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教育的学术自由与学术自治_兼论中国高等教育学术权力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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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的学术自由与学术自治——兼论中国高等教育学术权力的提高

卢晓中

学术自由与学术自治是高等教育中最悠久的传统,也是最古老的命题。关于这一命题的论争自其诞生之日起就一直没有停止过。甚至从某种意义上它影响着高等教育的进程。与这一对概念相联系的是学术权力问题,这同样是当前中国高等教育发展中一个值得给予充分关注的命题。

学术自由、学术自治是高等教育中颇为重要且相互联系的两个概念。下面我们从联系与区别的角度首先对学术自由与学术自治这对概念进行辨析,然后对学术自由与学术自治的享有与限制进行探讨。

(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自治的辨析

传统的学术自由指的是大学学者(包括教师和学生)可以不受约束、不受限制和不受威胁地探索学术问题(高深学问)、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和散布自己的学术思想。传统的学术自治指的是学术机构(大学)的自治,即大学是一个学者团体,学者们自己管理自己,不受外来的控制。由此可见,学术自由与学术自治基本属于同一个概念范畴,有着密切的联系。比如高等教育的学术自由与学术自治均基于对认识论哲学的认同上,学术自治主要源于学术自由的思想,又对学术自由起一定的保护作用。“自治是学术自由的组织保证”。 所以,从这种意义上讲两者甚至是同一的。

但它们又不是一回事,其区别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各自的主体不同,前者主要是指个人(大学教师和学生),也包括学术机构(大学);而后者主要是指学术机构。第二,内容上,除了“从这种意义上”的同一性外,也存在不一致甚至矛盾的情况。正如布鲁贝克在论及为什么要在其《高等教育哲学》中把学术自由和学术自治分别加以论述时指出:“不仅因为它(学术自由——笔者注)不同于学术自治,而且还因为两个概念在一些重要问题上相互冲突。相互冲突的最重要一点是,迫切需要某种社会机构能在不受控制、不受威胁的情况下对社会的所有方面进行调查和评论”。学术自由是后于学术自治出现的一个概念,学术自治是自中世纪大学出现以后就有的一个概念。比如当时的意大利的波隆那大学和法国的巴黎大学,通过学生行会和教师行会管理学校,但对学术自由并没有引起重视,“在中世纪的大学中,虽然仍有高度的自治权,但当时的学者并无研究学术的自由可言,因为在当时由罗马教会的最高权力所担保并巩固的‘教会一元化的真理体系’之支配下,人类的理性只能在教会有权者所设定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任何对正统教义的怀疑和挑战,都被视为异端而加以镇压”。 学术自由的概念出现并真正受到重视是在19世纪以后,这一概念首先出现在德国的柏林大学,当时学术自由的思想以洪堡为

华南师范大学教科院教授(广州510631)

代表,正是在这一思想支配下柏林大学确立了“教学与科研相统一”的原则,从而使德国高等教育成为“世界现代大学的楷模”。另外,从学术自由这一概念出现的历史过程来看,它在某种意义上是为了抵抗学术自治对学术自由的侵害而出现并受到强调的一个概念和思想。虽然学术自治“对学术自由起一定的保护作用”,但这种“保护”仅仅限于大学系统外部对学术自由的侵犯,伴随学术自治可能出现(历史上曾多次出现过)的偏执、保守和排斥,对学术自由却不是一个福音,甚至可能是灾难。

(二)学术自由与学术自治的享有与限制

1.学术自由与学术自治的享有,这里我们主要从两者同一的角度来论述。

关于这一问题,过去主要是从个人和机构的权利,或从营造一个对“高深学问”追求的适当环境来认识的。今天我们要更多地从高等学校这样一个机构的发展需要和对社会应尽义务的角度来认识这一问题。正如《21世纪的高等教育:展望和行动世界宣言》所指出的高等院校“享有作为自己的权力与义务的充分的学术自由和自主权,同时对社会充分尽职尽责”。 还如《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高等教育的变革与发展的政策性文件》所指出的“学术自由和院校自治是保证和提高针对性的原则”。

那么,在中国,要确保学术自由与学术自治的享有,有两大问题亟待解决:一是从根本上解决高等学校一直是作为国家的附属机构这一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使之真正成为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二是建立和健全有关保障学术自由与学术自治的法律法规。

2.学术自由和学术自治的限制,这里包括客观限制和主观限制两方面。

首先是客观限制,这是由大学的性质及运作所决定的。最为突出的是经费依赖,这里包括大学机构的经费来源和个人的课题经费申请等问题。政府往往是大学最大的经费支助者,还有企业也日益成为大学的经费的重要来源,这就使得大学的学术自治和学术自由无可避免地受到来自于经费提供者的限制,这种限制可能是通过“有形的手”,抑或“无形的手”。还有政治、宗教等因素对学术自治和学术自由的限制。特别当政治权力介入教师人事的决定时,比如决定教师的任免和晋升与否,学术自由和学术自治更受到严重的挑战和极大的冲击。

其次是主观限制,这是从避免大学组织及其成员由此(学术自由和学术自治)可能产生的偏执、保守和排斥而言的。从中世纪以来学术自治和学术自由的历史来看,无限制的学术自治和学术自由有时可能导致偏执、保守和排斥。比如,对学术自治而言,“在18世纪,英国和美国都不得不通过国家立法来打开自治的高等学校的铁门,让新的学科进入课程,其中许多学科与人类利益休戚相关,而学阀们都顽固地将其拒之门外”。 科学发展史上人文学科与自然学科在不同时期的相互排斥亦是其例证之一。至于前面所说的学术自治对学术自由的侵害,自然也是对学术自治进行必要限制的重要理由之一。

同样地,如果学术自由发展到对学术以外的事务横加干预,或假学术自由之名行非学术之事,对学术和学术自由都是极其有害的。许多有识之士认为对此应给予限制,一些国家甚至通过颁布有关法规或法律有关条款对此给予必要的限制,如《注解日本国宪法》一书便认为“假社会科学之名在教坛上进行政治的宣传;借称性科学之名而传布猥亵的文书等皆不被允许。” 前西德基本法第5条第3项第2句规定:“教学自由不得免除对宪法之忠诚”。

显然,学术自治和学术自由的客观限制和主观限制有本质的区别,客观限制是被动的,主观限制则是主动的。客观限制在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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