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主转型期的俄罗斯选举和选举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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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转型期的俄罗斯选举和选举制度
白先愚
2011-03-05 22:20:43 来源:《当代世界与社会主义》2005年第2期
[内容提要]俄罗斯议会和总统选举制度自初步确立以来,一直处在不断的修改补充之中。民主转型是俄罗斯选举制度的基本特点,超级总统制对选举制度的发展构成了最主要的制约因素。
[关键词]俄罗斯;民主转型;选举制度
[分类号] D5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5-6505(2005)02-0021-05 自戈尔巴乔夫推行政治改革开始,苏联开启了民主化的道路。随着苏联的解体,独立后的俄罗斯正式迈入了民主转型期。在十多年的进程中,俄罗斯在不断改进中确立起了作为民主化重要内容的一整套选举制度,并成功进行了多次总统、议会和地方选举。俄罗斯的选举和选举制度分为全国性和地方性两个层面,全国性层面又分为议会选举和议会选举制度、总统选举和总统选举制度。这两个选举体系既遵循宪法及联邦法律中规定的有关选举制度的一般原则,又相对独立运作。作为一个正在经历民主转型的传统大国和强国,俄罗斯的做法和经历,显然具有借鉴意义,值得深入研究和思考。
一、俄罗斯议会选举制度的演进与历届议会选举
俄罗斯真正意义上的民主选举议会肇始于1990年5月进行的第一届俄罗斯人民代表大会选举。1989年,苏联通过差额选举直接产生了苏联最高国家机关苏联人民代表大会。随后,各加盟共和国也相继展开了各自的地方议会选举。1989年10月,俄罗斯联邦最高苏维埃通过了《俄罗斯苏维埃联邦社会主义共和国人
民代表选举法》。该选举法确定了选举的普遍、直接、平等与无记名投票原则、划分选区原则、被选举人资格的规定、候选人提名程序等一系列民主选举的原则和程序。随后这些内容又写进了《俄罗斯联邦—俄罗斯宪法(基本法)》,从而在俄罗斯宪法条文中第一次出现了有关民主选举制度与人民代表地位的条款,初步确立起了俄罗斯联邦国家立法机关的选举体制。
根据人民代表选举法,1990年5月俄罗斯选出了俄罗斯第一次人民代表大会的1068名代表,其中900名在全联邦境内按人口数量划分的选区中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168名根据不同的代表名额在联邦各主体内选举产生。代表大会再分别从这两种代表中选出人数相等的代表相应组成两院最高苏维埃——共和国苏维埃和民族苏维埃。俄罗斯联邦最高立法机关由此正式从一院制改为两院制。需要指出的是,俄罗斯人民代表大会仍然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最高苏维埃集立法、命令、监督于一身,还具有很多执行机关的职能,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议会。
苏联解体后,围绕独立后的俄罗斯建立什么样的国家权力体系,即实行议会制还是总统制,俄罗斯联邦总统与最高苏维埃之间展开了激烈的争论,并发展成为严重的政治对抗。最终在1993年10月,俄罗斯总统叶利钦动用武力,废除了俄罗斯民选的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彻底取消了苏联时期建立起来的苏维埃制度。1993年10月1日和11日,叶利钦以总统令的形式分别签署并颁布了《1993年俄罗斯联邦会议国家杜马代表选举条例》和《1993年俄罗斯联邦会议联邦委员会选举条例》,作为新的国家代表机关选举的基础。两院选举条例继承了已宣布失效的《俄罗斯人民代表选举法》的选举普遍平等原则、无记名投票原则、建立选民名册原则以及有关被选举人资格的规定等内容,并对选区的划分、提名候选人的程序、候选人的权利和义务、竞选宣传和经费的来源与使用、统计选票等问题做了更加详细的规定。两院选举条例的重大变化表现在:一是对俄罗斯国家权力机关的构成和选举方式做出了新规定。新的俄罗斯联邦议会将由国家杜马
(下院)和联邦委员会(上院)两院组成。国家杜马代表共450名,一半按单名制方式与多数代表制原则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一半则在全联邦范围内从参加竞选并获得5%以上选票支持的选举联合组织和选举联盟中,根据得票多少,按比例选出;联邦委员会将从89个联邦主体中按多数原则各选出2名代表组成。二是第一次提出了“混合式代表选举制”的思想,即1/2国家杜马代表将在全联盟选区按比例代表制选举产生的有关规定,并相应提出了“选举联合组织”的概念,允许合法政党与政治运动在议会选举的竞选期间组成政党联盟参加议会选举,从而为俄罗斯各类政党和选举联盟通过选举直接进入议会创造了法律前提。
1993年12月12日,按照两院选举条例选举产生了俄罗斯联邦第一届联邦议会,作为临时议会,本届联邦议会任期两年。这次选民的投票率为54·8%,在单名制选区共选出219名代表,其中137名代表是从各选区选民提名的候选人中选出,其余82名代表分属28个政党或选举联合组织;在全联邦选区,有36个选举联合组织提出了自己的候选人名单,其中只有13个在中央选举委员会获得了登记。根据选举结果,有俄罗斯自由民主党(59席)、俄罗斯民主选择(40席)、俄罗斯联邦共产党(32席)等8个选举联合组织获得了超过投票总数5%的选票,直接进入了杜马。[1]在举行俄罗斯联邦议会选举的同一天,俄罗斯还就联邦宪法草案举行了全民公决,并最终通过了俄罗斯联邦宪法。新宪法确立议会是俄罗斯联邦的代表与立法机关,享有立法权,并纳入了两院选举条例规定的选举制度基本原则。
1994年12月6日,叶利钦总统签署并颁布了《俄罗斯联邦公民选举权基本保障法》。该法以联邦法律的形式重申了两院代表选举条例的主要内容,并对“选举联合组织”进行了重新界定,第一次提出了“选举联盟”的概念,是俄罗斯联邦宪法通过以后第一部与国家杜马选举有关的正式文件,成为杜马选举的主要法律依据之一。它的颁布标志着俄罗斯联邦议会选举制的初步确立。
1995年6月,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了第一部《俄罗斯联邦会议国家杜马代表选举法》,作为第二届杜马选举的法律依据。该法保留了1993年两院选举条例的主要内容,并根据宪法对某些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补充。该法特别强调了选民参加选举的自愿原则,将宣布举行新一届国家杜马选举的权力正式赋予了联邦总统,规定选举日定在上届国家杜马任期届满后的第一个星期日。该法还规定每个选举联合组织或选举联盟在俄罗斯联邦中央委员会登记其全部候选人名单时,必须提交20万名以上的选民支持签名,而且,在每个联邦主体征集到的选民支持签名数,不得超过总数的7%。1995年12月17日,第二届杜马选举产生。与第一届杜马选举相比,这届杜马选举呈现出一些新特点。一是选民选举热情上升,选民投票率达到64%,参选的政治组织也明显增多,在全联邦选区中参加竞选的政党和选举联盟达到71个,其中43个获得了中央选举委员会的登记,是第一届议会选举的两倍多。二是选票过于集中,仅有俄罗斯共产党(99席)、俄罗斯自由民主党(50席)、“我们的家园—俄罗斯”全俄政治运动(45席)、“亚博卢”选举联盟(31席)4个选举联合组织和选举联盟获得了投票总数5%以上的选票而直接进入议会。三是代表职业化与年轻化增强,据统计,第二届国家杜马代表平均年龄47岁,几乎所有代表都受过高等教育,其中1/3以上的代表曾当选过第一届国家杜马代表。四是左派营垒占据优势,俄罗斯共产党以总席位157席成为杜马第一大党,以俄共为首的左派营垒控制的席位超过半数。[2] 1999年6月2日,俄罗斯国家杜马通过了第二部国家杜马代表选举法作为第三届杜马选举的法律依据。该法在保留1995年国家杜马代表选举法基本内容的基础上,重点针对有关比例代表制问题,尤其是有关只有获投票总数5%以上选票的政党有资格进入议会的规定的社会争议,对国家杜马议席的分配方法做了某些修改,适度放宽了选举联合组织和选举联盟进入国家杜马的条件。新选举法规定,如获投票总数5%以上的选举联合组织和选举联盟所得选票之和小于投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