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

合集下载

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落实“三抓一创”的工作思路,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招投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系统招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系统招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三条按照集约化管理、规范化运作的要求,公司系统的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集中规模招标,建立和完善招标工作机制、法律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四条公司系统招投标工作坚持以合理的价格选择安全可靠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为建设坚强电网服务。

第五条设备、材料招标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公司有关技术标准,贯彻成熟、可靠、先进、经济、适用的原则,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优先选择节能降耗的产品。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直属单位、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控股公司、代管单位等进行的招投标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是公司系统招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规范管理、集中规模招标、分级组织实施的原则,对公司系统的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比。

第八条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设立招投标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接受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的统一领导,对本单位的基建、生产、经营、大宗办公用品(工器具)等所有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九条建立健全招标工作管理组织机构,按照招标、评标、定标三分离的原则,明确招标领导小组、招标管理部门、招标工作组在招标活动中的工作职责,为招标活动提供组织保障。

第三章招标范围第十条招标范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公司系统各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十一条在公司系统内全面推行集中规模招标,建立公司和网省公司两级集中规模招标工作体系。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一)对投标单位的履约信誉和业绩进行评价,权重15%;
(二)对投标单位同期承包的工程项目、工程量、完成情况和施工履约能力进行评价,权重
10%;
(三)对投标文件中的施工组织设计、质量保证措施、工期保证措施、可靠性和经济性等进
行评价,权重15%;
(四)对投标报价及优惠条件等商务部分进行评价,权重60%。
(七)施工前期准备情况;
(八)招标机构组织情况等。
第八条根据电力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可采取公开招标、邀请招标或议标等方式,但应优
先采用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采用邀请和议标招标方式时,每个标参加的投标单位应不少于3家,并不得均为本网、本省
的施工企业。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工程,可采用议标方式:
(一)只有少数几家具备资格的投标单位可供选择;
投标。
国家电力主管部门认定不宜招标或发出招标信息无投标单位响应的项目,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不受地区和部门的限制,任何地区、部门和单位不得进行
非法干预、垄断和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必须贯彻公平、公正、公开、择优和等价有偿、协商
一致、讲求信誉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当事人各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和法规的
经济损失。
第四十八条招标单位应在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承包合同后的7日内,向未中标单位发出未
中标通知书,并退还其投标文件和投标保函(保证金)。因违反规定被没收的投标保证金不
予退回。
第四十九条中标单位不得将主体工程进行分包,非主体工程需分包时,
须经招标单位同意后,方可将工程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企业,由中标单位与分包单位
第四十六条在合同谈判中,如预中标单位提出招标单位不能接受的招标文件规定外的要求

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电网公司•【公布日期】•【文号】国家电网基建[2005]825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电网公司招投标工作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基建[2005]82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设“一强三优”现代公司,落实“三抓一创”的工作思路,加强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的招投标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系统招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司系统招投标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平等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三条按照集约化管理、规范化运作的要求,公司系统的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集中规模招标,建立和完善招标工作机制、法律保障机制和监督机制。

第四条公司系统招投标工作坚持以合理的价格选择安全可靠的产品和优质的服务,保障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为建设坚强电网服务。

第五条设备、材料招标严格执行国家、行业及公司有关技术标准,贯彻成熟、可靠、先进、经济、适用的原则,在保证质量、安全的前提下,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优先选择节能降耗的产品。

第六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直属单位、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控股公司、代管单位等进行的招投标工作。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七条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是公司系统招投标工作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按照统一规范管理、集中规模招标、分级组织实施的原则,对公司系统的招投标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和评比。

第八条各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以下简称网省公司)设立招投标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接受公司招投标管理中心的统一领导,对本单位的基建、生产、经营、大宗办公用品(工器具)等所有项目的招投标工作进行统一归口管理。

第九条建立健全招标工作管理组织机构,按照招标、评标、定标三分离的原则,明确招标领导小组、招标管理部门、招标工作组在招标活动中的工作职责,为招标活动提供组织保障。

国家电网公司招标采购管理细则

国家电网公司招标采购管理细则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4)239-2014国家电网公司招标采购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活动,细化《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的管理和操作要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其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一级平台管控、两级集中采购”,建立招标采购工作机制、监督机制、法律保障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组织实施的招标活动。

公司控股、参股单位的招标采购活动参照执行。

本《细则》职责分工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招标准备第四条需求单位/部门依据招标批次计划时间安排,通过ERP系统编报招标采购申请,同时在电子商务平台编报技术规范书。

第五条招投标管理部门根据招标项目的专业类型、规模标准,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各省公司原则上按年度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分批次下达招标代理工作任务。

第六条招投标管理部门根据各省公司招标计划,组织各部门及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包括采购需求、供应商资质业绩条件、分标分包原则、招标进度安排、评标办法、授标原则等。

招标方案由招投标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查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及相关专业技术管理部门审定的技术规范书,按照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采购清单、技术规范书、投标文件格式等。

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应优先采用国家或地方有关行政部门制订并强制使用的文本。

如无前述示范文本,应在公司统一合同文本中选择符合招标项目情况的文本类型。

公司统一合同文本无法使用的,招投标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参照行业示范文本或以往类似招标项目使用的合同文本,另行起草。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及《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必须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技术、管理、信誉、业绩、履约能力、合理报价等条件进行竞争。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是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招标活动中不得以地区、行业为由限制潜在投标人,也不受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总部及其所属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为主要出资人或全额出资人的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及接受委托管理的新建工程项目。

第五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计和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项1目投资总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并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根据电网运行与电力工程的具体情况,变电站(包括换流站)的间隔扩建工程,可分别与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议标;对于 220 千伏及以下的输变电工程,允许在工程所在的本区域或省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对于 100 公里以内的 500 千伏(含330 千伏)输电线路工程允许在本区域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包括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及大件运输等的招标。

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集中招标,分级管理。

国家电网公司全面负责公司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

公司总部负责直流工程、330 千伏及以上交流工程(包括技术改造)主要设备和材料、公司系统电源工程和总部大宗行政办公等设备和物资的集中规模招标,具体规模范围另行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所属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投资或控股建设的工程项目的招标,除公司总部集中规模招标的设备和材料外,分别由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水电厂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

水电厂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

水电厂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水电厂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水电厂工程项目的招投标管理,促进工程项目的顺利实施和质量安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申请招标和资格预审第一节申请招标第二条拟进行水电厂工程项目招投标的单位,应当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提交以下资料:(一)项目概况及建设规模等相关信息。

(二)项目建设经济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工程设计文件。

(四)招标控制价和工程概算。

(五)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

第三条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招标的资料进行审核,并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第四条被批准进行招标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并按照约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

第二节资格预审第五条拟投标的单位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资格预审申请,同时提供以下材料:(一)单位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

(二)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

(三)近期承接过的类似工程项目资料。

(四)其他有关文件和信息。

第六条资格预审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在20个工作日内进行资格预审,并对预审结果进行公示。

第七条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方可参加招标。

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不得参与投标。

第三章招标文件的编制和发布第一节招标文件的编制第八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招标公告。

(二)工程概况和建设要求。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要求和评标办法。

(四)合同草案和相关附件。

(五)其他必要的报价和技术要求。

第九条招标文件的编制应当根据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细化,并确保合理、公正、透明。

第二节招标文件的发布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将招标文件免费提供给投标人,并确保招标公告通过合法途径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招标文件应当提前发布,确保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准备投标文件。

第四章投标和评标第一节投标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齐全的投标文件,并于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进行投标。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1)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1)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及合同的管理,规范电力建设市场秩序和交易行为,保证公平竞争,维护招标、投标及合同当事各方的合法权益,针对电力建设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境内以内资为主的电力工程(火电、送变电)招标和投标。

全外资或以外资为主的项目应积极创造条件进行招标投标。

火电单机300MW及以上、送变电330KV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必须逐步进行招、投标。

其它项目的招、投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国家电力行业主管部门认定不宜招标的工程项目除外。

第三条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贯彻公平公正、等价有偿、协商一致、讲求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是当事双方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的法律保护和约束。

电力工程施工招标、投标必须贯彻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并执行本规定。

第二章招标第五条招标必须由具备招标资格的单位承担,招标单位的资格条件为:(一)必须是依法成立的法人组织,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二)必须具有电力部或其授权认证单位核发的招标资质证书。

建设单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者可以自行招标,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者,必须通过委托协议委托具有招标资质的单位组织招标,委托不受地区限制。

第六条工程项目必须符合下列条件才可申请招标:(一)工程初步设计及概算已经批准,设计深度能满足施工招标要求;(二)主要设备、建设资金到位计划已分别落实;(三)建设场地已经落实。

第七条招标方式。

原则上采用邀请招标。

也可采用公开招标或议标。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时,每个标被邀请的投标单位一般不应少于3家。

第八条邀请招标程序(一)向招标主管部门提出招标申请;(二)编制招标文件;(三)择优选择投标单位,发出招标邀请函;(四)将招标文件及标底报请招标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五)发售招标文件、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六)组织投标单位踏勘现场,召开标前会议,进行答疑。

(七)组织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八)建设单位与中标单位签订承包合同。

电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电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

电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前言电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是指在国家电力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总体要求下,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要求,按照工程项目管理的基本原则,对电网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工作进行统一规范和有效监督。

电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旨在加强电网工程项目建设的组织管理和技术管理,确保电网工程项目建设的高质量、高效率和高安全。

一、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的基本内容1. 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的制定原则(1)坚持依法依规、科学合理的原则。

(2)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的原则。

(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原则。

(4)坚持集约节约、资源合理利用的原则。

2. 项目建设管理的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省级电网公司及下属各级单位在进行电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活动中的各个环节。

3. 项目建设管理的责任主体及职责分工(1)国家电网公司:负责组织制定电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及监督检查落实情况。

(2)省级电网公司:负责组织实施电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及督促落实情况。

(3)电网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负责按照电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工程项目管理。

4. 项目建设管理的主要内容(1)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包括项目规划、项目立项、招投标及合同管理等。

(2)项目实施管理:包括工程设计、施工实施、设备采购及质量管理等。

(3)项目验收及移交管理:包括工程验收、移交及工程档案管理等。

(4)项目运营管理:包括工程运行、维护维修及技术改造等。

5. 项目建设管理的机制保障(1)建立健全电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组织体系。

(2)建立健全电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信息系统。

(3)建立健全电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人员培训机制。

(4)建立健全电网工程项目建设管理绩效考核机制。

二、项目建设管理制度的具体实施1. 项目前期工作管理(1)项目规划:依据国家电力规划和电网发展规划,制定电网工程项目建设规划,明确项目目标及发展方向。

(2)项目立项:经过论证、评审及批准程序,确定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成立项目组织机构。

国家电网公司招标采购管理细则

国家电网公司招标采购管理细则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4)239-2014国家电网公司招标采购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活动,细化《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的管理和操作要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其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一级平台管控、两级集中采购”,建立招标采购工作机制、监督机制、法律保障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组织实施的招标活动。

公司控股、参股单位的招标采购活动参照执行。

本《细则》职责分工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招标准备第四条需求单位/部门依据招标批次计划时间安排,通过ERP 系统编报招标采购申请,同时在电子商务平台编报技术规范书。

第五条招投标管理部门根据招标项目的专业类型、规模标准,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各省公司原则上按年度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分批次下达招标代理工作任务。

第六条招投标管理部门根据各省公司招标计划,组织各部门及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包括采购需求、供应商资质业绩条件、分标分包原则、招标进度安排、评标办法、授标原则等。

招标方案由招投标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查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及相关专业技术管理部门审定的技术规范书,按照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采购清单、技术规范书、投标文件格式等。

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应优先采用国家或地方有关行政部门制订并强制使用的文本。

如无前述示范文本,应在公司统一合同文本中选择符合招标项目情况的文本类型。

公司统一合同文本无法使用的,招投标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参照行业示范文本或以往类似招标项目使用的合同文本,另行起草。

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规范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水电工程建设质量和效益,结合水电行业的实际和《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参股、控股和投资的新、改、扩建的水电工程项目的监理的招标投标。

第三条水电工程前期设计阶段的监理和水库移民的监理招标投标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招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干预正当的招标投标活动,或实行地方案和部门保护。

第六条国家电网公司授权工程建设部对水电工程监理招标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七条本管理规定附有《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投标指南》,供参照使用。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招标人必须是本项目的法人(业主)。

第九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也可以选择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条招标代理机构必须依法设立,具有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资格,经水电行业部门认定,才能从事水电工程建设监理招标代理业务并提供相关业务。

第十一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公开招标由招标人通过报刊、电视、信息网络等发布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由招标人向具有相应资质规定等级的三个以上监理单位发出招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不宜公开招标的项目,经批准后可进行邀请招标。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监理招标项目的范围、内容、技术要求、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等。

由于水电工程项目工程规模比较大,施工周期长、技术复杂,监理招标项目可配合施工承建合同划分标段和确定分期,招标人应当合理划分标段和确定分期,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十四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三章投标第十五条水电工程建设监理的投标人必须具有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能力,并依法取得水电监理资质主管部门颁发的水电工程建设监理资格等级证书。

电力工程招标管理办法(3篇)

电力工程招标管理办法(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电力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秩序,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我国境内进行的电力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包括电力工程项目的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监理等。

第三条电力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电力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电力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地方电力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力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招标条件第五条电力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项目已经依法立项,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二)项目资金来源明确,资金落实;(三)项目勘察、设计、施工等前期工作已经完成或者基本完成;(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电力工程招标项目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国家能源发展战略和能源结构优化要求。

第七条电力工程招标项目应当符合国家环保、安全、质量、技术等标准。

第八条电力工程招标项目不得涉及国家秘密。

第三章招标方式第九条电力工程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电力工程招标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一)单项合同估算价在人民币5000万元以上的;(二)涉及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三)涉及国家战略资源开发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以下情形之一的电力工程招标项目,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一)技术复杂、专业性强,且公开招标难以选择合适投标人的;(二)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商业秘密的;(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邀请招标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招标程序第十二条电力工程招标程序包括:(一)招标人编制招标文件;(二)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三)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四)开标、评标和定标;(五)合同签订。

第十三条招标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和需求,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条款、技术规格、工程量清单、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等。

国家电网公司招标采购管理细则

国家电网公司招标采购管理细则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4)239-2014国家电网公司招标采购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活动,细化《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的管理和操作要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其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一级平台管控、两级集中采购”,建立招标采购工作机制、监督机制、法律保障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组织实施的招标活动。

公司控股、参股单位的招标采购活动参照执行。

本《细则》职责分工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招标准备第四条需求单位/部门依据招标批次计划时间安排,通过ERP系统编报招标采购申请,同时在电子商务平台编报技术规范书。

第五条招投标管理部门根据招标项目的专业类型、规模标准,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各省公司原则上按年度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分批次下达招标代理工作任务。

第六条招投标管理部门根据各省公司招标计划,组织各部门及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方案,招标方案应包括采购需求、供应商资质业绩条件、分标分包原则、招标进度安排、评标办法、授标原则等。

招标方案由招投标领导小组(或办公室)批准后执行。

第三章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查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及相关专业技术管理部门审定的技术规范书,按照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采购清单、技术规范书、投标文件格式等。

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应优先采用国家或地方有关行政部门制订并强制使用的文本。

如无前述示范文本,应在公司统一合同文本中选择符合招标项目情况的文本类型。

公司统一合同文本无法使用的,招投标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参照行业示范文本或以往类似招标项目使用的合同文本,另行起草。

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在公正、公平的基础上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及其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建设的水电工程项目和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从事水电建设的有关企业。

国家电网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建设的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应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

项目法人应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方负责。

第四条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前期工程、主体工程施工、主要材料和永久设备采购(包括根据招标计划需要由项目法人采购的大型施工设备)均必须进行招标。

第二章招标前的准备工作第五条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筹备阶段和招标前应具备以下条件:㈠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方已确定,项目公司(项目法人单位)经批准成立;㈡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工程概算)已经国家电网公司组织审查,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㈢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设计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设计单位,已由项目法人在筹备阶段通过招标确定,并经国家电网公司批准;招标前,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编制的招标设计报告,已经项目法人组织审查批准;㈣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已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选定(监理招标执行国家电网工[2003]121号文),并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国家电网公司直接投资项目要上报国家电网公司批准;㈤工程开工报告已经国务院主管部委批准下达(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管辖的地方工程项目应由其主管委、局批准下达);㈥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已基本落实,各投资方的项目资本金已按出资协议约定到账,按资金进度计划到位的资金应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㈦主体工程招标和开工所需完成的前期准备工程,已按施工总进度计划实施,并能满足主体工程招标的进度要求。

国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国网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程项目管理,提高工程项目质量和效益,保障工程安全、质量、进度、投资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系统内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公司工程项目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合规: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和企业规章制度进行项目管理。

(二)科学合理:遵循工程项目规律,采用科学的管理方法,确保工程项目质量、进度、投资和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要求。

(三)公开透明:工程项目信息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四)责任明确:明确工程项目各参与方的责任,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第二章工程项目管理组织第四条公司成立工程项目领导小组,负责公司系统内工程项目的决策、协调和监督。

第五条工程项目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工程项目各参与方应设立相应的项目管理机构,明确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

第三章工程项目前期管理第七条工程项目前期管理包括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等环节。

第八条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充分论证项目必要性、可行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确定项目建设规模、技术方案和投资估算。

第九条初步设计阶段,应根据可行性研究结论,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明确项目规模、技术方案、设备选型、工程量和投资估算。

第十条施工图设计阶段,应根据初步设计文件,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明确施工技术要求、工程量和投资估算。

第四章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第十一条工程项目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十二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要求。

第十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程序,确保招标投标过程的合法性和透明度。

第五章工程项目施工管理第十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应严格按照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施工技术要求进行。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施工能力,确保工程质量。

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细则

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细则

规章制度编号:国网(物资/4)239-2015 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标活动,细化《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国家电网法〔2013〕1082号之国网(物资/2)121-2013)的管理和操作要求,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其他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招标活动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一级平台管控、两级集中采购”,建立招标采购工作机制、监督机制、法律保障机制。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公司总(分)部、各单位组织实施的招标活动。

公司及各单位所属控股单位的招标采购活动参照执行。

本《细则》职责分工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章招标准备第四条需求单位/部门依据招标批次计划时间安排,通过ERP系统编报招标采购申请,同时在电子商务平台编报技术规范书。

第五条招投标管理部门根据招标项目的专业类型、规模标准,选择具有相应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开展招标代理业务。

各单位原则上按年度签订招标代理委托合同,分批次下达招标代理工作任务。

第六条根据采购计划,项目管理部门需提出招标规则建议(格式见附件2),提交招投标管理部门,建议内容包括投标人资质要求、分标分包原则、评标办法、授标原则、最高投标限价等内容。

总部投资或管理的项目,由总部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建议;各单位工程、服务类项目,由各单位项目管理部门提出建议。

第三章招标文件编制与审查第七条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求及相关专业技术管理部门审定的技术规范书,按照招标文件范本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包括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投标人须知、评标办法、合同条款及格式、采购清单、技术规范书、投标文件格式等。

招标文件中的合同应优先采用国家或地方有关行政部门制订并强制使用的文本。

如无前述示范文本,应在公司统一合同文本中选择符合招标项目情况的文本类型。

公司统一合同文本无法使用的,招投标管理部门、项目管理部门(单位)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参照行业示范文本或以往类似招标项目使用的合同文本,另行起草。

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

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系统招标活动,加强招标活动管理,保障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系统以下各单位:(一)公司总部及分公司;(二)区域电网公司、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公司及其下属单位;(三)公司控股的各单位;(四)公司直属的其他企事业单位。

公司受托管理单位、委托管理单位的招标活动须按照本办法执行。

公司参股单位的招标活动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招标活动必须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电网公司的有关规定,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活动必须坚持“推荐、评标、定标三分离”,推荐入围厂家或者筛选投标单位的人员,不得参与评标和定标工作;评标的人员不得参与推荐和定标工作;定标的人员不得参与推荐入围厂家和评标工作。

特殊情况需要一人负责两项工作的,须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招标领导小组成员、资格预审小组组长和评标委员会主任不得交叉担任,特殊情况下需要参与推荐、评标、定标中两项工作的,须经招标领导小组批准。

第五条各单位应确定招标管理部门。

招标管理部门应对本单位的招标活动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日常招标管理工作。

第六条招标活动必须接受本单位监督部门的监督。

招标活动的监督工作应根据《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下列建设工程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服务以及设备、物资材料的采购等,必须招标:(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三)勘察、设计、监理、服务的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非建设工程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物资、办公用品采购及委托服务等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电网基建[2005]56号)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电网基建[2005]56号)

国家电网公司文件国家电网基建[2005]56号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电网公司对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招标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管理规定,及《国家电网公司招标活动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工作,必须贯彻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以技术、管理、信誉、业绩、履约能力、合理报价等条件进行竞争。

第三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是依法进行的经济活动,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

招标活动中不得以地区、行业为由限制潜在投标人,也不受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总部及其所属的区域电网公司、省(市、区)电力公司为主要出资人或全额出资人的新建、扩建工程项目,及接受委托管理的新建工程项目。

第五条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备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设计和监理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项目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并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根据电网运行与电力工程的具体情况,变电站(包括换流站)的间隔扩建工程,可分别与原设计、施工单位进行议标;对于220千伏及以下的输变电工程,允许在工程所在的本区域或省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对于100公里以内的500千伏(含330千伏)输电线路工程允许在本区域范围内进行公开招标。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招标,包括建设工程项目中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咨询、设备和物资采购及大件运输等的招标。

第七条国家电网公司建设工程招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集中招标,分级管理。

国家电网公司全面负责公司系统建设工程项目的招标管理。

公司总部负责直流工程、330千伏及以上交流工程(包括技术改造)主要设备和材料、公司系统电源工程和总部大宗行政办公等设备和物资的集中规模招标,具体规模范围另行通知。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为进一步规范国家电网公司系统水电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工作,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国家电网公司制定了《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并于5月19日以国家电网工[2003]155号文正式印发,其全文如下:国家电网公司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水电工程项目建设的招投标工作,提高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工程建设各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在公正、公平的基础上健康有序地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电网公司及其子公司,全资或控股建设的水电工程项目和国家电网公司系统内从事水电建设的有关企业。

国家电网公司及其子公司参股建设的水电建设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管理应全面推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和建设监理制。

项目法人应对建设项目的投资方负责。

第四条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监理、前期工程、主体工程施工、主要材料和永久设备采购(包括根据招标计划需要由项目法人采购的大型施工设备)均必须进行招标。

第二章招标前的准备工作第五条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筹备阶段和招标前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工程建设项目投资方已确定,项目公司(项目法人单位)经批准成立;(二)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工程概算)已经国家电网公司组织审查,并报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三)承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设计和编制招标文件的设计单位,已由项目法人在筹备阶段通过招标确定,并经国家电网公司批准;招标前,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单位编制的招标设计报告,已经项目法人组织审查永匕准;(四)工程建设项目监理单位已由项目法人通过招标选定(监理招标执行国家电网工[2003]12l号文),并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国家电网公司直接投资项目要上报国家电网公司批准;(五)工程开工报告已经国务院主管部委批准下达(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管辖的地方工程项目应由其主管委、局批准下达);(六)工程建设项目资金已基本落实,各投资方的项目资本金已按出资协议约定到账,按资金进度计划到位的资金应能满足工程建设的需要。

(七)主体工程招标和开工所需完成的前期准备工程,已按施工总进度计划实施,并能满足主体工程招标的进度要求。

第三章招标第六条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招标前项目法人要成立招标工作的领导小组并报国家电网公司批准,国家电网公司工程建设部参加招标领导小组;项目法人必须依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开展工作。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1.审查项目筹备阶段和招标前的准备工作情况;2.通过工程建设项目标段划分、招标计划、确定招标形式;3.讨论批准评标委员会人员组成;4.审查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确定中标单位。

第八条项目法人可自行组织招标或委托有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但均需报国家电网公司批准。

第九条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文件应满足以下要求:(一)使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范本》,《合同条件》中的通用合同条款应全文引用。

专用合同条款应针对各工程的实际情况进行编写,不得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修改通用合同条款的实质内容。

(二)永久设备的采购和安装的招标文件,可参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编制。

(三)招标文件中的工程建筑物和永久设备的招标图纸,应满足技术设计和施工设计的深度要求。

(四)设计单位在编制招标文件时,应同时编制详尽的施工规划,并根据施工规划确定施工总进度、施工总布置以及施工措施计划,采用满足招标设计深度的实物法原理编制标底。

第十条招标文件应由项目法人聘请技术、经济和合同管理专家进行审查,聘请专家的人数应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确定。

大型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招标文件,应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国家电网公司直接投资项目要报国家电网公司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大中型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的招标均应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招标人(即项目法人)应根据工程规模、施工技术要求,主要考察投标人类似工程业绩、财务、资信等情况。

若是联营体投标,联营体各方均应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资质,由同一专业的企业组成的联营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企业确定资质等级。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组织专家对投标人的资质进行公正、公平的评审。

大型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投标的资格预审结果应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招标人应向所有取得投标资格的投标人发送投标邀请书。

第十三条招标人、参加招标工作的各单位代表及人员不得利用工作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四章投标第十四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和必要的补充资料,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

第十五条在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的内容,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的14天之前发出修改补充通知,以保证投标人有足够的时间修改其投标书。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在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书,投标书应予密封和标记,迟于截止时间送达的投标书无效,招标人应予拒收。

在投标截止时限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投标书。

第十七条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金额,在递交投标书的同时提交投标保证金,未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书无效。

投标保证金可采用国内银行出具的投标保函或招标人同意的其它形式。

若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回投标书,招标人将没收其保证金。

第十八条投标人报价应体现实际成本加合理利润,反对盲目压价投标。

第五章开标、评标、中标和签订合同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在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所有投标人均应参加开标。

必要时,可请公正部门进行公证。

开标时,由投标人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再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总报价及其它需要宣读的内容。

第二十条评标委员会的委员人数应为7人以上(含7人)的单数,其成员组成应包括招标人代表以及聘请的技术、经济和合同管理等方面的专家,聘请专家的人数应至少占评标委员会委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所聘专家应与本工程项目的投标人无利害关系。

评标委员会中的招标人代表主持评标委员会的工作。

大型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的评标委员会,需由项目法人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和招标人的要求编制评标规则和评标工作大纲,并由全体委员讨论通过。

评标委员会成员一般分为技术和商务两个小组分别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在不受干扰的封闭环境中进行评价,任何评标人员不得借故向外通报评标信息,泄露评标机密。

第二十三条评标的主要条件是:(一)投标书应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的规定和要求;(二)施工布置、施工技术和方法先进可行;(三)施工人员和设备的数量以及质量能保证工程顺利施工;(四)进度、质量和安全的保证措施可靠;(五)投标人的工程业绩、财务状况和企业信誉良好。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可要求投标人对投标书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但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的实质性内容。

第二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委员应仔细阅读投标文件,按评标工作大纲制定的评标方法进行科学的统计分析,并按评标条件对各投标人进行客观公正的评比。

第二十六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中标候选人可包括1家首选中标人和1~2家备选中标人。

招标领导小组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名单中确定中标人。

大型水电工程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和主要设备的中标人要上寺艮国家电网公司备案,国家电网公司直接投资项目工程要上报国家电网公司批准。

第二十七条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认为所有投标人均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规定的,招标人可以宣布本次投标无效,重新招标。

第二十八条招标人应在投标有效期内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应将评标结果同时通知其他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退还未中标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

第二十九条项目法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28天内邀请中标人进行合同谈判和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签订合同前,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和要求提交履约担保文件。

若是联营体中标,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联营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注册证明。

第三十一条若中标人不按照规定的时间签订合同或中标后提出超出招标文件中承诺范围的额外要求,或中标后不按规定提交履约担保文件,招标人可以取消其中标资格,没收其投标保证金,另选中标人。

第三十二条若项目法人因自身原因不能如期签订合同,致使招标失败,则招标人除应退还投标保证金外,还应付给本应中标的投标人以额度相同于投标保证金的赔偿金。

第六章工程合同的管理第三十三条项目法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项目法人即成为合同的发包人(甲方),中标人即成为合同的承包人(乙方)。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严格执行合同协议书及其合同文件的全部规定,遵守双方约定的合同条款,共同致力于按质、按量、按期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建设内容。

第三十四条在工程建设阶段,发包人应在现场设置精干、高效的管理机构,根据发包人与参建各方签订的合同,监督合同履行并协调监理、设计、设备制造和施工等承包人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发包人应按照国家批准的工程概算,严格控制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发包人应编制与工程概算相对应,并与各项合同项目支付相衔接的执行概算,并报国家电网公司备案,建设投资的重大变更应寺艮国家电网公司审查批准。

第三十六条发包人应严格控制非生产性开支,新组建的项目公司应采用“小业主,大监理”的管理模式,按照国家电网公司批准的定员和标准安排后方基地和现场管理设施的建设。

现场的永久性设施应尽量结合电厂投运后的永久性设施统一安排。

第三十七条国家电网公司定期对工程建设项目的进展情况和建设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发包人应定期按照国家电网公司的要求,提交财务报表和有关材料。

第三十八条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机电设备、闸门和启闭机等的永久设备应由发包人根据工程施工进度计划进行招标采购,由项目法人、监理单位和承包人共同验收后移交给承包人,并应由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规定承担各自的责任。

第三十九条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的主要材料应由承包人在发包人和监理单位的监督下进行招标采购。

承包人应对其负责采购的、用于工程的所有材料负全部责任。

对于采购周期较长、需要由发包人在招标前提前采购的大型专用施工设备,可以由发包人采购后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有偿提供或租借给承包人使用,但这些设备只能用于本工程,未经监理工程师批准不得转移它用。

第四十条承包人应按合同规定组织工程施工,严格按技术条款规定的工艺要求和质量标准进行各项工程建筑物的施工,承包人应对工程施工质量负全部责任。

第四十一条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

已经发包人同意的工程分包,不允许转包或再分包,承包人应对其分包出去的工程以及分包人的任何工作和行为负全部责任。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