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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篇范文: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截止日期:2022年2月5日)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能,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从水库等水利(含供水)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应当纳入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并由工程管理单位向取水户收取后,统一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

第四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符合下列原则:(一)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地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二)地热水、矿泉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其他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三)地下水超采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一般地区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四)生产、经营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生活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五)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六)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取水口所在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七)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供水的水资源费,按协议水价或合同水价的一定比例计收。

第六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管理制度)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管理制度】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一、目的为规范广东省水资源的管理,维护水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保护,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和供需管理水平,保证公众的生活用水和生产用水,制定本条例。

二、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水资源的管理、使用、保护和监管等方面,适用于广东省内的各级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团体等。

三、制定程序本条例由广东省政府编制,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公布施行。

如有修改,由广东省政府修改后重新审议,并报请国家有关部门备案。

四、相关法律法规和内部政策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资源保护条例》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5. 《广东省水资源管理办法》6. 公司内部水资源管理规定五、制度名称、范围、目的、内容、责任主体、执行程序、责任追究1. 水资源使用管理制度范围:公司内部各部门、个人目的:规范公司水资源的使用,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保护水资源内容:规定水资源使用的审批程序和申请条件,禁止浪费水资源等责任主体:公司水资源管理部门、各部门负责人、个人执行程序:公司水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申请,各部门按照规定使用水资源,定期进行统计和核算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部门、个人,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警告2. 水资源保护制度范围:广东省境内目的:保护广东省水资源,防止水资源遭受破坏和污染内容:规定禁止污染、破坏水资源环境的行为;规定水资源环境监测及其监测结果的公布;规定水资源环境保护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等责任主体:广东省环境保护局、各级政府机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团体等执行程序:广东省环境保护局组织开展水资源环境监测和治理,各级政府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协同配合,实施保护措施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团体等,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警告3. 水资源监管制度范围:广东省境内目的:加强对广东省水资源的监管力度,确保水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内容:规定水资源监管部门的职责和权利;规定水资源管理范围和监督方式;规定管理形式和监督机制等责任主体:广东省水资源管理部门、水资源监管部门执行程序:广东省水资源管理部门开展对水资源的调查和分析,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配合协同,水资源监管部门加强对水资源的监管和管理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团体等,给予相应的处罚和警告六、附则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广东省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广东省城市供水用水条例(送审稿)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四章设施管理与维护第五章城市供水、用水和节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鼓励节约用水,规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城市供水、用水、节水及其相关活动。

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地区延伸供水的,或城市供水单位接管农村地区供水的,其供水、用水、节水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供水应当遵循合理开发和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和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其他用水。

第四条【城市供水性质与政府责任】城市供水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重要公用事业,是政府应当提供和保障的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源保护、供水基础设施和民生供水工程建设等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依法对城市供水、用水和节水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提高城市供水服务均等化水平,推动供水一体化建设,实现同城市、同水质、同服务,保障公共供水利益和安全。

第五条【部门分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水、用水和节水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和节水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协调处理与供水、用水和节水相关的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供水单位责任和用户义务】供水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政府经营授权,在一定区域内投资、建设、营运供水设施,为用户提供自来水以及相关服务获得收益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供水单位应当持续稳定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自来水,提高服务水平和运营效率,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满足用户对供水服务的需求。

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东省⽔资源管理条例⼴东省⽔资源管理条例 第⼆⼗⼀条 开采矿泉⽔、地热⽔的,应当向县级以上⼈民政府⽔⾏政主管部门提出取⽔许可申请,在取得取⽔许可证后,⽅可到国⼟资源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续。

第⼆⼗⼆条 取⽔户应当在取⽔点装置经计量管理部门检测合格的量⽔设施。

⽆量⽔设施或量⽔设施运⾏不正常的,取⽔量按取⽔设施最⼤取⽔能⼒计算。

第⼆⼗三条 取⽔许可证实⾏年度审验制度。

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取⽔许可证⽆效。

取⽔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

取⽔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取⽔的,取⽔户应当在期满前九⼗⽇重新办理取⽔许可⼿续。

取⽔许可证不得出租、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的,原审批机关可核减或者限制其取⽔量: (⼀)⾃然原因使⽔源发⽣变化的; (⼆)地下⽔严重超采或者地下⽔开采可能引起地⾯沉降等地质灾害的; (三)需⽔量增加⽽⽔源⽆法满⾜的; (四)节⽔、废污⽔处理措施不落实的; (五)其他特殊情况。

第四章 ⽔资源费征收、使⽤和管理 第⼆⼗五条 取⽔户应当缴纳⽔资源费,本条例第⼗六条规定的除外。

⽔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和具体征收办法按照省⼈民政府的规定执⾏。

第⼆⼗六条 ⽔资源费实⾏分级征收。

省⼈民政府⽔⾏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省管⽔利⼯程取⽔的⽔资源费,省管电⼒⼯程取⽔的⽔资源费由取⽔⼝所在的地级以上市⼈民政府⽔⾏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取⽔⼝在民族⾃治地⽅的省管⽔利、⽔电⼯程取⽔的⽔资源费,由民族⾃治地⽅的县级⼈民政府⽔⾏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地级以上市⼈民政府⽔⾏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取⽔⼝在本⾏政区域的市管⽔利、⽔电⼯程取⽔的⽔资源费,以及在未设县级⼈民政府⽔⾏政主管部门的⾏政区域内取⽔的⽔资源费。

其他应征收的⽔资源费,由取⽔⼝所在地的县级⼈民政府⽔⾏政主管部门征收。

对跨市、县⾏政区域取⽔的⽔资源费的征收有争议的,由共同的上⼀级⼈民政府⽔⾏政主管部门协调后,报本级⼈民政府批准执⾏。

第⼆⼗七条 ⽔电⼯程取⽔的`⽔资源费按实际发电量计收,其他取⽔的⽔资源费按实际取⽔量计收,⽔资源费列⼊成本。

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细则

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细则

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细则根据《印发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办函〔2012〕52号)的要求,为全面评估考核各地级以上市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三条红线"目标完成情况,并发挥评估考核的推动、激励和约束作用,推动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主要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细则。

一、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省政府对全省21个地级以上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的考核。

考核对象为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组织机构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监察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审计厅、统计局、物价局、质监局等有关部门组成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组,开展考核、评分工作.省水利厅牵头负责我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省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综合协调和日常事务。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的自查并配合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考核组的考核工作。

三、考核内容(一)考核内容为各地级以上市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目标任务和分阶段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重点考核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等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重要指标完成情况。

(二)考核指标和标准.考核分为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三部分,具体指标和标准分别为:1.考核指标。

2011~2015年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分为3大项9个指标,即用水总量控制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其中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包括用水总量、生活和工业用水量、地下水开采量等3个指标;用水效率控制指标包括万元GDP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3个指标;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包括主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城镇供水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等3个指标。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0)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0)

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10)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0.07.23•【字号】•【施行日期】2010.07.23•【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广东省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条例(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三章饮用水源保护区水质保护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确保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并建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协调领导机制,统筹协调辖区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使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规划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符合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饮用水源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水质保护实用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应用,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鼓励清洁生产,削减污水排放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水、公安、海事、渔业、农业、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制止违反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的义务。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1.10.13•【字号】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施行日期】1991.12.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利综合规定正文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一九九一年九月二十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1991年10月13日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8号发布)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省水利电力厅和市、县(区)水利电力局是同级人民政府统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职能部门,负责水法和本办法的组织实施和检查监督。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利用、保护、管理水资源,防治水害,必须遵守水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水政监察机构、监察人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鼓励支持依法兴办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节约用水各项事业以及有关的科学技术研究的单位和个人,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成绩显著者给予奖励。

第五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水资源的统一考察和评价;编制开发、利用、保护水资源和防治水害的综合规划;制订水的长期供求计划和水量分配方案;统一调度水资源;管理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水资源费;审查开发利用水资源的工程设施方案;查处违反水法规的行政案件。

环境保护和航政主管部门分别负责水污染防治和船舶排污的监督管理。

矿产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地下水资源的普查、勘探、监测、统计、分析和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

城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城市建成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城市节约用水。

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有关水资源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河道按水系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26•【字号】粤府办[2011]89号•【施行日期】2011.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办〔2011〕89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水利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广东省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实施方案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粤发〔2011〕9号)和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省水利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强化我省水资源节约保护工作,省人民政府决定在全省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突出抓好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管理。

现制定以下方案: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与目标任务(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中央水利工作会议、省水利工作会议和中发〔2011〕1号文、粤发〔2011〕9号文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要求,围绕“加快转型升级、建设幸福广东”的核心任务,把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战略举措,以水资源配置、节约和保护为主线,建立水资源开发利用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红线等水资源管理控制指标体系和监控体系。

严格执行水资源管理责任制,逐步建立符合我省实际的水资源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体系,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原则。

--民生优先,人水和谐。

坚持以人为本,以建设现代化民生水利为目标,着力解决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水资源问题。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全省水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问题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全省水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问题的若干意见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全省水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问题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2.22•【字号】粤府[2008]13号•【施行日期】2008.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资源正文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全省水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问题的若干意见(粤府〔2008〕13号)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优化水资源配置,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做好统筹全省水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充分认识统筹全省水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的必要性和紧迫性1.水资源是人类社会的基础性自然资源和战略性经济资源。

广东省是水资源大省,但在水资源保护及开发利用方面存在一些问题:全省人均占有本地水资源量为2100立方米,低于全国人均2200立方米的水资源占有量;水资源时空分布不均、配置不尽合理,供需矛盾和局部洪涝、干旱灾害日趋突出;部分地区水污染恶化趋势未得到有效遏制,生态恢复与生态建设力度不够;水资源利用效率总体偏低,管理体制和机制不能完全适应统筹水资源需要等。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采取有效措施,合理配置、利用、保护和节约水资源,统筹城乡生活生产和生态用水,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推动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主要目标和基本原则2.主要目标。

到2010年,基本建立全省城乡供水安全保障体系,初步实现水资源综合利用与人口、环境、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至2020年,全省城乡供水安全保障体系进一步完善,实现以生态安全、社会安全和经济安全以及人水和谐为主要标志的水利现代化,基本实现全省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生态安全目标。

到2010年,省内主要河道内生态需水量保证率达到80%;主要江河国控和省控断面水质达标率达到80%以上,其中山区达到90%以上;全省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达到95%,其中山区达到98%,保持主要水资源地水质不低于Ш类;工业废水达标排放率达到90%以上;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以上,其中山区达到50%以上;湿地自然保护区面积达到84.9万公顷。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6年发布)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6年发布)

【法规标题】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6年发布)【发布部门】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广东省【发布时间】2016-11-11【生效时间】2017-01-01【关键词】环境,生态保护,资源管理,其它生态管理【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取代了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1997年修订)【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目标,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及重点项目等内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水土流失预防治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与管护和水土保持监测等方面予以保障。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履行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沟通协调机制。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70101实施)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70101实施)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目标,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及重点项目等内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水土流失预防治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与管护和水土保持监测等方面予以保障。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履行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沟通协调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对其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并依法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水土资源保护、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等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生产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广东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广东省饮用水源保护条例

(2007年3月29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18年11月29日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等十三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确保饮用水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环境保护责任考核范围,并建立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协调领导机制,统筹协调辖区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使饮用水源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

规划项目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应当符合饮用水源水质保护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保障饮用水源水质安全工程建设、管理的需要。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保护饮用水源和节约用水的宣传教育,组织开展水质保护实用技术的研究与推广应用,提高水资源循环利用率,鼓励清洁生产,削减污水排放量。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源水质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建设、国土、水、公安、海事、渔业、农业、林业、卫生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做好对饮用水源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及时制止违反饮用水源水质保护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保护饮用水源水质的义务。

第二章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第九条饮用水源保护区是指依法在饮用水源取水口附近划定的水域和陆域。

饮用水源保护区分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

必要时,可以在饮用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饮用水源保护区的划定,应当符合水环境功能区划。

第十条饮用水源保护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规定划定,并予以公告。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修订)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修订)

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修订)【法规类别】水资源【发文字号】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发布部门】广东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14.11.26【实施日期】2015.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于2014年11月2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1991年9月2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6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节约保护与合理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害,实现水资源统一管理和可持续利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管理和水害防治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地下水。

第三条水资源属于国家所有,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管理和防治水害工作纳入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资金投入,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饮用水源应急预警机制,建设饮用水源应急工程,保障城乡居民用水安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和责任考核制度。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规划、协调实施取水、供水、用水、排水、水环境治理和防洪排涝等涉水事务,实行城乡水资源统一管理。

【管理制度)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制定目的是为了加强对广东省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广东省范围内的水资源,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管理和保护。

三、制度制定程序本制度的制定程序包括以下几个步骤:(一)确定制度需要:根据广东省水资源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发展需要,确定制定本条例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二)收集、整理资料:收集和整理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内部政策规定,对广东省水资源的管理现状进行分析研究。

(三)研究起草:经过研究、讨论和征求意见,对所收集到的资料进行整合和系统化,起草本制度。

(四)内部审批:本制度起草完成后,经内部审批,包括公司领导层、相关部门等进行内部审核。

(五)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各方面意见,对涉及主要利益关系人的重大决策进行征求意见。

(六)归档备案:经过内部审核和公开征求意见后,制定的水资源管理条例文本将被归档备案。

四、制度内容1、《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本制度为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其内容包括:(1)条例的名称、适用范围和目的(2)广东省水资源的分类和管理(3)水资源的保护与利用(4)水资源的监督管理(5)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等内容。

2、《水资源分类管理规定》本制度为水资源分类管理规定,其内容包括:(1)水资源分类标准(2)地表水资源管理(3)地下水资源管理(4)水库调度管理(5)水资源分配管理(6)水资源设施管理(7)水资源节约使用等内容。

3、《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定》本制度为水资源保护管理规定,其内容包括:(1)水资源保护和可持续利用的基本原则(2)水资源保护的政策、措施和方法(3)水资源环境影响评价和水资源生态保护(4)水污染治理和水功能区划(5)水资源保护机构和人员培训等内容。

4、《水资源监督管理规定》本制度为水资源监督管理规定,其内容包括:(1)水资源监督管理机制(2)水资源监督管理的基本要求和方法(3)水资源监督管理的责任主体和责任追究(4)水资源监督管理的检查、评估和报告等内容。

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

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

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水资源管理条例是为了更好的管理、配置水资源而设定的。

下面是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规定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管理,增加和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水资源实行行政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及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本省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由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交通、建设、国土资源、经济贸易、农业、渔业、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六条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第七条鼓励、支持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科学研究。

第八条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开发利用第九条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渔业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 三防专栏

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 三防专栏
第二十七条 水电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发电量计收,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按实际取水量计收,水资源费列入成本。
第二十八条 水资源费统一缴入同级财政,实行预算管理和分级分成管理。县级水资源费,属对县管工程取水征收的,应当按照百分之十的比例上交地级以上市财政,属对省管、市管工程取水征收的,应当按照百分之二十的比例上交地级以上市财政;地级以上市征收的水资源费,应当按照百分之十的比例上交省级财政
(四)其他日取地表水十五万立方米以上的。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取水许可的审批、发证:
(一)日取地表水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市管水利工程取水;
(二)总装机五千千瓦以上、不满五万千瓦的水电工程取水;
(三)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单位井群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
第二十二条 取水户应当在取水点装置经计量管理部门检测合格的量水设施。无量水设施或量水设施运行不正常的, 取水量按取水设施最大取水能力计算。
第二十三条 取水许可证实行年度审验制度。未经年审或者年审不合格的,取水许可证无效。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不得超过五年。取水期限届满,如需继续取水的,取水户应当在期满前九十日重新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第二十九条 水资源费应当用于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实行专款专用,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订
第五章 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
第三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和监督计划用水、节约用水工作。
第三十一条 全省的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报省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纳入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市、县水中长期供求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水中长期供求规划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

【管理制度)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

【管理制度)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管理制度: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广东省境内水资源的保护、开发、利用和管理,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水资源的管理和保护。

第二章水资源保护第三条政府应当加强对水资源的保护和管理,保护水的水质和水量,预防和减少水污染,保障水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利用。

第四条水资源保护的主要内容包括:1. 制定和实施水资源保护规划;2. 加强水资源监测和评估;3. 加强水污染防治;4. 加强水资源节约利用等。

第三章水资源开发和利用第五条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水资源状况,制定水资源开发和利用的规划,合理利用水资源,提高水资源利用效率。

第六条水资源开发和利用的主要内容包括:1. 统筹规划水资源开发和利用;2. 推动水资源节约利用;3. 完善水资源利用制度;4. 加强水资源利用技术支持等。

第四章水资源管理第七条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资源管理制度,加强水资源管理和监督,维护水资源的公共利益。

第八条水资源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1. 设立水资源管理机构;2. 制定水资源管理办法;3. 加强水资源执法监督;4. 开展水资源管理宣传教育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破坏水资源环境,影响水资源保护、开发和利用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条损害水资源环境,造成水资源短缺或水污染等后果,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第十一条对于特殊情况和问题,可以依据实际情况制定水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为《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内容梳理,如有违规违法行为,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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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

三一文库()〔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篇一: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截止日期:2009年2月5日)广东省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和管理,促进水资源节约、保护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各自管理职能,负责水资源费的征收、使用、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

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缴纳水资源费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办理。

从水库等水利(含供水)工程取水的,水资源费应当纳入水利工程供水水价,并由工程管理单位向取水户收取后,统一向取水许可审批机关缴纳。

第四条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经省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省财政部门审核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及省人大常委会备案。

第五条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应符合下列原则:(一)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地表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二)地热水、矿泉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其他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三)地下水超采区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一般地区地下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四)生产、经营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生活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五)农业生产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其他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六)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高于取水口所在行政区域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七)对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供水的水资源费,按协议水价或合同水价的一定比例计收。

第六条水资源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取水许可审批权限负责征收。

广东省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广东省城市供水用水条例

广东省城市供水用水条例(送审稿)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三章水源保护与水质管理第四章设施管理与维护第五章城市供水、用水和节水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发展城市供水事业,保障城市供水、用水安全,鼓励节约用水,规范城市供水、用水活动,维护供水单位和用户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内城市供水、用水、节水及其相关活动。

城市供水管网向农村地区延伸供水的,或城市供水单位接管农村地区供水的,其供水、用水、节水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基本原则】城市供水应当遵循合理开发和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和确保水质相结合的原则,优先保证城市生活用水,统筹兼顾其他用水。

第四条【城市供水性质与政府责任】城市供水是与民生紧密相关的重要公用事业,是政府应当提供和保障的公共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供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对水源保护、供水基础设施和民生供水工程建设等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依法对城市供水、用水和节水活动实施监督管理,提高城市供水服务均等化水平,推动供水一体化建设,实现同城市、同水质、同服务,保障公共供水利益和安全。

第五条【部门分工】省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供水、用水和节水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用水和节水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积极协调处理与供水、用水和节水相关的事项。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六条【供水单位责任和用户义务】供水单位是指依法取得政府经营授权,在一定区域内投资、建设、营运供水设施,为用户提供自来水以及相关服务获得收益的企业或事业单位。

供水单位应当持续稳定提供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自来水,提高服务水平和运营效率,兼顾经营性和公益性平衡,满足用户对供水服务的需求。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70101实施)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70101实施)

广东省水土保持条例(2016年9月29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保护和合理利用水土资源,减轻水土流失造成的危害,改善生态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活动。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政府主导、分级负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原则,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明确本行政区域的水土保持目标,将水土流失防治目标、任务及重点项目等内容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对水土流失预防治理、水土保持设施验收与管护和水土保持监测等方面予以保障。

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各级人民政府实行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并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林业、海洋渔业、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做好本辖区内的水土保持工作。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流域管理机构在管辖范围内履行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授予的水土保持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水土流失预防治理和水土保持监督管理沟通协调机制。

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实行信息共享,共同做好水土保持工作。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对其生产建设活动的水土保持工作负责,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治理水土流失,并依法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各种形式开展水土资源保护、水土流失预防治理等水土保持宣传教育工作,普及水土保持科学知识,增强生产建设单位和社会公众的水土保持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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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全文水资源管理条例是为了更好的管理、配置水资源而设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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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水资源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加强水资源统一管理,实现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水资源,是指地表水、地下水(包括地热水、矿泉水)。

水资源属国家所有,国家规定对水资源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管理,增加和保护植被,涵养水源,防治水土流失和水污染,改善生态环境。

第四条水资源实行行政区域管理与流域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省水资源的统一管理及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市、县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

本省设立的流域管理机构,在所管辖的范围内行使由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授予的水资源管理和监督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交通、建设、国土资源、经济贸易、农业、渔业、林业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有关工作。

第五条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发挥水资源的多种功能。

第六条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

第七条鼓励、支持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水资源的科学研究。

第八条在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和管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开发利用第九条水资源综合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防洪、治涝、灌溉、航运、供水、水力发电、渔业等专业规划,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水资源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

在水资源不足地区,应当控制城镇发展规模和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及其他建设项目。

第十一条水资源配置应当优先满足生活用水,维护生态环境基本用水需求。

第十二条地下水年度可开采量、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地下水的限制开采区和禁止开采区,由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建设等有关部门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规定的权限,在特定的水域或者区域制定具体的水资源配置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四条跨流域或者跨行政区域取水的,应当先征求有关地区和部门的意见,统筹兼顾调出和调入流域或者区域的用水需求,达成协议后,方可按照规定申请办理取水许可手续。

达不成协议引起纠纷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裁决。

在纠纷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修建排水、阻水、取水和截(蓄)水工程,不得单方面改变水的现状。

第三章取水许可第十五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水的,取水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取水户)必须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取水许可证。

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水库中的水的除外。

第十六条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请取水许可证:(一)家庭生活、禽畜饮用月取水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二)用人力、畜力或其他简易方法非营利性月取水量一百立方米以下的;(三)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年取地表水量十万立方米以下的;(四)农业抗旱应急取水的;(五)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而必须取水的;(六)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而必须取水的;(七)农村敬老院、中小学校自用直接取水的。

第十七条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向计划、建设部门办理立项、建设等手续;建设项目批准后,应当持有关批准文件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不列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的取水工程,可直接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十八条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取水许可的审批、发证:(一)省管水利(含供水,下同)工程取水;(二)总装机五万千瓦以上的水电工程取水;(三)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取水;(四)其他日取地表水十五万立方米以上的。

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下列取水许可的审批、发证:(一)日取地表水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市管水利工程取水;(二)总装机五千千瓦以上、不满五万千瓦的水电工程取水;(三)日取地下水单井二千立方米以上、单位井群一万立方米以上的取水;(四)其他日取地表水五万立方米以上、不满十五万立方米的取水;(五)跨县级行政区域取水,以及在未设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取水。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第一、二款规定以外的取水许可的审批、发证。

第十九条在珠江干流和西江取水量超过水利部规定限额的,取水许可应当报珠江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发证。

第二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取水许可申请后,应当在六十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需要补充或者修正材料的,应当在三十日内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申请取水有争议的,应当在争议解决后审批。

广东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第一条为推进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确保实现水资源开发利用和节约保护的主要目标,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国务院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意见》(国发〔201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2014年修订)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坚持客观公平、科学合理、系统综合、求真务实的原则。

第三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是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责任主体,要将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的主要指标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政府主要负责人对本行政区域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承担主要责任,考核结果作为对政府主要负责人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情况进行考核,省水利厅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经济和信息化委、教育厅、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城乡建设厅、农业厅、审计厅、统计局、质监局等有关单位组成考核工作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考核工作组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积极做好相关考核工作,及时提供考核涉及的各类数据及资料。

省水利厅(省节约用水办公室)承担考核的日常工作,并负责考核指标数据的收集、分析评价与审核,以及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的监测评价。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数据的监测评价。

省统计局负责提供各地级以上市国内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等数据。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负责提供本辖区内考核所需的各项指标及相关资料。

第六条考核内容包括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三部分,重点考核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主要指标完成情况、制度建设和措施落实情况。

考核指标分为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和水功能区限制纳污三大项共6个指标,具体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目标1个指标,万元国内生产总值用水量、万元工业增加值用水量和农田灌溉水有效利用系数等3个用水效率控制指标,主要江河湖库水功能区水质达标率和跨地级以上市河流交接断面水质达标率等两个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指标。

考核指标的控制目标值详见附件。

工作测评包括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等制度建设及相应措施的落实情况。

公众评价重点调查公众对所在地级以上市水资源管理、节约与保护等工作的满意程度,通过省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开展网络问卷调查的形式进行。

第七条考核评定采用评分法,满分为100分。

考核结果划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考核得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分以上90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8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以上包括本数,以下不包括本数)指标考核、工作测评和公众评价等考核内容的具体评分标准,由省水利厅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制订。

第八条考核工作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相对应,每五年为一个考核期,采用年度考核与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在考核期的第二至五年上半年开展上年度考核,在考核期结束后的次年上半年开展期末考核。

第九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行政区域考核期水资源管理控制目标,合理确定考核期的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在考核期起始年3月底前报送省水利厅备案,同时抄送省考核工作组其他成员单位。

如考核期内对年度目标和工作计划有调整的,应及时将调整情况报送省水利厅备案。

第十条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在每年3月10日前将本地区上年度(期末考核时包括前面5个年度)的水资源管理责任考核自查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抄送省水利厅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第十一条考核工作组对自查报告进行核查,对各地级以上市进行重点抽查和现场检查,评定考核等级,形成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

第十二条省水利厅在每年7月底前将年度或期末考核报告上报省人民政府,经省人民政府审定后,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经省人民政府审定批准的年度和期末考核结果,交由干部主管部门,作为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对期末考核结果为优秀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予以通报表扬,有关部门在相关项目安排上优先予以考虑。

对在水资源节约、保护和管理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五条年度或期末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在考核结果公告后一个月内,向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报告,提出限期整改措施,同时抄送省水利厅等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

整改期间,暂停该地区建设项目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审批,暂停该地区新增主要水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环评审批。

对整改不到位的,由监察机关依法依纪追究该地区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六条对在考核工作中不如实提交考核数据和资料,或者伪造、编造、篡改考核数据和资料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对有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追究责任。

第十七条省水利厅会同考核工作组成员单位组织制订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工作实施方案。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精品文档★制订本行政区域内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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