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心理咨询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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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心理咨询师管理办法
为促进学校心理咨询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为学生成长发展提供高效的帮助,特制订本办法对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兼职咨询师进行管理。中心本着优化专业背景结构,整合多方力量的原则建设专兼职心理咨询师队伍,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个体咨询和团体咨询工作。
一、心理咨询人员
(一)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咨询师包括专职咨询师、校内兼职咨询师、外聘咨询师。
(二)学生工作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可以聘任本校心理学教师、在读心理学专业研究生和经过心理咨询专业培训的学生政工干部作为兼职及外聘心理咨询师。
二、任职要求
(一)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以及健全的人格。
(二)热爱并乐意从事学生心理咨询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协作精神。
(三)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四)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将测试结果向受试者作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但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作出有关精神疾病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五)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治疗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咨询或治疗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并与当事人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若治疗属实验性或研究性的,应经当事人同意之后方可进行。
(六)在咨询过程中,咨询员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生所在院和学生工作部。
(七)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心理健康
教育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转给专家或其他有关机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或通报。
(八)在咨询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之中,不代当事人作决定,不与当事人发生非咨询的或不正当的关系。
(九)心理咨询师应该在专业指导下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咨询理论和技能,不断提高为来访者提供专业有效服务的水平,心理咨询师应当注意做好自我保护,有责任维持自身良好的身心状态,保证所提供的心理咨询服务质量。
(十)遵守心理咨询中心职业道德和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各项规定。
(十一)根据需要接受个案,按时完成咨询并做好记录,遇到特别个案须及时汇报。
三、工作时间
(一)专职心理咨询师工作时间同学校统一作息时间,每周协调安排半天时间为个人学习、备课的机动时间;
(二)校内兼职心理咨询师原则上每周提供半天可咨询时间,根据学生预约情况安排咨询;
(三)外聘咨询师原则上能够连续从事1年咨询,每周提供半天可咨询时间。
四、工作量及咨询报酬
(一)逐步提高个体和团体咨询覆盖面,每学年学生咨询人次应有一定比例的上升。
(二)全年咨询量中,2名专职咨询师各完成15%,校内兼职咨询师共完成20%,外聘咨询师完成50%,
(三)校内专兼职咨询师工作量及咨询课酬每学期末汇总、核对、上报教务处,待教务处核准下拨后,于下一学期发放。
(四)外聘咨询师工作量每月汇总、核对并发放。
**大学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201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