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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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镇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本市城镇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的监督与管理,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污水处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内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运行和监督管理负总责。

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污水处理厂的规划、建设、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财政、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相关部门依照各自法定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镇污水应当实现全收集、全处理。

对尚不具备建设污水处理厂条件且污水不能进入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建制镇,应当建设城镇污水处理站。

城镇污水处理站的监督管理办法由各有关区人民政府参照本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本市污水处理厂、污水收集管网、污泥处置设施的规划和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排水专项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

污水收集管网系统设计和建设应当优先或同步于污水处理厂设计和建设,保证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发挥合理效益。

第六条污水处理厂建设项目进行立项审查、初步设计审查时,审查机关应当征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污水处理厂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应当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建设进度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新建污水处理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及标准确定污泥处置方式,保证污泥处置无害化。

已投入运行的污水处理厂,其运营单位应当对产生的污泥进行无害化处理。

第八条新建污水处理厂,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同步建设在线监测系统,已投入运行但未建设在线监测系统的污水处理厂应当补建在线监测系统。

在线监测包括进水口、出水口的水量、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总氮等指标。

进出水口在线监测系统应当与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出水口在线监测系统应当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

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为了保障污水处理厂的安全生产, 以下是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
1.安全管理体制: 建立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管理组织机构, 明确各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确保责任到人。

2.安全生产责任制: 明确污水处理厂经理对安全生产负总责, 相关部门和岗位对安全生产负部门和岗位责任。

3.安全生产标准和规程: 制定污水处理厂的安全生产标准、规程和操作规程, 确保操作人员严格按照规程操作, 杜绝违章操作。

4.安全生产培训: 对污水处理厂的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培训, 提高他们的安全意识和应急避险能力。

5.安全设施和装备: 污水处理厂应配备相应的安全设施和装备, 包括消防设施、防护设施等, 确保安全生产。

6.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定期对污水处理厂进行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 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隐患。

7.应急管理:制定应急预案, 组织演练, 确保在紧急情况下能够迅速有效地处理和处置。

8.安全信息报告:建立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及时上报相关安全信息,确保安全生产信息畅通。

9.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建立相应的安全生产奖惩制度,对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

10.其他: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其他相关的安全管理措施,确保污水处理厂的安全生产。

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精编版】

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精编版】

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广东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置工作规范化管理,预防和减少污泥二次污染,促进污泥的资源化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广东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合用于我省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污泥处理、处置管理,包括污泥的产生、采集、运输、贮存、处理、处置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泥是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在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半固态或者固态物质,不包括栅渣、浮渣和沉砂池沉砂和各池体大修时清理出的沉砂。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污泥产生单位是指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污泥处理单位是指对污泥进行浓缩、调质、污泥脱水及稳定等一系列的过程,通过合格的污泥处理流程,使污泥达到减量化、稳定化的单位;污泥处置单位是指通过污泥堆肥、污泥焚烧、建材利用等各类方式达到无害化、资源化处置的单位;污泥运输单位是指依法从事污泥运输的单位。

第五条污泥的处理、处置应遵循减量化、稳定化、无害化、资源化的原则。

加强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源头控制,保障污泥泥质符合国家规定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泥质控制指标要求。

根据污泥最终安全处置要求和污泥特性,鼓励采取特许经营、购买服务等多种形式,鼓励符合国家要求、技术可行的多种方式处理、处置污泥,提高污泥处置能力,实施污泥处理、处置全过程管理。

第六条鼓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污泥的处理、处置进行全流程信息化管理。

第二章污泥管理的普通规定第七条各地应落实专职管理人员,统筹协调、管理、指导污泥的产生、运输、处理、处置以及最终去向监管。

污泥异地处理、处置的,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监管。

第八条跨地级以上市行政区域转移污泥的,申请转移单位应当制定污泥跨市转移计划(包括转移时间、运输路线、接受单位基本情况、污泥处理处置方案等信息),在接受地市人民政府污泥主管部门允许后,方可转移,并向污泥移出地的地级市人民政府污泥主管部门进行备案。

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最新版】

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行(含试运行)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厂,是指通过公共排水管网,接纳工业废水、服务业污水、居民生活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并对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的单位。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辖区污水治理工作负总责。

市、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建设、财政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污水处理厂建设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提出试运行申请。

试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当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竣工验收。

第六条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保障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水质检验等相关制度,并制定安全运行应急预案,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正常运行。

第七条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中控系统,并在进水口、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

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当分别与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中心联网。

第八条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当依法检定。

运营单位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维护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确保正常运行。

第九条污水处理厂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第十条污水处理厂产生的污泥,应当参照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并实行污泥转移联单制度。

污水处理厂转出污泥时应当填写转移联单,禁止污泥运输单位、处理处置单位接收无转移联单的污泥。

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

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2010年03月12日来源: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鄂建〔2009〕114号第一条为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水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资格,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运行监督管理是指对已建成运行(含试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监督检查工作。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推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

城镇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依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运营单位,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签订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

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的文本格式、内容应符合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和有关政策规定。

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签订后30日内,应报上一级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污水处理厂建设竣工后应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由建设单位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同时告知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污水处理厂自试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试运行三个月仍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应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及拟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运行。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

台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提高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确保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促进城市水污染防治及节能减排工作,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意见》(建城〔2004〕15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建设管理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48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台州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并投入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是指通过城市排水管网,接纳生产经营废水(工业、服务性行业等排放的废水)、生活污水进行处理的单位。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污水处理运营资格,并对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的法人单位。

第五条台州市建设规划局是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的行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全市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行业监管工作。

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对辖区内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推行特许经营制度,当地建设规划局(分局)与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签订城市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协议,明确协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对于暂不具备条件实行特许经营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可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由当地建设规划局(分局)与运营单位签订委托经营协议及污水处理厂服务合同。

第七条污水处理厂应按照国家规定取得运营资质证书,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实际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后持证上岗。

第八条运营单位要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处理设施和出水水质负责,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的要求,加强管理。

要严格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

对于因进水水质超标而导致出水达不到排放标准的,运营单位应于第二天向台州市建设规划局和当地建设规划局(分局)和环保主管部门报告,提供当日运行报表。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正)

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2018修正)【发文字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230号【发布部门】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公布日期】2018.01.16【实施日期】2018.0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内蒙古自治区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2010年9月17日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74号公布根据2018年1月16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加强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负总责,通过依法征收污水处理费和适当的财政补贴,保证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

第四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管理。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和水量的监督管理。

财政、发展改革、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本行政区域的污水再生利用规划,统筹安排城镇污水再生利用,城镇污水再生利用率应当达到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要求。

第六条城镇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得低于设计能力的60%。

第七条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在进水口、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测装置及流量计量装置,并与当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施联网。

在线监测装置投入使用前,应当经过依法检定,使用中的在线监测装置,应当依法定期检定。

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按照操作规程使用、维护在线监测装置及附属设施,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者损毁。

第八条污水处理厂出水口的设计、建设应当符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

设计能力大于2万吨/日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符合国家要求的中控系统并正常运行。

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山东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运行效率,改善水环境质量,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以及对其所实施的监督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污水处理厂,是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简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市污水处理运营资格,并对城市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运行监督管理,是指对已建成运行(含试运行)的城市污水处理厂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市政、城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污水处理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实施城市污水处理经营许可制度。

所有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必须按照《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要求,取得《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城市污水处理厂的经营活动。

第六条推行城市污水处理厂特许经营制度。

政府或其授权部门应通过法定程序选择污水处理运营单位,并签定城市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协议。

暂未实行特许经营的,应签定城市污水处理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

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的式样、内容应符合建设部示范文本等政策规定。

污水处理监管部门可采用委派监管员的方式对城市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过程进行监管,对协议、合同中的规定内容实施现场监督。

第七条城市污水处理厂建设完工后,经通水调试运行(调试运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3个月),主要出水水质指标稳定达到设计指标和环评批复要求后,建设单位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 50334-2002)和《山东省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细则》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和备案。

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污水处理厂是为了满足城市生活污水排放的需求而设立的重要设施,但同时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污水处理厂的安全生产,制定一套科学、规范的管理办法至关重要。

以下是一份针对污水处理厂的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确保污水处理厂的安全运行。

具体内容如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本办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污水处理厂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工作人员和环境的安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本厂实际情况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厂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污水处理厂的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每一位从业人员,包括厂长、主管、班组长和员工,每位从业人员都要严格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安全设施与装备第四条【生产设施】污水处理厂应按照国家相关标准建设,确保设施的安全性、完整性和有效性,定期进行维护和检查。

第五条【防火安全】污水处理厂应设置合适的防火设施,明确消防通道,配备消防器材,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

第六条【防爆安全】污水处理厂应加强对潜在爆炸源的防控,采取适当的防爆措施,保证生产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安全生产管理】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第八条【安全培训】对新员工进行安全培训,并定期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响应能力。

第九条【安全生产检查】建立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对生产设施、工艺流程进行检查和整改,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性。

第四章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置第十条【事故预防控制】污水处理厂应建立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加强对污水处理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事故和隐患的预防和控制。

第十一条【应急救援】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应急救援预案,明确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和职责,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物资。

第十二条【事故调查与处理】对发生的事故要进行调查分析,并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和整改,避免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广州城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办法

广州城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办法

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1·1条为规范本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以下简称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促进污水处理事业发展,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1·2条本市区域内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及对其实施的监督和考核,适用本办法。

第1·3条积极推进污水处理厂实行市场化运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公平、公正地选择污水处理厂运营企业(以下简称运营企业),并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签订运营服务合同,第1·4条运营企业应切实做好污水处理厂的运营,确保处理的污水达标排放,并承担起相应的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

第1·5条鼓励污水处理中节能减排、循环利用等技术的研究、推广和使用。

第1·6条鼓励污水处理厂中水回用或进行深度处理后的污水再生利用,提高资源利用率.第1·7条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是本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考核;白云区、番禺区、花都区、南沙区、萝岗区、从化市和增城市等区(县级市)水务行政主管部门在市主管部门指导下,具体实施对本区域内污水处理厂运营的监督和考核.第1·8条市主管部门(或其委托机构)每月考核全市污水处理厂运营工作,具体考核办法详见《广州市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营考核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二章运营资质管理第2。

1条运营企业应具备国家规定的相关资质,并满足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时、方可承担相应规模的污水处理厂运营,第2.2条污水处理厂按建设规模分为五类:一类:50~100万吨/日;二类:20~50万吨/日;三类:10~20万吨/日;四类:5~10万吨/日;五类:1~5万吨/日。

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运营企业运营各类污水处理厂应具备表1列出的基本条件。

第2.3条运营企业应在本市工商行政部门登记。

委托运营企业应提供运营项目履约保函,金额不少于该项目一个月运营收入,BOT、TOT等项目由相关合同另行约定。

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办法一、引言随着工业化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污水处理成为了当代社会中不可或缺的环境保护工作。

为确保污水处理厂的高效运行,保护环境,提高生活质量,制定合理的运行管理办法势在必行。

本文将围绕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进行论述,以指导相关从业人员规范操作、提高管理水平。

二、污水处理厂的分类与结构污水处理厂按规模可分为小型、中型和大型。

同时,根据处理工艺的不同,还可分为生物处理、化学处理和物理处理等。

(一)小型污水处理厂小型污水处理厂通常服务于规模较小的农村和乡镇,处理能力较低。

由于处理规模有限,运行管理相对简单。

主要结构包括进水口、格栅、调节池、沉淀池和排出口。

(二)中型污水处理厂中型污水处理厂服务于中等规模的社区或小城市,处理能力较高。

除了小型污水处理厂的结构,还增加了曝气池、二沉池和深度曝气池等。

(三)大型污水处理厂大型污水处理厂承担着城市的废水处理任务,处理能力最大。

除了中型污水处理厂的结构,还增加了高效沉淀池、生物滤池和活性炭吸附池等。

三、污水处理厂运行管理规范(一)操作规范1. 运行人员应经过相关培训,熟悉污水处理厂操作流程,了解各个处理单元之间的联系和依赖关系。

2. 操作人员需遵循操作规程和操作手册,严格按照工艺流程操作,确保设备安全、处理效果高效。

3. 定期进行设备维护保养,包括设备清洁、润滑和更换损坏件等。

同时保持设备周围环境的整洁。

(二)排放标准1. 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对污水处理后的排污水进行检测,确保排放水质符合规定要求。

2. 污水处理厂应建立监测系统,定期对出水水质进行监测和记录,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 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废水处理数据档案,记录排放情况,保存至少五年。

(三)安全管理1. 污水处理厂应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确保人身安全和设备设施安全。

2. 设备设施应定期进行检修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防止事故发生。

3. 建立安全培训机制,定期对操作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

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污水处理厂是重要的环境保护设施,为了保障污水处理厂的安全生产,制定并严格执行安全管理办法是至关重要的。

本文将详细介绍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的相关内容。

一、安全生产责任1. 企业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必须对安全生产全面负责,确保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2. 部门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分工,全面负责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

3. 员工是安全生产的主体,应该具备一定的安全生产常识和技能,严禁违反安全操作规程,积极参与安全生产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

二、安全生产制度1. 建立并完善安全生产制度,明确工作程序和责任,包括安全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

2. 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

3. 报告、记录和统计事故、事故隐患和危险源,及时采取措施并进行整改。

三、隐患排查与治理1. 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和事故案例分析,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台账。

2. 对发现的隐患采取临时和长期措施进行整改,并进行跟踪检查。

3. 对安全事故进行深入分析和研究,总结教训,提出预防措施。

四、安全设施和装备1. 污水处理厂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装备,如消防设备、安全标识标牌等。

2. 定期检查维护设备和装备,确保其正常运行和有效性。

3. 对重要设备和装备建立完善的检修制度,确保其安全可靠。

五、应急管理1. 制定污水处理厂应急预案,明确各部门应急职责和行动程序。

2. 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和反应速度。

3. 维护与外界应急救援机构的联系,确保在事故发生时能够及时获得支援。

六、安全教育与培训1. 制定并实施安全教育计划,对新员工进行初次安全生产培训。

2. 开展定期安全教育活动,提高员工对安全生产的认知和重视度。

3. 组织员工参加必要的安全培训,提升技能和应对能力。

七、安全监督和检查1. 建立健全安全监督机构,加强对安全生产环节的监督和管理。

2. 定期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一、概述污水处理厂是用于污水处理及净化的设施,其管理办法对于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就污水处理厂的管理办法进行详细讨论。

二、污水处理厂的建设与运营1. 建设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应符合环保法规与标准,选址要远离居民区及水源地,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人口密度、工业发展等因素确定。

建设过程中,需进行环境影响评估,并采取相应的环境保护措施。

2. 运营与维护污水处理厂应有专业的运营管理团队,负责日常的运维工作。

运营人员需具备相关的资质才能从事相关工作。

定期维护与清洁工作的进行也是保证处理效果的重要环节。

三、污水处理工艺与设备1. 处理工艺污水处理厂常见的处理工艺包括物理处理、生物处理及化学处理。

通过不同工艺的结合运用,可有效去除废水中的有机物、无机盐以及微生物等污染物。

2. 设备常见的污水处理设备包括预处理设备、生化池、沉淀池、消毒设备等。

这些设备的选型应根据污水性质和处理要求来确定,同时需要保证设备的正常运行与维护。

四、污水处理过程与指标1. 处理过程污水处理厂的处理过程通常包括预处理、初级处理、中级处理和高级处理等阶段。

每个阶段的工艺与设备不同,但目标都是将污水排放前的水质指标达到相关标准。

2. 水质指标对于污水处理过程中,常见的水质指标包括悬浮物、化学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氨氮、总磷等。

这些指标的监测与控制对于保证处理效果至关重要。

五、运行管理与监测1. 运行管理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管理包括设备维护、清洁与保养、能耗控制等。

通过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可以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达到预期的处理效果。

2. 监测控制通过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行过程进行监测与控制,可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调整。

对于重要指标,应建立定期监测并记录的机制,以便于后续的审查与评估。

六、安全与应急管理1. 安全管理污水处理厂的安全管理包括安全生产与环境保护。

必须建立安全管理制度,进行安全宣传、教育与培训,并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与安全设施,确保运营期间不发生安全事故。

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污水处理管理办法是为了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和促进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和措施。

该管理办法旨在规范污水处理的各个环节,包括收集、输送、处理和排放,以确保污水得到有效处理和净化,不对环境和人类健康造成负面影响。

一、收集与输送1. 污水收集系统的建设:根据当地情况,建立完善的污水收集系统,包括下水道、污水管网等设施。

确保收集到的污水能够顺利输送至处理厂。

2. 污水收集点的设置:合理设置污水收集点,确保覆盖面广,方便居民污水的收集。

同时,设置检查井和泵站等设施,以保证污水的畅通和稳定输送。

3. 污水输送管道的维护:定期检查和维护污水输送管道,及时清理堵塞物,修复破损部分,确保污水能够顺利输送至处理厂。

二、处理与净化1. 污水处理厂的建设:根据当地情况,建设符合规范要求的污水处理厂。

确保处理厂的规模与当地污水排放量相适应,能够有效处理污水并达到排放标准。

2. 污水处理工艺的选择:根据不同的污水性质和处理要求,选择适合的处理工艺,如生物处理、物理化学处理等。

确保处理效果良好,能够有效去除污水中的污染物。

3. 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与维护:建立健全的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设备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正常运行。

同时,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技能水平,确保设施能够稳定运行。

4. 污水处理过程的监测与控制:建立污水处理过程的监测系统,对处理前、处理中和处理后的水质进行监测。

根据监测结果,及时调整处理工艺和控制参数,确保处理效果达标。

三、排放与监管1. 污水排放标准的制定:根据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制定适用于当地的污水排放标准。

确保排放的污水符合环境保护要求,不对周围环境和水体造成污染。

2. 污水排放监管的加强:加强对污水排放单位的监管,建立健全的监测和执法机制。

对于违反排放标准的单位,依法进行处罚,并督促其整改,确保污水排放符合要求。

3. 污水排放数据的报告与公开:污水处理厂应定期向相关部门报告污水排放数据,包括处理量、排放浓度等。

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一、前言污水处理厂是城市环境保护不可或缺的一部分,其运营不仅关系到城市环境保护,也关乎城市公共服务的品质。

在运营过程中,污水处理厂不仅要实现污水处理和回收,还要保证运营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为此,制定一套完善的管理办法,对于保证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效率和环保效果非常重要。

二、污水处理厂的基本管理污水处理厂是环保公共服务设施,是一个法人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来实施管理。

2.1 基本职责污水处理厂的基本职责是:接收城市生活污水,通过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推动污水资源化回收利用,防止水体和土壤污染。

2.2 基本设施污水处理厂应具有完善的污水处理设施,需要按照国家标准安装、验收。

污水处理设施包括:进水口、预处理设施、生化池、二沉池、消毒装置、出水口等。

每个设施的功能和参数需要按照国家标准来设计和操作。

2.3 运营模式污水处理厂可以采用多种运营模式,如政府直接运营、政府委托社会机构运营、BOT等。

政府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选择适合的运营模式,并为运营单位提供必要的服务和支持。

三、污水处理厂的安全管理污水处理厂的安全管理是确保生产安全、预防环境污染和保护操作人员健康的必要措施。

下面是污水处理厂的安全管理要点。

3.1 工作人员的安全保护污水处理厂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选用合格的工作人员,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和安全。

所有的工作人员需完成课程培训,并取得操作证书,方可上岗。

3.2 用电和设备安全污水处理厂的用电设备应符合国家标准和规定,保证用电安全。

设备应定期检查、维护,防止设备故障。

此外,设备和设施的配置、摆放、排布应科学合理。

3.3 废气、废水、废渣的处理污水处理厂产生的废气、废水、废渣应有专门的处理设施,确保环境的安全和卫生。

废气、废水等的排除应按照国家标准进行。

四、监督管理监督管理是确保污水处理设施合法、合规运营的必然要求。

环保部门、公安部门等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对污水处理厂的运营情况进行监管和检查。

污水处理厂污泥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厂污泥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厂污泥管理办法一、概述污水处理厂是城市环境卫生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功能是对来自生活、工业和农村污水的处理和净化。

然而,污水处理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污泥。

为了有效处理和管理污泥,制定了本《污水处理厂污泥管理办法》。

二、污泥分类和处理1. 污泥分类根据源头和性质的不同,将污泥分为生活污泥、工业污泥和农村污泥。

2. 污泥处理原则(1)减量化:通过优化处理工艺,尽可能减少污泥的产生量。

(2)资源化利用:将污泥中的有机物、氮、磷等成分回收利用,减少对资源的浪费。

(3)稳定化处理:采取适当的处理方法,将污泥中的有毒有害物质转化为稳定的形态,降低对环境的影响。

3. 污泥处理方法(1)堆肥处理:对生活污泥和农村污泥进行堆肥处理,通过微生物分解作用降解有机物。

(2)填埋处理:对无法堆肥处理的污泥,采用合理的填埋工艺进行处理。

(3)焚烧处理:对工业污泥和有机质含量较高的污泥,采用高温焚烧方式处理,减少有机物质排放。

三、污泥管理措施1. 污泥收集和储存(1)建立完善的污泥收集系统,确保污泥能够及时、有效地被收集起来。

(2)设计合理的污泥储存设施,采取防渗漏措施,避免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2. 污泥运输和处置(1)建立健全的污泥运输规范,确保污泥在运输过程中不泄漏、不扬尘。

(2)选择合适的污泥处理方法,并按照相关标准进行处置,确保污泥处理达标。

3. 污泥监测和检测(1)建立污泥监测系统,定期对污泥进行检测,掌握其物理、化学和生物性质。

(2)进行污泥重金属等有害物质含量的检测,确保污泥处理后不会对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危害。

四、污泥管理与社会参与1. 污泥处理厂应向社会公开发布污泥管理措施、处置方案和处理效果等相关信息。

2. 加强对污泥处理过程中的环境影响评估和风险评估工作,确保污泥处理的安全性和可行性。

3. 建立健全的社会监督机制,充分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污泥管理办法。

五、总结污水处理厂污泥的管理办法是为了确保污泥能够得到有效处理和处置,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一、总则为了加强污水处理厂的安全生产管理,保障生产作业人员和周边环境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污水处理厂安全生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安全管理机构1.污水处理厂应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该机构由厂长领导,并下设安全管理人员和安全巡查员。

三、安全生产责任1.污水处理厂厂长负有全面领导和管理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

厂长应保证安全管理机构的正常运行,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

2.安全管理人员应负责制定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工作、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和事故调查分析,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

3.安全巡查员应定期对厂区进行安全巡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

四、安全生产管理措施1.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定期对制度进行评估和改进。

2.污水处理厂应对生产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其具备必要的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能力。

3.污水处理厂应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防护装备,定期进行检测维修,确保其正常运行。

4.污水处理厂应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和整改,确保生产作业环境的安全。

5.污水处理厂应设立紧急救援预案,组织并开展相关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6.污水处理厂应定期检查和测试生产设备,确保其安全运行,并制定设备维护保养计划。

五、事故应急处理1.污水处理厂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预案,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并定期组织演练。

2.污水处理厂应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设备和器材,并定期检修保养,确保其正常使用。

3.污水处理厂应及时报告和处置生产事故,保护现场,组织救援,并及时通知有关部门。

4.污水处理厂应成立事故调查小组,依法进行调查,找出事故原因,并采取相应措施解决。

六、安全生产检查1.污水处理厂应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确保安全生产管理措施的有效实施。

2.安全生产检查应包括厂区设备设施、操作程序、技术规范、人员培训等方面。

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

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
5.2本合同违约金为管理费用的____%,损失赔偿金额根据实际损失计算。
第六条争议解决
6.1双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合同签订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条其他约定
7.1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7.2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合同编号为:__________。
甲方(盖章):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
甲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
乙方代表(签字):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
(注:以上仅为合同大纲及示范文本,实际合同内容应根据双方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并在签订前征求法律人士的意见。)
第二条双方权利与义务
2.1甲方权利与义务
(1)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污水处理厂的相关资料,包括设施设备资料、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等。
(2)甲方应确保乙方在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过程中,享有合法权益,不得干涉乙方的正常管理工作。
(3)甲方应对乙方进行污水处理厂的指导和监督,确保乙方按照约定标准进行运营管理。
(4)甲方应按照约定向乙方支付管理费用。
第一条管理范围与内容
1.1乙方负责污水处理厂的全面管理工作,包括生产运行、设备维护、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人力资源、财务管理等。
1.2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方应确保污水处理厂按照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技术规范要求,正常开展污水处理工作,保障污水处理质量。
1.3乙方应建立健全污水处理厂的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污水处理厂运营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2.2乙方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负责污水处理厂的管理工作,确保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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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2010年03月12日来源: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
鄂建〔2009〕114号第一条为提高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效率和管理水平,促进水污染防治工作,改善水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污水处理厂,是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营单位(以下称运营单位)是指依法取得城镇污水处理运营资格,并对城镇污水处理厂进行生产运营管理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运行监督管理是指对已建成运行(含试运行)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实施的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监督检查工作。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污水处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市、州、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环保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水质和水量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推行污水处理特许经营制度。

城镇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依法通过市场竞争机制选择运营单位,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暂不具备条件的,可在核定实际污水处理量及处理成本的基础上,签订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

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的文本格式、内容应符合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示范文本和有关政策规定。

特许、委托经营协议或服务合同签订后30日内,应报上一级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条污水处理厂建设竣工后应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由建设单位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方可进行。

同时告知污水处理主管部门。

污水处理厂自试运行之日起三个月内,建设单位必须向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保主管部门申请环境保护验收,试运行三个月仍不具备环境保护验收条件,建设单位应向环保主管部门提出书面延期申请,说明延期的理由及拟验收的时间,经批准后方可延长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一年。

主要出水水质指标稳定达标并经环保验收后,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程序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并备案。

污水处理厂竣工验收。

第七条运营单位的管理、技术、实际操作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上岗。

培训由省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并对培训合格者颁发证书。

第八条运营单位应按照《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等规定制定保障城镇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水质检验制度和安全运行应急预案,编制《运行与维护手册》,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正常运行和出水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九条运营单位应按照环保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要求在进、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并与环保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联网。

凡设计处理能力大于2万吨/日的污水处理厂必须安装中控系统,中控系统应能实时监控进出污水处理厂的水量和水质主要指标、鼓风机电流、鼓风量、曝气设备的运行情况、曝气池的溶解氧浓度、滤池堵塞率等数据,并能随机调阅至少一年以上的运行指标数据及趋势曲线。

运营单位应正常使用、维护在线监测监控装置,必须按有关规定对污水处理厂在线监测装置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不得擅自拆除、闲置、改变或损毁。

第十条运营单位应建立生产运行台帐,并按月、季、年定期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及时准确报送进出水的水质、水量、污泥处置、设备运行、运营成本、安全生产、执行《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CJJ60)等方面信息。

第十一条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超过设计标准导致出水超标的,运营单位有举证责任和应急处理的义务。

发现超标后,应及时向环保主管部门和污水处理主管部门报告,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及时组织取证核实和处理。

第十二条运营单位应保持污水处理厂连续运行,不得擅自停运。

因设施大修、检修、维护等需部分停运、停运或导致处理能力明显下降的,运营单位应提前15个工作日,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报告,并按规定时间恢复正常运营;可能造成未经处理或处理不达标的污水直接排放自然水体的,须经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对于因突发事件造成污水处理厂全部或部分停运的,运营单位必须立即启动安全运行应急预案,在2小时内报告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

恢复正常运行后,应及时向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三条运营单位和其他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运营单位应安全处置污泥及固体废物,保证处理处置后的污泥符合国家或地方有关标准,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去向、用途、用量等进行跟踪、记录和报告,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四条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对排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排水户实施排水许可制度。

第十五条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加快配套污水管网的建设和改造,拓展污水收集管网服务范围,完善污水收集系统。

污水收集管网的设计、建设、改造工作应优先或同步于污水处理厂的设计、建设和改造。

污水处理厂投入运行后的实际处理负荷,在一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60%,三年内不低于设计能力的75%。

第十六条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委托具有计量认证资质的检测单位,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进出水水质、水量和污泥进行定期监测,并建立监测档案。

环保主管部门应当对污水处理厂出水水质、水量进行监督检查。

环境监测机构至少每季度开展一次监督性监测,做好对自动监测仪器的比对监测和自动监测数据的有效性审核,运营单位应予协助配合。

第十七条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维护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

实施监督检查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现场进行检查;
(二)查阅、复印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要求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就有关问题做出说明;
(四)责令改正违法行为。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不得妨碍和阻扰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十八条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可委派监管员,对运营单位的运行过程进行监管,对协议、合同中的规定内容实施现场监督。

第十九条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制定运营单位市场退出、临时接管或不可抗力等情况下的应急预案。

第二十条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建立服务成本定期监审制度,通过完善相关定额和标准、进行区域同行业成本比较和绩效评价、公布经营状况和成本信息等措施,加强对运营单位的经营成本监管,建立健全成本约束机制,激励运营单位改进技术、开源节流、降低成本。

鼓励运营单位在保障污水处理厂达标排放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技术优势,提高处理能力和处理效率。

第二十一条实行按水量、水质核拨污水处理服务费的运行机制。

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应根据运营服务合同或协议,每月核定污水处理厂处理达标水量和水质监测情况,联合出具核查报告,有关部门根据核查报告核拨污水处理服务费。

第二十二条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污水再生利用工作。

第二十三条实施城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考核制度。

考核采取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方式进行。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环境保护厅每年定期联合对全省城镇污水处理厂组织一次全面检查考核。

不定期抽查结合日常监管工作随机进行。

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四条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专家对运营单位经营情况进行中期评估。

综合评估运营单位污水处理达标率、处理成本、节能降耗、安全生产、管理制度,评价运营单位的运行绩效。

第二十五条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每年度向社会公布运营单位经营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六条城镇污水处理厂接纳符合设计标准的污水,其处理后排放污水的污染物含量超出出水设计标准时,由环保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征收排污费。

第二十七条运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污水处理主管部门和环保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1、谎报实际运行数据,编造虚假数据的;
2、排放未经处理的城市污水、污泥或随意倾倒污泥的;
3、污水处理厂不按正常运行或未经批准擅自停止污水处理厂运行的;
4、污水处理厂未按规定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
5、造成重大安全、环境污染事故的;
6、拒绝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收监督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7、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八条污水处理、环保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竞标者授予经营权的;
3、未按照服务合同的约定付费,造成污水处理厂停运的;
4、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和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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