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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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台市动物诊疗管理暂行办法》

二○○六年二月二十七日

第八条动物诊疗机构共分二级:

(一)一级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医院、动物诊疗中心等,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场所要求:使用面积不少于100平方米;

2、布局要求:必须独立设置注射室、解剖室、化验室、手术室、隔离室、药房等,诊疗场所不得设置卧室、伙房、非药品储藏室等生活区域,不得存放与诊疗活动无关的物品和器械,不得与其他经营场所直接相通;

3、设备要求:具有动物诊疗活动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隔离设施,例如手术台、X光机、B超、血液分析仪、雾化仪、显微镜、培养箱、无害化处理设施等;

4、人员要求:有4名以上取得动物诊疗从业资格的兽医人员,其中,具有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兽医人员2名以上。

(二)二级动物诊疗机构包括动物诊疗所、动物门诊部等,必

须具备下列条件:

1、场所要求: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2、布局要求:必须独立设置注射室、化验室、手术室、隔离室、药房等,诊疗场所不得设置卧室、伙房、非药品储藏室等生活区域,不得存放与诊疗活动无关的物品和器械,不得和其他经营场所直接相通;

3、设备要求:具有动物诊疗活动所必需的仪器设备和隔离设施,例如手术台、X光机、B超、雾化仪、无害化处理设施、显微镜等;

4、人员要求:有2名以上取得动物诊疗从业资格的兽医人员,其中,具有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兽医人员1名以上。

第九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兽医人员,可以申请动物诊疗从业资格:

(一)有助理兽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

(二)有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且有三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的;

(三)自学兽医课程,经过省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其认可的单位进行兽医专业三年以上培训,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并有五年以上从事本专业实际工作经历的。

符合上述条件的兽医人员,经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培训,经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考试、考核合格,并取得市级畜

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动物诊疗从业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

第十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兽医人员应当熟知并遵守有关动物防疫、兽药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遵纪守法,身体健康,并取得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查体机构未有人畜共患病的相关证明。

第十一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兽医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动物疾病诊断、预防、治疗活动;

(二)处方权。

第十二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兽医人员,在动物诊疗活动中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纪守法,爱岗敬业,诚实公正,遵守职业道德和兽医技术操作规程;

(二)按照用药剂量、停药期和配伍禁忌等规定合理开具兽药,不得使用假劣药品和违禁药品;

(三)发现患有或者疑似患有国家规定的一、二、三类动物疫病和当地新发现的动物疫病时,应当及时向当地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有效控制措施;

(四)爱护动物,宣传动物保健知识;

(五)使用全市统一的门诊病例和处方笺;

(六)在自然灾害、疫病流行等紧急情况下,服从当地县级以

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的调遣,其所在动物诊疗机构不得妨碍、拒绝。

第十三条《动物诊疗许可证》申办程序:

(一)申报材料: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单位或个人须向当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递交申报材料,并填写《动物诊疗许可证》申请表(一式三份)。

申报材料包括书面申请、地理(四置)方位图、室内平面图、法人代表身份证(护照)、《动物防疫合格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管理制度、拟聘用的兽医及相关人员的情况等有关材料(一式三份)。

第十四条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后,必须持《动物诊疗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可营业。

第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必须严格按照《动物诊疗许可证》规定的地点和范围营业。

第十六条《动物诊疗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有效期满或变更场地、服务内容时,要提前30天持原证提交申请,程序同发新证。

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的动物诊疗机构在终止经营活动后,其《动物诊疗许可证》应上交当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注销,并上报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不得以任何名义转

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十七条核发《动物诊疗许可证》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乱收费。

第三章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动物诊疗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技术培训和业务指导。

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在监督管理活动中,必须严格条件,统一标准,责任到人。

第十九条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兽医人员,每年至少应接受一次当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和考试考核。对不参加培训和考试考核不合格的,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请市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收回其《动物诊疗从业合格证书》,取消其动物诊疗从业资格。

第二十条《动物诊疗许可证》实行年审制度。对不按规定参加年审的动物诊疗机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其《动物诊疗许可证》,并报市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动物诊疗机构应依法行医,科学合理的按照兽药安全使用规定开具兽药处方。具有动物诊疗从业资格的兽医不在现场,不得进行任何诊疗活动。

第二十二条动物诊疗机构要建立完善的动物临床病历、化验诊断报告等疫病诊疗档案,诊疗记录、病历和处方笺等原始凭证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二十三条动物诊疗机构不得收治国家规定的一类动物传染病和二类动物传染病中的布氏杆菌病、狂犬病、马传染性贫血病、炭疽、马鼻疽以及本地区新发现的动物传染病,发现上述动物疫情或可疑动物疫病,必须在24小时内向当地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动物防疫、防疫监督机构报告,并应当采取有效防制、隔离措施。

动物诊疗机构应定期向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汇总上报临床动物疫病病例情况。

第二十四条动物诊疗机构必须依法履行动物防疫义务。动物诊疗机构及其兽医人员有义务响应政府号召,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动物防疫和疫病控制、消灭等工作。

第二十五条动物诊疗机构在当地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可以开展动物预防免疫业务。

第二十六条动物诊疗机构开展动物预防免疫业务,必须使用从当地动物防疫机构购进的,并粘贴“烟台市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动物免疫专用”标识的兽用生物制品;对动物进行预防免疫后,必须出具全市统一发放的动物免疫证照。

第二十七条动物诊疗机构刊播、张贴广告,必须遵守国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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