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重点企业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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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及验收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6号令)和《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程序的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5〕15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行政区域内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及验收工作。

第二章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范围

第三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

(一)第一类重点企业: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污染严重企业。

(二)第二类重点企业:使用有毒有害原料进行生产或者在生产中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

有毒有害原料或物质主要指《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和《剧毒化学品名录》中的剧毒、强腐蚀性、强刺激性、放射

性(不包括核电设施和军工核设施)、致癌、致畸等物质。

第四条省环保局根据县、市(地)环保局初选核定的企业名单确定并分批公布实施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

公布的内容包括:企业名称、企业注册地址、类型(第一类重点企业或第二类重点企业)。

企业所在市(地)环保局在名单公布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企业。

第三章评审阶段

第五条在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名单公布后一年内,企业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工作并向所在市(地)环保局提出申请,经市(地)环保局初审合格后报省环保局。省环保局委托省清洁生产中心对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进行审查。

第六条企业在申请评审时应提交如下资料:

(1)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评审申请表(1份)

(2)清洁生产审核报告(5份)

(3)企业基本经济数据表(1份)

(4)污染物排放情况表(1份)

(5)清洁生产审核数据表(1份)

(6)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1份)第七条省环保局自收到企业清洁生产评审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确定评审的时间,并组织相关专家组成评审组。

第八条省环保局委托省清洁生产中心组织评审组召开评审会议,听取企业关于清洁生产审核工作汇报、咨询机

构关于清洁生产审核技术汇报。评审组审阅清洁生产审核报告、查阅清洁生产审核相关材料,对清洁生产审核工作进行询问。

第九条评审内容

(1)清洁生产审核过程的符合性

按照国家环保总局编制的《企业清洁生产审核手册》的要求,审核过程是否符合筹划与组织、预评估、评估、方案产生和筛选、可行性分析、方案实施、持续清洁生产七个阶段的具体要求。

(2)数据获取方法的可靠性、有效性

审核报告对企业能源、资源消耗现状、各主要产品生产工艺和设备运行状况,对企业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状况,特别是企业超标、超总量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产生环节、产生原因要进行调查并进行全面的分析,反映的物料平衡应与企业实际生产过程,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相一致。

(3)清洁生产方案的可行性、先进性

清洁生产的方案是否具体可行;对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是否进行详细的可行性分析;污染物减排量,是否与总量控制指标相符合。

企业的能耗、物耗和污染物排放指标是否与同行业先进水平进行了比较,并有详细的分析和说明。

是否明确落实方案的实施进度、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员;污染物达标排放时间是否满足环保部门对企业达标排放期限的要求。

(4)清洁生产审核绩效

企业在清洁生产审核过程中是否贯彻了边审核、边实施、边见效的方针,是否及时落实了无/低费方案和条件成熟

的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资源、能源及主要原材料的消耗是否有明显节约,污染物排放量是否明显降低。

第十条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1)生产现场、工艺流程以及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情况

(2)企业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状况,特别是企业超标、超总量污染物的种类、数量、产生环节、产生原因,核实企业污染源清单和污染物排放点位

(3)无/低费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情况及效果,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的可行性

第十一条评审组按《黑龙江省清洁生产审核评审标准》,结合现场检查进行评议、现场评分,评审组最后提出评审意见。总分在80分以上(含80分)为通过,80分以下为不通过。对不通过评审的,审核机构、企业要根据评审意见要求,在规定时限内,认真做好整改工作,整改后经原评审组重新评审。

第十二条省环保局将依据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将通过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名单在黑龙江省环保局网站、黑龙江省清洁生产网及相关媒体上公示,同时抄送企业所在地市环保局。

第四章验收阶段

第十三条省环保局会同企业所在市(地)环保局负责对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进行验收。

第十四条通过评审的企业在规定的验收时间内向省环保局提出验收申请,企业申请验收时应提交验收申请表、所有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情况总结、企业所在地环境监测部门出具的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及其它相关的资料。

第十五条省环保局会同市(地)环保局对企业进行现场检查验收,主要内容是检查中/高费清洁生产方案的实施情况,验证方案的有效性,检查企业污染物排放与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地方人民政府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要求以及与国家或地方颁布实施的行业清洁生产标准或行业先进水平的符合性。

第十六条验收结论

1、通过验收:清洁生产方案按照实施计划完成,污染物排放达到国家或地方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2、不通过验收:清洁生产方案未能有效实施,污染物排放不能满足达标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要求。

第五章奖惩办法

第十七条奖励办法

(1)省、市、区(县)在制定和实施政府投资计划时,对已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应当将企业清洁生产实施方案中的节能、节水、综合利用、提高资源利用效率、预防污染等清洁生产项目列为重点领域,加大投资支持力度。

(2)对符合《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规定的清洁生产项目,经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合格的,省、各市(地)财政、环保部门在环保专项经费使用上优先给予安排;经清洁生产审核评审合格的重点企业,进入黑龙江省清洁生产项目库,给予相应支持;通过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可以申报环境友好企业。

(3)污染物排放达标,清洁生产方案实施后效果显著的企业,或清洁生产水平达到国际或国内领先的企业,由省环保局对其进行表彰和奖励,命名为“清洁生产企业”,并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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