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心理咨询师管理办法
学校心理咨询室管理制度范本
学校心理咨询室管理制度范本一、引言学校心理咨询室是为了满足学生心理健康需求而建立的一种专业化机构。
为了保障心理咨询室的正常运作,提升学生心理健康水平,我们制定了以下管理制度范本。
二、目的与任务1. 目的学校心理咨询室的目的是为学生提供全方位的心理咨询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学习、生活和情感等方面的困扰,改善心理健康,提高学业成绩。
2. 任务学校心理咨询室的任务包括:(1)开展心理咨询活动,提供个体咨询、团体咨询和紧急援助等服务;(2)开展心理健康教育,培养学生心理健康素质,提高心理适应能力;(3)进行心理测评,为学生提供科学准确的测试结果和心理评估;(4)开展心理研究,推广心理学知识,促进心理学发展。
三、人员配置与岗位职责1. 人员配置学校心理咨询室的人员配置应包括心理咨询师、心理顾问和行政人员。
其中,心理咨询师应具备相关的心理学专业背景和相关证书,并具备一定的心理咨询经验。
2. 岗位职责(1)心理咨询师:负责开展个体咨询和团体咨询服务,为学生提供专业的心理支持和指导,帮助他们解决心理问题。
(2)心理顾问:负责开展心理健康教育,组织各类心理活动和讲座,提供心理知识和技巧培训。
(3)行政人员:负责咨询室的日常管理和协调工作,包括预约安排、档案管理、宣传推广等。
四、服务流程与规范1. 服务流程(1)预约环节:学生通过在线或电话方式预约心理咨询服务,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问题描述。
(2)初次咨询:学生在预约时间前往咨询室,与心理咨询师进行初次面谈,双方了解情况并确定进一步咨询方案。
(3)进一步咨询:根据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进一步的个体咨询或团体咨询,制定咨询计划和课题。
(4)咨询辅导:心理咨询师与学生进行具体的咨询辅导,根据实际情况采用不同的咨询方法和技巧。
(5)咨询总结:每次咨询结束后,心理咨询师应进行会谈总结,并填写相关的咨询记录。
2. 规范(1)保密原则:心理咨询师应严守学生隐私,不得泄露个人信息和咨询内容,保证学生的隐私权。
心理咨询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心理咨询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一、前言心理咨询师是专业的心理健康服务人员,必须依据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履行好职业责任。
为了规范心理咨询师业务档案管理工作,促进心理咨询师行业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二、档案的保密性原则1. 心理咨询师应当为来访者建立健全的个人档案,包括个人基本情况、心理健康状况、心理咨询记录、评估量表、危机干预方案等。
2. 心理咨询师将秉持保密原则,保护来访者隐私,未经来访者授权不得擅自向任何第三方泄露其个人信息和心理咨询记录。
3. 心理咨询师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有法律授权的情况下,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露来访者的个人信息和心理咨询记录。
三、档案的管理和保存1. 心理咨询师应当建立健全个人档案管理制度,包括档案建立、档案保存、档案借阅、档案归还、档案销毁等规定。
2. 心理咨询师应当为来访者建立个人档案,并及时更新相关记录,并保证档案信息的真实、完整、准确。
3. 心理咨询师应将个人档案妥善存放,保护档案安全,防止遗失、被盗或损毁。
4. 心理咨询师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和职业标准规定,对个人档案的保密期限和保存期限进行规定,保证个人档案的完整性和保密性,并按期销毁无需保存的档案。
四、档案的使用标准1. 心理咨询师使用档案应当遵循正确的操作流程,确保档案使用的安全、合法和准确性。
2. 心理咨询师使用来访者个人档案的原则是保护来访者的利益和需要,为更好地提供咨询服务服务来访者,而不是滥用档案和利用档案从中谋取私利。
3. 心理咨询师不得篡改或改变来访者的个人档案,如确因工作需要需要对档案内容进行修改,则应当在档案内作出说明,并经过来访者明确同意。
4. 心理咨询师使用个人档案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
五、总则1. 心理咨询师个人档案管理应当合法、规范、科学、安全。
2. 心理咨询师应当通过加强档案管理和技术手段提高档案管理的质量和效率。
3.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同时废止以前的心理咨询师档案管理办法。
学校心理咨询室管理制度模版
学校心理咨询室管理制度模版一、概述心理咨询室是学校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的重要机构,旨在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扰、提高心理适应能力。
以下为学校心理咨询室的管理制度。
二、组织架构1. 心理咨询室设立为学校心理健康中心的直属机构,直接向学校心理健康中心负责,并向学校领导汇报工作。
2. 心理咨询室设有主任一职,由经验丰富、专业能力较高的心理学专业教师或心理咨询师担任。
主任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全体咨询师的工作,并承担行政管理职责。
3. 心理咨询室设有团队成员,包括心理咨询师、心理学专业教师和实习生。
团队成员的选拔和管理由主任负责。
三、职责和权限1. 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包括个体咨询、小组咨询和心理测试等,帮助学生解决心理困扰、提升心理健康水平。
2. 组织心理健康教育和培训活动,向学生普及心理健康知识,提高心理健康意识。
3. 与学校其他部门和相关机构合作,搭建心理危机干预和预防网络,共同关注学生心理健康问题。
4. 收集学生心理健康信息,进行统计和分析,及时向学校领导提供相关数据和建议。
5. 制定心理健康促进计划,针对学生的心理需求和问题,开展合理有效的心理服务。
6. 协助学校领导、班主任和教师对学生心理问题进行辅导和引导。
7. 组织心理团体活动,提供学术交流和自助支持的平台,鼓励学生分享心理体验和困惑,帮助彼此成长。
8. 在学校各类活动中,提供心理支持和辅导,协助学生应对学业压力和生活逆境。
四、工作要求1. 心理咨询师应具备心理学或相关专业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持有相关心理咨询师职业资格证书。
2. 心理咨询师应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养,进行规范化培训和实践研究,不断完善专业技能。
3. 心理咨询师应保守学生心理信息,遵守保密原则,不得将学生个人信息透露给任何人,除非得到学生本人的许可或法律规定。
4. 心理咨询师应始终保持客观、公正的態度,不对咨询对象产生依赖或利益冲突。
5. 心理咨询师应倾听学生的真实需求,尊重学生的自主选择和决策。
心理咨询室管理规章制度(7篇)
心理咨询室管理规章制度(7篇)心理咨询室管理规章制度(精选7篇)心理咨询室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1一、热爱心理咨询事业,遵守国家各项法规,严守职业道德规范,热情、真诚、尊重、关心和理解来访者。
二、咨询对象为我校在校学生、家长和需要心理帮助的教职工.除每周固定的咨询时间外,来访者可预约时间,如果预约了时间,请守约。
三、前来咨询的人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及社会规范,积极配合咨询员工作,保持室内整洁、安静,不在室内大声喧哗;来访者须明确咨询目标,不得涉及国家政治、经济等制度,并愿意在咨询员协助下达到目标。
四、接待来访学生时应关注和尊重学生的个人意愿、个人隐私和个性差异,严格执行心理测验和心理治疗的道德要求,为学生保密。
不准将来访者的情况向他人透露,妥善保管好咨询室的档案,未经允许,任何人不得进入咨询室。
五、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问题已超出心理咨询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转给其它专家或有关机构处理,或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个案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六、咨询室在一定时期内要将咨询情况归档,及时整理记录好来访人员的个案纪录,以备查阅。
七、咨询室人员要讲求团体合作精神,定期交流,学会自我心理调节,努力保持自身心理健康水平。
八、咨询员应做好本室的安全工作,下班前要进行常规性的安全检查。
严禁在本室私接电源,否则造成的损失应由直接责任人承担,并追究相关责任。
九、咨询室的各种设施及书籍量表均属专用设备,一律不准外借和挪作他用,违者要追究责任。
十、咨询室人员要定期打扫卫生,保持咨询室清洁干净,环境宜人。
心理咨询室管理规章制度精选篇21、咨询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应做到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热爱学生,热爱学校心理咨询专业工作;熟悉并认真遵守国家《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妇女儿童权益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恪守心理咨询工作者和教育工作者的道德规范。
大学心理咨询工作制度范本
大学心理咨询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我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提高学生心理素质,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心理咨询工作坚持以学生为本,预防为主,发展为目的,全面提高学生心理素质,针对学生心理需求和问题,提供专业、规范、有效的心理咨询服务。
第三条心理咨询工作应遵循保密原则、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尊重原则和科学原则,切实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组织机构第四条学校成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负责全校心理咨询工作的规划、组织实施和业务指导。
第五条心理健康教育与咨询中心设在学校学生工作部门,挂靠在校团委或学生处。
第六条各学院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小组,负责本学院心理咨询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
第七条各学院设立心理咨询室,配备专兼职心理咨询师,负责本学院学生心理咨询的日常事务。
三、咨询师队伍建设第八条心理咨询师应具备国家规定的心理咨询专业资格,具备较强的职业道德,热爱心理咨询工作。
第九条心理咨询师应定期参加业务培训和学术交流,提高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心理咨询师应严格执行心理咨询工作规范,遵循职业道德,保护学生隐私。
四、心理咨询服务第十一条心理咨询服务内容包括:个体咨询、团体咨询、心理测评、心理讲座、心理训练等。
第十二条心理咨询服务应遵循自愿原则,学生可根据自身需求主动寻求咨询。
第十三条心理咨询师应根据学生心理特点和需求,制定个性化的咨询方案,开展有针对性的心理咨询服务。
第十四条心理咨询师应注重心理健康教育与思想政治教育相结合,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五、心理咨询工作流程第十五条学生可通过电话、网络、现场等方式预约心理咨询。
第十六条心理咨询师对学生进行初步评估,确定咨询方式、时间及次数。
第十七条心理咨询师根据咨询进展,调整咨询方案,确保咨询效果。
第十八条心理咨询结束后,心理咨询师对咨询效果进行评估,为学生提供后续建议。
六、保密与档案管理第十九条心理咨询师应严格执行保密制度,保护学生隐私。
中国心理学会心理咨询师工作委员会心理咨询师登记管理办法
中国心理学会心理咨询师工作委员会心理咨询师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版)一、宗旨本办法基于对中国心理咨询师职业发展和心理咨询行业发展的现状的了解和尊重,同时兼顾职业和行业的未来发展。
二、登记原则1 .非营利性原则本办法是一个非营利性的行业自律规定,登记免费。
2 .非强制性原则符合本办法登记范围的个人自愿申请登记。
3 .开放性原则本办法对各类具有系统培训背景的心理咨询人员保持开放,兼顾心理咨询师的存量和增量。
4 .唯一性原则依据本办法完成登记者,在本办法信息管理系统中获得唯一并终身有效的登记号。
5 .质量控制原则登记者信息须真实可核查,并及时更新。
有效登记是今后申请个人认证服务的必要条件,完成认证必须符合另行制定的专业标准和伦理标准。
6. 服务性原则登记系统组织相关学术资源为登记人员提供支持服务。
7 .信息数字化原则。
建立相应的信息管理系统配合本办法的执行,提高登记服务效率。
本办法的信息管理系统简称为“登记系统”。
三、登记管理本办法登记主管机构是“中国心理学会心理咨询师工作委员会”,执行机构是工作委员会内设心理咨询师登记工作组。
四、办法的修改和完善本办法经中国心理学会心理咨询师工作委员会心理咨询师登记与注册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在执行中修改完善。
五、登记有效期登记终身有效。
六、条文解释权本办法条文内容的解释权归中国心理学会心理咨询师工作委员会。
七、申请登记接受获得以下证书和证明之一的自然人进行登记:1 .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含原劳动部)心理咨询师国家职业资格证(二、三级)。
该项证书须在人社部国家职业资格技能鉴定中心网站验证通过。
2 .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承认的高等学校心理咨询类专业大专或以上毕业证书获得者。
该项证书须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学信网)验证通过。
3 .包括但不限于由全国性心理学学术组织和科研教学机构合法举办,经系统培训和考试考核取得的心理中心综合类培训证书获得者,但该类证书须获得中国心理学会心理咨询师工作委员会心理咨询师登记工作组的认定。
大学心理咨询规章制度
大学心理咨询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为了促进学生健康发展,维护学校安定团结,规范大学心理咨询工作,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章心理咨询基本原则1. 尊重、保密原则:对学生权益和个人隐私进行尊重,严格保护学生心理咨询内容与资料的保密。
2. 公正、客观原则:心理咨询师要以客观公正的态度开展工作,不偏袒,不带有个人主观色彩。
3. 敬业、专业原则:心理咨询师要保持良好的职业道德,努力提高专业素养,为学生提供高质量的咨询服务。
4. 安全、有效原则:心理咨询工作要确保学生的身心安全,提供有效的咨询帮助,避免不必要的风险和误导。
第三章心理咨询师资格1. 心理咨询师应具备相关专业的学士及以上学历,获得心理咨询师证书。
2. 心理咨询师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养和心理咨询技能,经过学校认可培训后方可进入工作。
第四章心理咨询服务范围1. 个人咨询:针对学生个人的心理问题,开展个别心理咨询。
2. 团体咨询:通过小组形式开展心理咨询,解决学生在集体生活中的问题。
3. 应急咨询:对学生在突发事件中出现的心理问题进行紧急干预与辅导。
第五章心理咨询服务流程1. 学生心理咨询服务需提前预约,可通过电话、网络或现场咨询申请。
2. 心理咨询师接待学生后,进行初步了解,并确定咨询方式和内容。
3. 在咨询过程中,心理咨询师应主动引导学生表达自己的情绪和问题,倾听并给予专业建议和指导。
4. 咨询结束后,心理咨询师应及时总结咨询内容,并向学生提供有效的心理应对策略。
5. 学生心理咨询过程中所涉及的内容和资料须保密,不得外传或泄露。
第六章心理咨询工作管理1. 学校应建立健全的心理咨询服务机构,设立专门的心理咨询室和固定的工作人员。
2. 学校应定期对心理咨询师进行专业培训和督导,提高其工作水平和服务质量。
3. 学校应加强心理咨询服务的宣传推广,积极引导学生关注心理健康,并主动寻求帮助。
4. 学校应建立心理咨询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学生心理咨询记录和资料,确保信息安全。
学校心理咨询室制度
学校心理咨询室制度学校心理咨询室制度1一、心理辅导员在服务过程中要以服务对象为本,在了解实际情况的基础上,以科学、认真、负责的态度制定计划,开展工作,解除来者的心理困惑,助他们健康成长。
二、心理辅导员要注重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业务素养和服务水平,了解和掌握不同年龄、不同类型儿童青少年的心理问题,并结合学校实际探索出行之有效的辅导方法。
三、心理辅导员要与服务对象家长、班主任、任课教师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收集各方面的信息,提高辅导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四、心理辅导员要定期对学校内儿童青少年进行生理和心理品质状况的问卷调查,收集个案,定期对学校内儿童青少年的生理和心理状况进行有针对性的宣传、辅导和讲座。
五、心理辅导员要明确公布心理咨询室的开放时间和值班安排,利用心理宣传栏、讲座等形式向学校居民进行心理健康知识宣传,协助家长促进孩子健康成长。
六、心理辅导员要注重自身心理素质的调节,要严格遵守《儿童青少年健康心理辅导规章制度》,坚持助人自助的原则和平等、尊重的原则。
七、心理辅导员应定期向督导汇报工作进程评估服务效果。
要结合村会等相关部门的工作,密切合作,共同进步。
学校心理咨询室制度2一、辅导室工作人员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到岗、按时下岗。
二、辅导人员接待来访者时,必须热情周到,想人所及。
三、辅导人员在咨询或者辅导时,须学会倾听,做好记录。
四、辅导人员在分析问题时,要做到客观、仔细、耐心。
五、辅导人员要及时整理来访者的材料,并做好分析与总结。
六、辅导人员要为来访者严守个人秘密,违者后果自负。
七、辅导人员若不能当时解决问题,须查阅相关资料后再行约定时间解决。
如遇有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向领导反映。
八、辅导人员在一定时期内要将咨询或者辅导情况归档,备以后查阅。
九、辅导人员遇到确有心理问题严重到精神问题者可介绍到他处就医。
十、辅导测量用表由咨询室统一管理使用,不可外借。
十一、辅导人员要遵守管理制度,爱护室内公共财产,严格要求自己,做到爱室如家。
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
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目录一、行业概况与基本原则 (2)1. 心理咨询行业发展背景及现状 (3)2. 政策法规依据及行业规范原则 (4)3. 行业发展趋势预测与战略规划 (4)二、机构设置与人员管理 (5)1. 心理咨询机构设立标准 (6)2. 心理咨询机构内部管理制度 (7)3. 心理咨询师队伍建设与培训机制 (8)4. 心理咨询师的资格认证及管理办法 (8)5. 咨询人员职业道德规范 (10)三、业务开展与服务质量 (11)1. 心理咨询业务范围及流程规范 (12)2. 咨询服务的标准化建设 (13)3. 心理咨询技术与方法的应用指导 (14)4. 服务质量监督与评价体系 (16)5. 客户关系管理及纠纷处理机制 (17)四、培训与研修 (18)1. 心理咨询师定期培训计划 (19)2. 研修内容与课程设置 (20)3. 培训师资力量的选拔与培养 (21)4. 培训成果的评估与认证 (22)五、行业自律与监管 (23)1. 心理咨询行业自律机制建设 (24)2. 行业协会的作用及职责 (25)3. 行业监管部门的职能与工作流程 (27)4. 违规行为的处理措施及惩戒制度 (28)六、国际合作与交流 (29)1. 国际心理咨询行业发展趋势 (31)2. 国际合作项目的开展与实施 (32)3. 国际交流平台的搭建与使用 (33)4. 引进国际先进理念与技术的学习计划 (34)七、附则 (34)1. 心理咨询行业管理办法的修订与完善 (35)2. 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及争议处理 (36)3. 实施日期及过渡期的安排 (37)一、行业概况与基本原则心理咨询行业随着现代社会心理健康意识的提高而迅速发展,该行业旨在提供专业化、科学化的心理咨询服务,帮助个体解决心理问题,改善生活质量。
心理咨询行业已经涵盖了多个领域,包括但不限于个人成长、职业发展、婚姻家庭、亲子关系、焦虑抑郁等心理问题。
行业内从业者需具备专业的心理学知识和实践经验,同时也需要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服务态度。
心理咨询部规章制度
心理咨询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心理咨询部的工作制度,保障服务质量,切实履行咨询部的使命和职责,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心理咨询部是为全校师生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的机构,致力于提高全校师生的心理健康水平,促进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三条心理咨询部的任务是:为全校师生提供心理咨询、心理辅导和心理健康教育服务,解决师生在学习生活中的心理问题,培养师生的心理健康意识和能力。
第四条心理咨询部遵循保密原则,对咨询者的个人信息及咨询内容严守保密,不得泄露。
第五条心理咨询部的工作人员应具备心理咨询相关专业背景和资格证书,具备一定的心理咨询实践经验和技能。
第六条心理咨询部应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确保咨询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七条心理咨询部应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和学习,提高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质量。
第八条心理咨询部应建立健全的咨询记录和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咨询记录和档案,保证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第二章管理机构第九条心理咨询部设有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工作人员若干。
第十条主任负责心理咨询部的日常工作管理和领导,副主任协助主任工作。
第十一条主任、副主任、工作人员应定期开会,研究工作计划和安排,分工合作,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主任负责编制心理咨询部的工作计划和预算,确保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十三条心理咨询部应建立健全的考核评价机制,对工作人员的工作表现和服务质量进行定期评估,考核结果纳入个人档案。
第三章服务流程第十四条咨询服务应根据咨询者的需求和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咨询方法和技巧,帮助咨询者解决问题。
第十五条咨询服务的流程包括咨询预约、初始评估、正式咨询、跟进辅导和服务评价等环节,每个环节都应认真负责,确保服务质量。
第十六条咨询服务应尊重咨询者的意愿和决定,不得强迫和侵犯咨询者的权利和隐私。
第十七条咨询服务的记录和档案管理应做到规范、详细、准确,便于日后的咨询跟踪和评估。
第四章保密原则第十八条心理咨询部的工作人员不得泄露咨询者的个人信息和咨询内容,保护咨询者的隐私和权利。
学校心理咨询室管理制度范文
学校心理咨询室管理制度范文一、背景介绍心理健康教育在学校日益被重视,为了满足学生心理需求,学校设立了心理咨询室。
为了保证心理咨询室的正常运作,制定了以下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1. 心理咨询室由学校聘请专业的心理咨询师负责管理。
心理咨询师需具备相关专业背景和经验,并经过学校评审合格。
2. 心理咨询室设立学生心理咨询委员会,由学生代表组成,定期开会,讨论心理问题并提出建议。
心理咨询委员会和心理咨询师形成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学校心理健康工作的发展。
三、服务范围及内容1. 心理咨询室提供面对面咨询服务,接待学生心理需求。
2. 心理咨询室定期举办心理讲座和心理培训班,提供心理健康教育。
3. 心理咨询室提供预约服务,保障学生的隐私和个人权益。
四、预约和咨询流程1. 学生需提前预约心理咨询服务,预约可通过线上或者线下途径进行。
2. 心理咨询师将会安排咨询时间,与学生进行面对面的咨询。
3. 咨询时长一般为45分钟,但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4. 学生在接受咨询前,需填写咨询登记表,确保咨询时的信息准确性。
五、保密制度1. 心理咨询室对学生的隐私和保密性负有严格的义务。
2. 心理咨询室与学生建立信任关系,对学生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不得随意泄露。
3. 心理咨询师在咨询过程中不得向其他人透露学生的咨询内容,除非得到学生的明确同意。
六、质量保障机制1. 心理咨询师需持续学习,不断提升自身专业素养和咨询技能。
2. 心理咨询室将定期开展学生满意度调查,收集学生意见和建议,不断改进服务质量。
3. 心理咨询室建立健全学生档案,对每位学生的咨询情况进行甄别和记录,为学生提供个性化服务。
七、宣传和培训1. 心理咨询室定期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活动,提高学生和教师对心理健康的认识和重视。
2. 心理咨询师可参加心理健康培训课程,提高自身专业能力和知识水平。
八、案例讨论和团队建设1. 心理咨询师定期组织案例讨论会,分享咨询经验和心理案例,提高团队协作能力。
大学生心理部规章制度
大学生心理部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大学生心理部的管理和运作,保障大学生心理健康,提高大学生心理咨询服务的质量,特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大学生心理部是为在校大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心理辅导等心理健康服务的部门,负责开展各类心理健康宣传教育活动。
第三条大学生心理部的宗旨是关注学生心理健康,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提高学生心理素质,促进学生成长成才。
第四条大学生心理部的工作原则是尊重学生个体差异,保护学生隐私,严格遵守专业道德规范,提供高效优质的服务。
第五条大学生心理部的工作任务包括心理咨询服务、心理健康教育、心理测评和心理疏导等。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六条大学生心理部设部长一人,由学校聘请心理学专业硕士以上学历的人员担任,负责部门的整体工作。
第七条大学生心理部设心理咨询师、心理辅导师、心理健康教育师等专业人员,具体岗位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八条大学生心理部设综合办公室、心理咨询室、心理健康教育室等工作场所,保障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九条大学生心理部在学校院系内设联系点,方便学生随时咨询和就诊。
第十条大学生心理部应定期召开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研究解决问题,促进工作开展。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十一条大学生有权利接受大学生心理部的各项心理健康服务,有义务积极配合心理部开展工作,参加相关活动。
第十二条大学生心理部工作人员有权利开展心理咨询、心理测评等工作,有义务严守保密法律法规,保护学生隐私。
第十三条大学生心理部工作人员有权利享受相应的专业培训,提高自身专业水平,有义务不断学习进步,提高服务质量。
第十四条大学生心理部工作人员有权力参与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完善,有义务积极配合部门工作,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章工作流程第十五条学生有心理问题可直接到大学生心理部进行咨询,也可通过院系联系点或在线平台进行预约。
第十六条心理咨询师应认真倾听学生的心理困扰,耐心解答学生的问题,给予适当的心理支持和建议。
第十七条心理健康教育师应定期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宣传活动,提高学生的心理健康意识,教育学生正确处理心理问题。
心理咨询辅导规章制度
心理咨询辅导规章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心理咨询辅导工作,提高服务质量,保障咨询对象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本规章适用于心理咨询辅导工作,包括心理咨询师、心理辅导师等从业人员。
第三条心理咨询辅导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守专业道德,尊重咨询对象权益;(二)保护咨询对象隐私,保密咨询内容;(三)秉持客观公正的态度,不偏不倚地进行心理咨询;(四)持续学习,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四条心理咨询辅导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专业心理学、社会工作、心理咨询等相关专业学历;(二)具备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或相关资质;(三)具有一定的工作经验和实践能力;(四)具备良好的沟通能力和人际关系处理能力。
第五条心理咨询辅导工作应当按照咨询对象的需求进行个性化服务,不得强迫咨询对象接受不需要的服务或干预。
第六条心理咨询辅导师应当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尊重咨询对象的自主权,不得强迫或操控咨询对象进行咨询;(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侵犯他人权益;(三)不得泄露咨询对象的隐私信息,保密咨询内容;(四)不得与咨询对象发生不正当性关系。
第七条心理咨询辅导师应当遵循以下工作程序:(一)建立良好的咨询关系,与咨询对象建立信任和尊重的关系;(二)充分了解咨询对象的需求和问题,制定个性化的咨询方案;(三)运用专业知识和技能,进行有效的心理咨询;(四)定期进行咨询评估和调整,持续跟踪咨询对象的变化和进展。
第八条心理咨询辅导师应当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提升专业知识和技能,不断提高服务水准和品质。
第九条心理咨询辅导工作中如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或有损咨询对象利益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配合处理和调查。
第十条本规章由心理咨询辅导机构设立,对心理咨询辅导工作实施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对于违反本规章的行为,心理咨询辅导机构应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包括警告、记过、停职、开除等。
第十二条本规章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对于之前已开展的心理咨询辅导工作,应当依据本规章进行整改和调整。
心理健康教育和咨询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改进学校德育工作,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校心理咨询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根据教育部办公厅教社政厅[XX]2 号和湖北省教育厅鄂教思政[XX]1 号文件,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是学校德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份,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措施,是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提高人材培养质量的重要途径和手段,各级领导、各个院系、学生工作职能部门和泛博教师都应重视并支持该项工作。
第三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认真贯彻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建立健全学校心理教育机构 ;加强教师队伍培训,提高师资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 ;建立心理健康大学生心理咨询中心,设立健康档案 ;通过举办心理健康知识讲座、团体训练、学习辅导、个别咨询等方式,为学生提供心理健康指导与服务;根据大学生各个阶段遇到的适应、交往、成才、情感、择业等方面的实际问题和困扰,组织编写大学生了解自己、科学认识自己,匡助大学生进行心理调适 ;在心理辅导咨询中,如发现有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疾病的学生,要及时将他们转介到专业卫生机构治疗。
要加强校医院卫生人员防治心理疾病的专业培训,提高他们预防和处置心理疾病的能力。
对患有严重心理疾病经专业机构治疗过后返校继续学习的学生,要特殊加强心理跟踪服务的工作,派专人与他们保持联系,及时发现和解决有关情况和问题。
在充分发挥心理健康教育师资队伍作用的同时,要热情关心心理健康师资队伍的培养和提高,解决有关工作场地、经费投入等问题,为开展工作创造有利条件。
第四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纳入学校德育工作管理体系,由学校主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统管,以学生工作职能部门为主导,实行学生工作职能部门与卫生保健单位相互配合和专兼职相结合的工作体制。
第五条心理健康教育以课堂教学、课外教育指导为主要渠道和基本环节,实行课内与课外、教育与指导、咨询与自助密切结合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网络和体系。
大学心理咨询工作制度
大学心理咨询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改进我校大学生心理咨询工作,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提高学生心理素质,根据《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心理咨询工作坚持以学生为本,预防为主,发展为主的原则,全面提高学生心理素质,促进学生健康成长。
第三条心理咨询工作实行校、院(系)、班级三级网络体系,建立健全心理咨询队伍,明确职责,密切协作,共同推进心理咨询工作。
第四条心理咨询工作要加强与思想政治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德育等工作的融合,构建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服务体系,提高心理咨询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二、组织机构与职责第五条学校成立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的领导、协调和监督。
领导小组由校长担任组长,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
第六条学生工作部门是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全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计划,组织、协调、监督和评估全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
第七条心理咨询中心是学校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的实施机构,负责开展心理咨询、心理测评、心理健康教育等活动,为学生提供专业心理咨询服务。
第八条院(系)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小组,负责本院(系)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本院(系)相关部门共同推进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
第九条班级设立心理健康委员,负责本班级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的具体实施,协助辅导员、心理咨询师开展相关工作。
三、心理咨询师队伍建设第十条心理咨询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二)具有心理学、教育学等相关专业背景,具备一定的心理健康教育理论知识;(三)具备心理咨询专业技能,通过相关培训和考核;(四)具备心理健康教育与心理咨询工作经验。
第十一条心理咨询师应当接受继续教育和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心理咨询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
心理咨询师规章制度
心理咨询师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心理咨询师的行为,维护心理咨询行业的正常秩序,本规章制度制订。
第二条心理咨询师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注册心理咨询师,在从事心理咨询相关工作中必须遵守。
第三条心理咨询师在从事心理咨询工作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秉承职业道德,保障咨询者的权益。
第四条心理咨询师规章制度由心理咨询协会负责监督执行,协会将定期对心理咨询师的行为进行考核,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章心理咨询师工作规范第五条心理咨询师在接受咨询者委托时,必须保持客观中立,不得参与咨询者的个人生活或事务,保护咨询者的隐私权。
第六条心理咨询师必须尊重咨询者的意见和选择,不得强迫咨询者接受任何治疗或建议,应当尊重咨询者的自主权。
第七条心理咨询师必须保护咨询者的隐私,不得将咨询过程中的信息泄露给任何第三方,除非得到咨询者的明确授权或属于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
第八条心理咨询师不得与咨询者发生不正当关系,包括性关系、经济关系等,必须保持专业性和职业操守。
第九条心理咨询师在面对紧急情况时,必须保持冷静、专业,做好应对措施,并及时报告协会。
第三章心理咨询师职业素养第十条心理咨询师必须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身专业水平。
第十一条心理咨询师必须与咨询者保持适当的沟通和互动,建立良好的信任关系,不得对咨询者产生偏见或歧视。
第十二条心理咨询师在咨询过程中,应当以咨询者的利益为重,尽力帮助咨询者解决问题,不得利用咨询者的弱势地位谋取私利。
第十三条心理咨询师应当严格遵守职业操守,不得发布不当言论或行为,不得损害心理咨询师行业的形象和声誉。
第十四条心理咨询师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从事违法活动或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必须以身作则,做到合法经营。
第四章心理咨询师护照管理第十五条心理咨询师必须持有效的心理咨询师护照才能从事相应工作,护照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更新续签。
第十六条心理咨询师不得擅自使用伪造的心理咨询师护照,不得出借、转让或借用他人的护照。
学校心里咨询室规章制度
学校心里咨询室规章制度为了更好地维护学校心理咨询室的工作秩序,提高心理咨询服务的质量和效果,制定以下规章制度:一、心理咨询室的基本职能和任务心理咨询室是学校提供心理健康服务的专门机构,主要承担以下职能和任务:1. 为全体师生员工提供心理咨询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心理困扰和情绪问题,提高心理健康水平;2. 组织开展心理健康教育活动,普及心理知识,培养心理健康意识;3. 参与学校心理健康促进工作,配合学校开展心理健康相关的研究和实践活动。
二、心理咨询室的服务对象心理咨询室服务对象为全校师生员工,包括教职工、学生和后勤人员。
服务对象可通过自愿预约、学校推荐或自行前来咨询。
三、心理咨询师的职责和要求1. 心理咨询师应具有心理学或相关专业的学士及以上学历,持有心理咨询师资格证书,具有心理咨询相关的工作经验;2. 心理咨询师必须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保守咨询对象的隐私和机密信息;3. 心理咨询师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和学习,不断提升自身的专业水平和服务能力;4. 心理咨询师应积极帮助咨询对象解决问题,提供专业有效的心理支持和指导。
四、心理咨询服务的流程和方式1. 咨询室开放时间为工作日的上午和下午,具体时间需事先公布于学校官方网站或通知栏上;2. 咨询对象可通过电话、网络或现场预约的方式进行咨询,但现场咨询优先;3. 咨询服务分为个别咨询和集体咨询两种形式,根据咨询对象的实际需求进行安排;4. 咨询师应根据咨询对象的情况制定具体的咨询计划和方案,并在咨询过程中进行跟踪和评估;5. 咨询过程中,咨询师应严格遵守咨询室的纪律和规定,不得谈论与咨询无关的内容,保持专业严谨的态度。
五、心理咨询室的管理和运作1. 心理咨询室由学校心理咨询中心统一管理和运作,设有专职的心理咨询主任负责具体的心理咨询工作;2. 心理咨询室应建立健全的档案管理制度,保障咨询对象的隐私和信息安全;3. 心理咨询室应定期组织开展心理咨询服务评估和质量评估工作,不断改进和提高服务水平;4. 心理咨询室应建立健全的宣传推广机制,提高学校师生员工对心理健康服务的认知和接受度。
学校心理咨询管理规章制度
学校心理咨询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学生心理教育和心理咨询工作的开展,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校心理咨询管理规章制度适用于学校全体学生和教职员工,明确了学校心理咨询的组织管理方式、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流程、保密制度和行为规范等具体内容。
第三条学校心理咨询管理机构设在学校心理咨询中心,负责学校心理咨询的组织管理和指导工作。
第四条学校心理咨询管理规章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心理咨询管理机构和学校相关领导。
第二章服务对象第五条学校心理咨询服务对象为全体学生以及教职员工。
第六条学校心理咨询服务对象根据服务需求和特殊情况进行分类,分为个人咨询服务对象和团体咨询服务对象。
第七条个人咨询服务对象是指因个人心理问题需要进行个别心理咨询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第八条团体咨询服务对象是指因集体心理问题或共同心理需求需要进行集体心理咨询的学生和教职员工。
第九条学校心理咨询服务对象应经过相关培训并接受相关资格认证,具有一定的心理咨询能力和职业道德。
第三章服务内容第十条学校心理咨询服务内容包括心理咨询、心理测评、心理辅导、心理训练、心理治疗等服务项目。
第十一条学校心理咨询中心应根据服务对象的不同需求提供相应的服务内容,确保服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
第四章服务流程第十二条学校心理咨询服务流程包括心理需求评估、目标制定、服务实施、服务评估等阶段。
第十三条学校心理咨询服务流程应遵循客户中心原则,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和需求,进行个性化的服务规划和实施。
第五章保密制度第十四条学校心理咨询工作应遵守保密原则,确保服务对象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
第十五条学校心理咨询服务对象提供的个人信息和咨询内容应当严格保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或公开披露。
第六章行为规范第十六条学校心理咨询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或侵犯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十七条学校心理咨询服务对象应发挥积极主动性,遵守约定规则,配合咨询工作人员的工作,共同维护心理咨询服务的秩序和效果。
学校心理咨询规章制度
学校心理咨询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学生心理健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学校心理咨询工作要遵循自愿原则,尊重学生的自主权和隐私权,提供专业的咨询服务。
第三条学校心理咨询服务的目的是帮助学生解决心理问题,提升心理素质,促进个人成长和发展。
第四条学校心理咨询服务包括个体咨询、心理教育、心理测试、心理健康宣传等内容,服务对象为全校学生。
第五条学校设立专门的心理咨询服务机构,配备专业心理咨询师,定期进行心理咨询服务。
第六条学校对心理咨询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进行定期评估,不断完善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心理咨询师管理第七条心理咨询师要具有相关专业背景和资格证书,具备从事心理咨询服务的能力和素质。
第八条心理咨询师要不断提升业务水平,参加相关培训和学术交流,保持专业的职业道德和素养。
第九条心理咨询师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职业行为准则,保护学生的隐私权和信息安全。
第十条心理咨询师要倾听学生诉求,积极关注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及时提供适当的帮助和支持。
第十一条心理咨询师要建立良好的师生关系,提倡平等、尊重和信任的沟通方式,促进心理咨询效果的最大化。
第十二条心理咨询师要定期对学生进行心理评估和记录,及时反馈学生心理健康状况,开展心理干预和治疗。
第三章学生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学生有权选择是否接受心理咨询服务,有权拒绝透露个人隐私和心理状况。
第十四条学生应尊重心理咨询师的专业意见和建议,积极配合心理咨询服务的开展,保持诚信和合作的态度。
第十五条学生有义务保持心理资料的保密,不得擅自泄露心理咨询内容和结果。
第十六条学生有义务遵守心理咨询服务规章制度,主动配合心理咨询师的工作,积极改善心理问题,提升心理素质。
第四章心理咨询服务流程第十七条学生可以通过预约或到访的方式申请心理咨询服务,填写心理咨询申请表,登记个人信息。
第十八条心理咨询服务机构接到学生申请后,安排匹配的心理咨询师进行初步评估,确定咨询方向和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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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心理咨询师管理办法
为促进学校心理咨询工作的规范化、专业化和科学化,为学生成长发展提供高效的帮助,特制订本办法对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专兼职咨询师进行管理。
中心本着优化专业背景结构,整合多方力量的原则建设专兼职心理咨询师队伍,开展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个体咨询和团体咨询工作。
一、心理咨询人员
(一)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咨询师包括专职咨询师、校内兼职咨询师、外聘咨询师。
(二)学生工作部心理健康教育中心可以聘任本校心理学教师、在读心理学专业研究生和经过心理咨询专业培训的学生政工干部作为兼职及外聘心理咨询师。
二、任职要求
(一)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以及健全的人格。
(二)热爱并乐意从事学生心理咨询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工作责任感,有奉献精神和协作精神。
(三)尊重科学,实事求是,禁止宣扬和采用迷信、虚幻、神灵等一切非科学的理论和方法。
(四)在实施有关人格、智力、情绪和心理健康等心理测试时,均应向受试者说明测试的目的、程序和注意事项,在测试后应结合测量工具的信度、效度及适用性将测试结果向受试者作出反馈和客观适当的解释,但解释时不得使用极端的词汇,不得夸大心理测量工具的效用,不得随意给来访者作出有关精神疾病的诊断,不得对来访者的心理问题妄下结论。
(五)在与来访者建立咨询关系或实施心理治疗之前,应告知来访者此次咨询或治疗的目的、规则和注意事项;对问题的界定、预期的目标、采取的措施以及可能出现的结果,应当告知当事人,并与当事人协商以求达成一致意见;若治疗属实验性或研究性的,应经当事人同意之后方可进行。
(六)在咨询过程中,咨询员如发现来访者情绪不稳、行为反常、有自残、自杀或伤害他人的倾向以及其他危机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干预,并将情况及时报告学生所在院和学生工作部。
(七)在咨询过程中,如感到无法帮助来访者或来访者的问题已超出心理健康
教育中心的服务范围时,应及时终止咨询关系,转给专家或其他有关机构处理,并及时向有关方面报告或通报。
(八)在咨询工作中坚持客观性原则,注意保持角色的一致性,不将个人的情感、好恶掺杂在工作之中,不代当事人作决定,不与当事人发生非咨询的或不正当的关系。
(九)心理咨询师应该在专业指导下开展工作,不断提高咨询理论和技能,不断提高为来访者提供专业有效服务的水平,心理咨询师应当注意做好自我保护,有责任维持自身良好的身心状态,保证所提供的心理咨询服务质量。
(十)遵守心理咨询中心职业道德和工作流程等方面的各项规定。
(十一)根据需要接受个案,按时完成咨询并做好记录,遇到特别个案须及时汇报。
三、工作时间
(一)专职心理咨询师工作时间同学校统一作息时间,每周协调安排半天时间为个人学习、备课的机动时间;
(二)校内兼职心理咨询师原则上每周提供半天可咨询时间,根据学生预约情况安排咨询;
(三)外聘咨询师原则上能够连续从事1年咨询,每周提供半天可咨询时间。
四、工作量及咨询报酬
(一)逐步提高个体和团体咨询覆盖面,每学年学生咨询人次应有一定比例的上升。
(二)全年咨询量中,2名专职咨询师各完成15%,校内兼职咨询师共完成20%,外聘咨询师完成50%,
(三)校内专兼职咨询师工作量及咨询课酬每学期末汇总、核对、上报教务处,待教务处核准下拨后,于下一学期发放。
(四)外聘咨询师工作量每月汇总、核对并发放。
**大学
心理健康教育中心
2011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