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证原则_历史发展_现实处境_王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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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建设
5 理论探索62007 年第 1 期( 总第 163 期)
自由心证原则: 历史发展、现实处境
王嘎利
(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0031)
1摘要2 5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6 第 64 条初步将自 由心证原 则确立为 法官审查判断证据时的标准, 这与以往的法官秘密心证相比, 无疑是 一大进步。但 是, 立 法上的规 定并不表明自由心证原则成为当然的现实。从自由心证的 产生和发展 来看, 自 由心证有 其存在的 合理性和必然性, 但事实的多样性又会造成法官运用自由心证的 擅断和随 意, 因此, 有必 要设置规 范法官对事实作出判断的规则, 从而形成完整的自由心证制度。我 国虽在立法 中逐渐接 受并确立 起自由心证原则, 但是相关的配套制度并不完善, 加之司法 实践的惯性, 导致自 由心证原 则的实现 尚存在不少制约因素, 这要求我们切实把握自由心证原则的精神, 提升 立法水平, 完善相 关配套制 度, 从 而将该项原则落到实处。
( 二) 认定事实的立法规则。自由心证原则的确 立也需要规则的限制, / -自由. 解脱了法官心证的某 些外在制约, 却为法官的任意行为设定了一定的合 法前提; -心证. 使法官 的良知和判断力得到了实际 运用, 但心证过程的主观性以及法官的心证能力差 异无疑将削弱其对客观事实的决定力。0 » 当事人将 他们之间关于事实的争议提交到法官面前, 法官自 由评判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 这本身即是对法官个 人能力的信任, 信任法官在道德上的优越, 信任法官 能够坚持规则, 但反过来也说明了法官的自由判断 要受制于自身的良心和 理智。但不能否认 的是, 自 由心证所要求的良心和理智属于纯粹主观意识范围 的事物, 具有不可捉摸性, 这就需要确立相关的客观 的制约机制来加以保障。但是, 我们应该注意到, 某 些所谓/ 制约0制度并不能形成对自由心证原则的制 约, 同时, 如果按 照学界的主张制定严密、科学的证 据规则来保证自由心证原则的确立, 则有堕入法定 证据制度的危险。因此, 很有必要深入 挖掘能够真 正对自由心证原则发挥制约作用的规则。
不完备, 许多与之配套的制度还处在一个转型中, 如 法官独立制度。自由地评判证据的价值要求法官独 立。反观我国目 前的情形, 宪法规定的 审判独立没 有完全实现, 法官独立任重而道远。此外, 还有民事 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 其构成当事人对抗 的基石, 我国却并没有形成完善的辩论原则和处分 原则, 这无疑限制了当事人作用的发挥, 进一步导致 法官权力的膨胀和法官的中立性、客观性不能得到 充分发挥。所有这些前提条件的缺位使得自由心证 原则失去平稳建构的基础。
一、自由心证的产生和发展 现代自由心证是历史长期 发展的产物, 有其特 殊的背景, 从古罗马时期到近现代资产阶级革命, 自 由心证有一个形成和演变的过程。 在古罗马时期, 法官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 完全 是凭借良心来自由地认定和随意取舍, 这可以说是 现代自由心证的雏形。但是, 法官的自由 裁量在罗 马帝国后期逐渐遭到削弱, 到了中世纪后期基本上 改为严格规则主义。法国从 13 世纪引入法定证据原 则, 16 世纪基本确立, 到了 17 世纪, 有着封建等级特
权划分的法国, 将国人划为僧侣、贵族、市民三等, 并 对三个等级的服饰、生活方式和礼仪等都作了不同 规定( 反映在诉讼制度 上则是三个等级的人所作的 证言, 其 证明力不相等) 。而在德国, 法 定证据原则 得到长足发展则是 15 世纪继受教会 ) ) ) 意大利法的 结果, 1532 年的卡洛林 纳法典标志着法定证据原则 在全德意志各公国中获 得统治地位。但是, 随着西 方产业革命和科学技术的飞跃发展, 法定证据本身 的僵硬死 板越来 越不能 满足近 现代诉 讼构架 的需 要, 自由心证制度就是这场社会变革中所进行的法 制革命的成果之一。
具体来说, 伴随着资本主义法制的不断进步, 自 由心证制度逐步被运用到民事诉讼中来, 并在一系 列完整配套的法律体系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近代 的诉讼法早将认定事实的形式化做法加以废除, 取 而代之的是采用自由心证这种方式, 这是对法官智 慧的高度信任, 也就是说, 只期望于具有良 心、有辨 别能力与经验的法官的具体确信, 如果达到这种确 信程度, 该种事实就被认为已经得到了证明。
更多的是事实对于诠释的限制, 首先是事实多样性 的限制。对事实解释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更为清楚地 认识事实, 但是我们知道, 原来客观自存的事实本身 已经经过了交往关系中的人们的主观加工, 实际上 成为一种关系事实。º 这种关系事实是人们协商和交 涉的结果, 当法官为了对关系事实作出裁断而解释 这种事实时, 关系事实就又变成了解释事实。于是, 事实的多样化和永无穷尽由此产生, 但是对关系事 实解释的意义也正源于此, 理解、认知和解释事实之 道就在于在循环解释中的意义增生。其次是方法论 上的限制。正如 诠释法律有多种方法一样, 对事实 尤其是进入法的空间的事实的解释同样也可以运用 类似的方法进行解释, 大体上包括自然科学方法与 人文社会科学方法。在自然科学方法解释 方面, 关 于事实的标准是唯一的, 事实的客观性和可被完全 认知是人们所信仰的; 在人文社会科学方法方面, 对 于事实的解释则可以有多重标准, 基于事实本身的 特性, 这种方法更能深刻地认识事实。
对上述问题的论述还可以适用于对于诉讼权利 平等原则、法官的资格限制与身份保障制度等的分 析。在剔除了这 些假想制约因素之后, 笔 者倾向于 认为真正能够发挥客观化制约作用的规则包括判定 证据时所要求的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 以及判定证 据形成心证之后 的心证公开制度( 表现为判决理由 的说明) 和上诉制度等。( 1) 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是 普通人对于认识事实的一般思维能力和态度, 也是 法官用以推理并认定主要事实所要遵循的依据, 是 良心和理智的直接外现, 因此, 构成对自由心证的制 约。( 2) 心证公开主要表 现为判决理由在 判决书中 的说明。为了能够向当事人说明自己形成心证的原 因, 法官首先要说服自己, 心证的公开化( 包括公开 认定事实中的不 同意见) 力图向当事人展示法官认 定主要事实的形成机制, 而反过来, 当事人为了能够 对法官的认识产生影响, 也会要求这种心证的公开, 从而达到制约法官心证的 形成。( 3) 上诉 制度的设 置更多的是一种外部化的制度性安排, 通过当事人 的上诉, 上级法院的法官能够对下级法院的法官形 成的心证进行制约。需要说明的是, 这种 制约限于 将上诉制度的功能定位于能够继续对事实进行审理 的前提上。
三、自由心证原则在我国面临的挑战 前已述及, 我国并没 有自由心证原则 得以形成 和发展的历史传统, 而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自由心证 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 制定严密的证据规则 限制法官的自由心证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 两种 经验的杂糅能否在我国产生良好的投射效果还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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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的理论探讨以及实践的检验。 首先, 自由心证原 则确立的前提条 件在我国并
1关键词2 自由心证原则, 演变, 制约因素, 挑战 1中图分类号2D916 1文献标 识码2A 1文章编号21004- 4175( 2007) 01- 0154- 04
2001 年 12 月 21 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5最高人 民法院 关于民事 诉讼证 据的若干 规定6 ( 以下 简称 5证据规定6) 第 64 条初步将自由心证原则确立为法 官审查判断证据时的标准, 这与我国过去形成的法 官秘密心证相比, 无疑是一大进步。立法 上的进步 固然重要, 但是, 自由心证制度能否在实践中良性运 转, 除了制度本身可能具有的合理性之外, 还要考虑 到其他方面的因素, 如制度产生的历史背景、制度的 配套措施等等, 都需要人们去 一一探讨, 否则, 再好 的制度, 如果只是盲目地移植, 只会产生/ 南橘北枳0 的后果。
二、自由心证原则相关制约因素分析 法官不应该也不可能如马克斯#韦伯 描述的自 动售货机, 完全按照立法的规定丝毫无误地运用法 律对事实作出判断; 实际情况往往是千差万别, 法官 只有通过一定的认识过程来对案件事实进行裁剪和 解释, 才能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具体来说, 当一个案件进入诉讼过程之后, 可以 称作进入/ 法的空间0, 从 而要在这个空间中对具体 案件事实进行确认, 从对案件事实完全不了解到确 信能够达到下判断的程度, 法官在不能亲身感知案 件事实的情况下, 只能通过他人的感知来了解事实, 在有关事实的各方面因素反馈到法官大脑之后, 这 种事实因素的/ 输入0 意味着要有一定的/ 输出0, 而 在此之前法官对事实问题的认识则可以等同于对事 实的一种诠释。诠释使得进入法的空间的事实真正 成为法 官适用法 律判 决案件 的( 合法 性) 基 础。但 是, 这种诠释并非是任意的, 在大量的事实进入法的 空间并且最终沉淀为认定案件的事实的过程中, 法 官的认识势必要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 这就是基于 诠释事实本身所要遵循的规则及为了防止法官的随 意认定而设置的立法规定。 ( 一) 诠释事实的规则。诠释事实的规则包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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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证的作用。在大陆法系国家, 各国纷纷在其民事诉 讼法典中明确确立自由心证原则, 如日本民事诉讼法 第 247 条规定: 裁判所为判决时, 应斟酌全部言词辩论 之意旨与调查证据之结果, 依自由心证判断事实之主 张是否真实。在英美法系, 由于并没有经历大陆法系 国家的法定证据阶段, 自由心证制度并未如大陆法系 国家那样作为一项法定原则提出, 但是英美法系国家 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对证据的判断也要求法官按 照其良心和理性作出判断, 而正是因为法官自由裁量 权过大的缘故, 其证据制度更多的是针对证据可采性 而设定的各种证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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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谓/ 皮之不存, 毛将安傅?0 2. 辩论原则与自由心证原则。辩论原则的内容
包括三个方面: ( 1) 主要事实必须由某一方当事人作 出明确的主张, 对于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 法院既 不得自行提出进行审理, 也不得作出判断。( 2) 如果 对于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主要事实, 另一方当事人 给以了明确承认 ( 即作出自白) 的话, 则法院只能认 定该事实存在或属实, 而不得另行审理并作出其他 判断。( 3) 对于自己所主张的主要事实, 当事人负有 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法院原则上不得自行收 集并审查证据。¼辩论主义下的当事人自白, 表面上 看的确能够制法官对于主要事实的判断, 但这种制 约并非是对自由心证原则的限制, 而是来自于辩论 原则本身的约束, 这种效果不需要通过证据就可以 加以认定, 因此将辩论原则作为自由心证原则确立 之前的先行性问题来理解更为妥当。
我们从自由心证原则的历 史发展可以看 出, 自 由心证的形成与各国的历史和国情息息相关, 反观 我国, 则没有类似的历史传统, 因此, 要想 在我国确 立这种法官确信的原则, 单单通过立法的方式引进 和借鉴是远远不够的, 法官的/ 确信0 要演变为自由 心证原则还需要有充分的 论证。与此同时, 自由心 证制度与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继受性, 法 定证据制度本身有其历史意义, 但是, 其缺陷却导致 了自由心证的引入, 可以说, / 自由心证主义, 系由法 定证据主义演变而来。0 ¹ 因此, 我们应对自由心证制 度与法定证据制度的关系作辩证的理解。
1. 法官独立 与自由心证原 则。如上所述, 自由 心证原则其实承认法官两方面的自由裁量权, 一是 法官可以自由判断事实的证据方法, 一是法官自由 评价证据力的大小。这两个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构成 法官自由心证原则的核心, 赋予法官这样的职权是 出于对法官的信任, 前提是法官独立的存在, 不过很 难说法官独立是对法官自由心证原则的事前制约,
现代自由心证原则不专属于哪个法系, 大陆法系 和英美法系基本上都认同法官在确信案件事实时自由
y 1收稿日期2 2006- 11- 18 1作者简介2 王嘎利( 1977- ) , 男, 河南襄城人, 西南政法大学 诉讼法学博士生, 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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