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心证原则_历史发展_现实处境_王嘎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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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或规制:我国民事诉讼认证模式利益考量

自由或规制:我国民事诉讼认证模式利益考量
审 查判 断证 据时 的 标 准 , 与 我 国过 去形 成 的法 官 这
秘 密心证 相 比 , 疑是 一大 进步 。但 是 , 无 法官 的认 证
事实 , 同时依据 老父 提供 的证 明 出资 的反对 证据 , 作
出儿 子不 能拥有 房屋 产 权 的证 明结论 。对 于相 同 的 证 据 , 同的法 官做 出 了不 同认定 结论 , 件处理 结 不 案 果 也就存 在 差别 。其 实 , 此类 现象并 非偶 然 , 而是 司
第 4卷 第 1 期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2 1笠 01
西南 石油 大学 学报 ( 社会科 学版 )
Junl f o tw s Pt l m U i ri ( oi c ne dtn o ra o uh et e o u nv sy Sca Si csE io ) S re e t l e i
模 式下 , 法官的认证 过程有着规制和 自由两种 对立特质 。但是 , 不论选择 何种模 式, 法官认 证均是 以法律 为量器的利 益衡量过程。对此观点 , 通过证明模式的纵 向历 史沿革 考察 、 向特征 差异考察 、 横 宏观 的利益考量 和微观 的利益考量 等研 究方式将能得到 圆满论证 。这 一观 点的论证价值也体现 于我 国民事认证模 式的定位与选择 之 中。 关键词 :民事诉讼证据 ; 认证模 式 ; 利益衡量 ; 自由心证 ; 法定证据
官的认证 自由 。
1 两则案例 背后 的话题 : 的缘起 问题
以下两则 案 件 分 别 发 生 在 广 东 与 天 津 ②, 件 案 事 实基本 相 同 , 为 老 父 出资 为 儿 子 买 房 ( 亲拥 均 父
有 出资 的证据 ) 产权 证 登 记 在 儿子 名 下 , 来 发生 , 后

论自由心证原则

论自由心证原则

论自由心证原则引言自由心证原则是一种哲学思想,它主张个体应该保持自由的思维,依靠自己的判断和证据来产生对事物的看法和信念。

本文旨在全面深入地探讨自由心证原则,分析其核心概念、哲学基础以及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

自由心证原则的核心概念自由心证原则基于个体的自由意志和理性思考,要求个体在接受新观念或信念时,不轻易相信他人的话或权威的观点,而是通过独立思考和查证事实来形成自己的判断。

它强调每个个体都有权利自主选择自己的信仰和观点,而不受外界的影响或干预。

自由心证原则的哲学基础人的自由意志自由心证原则的哲学基础之一是人的自由意志。

人作为一个有理性的生命体,有能力自主选择、决定自己的行为和信仰。

人的自由意志使得个体可以独立思考和判断事物,而不受任何外在因素的支配。

理性思考和证明自由心证原则的另一个哲学基础是理性思考和证明。

个体应该依靠自己的理性思维,通过独立的观察和分析来证明事物的真伪。

理性思考要求个体掌握科学方法和逻辑推理,以确保判断的正确性和可靠性。

自由心证原则在现实生活中的应用自由心证原则不仅仅是一种哲学理念,它也有着重要的现实应用价值。

以下是自由心证原则在不同领域中的应用案例。

教育领域在教育领域,自由心证原则要求学生在接受知识和观点时,不仅仅是简单地接受教师的教导,而是要积极主动地思考和质疑。

学生应该学会独立思考和查证事实,以形成自己的判断和观点。

教师的角色也应该转变为引导者和启发者,激发学生的思维能力和批判精神。

科学研究在科学研究中,自由心证原则要求科学家在进行实验和研究时,遵循科学方法和严谨的逻辑推理,而不是盲目相信他人的研究结果。

科学家应该通过自己的实验和观察来验证和证明事物的真相,以确保研究的可靠性和可信度。

公共舆论在公共舆论场中,自由心证原则要求个体不仅仅是盲目地接受媒体的报道和其他权威机构的观点,而是要保持独立思考和判断的能力。

个体应该对媒体的报道和言论进行客观分析和评估,以形成自己的意见和立场。

自由心证原则的发展研究

自由心证原则的发展研究

自由心证制度的发展从17世纪以后,欧洲大陆的资产阶级革命和启蒙运动从政治和文化的层面上推动了司法制度的改革。

崇尚自由权利和个人认识能力的人道主义者和理性主义者对以刑讯逼供为特征的纠问式诉讼制度发起了猛烈的攻击。

在此背景之下,法定证据制度被废除,取而代之以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一、自由心证的产生及发展最早提出在立法上建立自由心证制度的是法国资产阶级代表杜波尔。

1791年12月26日向宪法会议提出了一项改革草案,提议建立自由心证制度。

法国制宪法会议通过杜波尔的法案,宣布法官必须以自己的自由心证作为裁判的惟一根据。

1808年《重罪审理法典》对自由心证证据制度作了首次经典的表述,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353条基本上沿袭了这一规定:“重罪法庭退席之前,庭长宣读以下训词,这一训词以粗体大字贴于评议室最明显的位置:法律不过问法官形成自我确信的理由,法律也不为法官规定某种规则并让他们必须依赖这种规则去认定某项证据是否完备、是否充分。

法律只要求法官平心静气、集中精神、自行思考、自行决定、本着诚实、本着良心、依其理智,寻找针对被告人及其辩护理由所提出之证据产生的印象。

法律只向法官提出一个概括了法官全部责任范围的问题:你已有内心确信之决定吗?现行《法国刑事诉讼法》第353条仍有类似规定,只是表述更为简洁,但是针对的主体发生了变化,从陪审团演变成法官。

法国现行刑事诉讼中,自由心证是适用于全部案件类型的证据法基本原则。

继法国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纷纷效仿,确立了自由心证原则。

1887年的《德国刑事诉讼法》260条规定:“法院应根据从全部法庭审理中所得出的自由心证来确定调查证据的结果。

”1892年沙皇俄国的《刑事诉讼条例》第119条规定:“治安法官应根据建立在综合考虑法庭审判时所揭露的情况基础上的内心确信,来裁判受审有无罪过的问题。

”日本在明治初年曾采用“断定有罪应根据口供定案”的法定证据制度,明治九年以后也改建成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长足发展则是15 世纪继受教会—— —意大利法的结果, 1532 年的卡洛林纳法典标志着法定证据原则 在全德意志各公国中获得统治地位。但是, 随着西方产业革命和
科学技术的飞跃发展, 法定证据本身的僵硬死板越来越不能满足
近现代诉讼构架的需要, 自由心证制度就是这场社会变革中所进 行的法制革命的成果之一。德国19 世纪民事诉讼中规定不论什 么都可以称为证据, 如何根据证据作出判断, 完全是法官自由心证 范围的事。
自由心证与法定证据
与自由心证原则相对, 在法定证据制度下, 一切证据的证明力和判
断证据的规则, 均由法律预先明文加以规定, 法官无权运用自己的
认识和思维去判断证据, 而必须严格依“ 法定” 的规则据此作出
判断。一般认为, 在法定证据下, 法官的主观随意性能得到较好的
限制, 但民事诉讼发现案件真相的目的却在某种程度上受到牺牲,
自由心证原则的历史发展
• 在古罗马时期, 法官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 完全是凭借良心来自由 地认定和随意取舍, 这可以说是现代自由心证的雏形。但是, 法官 的自由裁量在罗马帝国后期逐渐遭到削弱, 到了中世纪后期基本 上改为严格规则主义。法国从13 世纪引入法定证据原则, 16 世 纪基本确立, 到了17 世纪, 有着封建等级特权划分的法国, 将国人 划为僧侣、贵族、市民三等, 并对三个等级的服饰、生活方式和 礼仪等都作了不同规定(反映在诉讼制度上则是三个等级的人所 作的证言, 其证明力不相等)。
概念, 首先它是一种判断证据的学说, 然后成为证据法上关于判断
的制度, 同时又是法官判断证据的一种行为。就制度形态而言, 它
是指证据的取舍、各种证据证明力的大小以及对案件事实的认定 规则等, 法律不预先明文加以规定, 而是由法官或民事纠纷的裁判 者依据自己的“ 良心” 和“ 理性” 自由判断, 形成内心确信, 对 案件的事实自由评断的一种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的名词解释

自由心证制度的名词解释

自由心证制度的名词解释自由心证制度是一种通过自主思考和个人体验来获得知识和认知的方法。

它强调个人内心的真实体验和观察,而不依赖于外界的权威和既定观念。

自由心证制度认为每个人都有独特的感知和理解能力,通过观察、思考和实践,可以达到对事物的深入理解和认识。

在自由心证制度下,每个个体都被鼓励去思考和质疑。

它主张独立思考和探索真相,而不是被教育或灌输一种特定的观点。

自由心证制度并不排斥外部的知识和信息,但它鼓励个人通过自己的体验和感知来衡量和评估这些信息的价值。

自由心证制度对于个体发展和成长至关重要。

它提倡人们保持开放的思维方式,不被固定模式和既定观念所束缚。

在这个制度下,个人可以追寻他们内心的声音,不受社会或他人的影响。

自由心证制度注重个人的成长和自我实现。

它认为每个人都是独特的个体,具有无限的潜力和创造力。

通过自由心证制度,个人可以发挥自己的才智和创造力,不断探索和发展自己的潜能。

自由心证制度也强调共享和互动。

它认为个人的自由心证经验可以和他人进行分享和交流。

通过与他人的对话和合作,个体可以得到更多的洞察和理解。

这种共享和互动有助于个体更全面地认识事物,并且可以推动整个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然而,自由心证制度并非一种无原则的相信和追求。

尽管它强调个人的内心体验和观察,但它也需要合理的批评和质疑。

自由心证制度并不鼓励盲目相信个人的直觉和感知,而是鼓励个体通过批判性思维和实证方法来验证和确认自己的认知。

自由心证制度在个体的认知和思维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它提供了一种独特的知识获取方式,突破了传统教育和知识体系的限制。

通过自由心证制度,个人可以更好地理解自己,认识世界,实现个体的发展和自我实现。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适用的局限性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适用的局限性

论自由心证在我国适用的局限性摘要:随着我国证据制度的不断完善,自由心证制度的确立也已成为必然。

但是我们也应看到这一制度在实施过程中面临着种种困难,本文拟从对自由心证的基本认识入手,分析这一原则在我国的适用状况,从而剖析了自由心证原则在我国适用过程中的局限性。

关键词:自由心证原则经验则心证公开审判独立诉讼的根本目的就是查明案件的真相,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但是,如何查明真相、发现真实?如何才能更好地保证证据制度在查明真相上的可靠性,从而使人们相信此制度呢?这些问题都是国内的学者自古以来不断研究,不断尝试解决的问题。

现代许多国家无论刑事还是民事诉讼制度中都确立了一项证据法原则就是自由心证制度。

”‘自由心证原则’或’自由心证主义’(德语prinzip der freien beweiswuedigung 法语 sustem de preuves oudel’intime conviction)作为一项实定的法原理及法制度,主要源于并存在于大陆法系的传统;作为法学用语,也主要是在大陆法系的学术圈中使用。

”①一、自由心证制度的基本理论(一)自由心证的涵义1791年,法国制宪会议采纳了法学家杜波尔的建议,在证据法草案中提出了以法官确信为基本原则的制度。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就体现了这一原则,其342条规定:”法律不要求审判人员报告他们心证所成立的方法,法律不给他们预定一定规则,使他们必须借此决定证据的充分性和完全性,法律给他们规定,要集中精神,在自己良心深处探求为了反对被告而提出的证据和被告的辩护手段。

”该规定最早赋予了自由心证以法律意义,被广泛认识是对自由心证原则的经典表述。

此后,这一制度被大多数国家认可,并在一系列的法律制度中得到了体现。

关于自由心证原则的定义很多,但是究其最基本的定义是:”法官在根据证据资料从事事实认定时,能够不受法律上的拘束而进行自由的判断。

”②但是,这里所说的”自由”仅仅是指法律不设定具体的规则来规定某一证据有无证据力或是证据力的大小,而且法律也不设定具体的规则来指示法官作出何种判断。

中国自由心证的法律规定(3篇)

中国自由心证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自由心证,又称自由判断、内心确信,是指法官或仲裁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据自己的判断能力和经验,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从而形成内心确信的过程。

自由心证是现代诉讼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原则,旨在保障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我国法律对自由心证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中。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中国自由心证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自由心证的基本原则1. 证据裁判原则证据裁判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当以证据为依据,依法作出裁判。

在证据不足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情况下,不得作出判决。

2. 自由心证原则自由心证原则是指,法官或仲裁员在审理案件过程中,依据自己的判断能力和经验,对证据的证明力进行判断,从而形成内心确信。

3. 程序公正原则程序公正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确保诉讼程序的公正、公平。

4. 法律适用原则法律适用原则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应当依法适用法律,确保法律适用的正确性。

三、自由心证的具体规定1. 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全面审查证据,对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

”2. 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对于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3. 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自由心证

自由心证

对自由心证的看法一、基本概念自由心证,也被称为内心确信,来源于法文I’ intime conviction,在日文中也被译为“自由心证”,是指“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由法官根据自己的理性和良心自由判断,形成确信,并依此认定案情的一种证据制度。

”其核心内容在于,法律并不规定各种证据的真伪、证明力的大小及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所有这些完全听凭法官根据“理性”和“良心”的指示,自由地判断。

法官进行分析判断,对案件作出决断,在内心“真诚地确信”,形成心证,由此来判定事实。

法官对认定,必须在内心深处相信自己的判断是真实的。

二、历史渊源作为传统意义上的自由心证制度是由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家、法学家杜波尔首先提出的。

1790年12月,议员杜波尔向法国宪法会议提交了一项革新草案,认为法定证据制度起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明力的规则,既不要求符合案件的真实情况,也不要求法官的内心是否确信,这是一种危害社会的荒诞的做法。

他主张用自由心证取代法定证据制度。

但是这一建议遭到了保守议员的激烈反对。

他们认为法定证据制度具有客观确实性,而自由心证只能使法官主观擅断。

经过激烈的争论,最终杜波尔的建议获胜。

1791年1月,法国宪法会议通过了杜波尔改革证据制度的草案,并于同年9月29日发布训令正式宣布:法官必须以自己的自由心证作为裁判的唯一根据。

1808年《法兰西刑事诉讼法典》第342条对这种新的证据制度作了经典的表述:“法律不要求陪审员报告他们建立确信的方法;法律不给他们预先规定一些规则,使他们必须按照这些规则来决定证据是不是完全和充分;法律所规定的是要他们集中精神,在自己良心的深处探求对于所提出的反对被告人的证据和被告人的辩护手段在自己的理性发生了什么印象。

法律不向他们说:‘你们应该把多少证人所证明的每一个事实认为是一真实的’;它也不向他们说:‘你们不要把没有某种笔录、某种文件、多少证人或多少罪证所决定的证据,看作是充分证实的’;法律只是向他们提出一个能够概括他们职务上的全部尺度的问题:‘你们是真诚的确信吗?’”三、国外的采用随着社会文明的不断发展,人类逐渐舍弃了“神明裁判”、“司法决斗”等非理性的证明方式,采用证据裁判主义以来,历史上出现了两种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与自由心证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立法
• 1790年12月26日,法国的杜波尔向宪法会议提交的一项革新草案, “自由心证”原则第一次被提出。
• 1971年1月18日,法国宪法会议通过了杜波尔的草案,同年9月29 日,法国宪法会议发布训令正式宣布:法官有把自己的内心确信 作为裁决的惟一依据的义务。
•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342条对自由心证原则进一步发 展。在此之后,欧洲大陆各国通过立法基本上都将自由心证原则 确定下来。比如,1877年,《德国刑事诉讼法典》;1892年,俄 国《刑事诉讼条例》;180人的理性和良心,指出“人生而自由”的 观点。
• 其次,资产阶级法学家认为,按照法定证据制度来确认案情,只能 达到形式真实,而不能达到“实质真实”。
• 再次,资产阶级思想家提出了人权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 对法定证据制度中刑讯逼供的规定和封建等级观念提出了挑战。
• 总之,自由心证制度的核心内容,就是对于各种证据的真伪、证明 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实如何认定,法律并不作具体规定,完全听凭 法官根据理性和良心的指示,自由地判断。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的概念和产生
• 自由心证证据制度是指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以及案件事 实的认定,均由法官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自由判断,形成确信 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资产阶级国家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
• 18世纪,欧洲发生了资产阶级民主革命,建立了资本主义社会, 资本主义主义制度的确立,对社会精神生活、政治法律制度和物 质生活制度等,进行了变革。为了与诉讼制度的变革相适应, 1791年法国宪法会议正式废除法定证据制度,建立了自由心证制 度。
自由心证理论的主要内容
• 一是法官的理性和良心;二是心证达到确信的程度。 • 自由心证理论有两根支柱和一个中心。 • 两根支柱一是抽象的理性,一是抽象的良心。理性是判断证据的

确立我国自由心证制度之若干思考的开题报告

确立我国自由心证制度之若干思考的开题报告

确立我国自由心证制度之若干思考的开题报告一、选题背景和意义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们对于自由的需求越来越强烈,而自由心证制度在这种背景下备受关注。

自由心证制度是指一种基于自愿、自主的心理治疗方式,通过培养自我控制和调适能力来帮助个体实现自我认知和心理健康。

在我国,自由心证制度一直以来备受争议,有人认为它是一种偏见且有害的心理治疗方式,但也有人认为它是可以有效缓解压力和焦虑的治疗方法。

本文旨在对我国自由心证制度进行若干思考,具体包括探讨其产生背景、发展现状、存在的问题以及未来发展方向等,为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规范化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建议。

二、研究目的和内容本文的研究目的在于探讨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具体内容包括:1.自由心证制度的定义和产生背景。

介绍自由心证制度的概念和起源,并探讨其产生的背景和原因。

2.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现状。

分析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发展现状,包括其普及程度、应用范围、治疗效果等。

3.我国自由心证制度存在的问题。

探讨我国自由心证制度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包括治疗方法不规范、治疗效果难以量化、对患者的影响等。

4.自由心证制度的未来发展方向。

为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未来发展提供相应的建议,包括探索更加科学的治疗方法、制定更加规范的管理制度等。

三、研究方法和步骤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主要包括文献调研和实地调查,具体步骤包括:1.文献调研。

通过查阅相关文献,掌握自由心证制度的起源、历史发展和现状,了解国内外的相关研究,收集相关信息和文献。

2.实地调查。

通过实地调查的方式,了解我国自由心证制度应用的实际情况,包括治疗机构、患者基本情况、治疗方法、治疗效果等。

3.数据分析和综合。

根据文献调研和实地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对自由心证制度的现状和未来发展方向进行分析和综合,提出相应的建议。

四、预期成果本文预期通过以下方面达到研究目的:1.透彻掌握我国自由心证制度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为相关部门和从业者提供参考。

自由心证

自由心证

自由心证原则要求:对于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自由判断,由此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所谓“内心确信”,是指法官内心对于案件事实形成确信,即法官心证程度应当达到“不允许相反事实可能存在”(刑事诉讼)或者“真实的可能性大于虚假的可能性”(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自由心证原则因其合理性自近代以来被普遍采用。

自由心证原则在原则上视各种证据的法律价值为平等,具体证据的价值或证明力由法官根据具体案件依据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进行自由判断。

证据的价值或证明力并不能以机械的规则来确定,事实上,证据的价值或证明力的大小取决于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的强弱和真实性的高低,证据的价值或证明力与证据关联性和真实性是正相关关系,而具体证据的关联性和真实性须在具体案件中考察和认定,并且案件的发生和解决存在于人类社会生活之中,所以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判断离不开人类社会生活经验法则和逻辑规则。

在自由心证原则下,法官所能自由裁量的是包括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证据价值),还是仅限于证明力?在自由心证原则之下,大陆法系的法官所能自由裁量的包括证据能力与证明力。

这是因为,在大陆法系,认定案件事实是作为法律专家的法官的职责,没有必要如英美法系为适应陪审员制度而制定大量的有关证据能力的规则,并且大陆法系很强调法官自由判断证据的证明力以发现案件真实,所以法官心证的“自由”是就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而言的。

在英美法系,由于事实审判者的陪审员是法律门外汉,需要通过证据规则对证据能力加以规定以指导或约束陪审员,从而避免陪审员对证据采用和事实认定发生困难或偏误,所以英美法系证据制度重在证据能力的规定,对于证据的证明力却较少限制。

因此,事实审判者心证的“自由”主要是就证明力而言的。

英美法系的这一做法沿用至今。

不过,英美法系国家一直致力于通过修改传统的证据规则来适应现代科技和社会生活的发展,其重要表现就在于有关证据能力的证据规则的适用例外愈来愈多,并且在法官审理案件事实时却较少受到针对陪审团制定的有关证据资格的证据规则的限制,所以有关证据能力的判断也愈来愈多地被纳入法官心证“自由”的范围。

自由心证制度

自由心证制度

/wiki/%E8%87%AA%E7%94%B1%E5%BF%83%E8%AF%81自由心证自由心证原则在外国法文献中往往被称为自由心证主义。

自由心证原则是公法上的强行规范,不许当事人、公诉人合意变更或排除适用,也不许法官随意排除适用。

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自由心证 - 概述自由心证制度研究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的大小,法律预先不作规定,而由法官、陪审官根据内心确信进行自由判断。

法官通过对证据的审查判断所形成的内心确信,称为心证。

法官审判案件只根据他自己的心证来认定案件事实。

中世纪后期,欧洲盛行法定证据制度,法官只能用法定的某种证据来认证事实,而不问其是否符合实际,不问法官内心是否确信。

这种制度严重地束缚了法官,使其不能自如地进行合理裁判。

法国资产阶级革命家、法学家迪波尔最早提出在立法中废除法定证据制度、建立自由心证原则。

1791年法国制宪会议通过了采取自由心证的草案。

1808年法国《刑事诉讼法典》又作了进一步规定。

后来,欧洲各资产阶级国家的立法也相继规定自由心证原则,并发展为大陆法系国家判断证据的重要原则。

所谓自由心证,指的是根据审理中出现的资料及状况,基于自由的判断形成心证,从而认定案件事实的原则。

自由心证主义的出现,与近代诉讼制度的形成有着密切的联系。

自由心证主义是针对法定证据制度而言的。

起源于日耳曼法,并在中世纪的意大利和德国的普通法时代发展到鼎盛的法定证据制度,是当时的人们出于对法官低素质的忧虑和不信任,为了抑制法官不负责任的独断裁判而设置。

在法定证据制度下,证明种类以及证据的证明力都被法律预先设定。

法官在审判案件时,只能根据预设的证据种类及证据力来认定事实。

法定证据制度对于神判证据制度尽管具有时代的先进性,然而,随着资本资本主义的兴起,社会生活日趋复杂,仅仅依靠有限的法定的证据来认定发生在社会中的各种事实显然是不可能的。

动静结合下的自由心证

动静结合下的自由心证

动静结合下的自由心证下文为大家整理带来的动静结合下的自由心证,希望内容对您有帮助,感谢您得阅读。

一、自由心证制度的价值内涵动态因素(一)自由心证制度的历史演变和基本概念神示证据制度为法定证据制度所取代是人类认识发展的结果,对法律规定的严格遵从取代了对神明的自目迷信,人们认为神明之所以不可信是因为它飘忽不定,没有预测性,因而对新兴的统治阶级权威表达的法律规定深信不疑。

然而,时代从不停步,人类己不满足于该种认识,价值理念的渗透使得凝固的理性龟裂有隙,司法的理性开始不拘于法律僵硬的规定。

随着现代合理主义的兴起,人们开始运用理性发现事实真相。

法官是被授权以普通人的理性来对己发生的事实进行推断的主体,而且这种理性是一定程度上依赖参差不齐的法官个人素质的动态因素。

那么法官的哪些素质与形成普通人的理性有密切关系呢?首先,从被说服者的角度了解案件事实必须符合他的逻辑规则,才能从未知的混沌水到渠成地得到理性结果,这种连续不断、循序渐进的过程就是法官心证的心路规律,既然是规律就说明法官不可能做出毫无根据的自由的判断,这种不能恣意可以称为非自由,所以逻辑规则是法官非自由的心证根据之一。

其次,法官断案的基本依据是法律规定,而法律规定又不能包容所有的社会现象,这就需要法官运用自己的生活、工作等方面的经验来判断事实,法官的经验是拉近其与普通人的认识距离的有效工具。

所以,经验法则是法官非自由心证的另一根据。

当然,以上提到的非自由并不同于法律规定的强制性,它仍包含了法官自由运用的意思。

而自由心证的精髓是法官运用自己的理性和良心对事实和理由形成确信。

综上,自由心证可以理解为: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自由判断,并最终形成确信的行为。

这是自由心证制度的能动性的体现,是动态的心证。

(二)现代自由心证制度的进步性避免因法官的过度自由而造成司法腐败的最好的制度约束是让这种自由心证暴露在阳光下,也就是说自由心证需要公开。

自由心证原则的再认识制约与保障 以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为中心

自由心证原则的再认识制约与保障  以民事诉讼的事实认定为中心

总之,自由心证原则在民事诉讼中具有重要地位和作用。在未来的发展中, 需要不断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提高法官的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水平, 并增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自由心证原则的认知和信任度。只有这样,自由心证 原则才能在民事诉讼中发挥更大的作用,为程序公正、裁判独立和诉讼效率的提 高作出更大的贡献。
此外,自由心证原则还有助于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在证据 审酌过程中,法官可以依据自由心证原则对证据进行筛选和评估,避免不必要的 举证和质证,从而降低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四、未来在民事诉讼中的发展方 向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法治的进步,自由心证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发展方向值得。 首先,完善相关的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以确保法官在运用自由心证原则时能够 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操作指引。此外,应加强对法官专业素质和职业道德的培养, 提高法官在事实认定中的独立性和理性思考能力。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对自由心证 原则的认知和信任度也需要不断提高,以促进该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广泛应用和 发展。
自由心证原则是指法官依据法律规定,运用自身的理性和良心,对证据进行 自由判断和审酌,从而形成内心确信并作出裁判的原则。这一原则在民事诉讼中 的适用,既受到一定的制约,又具有一定的保障机制。本次演示将围绕自由心证 原则在民事诉讼事实认定中的适用,探讨其制约和保障作用,以期深化对自由心 证原则的理解。
一、自由心证原则的概述
二、制约与保障——以民事诉讼 的事事诉讼的事实认定中受到一定制约。这种制约主要来自于 法律规定的证据规则和程序要求。法官在运用自由心证原则对证据进行审酌时, 必须遵循法律规定,合理、客观地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以避免主观臆断 和滥用职权。此外,自由心证原则还需受到外部制约,例如当事人诉讼地位的平 等性、公正审判的要求等。法官在行使自由裁量权时,应兼顾各方利益,确保程 序公正,避免因偏见或不当行为导致错误的事实认定。

自由心证原则与判断证据的标准

自由心证原则与判断证据的标准

自由心证原则与判断证据的标准自由心证原则在外国法文献中往往被称为自由心证主义。

自由心证原则是公法上的强行规范,不许当事人、公诉人合意变更或排除适用,也不许法官随意排除适用。

自由心证原则的主要内涵是,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心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自由心证(在我国又被称为内心确信制度)是指法官依据法律规定,通过内心的良知、理性等对证据的取舍和证明力进行判断,并最终形成确信的制度。

中国司法实践中的自由心证问题自由心证能否作为我国法官判断证据的标准,目前虽有争议。

我国部分学者认为“自由心证以主观唯心主义和不可知论为基础,与我国判断证据的马列主义指导思想和实事求是原则相违背,也不符合我国的国情”。

”在我国,尽管没有自由心证原则的相关规定,但是我们不能草率地认为自由心证在我国没有生存的土壤,或者我国法官审判时不存在自由心证。

“在我国,没有自由心证原则是事实,是法实践中法官确确实实享有自由心证之实也是事实”。

客观事物不断发展变化,人类对客观事物的认识难免受到主客观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具有一定的局限性。

因此由法律事先把一切事物都明文规定下来的做法在理论上是荒谬的,现代自由心证原则要求法官在遵守法律规则的基础上,从理性和良心出发,凭自己的知识、经验、道德以及这种心理状态去认识具体案件事实,这相对严格的证据规则更具有客观性和科学性。

从而相应地促成法官更为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提高诉讼效率,实现诉讼程序公正、效率、效益价值的有机统一。

现代自由心证并不与唯物主义哲学相背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1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陈述,应当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此规定实质上蕴含着自由心证的原则。

客观地分析我国司法现状,我们就会发现自由心证原则在审判实践中的大量运用。

至于实践中认证混乱的问题,这主要归咎于现代自由心证原则的缺失和证据规则的不完善。

论自由心证原则

论自由心证原则

论自由心证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是指,在思考问题时,应该保持自由的心态,不受任何先入为主或固有观念的限制,通过清晰的逻辑推理和证据分析,得出准确的结论。

自由心证原则的基本特点包括:
1. 自由思考。

不偏听偏信,不受任何先入为主的观念或信仰的干扰,全面思考问题本身,不受个人情感、利益、垂直和权力的影响。

2. 证据为依。

以客观的证据和事实作为推理的依据,通过对不同的证据进行权衡和分析,从而得到客观准确的结论。

3. 逻辑推理。

采用系统、严密的逻辑推理方法,拆解和分析问题,通过推理、归纳、演绎等方法得出结论。

自由心证原则是发展科学思维的重要基础,具有重要的普遍意义。

它也是人们在生活中解决问题的一种重要思考方法。

只有在确保自由思考的前提下,以证据为依据,进行严密、客观的逻辑推理,才能得到真正准确、可靠的结论。

浅谈对自由心证的认识

浅谈对自由心证的认识

浅谈对自由心证的认识木子 20150214【摘要】自由心证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使用普遍,本文在此对自由心证简要阐述,主要对自由心证的的产生及发展以及面临的缺陷等进行阐述,并提出自己的一些见解。

【关键词】自由心证产生认识一、自由心证原则之含义自由心证原则无论是在英美法系还是大陆法系都是得到普遍适用的,在国外普遍称为自由心证主义,自由心证是一种常人认知模式,它是指预先规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而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经验和自己的理性良知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所谓自由心证原则是指“证据之证明力,通常不以法律加以拘束,听任裁判官之自由裁量”。

自由心证是以证据的存在为前提,而不是以单纯的“自由”心证而认定事实。

它相对于法定证据原则提出的,强调法官判断的自由,包括自由的运用证据方法、证据能力的自由、证明力评价和选择经验法则的自由和法官斟酌辩论全意旨。

自由心证制度的核心内容是法律赋予法官完全自由的关于证据力评价的权力,也是法律希望法官能在良知、学识和对法律负责的基础上发挥其理性优势的集中体现。

自由心证,是指关于法院认定用于判决基础的事项,应遵从由组成法院的法官基于在审理过程中出现的一切资料和状况,自由形成的具体的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要求,对于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自己的良心、理性、经验法则以及逻辑规则自由判断,由此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自由心证包括两个原则,一是自由判断原则。

自由心证原则的“自由”并非容许法官为恣意判断,而是指法律不设定具体的规则来指示法官根据证据认定事实时,必须做而不得不做出某种判断。

二是内心确信原则,法官在内心“真诚的确信”,形成心证,由此判定事实。

所谓“心证”,是法官通过对证据审查所形成的确定信念。

心证原则禁止法官根据似是而非的,尚有疑虑的主观感受判定事实。

二、自由心证的产生和发展现代自由心证是历史长期发展的产物,有其特殊的背景,从古罗马时期到近现代资产阶级革命,自由心证有一个形成和演变的过程。

自由心证制度的历史沿革

自由心证制度的历史沿革

自由心证制度的历史沿革唐代开元九年(721年),唐玄宗皇帝颁布了《开元格致试人章程》,开始实行自由心证制度。

这一制度的核心是考生只需写一篇文章,不再受到固定题目的限制,由考官根据考生提供的文章内容进行评判。

这一制度的引入,打破了科举制度中对固定题目的依赖,给考生更多的创作空间,也使得文章的题材更为广泛,内容更为自由。

随着唐朝的逐渐衰落,自由心证制度在宋朝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和完善。

宋朝政府将自由心证制度纳入到科举制度中,成为科举考试中的一部分。

宋代徽宗皇帝的《代答科试制》进一步明确了自由心证制度的实施细则,并规定了考试的时间、地点、评分标准等。

此外,宋代还专门设立了“制试院”,负责组织和管理自由心证制度的考试。

到了元代,自由心证制度面临了一定的。

元朝皇帝制定了《科举元章》,明确规定了科举的考试内容和形式。

自由心证制度仍然存在,但相对于宋代有所收缩。

元代的考试题目更加固定,对考生的创作空间有所限制。

此外,元代还开始出现了标准答案,考官会根据这些标准答案来评判考生的文章。

这使得自由心证制度与原本一种自由的创作方式逐渐脱钩。

明朝时期,科举制度达到了鼎盛时期,自由心证制度也得到了进一步发展。

明朝政府规定了更加详细的考试规则,明确了自由心证制度的评判细则、试卷格式等。

此外,明代还增加了竞争对抗的要素,将考试安排在相同时间和地点进行,考生需要在一定的时间内完成作文。

这样的使得考官更加容易比较考生之间的优劣,加大了竞争的程度。

清朝时期,自由心证制度逐渐走向衰落。

清代官方对科举制度缺乏信心,认为这种制度并不是能够选拔合适人才的最好方式。

此外,清代政府的政治动荡使得科举制度的效力更加被质疑。

清朝末年,科举制度被晚清政府废除,自由心证制度也随之彻底消失。

总体来说,自由心证制度从唐代开始到废止经历了近千年的历史。

它在科举制度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使考生们在作文方面有更多的自由度和创造力。

不过,随着历史的发展,自由心证制度也逐渐限制了考生的创作空间,与其原本的初衷有所偏离。

自由心证原则:历史发展、现实处境

自由心证原则:历史发展、现实处境

作者: 王嘎利
作者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重庆400031
出版物刊名: 理论探索
页码: 154-157页
主题词: 自由心证原则 演变 制约因素 挑战
摘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4条初步将自由心证原则确立为法官审查判断证据时的标准,这与以往的法官秘密心证相比,无疑是一大进步。

但是,立法上的规定并不表明自由心证原则成为当然的现实。

从自由心证的产生和发展来看,自由心证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然性,但事实的多样性又会造成法官运用自由心证的擅断和随意,因此,有必要设置规范法官对事实作出判断的规则,从而形成完整的自由心证制度。

我国虽在立法中逐渐接受并确立起自由心证原则,但是相关的配套制度并不完善,加之司法实践的惯性,导致自由心证原则的实现尚存在不少制约因素,这要求我们切实把握自由心证原则的精神,提升立法水平,完善相关配套制度,从而将该项原则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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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自由心证原则相关制约因素分析 法官不应该也不可能如马克斯#韦伯 描述的自 动售货机, 完全按照立法的规定丝毫无误地运用法 律对事实作出判断; 实际情况往往是千差万别, 法官 只有通过一定的认识过程来对案件事实进行裁剪和 解释, 才能作出公正合理的判断。 具体来说, 当一个案件进入诉讼过程之后, 可以 称作进入/ 法的空间0, 从 而要在这个空间中对具体 案件事实进行确认, 从对案件事实完全不了解到确 信能够达到下判断的程度, 法官在不能亲身感知案 件事实的情况下, 只能通过他人的感知来了解事实, 在有关事实的各方面因素反馈到法官大脑之后, 这 种事实因素的/ 输入0 意味着要有一定的/ 输出0, 而 在此之前法官对事实问题的认识则可以等同于对事 实的一种诠释。诠释使得进入法的空间的事实真正 成为法 官适用法 律判 决案件 的( 合法 性) 基 础。但 是, 这种诠释并非是任意的, 在大量的事实进入法的 空间并且最终沉淀为认定案件的事实的过程中, 法 官的认识势必要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 这就是基于 诠释事实本身所要遵循的规则及为了防止法官的随 意认定而设置的立法规定。 ( 一) 诠释事实的规则。诠释事实的规则包含的
法制建设
5 理论探索62007 年第 1 期( 总第 163 期)
自由心证原则: 历史发展、现实处境
王嘎利
( 西南政法大学, 重庆 400031)
1摘要2 5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6 第 64 条初步将自 由心证原 则确立为 法官审查判断证据时的标准, 这与以往的法官秘密心证相比, 无疑是 一大进步。但 是, 立 法上的规 定并不表明自由心证原则成为当然的现实。从自由心证的 产生和发展 来看, 自 由心证有 其存在的 合理性和必然性, 但事实的多样性又会造成法官运用自由心证的 擅断和随 意, 因此, 有必 要设置规 范法官对事实作出判断的规则, 从而形成完整的自由心证制度。我 国虽在立法 中逐渐接 受并确立 起自由心证原则, 但是相关的配套制度并不完善, 加之司法 实践的惯性, 导致自 由心证原 则的实现 尚存在不少制约因素, 这要求我们切实把握自由心证原则的精神, 提升 立法水平, 完善相 关配套制 度, 从 而将该项原则落到实处。
三、自由心证原则在我国面临的挑战 前已述及, 我国并没 有自由心证原则 得以形成 和发展的历史传统, 而在立法中明确规定自由心证 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的做法, 制定严密的证据规则 限制法官的自由心证是英美法系国家的做法, 两种 经验的杂糅能否在我国产生良好的投射效果还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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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的理论探讨以及实践的检验。 首先, 自由心证原 则确立的前提条 件在我国并
( 二) 认定事实的立法规则。自由心证原则的确 立也需要规则的限制, / -自由. 解脱了法官心证的某 些外在制约, 却为法官的任意行为设定了一定的合 法前提; -心证. 使法官 的良知和判断力得到了实际 运用, 但心证过程的主观性以及法官的心证能力差 异无疑将削弱其对客观事实的决定力。0 » 当事人将 他们之间关于事实的争议提交到法官面前, 法官自 由评判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 这本身即是对法官个 人能力的信任, 信任法官在道德上的优越, 信任法官 能够坚持规则, 但反过来也说明了法官的自由判断 要受制于自身的良心和 理智。但不能否认 的是, 自 由心证所要求的良心和理智属于纯粹主观意识范围 的事物, 具有不可捉摸性, 这就需要确立相关的客观 的制约机制来加以保障。但是, 我们应该注意到, 某 些所谓/ 制约0制度并不能形成对自由心证原则的制 约, 同时, 如果按 照学界的主张制定严密、科学的证 据规则来保证自由心证原则的确立, 则有堕入法定 证据制度的危险。因此, 很有必要深入 挖掘能够真 正对自由心证原则发挥制约作用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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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谓/ 皮之不存, 毛将安傅?0 2. 辩论原则与自由心证原则。辩论原则的内容
包括三个方面: ( 1) 主要事实必须由某一方当事人作 出明确的主张, 对于当事人没有主张的事实, 法院既 不得自行提出进行审理, 也不得作出判断。( 2) 如果 对于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主要事实, 另一方当事人 给以了明确承认 ( 即作出自白) 的话, 则法院只能认 定该事实存在或属实, 而不得另行审理并作出其他 判断。( 3) 对于自己所主张的主要事实, 当事人负有 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 法院原则上不得自行收 集并审查证据。¼辩论主义下的当事人自白, 表面上 看的确能够制法官对于主要事实的判断, 但这种制 约并非是对自由心证原则的限制, 而是来自于辩论 原则本身的约束, 这种效果不需要通过证据就可以 加以认定, 因此将辩论原则作为自由心证原则确立 之前的先行性问题来理解更为妥当。
不完备, 许多与之配套的制度还处在一个转型中, 如 法官独立制度。自由地评判证据的价值要求法官独 立。反观我国目 前的情形, 宪法规定的 审判独立没 有完全实现, 法官独立任重而道远。此外, 还有民事 诉讼中的辩论原则和处分原则, 其构成当事人对抗 的基石, 我国却并没有形成完善的辩论原则和处分 原则, 这无疑限制了当事人作用的发挥, 进一步导致 法官权力的膨胀和法官的中立性、客观性不能得到 充分发挥。所有这些前提条件的缺位使得自由心证 原则失去平稳建构的基础。
现代自由心证原则不专属于哪个法系, 大陆法系 和英美法系基本上都认同法官在确信案件事实时自由
y 1收稿日期2 2006- 11- 18 1作者简介2 王嘎利( 1977- ) , 男, 河南襄城人, 西南政法大学 诉讼法学博士生, 主要研究方向为民事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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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由心证的产生和发展 现代自由心证是历史长期 发展的产物, 有其特 殊的背景, 从古罗马时期到近现代资产阶级革命, 自 由心证有一个形成和演变的过程。 在古罗马时期, 法官对当事人提出的证据, 完全 是凭借良心来自由地认定和随意取舍, 这可以说是 现代自由心证的雏形。但是, 法官的自上 改为严格规则主义。法国从 13 世纪引入法定证据原 则, 16 世纪基本确立, 到了 17 世纪, 有着封建等级特
我们从自由心证原则的历 史发展可以看 出, 自 由心证的形成与各国的历史和国情息息相关, 反观 我国, 则没有类似的历史传统, 因此, 要想 在我国确 立这种法官确信的原则, 单单通过立法的方式引进 和借鉴是远远不够的, 法官的/ 确信0 要演变为自由 心证原则还需要有充分的 论证。与此同时, 自由心 证制度与法定证据制度具有一定的历史继受性, 法 定证据制度本身有其历史意义, 但是, 其缺陷却导致 了自由心证的引入, 可以说, / 自由心证主义, 系由法 定证据主义演变而来。0 ¹ 因此, 我们应对自由心证制 度与法定证据制度的关系作辩证的理解。
对上述问题的论述还可以适用于对于诉讼权利 平等原则、法官的资格限制与身份保障制度等的分 析。在剔除了这 些假想制约因素之后, 笔 者倾向于 认为真正能够发挥客观化制约作用的规则包括判定 证据时所要求的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 以及判定证 据形成心证之后 的心证公开制度( 表现为判决理由 的说明) 和上诉制度等。( 1) 逻辑规则和经验法则是 普通人对于认识事实的一般思维能力和态度, 也是 法官用以推理并认定主要事实所要遵循的依据, 是 良心和理智的直接外现, 因此, 构成对自由心证的制 约。( 2) 心证公开主要表 现为判决理由在 判决书中 的说明。为了能够向当事人说明自己形成心证的原 因, 法官首先要说服自己, 心证的公开化( 包括公开 认定事实中的不 同意见) 力图向当事人展示法官认 定主要事实的形成机制, 而反过来, 当事人为了能够 对法官的认识产生影响, 也会要求这种心证的公开, 从而达到制约法官心证的 形成。( 3) 上诉 制度的设 置更多的是一种外部化的制度性安排, 通过当事人 的上诉, 上级法院的法官能够对下级法院的法官形 成的心证进行制约。需要说明的是, 这种 制约限于 将上诉制度的功能定位于能够继续对事实进行审理 的前提上。
法制建设
心证的作用。在大陆法系国家, 各国纷纷在其民事诉 讼法典中明确确立自由心证原则, 如日本民事诉讼法 第 247 条规定: 裁判所为判决时, 应斟酌全部言词辩论 之意旨与调查证据之结果, 依自由心证判断事实之主 张是否真实。在英美法系, 由于并没有经历大陆法系 国家的法定证据阶段, 自由心证制度并未如大陆法系 国家那样作为一项法定原则提出, 但是英美法系国家 尊重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对证据的判断也要求法官按 照其良心和理性作出判断, 而正是因为法官自由裁量 权过大的缘故, 其证据制度更多的是针对证据可采性 而设定的各种证据规则。
1. 法官独立 与自由心证原 则。如上所述, 自由 心证原则其实承认法官两方面的自由裁量权, 一是 法官可以自由判断事实的证据方法, 一是法官自由 评价证据力的大小。这两个方面的自由裁量权构成 法官自由心证原则的核心, 赋予法官这样的职权是 出于对法官的信任, 前提是法官独立的存在, 不过很 难说法官独立是对法官自由心证原则的事前制约,
更多的是事实对于诠释的限制, 首先是事实多样性 的限制。对事实解释的目的是为了能够更为清楚地 认识事实, 但是我们知道, 原来客观自存的事实本身 已经经过了交往关系中的人们的主观加工, 实际上 成为一种关系事实。º 这种关系事实是人们协商和交 涉的结果, 当法官为了对关系事实作出裁断而解释 这种事实时, 关系事实就又变成了解释事实。于是, 事实的多样化和永无穷尽由此产生, 但是对关系事 实解释的意义也正源于此, 理解、认知和解释事实之 道就在于在循环解释中的意义增生。其次是方法论 上的限制。正如 诠释法律有多种方法一样, 对事实 尤其是进入法的空间的事实的解释同样也可以运用 类似的方法进行解释, 大体上包括自然科学方法与 人文社会科学方法。在自然科学方法解释 方面, 关 于事实的标准是唯一的, 事实的客观性和可被完全 认知是人们所信仰的; 在人文社会科学方法方面, 对 于事实的解释则可以有多重标准, 基于事实本身的 特性, 这种方法更能深刻地认识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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