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讲:婚姻文化中国古代文化史:第五节 中国文化史 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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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和离”不是什么离婚自由,也不是真的双 方自愿,不过是一种掩盖“出妻”实质,避 免矛盾激化的方法而已。
❖ 二、义绝制度
❖ 在古代,人们认为连接夫妻关系的纽带,非 情而是义,失去了这一纽带,婚姻关系就失 去了存在的价值。在《唐律》中明确写道: “夫妻义合,义绝而离”。
❖ 1、义绝的含义:是种强制离婚,指夫妻间或 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 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 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判决 强制离异。可见在这种情况下,夫妇双方并 无选择的余地。
❖ 但是从宋元明清以后,贞操观念越来越严格。 由于程朱理学极力主张“存天理、灭人欲”, 在婚姻家庭制度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 至程颐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到 了明清,对于寡妇再嫁更是从法律上做出了 规定。
❖ ④妒,为其乱家也
❖ ④妒,为其乱家也
❖ 妒忌,这一条是与妾制相联系的,这主要为 官宦富人能纳妾而设。妒忌本来是种心理现 象,但是妻子对于丈夫不守夫道的嫉妒,却 被认为是妻子的恶德,其实妻子的心中,总 是希望实现真正的一夫一妻制。
❖ ③淫,为其乱族也 ❖ 古代社会特别重视女子的贞操,统治阶级对
于这些贞洁女子特别重视,加以褒扬,并设 立“烈女坊”“贞节碑”等等。 ❖ 所谓贞操,在古代社会中,就是指妇女的丈 夫外不能失身于其他男人,或者丈夫死后不 再改嫁,从一而终。如果妻子不守贞操,与 丈夫以外的男子私通,这就是“淫乱”,在 古代是被视为非常严重的罪过的,因为这种 行为既违背了基本的妇道,又会影响到男家 血缘的纯正,所以对于“淫乱”之妻子,丈 夫是有权抛弃的。
❖ ②无子,为其绝世也。
❖ “无子,为其绝世也”,即妻子生不出儿子来, 理由是“绝世”,在传统中国,婚姻主要目 的就是“上事宗庙、下继后世”。家族的延 续被认为是婚姻最重要的目的,因此妻子无 法生出儿子,便使得这段婚姻失去意义。 《孟子》道“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其中 含义有二:一是不娶无后,二是娶而无后。 《十三经注疏》云:“不孝者三,事谓阿意 曲从,陷亲不义,一不孝也;家贫亲老,不 为禄仕,二不孝也;不娶无子,绝先祖祀, 三不孝也。三者之中无后为大。”
❖ ⑥口多言,为其离亲也
❖ 为人妻者,多嘴多舌,必会导致家人不和, 亲属相争,这也是被休的理由。《尚书·牧 誓》:“牝pìn鸡无晨。牝鸡之晨,惟家之 索”。
❖ 《史记》中记载:陈丞相平者。少时家贫, 好读书,有田三十亩,独与兄伯居。伯常耕 田,纵平使游学。平为人长大美色。人或谓 陈平曰:“贫何食而肥若是?”其嫂嫉平之 不视家生产,曰:“亦食糠覈耳。有叔如此, 不如无有。”伯闻之,逐其妇而弃之。
❖ 中国古代社会这种“和离”是需要男方出具 一个文书的,这个文书叫做“放妻书”。
❖ 夫妻应当恩深意重,和和美美。如果前世有 缘,才能夫妇相亲;如果前世结怨,一定感 情不合。我们两个就像猫鼠同笼,狼狗一家, 难于长久。看来前缘注定无法共同生活。既 然不能同心,不如就此分手。即使分别,彼 此也不要成为仇敌。祝愿娘子与我分别之后, 能够选择高门,再配良缘。
洛神赋
❖ 三国时期,魏国著名文学家曹植写的著名浪漫主义 名篇,原名《感甄赋》。
❖ 其形也,翩若惊鸿,婉若游龙,荣曜秋菊,华茂春 松。髣fǎng髴fú兮若轻云之蔽月,飘飖yáo兮若流风之 回雪。远而望之,皎若太阳升朝霞。迫而察之,灼 若芙蕖(莲花 )出渌lù波。
❖ 肩若削成,腰如约素。延颈秀项,皓质呈露,芳泽 无加,铅华弗御。云髻jì峨峨,修眉联娟,丹唇外朗, 皓齿内鲜。
❖ 在古代社会中,丈夫可以到处寻花问柳,沾 花惹草,而妻子稍有不满,就是大逆不道, 就会被加以嫉妒的罪名,被丈夫抛弃。
❖ 《申子》道:一妇擅夫,众妇皆乱;一臣专 君,群臣皆蔽。故妒妻不难破家也,而群臣 不难破国也。
❖ 历史上有一些著名的“妒妻”的,前面我曾 说过房玄龄的妻子。在西晋时期,也有名著 名的“妒妻”,例如刘伯玉的妻子,刘的妻 子姓段,字明光,是西晋太始年间人。
第五节、中国古代的离婚制度
❖ 上节课,我们学习了古代婚姻的基本要件和 婚姻礼俗,其中婚姻要件中介绍了主媒与媒 妁、婚姻的年龄还有婚姻的禁忌(一是同姓 不婚,一是姻亲间禁婚,一是禁娶亲属妻 妾),在论及婚姻礼俗中,把婚姻程序从功 能上分成了议婚阶段(纳采、问名、纳吉)、 定婚阶段(纳征、请期)、嫁娶阶段(亲 迎),只有经过这三个阶段,婚姻关系才得 以形成。
❖ ⑤有恶疾,不可与共粢[cí] 盛也
❖ “有恶疾”,古人解释道,一般有两种,一 是为不治之症;二是麻疯病。古人忌讳麻疯 病,是因为传染性较强,而且治疗无方。
❖ “不可与共粢盛也”,指的是患有恶疾的女 子是不能和丈夫共同拿器皿盛谷米在宗庙中 祭祀祖先的。婚姻是要“上事宗庙”,患有 恶疾的妻子是不能和丈夫一同祭祀祖先的, 因此丈夫可以出妻的。
❖ ③前贫贱後富贵,不去
❖ 指丈夫娶妻的时候贫贱,但後来发达富贵了。 正所谓:贫贱之交不能忘,糟糠之妻不下堂。
❖ 《后汉书》记载:东汉光武帝刘秀为其姐湖 阳公主择夫的故事。
❖ 这里注意的是,“七出”之一的“淫”不在 “三不去”之列。也就是说,古代妇女犯了 “淫”罪的话,即使满足“三不去”的条件也 是要被休的。
❖ 但是夫妻已经共同生活了这么多年,男方一 般出于感情、舆论或其他方面的考虑,也不 一定会因正妻不生育而去休妻。这样男方Baidu Nhomakorabea 般会纳妾,以庶子为嫡子。《唐律》中规定: 嫡妻年五十以上无子者,得立嫡以长,也就是 说要庶子中的长者为嫡子,家族的正式继承 人。另外,如果遇到妒妻,不让纳妾,又不 能离婚,这时就要收养同宗同姓的晚辈男子 为嗣子,作为家族的继承人。
❖ 三不去的规定,到了唐代以後正式被列《唐 律》之中。唐律规定,“虽犯七出,有三不去而 出之者,杖一百,追还合”。
❖ 在明朝也规定:妻犯七出之状,有三不去之 理,犯奸者不在此限。
❖ 三不去的法律规定,随着七出规定得被重视, 在宋元之後,由於离婚契约(休书)的发达, 逐渐较严格地被实行,一直延续到明清时期。 到1930年国民政府颁行的民法亲属篇中才被 完全废除。
❖ 1、出妻的必备条件——“七出”
❖ 出妻的必备条件有七个,这在《大戴礼记》 中有明确规定:“妇有七出:不顺父母,去;无 子,去;淫,去;妒,去;有恶疾,去; 多言,去;窃 盗,去。”
❖ ①“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
❖ “不顺父母,为其逆德也”,亦即妻子不孝顺 丈夫的父母。在传统中国,女性出嫁之后, 丈夫的父母的重要性更胜过自身父母,因此 违背孝顺的道德被认为是很严重的事。
❖ ⑦盗窃,为其反义也。
❖ 这一条认为古代妇女毫无财产权利。《礼记》 中写道:子妇无私货、无私蓄、无私器。这 里的盗窃主要是指,盗窃家财。因为在古代 的大家族中都是同居宫财,在这种情况下, 盗窃家财对家族关系的维持造成危害,所以 要被休弃。
❖ 从以上七项出妻条件来看,可以分为两类:
❖ 一类是属于女方之过错的,比如不顺父母、 淫、妒、多言、窃盗。这是由女方主观因素 导致的,这是可以避免的。
❖ 作为出嫁女的儿媳,“顺父母”就是要顺从 公公、婆婆。《礼记·昏义》中说,妇女须 “成妇礼,明妇顺”,“妇顺者,须乎舅姑, 和于室人,而后当于夫”。 也就是说,顺于 公婆、和于室人的主妇,才配服侍自己的丈夫。 也表明,作为女子,与丈夫的亲密程度不可 超过与舅姑(即“公婆”)的亲密程度,否则 即为“不事舅姑”。《礼记·内则》中说得 更明白:“子甚宜其妻,父母不悦,出。” 也就是说,儿子过于喜欢妻子,引起父母不 高兴的,可以休弃。
❖ 在古代,对女子的贞操观念是逐渐变化的, 而且呈越来越严格的发展趋向。在先秦时期, 人们对贞操的问题还不怎么在意,当时社会 上对于寡妇改嫁还是特别宽容的。
❖ 从秦汉隋唐以来,一些贵族权贵开始提倡贞 操观念,秦始皇就特别注重,他曾发诏书要 求夫妻之间互相忠贞,以维持家庭的稳定。 东汉时期,班超的妹妹班昭曾写过一本书, 叫《女诫》,其中就写到:夫有再娶之义, 妇无二适之文。但是在下层社会贞操观念还 是比较淡薄的。
❖ 《唐律·户婚律》规定:“诸犯义绝者离之。 违者徒一年。《明律》规定:“若犯义绝应离 而不离者,亦杖八十。”
❖ 三、和离制度 ❖ 在中国古代,除了“出妻”、“义绝”制度
之外,还有一种离婚制度叫做“和离”。 《辞海》写道:“亦称‘两愿离’。中国古代 法律指夫妻不和,双方都同意离婚的情况。 ❖ “和离”,顾名思义,“和离”就是双方不 发生冲突,商量着处理离婚问题,所以也叫 作“两愿离婚”。 男女双方不能安宁、和谐 相处而自愿离婚。 ❖ 《唐律》规定:“若夫妻不相安谐 ,谓彼此情 不相得,两愿离者”,可见和离的条件是“夫 妻不相安谐”。用现代话说就是“感情不 合”。
❖ 另一类是属于客观因素的,包括无子、有恶 疾。对于第二类“出妻”理由,多数古人是 认为不仁不义的,不符合道德的。
❖ 2、出妻的限制条件——“三不去”
❖ 三不去,亦称“三不出”,是中国古代婚姻 制度中,用以规定丈夫不得任意要求与妻子 离婚(即休妻)的三种情况。一般而言,妻 子若合乎七出的条件时,依照礼制及法律, 丈夫便可以要求休妻。但七出所包涵的范围 甚广,可资夫家利用为藉口的可能甚大,因 此又中订立了三不去,用以保障妻子不被任 意休掉。
❖ 三不去最早见于汉代的《大戴礼记》,其内 容包括
❖ ①有所取、无所归,不去
❖ 指妻子的家族散亡,假如妻子被休则无家可 归。说通俗了就是有地方来没有地方去。大 家知道,古代妇女是不独立的,在本家要依 附于父兄,出嫁后要依附于丈夫。如果把她 赶出家门,她无处可去,无路可走,怎么生 存呢?自然就只能留在家中了。
❖ ②与更三年丧,不去
❖ 指妻子曾替丈夫的父母服丧三年,有恩于男 家的,不能出妻。中国古代社会是非常讲究 “孝道”的。如果父母去世,子女要守孝三 年。其实也不是三周年,而是三个年头,按 照规矩是二十七个月,也就是两周年加上一 个季度。妻子陪同丈夫给公婆服过三年重孝, 已经恪尽孝道,看在这一点上,即使有了一 些过失,男子也不能将妻子赶出家门。
❖ 2、义绝的条件
❖ 按照唐宋的法律,“义绝”的条件有七:为 夫殴妻之祖父母、父母;为夫杀妻之外祖父 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夫妻祖父 母、父母、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 姊妹自相杀;为妻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 为妻杀伤夫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 姑、姊妹;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 奸;欲害夫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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