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12.27•【字号】辽政办发〔2020〕28号•【施行日期】2020.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辽宁省全面推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0年12月27日辽宁省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工作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要求,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全力推进“减证便民”行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针对直接面向企业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事项,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创新政府管理理念和服务方式,实现政务服务“一次可办、一次办好”,全力打造办事方便、法治良好、成本竞争力强、生态宜居的一流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二)工作目标。
在全省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试点工作基础上,各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办理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等依申请的行政事项(以下简称行政事项)要求提供证明材料时,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以行政机关清楚告知、企业群众诚信守诺为重点,推动形成标准公开、规则公平、预期明确、各负其责、信用监管的治理模式,从制度层面解决企业群众办证多、办事难等问题。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11804【发文字号】辽委办发[2014]14号【发布部门】中共辽宁省委员会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14.04.01【实施日期】2014.04.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委办发[2014]14号)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中)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4年4月1日辽宁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各人民团体、民主党派、工商联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
本办法所称国内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
第三条国内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结合当地实际,明确本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实行统一接待管理,构建省、市、县三级公务接待管理体制。
各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负责管理本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制定本级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制度和标准;指导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本级党政机关各部门和下级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乡镇党委、政府应当加强国内公务接待管理,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和开支标准。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党委、政府应当结合当地实际确定本级公务接待范围。
辽宁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实施办法-辽委办发[1999]1号
辽宁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实施办法正文:---------------------------------------------------------------------------------------------------------------------------------------------------- 中共辽宁省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委办发〔1999〕1号)各市委、市人民政府,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各人民团体: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九年一月五日辽宁省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实施办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不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通知》(中办发〔1998〕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县及县以上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及其所属部门的在职副县(处)级以上(含副县〈处〉级)领导干部不得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是指社会团体的会长(理事长、主席)、副会长(副理事长、副主席)、秘书长,分会会长(主任委员)、副分会会长(副主任委员),不包括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
二、因特殊情况确需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应按以下原则从严掌握:其拟兼职的社会团体必须是在本地区、本行业和社会政治生活中起重要作用。
在中介组织中有一定影响,且主要领导职务一时没有合适人选担任的社会团体,而不是一般的民间性社会团体;在确定社会团体的作用和性质后,确因工作需要,领导干部本人又无其他社会兼职,或虽有兼职但所兼任的职务与本职业务密切相关的,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批准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版)的通知(辽政发〔2022〕1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行政许可事项清单(2022版)
的通知(辽政发〔2022〕19号)
佚名
【期刊名称】《民心》
【年(卷),期】2022()9
【摘要】一、编制背景和意义(一)编制背景2022年1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实行行政许可事项清单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22〕2号),要求“2022年底前,构建形成全国统筹、分级负责、事项统一、权责清晰的行政许可事项清单体系,编制并公布国家、省、市、县四级行政许可事项清单,将依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全部纳入清单管理,清单之外一律不得违法实施行政许可”。
【总页数】3页(P48-50)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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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0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60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6月8日辽宁省推动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精神,根据《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新型城镇化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辽委发〔2015〕13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辽政发〔2015〕18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城镇化建设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6〕49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和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以人的城镇化为核心,以理念创新为先导,以体制机制改革为动力,紧紧围绕推动我省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为目标,抓住辽宁新一轮全面振兴发展重要机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加快完善财政、土地、社保等配套政策,为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提供持久强劲动力,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统筹设计,协同推进。
统筹推进本地和外地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实行相同的落户条件和标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6和2007年度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个人的通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6和2007年度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个人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3.11•【字号】辽政办[2008]10号•【施行日期】2008.03.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公务员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表彰2006和2007年度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个人的通报(辽政办〔2008〕10号)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办公室,各有关单位:2006和2007年,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在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中,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全面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的中心工作,坚持依法办理,认真落实人大代表和提案者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力地推动全省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取得了可喜成绩,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
为表彰先进,进一步推动办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决定对郭坚等61名先进个人予以通报表彰。
希望受表彰的同志发扬成绩,戒骄戒躁,再接再厉,开拓创新,为进一步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做出新的贡献。
今年是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的第一年,是继续推进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的重要一年,也是新一届政府工作的开局之年,做好今年的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意义十分重大。
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通过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自觉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努力提高科学行政、民主行政、依法行政能力,全面推进全省经济和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各承办单位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中,要认真落实省人大、省政府、省政协关于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各项规定,在抓落实和解决问题上狠下功夫,争取办理工作在新的一年取得更大成绩。
附件:2006、2007年度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个人名单二○○八年三月十一日附件:2006、2007年度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先进个人名单郭坚沈阳市政府办公厅秘书二处调研员袁耕大连市政府办公厅秘书四处处长孟昭方抚顺市政府办公厅督察室副主任科员XXX 本溪市政府督察室主任夏林琪丹东市政府督察室科员翟宏伟营口市政府督察室主任科员任凤林阜新市政府督查室副主任张德林铁岭市政府督查室副主任杨振余葫芦岛市政府督察室主任科员刘迎红省发展改革委办公室工作人员武飞省发展改革委财贸金融处主任科员于丽凤省经委办公室副主任邓玉波省教育厅办公室副主任郭岩省教育厅基础教育与教师教育处处长梁红军省教育厅财务处主任科员王学来省科技厅办公室副主任李国华省民委经济发展处处长张志强省公安厅办公室副调研员宁晶省公安厅督办室主任于欣省监察厅副处级纪检监察员王晓忠省民政厅办公室副调研员仲崇顺省司法厅人事教育处副处长苏冬一省财政厅办公室副主任李沐省财政厅办公室工作人员杨沐省财政厅办公室秘书孙家成省人事厅办公室副主任付海龙省劳动保障厅办公室副主任科员刘晓阳省劳动保障厅就业失业处副处长张锡云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副主任何永良省建设厅办公室主任王砚坤省建设厅办公室调研员王启宁省交通厅办公室调研员王立成省交通厅公路管理局办公室副主任徐铁省信息产业厅信息化二处副主任科员杨洪嘉省中小企业厅办公室副主任于和之省农委办公室副主任郭永省农委办公室主任科员张志军省水利厅办公室调研员王喜武省林业厅办公室副主任张峻铭省海洋渔业厅办公室主任科员刘长英省外经贸厅办公室主任科员张志武省商业厅办公室主任科员康素萍省文化厅办公室调研员计立群省卫生厅办公室主任科员孙玉昌省国资委办公室副主任董志业省地税局办公室主任科员黄文江省工商局消费者权益保护处副处长郑怀海省质监局办公室副主任科员赵宇省环保局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冯士学省广电局办公室副主任林宏杰省政府法制办秘书处副处长崔希平省物价局办公室主任科员王金玲省旅游局办公室副主任任洪义省动物卫生监管局办公室调研员杨欣璐省政府金融办秘书处副主任科员李剑省国税局办公室副主任科员高艳飞沈阳铁路局办公室秘书傅予省电力公司政研室副主任张承华省政府办公厅调研员郑子华省政府办公厅调研员翟平省政府办公厅副调研员。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外事办公室(辽宁省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外事办公室(辽宁省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6.17•【字号】辽政办发[2009]57号•【施行日期】2009.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外事办公室(辽宁省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5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外享办公室(辽宁省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六月十七日辽宁省外事办公室(辽宁省侨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子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4号),设立辽宁省外事办公室,与辽宁省侨务办公室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正厅级建制,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资调整(一)取消承担签发聘请外国专家确认件和外国专家证职责,取消港澳同胞回我省定居审批职责。
(二)增加领事保护和协助工作,协调、指导有关部门、省内各级政府处理领事保护事宜和协助案件办理工作的职责;增加在我省举办国际会议的审核、审批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的对外方针政策、涉外法规以及省委和省政府关于外事、侨务工作的决定。
(二)负责统筹、规划、协调全省外事工作。
起草我省外事工作规划和重要外事规定;拟订和组织实施外事工作管理制度;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贯彻对外方针政策和涉外法规的执行情况,协调我省重大外事、涉外活动;负责处理或协助处理重要的涉外事务;围绕经济建设和对外开放工作开展调查研究,为省委、省政府对外工作决策提供意见和建议;利用对外交往渠道,为全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三)承办省级领导同志出访和邀请国外有关人员来访的具体事宜;按有关规定,审批除外经贸、科技系统外的因公出国事项;办理全省因公出国(境)人员的护照、签证和应邀来访外国人士的签证函电以及其他领事业务。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30•【字号】辽政办发[2013]5号•【施行日期】2013.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省政府领导同志工作分工如下:陈政高同志负责省政府全面工作,负责监察、编制、审计方面的工作。
周忠轩同志负责省政府常务工作,负责发展改革、财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方面工作,协助省长分管监察、编制、审计工作。
分管省政府办公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地税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新闻办、统计局、研究室、机关事务管理局、公务员局、接待办、发展中心、十二运接待场所基建办公室;协助分管监察厅、编委办、审计厅;负责联系各市综合性工作;负责联系省人大、省政协、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国税局、驻辽财政机构、一驻辽审计机构和解放军驻辽部队。
贺旻同志负责教育、文化、卫生、人口计生、体育方面工作。
分管省教育厅、文化厅、卫生厅、人口计生委、体育局、广电局、新闻出版局(版权局)、食品药品监管局、知识产权局、社科院、红十字会、出版集团。
谭作钧同志负责工业、企业改革方面工作。
分管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国防科工办)、中小企业厅、国资委、质监局、煤管局、机械设备成套局、核工业地质局;负责联系省总工会和通信、电力、铁路、航空、钢铁、石化、军工、黄金、烟草专卖等中直单位;协调组织海、陆、空运输业务。
邴志刚同志负责沿海经济带建设、城区经济、内外贸易、外经、台湾事务、外事侨务、旅游、物价、口岸、打击走私方面工作。
分管省服务业委、外经贸厅、外办(侨办)、台办、旅游局、物价局、供销社、经合办、口岸办、贸促会、中辽国际、物产集团;负责联系共青团、中储粮辽宁分公司、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物资储备局。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工作联系的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工作联系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6.18•【字号】辽政发[1999]18号•【施行日期】1999.06.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工作联系的规定》的通知(辽政发〔1999〕1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工作联系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1999年6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工作联系的规定为更好地接受省人大常委会对政府工作的依法监督和省政协对政府工作的民主监督,健全政府工作的民主决策程序,使省政府与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之间及时交流情况,加强工作联系,现就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省政府全体组成人员和省政府各部门要从社会主义法制和民主政治的高度,为省人大常委会实施依法监督、省政协更好地履行参政议政职能提供必要的条件和有力的支持。
省政府确定由秘书长负责同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的日常联系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具体工作,每半年做好安排计划,认真实行。
省人大常委会召开的会议,根据省人大常委会的通知,省政府由省长或省长委派分管副省长列席会议,听取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省政协召开的常委会,应省政协的要求,省政府由省长或省长委派分管副省长到会,根据议题通报情况,听取对政府工作的批评、意见和建议,以改进政府工作。
二、省政府召开的重要工作会议,可根据会议内容邀请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领导或有关专门委员会负责同志参加;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组织的视察、考察、专题调研、现场办公等活动,可邀请部分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
三、省政府和省政府各部门在研究经济社会发展的各项重要部署、改革开放的重要举描以及群众生活和社会热点等重大问题时,坚持与省人大常委会及有关专门委员会、省政协及有关部门进行沟通,认真听取并吸纳有关意见和建议,以提高政府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辽政办发〔2017〕22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2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厅级),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电力建设基金投资项目审批。
2.取消限额以下国家鼓励的内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
3.取消企业投资扩建民用机场项目核准。
4.取消企业投资城市轨道交通车辆、信号系统和牵引传动控制系统项目核准。
5.取消企业投资纸浆项目核准。
6.取消企业投资日产300吨及以上聚酯项目核准。
7.取消企业投资日处理糖料1500吨及以上项目核准。
8.取消企业投资年产100万吨及以上新油田开发项目核准。
9.取消企业投资年产20亿立方米及以上新气田开发项目核准。
10.取消企业投资冷轧项目核准。
11.取消企业投资乙烯改扩建项目核准。
12.取消企业投资医学城、大学城及其他园区性建设项目核准。
13.取消企业投资精对苯二甲酸(PTA)、甲苯二异氰酸酯(TDI)项目及对苯二甲苯(PX)改扩建项目核准。
14.取消企业投资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国家特殊规定的移动通信系统及终端等生产项目核准。
15.取消企业投资F1赛车场项目核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及评价规则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06]32号【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发布日期】2006.05.15【实施日期】2006.05.1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06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及评价规则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3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2006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及评价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五日2006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指标及评价规则为贯彻落实省十届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重点工作任务,推动各市政府真抓实干,开拓进取,加快发展,切实做好2006年省政府对各市政府工作考核评价工作,特制订本规则。
一、考核指标体系根据考核指标与《政府工作报告》确定的重点工作任务相衔接的原则,确定2006年考核指标有30项,分别为:1.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2.就业和再就业;3.科技工作;4.地区生产总值(亿元);5.地区税收收入(亿元);6.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额(亿元);7.外贸出口额(亿美元);8.实际利用外商直接投资额(亿美元);9.非公有经济税收收入(亿元);10.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亿元);11.社会保障工作;12.环境保护;13.资源节约利用;14.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元);15.农村植树造林(万亩);16.旅游总收入(亿元);17.深化体制改革;18.外引内联资金到位数(万美元、万元);19.政府债务偿还额(万元);软环境建设;21.社会救助和文明社区建设;22.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23.为全省做出特殊贡献;24.扶贫开发工作;25.人口出生率(‰)和出生人口性别比;26.卫生体系建设和食品安全;27.教育重点工作;28.解决拖欠工资和工程款;29.平安建设工作;30.安全生产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10.11•【字号】辽政办发[2005]76号•【施行日期】2005.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7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发〔2004〕10号,以下简称《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04〕24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全面推进依法行政五年规划(2005-2009年)》(辽政发〔2005〕28号,以下简称《规划》)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为振兴辽宁老工业基地,构建和谐辽宁提供良好法制保障,现就省政府各部门和有关单位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中的职责分工明确如下。
一、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1依法界定和规范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职能,切实把政府管理职能转到制定规则、强化管理、加强监管和主要为市场主体服务,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上来。
(省发展改革委、省编委办会同有关部门)2进一步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
研究充分发挥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的作用。
(省发展改革委、省人事厅、省民政厅、省编委办、省国资委、省商业厅、省经委、省工商局、省财政厅、省建设厅、省中小企业厅、省监察厅)3创新政府管理方式,整合行政资源,降低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水平。
(省监察厅、省编委办、省政府法制办、省财政厅及有关部门)4加强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规划制定的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5严格规范政府直接投资的范围,加强对政府投资行为的监督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政府金融办、省审计厅)6认真贯彻《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完善国有资产监管体系,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健全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转换企业经营机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年修订)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0.16•【字号】辽政办[2009]77号•【施行日期】2009.10.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辽政办〔2009〕7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实现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和省人大、省政协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通过建议和提案办理,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推动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不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团结、稳定。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要把办理建议和提案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工作日程,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按时办复。
第二章办理工作范围第四条省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范围:(一)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省政府办理的建议。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94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09.08.07施行日期2009.08.07文号辽政办发[2009]94号主题类别公安综合规定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94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辽宁省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条例》的公布实施,是我省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对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依法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更好地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和辽宁老工业基地全面振兴,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切实加强对《条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条例》的贯彻执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抓好《条例》的宣传、学习和培训《条例》是我省第一部规范应急管理工作的地方性法规。
各地区、各部门的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条例》,认真组织本地区、本系统的学习活动。
各级行政学院举办的领导干部研讨班、进修班,要将《条例》纳入教学和研讨内容。
各级行政机关组织的公务员培训,要增加《条例》的内容。
各地区要对乡镇、街道等基层组织、企事业单位负责同志和从事应急管理工作的人员,加大《条例》学习和培训力度,推动相关规定和要求在基层得到全面落实。
新闻媒体要围绕《条例》的立法背景、主要制度和贯彻实施情况开展宣传,对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进行正面引导。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5•【字号】辽政办发〔2017〕16号•【施行日期】2017.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7〕16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正厅级),为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处理省政府日常工作的机构。
一、职能转变加强的职责。
1.加强督查督办工作,加强政府绩效管理工作,实现督考合一,推动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
2.加强和改进省政府宣传工作,为推动省政府重点工作和政策措施的落实营造良好环境。
3.加强政务公开,指导各单位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接受群众监督。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省政府会议和省政府领导同志重要活动的组织安排,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实施会议决定事项。
(二)负责或参与党和国家领导人、国家机关各部门、外省领导以及重要外宾来我省政务活动组织安排。
(三)协助省政府领导同志组织起草或审核以省政府、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布的公文,指导全省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四)审核省政府各部门和各市政府请示、报告省政府的事项,提出办理意见,报省政府领导同志审批,办理国务院和国家各部委及各方面的来文来电。
(五)根据省政府领导同志的指示,对省政府的重要工作部署组织开展调查研究和综合协调。
(六)负责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并及时报告督查情况,指导全省政务督查工作,负责省政府绩效考核工作。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若干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1998]5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若干意见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若干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1998〕55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一九九八年十一月六日辽宁省进一步改善外商投资软环境若干意见我省投资环境特别是投资软环境的建设,近年来有了很大的改善,但还不适应更好地利用外资和实施外向牵动战略的需要。
为了加大利用外资力度,保持全省利用外资规模的适度增长,促进辽宁老工业基地改造和辽宁经济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现就进一步改善我省外商投资软环境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职责,进一步加强投资软环境建设1.近期我省改善投资软环境的工作重点和目标,要围绕办好现有的外商投资企业,为外商投资和外商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来改善我省的软环境。
当前要以提高服务质量,提高办事效率,加强依法行政,规范政府职能部门的管理行为,作为全省改善软环境的工作重点。
2.软环境建设工作要立足于各市。
各市政府都要把改善投资软环境工作纳入工作日程,认真总结本地软环境建设工作中的经验教训,研究解决软环境建设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
要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选择外商投资企业反映强烈的问题进行专项治理,一年突出抓一两个重点问题,使本地区的软环境不断改善。
二、提高办事效率,加强涉外“窗口”部门服务的规范化、科学化1.坚持实施办事“三公开”。
各级外经贸、工商、税务、财政、劳动、海关、商检等涉外窗口部门,要按国际惯例公开办事程序、公开办事规章制度、公开收费标准。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20•【字号】辽政办发〔2016〕71号•【施行日期】2016.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71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20日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有关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决定,组建辽宁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正厅级),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整合的职责。
1.将原省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的职责划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2.将省委办公厅的省委机关行政后勤管理及相关财务管理工作、省委领导和省委机关安全保卫工作、省委领导车辆服务保障等职责划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3.将省政府办公厅的国旗、国徽管理职责划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4.将省财政厅的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和公务用车管理有关职责划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5.将省接待办公室的职责划入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二)增加的职责。
增加指导省人大机关、省政协机关、省法院机关、省检察院机关等独立办公省直行政事业单位机关事务工作职责。
(三)加强的职责。
加强对省本级机关事务的统一管理,规范机关事务工作,保障机关正常运行,降低机关运行成本,建设节约型机关。
二、主要职责(一)拟订全省机关事务工作政策、规划和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和服务工作,指导各市机关事务工作。
(二)研究提出加强行政运行经费、机关服务经费、住房改革支出经费管理的建议,负责省委、省政府领导以及省政府办公厅等部门和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负责省本级公务接待经费、省直行政事业单位办公用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省级干部住房建设与维修项目经费、公务用车经费等专项经费的使用和监督。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6.19•【字号】辽政办发〔2016〕72号•【施行日期】2016.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7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6月19日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实施办法(试行)为做好省政府任命的国家工作人员向宪法宣誓的组织工作,激励和教育国家工作人员忠于宪法、遵守宪法、维护宪法,加强宪法实施,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行宪法宣誓制度的决定》和《辽宁省国家工作人员宪法宣誓组织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宣誓人员范围省政府任命的省政府副秘书长、组成部门副职领导、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正副职领导、部门管理机构正职及其他由省政府任命的行政机关(含参照管理单位)国家工作人员。
二、宣誓誓词我宣誓:忠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维护宪法权威,履行法定职责,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恪尽职守、廉洁奉公,接受人民监督,为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国家努力奋斗!三、宣誓仪式组织宣誓仪式由省政府办公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共同组织实施。
宣誓人员名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公务员局根据省委印发的干部任免文件提出。
省政府任命的省政府副秘书长、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和直属机构正职领导的宣誓仪式,由省长或省长委托一名副省长主持;省政府任命的其他国家工作人员的宣誓仪式,可与上述人员宣誓同时进行,也可单独组织。
单独组织的,由分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工作的副省长或委托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厅长、省公务员局局长主持。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2023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5.24•【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4届〕第2号•【施行日期】2023.05.24•【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四届〕第二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已由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23年5月24日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3年5月24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1988年5月28日辽宁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9月28日辽宁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修正2008年11月28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2023年5月24日辽宁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会议的召开第三章议案的提出和审议第四章听取和审议报告第五章询问和质询第六章发言和表决第七章公布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议事程序,保障和规范其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等法律,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常务委员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行使职权。
第三条常务委员会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和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始终同人民保持密切联系,倾听人民的意见和建议,体现人民意志、保障人民权益。
第四条常务委员会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在本省的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8.09.06•【字号】辽政办[2008]52号•【施行日期】2008.09.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辽政办[2008]52号)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八年九月六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印章使用管理规定(试行)为进一步加强对辽宁省人民政府印章的管理,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工作规则》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一、用印范围及审批(一)报请省长审签的公文1.省政府上报国务院请示、报告(含邀请国家领导出席有关活动公文),加盖省政府印章,由省长签批。
2.省政府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颁发奖状、荣誉证书和登记表,向国家有关部门推荐先进集体和个人的报表,向中科院、工程院推荐院士的报表等,加盖省政府印章,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同意,由省长签批(省政府表彰决定并附名单已经省长签批的,视为已经省长签批)。
3.省政府向省委报送文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送议案,加盖省政府印章,由省长签批。
4.省财政厅编制的财政总决算报表、有关专项决算报表,加盖省政府印章,由省长签批。
(二)经省长授权,可由分管副省长或省政府秘书长审签的公文1.各类行政执法检查、监督人员聘任证书,《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土地批件》、《革命烈士批件》等有关批件,加盖(套印)省政府印章,由分管副省长签批。
2.省政府法制办《行政复议通知书》、《行政复议决定书》等,加盖省政府印章,由分管副省长签批。
3.省政府与各市、各部门就某一方面工作签署的目标责任书,加盖省政府印章,由分管副省长签批。
4.省政府部门代省政府出具的行政答辩状、不予受理决定书等,加盖省政府印章,由分管该部门工作的副省长签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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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2009修订)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辽政办[2009]7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9.10.16
【实施日期】2009.10.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
通知
(辽政办〔2009〕77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重新修订的《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月十六日辽宁省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大代表建议、批评、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实现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人大、国务院、全国政协和省人大、省政协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突出重点、注重实效,通过建议和提案办理,保障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支持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职能,推进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制度建设;推动全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不断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团结、稳定。
第三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要把办理建议和提案作为贯彻执行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工作日程,加强领导,抓好落实,按时办复。
第二章办理工作范围
第四条省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的范围:
(一)全国和省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全国和省人大常委会代表工作机构交省政府办理的建议。
(二)全国和省政协委员、省政协参加单位在本级政协全体会议或闭会期间提出的,经全国和省政协提案委员会(提案审查委员会)审查立案后,交省政府办理的提案。
(三)上级交办的建议和提案。
第三章办理工作原则
第五条坚持依法办理、实事求是的原则。
办理建议和提案要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理。
对建议和提案中提出的问题,凡有条件解决的要尽快解决,不得拖延;因客观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超出本单位职责范围的,要积极向上级政府或有关部门反映;对确实解决不了的,要据实做出说明。
第六条坚持执政为民的原则。
要把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与群众生活联系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和事关全省中心工作以及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作为办理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努力提高落实率,使人民群众受益,使人大代表、提案者真正满意。
第七条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
凡属于对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由省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负责办理;凡属于对各市政府职责范围内的建议和提案,由各市政府负责办理;凡涉及重大方针、政策及事关全局性的建议和提案,由省政府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报省政府审定后答复。
第四章办理工作职责
第八条各级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省政府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
各市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和组织(以下简称承办单位)均负有办理建议、提案的义务和职责。
省政府办理建议和提案工作的主要职责是:
(一)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和省委、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协有关建议和提案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