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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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九年七月十六日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管理,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筑行为,营造良好的城市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湖北省黄石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2〕163号)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黄石市城区(含黄石经济开发区,下同,以下简称管委会),大冶市、阳新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关管理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违法建筑是指未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法定证件或者未按照上述证件规定事项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建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协调机制,分别在市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设立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协调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区工作协调办公室),市工作协调办公室成员单位由市规划、建设、国土、房产、城管综合执法等相关部门组成;区工作协调办公室成员构成由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确定。

工作协调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考核控制和查处违法建筑工作;定期研究、通报违法建筑综合整治情况,协调处理查处违法建筑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黄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黄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

黄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5.29•【字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黄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2024年4月26日黄石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24年5月29日湖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运营和维护第四章保障和监督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海绵城市建设,规范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增强城市防洪排涝能力,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海绵城市的规划建设、运营维护及其监督管理等活动。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保护和利用城市自然山体、河湖、湿地、耕地、林地等生态空间,发挥建筑、道路和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蓄渗和缓释作用,有效控制雨水径流,实现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的城市发展方式。

第三条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管委会,下同)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协助做好本辖区内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综合协调、技术指导、监督考核等工作。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在项目审批中,组织对建设内容中的海绵城市建设部分进行评审。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的规划管理,在土地使用权出让、用地规划许可等环节,将海绵城市建设要求纳入规划管控。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市政公用设施中海绵城市设施运营维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乡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黄政发〔2017〕7 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乡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黄政发〔2017〕7 号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乡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正文:----------------------------------------------------------------------------------------------------------------------------------------------------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城乡建设十三五规划的通知黄政发〔2017〕7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城乡建设十三五规划》已经市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黄石市人民政府2017年3月23日黄石市城乡建设十三五规划“十三五”时期,是黄石全面贯彻党中央“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实施“生态立市、产业强市,加快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战略,决胜全面小康、推进转型发展的关键时期。

为进一步巩固全市城乡建设持续健康发展的良好态势,根据《黄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和《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2013修改)》,结合黄石城乡建设实际和发展需要,制订本规划。

一、“十三五”发展的基本条件分析(一)“十二五”发展的总结回顾“十二五”时期,黄石市城乡建设工作坚持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以“五城同创”为抓手,紧紧围绕“加快建设现代化特大城市”的总体目标,创新思路,强化举措,城乡格局进一步优化、城乡环境进一步改善、城乡建设现代化进程进一步加快。

1.市域一体化建设加快推进。

按照“一主、两副、三组团、三轴多走廊”的布局结构,大力推进市域一体化建设。

即以黄石中心城区为中心,大冶城区及阳新县城为副中心,以棋盘洲经铁山至武汉光谷大道沿线、长江黄金水道沿线、106国道沿线地区作为市域对接区域的发展主轴,以棋盘洲桥至黄咸高速、武穴桥至杭瑞高速、大广高速三条交通走廊构建多条城乡发展走廊。

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

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
第20条城乡生态资源分区开发管制
1、风景名胜区:包括磁湖风景区、东方山风景区、铜绿山遗迹保护区、仙岛湖风景区、鄂王城遗址保护区、雷山风景区、七峰山生态旅游风景名胜区等,应严格保护其地理界线不受侵蚀,区内经济活动应以旅游、度假开发为主,带动周边乡镇经济发展,禁止进行工业生产开发。逐步净化,要以保护为主、修复为辅,区内建设用地比例应控制在0.5%以下。
第9条生态环境发展战略
坚持可持续发展战略。划定相应的保护区域,控制开发强度。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保护,改善城区环境质量,加强对现有天然林及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加强土地保护,重视矿产资源的综合利用和延伸加工。融合黄石山水基底,构筑“绿心—绿廊—绿楔”的生态框架模式,形成“双湖一江,青山碧水;六楔渗城,两脉通廊”的黄石生态空间结构。
远期:市域总人口283万人,城镇实际居住人口192万人,城市化水平68%。
第19条生产力布局
市域生产力布局划分为六区:
1、沿江综合区:以冶金、建材、机械、化工、生物医药、轻工、纺织、服装为主的现代工业密集区,全市第三产业的集中分布区。范围包括黄石市城区和大冶市所属的罗桥街办、金山街办、汪仁镇、阳新县所属氵韦 源口镇、黄颡口镇、富池镇(含半壁山农场管理区)、大王镇、太子镇。
第10条文化发展战略
注重工业遗产的适应性利用,注入高端服务功能,打造城市特色文化地段。凸显矿冶特色,塑造城市精神,强化市民凝聚力。塑造“矿冶古都、山水城市”形象,大力发展特色文化旅游业,着力打造具有黄石山水特色的旅游体系。
第11条黄石—大冶同城化发展战略
根据《武汉城市圈总体规划纲要》,黄石将作为区域性中心城市,肩负起与武汉共同构建我国中部地区核心增长极的功能。为建立与区域职能相匹配的城市结构,基于黄石、大冶两市地域相邻、产业结构相似的基础,按照协调资源配置与产业分工、强化区域经济发展统一性的原则,顺应两市城市空间正逐步对接的现实格局,本次规划提出黄石—大冶同城化发展战略。以“黄石—大冶”同城化地区为核心,并将鄂州花湖、黄冈浠水散花等周边区域整体考虑,进行统一规划,协调管理,分头实施。

(完整版)黄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修建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完整版)黄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修建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

黄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修建性详细规划技术规定(试行)第一条为加强我院修建性详细规划与建筑总平面设计规划与管理,有效地指导项目工程设计,保证城市规划设计与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提高规划设计质量与规划管理效能,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与《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法规和相关技术规范,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总平面设计与建筑总平面设计规划与管理,各县(市)城市规划区内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总平面设计与建筑总平面设计规划与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建设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应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用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下或已有规划设计条件,可以直接进行建筑总平面设计再补充完善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

第四条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1、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以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为依据,一般由建设单位委托编制。

2、较大地块或重要地块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鼓励进行院内外竞标选择方案,应提供两个以上的方案进行论证比较确定。

3、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的内容、深度、图例等必须符合国家城市规划技术规范、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和建设用地规划设计条件的要求。

第五条建设用地修建性详细规划成果的内容:1、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图纸包括:现状图、区位图、规划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图、绿化配置规划图、用地竖向规划图、综合工程管网规划图、表达规划设计意图的鸟瞰图、建筑单体选型方案等。

2、修建性详细规划说明书包括:现状条件分析、规划原则和总体构思、用地布局、空间组织和景观特色、道路和绿地系统规划、各项工程管线规划、竖向规划、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含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地下建筑面积、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公共绿地面积、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地上泊车数量、地下泊车数量、人口规模、总户数、居住建筑面积、居住人口毛密度、居住人口净密度等)、用地平衡表、工程量及投资估算等。

黄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黄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控制表》行业分类容积率农副食品加工业≥1.0食品制造业≥1.0饮料制造业≥1.0烟草加工业≥1.0纺织业≥0.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0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1.0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0.8家具制造业≥0.8造纸及纸制品业≥0.8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0.8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1.0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0.5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0.6医药制造业≥0.7化学纤维制造业≥0.8橡胶制品业≥0.8塑料制品业≥1.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7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6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6金属制品业≥0.7通用设备制造业≥0.7专用设备制造业≥0.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0.7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0.7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0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1.0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1.0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0.7注:1、规划区工业项目容积率一般不宜小于0.8;2、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应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第二十四条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社会福利、市政设施、交通设施、仓储物流、外交军事安保等特殊设施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屋面(图一)(图二)Hc室外地面至檐口顶B 檐口挑出高度H=Hc+B H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屋面坡度小于45度屋面坡度大于45度坡屋面(图三)(图四)Hc 室外地面至檐口顶B 檐口挑出宽度H=Hc+B H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附录C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C.0.1 为了统一本市城市规划工作中有关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C.0.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工作中在规划编制、建筑设计、报建审批、竣工测量、规划验收等阶段涉及的建筑面积计算工作。

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1在都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3.2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不得超过附表2的规定。

3.3建筑基地面积不大于2公顷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容量操纵指标。

在不超过建筑容量操纵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附表2的规定调整。

3.4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公顷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操纵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规划包括控规、详规、都市设计及总平面设计等〕。

尚无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其建筑容量操纵安附表2执行。

3.5附表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操纵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的划分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操纵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操纵指标。

3.6对未列入附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操纵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2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操纵指标。

3.7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操纵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的建筑基地范畴内进行扩建、加层。

第四章建筑间距4.1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防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爱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4.2依照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形,多层及低层条式居住建筑〔长度〕24米〕的间距符合以下规定:一、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两建筑物之间的夹角<30度〕时的间距: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新区不小于1.15倍。

不平行的建筑以最窄处为准〔下同〕。

二、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60度<两建筑物夹角<90度〕的间距:不小于东南侧建筑高度的0.4---0.5倍,且最小值为9米。

黄石市城市色彩规划控制导则

黄石市城市色彩规划控制导则

黄石市城市色彩规划控制技术导则黄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16 06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导则制定背景及依据第二条导则生效日期、执行主体与解释权第三条黄石市色彩规划总体目标第四条黄石市建筑色彩规划适用范围第二章名词解释第五条色彩三属性与色调第六条建筑物外立面色彩类型与比例划分第七条建筑色彩调和法则第八条黄石市建筑色彩规划十大方针第九条黄石市城市标识色第十条城市色彩主旋律第十一条黄石市建筑色彩规划管控区域划分第十二条黄石市建筑色彩规划八大控制体系第十三条黄石市建筑外立面色彩分部控制与分段控制第三章黄石市建筑色彩规划管控系统的具体应用第十四条黄石市建筑色彩规划管控系统的控制层次与实施步骤第十五条黄石市建筑色彩规划实施建议第十六条各色谱色彩与实际建筑涂料、建材色彩间对应统一标准与实操方法第四章相关色彩规划控制与引导第十七条黄石市道路两厢建筑底部色彩控制第十八条黄石市道路两厢建筑外立面色彩连续性控制第十九条建筑外立面色彩分部与分段控制及引导第二十条建筑外墙装饰材料管控第二十一条建筑外立面玻璃与金属色彩控制第二十二条沿街建筑与街区内部建筑色彩控制第二十三条构筑物色彩控制第二十四条街具小品色彩控制第二十五条地面铺装色彩控制第二十六条新兴建筑材料的色彩控制附图一黄石市总体规划图附图二城市色彩总谱附图三黄石市建筑外立面色彩比例与配色调和法则附图四黄石市城市色彩八大分区图附图五色彩控制体系——清、厚、史、新附图六城市色彩分区色谱选取范围——清、厚附图七城市色彩分区色谱选取范围——史、新附图八色彩控制体系——雅、产、港、田附图九城市色彩分区色谱选取范围——雅、产附图十城市色彩分区色谱选取范围——港、田附图十一街具小品色彩规划示意图黄石市城市色彩控制技术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塑造统一有序、特色鲜明、山水交融、新兴时尚,兼具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印象的黄石,根据《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年至2020年)》(2015年修订),结合城市各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黄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黄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指标控制表》行业分类容积率农副食品加工业≥1.0食品制造业≥1.0饮料制造业≥1.0烟草加工业≥1.0纺织业≥0.8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0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1.0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0.8家具制造业≥0.8造纸及纸制品业≥0.8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0.8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1.0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0.5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0.6医药制造业≥0.7化学纤维制造业≥0.8橡胶制品业≥0.8塑料制品业≥1.0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7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6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6金属制品业≥0.7通用设备制造业≥0.7专用设备制造业≥0.7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0.7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0.7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0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1.0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1.0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0.7注:1、规划区工业项目容积率一般不宜小于0.8;2、工业项目所需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工业项目用地范围内不应建造成套住宅、专家楼、宾馆、招待所和培训中心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第二十四条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社会福利、市政设施、交通设施、仓储物流、外交军事安保等特殊设施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

屋面(图一)(图二)Hc室外地面至檐口顶B 檐口挑出高度H=Hc+B H自室外地面算至女儿墙顶屋面坡度小于45度屋面坡度大于45度坡屋面(图三)(图四)Hc 室外地面至檐口顶B 檐口挑出宽度H=Hc+B H自室外地面算至屋脊顶附录C 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C.0.1 为了统一本市城市规划工作中有关房屋建筑面积的计算标准,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C.0.2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工作中在规划编制、建筑设计、报建审批、竣工测量、规划验收等阶段涉及的建筑面积计算工作。

黄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黄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本)报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筑容量第五章建筑间距与退让第六章公共设施第七章城市绿地、景观和文化保护规划第八章道路交通工程第九章市政工程第十章综合防灾规划第十一章管线综合工程第十二章附则、其它附录A建筑间距的计算B建筑高度的计算C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规定D沿路一般建筑高度控制E居住建筑间距图示F干道交叉口建筑红线退让范围(示意)G名称解释H本标准用词说明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以下简称为《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规划区、开发区、城市托管区、城市共建区、工业园区各项建设工程。

大冶市、阳新县城市规划区可以参照执行。

其他区域参照国家、省市相应的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

第三条各项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和建设,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详细规划未作出规定或者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应当按照上层次城乡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中有关具体技术经济指标的内容指导详细规划的编制。

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规划编制管理中使用的勘察测量资料必须采用国家统一高程系统和黄石统一座标系统。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五条本市城市规划的编制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

法定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非法定规划包括概念规划、基础研究等。

城市设计的编制应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层次,法定规划应体现城市设计的原则与思想。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开展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开展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开展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村镇集镇建设【发文字号】黄政办函[2008]51号【发布部门】黄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8.06.20【实施日期】2008.06.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开展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黄政办函〔2008〕51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开展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日黄石市开展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活动的实施意见开展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楚天杯”创建活动,是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镇建设工作的决定》(鄂政发〔2003〕30号)精神,加强城镇规划建设管理的一项重大举措。

为了迅速在全市掀起“楚天杯”创建活动的热潮,全面提高我市城镇规划建设管理水平,促进城镇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构建富裕、文明、秀美、和谐新黄石要求,根据省政府关于创建“楚天杯”的指示精神,紧密结合我市“四城同创”工作,加强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注重建设的质量和效益,提高管理的水平和效能,构建良好的城镇人居环境,提升城镇功能,促进城乡协调发展,为推进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二、创建目标通过创建“楚天杯”,使我市城镇规划科学合理,设施配套齐全,管理体系运行规范,建设行业形象良好,城市品位大幅提升,各项创建指标达到省级要求,力争黄石市、大冶市、阳新县在全省创建考核中夺杯,并在小城镇创建考核中位居前三名。

三、实施步骤创建“楚天杯”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6月10日至6月30日)工作重点是层层召开动员会,广泛动员建设系统及相关部门的广大干部职工及全体市民,以主人翁的姿态积极投身创建活动。

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

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
修改后的总体规划成果包括规划文本、图集、说明书(即文本修改说明书)和基础资料汇编。《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2013年修改)》文本共197条。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修改工作意见的函》的要求、规划实施过程中法律依据以及上位规划的变化,本次总体规划修改的条文涉及四个部分:
4、北部渔粮区:黄石市主要的水产养殖区和粮食生产基地。范围包括大冶市所属保安镇。
5、富河综合农业区:是以粮、棉、油生产为主,农业、渔业并举的种植业、养殖业和林业综合发展区。范围包括阳新县的陶港镇、浮屠镇、三溪镇、兴国镇、排市镇。
6、南部山丘农林区:是以粮为主、农林并举,竹木制品加工为特色的农林区。范围包括龙港镇、洋港镇、木港镇、枫林镇。
表主要经济发展目标表
项目
2000年
实际
(亿元)
2011年
2015年
2020年
数量
(亿元)
增速
(%)
数量
(亿元)
增速
(%)
数量
(亿元)
增速
(%)
国内生产总值
200.75
925.96
15.8
1500
12
2400
10


第一产业
18.10
68.81
4.6
75
4
96
4
第二产业
104.75
577.56
22.1
第12条城市建设总体目标
竖立“生态立市、产业强市”总体发展目标,贯彻社会、经济、人口、资源和环境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优化产业结构,突出中心城区功能,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优化布局,突出城市特色,把黄石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社会文明、布局合理、环境优美的国家级生态园林城市。

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

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

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一) (2001~2020年)黄石市人民政府二OO二年十月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发展战略第三章城市性质与规模第四章市域城镇体系规划第五章黄石城市地区布局结构规划第六章黄石城区建设用地规划第七章旧城改建规划第八章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第九章城市生态空间与园林绿地、景观规划第十章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第十一章市政基础设施规划第十二章城市环境保护规划第十三章城市环卫设施规划第十四章防灾规划第十五章郊区规划第十六章近期建设规划第十七章规划实施第十八章附则前言《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是在1988年经湖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1988~2000)》实施后,黄石市由单一的工矿资源型中等城市逐步向开放型、多功能的现代化工贸大城市转变,面临加入WTO及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背景下编制的。

本次规划历时一年半有余,在各级领导及社会各界的帮助指导下,不断深化完善。

2000年10月,“规划纲要”获黄石市“四大家”会议原则通过;2000年月11月,建设部专家组对“规划纲要”进行技术审查,提出了全面的咨询意见;2001年6月,“规划方案”经黄石市规划委员会讨论通过;2001年8月,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对拟上报的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成果进行技术审查;2001年9月,湖北省省直有关部门联席会议联合审查,提出综合意见。

通过各阶段、多层次征求政府各部门意见、组织专家审查、报请建设部及湖北省主管部门指导等工作,为本次规划的完成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本次规划的基本目的是:贯彻社会、经济、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建立黄石——大冶一体化城市地区,实现城市资源和基础设施的共享,保持区域生态环境的稳定,促进城乡经济协调发展;优化城市功能布局,强化中心城市地位,提高基础设施水平,突出城市特色。

我们希望,新编规划能成为黄石市跨入二十一世纪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加速迈向现代化的建设蓝图。

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二)第一章总则第1条本规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城市规划编制办法》、《湖北省城镇体系规划》、《黄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长期规划基本思路》、《黄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1997~ 2010),以及黄石市的实际情况制定。

黄石市城市色彩规划控制导则

黄石市城市色彩规划控制导则

黄石市城市色彩规划控制技术导则黄石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2016 06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导则制定背景及依据第二条导则生效日期、执行主体与解释权第三条黄石市色彩规划总体目标第四条黄石市建筑色彩规划适用范围第二章名词解释第五条色彩三属性与色调第六条建筑物外立面色彩类型与比例划分第七条建筑色彩调和法则第八条黄石市建筑色彩规划十大方针第九条黄石市城市标识色第十条城市色彩主旋律第十一条黄石市建筑色彩规划管控区域划分第十二条黄石市建筑色彩规划八大控制体系第十三条黄石市建筑外立面色彩分部控制与分段控制第三章黄石市建筑色彩规划管控系统的具体应用第十四条黄石市建筑色彩规划管控系统的控制层次与实施步骤第十五条黄石市建筑色彩规划实施建议第十六条各色谱色彩与实际建筑涂料、建材色彩间对应统一标准与实操方法第四章相关色彩规划控制与引导第十七条黄石市道路两厢建筑底部色彩控制第十八条黄石市道路两厢建筑外立面色彩连续性控制第十九条建筑外立面色彩分部与分段控制及引导第二十条建筑外墙装饰材料管控第二十一条建筑外立面玻璃与金属色彩控制第二十二条沿街建筑与街区内部建筑色彩控制第二十三条构筑物色彩控制第二十四条街具小品色彩控制第二十五条地面铺装色彩控制第二十六条新兴建筑材料的色彩控制附图一黄石市总体规划图附图二城市色彩总谱附图三黄石市建筑外立面色彩比例与配色调和法则附图四黄石市城市色彩八大分区图附图五色彩控制体系——清、厚、史、新附图六城市色彩分区色谱选取范围——清、厚附图七城市色彩分区色谱选取范围——史、新附图八色彩控制体系——雅、产、港、田附图九城市色彩分区色谱选取范围——雅、产附图十城市色彩分区色谱选取范围——港、田附图十一街具小品色彩规划示意图黄石市城市色彩控制技术导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塑造统一有序、特色鲜明、山水交融、新兴时尚,兼具城市历史文化特色印象的黄石,根据《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年至2020年)》(2015年修订),结合城市各区域实际情况,制定本导则。

黄石市绿线管理办法

黄石市绿线管理办法

黄石市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建立并严格实行城市绿线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和国家建设部《城市绿线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线,是指城市规划区内各类绿地范围的控制线。

第三条市规划、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城市绿线的划定和监督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城市绿线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在城市规划区内,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管理的绿化管理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市规划、林业、园林绿化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密切合作,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应当确定城市绿化目标和布局,规定城市各类绿地的控制原则,按照规定标准确定绿地面积,分层次合理布局公共绿地,确定防护绿地、大型公共绿地的绿线。

第五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中,下列区域应划定城市绿线:(一)现有的和规划区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二)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水塘等湿地和山体等城市生态控制区域;(三)城市规划区内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散生林植被、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范围;(四)其他需要划定绿线的区域。

第六条城市绿地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提出不同类型用地的界线,规定绿地率控制指标和绿化用地界线的具体坐标。

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根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明确绿地布局,提出绿化配置的原则或者方案,划定绿线。

第七条城市绿线的审批、调整,按照《城市规划法》、《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进行。

第八条批准的城市绿线应向社会公布,接受公众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城市绿化、服从城市绿线管理的义务,有监督城市绿线管理和对违反城市绿线管理行为进行检举的权利。

第九条城市绿线范围内的公园绿地、生产绿地、防护绿地、附属绿地、其他绿地等,必须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公园设计规范》等标准进行绿地规划和建设。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区2008年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区2008年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

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区2008年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黄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02•【字号】黄政办发[2008]6号•【施行日期】2008.0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黄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黄石市区2008年住房建设计划》的通知(黄政办发〔2008〕6号)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黄石市区2008年住房建设计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日黄石市区2008年住房建设计划为建立和完善适合黄石市情的住房市场和住房保障制度,促进住房建设和房地产业与社会经济协调发展,满足不同收入层次居民住房需求,根据保证住房供求总量基本平衡、结构基本合理、价格基本稳定、空间布局基本科学的原则,特制定黄石市区2008年住房建设计划。

一、住房建设总量目标2008年计划开工建设各类住房总建筑面积160万平方米,其中,商品房新建125万平方米,竣工110万平方米,约12000套;经济适用房新建35万平方米,竣工25万平方米,约3300套,包括面向社会公开销售的经济适用房新建20万平方米,竣工10万平方米,企业集资建房等其他性质经济适用房15万平方米。

新建、购6500平方米廉租房,150套。

实施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保障面积扩大到12平方米,共保障家庭6750户。

二、住房建设结构目标(一)廉租房保障本市双困家庭住房需求;经济适用房保障本市低收入家庭住房需求;商品住房满足中等及以上收入家庭住房需求。

(二)计划期内,单套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以内的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必须达到新建商品住房总建筑面积70%以上;经济适用房户均面积控制在70平方米左右,占全年住房建设计划的21%;廉租房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三、住房用地供应年度计划2008年,各类住房用地供应总面积74公顷,其中,经济适用房用地供应14.4公顷;廉租房用地供应0.6公顷;商品房用地供应59公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3.04•【文号】国办函〔2017〕27号•【施行日期】2017.03.04•【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批准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通知国办函〔2017〕27号湖北省人民政府:你省关于报请审批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请示收悉。

经国务院批准,现通知如下:一、国务院原则同意《黄石市城市总体规划(2001—2020年)(2017年修订)》(以下简称《总体规划》)。

黄石是长江中游城市群区域性中心城市,先进制造业基地。

《总体规划》实施要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中央城镇化工作会议、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认识、尊重和顺应城市发展规律,坚持经济、社会、人口、环境和资源相协调的可持续发展战略,提高新型城镇化质量和水平,统筹做好黄石市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各项工作。

结合资源型城市转型发展,逐步把黄石市建设成为经济繁荣、和谐宜居、生态良好、富有活力、特色鲜明的现代化城市。

二、重视城乡区域统筹发展。

在《总体规划》确定的701平方公里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实行城乡统一规划管理。

加强城中村和城乡结合部整治与改造,城镇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当统筹考虑为周边农村提供服务。

根据市域内不同地区的条件,重点发展县城和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中心镇,优化村镇布局,加强对村镇建设的指导,促进农业产业化和农村现代化。

三、合理控制城市规模。

到2020年,中心城区常住人口控制在95万人以内,城市建设用地控制在94.7平方公里以内。

要贯彻落实城乡规划法关于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禁止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之外设立各类开发区和城市新区。

要根据黄石市资源、环境的实际条件以及《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空间布局,划定城市开发边界,加强边界管控,促进城市紧凑布局。

黄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版)

黄石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版)

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本)报审稿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本)报审稿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三章城市建设用地规划管理第四章建筑容量第五章建筑间距第六章建筑退让和高度控制第七章公共设施第八章城市风貌、绿地和历史文化保护规划第九章道路交通工程第十章市政工程第十一章综合防灾规划第十二章管线综合工程第十三章附则、其它附录A建筑间距的计算B建筑高度的计算C容积率计算规定D干道交叉口建筑红线退让范围(示意)E名称解释F本规定用词说明黄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修订试行本)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了加强本市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提高规划管理水平,使城市规划管理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审批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以下简称为《规定》。

第1.2条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应当遵守本规定。

大冶市、阳新县城市规划区可以参照执行。

第1.3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和管理除执行本标准与准则外,还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有关法律法规。

第1.4条规划编制管理中使用的勘察测量资料必须采用国家统一85高程系统和黄石统一座标系统。

第二章城市规划编制第2.1条本市城市规划编制体系包括法定规划和非法定规划两个系列。

法定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含近期建设规划、专项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非法定规划包括概念规划、城市设计、基础研究等。

城市设计的编制贯穿于法定规划的各个层次,充分体现城市风貌特色,法定规划应合理吸收并体现城市设计的成果思想。

第2.2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体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总体要求,统筹安排各类城市建设项目和建设用地,完善城市功能布局,节约集约利用土地,鼓励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开发利用,保护自然资源和历史文化资源,改善人居环境。

黄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黄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第三条 城乡规划管理应保护历史文化风貌和自然山水格 局,发挥规划引领城乡建设、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社会公平、 保障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的作用,坚持以人为本与“多规合一”, 实现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 各项工程建设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 建性详细规划或参照城市设计执行;并符合已批准的专项规划、 已颁布的专业技术规范及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用设施用地(U)
设施用地(U)
地(G)
完全 兼容
禁止 兼容
绿地与广场用地 (G) 零售商业用地 (B11),批发市场用 地(B12),餐饮用地 (B13),娱乐康体用 地(B3),工业用地 (M),物流仓储用地 (W)
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后,确需修改地块规划指标的,在不 涉及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强制性内容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经 技术论证按相关程序确定。
第七条 建设用地的使用应遵循兼容性原则,在确定建设 用地规划条件时,应明确地块兼容的用地性质及比例。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兼容性范围的,应按照控制性详细 规划执行;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依据表 2-1、 2-2、2-3 规定确定其兼容性范围。
批发市场用地(B12) ,工业用地(M),物流仓储用地(W)
3
注:居住用地兼容商业服务业用地(B)的,应结合方案严格控制沿街底层商业建筑,临城市快速路、主干路的新建、扩建住宅建筑底层不得配建商业服务 业用房,原则上采用商业内街或独立设臵的形式,并按照相关规定单独配臵机动车停车场位。
表 2-2 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参考表
黄石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黄石市规划局 二○一九年二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 (2) 第三章 城市风貌规划管理 …………………………… (9) 第四章 建筑工程规划管理 …………………………… (15) 第五章 道路交通工程规划管理 ……………………… (34) 第六章 市政公用设施与管线规划管理 ……………… (40) 第七章 村庄规划管理 ………………………………… (44) 第八章 附则 …………………………………………… (46) 附录 1 本规定用词说明 ……………………………… (47) 附录 2 名词解释 ……………………………………… (48) 附录 3 计算规则 ……………………………………… (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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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含建筑容积率和建筑密度,下同)应按照本章有关规定执行。

3.2新建、改建、扩建建筑工程的建筑容量不得超过附表2的规定。

3.3建筑基地面积不大于2公顷的成片开发区,应先确定建筑容量控制指标。

在不超过建筑容量控制的前提下,区内各地块的建筑容量可参照本规定附表2的规定调整。

3.4建筑基地面积小于或等于2公顷的用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在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中已确定的,应按已批准的规划执行(规划包括控规、详规、城市设计及总平面设计等)。

尚无经批准的有关规划设计的,其建筑容量控制安附表2执行。

3.5附表2规定的指标中容积率、建筑密度为上限,适用于单一类型的建筑基地,对混合类型的建筑基地,其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将建筑基地按使用性质分类的划分后,按不同类型分别执行;对难以分类执行的建筑基地和综合楼基地,应按不同性质建筑的建筑面积比例和不同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换算建筑容量综合控制指标。

3.6对未列入附表2的科研机构、大中专院校、中小学校、体育场馆以及医疗卫生、文化艺术、幼托等设施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按有关专业规定执行,但不应超过表2中相应居住建筑的控制指标。

3.7原有建筑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已超出规定值的,不得在原有的建筑基地范围内进行扩建、加层。

4.1建筑间距除必须符合消防、防震、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保护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4.2根据日照、通风的要求和本市建筑用地的实际情况,多层及低层条式居住建筑(长度)24米)的间距符合下列规定:一、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平行布置(两建筑物之间的夹角<30度)时的间距:其间距在旧区不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0.9倍,新区不小于1.15倍。

不平行的建筑以最窄处为准(下同)。

二、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垂直布置时(60度<两建筑物夹角<90度)的间距:不小于东南侧建筑高度的0.4---0.5倍,且最小值为9米。

多层居住建筑的山墙宽度必须小于等于15米,山墙宽度大于15米的其间距按平行布置的居住建筑控制。

三、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非平行也非垂直(指30度<两建筑夹角<60度)时,其最窄处间距不小于南侧(或较高)建筑高度:旧区0.7倍,最小值8米,新区0.8倍,最小值10米。

4.3多层或低层点式建筑(长度<24米)遮挡居住建筑时,其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当长高比小于等于1的其间距不小于0.9H。

二、当长高比在1.0---2.0之间的其间距不小于1.0H。

三、当长高比大于2.0的按条式建筑间距规定执行。

4.4多层及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应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倍,且多层之间不得小于6米,低层之间最小不得小于4米。

4.5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以下规定:一、平行布置的间距1、平行布置南侧为高层时,当其长度小于等于40米,其间距应不小于该建筑高度的0.8倍,且最小间距为24米;当建筑长度大于40米时,其间距应不小于建筑高度的1倍,且最小间距为28米。

当建筑间距超过高层建筑长度的0.8倍时,则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

2、若南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其间距按南侧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遮荫间距控制,且最小值为13米。

二、垂直布置的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5倍,且最小值为13米。

较高建筑的高度超过45米时,则高度每增加3米,间距增加1米。

三、非平行也非垂直布置时,其间距不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6倍或南侧建筑高度的1.0倍,且最小值为13米。

四、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但山墙有居室窗户的,其间距应不小于13米。

4.6建筑间距能满足被遮挡居住建筑一楼居室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不小于连续2小时,可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4.7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一、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的南侧或东南侧的,其间距按4.2至4.5的规定控制。

二、非居住建筑位于居住建筑北侧的,其间距应满足消防、抗震的要求及第五章建筑退让的要求。

三、非居住建筑与居住建筑的山墙距按消防间距的规定的控制。

4.8医院病房楼、休(疗)养院住宿楼、幼儿园、托儿所和大中小学教学楼与相邻建筑的间距,应保证被遮挡的上述文教卫生建筑大寒日的有效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4.9下列建筑被遮挡阳光时,其建筑间距由城市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划原则,结合实际情况确定:一、二层或二层以下的办公、招待所、旅馆建筑。

二、商业、服务业、影剧院、公用设施等建筑。

三、经城市规划确定近期搬迁的建筑物。

四、沿城市主次干道、城市容貌或其他要求不宜留有较大间距的地段内的建筑。

第五章建筑退让5.1沿建筑基地边界和沿城市道路、公路、河道、铁路两侧以及电力线路保护区范围内的建筑物,其退让距离必须符合消防、防汛和交通安全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建筑退让指标为后退用地红线和后退城市道路红线两种5.2沿建筑用地红线的建筑物,其离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最小距离按以下规定控制,但离界距离小于消防间距时,应按消防间距的规定控制。

一、各类建筑后退用地红线距离按下表规定的建筑物高度的倍数控制,但不得小于最小距离,城区后退距离可酌情减小,但是不得小于表相应指标的0.9倍及最小距离。

二、界外是居住建筑的,除须符合表后退距离的规定外,同时须符合第四章的规定。

三、界外是公共绿地的,各类建筑的最小离界距离按上表非居住建筑的离界距离控制。

四、地下建筑物的离界距离,不小于地下建筑物的深度(自室外地面至地下建筑底板的底部的距离)的0.7倍,且最小值为3米。

5.3沿城市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其后退红线距离除应符合下表的控制指标外,还应符合第六章有关规定。

建筑高度大于80米的建筑,应相应的加大后退的距离,具体标准根据批准的详细规划确定或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建筑后退道路红线控制指标注意:高层建筑退线指主体部分、裙房按多、低层建筑控制(裙房低于18米)5.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在满足消防、交通要求的前提下,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其后退距离可适当缩小。

一、在旧城区,城市中心区,按此标准控制确有困难的。

二、传统建筑街道两侧的扩建或改建工程。

三、为了维持原有街道空间的延续性,在经过批准规划中未按上述指标控制的道路两侧的建筑工程。

5.5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

大型商场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其主要出入口方向面临城市主、次、干路时,退后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不得小于8米,并应留出临时停车或回车的场地。

5.6道路交叉口四周的建筑物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应符合上表的规定外,还必须满足交叉口视距三角形的要求。

5.7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外挑部分垂直正投影和附属设施等构件不得逾越道路规划红线。

5.8沿河道规划蓝线(按城市总体规划确定长期保留的河道规划线)两侧新建建筑物,后退后退河道蓝线的距离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得小于7米。

5.9沿铁路两侧兴建建筑工程应符合以下规定:一、铁路干线两侧的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的距离不得小于20米;铁路支线、专用线两侧建筑工程与相邻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15米;铁路两侧围墙与相邻轨道中心线距离不得小于10米,围墙的高度不得大于3米。

铁路两侧建筑工程与围墙应同时满足距铁路路基坡角线不小于5米的距离。

二、铁路两侧的高层建筑、高大构筑物(水塔、烟囱等),危险品仓库和厂房与轨道中心线的距离须征询铁路主管部门的意见。

三、在铁路道口附近进行建设的,需要符合铁路道口管理的有关规定。

5.10建筑物退后架空电电力线路的距离及电力线与建筑物最近凸部分的最小水平距离应符合供电部门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市区城镇人口密集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宽度可略小于上述规定,具体标准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电力管理部门确定。

5.11沿城市道路两侧的货运装卸泊位应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设置,或设置于建筑物底层。

第六章建筑物的高度控制6.1建筑物的高度除必须符合日照、建筑间距、消防等方面的要求外,应同时符合本章的规定。

6.2在有净空高度限制的飞机场、气象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的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制的规定。

6.3在文物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筑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的有关规定,并按经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进行视线分析,提出控制高度的保护措施,经建筑和文物保护专家小组评议后,由市城市规划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具体核定。

6.4对下列建筑的地上层数进行限定:1、无电梯的条式住宅原则上不应超过七层,点式住宅不超过九层。

2、中学教学楼不得超过五层。

3、小学教学楼不得超过四层。

4、幼儿园、托儿所不得超过三层。

6.5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除满足第四章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一、沿路一般建筑的控制高度(H)不得超过道路规划红线宽度(W)加建筑后退距离(S)之和的1.5倍,即:H<1.5(W+S)。

二、沿路高层组合建筑的高度,按下式控制:A<=L(W+S)式中:A---沿路高层组合建筑以1:1.5(即56.3度)的高度角在地面上的投影的总面积,L---建筑基地沿道路规划红线的长度,W---道路规划红线宽,S---沿路建筑的后退距离。

计算方法见附录6.6建筑物临接两条以上道路的,可以按较宽的道路规划红线计算其控制高度。

建筑物直接或面前道路临接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在计算控制高度时可将广场、河道、电力线路保护区的二分之一宽度计为道路规划红线宽度。

第七章绿地7.1各类建筑物基地内的绿地面积占基地总面积的比例(以下称绿地率)须满足下表对绿地率的要求。

7.2城市道路均应根据实际情况搞好绿化。

其中主干道绿地面积占道路总用地面积不低于20%,次干道绿地面积所占比率不低于15%。

7.3计算绿地率的绿地面积,包括建筑基地内的集中绿地面积和房前屋后,街坊道路两侧以及规定建筑间距内的零星绿地。

绿地面积的计算规则按国家标准GB50180---93规定执行。

7.4绿带中心城区内各组团之间应设400—800米宽的绿带,绿带用地是法定永久性非建筑用地,除绿化生产管理性建筑物、构筑物外,不得建其他性质的建筑物、构筑物。

绿带可以用作绿化生产用地(苗圃、花圃)。

有条件的可以建设公园,建成公园的,其面积计入游憩绿地。

工业用地的防护绿带,可设在规定的卫生防护距离之内。

每条绿带的宽度最低不小于10m。

主干道的街道绿带,按分区规划规定,其用地面积不计入道路用地。

中心城区以外的城镇之间至少留出500—1000m的田园绿地避免夹道沿线开发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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