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学院人事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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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学院人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规范学院人事管理工作,明确各项工作权限及流程,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作原则

(1) 严格入职条件。

(2) 规范招聘程序。

(3) 严格录用审批。

第三条适用范围

适用于学院领导外的全体教职工。

按工作性质,教职工分为行政管理、专任教师、教辅和工勤人员。工勤人员分为工勤技术人员和临时工。工勤技术人员包括司机、维修工、厨师、面点、食堂财务、库管、卡员、厅面管理等;临时工包括安保人员、食堂服务人员、勤杂工、宿管、楼管和保洁等。

第二章招聘

第四条人员需求

(1)每年十一月份各部门制定下年度本部门人员需求计划,填写《_年度人员需求计划表》。

(2)教学部门需求计划由教务处审核汇总,主管院长审批后报人事处;其他部门直接报人事处。

(3)人事处收集汇总,制定学院下年度人员需求计划,报院长批准。

(4)各部门人员紧急需求时,填报《员工需求申请表》,编制内需求计划由部门负责人批准;编制外计划由主管院长审批,院长终批。

第五条内部招聘

1.信息发布

行政管理、专任教师和教辅人员有需求时,人事处制定招聘计划,在学院OA和校园内部发布招聘信息。

2.资格审核

符合条件的学院员工均可报名,填写《内部员工竞聘表》,所在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人事处。人事处对报名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方可参加竞聘。

3.聘用审批

(1)应聘行政管理、教辅人员由用人部门综合评价,提出聘用意见,主管副院长审批,院长终批。

(2)应聘专任教师人员由人事处组织试讲,根据评审委员会评价结论,教务处提出聘用意见,主管副院长审批,院长终批。

第六条外部招聘

内部招聘不能满足人员需求时,人事处进行外部招聘。程序如下:

1.信息发布

人事处根据需求计划制定招聘计划,报院长批准后通过学院网站、集团网站、大学校园网、学院合作网站、参加相关人才招聘会、人才市场、张贴广告和学院教职工推荐等方式,向社会公开招聘。

2.简历筛选

人事处根据招聘岗位职责描述及任职资格要求, 从学历、经历、任职资格和发展等方面,对应聘人员的信息进行筛选后预约面试。

3.面试初选

面试人员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人事处审查其资格证件,确认提供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4.专业测试

(1)应聘行政管理、专任教师和教辅人员的,由人事处组织试讲,教务处确定试讲内容。由学院领导、用人部门、教务处和专业教师等组成评审委员会,分别对应聘人员试讲进行评价和评分(应聘专任教师的须进行复讲),人事处综合评委意见,填写《应聘人员综合评价表》。

(2)应聘工勤人员的,由用人部门负责人安排试岗考察,能胜任岗位任职标准要求的,部门负责人进行试岗评价。

5.聘用审批

行政管理、专任教师和教辅人员聘用由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工勤人员由用人部门负责人提出聘用意见,主管副院长审批,院长终批。

第三章入职

第七条入职办理

(1)人事处将《新员工入职通知单》寄发拟聘用人员,并通知用人部门和相关部门做好员工入职相关工作安排。

(2)拟聘用人员按通知单要求进行体检,体检合格后,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

(3)新员工按通知单要求办理入职相关手续。

(4)人事处和用人部门按要求对新员工进行相关培训,做好培训记录。

第八条试岗考察

新员工自入职起15个工作日内(含)为试岗考察期,15个工作日内(含)员工各种原因离职的,不计发任何薪酬;15个工作日以上的,根据入职后实际出勤天数计发岗位工资。

第九条试用期

(1)行政管理、专任教师、教辅人员和工勤技术人员试用期3个月(入职之日起满90天)。

(2)临时工无试用期,进行试岗考察。

(3)特殊引进的人才,入职前已约定试用期的,按审批意见执行。

第十条试用期内辞退条件

依据集团相关规定,员工试用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予以辞退。

(1)所提供的个人信息、资料与事实不符的。

(2)事假超过5天者或病假达7天的(入职前约定的除外)。

(3)有旷工记录的。

(4)其他违纪行为对学院造成影响的。

(5)不能胜任岗位工作的。

第四章转正

第十一条转正申请

员工试用期满,本人提前一周填写《员工转正申请表》,由部门负责人组织转正考评,根据考评结果结合日常表现提出“辞退、继续试用、建议转正”的要求。

第十二条转正审批

人事处进行员工转正的资格审查,主管副院长审批,院长终批。

第十三条转正办理

批准转正的员工,需办理以下事宜:

(1)学院签订《劳动合同书》。

(2)签订《渤海理工职业学院廉洁从业承诺书》。

(3)人事处按《渤海理工职业学院教职工劳动保险办法》规定办理保险。

(4)按《渤海理工职业学院岗位股金管理规定》缴纳岗位股金。

第五章内部调动

第十四条调动手续

部门之间人员调动,需经院长办公会研究批准。人事处开具《员工内部调动通知单》,员工持调动通知单,办理本部门工作交接和到调入部门报到。

第十五条薪资待遇

按“薪随岗变”的原则,人事处拟定调动员工的薪资标准及相关待遇,依据审批权限进行审批。员工薪资待遇按批示意见执行。

第六章离职

第十六条离职申请

1.学院辞退

符合辞退条件的,部门填写《员工辞退通知单》,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2.员工主动离职

各种原因员工主动提出离职,专任教师提前3个月提出,其他员工提前1个月提出。本人填写《员工离职申请表》,由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离职审批

行政管理、专任教师、教辅人员和工勤技术人员离职由人事处审核,主管副院长审批,院长终批;临时工离职由主管副院长终批,人事处备案。

第十八条离职办理

1.离职通知

确认员工离职批准后,人事处开具《员工离职通知单》,停止缴纳各种保险,通知财务处工资缓发。

2.工作交接

(1)员工持离职通知单办理本部门工作交接,填写《员工离职工作交接单》。交接内容包括员工使用或保管的资产(电脑、办公用品、办公室钥匙等)、资料(帐册、文件、材料)、信息(业务单位、外联等)、未完成的工作和其他事项等。

(2)离职员工需按要求认真办理交接工作,未按规定办理交接手续,发生经济损失由本人承担,并追究相关责任。

3.离职会签

(1)员工持《员工离职交接会签单》依次到各部门会签,会签单所有部门负责人依次签字。

(2)人事处确认已退回剩余月数的保险缴纳费用收据,或待发月度工资中本人同意扣减该费用,人事处处长签署意见,院长终批。

4.财务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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