006年第2期(总第53期)黑龙江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Journal of Heil ongjiang Adm inistrative Cadre I nstitute of PoliticsA nd LawNo .2 2006(Sum No .53)试论民事审判两审终审制的改革王 梓(黑龙江大学法学院,黑龙江哈尔滨150080) [摘 要]我国现阶段的两审终审制度,虽然具有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审判资源的特点。

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案件类型与数量的剧增,两审终审制度的适时性、合理性已经逐渐地丧失,它在实际运作中已显得弊端丛生,我国民事诉讼的审级由两审终审走向多元化审级制度已成为时代的需要。

[关键词]两审终审制;上诉审制度;民事审判方式改革 [中图分类号]DF718.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8-7966(2006)02-0087-03 [收稿日期]68 [作者简介]王梓(8),女,黑龙江哈尔滨人,黑龙江大学法学院级法学专业学生。

一、两审终审制度的缺陷我国现行上诉审程序是以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为基础而建立的。

两审终审的上诉审程序是为补救第一审法院未生效裁判之瑕疵而设立的理想性的救济程序。

然而,两审终审在现实中却暴露出许多不足:1.上诉审法院即终审法院级别较低,权威性不足。

根据《民事诉讼法》中的级别管辖规定,绝大多数民事案件由基层人民法院实行第一审,其上诉审即终审法院为中级人民法院。

低级别法院的法官素质并不是很高,审判水平较低,这就使得两审终审缺乏应有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2.两审终审为枉法裁判提供了方便之门。

感情因素使上级法院在上诉审中无法充当一个真正的中立者。

另外,由于终审法院级别较低,使得终审法院所在地往往靠近案发地,同样也会影响司法的公正性。

3.两审终审也在事实上架空了高级法院对民事上诉案件的受理权,形成难以让人信服的、高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纸上谈兵”式的业务指导。

4.两审终审制度在司法实践中有蜕化为“一审终审”的危险。

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之利弊

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之利弊

Legal Syst emA nd Soci et y —圆瞄瞳鎏量竺竺型!f叁塑尘圭塾金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皮之利弊陈晗摘要近年来,诉讼法学界部分学者认为两审终审制存在诸多弊端,需要加以改革。

并有学者提出变两审终审制为三审终审制的设想,但在三审终审制是否适合我国国情,可否见到预期效果等问题上,也同样存在着针锋相对的观点。

本丈第一部分将对我国现行审级制度优劣之处逐一进行阐述,在第二部分中基于上述现存实践与现存理论的基础上认为维持并完善两审终审制较建立三审终审制或有限三审制为佳。

关键词审级制度两审终审制三审终审制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034—02一、现行两审终审制的特色与弊端(一)我国二审终审制的特色1.采取二审终审制。

当事人只要对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未生效第一审判决不服,就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上诉,而上一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终局判决就是生效判决,不允许再次上诉。

2.一审法院包括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法院,换言之我国法院系统内所有级别的法院皆可成为第一审法院。

而其他国家和地区则有相对固定的初审法院、二审法院和终审法院。

3.我国二审法院,即终审法院的审理范围与其他国家和地区的终审法院的审理范围仅限于法律审不同,在我国,二审审理包括事实审和法律审,而且限于当事人的上诉请求范围。

4.上诉的无限制性。

只要是对一审民事诉讼案件的判决不服,无论判决性质、诉讼标的价额及上诉理由如何,都不妨碍当事人提出上诉。

5.上诉的循序渐进性。

曰美德等国实行飞跃上诉制度,法国民诉法也规定对受上诉期限限制的第一审判决,在不能提出上诉时,可直接向最高法院上告。

而我国采用二审终审制,因而没有规定飞跃上诉制度。

(二)我国二审终审制的弊端1.两审终审制造成终审法院的级别过低,终审法院审判人员的业务水平、办案能力以及对法律的认识和理解都有一定的局限性,使得作为终审法院的权威性难以得到体现。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改革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改革

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改革为了幸免两审终审制产生的错误终审裁判损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法律威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我国早已在宪。

法中规定了申诉制度予以补救。

但申诉只是公民的一项民主权益,而不是诉讼权益,因此并不能起到有效引发再审程序的作用。

再加上实践中申诉存在着无机关限制,无时刻限制,无案件类型限制,无申诉理由限制的“四无限”问题,因而造成了申诉难和滥用申诉权的现状,不但白费了大量人力,财力和诉讼资源,而且造成极坏的政治阻碍。

实行三审终审,再通过以上措施克服其可能带来的弊病,就提高了终审法院的级别,保证了办案质量,保证了法律适用的统一,及时有效地爱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了民事诉讼的功能。

关键词:审级制度透视考察缺陷可行性及其制度设计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的层次划分以及诉讼案件须经几级法院审理才告终结的制度。

审级制度是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国目前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通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诉讼公平和效益的价值目标被推到首要位置,即使以更多的人力、财力和时刻作为代价,也必须充分保证诉讼的公平性,因而审级制度的改革显得日益重要。

本文拟就此陈述自己的观点。

一、我国审级制度的透视我国目前实行的四级两审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通过一定时期的司法实践,在总结体会和针对我国当时实际国情条件下确立的。

就此点来说,这一制度适应了新中国建立后,我国经济进展落后,刚从长期封建统治下解放出来,公民法律意识不强,国家百废待兴,法制建设不健全,再加上我国地域宽敞,当时许多地点交通不便,在以上国情制约下实行两审终审,迅速审理案件,稳固民事法律关系,能够减少当事人讼累,幸免长途跋涉参加诉讼而造成的国家和当事人人力、财力的白费。

然而,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经济建设迅速进展,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化,国家法制逐步健全和人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所有这些都使我国在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素养不高的情形下所实行的两审终审的弊端逐步暴露,要紧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实行两审终审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是指在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中,经过一审、二审后,当事人不服二审判决的判决结果,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即进行第三次审理。

三审制度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三审制度的意义、具体操作和存在的问题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三审制度的意义三审制度是我国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具有以下几个主要意义。

首先,三审制度有助于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一审和二审过程中,当事人可能因为各种原因无法得到公正的判决结果。

而通过第三次审理,当事人有机会进一步陈述自己的观点和提供更多的证据,使案件得到更加全面客观的审查。

这有利于确保当事人的权益不受侵害。

其次,三审制度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与公信力。

通过三审制度,可以确保多个法官对案件进行独立审查,以避免单一法官的主观意识对案件结果的影响。

同时,三审制度可以促使法官在审理案件时更加慎重和认真,尽量减少判决中的错误和不公。

最后,三审制度有助于推动法律的进步和完善。

在第三次审理中,法院不仅仅是重审案件,也是对前两次审理结果的评估。

通过不同的判决结果,可以为相关法律和规定的修订提供实践经验和改进方向。

因此,三审制度对于法律的完善和创新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三审制度的具体操作三审制度在实践中通常采取以下具体操作步骤。

首先,当事人对二审判决不服时,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申请。

申请上诉的当事人需要提交上诉状和上诉理由,并提供与上诉请求相关的证据。

在申请中,当事人需要明确对二审判决结果的不满之处,并提出自己期望的判决结果。

接下来,上级法院会对上诉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的主要目的是判断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如果符合条件,上级法院将受理上诉案件并组织第三次审理。

在第三次审理中,法院将依照法定程序和审判权的规定进行审理。

法院将查阅案卷资料、听取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论,并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同时,法院还可以邀请专家参加审理,以提供专业意见支持判决结果。

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中图分类号:d925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03-100-02摘要针对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许多学者提出审级较少,建议采取三审终审或者多元化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笔者认为,目前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所显示出的弊端主要原因并不是审级较少,而是因为相关制度的不合理造成的。

本文通过介绍西方国家现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反思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固有缺陷以及实践中遇到的问题。

关键词审级制度两审终审缺陷一、西方国家现行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考察目前,西方绝大多数国家采取三审终审(包括有限的三审终审),下面简要介绍各国情况:德国实行有限的三审终审,在德国由普通管辖法院管辖民事案件。

普通管辖法院分为四级,包括地方法院、地区法院、高等地区上诉法院和联邦法院。

地方法院作为最低一级的法院,只处理涉讼金额在1万马克以下的民事争议以及有关婚姻法、土地出租人和承租人关系的争议。

对地方法院所作的判决不服的,若民事争议涉讼金额在1500马克以上,才可以控诉到地区法院,地区法院是终审法院;有关婚姻法的案件可控诉到高等地区上诉法院。

地区法院除审理来自地方法院的控诉外,还是所有地方法院不审理的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的初审法院。

对地区法院在控诉审中作出的终局判决不服,又可上告到联邦法院或州的最高法院,联邦法院或州最高法院是终审法院。

虽然普通法院体系有四级,但个案的审理通常不超过三级。

美国审级制度采取三审终审制。

美国的法院系统分为联邦法院系统和州法院系统,都实行三审终审。

以联邦法院系统为例,包括以联邦地区法院为初审法院、联邦上诉法院为二审法院、联邦最高法院为终审法院的三级法院系统。

联邦地区法院是联邦法院的基层组织,主要是进行事实审,当事人如果对联邦地区法院所作的终局判决不服,可以向联邦上诉法院提起上诉,上诉法院主要进行法律审,通常不对第一审法院业已认定的事实问题予以重新考虑。

如果当事人对联邦上诉法院作出的上诉判决不服,可以向联邦最高法院提出上诉,最高法院从总体上根据上诉所涉及法律问题的一般重要性以及具体案件的公共重要性,来行使其自由裁量权,以决定是否接受该上诉请求。

论中国民事审级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其完善

论中国民事审级制度面临的挑战及其完善

国际民事审级制度改革趋势及其启示
国际上民事审级制度的发展趋势: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国际上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措施:设立专门法院,实行集中管辖
国际上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效果: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国际上民事审级制度改革对中国的启示:借鉴国际经验,完善中国民事审 级制度,提高审判效率,降低诉讼成本。
中国民事审级制度未来的展望
提高审判效率:优化审判流 程,缩短审判周期
加强司法监督:完善监督机 制,保障司法公正
完善法律体系:加强法律规 范,提高司法公正性
推进信息化建设:利20XX
THANK YOU
汇报人:
适应社会发展: 随着社会变化, 审级制度需要不 断改革以适应新 的挑战
加强司法监督: 通过改革审级制 度,加强司法监 督,提高司法公 信力
改革的方向和原则
提高审判效率:简化审判程序,缩短审判周期 加强司法公正:确保审判过程公正、透明,防止司法腐败 保障当事人权益: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适应社会发展: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适时调整审判制度,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20XX
中国民事审级制度面临的 挑战及其完善
汇报人:
目录
01
单击添加目 录项标题
02
中国民事审 级制度概述
03
中国民事审 级制度面临 的挑战
04
完善中国民 事审级制度 的建议
05
审级制度的 改革方向与 展望
01
单击此处添加章节标题
02
中国民事审级制度概述
民事审级制度的定义
添加标题
民事审级制度是指民事诉讼中,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层级制度。
中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沿革
1949年新中国成立后,建立了四级两审的民事审级制度 198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颁布,进一步完善了民事审级制度 199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正式实施,对民事审级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 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再次修改,对民事审级制度进行了进一步完善

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现状及评析

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现状及评析
CANGS ANG
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现状及评析
李进平
摘 要 我 国现行 的两 审终 审的民事诉讼 审级制度 在设立之初是适应我 国国情的, 随着 时代 的发 展, 一制度在 但 这 司法实践 中的缺陷和弊端 日益凸显, 主要体现在如下几个 方面: 、 一 各级法 院的性质定位和功能划分不明确 也不科 学; 二、 现行 审级制度 不利 于法律适用 的统 一;、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审级制度 现状 弊端分析
可在 当事人所在辖 区解决 , 一方面可 以方便诉讼 , 减少 诉累 ; 另 人环境 中, 往往 与案 件的当事人存 在千丝万缕的联系 , 不利于杜 方面也使高级人 民法 院或最高人 民法院摆脱 审判具体案件 的 绝法院与 当事人之 间存 在某种不利 于公正 审判的关 系和活动 , 负担 , 中精力搞好审判业 务的指导 、 集 监督 【 1 _ 。诚然 , 两审终审 的 法院容易受到 当地行政机构的影响。 再加上 , 法院 的人事 、 财务 、 审级制度在设立之初确实是适应 了我 国国情 的 ,既利于当事人 编制 、 经费等都有赖 于地方政府 的解决 , 这就不可避免地 为地方 参加诉讼 , 也便 于人 民法 院及时审结案件提高诉讼效率 , 节省司 保护 主义 的滋生提供了温床。从 15 ( 民法 院组织法》 94 人 ( 的制定 法资源。 随着时代 的发展 , 但 特别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 开始 , 我国建立 了以行政 区划 为依据 , 司法与行政辖 区相重合 的 立和发展 , 人们 的法律 意识 不断加强 , 通过诉讼 的方式解 决民事 法 院组 织体系 , 各级法院 的人事任 免 、 经费开支 、 制都掌握在 编 纠纷 的情形迅速增加 , 案件 的类 型多样化 , 案件 的复杂程 度也明 地方党政机关手里 , 地方法 院也实 际上受制于地方政 府 , 这就不 显增加 , 在这些新情况下 , 现行 的两审终审制 的缺陷与弊端 日益 可避免地导致司法权的地方化 ,造成 了地方党政领导控制 司法 凸显。 权 , 大地影响 了司法 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 极 由此而产生 的地方保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摘要:我国实行的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是两审终审制,这是建国初根据我国的国情建立的,有其合理性,但是随着改革开放和我国经济的发展,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出现了许多弊端,需要我们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改革,进而制定适合我国现状的民事诉讼制度。

关键词:两审终审一审终审三审终审多年来,我国诉讼终审制度一直实行两审终审制,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两审终审制出现不少的弊端,已不能满足现实需要,这不仅降低了结案效率,而且影响了法院判决的权威性。

我们认为,司法公正的实现很大程度源于审级制度的保证。

要想从制度上解决现实存在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少终局裁判出现差错的必然性,完善和发展符合审判规律的诉讼制度,最终实现司法公正,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应进行改革。

纵观我国当前的两审终审制,其不足之处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我国民事诉讼对当事人上诉的条件相当宽松,导致了诉讼资源不必要的浪费。

在我国,任何案件,不论诉讼标的额的大小,不论案情是否复杂,也不论当事人出于何种目的上诉,都可以因一方当事人递交上诉状而引起二审程序,由上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第二次审理。

这样做的结果往往是一方面即使是诉讼标的额小、案情简单的案件,只要当事人上诉,就可以进入二审程序,这使得一个很简单的案件甚至是极简单的案件,亦或是几角钱的案件也不能及时审结;另一方面,也导致了当事人出于侥幸心理或故意拖延时间等非正当目的,而滥用上诉权的现象时有发生。

(2)案件请示制度使上下级法院联系紧密,侵害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案件请示制度也称为内请制度,是指下级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就案件的实体或程序的处理,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上级法院请示,上级法院研究后予以答复的制度。

[1]由于法院体制设置上的行政化,再加上案件请示制度使第一、二审法院的关系更加职权化,导致了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前容易向一审法院倾斜,审理时会出现先入为主的现象,所以二审通常以维护原判决结果来结束诉讼,这严重地侵害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浅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改革

浅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改革

[ 关键词 】 二审终审制 ; 三审终审制 ; 一审终审制 [ 中图分类号】 5 DF [ 文献标识码 】 [ A 文章编号】6 3 88 20 )3 o8 3 17—37 (0 8 o —0 4 —o
民事诉讼中的审级制度是指按照法律 的规定 , 一个 民 事案件需要经过几个 不同级别 的法院审理 , 裁判才产生既
件由中级人 民法院初审 , 高级人 民法 院终审 , 审理范 围 其 在本省或直辖市也可 以完成 。若 当事人双 方属 于不 同的

我 国 两 审 终 审 制 之反 思
我国现行 民事诉讼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 , 指的是除最
高人民法院受理 的第一审 案件 和适 用特别程序审理 的案
件 以外所有的案件 , 在一审之后 当事人提起 上诉 的 , 经过
于公正 , 但如果 一个案件要通过繁多的审级才能被认 为是 公正的 , 也必然与诉 讼效率和诉讼经济原则 相违背。

讼的效率 。权力救济的程序 必须要考虑权 力就救济 的效 率, 否则就会反过来制 约权利救济 的公正性 。 …权利 救济 程序 的复杂性 和与被救 济权利 的大小和实效有 密切 的关 系, 于小额诉讼 案件 和 当事人诉前 希望 一审 终审 的案 对 件, 适用二审终审制无 疑是增加 了当事人和法 院的负担。 ( ) 二 两审终 审制对 于一些 重大、 复杂 的案件没 能提 供充分的救济程序 , 而且容 易受到地 方保护主义的影响 我国法院的建制基本上与行政区划 相一致 , 而且地方 法院的人事 、 财政 、 编制 和经费都依 赖于地方政府 , 这种体 制为地方保护主义 和人情案埋 下了隐患 。两审 终审制度 中, 大多数案件审理均在 地级市或者地 区内完成 , 少量 案

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现状及评析

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现状及评析

··2010·1一、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的现状1.现行审级制度建构的历史背景。

我国的审级制度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过程。

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各个革命根据地的法院的审级制度并不统一,有的实行两审终审,有的实行三审终审。

解放初期,我国法院原则上采用两审终审制,但对个别特殊的案件,则允许对二审人民法院的裁判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

1951年9月3日中央人民政府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基本上实行三级两审制,以县级人民法院为基本的第一审法院,省级人民法院为基本的第二审法院,一般以两审为终审,但在特殊情况下,得以三审或一审为终审。

”1954年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确立了四级法院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

1983年修改公布的《人民法院组织法》沿用了两审终审的规定。

1991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将两审终审作为一项基本的制度来规定,并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规定,初步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审级制度。

这一审级制度在建构的当时是具有一定的现实性和可行性的,一方面避免因审级过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便利人民群众进行诉讼;另一方面也减轻人民法院在人力、物力、财力上的负担,同时便利人民法院及时结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资源消耗。

2.司法实践中这一制度的运行状况。

两审终审的审级制度设立之初,大多数学者基本上都是持肯定态度。

学者们的解释是:两审终审制适应了我国当时的国情,我国地域辽阔,很多地方交通不方便,审级过多不仅会给当事人双方造成大量人力、物力、时间上的浪费,而且容易使案件纠缠不清,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不利于民事流转和社会的安定。

实行两审终审,绝大部分民事案件可在当事人所在辖区解决,一方面可以方便诉讼,减少诉累;另一方面也使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摆脱审判具体案件的负担,集中精力搞好审判业务的指导、监督[1]。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是指诉讼案件在第一审、第二审和第三审三个阶段进行审理和判决的制度。

这一制度在我国司法领域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有助于确保诉讼的公正性与合法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并探讨其对司法实践的意义。

一、第一审:诉讼案件的初审阶段第一审是民事诉讼案件的第一个阶段,由基层人民法院负责审理。

在第一审中,法院收集双方当事人的证据材料,并进行事实审查、权利认定和法律适用等程序。

同时,法官也会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对话和辩论,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的表达和维护。

在初审阶段,法院会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裁决,判决结果可以被双方当事人申请上诉。

二、第二审:诉讼案件的上诉阶段第二审是在第一审判决结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上级法院提起的诉讼阶段。

上级法院会重新审理案件,审查第一审的事实与法律适用是否正确,并就当事人提出的上诉请求进行审议。

在第二审中,法院会进一步审查双方的证据材料,听取双方的陈述和进行辩论。

通过重新审理,第二审的判决结果可能与第一审有所区别。

当事人对第二审的判决结果也具有申请再审或提起上诉的权利。

三、第三审:诉讼案件的终审阶段第三审是指当事人对第二审判决结果不满意时,可以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诉,由最高法院审理的最后一审阶段。

在第三审中,最高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全面的审查,包括事实审查、法律适用、判例参考等。

最高法院审理的重点主要集中在法律的适用、司法实践的统一性和权威性上。

最高法院对第二审的判决进行审查,确保裁决符合法律规定,确保裁决结果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对司法实践具有重要的意义。

首先,它有助于确保司法的公正性。

通过引入多个审理阶段,可以避免一审审判结果的误判和非法行为,保障当事人权益的平等和公正。

其次,三审制度有利于促进司法裁判的统一性。

通过多个层次的审查和判斷,可以减少审判误差,促进司法实践的统一性和统一适用法律的权威性。

最后,三审制度还有助于提高当事人的信任感。

论我国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制

论我国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制

论我国民事诉讼的两审终审制李园梅摘要两审终审制是我国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制度。

我国现阶段的两审终审制度,虽然具有减少当事人诉累,节约审判资源的特点,但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案件类型与数量的剧增,两审终审制度的适时性和合理性都已逐渐丧失,它在实际运作中已显得弊端丛生,我国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的改革势在必行。

本文旨在于探讨我国现行两审终审制的改革方向,并为两审终审制的改革提出一些具体的措施。

关键词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多元化审级制度中图分类号:D922.29文献标识:A文章编号:1009-0592(2008)03-118-02一、我国民事诉讼两审终审制的弊端两审终审制在历史上确实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节约了审判资源。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和政治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化,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各种问题也开始逐渐凸显出来,并由此造成了司法实践中的种种弊端。

(一)两审终审制易导致地方保护主义,影响审判的公正性我国法院系统分为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四级,四级法院的建制基本上与行政区划相一致,并且地方法院的人事、财政、编制和经费也都依赖于地方政府。

这种体制虽然在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审判工作的顺利开展,但同时也为地方保护主义埋下了隐患。

因为,在现行的审级制度下,对于大多数案件来说,都是由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两审终审的,其审理范围一般都未超出地级市或地区的区域;即便是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的案件,亦未超出省级的区域。

这样一来如果双方当事人分属于不同的地区或省份,外地一方当事人就可能会由于地方保护主义而处于不利的诉讼境地。

(二)两审终审制的职能受到案件请示制度的削弱关于案件请示制度,法律并无明文规定,但在司法实践中却普遍存在,并有司法解释予以认可。

在一审程序中的这种案件请示,实质上是将两审终审制变成了一审终审,变相剥夺了当事人的上诉权。

因为案件尚处在一审法院审理过程中,上级法院就对案件如何处理做出明确、具体的指示,下级法院依此作出判决或裁定,当事人如果对一审结果不服,提起上诉,第二审人民法院仍会根据本院给予第一审法院的批复意见对上诉案件进行裁判,致使上诉流于形式。

试论民事审判两审终审制的改革

试论民事审判两审终审制的改革
国 的 四 级 两 审 终 审 制 可 谓 是 独 树 一 帜 。但 是 ,0年 的 司法 5 实 践 表 明 , 国现 行 两 审 终 审 制 已经 不 能 适 应 当今 社 会 对 我
院的审级较 低 ,彼此 交流经验较少 , 往往 出现同类案件的 裁判结 果明显不 同。 还有 , 现行 民事诉 讼法对审判权 、 检察 权 等公 权力对 民事诉讼 加强干预的设计 , 一定程度上对 在 再 审案件的提起也起 了推波助澜 的作用 , 影响 了司法 的公 信 度。 与此同时 , 由于 当前案 件类型的多样化 、 法律关 系的
二 、 革 两 审 终 审 制— — 构 建 三 审终 审 制 改

改 革 两 审 终 审 制 的 理 论 与 现 实 基 础
( ) 求 公 正 的 价 值 取 向 一 追

两审终 审制 度的适时性 、合理性 已经逐 渐地丧失 ,它
在实 际运作 中已显得弊端丛 生。 多数学者认 为我国应 当借
散 性 、高 阶 审判 机关 的 负 担 以及 诉 讼 效 率 考 虑 ,各 国 对 三 审 终 审制 度 的 设 计 都 规 定 了 较 为 严 格 的 限 制 。 于 上 诉 条 关
新 中 国成立后 ,我国先后颁布 了四部 宪法 ,前三部都 将公 民 的基本权 利 和义务 列在第 三章 ,排在 国家 机构 之 后 ,现行 的 18 9 2年宪法将公 民的基本 权利 和义 务排在 了 第二章 。并且 现行 宪法 用 1 8个条 款确认 了公 民的基本 权 利 。2 0 04年修宪 时又特别把 “ 国家尊重和保 障人权”写入 《 宪法》 3 第 3条。 通过 我国 2 0 0 4年修 宪内容所反 映出来的 宪法精 神 , 我们不难 看到 : 民本位 ” “ “ 、 权利本位 ” 等社会主 体 的定位思路 已经 被我们承认 。 为我们构建更加 合理的 这 民事诉 讼程序 , 使民事 审判更接近正义与公平 的思路提供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与完善
二 次上诉 的机 会 , 就 意 味 着 当事 人 可 以通 过 上诉 这
家的幅员 、 案件的多寡、 经济的能力、 法官的素质、 司
法 的廉 洁程度 、 诉讼 的传 统等 , 都是制 约审级 制度设
置 的因素 。我 国现 行 法 律 实行 四级两 审 终 审制 , 是 考 虑 到我 国的 国情 : 一是 我 国幅员辽 阔 , 往来 交通 相
审级 制 度 是 一 个 国家 司 法 制 度 的基 本 部 分 之

律 效力 , 当事人 不 得 就此 再 次 提起 上 诉 。两 审终 审
制 也有例 外 , 即最高 人 民法 院所 作 的第一 审裁判 , 以

是诉讼 制度 不可或 缺 的部分 , 对保 障当事人 的实
体权 利 和诉 讼 权利都 发挥 着重要 的作用 。民事诉 讼 的审级制 度是 一个 国家 审 级 制 度 的一 部 分 , 民事 审 级 制度 的状况 , 系着 民事 司法 权 力 的运 行 和 当事 关
种种 问题 , 在立法上存在诸 多弊端 , 必须加 以改革。 民事 审级制度 的改革是我 国司法 改革 的重 要组成部
分, 改革和完善我国民事审级制度 的基本途径是建 立有限的三审终 审制。
关键词 :民事诉讼 审级制度 两审终审制 三审终 审制
中 图 分 类 号 : 2 . D9 5 1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6 16 3 2 1 }6 04 .4 17 .2 X(0 0 0 .O4 0
第1 O卷 第 6期 社会科学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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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的层级划分以及诉讼案件需经几级法院审理才告终结的制度。

它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伴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各种错综复杂的法律关系不断出现。

以一次复审为原则,以审判监督为保障的原有审级制度已经不能适应时代的发展要求,因而改革我国的审级制度已经刻不容缓。

本文在对我国现行审级制度进行检讨的基础上提出应建立合理的三审终审制的构想。

一、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历史沿革我国现行《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

但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史上并非一直都是两审终审制。

现实是历史选择的结果,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确立经历了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

中国共产党早在土地革命时期便着手制定有关诉讼法规,但是当时残酷的战争环境,民事审判发生很少,即使发生民事案件,也大都由基层政府调解处理。

抗战时期,在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检察长、代理院长、著名法学家李木庵等人负责下,依据《陕甘宁边区施政纲领》和《陕甘宁边区保障人权和财权条例》等规定,于1942年起草了陕甘宁边区的《民事诉讼条例草案》。

该草案提出,民事诉讼实行三审终审制。

在新民主主义时期,各个根据地法院审级制度很不统一,有的实行两审终审制,有的实行三审终审制。

例如,1948年10月23日华北人民政府发布的《为统一各行署、司法机关名称、恢复各县原有司法组织及审级的规定的通令》第三条规定:“县司法机关为第一审机关,行署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机关,华北人民法院为终审机关;各直辖市人民法院为该市第一审机关,华北人民法院为第二审机关,如有不服要求三审时,由华北人民政府主席指定人员组成特别法庭或发回华北人民法院复审之。

”由此可见,在华北地区实施的是以两审终审为主,以三审终审为补充的审级制度。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在对旧的诉讼体制进行剖析的基础上,借鉴根据地时期的司法实践和前苏联的经验,制定了全新的社会主义诉讼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审级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审级制度

浅析我国民事审级制度审级制度是一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设置的等级,当事人可以上诉或检察机关可以抗诉几次,一个案件经过多少级法院审判后,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诉讼法律制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两审终审制”。

但是两审终审制也存在例外,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所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结。

我国两审终审制是从实际国情出发而确立的,确立这一制度对便于民众诉讼,便于人民法院在其辖区内行使管辖权,及时保护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等都起到了积极地作用。

相对于现代西方大多数国家采用的三审终审制而言,我国的两审终审制也能保证审判质量,因为我国二审程序实行的是全面审查,同时我国的审判监督程序具有强大的纠错能力,而且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后如果不服还可以进行申诉。

两审终审制度在现阶段是符合我国实际国情的,但是在其运行过程中也存在不少弊端,一方面体现在结合其他法律制度时其自身显现出来的缺陷,例如我国的级别管辖制度使得可能出现终审法院级别较低的状况,由此又带来一系列问题,例如终审法官水平较低、出现司法上的地方保护主义、两审程序流于形式等等。

另一方面体现在我国国民整体法律素质偏低所造成的两审终审制的运行现状,法院方面,上级对下级的监督变为行政化管理的现象很严重,民众方面,由于对上诉条件的不加限制,民众往往在二审中拿出在一审前就掌握的有利于自己的证据以期待终审胜诉,而且滥用本来是为了纠正审判错误而制定的再审程序所赋予的申请再审的权利,使得审判效率反而变得低下,违背了我国确立两审终审制的初衷。

总体看来,我国现行的两审终审制度基本上是适应我国现状的,要解决现实中两审终审制实行时存在的弊端需要从提高我国国民的整体法律素质做起,另外,培养合格的法官也是当务之急。

等到我国国民整体的法律素质提高起来,法律工作者尤其是法官的水平也提高起来,审判监督程序能良好的运行起来的时候,我想两审终审制将更好的体现出它的优势,现阶段存在的弊端亦将不复存在。

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论我国民事审级制度的改革和完善
间的 行政 依 附性 二 上
院之间有关案件的移送管辖 。 民事诉讼法关于移送管辖的规定, 虽然 其 立 法 目的是 基 于 对 某些 案 件 特 殊性 的考 虑 , 是 实 际运 用 的 结果 , 但 不仅剥夺 了当事人应 当享有的审级利益, 而且为一些地区的法院实行 地 方 保护 主 义 提 供 了法 律 依 据 。 因此 , 当 取 消 这一 规 定 。 应 ( ) 三 重新界定最 高人民法院的职能和权限 最高人民法院作为国家 的最高的审判机关 , 其根本职能就是保证 动: 法律在全 国范围内的统一适用 , 因此其审判权 限应 当仅限于法律审。 1废除人民法 院依职权发动再审的程序 . 这不仅可以避免最高人民法院在事实问题上犯错误 的可能性, 也大大 我 国《 民事诉讼法》 l7条规定: 第 l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和审判委员 减轻 了最高法院的工作负担 。 此外 , 最高法院还可 以根据 自己的能力 会对本院已生效的裁判,最高人民法 院对各级人 民法院已生效的裁 选择审理案件 的数量 , 以此保证对每一个 案件都能进行全面 、 开庭审 判, 上级人民法 院对下级人民法 院已生效的裁判均可以发动再审。 该 理 。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只 能通过审理具体 的案件 的 规 定 在理 论 上 与 国际通 行 的 民事诉 讼 原理 发 生冲 突 , 实 践 中产 生 的 方 式 来 实现 , 应 建 立 相应 的判 例 制度 。 与此 同时 , 高人 民法 院本 在 并 最 负面影响也非常大, 体现在 : 第一 , 人民法院依职权决定再审违背了民 身也必须受到 自己已经做出的判例中的有关法律解释 的约束, 以确立 事诉讼 “ 不告不理” 的原则。 是对 当事人处分权的侵犯。第二, 人民法 法律解释 的可预期性。 总之 , 最高人民法院只有在明确其作为终审法 院发动 再审违背了判 决效力 的基本理论。 第三 , 人民法 院发动再审导 院的地位之后才能真正树立起 自身的权威, 并实现其保障法律统一适 致了再 审程序中的诸 多无序现象。 用的功能。 2 限制人民检察 院发动再审程序 的范围 . 参考文献 : 目前我国关于人 民检察院发动再审程序的规定在司法实践 中难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

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一、引言民事诉讼是指为了解决民事纠纷而进行的司法活动,其关键在于公正和有效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审制度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个核心环节,旨在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合法权益。

本文将探讨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的重要性和运行机制。

二、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的重要性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在维护司法公正、保护当事人权益等方面具有重要意义:1. 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三审制度确保了当事人的多次申诉机会,有助于纠正初审时的可能错误判断,并避免因一审判决导致当事人实际权益受损。

2. 强化司法监督:三审制度可以通过多个审判阶段的审查和审理,减少一審裁判中的错误和偏差,促进司法的公正和权威性。

3. 维护法律的连续性和权威性:三审制度保证了审判结果的稳定与合理性,有利于社会秩序的维护,使法律的适用更加统一和权威。

三、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的运行机制民事诉讼的三审制度主要包括一审、二审和终审。

各审级的特点如下:1. 一审阶段:一审是民事诉讼中的第一审判阶段。

该阶段主要特点有:- 原告提起诉讼: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并提交相关证据和材料。

- 庭审阶段:法院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当事人发表意见并提交证据。

- 判决或裁定:法院根据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判决或裁定。

2. 二审阶段:二审是对一审判决结果进行复核的阶段。

该阶段主要特点有:- 上诉程序:不服一审判决的任一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

- 审理程序:上一级法院根据上诉请求,组织开庭审理案件,包括当事人的辩论和提交新证据等。

- 二审判决:上一级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判决,可以维持、变更或撤销一审判决。

3. 终审阶段:终审是对二审判决结果进行最终审理的阶段。

该阶段主要特点有:- 特许上诉:当事人对二审判决不服,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特许上诉。

- 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对特许上诉案件进行法律审查,主要针对法律适用是否正确等问题。

- 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作出判决,并终结审判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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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我国民事诉讼审级制度改革
内容摘要: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的层次划分以及诉讼案件须经几级法院审理才告终结的制度。

审级制度是诉讼制度的一项重要内容。

我国目前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诉讼公正和效益的价值目标被推到首要位置,即使以更多的人力、财力和时间作为代价,也必须充分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因而审级制度的改革显得日益重要。

为了避免两审终审制产生的错误终审裁判损害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损害法律尊严和人民法院的威信,我国早已在宪。

法中规定了申诉制度予以补救。

但申诉只是公民的一项民主权利,而不是诉讼权利,所以并不能起到有效引发再审程序的作用。

再加上实践中申诉存在着无机关限制,无时间限制,无案件类型限制,无申诉理由限制的“四无限” ; 问题,因而造成了申诉难和滥用申诉权的现状,不但浪费了大量人力,财力和诉讼资源,而且造成极坏的政治影响。

实行三审终审,再通过以上措施克服其可能带来的弊病,就提高了终审法院的级别,保证了办案质量,保障了法律适用的统一,及时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发挥了民事诉讼的功能。

关键词:审级制度透视考察缺陷可行性及其制度设计
;
;审级制度是指法律规定的审判机关在组织体系上的层次划分以及诉讼案件须经几级法院审理才告终结的制度。

审级制度是诉讼制度的一
项重要内容。

我国目前在民事诉讼中实行四级两审终审制,即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判就宣告终结。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诉讼公正和效益的价值目标被推到首要位置,即使以更多的人力、财力和时间作为代价,也必须充分保障诉讼的公正性,因而审级制度的改革显得日益重要。

本文拟就此陈述自己的观点。

一、我国审级制度的透视
我国目前实行的四级两审制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后,经过一定时期的司法实践,在总结经验和针对我国当时实际国情条件下确立的。

就此点来说,这一制度适应了新中国建立后,我国经济发展落后,刚从长期封建统治下解放出来,公民法律意识不强,国家百废待兴,法制建设不健全,再加上我国地域辽阔,当时许多地方交通不便,在以上国情制约下实行两审终审,迅速审理案件,稳定民事法律关系,可以减少当事人讼累,避免长途跋涉参加诉讼而造成的国家和当事人人力、财力的浪费。

但是,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我国经济建设迅速发展,民事法律关系日益复杂化,国家法制逐步健全和人民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所有这些都使我国在基层人民法院审判人员素质不高的情况下所实行的两审终审的弊端逐渐暴露,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实行两审终审不利于法律适用的统一。

我国民事案件绝大多数由基层人民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由于实行两审终审,使中级法院成为
多数民事案件的终审法院。

这虽然便利了群众诉讼和法院办案,及时解决民事纠纷。

如果实行三审终审,则绝大多数民事案件终审审级提高到高级法院,而我国每省仅有一所高级法院,全国也只有三十几所,同时,高级法院法官水平相应较高,就容易做到统一适用法律。

;(二)实行两审终审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和发挥民事诉讼的效益价值。

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就意味着案件经第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的判决即为终审判决,立即生效,当事人必须受裁判约束。

再审和申诉虽然也可在一定程度上纠正二审裁判的错误,但二者都是在二审裁判生效后发动的程序,此时生效裁判已对当事人争议的法律关系作出处理,当事人也不得不遵照生效裁判执行。

; 即使再审纠正了错误裁判,也使民事流转关系经历了第二次无谓的扭曲,使对当事人合法权益保护经厉了比三审终审更长的时间,增加了恢复正常秩序的代价,在时间上和经济上都有碍法律所崇尚的效益价值的发挥。

实行三审终审,使对;审裁判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到更高一级法院,在此期间二审判决并不生效,等待第三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判,在客观上及时有效地保护了当事人的权利,快速稳定了民事流转关系,发挥了诉讼效益。

;(三)实行两审终审不利于提高办案质量。

两审终审审判制下,由于大多数民事案件终审法院级别较低,而我国法治化水平不高,法律规定过于原则、粗略,法官自由裁量权较大,再加上一二审法院之间经常的业务联络和此两级法院靠近案件发生地的特点及目前审判工作中的不正之风和地方保护主义,对提高办案质量,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是很不利的。

同时,较低的终审法院级别又为上述不正之风的泛滥提供了便利条件。

;(四)实行两审终审不利于错误裁判的纠正。

两审终审制下,如第一审裁判有错误,则只有二审这一次纠正机会,却常常因为二审法院级别较低,法官水平所限和地方保护主义的门户之见得不到有效纠正,而此时二审裁判已经生效,使原已发生纠纷的民事流转关系因错误裁判再次发生; 扭曲,实践中靠发动再审程序纠正错误裁判的效果并不理想。

实行三审终审就能使错误裁判增加了再一次纠正的机会,并且被提交到更高一级法院审理,克服了法官的门户之见,使错误裁判得到及时有效纠正。

二、国外审级制度考察
有关审级制度的规定各国立法不尽相同,西方国家关于审级制度的规定主要有两种类型:一种是四级三审制,德国、日本采用这种制度;另一种是三级三审制,美国联邦法院系统和多数州法院系统以及法国法院采用这种制度。

德国法院系统有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劳动法院、行政法院和财政法院五种法院组成。

普通法院负责审理专门法院管辖以外的一切刑事、民事,案件,分为联邦最高法院、州高等法院、州中等法院和地方法院四级。

民事案件诉讼标的额在300马克以下的由地方法院作为一审法院,不服地方法院一审判决可向州中等法院上诉,不服州中等法院裁判还可申请州高等法院复议。

不属于地方法院初审管辖的民事案件由州中等法院作为第一审法院,不服其裁判可向州高等法院上诉,再
不服还可向联邦最高法院申请复议。

与德国、日本的审级制度不同,美国法院分为联邦法院和州法院两大系统,名称审级各不相同,但联邦法院和大多数州法院都实行三级,三审制。

美国联邦法院系统由联邦地方法院,联邦上诉法院和联邦最高法院组成。

不服地方法院裁判可向上诉法院上诉,再不服,经上诉法院或最高法院同意,还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

美国州系统审级制度的规定也多与联邦法院相同。

法国法院系统由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两大法院组成,民事案件由普通法院审判。

初审法院负责审理诉讼标的在5000法郎以下的民事案件,不服其判决可向大审法院上诉,也可直接上诉到上诉法院;大审法院审理诉讼标的超过5000法郎的民事案件,不服其判决可向上诉法院上诉,再不服还可向最高法院上诉。

最高法院是普通法院的最高级别的法院,但只复议法律问题,不审理事实,不制作新判决,在发现原审裁判有重大法律错误时,案件即发还交与原审法院同级的另一法院重审,也可部分维持原判,只将其余部分发回重审。

综观以上各国的审级制度,采用三审终宰使每个案件都有机会经历三级法院的审判,保证了办案质量和法律适用的统一。

各国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逐步形成和确定了与之相配套的补救措施。

主要表现在:(一)当事人对第一审法院的判决不服的,可以直接向第三审法院上诉。

在此情况下,第三审法院作出的裁判为终审裁判,当事人不得再上诉。

越过第二法院直接向第三审法院上诉的条件是双方当事人对一审判决所确认的事实不存在争议,而仅就法律适用存有争执。

此时,直接
向级别较高的第三审法院上诉,不仅保证了裁判的质量,而且有利于法律的统一适用。

同时,这一模式跨越向第二审法院上诉的程序,避免了可能对二审法院裁判不服再向第三审法院上诉所造成的人力、财力的无谓浪费和诉讼拖延,及时稳定了民事关系。

因此,这一模式已被很多的国家采用,如英国的所谓“跳背诉讼”,德国、日本的“飞跃上诉”制度。

(二)双方当事人订立不上诉的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上诉。

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对其民事权利有自由处分权,如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不上诉协议,法院就应当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当事人对此合意也应该诚实遵; 守。

如英国法律就规定,对于高等法院和郡法院的裁判,双方当事人可订立不上诉协议,但必须在判决作成之前以书面形式订立并须当事人或律师签定。

(三)当事人对诉额较小的案件不能提起上诉。

如德国民事诉讼规定,关于财产请求,申明不服的标的价额不超过700德国马克的,不得提起上诉。

法国民事诉讼法规定,诉讼标的不到3500法郎的案件,一审判决同时是终审判决。

(四)对向最高法院上诉的案件进行限制。

如德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向联邦最高法院上诉的财产权请求,其标的金额为4万马克以上。

; 即使如此,如上诉法院民事庭三分之二的法官认为案件并无原则意义,得拒绝受理;而非财产案件的诉讼,只有经州高等法院许可的具有原则性意义或原判决脱离联邦最高法院判例的案件才能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英美等国的法院也有类似的限制性规定。

以上措施,有效地消除了多审级诉讼可能产生的弊病,凝聚了各国审级立法的智慧与经验,作为世界法律文明的成功经验和宝贵财富,值得我们在改革审级制度时学习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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