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风险控制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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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风险控制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财务管理,避免和减少财务风险给建设资金带来的损失,按照国家和有关部门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务风险控制要在单位负责人领导下,由财务部门牵头,各部门分工负责。
第三条财务风险控制的重点是招标投标和合同签订、合同履行及工程价款结算,款项支付环节和票据及接受保证等风险。
第四条风险的控制措施有:
(1)按风险控制时间可分为事前控制,事中控制和事后控制。
(2)按风险控制的对象分为一般控制和重点控制。
(3)按风险控制的方法分为相关控制和专门控制。
第二章合同管理风险控制
第五条合同管理风险为合同的签订、履行等环节因涉及到资金运动而产生的财务风险。
第六条合同的谈判、签订等日常工作由水利科负责,
财务和工程人员参与,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重要合同签订必须有必要的记录,实行会签制度,所有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签订。
第八条一般情况下,不签订合同履行价格,履行时间,履行地点不明确的合同,特殊情况需要签订时,要按照合同法中的规定,作出有利于本单位的利益的选择,否则对上述的问题必须加以明确才能签订合同。
第九条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对合同中的金额、支付条件,结算方式,支付时间等内容,必须经财务负责人审核同意。
第十条在合同履行中,水利科及时完整地搜集在产生合同纠纷时有利于本单位的证据。
第十一条合同变更由水利科提出,经合同管理人员,财务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及工程监理部门论证通过后,由单位负责人审批。最后由合同管理人员办理合同变更手续。
第三章建设资金使用风险控制
第十二条工程预付款在付款时需由承包商提供,经财务部门认可的保证或担保,否则不能支付工程预付款。工程预付款应严格按合同规定比例执行。
第十三条支付的工程款必须支付到合同约定的账户,
特殊情况需要支付到非合同约定的账户时,必须有承包商的书面要求。对于承包商成立施工处或项目部来履行合同,也必须按上述要求办理。
第十四条在工程价款结算支付时,明确各结算环节的办理时间,总时间必须短于合同约定的时间。
第十五条支付款项必须有承包商开具的税务发票。工期3个月以上的项目做到每次结算都要开具发票,工期3个月以下的项目完工结算必须开具发票。
第十六条加强对工程预付款、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的风险控制。
工程预付款要按合同约定的起扣点和比例及时抵扣,在办理完工结算时必须将工程预付款全额扣回。
质量保证金在结算时按约定扣回,退付时财务人员要核对往来账,方可支付。
审核履约保证金是否按合同约定提交,在尚未确认履约保证金已提交时,有关部门和人员不得履行合同的主要义务。退付时,财务人员要核对往来账,方可支付。
第十七条财务人员要定期与合同管理人员、监理单位及承包商核对工程预付款、质量保证金和履约保证金。
第十八条款项支付按经办人审查、有关业务部门审核、单位领导核准签字的程序办理。
第十九条工程款的支付采用支票、汇票或汇兑等规定
的结算形式,不得用现金支付工程款。工程完工,且保修期满后一次支付工程款时,应考虑财政投资评审和审计部门对工程款项的核减因素,在工程未通过财政投资评审和审计以前均应预留10%-20%的工程款作为财务风险金,待工程通过评审、审计后再支付。
第二十条在编制年度决算和竣工财务决算前,财务人员要认真核对往来款项,会同有关部门对库存物资进行清查盘点,并与合同管理人员核对各合同的实际结算数。
第四章招标风险控制
第二十条招标风险指在招标投标过程中涉及到水利基本建设资金运动而产生的财务风险。
第二十二条招标投标的组织工作要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主要环节实行岗位负责制,各种要约、承诺文件的发出由合同管理人员负责起草办理,经财务和工程管理人员审核后,由单位负责人审批。
第二十三条有范本的招标文件,必须按规定范本的格式对外发布,其中通用条款的格式不得修改,专用条款部分按程序起草、修改和审批后,方能对外发布。商务条款部分必须经过财务部门人员审核。技术条款部分必须经工程管理部门人员审核。
第二十四条在印发招标文件时,要求承包商在投标时提供有关真实的,能测定财务状况的资料。这些资料包括近期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在评标时,主要对承包商的注册资本总量、资产总值、资产负债率、流动比率和速动比率五个指标进行计算和评定。
第二十五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评标委员会成员中必须有工程财务负责人参加,建设单位代表中应包括单位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六条对于主体工程项目的招标要对承包商的基本情况、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信用等级、财务状况及涉及的经济诉讼等方面,必须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七条招标时承包商对总报价修订的,必须有修订后的投标报价表和单价分析表。
第二十八条评标时,对投标文件中有条件的承诺必须以书面形式要求承包商澄清,直至满足要求为止。
第二十九条所有的招标项目都应由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
第五章票据和保证风险控制
第三十条因投标保证、履约保证和工程预付款保证等需对方提交支票、本票及汇票等票据作为保证的,必须经财
务人员检查验证后,方可作为保证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检查票据的主要内容,是该种票据的绝对记载,记载的内容是否正确;对重要的票据,必须通过询证函的方式确定其票据权利。
第三十二条接受的票据要在法定的提示付款时限内及时办理承兑,在付款请求权被拒绝后,要立即行使抗辩权。对未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终止履行合同,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要在法定时间内行使票据的追索权,在追索权被拒绝后,在法定期限内及时行使诉讼权。
第三十三条接受保证时按保证金、票据及保证的顺序优先选择,不接受抵押、置留和质押等保证形式。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为我单位专门制定的专门控制风险的管理办法,不影响其他管理办法中对其风险的控制。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由财务人员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