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开发与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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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0号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19年修订)正文:----------------------------------------------------------------------------------------------------------------------------------------------------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权益,促进城镇房地产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贵州省范围内的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实行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合法有序的原则。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管理第四条城镇房地产开发应当坚持土地集约利用、高品质建设、绿色生态发展的原则,推动城镇化进程,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合理布局建设用地,确保基础设施配套齐全,优化城市空间格局。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注册资本、技术和人员条件,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确保房屋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制定项目开发计划,明确工期、工程质量和安全管理责任,做好项目安全、环保和职工安全教育培训。

第三章房地产经营管理第八条房地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积极探索多元化经营模式,提供高质量的住宅和商业空间。

第九条房地产经营企业在销售房源时,应当公示房屋的基本情况、价格、产权证书等相关信息,保障购房者知情权。

第十条房地产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商品房销售管理规定,不得违规捆绑销售,不得哄抬房价。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售后服务制度,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及时解决购房者的投诉和纠纷。

第四章市场监管和责任追究第十二条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管,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保障市场秩序。

第十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向有关部门报备相关信息,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针对违法违规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查处和纠正,并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对于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造成重大损失的,有关部门可以采取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等措施,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六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行为,依法给予处罚,并可以暂停或吊销相关企业的许可证。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城市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的原则,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进绿色建筑发展。

第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依法纳税,遵守税收法律法规,不得有逃税行为。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自律,增强企业社会责任意识。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应当遵循规划,合理布局,注重生态环境,提高城市品质。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严禁无资质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经过土地使用权审批程序,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项目计划和建设规划,开展工程建设,确保项目质量和工期。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购房者公开售房信息,明确房屋价格、户型、面积等重要信息,不得虚假夸大宣传。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保证购房者按时交付房屋,并提供相应的售后服务。

第三章房地产经营第十二条城市房地产经营企业应当合法经营,严禁以欺诈、虚假广告等方式误导购房者。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经营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提前办理预售许可证,不得擅自开展预售活动。

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经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购房者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购房者相关资料。

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经营企业应当依法向购房者提供商品房质量保证,并承担相应的售后责任。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应当接受政府监督检查,配合政府工作人员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十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当配合政府进行房地产市场信息统计和分析。

第十八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由有关机构依法给予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有关行政机关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护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消费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管和管理,包括房地产开发商、中介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护公众利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商的条件和要求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度;3. 具备良好的信誉和声誉;4. 有经营房地产开发的相应技术、设备和人员;5. 具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防火、环境保护等基本设施;6. 具备承担相应责任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商在开展房地产开发活动前,应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相关申请材料,并经审查符合条件后取得相应许可证书。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建立健全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加强内部管理,确保项目的质量和安全。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商应当定期公布项目销售信息、销售政策以及合同条款,确保透明度和公正性。

第三章房地产中介机构的条件和规范第八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 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2. 注册资本不低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额度;3. 具备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所需的自有或租赁的相关场所和设备;4. 拥有合格的从业人员,并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培训和继续教育;5. 具备承担相应责任的财务状况和风险管理能力。

第九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依法申请设立,并按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备相关信息。

第十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防控机制,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和监督,并确保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地产中介服务。

第十一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定期公布自身信息、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确保公开透明。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贵州省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镇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房地产开发经营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城镇规划区内进行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计划管理、价格指导和税费优惠等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市、州、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依法设立,具备与开发规模相适应的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能力。

未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城镇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建设用地计划,严格执行环境保护、文物保护、消防安全等规定。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动工开发。

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期开发的,应当向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进行开发,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

确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应当报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补缴土地出让金。

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开发项目开工前,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并报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报经原批准部门批准。

第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开发项目竣工后,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第三章房地产经营第十一条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应当向购房人明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文件,并签订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住所;(二)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三)商品房的销售价格、付款方式和付款时间;(四)商品房的交付时间和交付条件;(五)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六)合同解除和终止的条件;(七)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八)其他约定事项。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11.25•【字号】山东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2号•【施行日期】1995.10.12•【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将其确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协议方式确定给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由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等建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营,是指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房地产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但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必须坚持由城市人民政府总揽,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带开发的方针,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严格限制零星项目建设。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园林绿地。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4号]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重庆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134号]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正文:----------------------------------------------------------------------------------------------------------------------------------------------------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4号)《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0年5月25日经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0年5月25日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00年5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和管理行为,保护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销售商品房的经营活动和有关管理部门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统一的方针,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的原则。

第四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土地、房屋、工商、计划、规划、物价等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并符合本条例有关资质的规定。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附件2重庆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四章房地产项目经营第五章企业信用建设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依据)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和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开发原则)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改善居住)本市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采取优惠措施扶持发展保障性住房建设,鼓励普通商品房建设,完善住房供应体系,改善居民居住条件。

支持建设经济、适用、节地、节能、环保型住宅和发展成品住宅,推行住宅产业现代化。

第五条(职责分工)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日常工作由重庆市城市建设综合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

区县(自治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土房管、工商、发展改革、城乡规划、税收等行政管理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六条(开发资质)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实缴注册资本不得低于500万元。

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经核发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方可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七条(设立程序)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房地产开发企业设立登记申请时,应当征求同级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促进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并依法按照市场化、持续、良性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正、透明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经营者的管理第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登记、备案等管理。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合法经营,规范开发和销售行为,不得有欺诈、虚假宣传、夸大销售等不当行为。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及时向购房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屋信息、价格和销售条件等。

第三章购房者的权益保护第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依法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不得有欺诈、虚假宣传、强制交易等不当行为。

第八条购房者有权自由选择购房对象,不得受到歧视、限制或强制购房。

第九条购房者有权要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者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屋信息、价格和销售条件等。

第四章市场监管和行政处罚第十条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监管,建立健全市场监管体系,加强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罚。

第十一条对于违法违规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罚款、吊销资质等。

第十二条对于损害购房者权益的行为,购房者可以依法向相关行政部门投诉,要求给予查处和纠正。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违法行为处罚第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并根据实际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十四条违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欺诈、虚假宣传、强制交易、不按照规定备案登记等。

第十五条对于违规行为,依法可以给予罚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吊销资质、追究刑事责任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条例所称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者包括开发商、房地产中介机构等。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城市房地产健康有序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我国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市场经济原则,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合法经营的原则。

第二章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主体第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主体包括开发商、中介机构、物业服务企业等。

第五条开发商应具备相应的经济实力和资质条件,依法依规开展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

第六条中介机构应当依法依规从事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不良行为。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供良好的物业管理服务,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第八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应当遵循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环境保护等相关要求,不得违法建设、侵占耕地和生态保护区。

第九条开发商应当依法履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商品房销售合同,确保商品房质量,不得虚假宣传、夸大商品房面积。

第十条房地产中介机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房地产信息,不得散布虚假信息、进行欺诈行为。

第十一条购房者有购房权益,有权了解房地产开发商的信用状况和商品房的真实情况,有权对商品房进行检验,有权拒绝购买次品房。

第四章城市房地产市场监管第十二条国家建立城市房地产市场监测和预警机制,及时发布房地产市场信息,引导和调控市场供求关系。

第十三条房地产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购房者权益。

第十四条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开发经营主体,应当依法进行行政处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五条购房者有权举报违法违规行为,有权向有关部门申请维权,有权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纠纷。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构成行政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1年)-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9号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1年)-山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89号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1年)正文:----------------------------------------------------------------------------------------------------------------------------------------------------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1年12月3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动物防疫条例〉等七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建设第四章房地产经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城市、县城、镇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必须严格执行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园林绿地。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全文2016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全文2016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全文2016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下面YJBYS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了关于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的全文,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七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条例第五条规定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登记进行审查时,应当听取同级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的意见。

2023修正版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2023修正版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城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合理利用土地资源,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循合法、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保护买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开发的住宅、商业、办公等不同类型的房地产项目。

第二章城市房地产开发规划与审批第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划、城市总体规划,不得损害城市环境、破坏历史文化遗产和自然景观。

第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申请人应当依法提供申请材料,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程序。

审批程序明确,办理时限合理,不得滞后。

第六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经过主管部门的审批,取得合法的建设许可证和销售许可证后方可进行开发和销售。

第七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和用途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用地政策,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进行项目开发前,应当编制详细的开发计划,包括项目的建设安排、销售价格、竣工时间等内容,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章房地产开发合同第九条城市房地产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房地产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房屋信息,不得隐瞒或虚假宣传。

第十一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质量要求完成房屋建设,并及时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买房人在购买房屋时有权查阅相关材料,并对购房合同进行审查。

第十三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擅自拆除、变更已经销售的房屋,不得以任何理由收回已经交付的房屋。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十四条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施工、销售等环节应当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开展有关调查工作。

第十五条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落实质量安全责任制,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并定期进行质量检查与评估。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修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020修订)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4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令第588号《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0年3月27日国务院令第726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五条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对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条件作出高于前款的规定。

第六条外商投资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除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外,还应当依照外商投资企业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

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青岛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保障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开发的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房地产开发管理机构承担;市房地产经营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房地产经营的管理工作。

区(市)房地产开发、经营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房管、城市管理、工商、财政、价格、政务服务管理等有关部门和金融监管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地产开发经营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注重节约和合理利用土地,保护和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坚持可持续发展。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遵守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保护历史文化遗产、风景名胜和园林绿地。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建筑节能设计标准,开发建设节能建筑。

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开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的绿色建筑,推广使用再生产品用于项目建设。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六条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资质证书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

第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办理暂定资质,应当向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二)企业章程;(三)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四)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劳动关系证明;(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

申请暂定资质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企业章程中明确企业注销、解散等情况发生时房屋质量保修措施或者承担主体。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暂行办法(本办法已于1995年1月13日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一次部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5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地产开发的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行为,保障房地产开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国有土地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实施房地产开发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计划。

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管理工作。

第二章房地产开发项目第五条房地产开发项目,应当根据城市规划、年度建设用地计划和市场需求确定,并经批准立项。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划拨前,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的规划设计、开发期限、基础设施和配套建筑的建设、拆迁补偿安置等提出要求,并出具《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

《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二)规划控制指标及规划设计要求;(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配套建筑的建设要求;(四)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六)项目经营方式等;将《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条件意见书》提交负责土地出让或划拨的管理部门,其内容应当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必备条款或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的内容之一。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预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商品房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现售商品房的购买人应当自销售合同签订之日起90日内,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协助商品房购买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和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房屋买受人是申办房产证的法定义务人,开发商负有协助的义务。

)
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解读或提示:本条规定的是因开发商的原因,购房人无法在一定期限内办理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另有约定外,由开发商承担违约责任及违约责任的计算标准。

本条将办理房屋权属证书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加以规定,更有利地保护了购房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解读或提示:本条规定的是由于开发商的原因,使购房人无法办理房屋权属证明的情形下,购房人可以行使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除权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4篇)

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4篇)

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根据《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的注册资本、开发资质、经营范围等要求,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资质管理和监督。

2. 开发项目规划审批:规定了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规划、设计等要求,并要求开发企业在开发项目前必须获得相关规划部门的批准。

3. 市场调控措施:针对辽宁省房地产市场情况,制定了一系列市场调控措施,包括限购、限售、限价等政策,以稳定市场价格,防范房地产市场波动。

4. 合同管理:明确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与购房者签订合同的要求和内容,保障购房者的合法权益。

5. 售后服务:规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提供的售后服务义务,包括质量保修、投诉处理等内容。

6. 监督检查与处罚:明确了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监督检查和处罚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和处罚。

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辽宁省房地产市场秩序,保护购房者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具体的规定内容可能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2)据我的了解,辽宁省并没有独立的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

然而,辽宁省根据中央政府有关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的法规和政策,以及辽宁省的实际情况,可能会制定一些地方性的规定和管理措施。

例如,在房地产开发方面,辽宁省可能会制定相关规定,包括土地出让、开发项目审批、开发商资质要求、房地产市场竞争等方面的规定。

在房地产销售和交易方面,辽宁省可能会制定相关规定,包括商品房销售、房屋交易、物业管理等方面的规定。

同时,辽宁省也会根据辽宁省房地产市场的特点和问题,制定一些监管措施和政策,例如加强购房资格审核、限制房地产投资等措施,以保护消费者权益,调控房地产市场稳定发展。

具体的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还需参考辽宁省政府颁布的相关文件和通知。

辽宁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定(3)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____《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新新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新新

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5年10月12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7月27日山东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办法〉等二十四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11月25日山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十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城市规划和城市建设的顺利实施,促进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是指城市人民政府将其确立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协议方式确定给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由开发企业在依法取得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上进行城市基础设施和房屋等建设的行为。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经营,是指开发企业将其开发的房地产依法转让给他人的行为。

第三条在本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实施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均应当遵守本条例。

自建自用、非经营性的房地产投资建设活动,不适用本条例。

但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除外。

第四条房地产开发必须坚持由城市人民政府总揽,以市场为导向,以项目带开发的方针,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严格限制零星项目建设。

第五条房地产开发,必须严格执行文物保护和风景名胜区管理等法律、法规,切实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园林绿地。

第六条房地产开发应当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鼓励和扶持居民住宅的开发建设,严格控制建设高档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七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的城市房地产开发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开发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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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城市开发对周边环境的外部影响 在城市开发之初,不仅要评价周边环境的外 部影响,还要对开发结果的外部效应进行充分 的考虑,对外部效应进行积极的评价与调控。




三、城市开发中外部效应的调控 (一)政府管制 强制要求个人业主或开发者的行为从集体利 益出发,这是解决公共品外部效应问题的一种 方法。 (二)经济诱导 政府设立公共服务机构,对不受欢迎的行为 予以课税(收费),奖励并帮助那些有助于集 体利益的行为。
内容
第一章 概

教学重点: (1)城市开发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2)经济动因中的功能置换; (3)城市开发的对象和原则。 教学难点: (1)物业置换的类型; (2)城市开发的相关主要理论,尤其是系统控制论。 教学课时:4课时 教学方法:PPT启发式教学

第一节
基本概念
第三节
城市开发的经济动因
一、城市结构和功能的互逆

城市开发的动因或发生机制在于城市结构 和城市功能的互动调节作用。当城市开发所实 现的城市结构与城市功能相适应后,经济、社 会仍处于不断发展之中.城市功能不断创新或 生成,而既有的城市结构凭借自身的弹性和内 部调整能力,借助于局部开发,达到与新功能 的相互适应。
四 . 城市开发规划的原则
1 . 利益均衡原则 城市社会、经济、环境三大效益的均衡; 2 . 快速高效原则 城市开发满足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求,并 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以较低投入获得较大开发; 3 . 合理公正原则 开发过程中投入和收益的一致。
思考题:
1. 什么是城市开发? 2. 什么是城市开发规划? 3. 城市开发的研究对象,服务对象是什么? 4. 城市开发规划的常用理论有哪些?

五、城市土地开发和再改造


主要有一下几种形式: (1)通过级差优势土地进行批租;如广州 (2)对原有建筑进行修缮、整理,以拍卖或 招标形式进行出售或出租;如上海思南路别墅 区改造; (3)调整原有产业布局;如上海新天地 (4)利用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进 行改造;如地铁的建设。
二、城市开发规划的对象 (1)研究对象是城市居民活动所需的空间集 合,是功能与空间属性的互相代用的整体 (2)直接服务对象是开发企业和城市政府, 如开发公司、开发区管委会等

三.城市开发规划的任务

城市开发规划的主要任务可以分为以下三部分: 1. 前期准备工作,如可行性分析,规划设计, 确定开发具体目标选定开发范围等。 2.制定土地开发规划: (一)制定土地开发等级 (二)划分批租区域 (三)制定土地开发时序 3. 研究开发对象的各个物质要素,进行合理的 空间布局。
3. 社会系统 社会系统主要是指城市居民生活系统:由居民、 饮食、服务、供应、医疗房地产业发展规模 房地产业的发展规模和速度必须与其他产业 相协调,与国家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做到 自觉地保持比例; 开发投资的房地产产品的数量和质量,必须与 市场的有效需求相适应; 房地产业的发展,应能促进房地产资源的永续 利用,确保生态平衡、环境清洁。

第三章 城市基础设施开发
第一节 基础设施概述
一、基础设施的概念与特性
1、概念 基础设施又称基础结构(Infrastracture), 该词源自拉丁文(Infra),意为“下面”、“底 部”。城市基础设施是指建立在城市这一特定 区域内为城市经济发展和居民生活提供物质基 础条件的设施,是城市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 前提。

(一)物质建设性置换 包括从非城市物业(如农田)转变为城市物业(如居住 区),也包括将城市的危房、旧房、简屋等拆除,代之 以新的建筑物。如上海实施的“两湾一宅” (二)功能性置换 即对城市一部分物业的使用功能加以调整。

如英国伦敦的利物浦码头改造

(三)土地级差收益性置换 城市土地处于不同的区位,有不同的市场价值。

二、城市基础设施对城市经济的作用
首先,城市基础设施是形成城市聚集效益的物 质基础。 其次,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所持有的巨大的外 部正效应集合的源泉,也是消除城市中普遍存 在的外部负效应的条件。 再次,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空间结构转化的重 要物质支持系统。

三、城市基础设施与城市经济增长的关系
城市开发与经营
Urban Development and Management 湖南城市学院城市规划教研室 主讲人:李佳伶

参考书目: 1.《城市经济与城市开发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夏南凯 主编
2.《房地产开发与经营 》
吕萍 主编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3.《城市规划原理 》
李德华 主编
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
三 . 城市开发规划 城市开发规划是针对城市大规模开发而进行 的城市规划工作,其内容较一般的城市规划更 为综合,不仅包含城市各项物质要素的空间合 理布局,还包括城市开发过程的规划。
四 . 城市开发与城市规划的关系

城市规划是人们为了在城市的发展中维持公共生活 的空间秩序所做的未来空间安排。它是为城市开发服 务的规划设计,是使城市开发过程能合理科学进行, 并为城市营造良好的空间布局结构。城市开发作为一 种中观或微观层面的城市开发建设活动,必然会受城市 规划的控制和约束。

因此.必须通过城市开发重建城市结构, 以达到新的功能——结构平衡。因此,城市的 发展总是处于平衡——不平衡——新的平衡的 矛盾运动之中。因此,城市开发是一个历史的 范畴。 随着城市经济的增长、产业结构的调整、 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城市功能更新,必然带 来城市物质空间的调整和重组,导致城市开发 的实施。
2.控制人口——保持人口适度增长是房地产业 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3.控制环境质量: 一方面,环境是资源的载体;另一方面,环境 又是人们共同的居所,发展生产的根本目的是 为了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
四 . 博弈论

博弈论是指在系统观点指导下用数学方法研究 竞争取胜的理论与方法体系的统称。城市开发 中的博弈也是用系统观点即用辨证的思维方法 去看待竞争问题包括全局观点、动态发展观点、 信息的观点等。
第一,城市基础设施是城市经济增长的路径引 导。 第二,城市基础设施具有控制或鼓励城市经济 发展的作用。 第三,城市经济发展是城市基础设施供给形成 的物质源泉。

四、我国城市基础设施开发现状

1、基础设施开发投入不足 2、基础设施经营管理效率低
第二节 政府合理的职能定位
1. 承担基础设施的未来需求预测和总体布局规 划,消除市场盲目性。 2. 对垄断的基础设施公司实施管制,防止其滥 用垄断权力。 3. 在相互间具有替代性的自然垄断领域,政府 为行业间竞争提供方便,用市场机制限制垄断。

思考题:

以某城市为例,从最近几年的城市基础设施建 设步伐与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中,讨论两者的 关系,提出更加合理的协调方式。
第四章 城市土地开发
第一节 城市土地开发概述
一、城市土地开发的必要性
城市化发展的需要。 城市现代化和社会生活质量提高的客观要求。 避免城市功能衰退。 改革开放、吸引外资的需要。
1. 自然生态环境系统

自然生态环境系统指城市所处的空间范围内被各 种经济活动和文化活动而人为地改变了的自然生 态环境,这种变化通常是不可逆的。自然生态系 统主要由大气、水体、土地、动物、植物、能源、 资源和景观等组成。
2. 技术经济系统 技术经济系统主要由城市的工业、商业、金融 业、建筑业、交通运输、贸易、信息通讯、管 理、科技和农业等系统组成。
(1)导致城市土地在数量上的增加或质量上 的提高。 (2)完善基础设施,改善生态环境。例如: 渔人码头。 (3)城市土地开发过程就是城市自身的发展 过程。

四、城市土地开发中的房地产业
房地产业是城市土地开发和再开发的主体。 房地产业经济就是土地及物业所有权在经济上 的实现所构成的经济运动。房地产业具有如下 特点: (1)以土地和房屋等不动产为基础的,离不 开一定的空间区域。 (2)代表市场经济的一种需求,离开了它, 商品经济无法继续。

第二章
城市开发的外部效应



教学重点: (1)外部效应概念及其产生原因; (2)城市开发中外部效应的调控; 教学难点: (1)城市开发中外部效应的调控; 教学课时:2课时 教学方法:PPT多媒体课件启发式教学
第二节 城市开发中的外部影响
一、周边环境对城市开发的外部影响 业主们通常都很关心社区内其他业主的行 为,因为那可能直接影响到自己的物业价值和 生活质量。所以,对于城市开发而言,要根据 具体的开发内容、开发性质,利用积极的外部 效应,合理进行开发选址。
第二节
城市开发的主导力量
在计划经济时期,城市开发活动完全由政府来 组织进行,政府负责城市开发的投资、经营和 管理。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不断完善,城市开 发投资主体呈多元化,原先政府的投资经营职 能越来越多地引入了市场机制,开发的投资、 经营、管理职能逐渐独立。


城市开发作为影响城市发展的重大活动,政府 需要确立城市开发游戏规则,制定城市开发规 划,协调组织开发的全过程,并不同程度地参 与到开发的投资经营过程中。
一. 城市开发: “开发”一词是由英语Development翻译过来的。 城市开发是指通过有组织的(政府控制)手段对城市 资源进行大规模安排以期获得城市发展效益的过程。 城市开发又分为新开发和再开发。

二 . 城市规划 城市规划是人类为了在城市的发展中维持公共 生活的空间秩序而做的未来空间安排。这种对 未来空间发展的安排意图,在更大范围内,可 以扩展到区域规划和国土规划,而在更小范围 内,可以延伸到建筑群体之间的空间设计。

二、城市土地开发的类型
(1) 通过围海、围湖造地等方式。 (2) 将废弃、闲置的土地(如河滩盐碱地、荒山 等)经过平整开发用于各项建设。 (3) 改变原有土地的使用功能,将低效利用变 为高效利用,提高土地价值。 (4)对已经或开始衰落的城市中的某一区域,进 行新的投资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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