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ETC业务代理合作协议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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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车ETC业务代理合作协议
版本:V 生效日期:年月日
甲方(委托方):有限公司
地址:
乙方(受托方):
地址:
负责人:
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的原则于_____年___月___日就甲方委托乙方推介ETC套装(含OBU和ETC卡)事项达成如下条款,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授权事项
甲方授权乙方代理推介甲方的产品,甲方按协议约定向乙方支付推介服务费。
第二条代理范围
乙方推介用户申办ETC金融产品并安装ETC套装(含OBU和ETC卡),包括但不限于长账期产品(含60天账期、45天账期、35天账期产品)、周结产品、日结产品。ETC套装指甲方单独或合作发行的鲁通ETC套装(含OBU和卡)及外省ETC套装(含OBU和卡)。
甲方向乙方支付代理服务费的基准详见《附件一:货车代理政策解读》(格式见下表)。乙方知晓并同意《附件一:货车代理政策解读》的推介服务费仅是基准价,甲方有权根据市场竞争及ETC的发行情况调整推介服务费标准,甲方可以在基准价的基础上对推介服务费进行上下50%的浮动调整,调整的结果以甲方在ETC助手微信公众号公布的《货车代理政策解读》为准,双方同意以结算当月甲方在ETC助手微信公众号公布的《货车代理政策解读》为准进行推介服务费的结算。
第三条推介服务费及业绩认定标准
3.1记账卡长账期产品推介服务费标准
3.1.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推介新车辆用户办理记账卡长账期产品的,甲方按照用户激活、消费、单月消费满3000元三个指标向乙方支服务费,其中激活指乙方推介用户成功申办并激活安装ETC套装,每激活安装一辆车,甲方按每辆车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消费指用户激活安装后30日内有至少一次消费,甲方按每辆车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单月消费满3000元指用户激活安装后30日内累计消费超3000元,甲方按每辆车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上述代理费支付标准,可以叠加使用,即若某一用户同时满足三个指标,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三个指标分别对应的服务费。
3.1.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甲方每月给乙方核算业绩前,需每天统计当前时间节点向前推一年(365天)以内的乙方激活安装数量(仅限长账期产品激活安装数),当激活安装数量达到2000张时,视为乙方完成考核任务,当乙方完成考核任务后,对乙方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所推介办理的所有记账卡长账期产品激活安装满1年的车辆,甲方将按照每台车服务费收入的一定比例乙方支付推介服务费。本条款约定的车辆仅指乙方推介成功办理记账卡长账期产品的车辆,乙方推介的除记账卡外的其他省份ETC卡不享受本条款约定的推介服务。
3.1.3在本协议有效期内,如乙方不能完成3.1.2条关于2000辆车的考核任务的约定,则仅享受本协议第3.1.1条约定的开卡部分的服务费,乙方无权要求甲方支付本协议第3.1.2条的服务费。
3.2外省卡长账期产品推介服务费标准
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推介新车辆(黄牌货车)办理外省卡长账期产品的,甲方按照用户激活、单月消费两个指标向乙方支服务费,其中激活指乙方推介用户成功申办并激活安装ETC套装,每激活安装一辆车,甲方按照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费;单月消费满3000元指用户激活安装后30日内累计消费超3000元,甲方按照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上述代理费
支付标准,可以叠加使用,即若某一用户同时满足两个指标,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两个指标分别对应的服务费。
3.3记账卡日结周结产品推介服务费标准
3.3.1在本协议有效期内,乙方成功推介新车辆办理记账卡日结、周结产品的,甲方按照用户激活、消费、短账期三个指标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激活指乙方推介用户成功申办并激活安装ETC套装,每激活安装一辆车,甲方按每辆车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费;消费是指用户激活安装后30日内有至少一次消费,甲方按每辆车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短账期指用户激活安装后90天内,使用至少5次周结产品,满足该项指标的,甲方按每辆车的标准向乙方支付服务费。上述代理费支付标准,可以叠加使用,即若某一用户同时满足三个指标,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三个指标分别对应的服务费。
3.4业绩认定标准
3.4.1新车辆:指乙方推介的车辆未在甲方和甲方的合作机构办理记账卡开卡业务的车辆,其中办理鲁通ETC套装的车辆为货一至货六的货车,外省ETC套装的车辆为黄牌货车。
3.4.2乙方推介的用户必须在甲方指定办卡机构新办理ETC套装产品(含OBU和ETC 卡),方可在乙方名下绑定营销代理业绩。
3.4.3外省卡:指除鲁通ETC套装之外的其它省份ETC套装的(含OBU和卡)。
3.5设备押金
3.5.1线上模式:指甲方向乙方提供推广素材(包括但不限于ETC兑换卡、宣传单页、宣传展架、海报、支付宝小程序、H5页面、二维码等),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素材在乙方渠道推广产品,用户提交申请并审批通过后,由甲方邮寄ETC套装(含OBU和ETC 卡)给用户,此模式下乙方无需缴纳设备押金。
3.5.2线下模式:指甲方向乙方提供ETC套装(含OBU和ETC卡),乙方在其自有渠道直接向审批通过的用户免费赠送ETC套装安装在用户车上并激活使用。乙方领取ETC套装(含OBU和ETC卡)设备需要向甲方按照100元/台的标准支付设备押金。合作终止后,甲方将按照乙方领取ETC套装的激活和存货情况向乙方退还押金,押金在甲方存放期间不计利息。乙方每次领取或追加申请设备时需至少按照200台或200台的倍数申请。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4.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与委托事项有关的材料,积极配合乙方代理推介活动,并根据需要为乙方提供便利条件。
4.2甲方应以月为单位向乙方足额支付代理推介服务费。
4.3甲方为乙方提供充分的有关产品培训和指导,确保乙方的有关人员能充分熟悉产品,并为客户应用提供必要的支持和维护服务。
4.4甲方有权对乙方代理推介业务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
4.5甲方有权制止和纠正乙方越权代理和违反甲方有关代理业务管理规定的行为。
4.6如乙方所推介的用户在当期账单内通行费逾期,则甲方有权取消该用户后续服务费的支付,如乙方协助甲方追回逾期用户欠款,甲方有权视情况恢复该用户后续服务费的支付。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5.1乙方应积极、负责地为甲方提供本协议规定的代理推介服务,依法切实维护甲方的利益,及时、迅速地完成本协议规定的事项。
5.2乙方应制定合理有效的产品宣传计划和市场营销策略并积极拓展市场。
5.3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对最终用户的售后服务情况的了解。
5.4乙方随时向甲方反映在推介甲方产品过程中所遇到的问题和用户需求情况,以帮助甲方不断完善产品的设计和产品的技术服务。
5.5除有重点项目的竞争须经甲方书面同意外,乙方的推介价格应严格执行甲方制定的价格标准。
5.6本协议有效期内及本协议终止或者解除后,乙方承诺不泄露甲方的与产品相关的市场、信息、授权规定等商业机密,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对第三方泄露、复制、传播甲方产品资料等,保证不以任何方式对甲方产品进行解剖、分解及反汇编等。
5.7乙方在开展代理营销业务的同时,应维护甲方的品牌形象。
5.8除非客户同意,乙方不能以任何形式截留甲方提供给客户的赠品。
5.9乙方应对客户信息及数据进行严格保密,不得向客户以外的其它方透露任何客户车辆信息及通行费信息。
5.10乙方应确保客户办理ETC卡业务时办理流程的合规性,按照甲方要求收集客户资料、核对客户信息。如因乙方违规办理而给客户或甲方造成损失,由乙方向客户及甲方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