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溯源及发展历程述论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溯源及发展历程述论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是一个古老而又独特的习俗,源远流长,经历了很长时间的发展历程。
这个习俗在中国社会中具有重要的意义,它不仅是国家文化的一部分,也反映了中国古代人们对家庭、亲情和尊重的态度。
首先,亲亲相隐的出现可以追溯到春秋战国时期。
当时,在国与国之间通婚、联姻是常见的政治手段。
为了展示两国之间的友好关系,国君和贵族之间经常进行亲亲相隐的礼仪。
这种习俗的表现形式是,两国贵族将各自的手臂互相交叉,交换亲吻以示友好和尊重。
随着时间的推移,亲亲相隐逐渐演变成一种普遍的社会礼仪。
在古代中国社会,亲亲相隐是一种亲密友好的表达方式,也是表示尊重和信任的一种方式。
家庭成员之间、朋友之间和政治人物之间都会进行亲亲相隐。
这种习俗的传承和发展,使得亲人之间的关系更加紧密,增强了亲情和团结。
此外,随着社会的进一步发展,亲亲相隐开始体现更加多样化的形式。
例如,在明清时期,贵族之间进行的亲亲相隐变得更加隆重和庄重。
贵族之间进行的亲亲相隐需要佩戴特殊的礼服和饰品,以展示自己的高贵身份和尊贵地位。
这种形式的亲亲相隐不仅是一种礼仪,更是一种仪式,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和尊严。
然而,随着近代的开放,亲亲相隐逐渐减少。
包括亲戚之间、朋友之间和政治人物之间对亲亲相隐的需求逐渐下降。
这种变化可能与现代社会价值观的改变有关,人们开始注重个体的自由和尊重。
亲亲相隐逐渐演变成一种个人行为,而不再是一种社会礼仪的标志。
总的来说,中国古代的亲亲相隐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独特意义的传统习俗。
它不仅是国家文化的一部分,也反映了中国古代人们对家庭、亲情和尊重的态度。
随着时间的推移,亲亲相隐逐渐演变成了一种广泛的社会习俗,并且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
然而,随着社会的变革和价值观的改变,亲亲相隐的传统逐渐减少。
无论如何,亲亲相隐作为中国传统文化的一部分,将永远留在人们的记忆中。
浅谈中国亲属容隐制度
浅谈中国亲属容隐制度摘要:中国古代刑法中的亲属容隐制度被称为“亲亲得相首匿”、“同居相为隐”。
这项制度本身是儒家的主张,其精神实质是屈法申礼,具体含义是亲属之间对犯罪行为可以相互包庇而不构成犯罪(或可减轻处罚)。
通过介绍中国古代亲属容隐的历史演变,分析它在现代司法中的价值,认识它的存在可能给司法实践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同时坚信应该最大限度地发挥一个制度的正价值,其负面影响是可以通过对它的完善规制来减少的,毕竟没有一个制度是有利无弊的。
关键词:中国;亲属容隐制度;价值分析;现代构建一、中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历史演变(一)从道德准则到法律制度许多法律制度都经历了从道德准则到法律原则与制度的转变过程,亲属容隐制度也不例外。
这一观念和制度萌芽,至少可以上溯到春秋时期。
《国语》载,东周襄王二十年前六业年),卫大夫元咺讼其君卫成公于当时盟主晋文公之庭,周襄王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夫君臣无狱。
今元咺虽直,不可听也。
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
”这是史籍中所见最早的主张“父子不得相互告诉”之记载。
这是史籍中所见据《论语·子路》记载,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而孔子却认为这并不是直的表现,而主张“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
孔子的这种主张是从家族伦理的角度出发的,把父亲为子隐看做“仁”的表现,子为父隐看作是“孝”的表现。
这反映出了春秋战国时代人们对于亲属容隐问题的一般认识,也赋予亲属容隐以伦理上的正当性。
亲属容隐本是儒家的一种主张。
直到汉武帝时期,一代大儒董仲舒横空出世,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并为汉武帝所采纳。
至此,儒家作为封建正统思想的地位得以确立。
其后,儒法合流,礼教入律,进而实现封建法律的儒家化。
儒家正统思想地位的确立,大大加速了亲属容隐的法律制度化步伐。
汉朝标榜以“孝”治天下,在理论上继承发扬了孔子“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的主张,在汉宣帝时期,首次正式颁布“亲亲得相首匿”之法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亲属容隐制度
亲属容隐制度【最新版3篇】目录(篇1)1.亲属容隐制度的定义2.亲属容隐制度的历史发展3.亲属容隐制度的实施现状4.亲属容隐制度的利与弊5.对亲属容隐制度的建议正文(篇1)一、亲属容隐制度的定义亲属容隐制度,是指在法律规定下,亲属之间在特定情况下可以互相隐瞒犯罪行为,不予揭发的一种法律制度。
这种制度旨在维护家庭和谐,减少家庭成员间的矛盾,但同时也引发了一定程度的争议。
二、亲属容隐制度的历史发展亲属容隐制度起源于古代社会的家族观念,我国古代封建社会就有“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的说法。
在现代社会,各国对于亲属容隐制度的立法和实践各有不同。
在我国,这一制度也经历了从古代到现代的演变过程。
三、亲属容隐制度的实施现状目前,我国刑法中规定了亲属容隐制度。
具体而言,刑法第 310 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知道真相,但拒绝作证的,可以处以拘留、罚款。
”四、亲属容隐制度的利与弊亲属容隐制度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因为它强调家庭伦理和亲情,有利于维护家庭和谐。
然而,这一制度也存在弊端。
首先,它可能导致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影响社会公平正义;其次,它可能使一些犯罪分子利用这一制度来逃避法律追究。
五、对亲属容隐制度的建议针对亲属容隐制度的利弊,建议在立法上对这一制度进行调整和完善。
一方面,可以适当放宽亲属容隐制度的范围,使其更加符合人权理念;另一方面,应当加大对滥用亲属容隐制度的惩罚力度,确保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
总之,亲属容隐制度是一种具有历史渊源和现实意义的法律制度。
目录(篇2)一、亲属容隐制度的定义和背景二、亲属容隐制度的发展历程三、亲属容隐制度的实施现状四、亲属容隐制度的积极意义五、亲属容隐制度的问题与改进正文(篇2)一、亲属容隐制度的定义和背景亲属容隐制度,是指在法律诉讼过程中,对于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在法庭上互相作证时,可以拒绝回答对对方亲属不利的问题。
从“亲亲相隐”看我国证人作证特免权的构建与发展
司法文明的发展历程及现代意义——从“亲亲相隐”看我国证人作证特免权的构建与发展摘要: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一个典型特征,它经历了春秋、两汉、隋唐、宋明直至民国的发展,对中国古代司法制度影响极为深刻。
容隐原则集中体现了儒家道德法思想,它的出现时中国特定人伦背景及社会实存共同作用的结果。
容隐制度对现代中国法治的发展也有重大意义,其中反映出的人文主义思想对当代中国法治进程具有重大借鉴意义。
关键词:亲亲相隐作证特免权发展历程一、“亲亲相隐”的发展历程“亲亲相隐”制度,指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之间可以互相隐匿犯罪,如果告发法律规定应当隐匿的亲属则要被处以刑罚的制度。
“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有悠久的历史,存在了长达几千年。
“亲亲相隐”的明确表述见于论语。
《论语·子路》中说到,“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①另一位儒家的代表人物孟子进一步发展了“父子容隐”的思想,孟子不仅认为“父为子隐,子为父隐”,而且认为子为了成全孝道,可以弃天下于不顾。
孟子曾和门人假设瞽叟杀人的故事,认为皋陶处于法官的地位,自应依法处理,不能因为是天子的父亲而徇私,可是舜一定会弃天下如敝屣窃父而逃的②。
汉律亲亲得首匿,宣帝本始四年曾为此事下一诏书:“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③从这条诏令可以看出,汉代确立的“亲亲得相首匿”还是单方面的,即卑幼隐匿尊长,尊长隐匿卑幼只有在触犯死罪的时候才可以“上请廷尉”,但这也说明了此时的容隐制度可是有向卑幼、尊长双向之间的①叶萍,彭志刚,张峰.从“亲亲相隐”原则看证人免证权在我国的构建【J】社会科学研究.2012.6②瞿同祖著.中国法律和中国社会【M】北京:商务印书馆.2010.P68隐匿方向发展。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溯源及发展历程述论
西周之后 , 春秋时期 , 各国征战纷起, “ 周 样抛弃天下 , 窃父而逃 , 以尽孝道 。尽管孟子 礼” 遭到破坏。学术上则} H 现了“ 百家争鸣” 。 的主张遭到后世学者的质疑和批判 , 但孟子 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 , 孑 L 子以“ 克己复礼 ” 为 的主张凸显了儒家“ 百善孝为先 ” 及“ 人之行 己任 , 在刑事法律方面提出“ 亲亲相隐” 的思 莫大于孝” 的伦理价值观。
而无 成 。士 景伯 如楚 , 叔鱼 摄理 , 韩 宣子 命断 笔 者认 为 , 亲 亲 相 隐法 律 化 始 于汉 宣 帝
旧狱 , 罪在雍子。雍子纳其女于叔鱼, 叔鱼蔽 本始 四年 。 理 由为 : 第一 , 自儒家学者首创 “ 亲 父为子隐。 甲宜匿乙而不当坐。 董仲舒倡导的
罪邢 侯 。 邢侯 怒 , 杀叔 鱼与 雍子 于朝 。 宣 子 问 亲相隐” 思想主张后 , 在很长一段时期内, “ 亲 “ 春秋决狱” ,为亲亲相隐上升为法律原则提 其罪 于叔 向( 叔 向乃叔 鱼兄 长 ) 。叔 向 日 : “
有“ 亲亲 ” , 才能 “ 不独 亲其 亲” ; 人只有 “ 亲 相隐” 法律化应 当始于秦律。其依据为《 睡虎
亲” , 才能“ 老吾老 以及人之老” , 进而“ 泛爱 地秦 简 ・ 法 律答 问》 中所 载 : 子告 父母 , 臣妾告 众” 目 以及“ 仁厚及于鸟兽昆虫” 。 在刑事法律 主, 非公式告 , 勿听。 ……主擅杀 、 刑、 髡其子 、
想 主张 。 孑 L 子 立足 于周 礼 的“ 亲亲” 和“ 尊 尊” , 二、 “ 亲 亲相 隐” 的法律 化历 程 1 . 起 始 阶段 。关 于 “ 亲 亲相 隐” 何 时 上升
提出“ 泛爱” 、 “ 爱人” 、 “ 爱物” 。《 孑 L 子家语 ・ 哀
关于“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关于“亲亲相隐”法律制度及其当代意义
“亲亲相”,也称“亲亲得相匿”,是指亲属之间相互隐匿罪行为,不予告发作证,法律不加制裁或减轻罚的制度与原则,它我国封建社会一项重要法律原则或法律制度。
所谓亲亲隐,我国《法学词》“亲亲相隐”条的述是:“亦称‘亲属容隐’中国旧制指亲属之间以相互隐瞒罪行。
”
一、我“亲亲相隐”制度历史沿革
“亲亲隐”观念的确立,是个渐进的过程。
早在周王伐的时候,周王就已经意到纣王迅速败亡的一重要原因就是众叛亲离,孤立援。
周初的统治者已经体到统治者内部关系的稳和朝廷的盛衰息息相,所以非常重视在贵族内部提倡贯彻“亲亲”、“尊”的原则,“亲亲”主要家庭方面着眼,要求父慈子孝、友弟恭;“尊尊”不仅要求父子、妻之间尊卑有别,在贵族之间、贵和庶民之间,特别是君臣之,其尊卑地位也必须有差。
在战国期,“亲亲”和“尊尊”这条维持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所继承,论语·子路》云:“叶公语孔子:吾党有直躬者,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父为子隐,子为隐。
直在其中矣。
”这是古代法中亲属相为容隐制的直接理论。
亲亲互隐的原则
“亲亲互隐”的原则及其历史发展亲亲互隐即“亲亲得相首匿”,是指亲属间相互隐瞒罪行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它作为中国封建社会的一项基本法律原则,在古代司法实践中曾发挥了重要的社会职能。
这一思想由来已久,早在周礼中就有“为亲者讳”的说法,春秋末期孔子又将这一传统宗法原则概括为一种司法主张。
《论语·子路第十三》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父亲偷了人家的羊,儿子作了告发,从法治的角度来看这是一种正直的行为;但在孔子看来这却是一种丧德败行。
孔子主张父亲应替儿子隐瞒罪行,儿子也应替父亲隐瞒罪行,认为只有这样,才能体现父慈子孝的道理。
由于这一原则顺应了人的亲缘本性,有利于国家的长治久安,因而得到统治者的青睐。
尤其是到了汉朝儒家思想成为一尊,“亲亲得相首匿”便成为汉律中定罪量刑的一项基本原则正式确立下来。
《汉书·宣帝纪》记载,宣帝地节四年下诏:“……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这就是通常所说汉代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其大意是说子女帮助父母、妻子帮助丈夫、孙子帮助祖父母掩盖犯罪事实的,一概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父母帮助子女、丈夫帮助妻子、祖父母帮助孙子掩盖犯罪事实的,一般情况下可不负刑事责任,死刑案件则上请廷尉,由其决定是否追究首匿者罪责,这段话也可以简单的概括为“亲亲相隐不为罪”。
“亲亲得相首匿”的思想到了唐朝得到全面的发展,这时的国家法律不仅使亲属容隐制度的范围更为扩大,而且对其具体内容也作出了比较严密的规定。
如《唐律疏议》中规定:“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婢为主隐;皆勿论,即漏其事及擿语消息亦不坐。
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若犯谋叛以上者,不用此律。
”在这里容隐亲属的范围不再局限于汉代的父母子女、夫妻、祖孙,而是进一步扩展到同居的亲属、不同居的同姓大功以上亲属及外祖父母、外孙、孙媳、夫之兄弟、兄弟妻等。
论亲亲相隐的发展历史及意义
论“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历史及意义王艺璇(中国地质大学(武汉) 公共管理学院171122班学号: 20121000230)摘要:亲亲相隐自汉代而生,经各朝不断沿袭改良流传至今。
在封建社会中它以维护统治者利益,稳定王朝,巩固封建社会为目的,而且它确实达到了很好的效果。
在今天,这一政策仍以其以人为本尊重人权的理念赢得了我们的青睐,不废反存,取精去糟,亲亲相隐对于现今的法律有很大的意义,我们应当沿用并不断完善。
关键字:亲亲相隐、演变、历史作用、当代影响引言:如何实现情与法的兼容自古以来就是我们不断探索话题,公正严明一丝不苟的按照法律行事就势必会损害人情,难免造成不近人情和过于死板的尴尬,但若使人情大于法律也会导致司法不公乃至法律名存实亡。
亲亲相隐制度就陷入这样一个境地。
经过研究亲亲相隐从古至今的发展历程,结合它蕴藏的儒家情怀及人道主义,我认为该制度在当代仍有存在的价值。
一.亲亲相隐的演变历史(一)“亲亲”的含义亲亲、尊尊是西周贯穿于周礼中的两条基本原则,也是中国宗法制度的萌芽。
“亲亲”要求父慈、孝、兄友、弟恭。
即在亲族范围内人人都应该亲爱自己的亲属,按照自己的身份行事。
其核心是孝,它的原则所维护的是父权为中心的家庭、家族伦理关系。
这两条维持是整个统治秩序的基本原则。
[1](二)亲亲相隐的发展历史春秋战国时期,礼崩乐坏,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学说提倡“亲亲”原则,以亲亲为人之本,“人人亲其亲,长其长,而天下平。
”《论语·子路》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2]叶公认为父亲偷羊儿子作证是正直的表现,而孔子却认为父亲犯罪儿子包庇,是体现孝道的。
孔子曰:“吾党之直躬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的这句话成为亲亲相隐制度的基石。
孟子亦有同样的主张,《孟子·尽心上》记载: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欤?”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
“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它与“大义灭亲”相反,指的是亲属之间有罪应当相互隐瞒,不告发,不作证,而容隐制就是确保这样的隐瞒做法能够免受法律制裁的一种制度。
容隐首先是一种权利,在特定的历史阶段还表现为义务,即不告发无罪,反之告发了亲属自己却要被论罪。
本文拟将“亲亲相隐”这一现象和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进程中的产生,发展和消亡过程做一些粗浅的介绍,并且希望通过了解这一过程来对我们当代法制建设有所启示。
一 先秦时期,“亲亲相隐”思想的萌芽期。
最先提出“亲亲相隐”思想的是儒家。
儒家重视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反对以严厉的刑法来管理百姓。
孔子最先提出父子之间应该相隐的观点,《论语·子路》章句就有论述: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在孔子看来,儿子为父亲偷窃作证,不能算作“直”;父子互相隐瞒,才可以称作是“直”。
在这里,孔子肯定了维系亲情的重要性,而否定了儿子“大义灭亲”举报父亲顺手牵羊的做法。
这也是最初“亲亲相隐”的由来。
随后的孟子也同样印证了这一种观点,《孟子·尽心上》记载: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
”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
”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
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 然,乐而忘天下。
”这个例子是儒家道德哲学的一个两难推理。
在虚拟出来的情境中,作为天子的舜,他的父亲杀了人,对于舜应该怎么做的问题,孟子的回答是舜既不应该阻止法令的严格执行,同时也不应该使自己的父亲受缧绁之苦,唯一的做法就是让执法官皋陶对父亲严格执法,同时自己放弃天子的位子,偷偷带着父亲跑到海边。
孟子在本章中的回答,舜的做法既保证了法律的权威,同时也维护了父子亲情。
此外儒家在《礼记·檀弓》里面也有“事亲有隐无犯”的类似说法。
浅析亲属相容隐制度及其现实困境
第27卷 第10期Vol.27 No.10北京印刷学院学报Journal of Beijing Institute of Graphic Communication 2019年10月Oct.2019浅析亲属相容隐制度及其现实困境周 倜(南京大学法学院,南京210093)摘 要:亲属相容隐制度自古代以来就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其自西汉时期入律,到唐朝时已经成为了一项体系健全的法律制度,至清朝㊁民国时期仍存在各种法律条文中㊂国外法律中也有关于容隐制度的规定㊂然而我国现行法律中却缺乏相关容隐制度的内容㊂实践中, 满文军案”等案件因为亲属之间的相互告发而亲情破裂,由此可见,亲属相容隐制度存在着重要的现实意义㊂但我国这一传统制度照搬援用并不符合当今法治社会的需要,‘刑事诉讼法“第188条关于亲属作证豁免权利的规定也有名无实㊂对待该制度我们必须要正确批判地对待,认清与传统制度的区别,也不能仅从制度改革的方式试图健全我国的容隐制度,需认清该制度在我国难以确立的实质原因并确定正确的发展方向㊂关键词:容隐制度;刑事司法改革;法律化中图分类号:D929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004⁃8626(2019)10⁃0068⁃06一㊁ 亲属相容隐”制度的历史发展(一)先秦时期亲属相容隐的萌芽在先秦就已经产生,周朝的统治者非常注重孝道,建立了一套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宗法制度,据‘礼记㊃文王世子“记载,对犯罪贵族执行死刑的时候,执行官要先上奏天子,而天子则会想办法赦免或减轻贵族的刑罚,如此反复,若最后将罪犯交由隐蔽处执行的时候,天子还会再派人进行说请㊂这从一定的层面上来说可以算作是 亲属相容隐”制度的萌芽㊂而春秋时期,孔子的 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更是向民众宣扬了亲属之间应该相互容隐,但是亲亲相隐这一制度并没有得到法律上的认可,而仅仅是作为一种道德观念而被提倡㊂(二)秦秦朝的案件有 公室告”和 非公室告”之分, 公室告”是指对家庭成员以外的人犯有杀人㊁伤害㊁盗窃罪的,危害了国家和公共利益,也就是对整个统治秩序的侵犯,这类案件必须要向官府告发,而官府也必须受理㊂秦简‘法律答问“记载: 子盗父母,主擅杀㊁刑㊁髨,其子㊁臣妾是谓非公室告”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㊂”由此可见 非公室告”指的是子女盗窃父母的钱财或者主人擅自杀死,伤害或 髨”㊁臣妾一类的案件告发到官府,官府不予受理,如果坚持要告发,则判处告发人有罪㊂这种将案件分为 公室告”和 非公室告”的做法是亲属之间相容隐的具体体现㊂在我国现行的刑法里也有关于子女盗窃父母㊁或者其近亲属的财物时的相关规定,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理时也应与社会上的作案有所区别㊂秦朝时,亲亲相隐已经由道德观念上升到法律制度,得到统治者的部分认可,然而这时候的亲亲相隐仅仅限于 子为父隐”而并未上升到父母为其子女隐匿犯罪,更没有涉及到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㊂(三)汉汉承秦制,对秦王朝的大部分法律制度都有所保留,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 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建议,确立了儒家思想的统治地位,传统儒学提倡 法治” 礼治”,董仲舒在德治的基础上吸收了法家的思想,提倡 德主刑辅”㊂除此之外,董仲舒还巧妙的把儒家经义引进法律之中,创造了历史上著名的 春秋决狱”㊂以儒家思想为指导思想也在另一方面为亲属相容隐制度奠定了制度上的基础㊂汉武帝时,曾有一案例曰: 甲无子,拾道旁弃儿乙养以为子,及乙长,有罪杀人,以状语甲,甲藏匿乙,甲当何论?”关于这一案例,董仲舒这样认为: 甲无子,振活养乙,虽非所生,谁与易之㊂‘诗“云 螟蛉有子,蜾蠃负之’‘春秋“之义,父为子隐㊂甲宜 收稿日期:2019⁃04⁃28匿乙,诏不当坐㊂”①由此可见,董仲舒是提倡孔子的亲亲相隐原则,并且将这种父子关系扩大为养父子这种拟制的血亲㊂直至公元前66年,汉宣帝顺应历史的潮流,颁布了 亲亲得相首匿”的诏书: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尤蒙死而存之㊂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㊂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上请廷尉以闻”②这一诏令第一次从人性的角度解释了亲属之间相容隐的制度的立法缘由,自此,亲亲得相首匿制度正式被写入法令之中,为日后亲属相隐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㊂(四)唐至清亲属间容隐制度在唐朝发展到了一个全盛时期,‘唐律疏议“中对亲属容隐制度的规定十分完备㊂在总则‘名例律“中,将亲属之间相容隐的制度具体称为 同居相隐”,扩大了亲属的范围:同居的亲属皆可以相隐,无论是有服亲还是无服亲;部曲㊁奴婢可以为主人隐匿罪行;不同居的大功以上亲也可以相隐,部分不是大功以上亲也可以相隐;其他不同居的小功以上亲相互隐瞒罪行的,减凡人罪三等从轻处罚③㊂但是对于犯罪的性质有严格的规定,同居相隐原则不适用于谋反㊁谋大逆㊁谋叛三种重大犯罪㊂这也是统治者为了维护其专制统治的必要㊂而宋朝也基本继承了唐朝的法律制度,在‘宋刑统“中关于亲属间相容隐的制度几乎和‘唐律疏议“中所差无几㊂元朝虽是少数民族建立的王朝,但是仍然保留了亲亲相隐的法律制度㊂明清时期是容隐制度发展的新时期,明清时候,除了将容隐制度的范围扩大到妻之父母和女婿之外,还明确规定不得逼令亲属作证,违者要治罪,容隐制度在明清时期得到了丰富和发展④㊂(五)清末至民国清朝末年,社会动荡,变法盛行,虽然摧毁了许多封建专制的法律制度,但是亲亲相隐仍然得到了保留,这时候的容隐制度,不仅继承了传统中国法律的精华,而且还吸收了外国相关制度的色彩㊂综合‘大清新刑律“和‘中华民国刑法“来看,容隐制度主要可以分为以下几点:(1)为庇护亲属而藏匿人犯及涅灭证据不罚(2)放纵或便利亲属逃脱减轻处罚(3)为亲属利益而伪证及诬告免刑(4)为亲属顶替自首或顶替受刑不罚(5)有权拒绝证明亲属有罪(6)对尊亲属不得提起自诉等等⑤㊂清末至民国时期可以说是亲亲相隐制度发展的新时期,以上的一些规定至今在我国的台湾地区仍然有所沿用㊂(六)新中国成立后新中国成立后,废除了民国时期的法律,亲亲相隐的制度也随之废除和禁止㊂我国建立了一套全新的法律体系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没有关于亲属之间互相隐匿罪行的相关内容,而包庇罪㊁窝藏罪㊁帮助毁灭㊁伪造证据罪中也丝毫没有区分犯罪主体之间有无亲属关系㊂我们所提倡的是罪责刑相适” 适用刑法人人平等”的原则,任何人犯罪都要依法平等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且要罪责自负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48条第1款规定: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㊂”这就从制度的方面否定了亲亲相隐这一制度㊂国家鼓励公民在国家利益㊁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冲突的时候,个人利益要服从国家利益,这样才符合我们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㊂因此经常有人 送子归案”或者是 劝夫自首”,知情不举虽然不是犯罪,但是如果在知道了亲属犯罪之后为其提供情报或者是掩护其逃脱的,那么就有可能构成包庇罪,需要追究其刑事责任㊂二㊁国外立法中有关容隐制度的规定亲亲相隐制度并不是中国古代所独有的,亚里士多德曾说 亲属之间理应有更深切的爱,任一恶行发生在非亲属之间,人们会看得很轻,但如果加到父母和近亲的身上,就成为伤天害理的罪恶㊂”⑥如此看来,中西方关于容隐制度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一致的,而不同的国家在不同的时期容隐制度也具有不同的色彩,与中国传统的容隐制度既有相似之处,又有不同之处㊂(一)不同时期不同国家的容隐制度96第10期周 倜:浅析亲属相容隐制度及其现实困境①②③④⑤⑥孙喆.略论西汉法律中的德主刑辅原则[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9,8:92⁃95.孙喆.略论西汉法律中的德主刑辅原则[J].商丘师范学院学报,2009,8:92⁃95.贺婷婷.亲亲相隐制度的借鉴与批判[J].今日南国,2010 (5):143⁃145.刘响.浅析亲亲得相首匿制度及其当代启示[J].广东开放大学学报,2017(6):57⁃63.关振海.论中国古代的相隐原则与现行刑事法津的完善[J].理论界,2008(8):67⁃69.柴荣.论中西 容隐制度”及其当下中国相关法律的完善[C].中国法律史学会成立30周年纪念大学暨2009年会.1.古罗马家父权贯穿于古罗马法律之中,而西方的容隐制度也可以说就是起源于家父权㊂古罗马众多法律条文之中可见亲属之间相容隐原则的雏形㊂如家属(子)不得告发家长对己私犯㊁在同一家长权之下亲属相盗不发生诉权㊁未经许可而控告家父者,任何人可对其提起 刑事诉讼”等等;而罗马法中也有类似于不得让亲属之间互相作证的规定,这与我国古代的容隐制度虽不是同一时期,但不谋而合㊂除此之外,罗马法中还规定,家长或父亲有权不向受害人交出犯罪的子女,可以躲避复仇或藏匿拒捕㊂古罗马时期,特别强调家父权,家子没有独立的人格,其人格依附于家父,所以严格意义上来讲,家长与家子在人格上是一体的,因此当然不能互相控告①㊂2.法国1810年的‘法国刑法典“第137条㊁248条分别规定: 任何人知道近亲属伪变造货币之犯行而不告及故意隐匿或使他人隐匿犯重罪之亲属,均不受处罚”1994年的‘法国刑法典“第434-1条㊁434 -6条㊁434-11条分别规定: 明知亲属犯重罪而不制止或告发者向犯重罪之亲属或共犯提供住所隐所生活费及逃避侦查之手段者,明知被拘禁或受有罪判决之人有无罪证据但为保护亲属而故意不向官府提出者,均不处罚㊂”②无论是1810年的刑法典还是1994年的刑法典,都明确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了亲属相容隐的制度㊂而现行的‘法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 被审问人的近亲属自愿出庭作证时,可以不宣誓㊂”③这些制度都从一定的层面上体现出了刑法的人道主义㊂3.德国1871年的‘德国刑法典“中第157条㊁257条有关于亲属容隐的规定: 为亲属而伪证㊁帮助逃避或者阻碍刑罚执行者免刑”1953年‘德国刑法典“第139条,在此基础上增加了一项内容: 对亲属犯重罪企图与行为虽未告发,但已为真挚努力劝止者不罚”㊂而德国的刑事诉讼法中也有关于近亲属拒绝作证的法律条文④㊂1994年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将可以拒绝作证人的范围分为三种: (1)被指控人的订婚人(2)被指控人的配偶,即使婚姻关系已经不存在(3)被指控人的配偶现在或者曾经在旁系三等亲内有血缘关系或在二等亲内有姻亲关系的人员㊂由此可见,德国对于容隐制度是采取积极的保留态度㊂4.其他国家在英美等国,刑法中虽然有排斥亲属间庇护的倾向,但是在具体规定上却又体现出了亲属之间相容隐的实质精神,如英国1898年‘刑事证据法“规定: 在一般刑事案件中,被告的丈夫或妻子仅可以充当辩护证人,并只能根据被告方的申请,不得充当控诉证人㊂但夫妻间互相伤害及伤害子女等案中例外㊂”⑤5.小结由此可见,国外对亲属容隐制度基本上都是采取赞同的态度,大陆法系国家几乎直接在法律条文中规定了亲属之间可以相互容隐,也不负作证义务;而英美法系国家虽在刑法中有排斥亲属相隐制度,也把容隐的亲属范围和可容隐的行为范围进行了大大缩减,但是仍然在判例中或是实践中找到容隐制度的影子,而这种对于容隐制度的赞同是将法律与道德结合起来的结果,容隐制度并不是我国古代所特有的,西方的容隐制度同样也源远流长㊂(二)中西容隐制度比较1.相同之处(1)都以一定的血缘关系为基础,不论是中国古代还是西方,容隐制度都是与家族制㊁家长制息息相关的,而其目的也在于维护家长的权威㊂(2)可容隐的罪行并不是绝对的,而是存在一定的范围㊂中西方的容隐制度在这一点上达到了一致,对于危害国家安全,威胁统治者统治秩序的犯罪,是不包括在容隐的范围之内的㊂古罗马法律中明确规定不准对尊亲属提起刑事诉讼,也不准告发卑亲属,但叛逆罪和不效忠皇室罪除外㊂而唐朝的 同居相隐”原则也把谋反㊁谋叛㊁谋大逆排除在外㊂对于可容隐罪行范围的规定,充分体现出了统治者对维护自己统治的需要㊂(3)从容隐亲属的范围来讲,中西方都呈现出扩大的趋势㊂我国从最开始的 父为子隐”再到 亲亲得相首匿”和唐朝的 同居相隐”原则,亲属07北京印刷学院学报2019年①②③④⑤里赞.中国法文化的历史与现实[M].法律出版社,2010.王庆廷.寻情于法 关于亲情的法律和法理[D].上海:复旦大学,2006.苏珊珊.刑事诉讼中亲属免证之制度设计[J].湖北警官学院学报,2008(4):37⁃40.丁志.我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分析[J].法制与经济(下旬刊),2011(5):133⁃134赵婷.容隐制度探析 以当代法治为视角[D].济南:山东大学,2011.的容隐范围从父子之间到父子㊁祖孙㊁夫妻再扩大至同居的无服亲属㊁不同居的大功以上亲以及夫之兄弟等等;而西方也是随着时间的发展,容隐亲属的范围越来越广,连拟制的血亲也是可容隐的范围之内㊂2.相异之处(1)从思想启蒙上看,中国的 法自然”思想核心在于天人合一,认为自然现象中的风雨雷电都存在着君臣㊁夫妇㊁长幼㊁尊卑一样的关系㊂人际中的 三纲五常”不过是自然的投影与模仿㊂与中国的 法自然”不同,西方人强调 理性即自然”,理性即自然的思想,从人的主观理性来理解发展 自然法”㊂中国的传统法理学中是缺乏 理性”的思考的,认为天早已安排好了一切,包括为人类规定的善的本性本身①㊂并且在近代西方的法律思想史上,其传统法的精神在思潮中被格外张扬,尤其是自然法精神㊂因为法在限制甚至剥夺君主权力时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使得西方学者深为自己所具有的传统而自豪②㊂故而西方的众多传统法律制度能在现代得到继承并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容隐制度也如此㊂但中国的近现代法律思想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战争等外界因素而被迫进行的,法律传统从古代社会发展到近代其内容架构都已十分零散了㊂甚至在建国初期,古代法的一些断狱㊁五刑等制度都被当做是封建制度的残留而被摒弃㊂但另一方面,我国的一些传统思想仍然在潜移默化地影响人们的观念,也正是这种观念与制度的差异使得包括容隐制度在内的一些司法制度存在与现实脱节的情形㊂(2)从内容上来看,中国的容隐制度强调的是尊卑远近亲属之间的不平等,而西方则并不看重这种不平等㊂具体表现在我国传统的有关 亲亲相隐”的律例中均有类似规定 即告近亲者罪愈重,告远亲者罪愈轻㊂而西方的法律制度则没有亲疏尊卑之间的差异,尤其是近代以来,西方的刑法精神强调平等,在该制度上就体现为亲属关系间不进行亲疏划分,规定了相同的权利义务㊂(3)从目的上看,中国古代是为了维护以 三纲”为核心的伦常关系,而西方则更看重个人权利的保障㊂古罗马帝政时期,子女可以在被家长虐待或者是侵犯其特有财产时控告家长,而同一时期的中国,如果子女控告家长,则会被认定为 不孝”,处死刑㊂仅仅是这一项规定就可以体现出中西方容隐制度在立法目的上的不同,其本质上也是思想基础的不同㊂三㊁我国现行立法中关于容隐制度的规定我国现行法律中并没有关于容隐制度的具体规定,在容隐制度这一方面,我国的法律制度是缺失的㊂造成这一制度的原因在于近代以来中国社会与法律制度被迫卷入始于西方并被西方所主导的现代化进程㊂在新中国成立后,容隐制度在批判封建文化与封建法律思想中被彻底废除㊂但近年来,由于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问题在刑法中已十分流行,也为容隐制度的适用提供了一定程度的法律基础㊂我国目前的相关规定如下:(一)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1997年11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第4项规定: 偷拿自己家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理时也应与社会上的作案有所区别”㊂2006年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2款规定: 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盗窃自己家庭或者近亲属财物,或者盗窃其他亲属财物但其他亲属要求不予追究的,可不按犯罪处理”㊂这两条关于盗窃罪的司法解释从某种程度上带有容隐制度的色彩,这与我国古代秦朝的 非公室告”类案件有异曲同工之妙,云梦秦简中记载 子盗父母”为 非公室告”,即官府不予受理的案件,我国关于盗窃罪的这两条司法解释虽是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特殊需要,但是一定程度上也残留着一些古代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色彩,这是刑法人道主义的体现,是维护家庭和睦与伦理的需要㊂(二)窝藏㊁包庇罪中的容隐制度除了上述关于盗窃罪的两条司法解释中体现出了容隐制度的色彩之外,我国刑法中几乎可以说是没有更多关于容隐制度的规定,恰恰相反,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窝藏㊁包庇罪的定义是: 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隐蔽处所㊁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㊂”关于窝藏㊁包庇罪的17第10期周 倜:浅析亲属相容隐制度及其现实困境①②赵婷.容隐制度探析 以当代法治为视角[D].济南:山东大学,2011.马小红.中国法律思想史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48.犯罪主体均为一般主体,并没有特别声明犯罪主体之间是否有亲属关系 即使是近亲属之间隐匿对方的犯罪行为,也要受到刑法的处罚㊂这虽然维护了社会的秩序,也实现了法律的公正,但是也有悖家庭伦理㊂但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5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掩饰㊁隐瞒犯罪所得㊁犯罪所得收益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窝藏包庇罪的主体适用性找到了突破口㊂该解释第二条第二款规定:为近亲属掩饰㊁隐瞒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虽然达到犯罪的程度,但系初犯㊁偶犯,且认罪㊁悔罪并退赃㊁退赔的,可以认定为 犯罪情节轻微”,免予刑事处罚㊂并且在实务中, 近亲属”还应当采用‘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第(6)项关于 近亲属”的规定,即近亲属是指夫㊁妻㊁父㊁母㊁子㊁女㊁同胞兄弟姐妹㊂从该条可以看出,在财产类的犯罪中,我国法律有条件地规定对 亲亲相隐”犯罪实行从宽处理,其也体现了司法解释对传统文化的扬弃和对人伦常情的有条件认同①㊂同时还设置了 行为人认罪㊁悔罪并退赃㊁退赔”的前置条件,防止该从宽处理规定被人为滥用,导致失之过宽,这一规定,对于人性司法㊁立法完善都具有良好的探索与启示,为亲属间其他一般性犯罪从轻㊁减轻处罚提供公众能够接受的实践样本②㊂(三)刑事诉讼中的作证义务我国刑事诉讼中唯一有 容隐制度”体现的条文在于第188条规定: 经人民法院通知,证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是被告人的配偶㊁父母㊁子女除外㊂”这一立法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确立了不得强制亲属到庭作证的义务,但依然没有免除亲属一般意义上的作证义务,该法条还存在着较大意义上的缺陷㊂对于 不得强制出庭作证”,首先, 不得强制作证”并非表明可以 不作证”; 不出庭作证”不代表可以不通过书面㊁录音录像等方式作证;其次,该规定仅限于一审阶段,并未涵盖二审㊁再审,甚至之前的侦察起诉阶段㊂目前在我国 以案卷笔录为中心”的审判情势中,法官普遍通过阅读检察机关移送的案卷笔录来展开庭前准备活动,对于证人证言㊁被害人陈述㊁被告人供述等言辞证据,普遍通过宣读案卷笔录的方式进行法庭调查㊁通过援引侦查人员所制作的案卷笔录来作出裁决㊂并且我国目前刑事诉讼中的证人出庭率不足1%,刑事诉讼法仅片面规定不得强制亲属出庭作证在实际上并无多大意义㊂我国资深的刑诉法专家陈光中教授也表示: 该规定没有达到否定大义灭亲的程度”;这样的规定 与国际通行的亲属拒绝作证权相距甚远,颇有 犹抱琵琶半遮面’之感㊂”③(四)小结总的来说,从我国现行刑法㊁刑事诉讼法中的一些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容隐制度的性质定位是一种公民权利,在刑事责任上,采取的是有限免责,酌定从宽㊂其标志着我国法治的进步,法律越来越接近公平和正义,也越来越有震慑力㊂但是容隐制度的不完善也体现出法律中人性化和人道主义的欠缺, 大义灭亲”似乎成了一种荣誉,人们放弃亲情来维护法律的正义,这种制度的设定是否真的会带来高效的实施值得质疑㊂朱苏力教授曾在书中写道: 自清末以来,中国法律制度的变迁,大多数都是变法,一种强制性的制度变迁㊂这样的法律制定颁布后,由于与中国人的习惯背离较大或没有系统的习惯惯例的辅助,不易甚至根本不为人们所接受,不能成为他们的许多规范 这些东西,尽管从某种特定的法律定义出发可以否认它是一种法律,然而无法否认的是与这种制度和文化联系的观念和行为方式仍深刻地存在于中国社会中,规范着中国社会,影响着中国现代国家制定的法律的实际运行及其有效性㊂”④容隐制度在我国已经经历了近千年的发展,已经深入民众的思想,或者说,这是一种道德自主性的体现,并不会因为现代法律的规定就完全割裂了人们的行为传统,它仍然隐性地规范和引导着人们的行为㊂四㊁我国当今容隐制度构建博弈中的思考容隐制度形成于封建社会,并在漫长的封建社会里发展壮大,势必带有封建社会的色彩,不适应当今社会的价值观,对于这种传统文化,我们必须要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完成其与刑法的对接,使其27北京印刷学院学报2019年①②③④郝邵彬.亲亲相隐”可从宽彰显法治进步[N].人民法院报[2015-06-07]:02.陆建红,杨华.现代法治条件下 亲亲相隐”制度之构建 从历史㊁比较研究和现实思考出发[J].法律适用,2017(3):20⁃27.陈光中.刑诉法修改中的几个重点问题[N].人民法院报: [2011⁃08⁃24]:6.苏力.法治与其本土资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16.。
浅谈中国亲属容隐制度(一)
浅谈中国亲属容隐制度(一)摘要:中国古代刑法中的亲属容隐制度被称为“亲亲得相首匿”、“同居相为隐”。
这项制度本身是儒家的主张,其精神实质是屈法申礼,具体含义是亲属之间对犯罪行为可以相互包庇而不构成犯罪(或可减轻处罚)。
通过介绍中国古代亲属容隐的历史演变,分析它在现代司法中的价值,认识它的存在可能给司法实践带来的负面影响;但同时坚信应该最大限度地发挥一个制度的正价值,其负面影响是可以通过对它的完善规制来减少的,毕竟没有一个制度是有利无弊的。
关键词:中国;亲属容隐制度;价值分析;现代构建一、中国亲属容隐制度的历史演变(一)从道德准则到法律制度许多法律制度都经历了从道德准则到法律原则与制度的转变过程,亲属容隐制度也不例外。
这一观念和制度萌芽,至少可以上溯到春秋时期。
《国语》载,东周襄王二十年前六业年),卫大夫元咺讼其君卫成公于当时盟主晋文公之庭,周襄王反对晋文公受理此案:“夫君臣无狱。
今元咺虽直,不可听也。
君臣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
”这是史籍中所见最早的主张“父子不得相互告诉”之记载。
这是史籍中所见据《论语·子路》记载,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而孔子却认为这并不是直的表现,而主张“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
孔子的这种主张是从家族伦理的角度出发的,把父亲为子隐看做“仁”的表现,子为父隐看作是“孝”的表现。
这反映出了春秋战国时代人们对于亲属容隐问题的一般认识,也赋予亲属容隐以伦理上的正当性。
亲属容隐本是儒家的一种主张。
直到汉武帝时期,一代大儒董仲舒横空出世,提出“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的主张,并为汉武帝所采纳。
至此,儒家作为封建正统思想的地位得以确立。
其后,儒法合流,礼教入律,进而实现封建法律的儒家化。
儒家正统思想地位的确立,大大加速了亲属容隐的法律制度化步伐。
汉朝标榜以“孝”治天下,在理论上继承发扬了孔子“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的主张,在汉宣帝时期,首次正式颁布“亲亲得相首匿”之法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
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评析中国古代有一种特殊的制度叫做亲亲相隐制度,是指配偶家族成员在一定时间内不得相见或私通。
这种制度主要流行于封建社会,具有一定的历史背景和文化背景。
本文从历史和文化两个方面对中国古代亲亲相隐制度进行评析。
历史背景亲亲相隐制度起源于中国古代周朝,当时为了控制宗族的势力,在夫妻两家之间加入了隔离制度。
随着封建社会的形成,这种制度逐渐得到了发扬光大,成为了一个固定的社会规范。
在明清时期,这种制度达到了顶峰。
据统计,明朝时期就有将近30%的地方实行了亲亲相隐制度。
这种制度一直延续到清朝末年,直到现代社会的大力推动下,才逐渐消失。
文化背景中国古代的文化背景也对亲亲相隐制度的形成产生了影响。
中国文化强调家庭的重要性,认为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组成部分。
亲亲相隐制度就是为了维护家庭的和谐,避免了因亲戚之间的冲突导致家庭破裂。
而中国古代的礼仪文化也强调人与人之间的距离感,亲亲相隐制度就是为了避免过度亲近的关系而产生的制度。
评价对于亲亲相隐制度,有褒有贬。
其中褒义的评价是:亲亲相隐制度可以维护家庭的和谐,减少家庭矛盾,有利于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同时,这种制度也能促进家族之间的合作和交流,有助于宗族的发展,防止家族权力的滥用。
然而,亲亲相隐制度也有一些贬义的评价。
一方面,这种制度限制了人类的社交行为,降低了人的自由度;另一方面,这种制度也会导致一些不利的后果,如破裂的家庭、越轨的行为、封闭的思想等等。
综上所述,亲亲相隐制度是一种具有历史和文化背景的社会制度,具有褒贬不一的评价。
在当前社会,虽然亲亲相隐制度已经不再普遍存在,但其对家庭、社会、文化的影响仍然值得探讨。
论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亲属相容隐制度
论中国古代法律中的亲属相容隐制度亲属相容隐制度也叫做亲亲得相首匿,是汉朝依照儒家宗法伦理思想,确立的刑事法律原则。
所谓亲属相容隐制度是指汉代法律所规定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犯谋反、大逆以外的罪行,有罪应相互包庇隐瞒,不得向官府告发。
对于亲属之间容隐犯罪的行为,法律也不追究其刑事责任。
亲属之间犯罪后相互包庇,是儒家基本伦理要求之一,最早提出的是孔子,孔子曾说:“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直在其中一。
”在汉宣帝时期,首次正式颁布“亲亲得相首匿”之法令:“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
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这一诏令表明:中国历史上首次从人类血缘、亲情、人性、天性出发,赋予了父子、夫妇、祖孙容隐行为在法律上的正当性。
这也是我国历史上首次从“祖、父、夫”和“孙、儿、妻”两个角度规定了双方互相隐匿的权利,即卑亲属首匿尊亲属,不负刑事责任;尊亲属匿卑亲属,除犯死罪的需要上报到延尉决定是否减免责任的以外,一概不追究刑事责任。
并且自汉宣帝以后,亲亲得相首匿即成为中国古代重要刑事法律原则之一,为后世封建王朝所沿袭。
我认为亲属相容隐制度的产生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第一、汉朝是儒家思想统治地位的确立时期,其中儒家思想中的三纲五常是儒家的最高道德准则,三纲是指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
是对儒家礼教尊尊;亲亲原则的具体化,构成了国家与家族相互维护的纵向服从关系。
五常是指仁、义、礼、智、信构成了维系横向社会关系的道德规范。
三纲与五常纵横交叉,成为维护封建专制秩序的伦理支柱,同时也使得中国古代法律思想从一开始就具有以儒家道德为主导,法律规则与道德规则相混同的特点。
第二、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主要由家族宗族集团构成的。
为维护和巩固家长制家庭和尊长的独尊地位,以及整个家庭、家族关系的和谐稳固。
为了维护人们之间以血缘亲属关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维护其统治阶级内部的稳定,从而产生了亲亲得相匿首制度。
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合理性
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发展及其合理性摘要:亲亲相隐制度是中国古代的一项重要法律制度,而新中国成立后,亲亲相隐作为封建糟粕而被现行刑事法律所摒弃。
事实上,亲亲相隐制度具有尊重人性维护社会稳定等多种价值,于现代社会仍有其合理性。
关键词:亲亲相隐历史发展合理性亲亲相隐制度,又称亲属容隐制度,是我国古代的一项重要诉讼制度,指在一定范围内的亲属应当互相隐匿犯罪,而不必承担法律责任,相反,要是对应当隐匿的亲属进行告发反而被处以一定刑罚。
亲亲相隐制度在我国有着悠久的历史,经过历朝统治者的不断发展逐步完善。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发展及特点(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发展多数学者认为中国的亲属容隐观念可能始于春秋。
儒家代表人物孔子首次提出“父为子隐”的主张,孔子认为父亲犯罪,儿子为其容隐,是正直的表现。
秦朝虽提倡鼓励告奸,但其最早将亲亲相隐观念进行立法,《云梦秦简》规定,亲亲相隐制度限于“子为父隐”这样一种单向义务,法没有对“父为子隐”作出明确的义务性规定。
汉朝时期,汉宣帝通过颁发诏令,使亲亲相隐制度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正式确立,开创了中国的亲亲相隐传统。
唐朝时期,亲亲相隐制度日渐完善。
《唐律疏议·名例律》中规定了“同居相为隐”的总原则。
唐朝以后的宋朝以及元明清朝,基本上沿袭了唐朝的亲亲相隐制度,但在相互容隐的范围上有一些变化,将岳父母及女婿也包含在内。
清朝末期和中华民国时期,中国传统法律发生了重大变革。
亲亲相隐制度经过适当的改造被保留下来。
从《大清新刑律》到《中华民国刑法》和《中华民国刑事诉讼法》,先后保留了为庇护亲属而隐匿人犯及湮灭证据者不罚、放纵或者便利亲属逃脱者减轻处罚、为亲属利益而伪证及诬告者免刑、为亲属顶替自首或顶替受刑者不罚、任何人有权拒绝证明亲属有罪、对尊亲属不得提起自诉等规定。
同时,在这一时期的法律也取消了子孙告父母为犯罪等规定。
亲亲相隐基本上演变成为一项权利,不再是一项义务。
而在我国现行的刑事立法中,一度提倡反对封建传统文化,加上过于强调国家利益,已经基本上没有亲亲相隐的规定。
中西法律传统中的_亲亲相隐_
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隐”范忠信本文认为,中国法史学界长期以来存在一个误解:亲亲相隐或亲属容隐,是中国传统法律特有的原则或制度。
事实上,从古代到现代,从东方到西方,从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到资本主义法甚至社会主义法,都存在着“亲亲相隐”之类的规定。
文章在对中西容隐制度的历史发展过程和阶段特征进行考察之后,主要就容隐制在中西法律传统中的相通与相异、在不同社会制度中的相近与相异、在不同法系中的相同与相异之处作了初步的分析与归纳。
作者认为,关于如何认识和评判亲亲相隐这一法律—文化现象在人类文明史中的地位和价值,特别是它在当代社会中可能具有的功能和意义,是今后的研究所应回答的问题。
作者范忠信,男,1959年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苏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亲亲相隐或者亲属容隐,是人们所熟知的中国法律传统中的一项制度。
过去我们常常认为它是中国封建法制独有的原则,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事实上,从古代到近现代,从西方到东方,从奴隶制法、封建制法到资本主义法甚至社会主义法,均存在着“亲亲相隐”之类的规定。
因此,是否存在这一原则或规定,并不足以构成一个国家或法系的特色,也不足以构成一个历史阶段或一种社会制度下法律的特色。
但是这一原则或规定在不同法系、不同国家、不同时代、不同社会制度中不同的着眼点、侧重点,或曰不同的动机、目的,仍可构成各自法律特色的一个方面。
本文将从4个角度考察中西法律传统中的容隐制度及其特征。
笔者希望这一工作能对容隐制度的研究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一、亲属容隐制的历史发展与阶段特征(一)中国容隐制的历史演变及时代特征··7811先秦时期。
中国的亲属容隐观念和制度萌芽,至少可以上溯至春秋时期。
《国语·周语》载:东周襄王二十年(前632年),周襄王劝阻晋文公(时为诸侯列国盟主)听理卫大夫元 讼其君一案时说:“夫君臣无狱。
今元 虽直,不可听也。
君臣将狱,父子将狱,是无上下也。
”既承认元 理直,又主张不理此案,是认为君臣父子之间应当隐罪。
亲亲相隐制度的历史发展及现代制度重建
摘要:中国的一项传统的法律制度“亲亲相隐”,在树立正统儒家法律思想的古代中国,这一制度受到了统治者及百姓的推崇与维护,而在新中国成立初期,为了政权稳固,这一制度被取消,在当今我国提倡人权的现代背景下,这一制度的重新确立的必要性以及如何确立容臆制度是本文讨论的重点。
关键词:亲亲相隐;期待可能性;法制建设一、亲亲相隐的由来及历史演变亲亲相隐最早出自《论语·子路篇》: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孟子也列举过舜“窃负而逃”的例子,舜的父亲杀了人,舜作为儿子隐瞒了父亲杀人的事情,背着父亲逃到海边,享尽天伦之乐。
虽然亲亲相隐的思想很早就出现了,但仅仅是子为父隐,而真正确立起亲亲相隐制度是在西汉宣帝时期,宣帝颁布了“亲亲得相首匿”的诏书并把相隐的亲属范围扩大到了祖孙与夫妻,此制度也对后世的封建立法影响巨大,并成为了一项十分重要的立法原则,亲亲相隐制度也发生了重大变化,把亲亲相隐的适用范围扩大为同居人相隐,而在唐律中,从尊卑的原则出发,奴婢和主人虽无血缘关系但基于道德及法律要求,奴需为主隐,否则处以绞刑,但是主告奴,即使是诬告也是不判罪的。
在明清时期,亲亲相隐的亲属范围进一步扩大到岳父母与女婿之间。
在清末沈家本修律时,亲亲相隐制度还继续保留,并未废除。
在民国时期,亲亲相隐已成为了公民可以自由选择的一项权利,即有权拒绝证明亲属有罪的权利,在新中国成立之后才将亲亲相隐制度作为封建糟粕,加以废除。
与亲亲相隐相对立的大义灭亲,只有在罪行罪大恶极时才用这一方式,且此举在古代以“亲亲相隐”为主旋律的背景下,是极少数的先进的典型。
谋反谋大逆谋叛不适用亲亲相隐,由此可见,中国传统容隐制度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维护“君君臣臣,父父子子”的封建统治秩序。
二、中国当代立法的亲亲相隐的制度的缺失及问题因为新中国成立后,政府大力摒除封建糟粕,为了社会主义政权稳固,强调法律至上,国家利益至上,国家与集体的利益高于一切,亲亲相隐制度不允许运用。
浅析“亲属容隐”制度的前世与今生.doc
浅析“亲属容隐”制度的前世与今生-最近网络上炒的沸沸扬扬的哈尔滨“越狱杀警案”再次将关于“亲属容隐”制度的讨论推到了风口浪尖,广大网友以及众多专家学者都纷纷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亲属举报到底是“大义灭亲”还是“有悖人伦”?举报是出于内心正义的召唤还是基于所谓奖金的驱使?对此众说纷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毫无疑问的是高玉伦的亲人们并没有因为“大义灭亲”而被村民们认同,得来的奖金也将他们平静的家搞得鸡犬不宁。
这不免在社会上引发一场道德和法律的大讨论。
一、“亲亲相隐”制度的前世(一)先秦时期――“亲亲相隐”制度的萌芽“亲属容隐”制度的思想起源可追溯到先秦时期。
最早提出这一思想的是我国春秋时期伟大的思想家孔子。
据《论语》中记载:“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
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孔子认为近亲属之间互相包庇犯罪,是亲人之间真情的流露,符合儒家的伦理纲常,不能认为是犯罪。
事实上,孔子当时主张的仅仅是父子可以相隐,因为这体现了儒家的孝道。
孔子的经典论断成为了后世“亲属容隐“制度确立的重要理论基石。
(二)秦汉时期――“亲亲相隐”正式确立为法律制度即使在实行严刑峻法的秦王朝,虽然鼓励百姓积极告发犯罪,但对父母子女之间的告发也有限制。
云梦竹简的《法律问答》中有记载:“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
而行告,告者罪。
”我们不难看出,即使在这样一个鼓励互相揭发罪行的朝代,也有“亲亲相隐”思想的渗透。
在西汉初期,首匿作为一种重罪,即使父子亦不得相隐,以此来镇压被统治阶级的反抗。
后来汉武帝采纳了董仲舒的建议,实行“废黜百家,独尊儒术”,亲属容隐制度才得以确立。
汉宣帝时又颁布了一道诏令:“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祸患,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
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妻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伦理司法:中国古代司法的观念与制度
伦理司法:中国古代司法的观念与制度篇一:亲亲相隐与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亲亲相隐与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司法制度的一个典型特征。
它是封建社会为体现儒家“孝亲”伦理纲常和宗族家长制度而确立的一个诉讼原则。
所谓“亲亲相隐”,是指直系三代血亲之间和夫妻之间,除法定谋反、大逆、谋叛等重罪外,对于其他犯罪,均要相互包庇隐瞒,而不能相互告发。
违者被视为“不孝”、“不亲”、“伤情败法”,便要治罪。
“亲亲相隐”是“为亲者讳”周礼原则在揭发犯罪问题上的自然延伸,亲亲相隐在中国古代司法制度中的出现,是儒家泛道德主义及其享有的封建权威的集中体现。
儒家以人伦为立场,把中国古代社会中的法律领域道德化,充分体现了儒家道德法思想。
一、亲亲相隐原则在中国古代社会的发展历史“亲亲相隐”观念的萌芽,可以追溯到春秋时期。
《礼记·檀弓》认为“事亲有隐无犯”。
孔子曰:“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论语·子路》)意思是说,父子间相互隐瞒犯罪,是符合儒家伦理要求的一种正直品德。
孟子主张舜将犯了杀人罪的父亲“窃负而逃”值得称赞。
这些言论反映了春秋战国时代人们对亲属容隐问题的一般认识,也赋予了“亲亲相隐”制度在伦理上的正当性。
由于“亲亲相隐”则满足了传统宗法社会里亲属间人身依赖关系的基本需求,因而得到大多数人的响应,于是很快就被封建统治者确认为一项基本的制度,成为一项影响深远的立法和司法传统。
最早将容隐制度原则应用于法律的是秦国律法。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
而行告,告者罪。
”不许告发父母,子女应对父母行隐匿义务。
自此“亲亲相隐”成为中国司法制度中的名令条文。
汉武帝时期,由于董仲舒倡导的“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成为国家的法令,儒家思想被赋予神圣的地位。
亲相隐制度由此得到了封建司法制度的进一步认可。
此时出现了一个重要变化,即以告父亲为“不孝”之重罪,处死刑,这是秦以前不曾见过的。
由于统治者注意到如不许容隐,社会伦常会受到严重损害,认为若强迫亲属间相互证罪,“亏教求情,莫此为大”(《宋书·蔡廊传》),“伤顺破教,如此者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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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它与“大义灭亲”相反,指的是亲属之间有罪应当相互隐瞒,不告发,不作证,而容隐制就是确保这样的隐瞒做法能够免受法律制裁的一种制度。
容隐首先是一种权利,在特定的历史阶段还表现为义务,即不告发无罪,反之告发了亲属自己却要被论罪。
本文拟将“亲亲相隐”这一现象和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进程中的产生,发展和消亡过程做一些粗浅的介绍,并且希望通过了解这一过程来对我们当代法制建设有所启示。
一先秦时期,“亲亲相隐”思想的萌芽期。
最先提出“亲亲相隐”思想的是儒家。
儒家重视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反对以严厉的刑法来管理百姓。
孔子最先提出父子之间应该相隐的观点,《论语·子路》章句就有论述: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直在其中矣。
”在孔子看来,儿子为父亲偷窃作证,不能算作“直”;父子互相隐瞒,才可以称作是“直”。
在这里,孔子肯定了维系亲情的重要性,而否定了儿子“大义灭亲”举报父亲顺手牵羊的做法。
这也是最初“亲亲相隐”的由来。
随后的孟子也同样印证了这一种观点,《孟子·尽心上》记载: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
”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
”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
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 然,乐而忘天下。
”这个例子是儒家道德哲学的一个两难推理。
在虚拟出来的情境中,作为天子的舜,他的父亲杀了人,对于舜应该怎么做的问题,孟子的回答是舜既不应该阻止法令的严格执行,同时也不应该使自己的父亲受缧绁之苦,唯一的做法就是让执法官皋陶对父亲严格执法,同时自己放弃天子的位子,偷偷带着父亲跑到海边。
孟子在本章中的回答,舜的做法既保证了法律的权威,同时也维护了父子亲情。
此外儒家在《礼记·檀弓》里面也有“事亲有隐无犯”的类似说法。
以孝悌为核心的儒家思想在和严厉的法律制度相碰撞时,“亲亲相隐”这样一种制度就自然产生了。
该制度在彰显孝道的同时.亦反映了“礼法合治”的人伦精神,这不仅是对人情伦理的关怀.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障。
1在先秦时期,“亲亲相隐”还主要存在于思想道德层面。
这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春秋战国时期人们对于亲属容隐问题的一般认识,也初步赋予亲属容隐以伦理上的正当性。
2秦代以后,“亲亲相隐”和容隐权才逐步被应用于法律。
二秦汉时期,“亲亲相隐”思想的法制化从秦汉开始,随着儒家思想在意识形态领域地位的上升,“亲亲相隐”的思想也逐渐从伦理道德升格为法律制度。
1975年在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墓竹简显示,在秦律中,已经初步有了“亲亲相隐”制度的影子,《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云:“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
”可(何)谓“非公室告”?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
而行告,告者罪。
告【者】罪已行,它人有(又)袭告之,亦不当听。
(简104、105)秦律将诉讼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两类。
非公室告是指家主擅自杀死、刑伤、髡剃其子或奴婢以及儿子杀伤父亲的奴婢或盗窃父亲的畜产。
对于这种犯罪,每个家庭成员都应该予以隐瞒。
这说明政府对子女控告父母非公室告的诉讼是不予受理的。
尽管有允许容隐的情况,但秦代的主流基本上是遵循商鞅变法中的“首匿相坐”制度的,即不允许亲属之间有任何对罪行的隐瞒,鼓励相互告奸,隐匿不报则要被连坐。
“亲亲相隐”在此时只是一个侧面的体现,所谓“子告父母,非公室告,勿听”,是出于禁止卑幼干犯家主名义的考虑,与儒家的“亲亲相隐”难免相出入。
这一时期的主要特征是:不许告发父母或证实父母有罪,单方面强调“子为父隐”,即子女对父母的单向隐匿义务,但“父为子隐”尚未得到法律的1王斌“亲亲相隐”制度对现代刑事法制基础的启迪《行政与法》2009年第5期2范忠信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为隐”《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认可;尚未允许隐匿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
汉朝初年,关于“亲亲相隐”的诉讼大体延续了秦律的规定。
1983年在湖北江陵出土的张家山汉简反映了高祖和吕后时期汉律的面貌。
汉简中的《二元律令·告律》曰:1“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
”与秦律相比,汉朝初年“亲亲相隐”的制度变化不明显,容隐仍是单向的。
卑者为尊者隐瞒。
到汉宣帝时,“亲亲相隐”在制度上又有了较大的发展。
首先,庐江太守丞桓宽根据汉昭帝始元六年“盐铁会议”的记录整理成为《盐铁论》一书。
书中记述了当时对汉武帝时期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文化的一场大辩论。
在《盐铁论·周秦第五十七》中桓宽表明了自己主张父子相隐,反对父子间首匿相坐的立场:“自首匿相坐之法立,骨肉之恩废而刑罪多。
闻父母之于子,虽有罪犹匿之,岂不欲服罪尔?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未闻父子之相坐也。
”桓宽指出了秦朝以来“首匿相坐”制度伤害骨肉亲情,增加违法犯罪,由此提出父子相隐的主张。
《盐铁论》的影响是深远的,在此后不久,桓宣帝下诏,正式承认“亲亲相隐”制度:“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
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子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2至此,孔子的“父子相隐”思想得以实现,这在“亲亲相隐”制度发展过程中有着里程碑的意义。
首先,这个诏书在法律上承认“亲亲相隐”的合法性;其次,它突破了容隐的范围,即由秦律中的单向容隐变为在父子、夫妻、祖孙之间的双向容隐;第三,突破了儒家“隐”的范围3:郑玄注《礼记·檀弓》“事亲有隐而无犯”句,云:“隐,谓不称扬其过失也。
”同句孔疏,云:“亲有寻常之过,故无犯。
”按此,只有“寻常之过”才当“隐”;而诏书表明,“罪殊死”以下,皆勿坐。
1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元律令》集释第100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10月2汉宣帝地节四年诏书。
见《汉书·宣帝记》。
3武汉大学历史学院2005 级历史学基地班薛梦潇“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亲亲相隐”是不是社会常态?”汉代的“亲亲相隐”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但还主要停留在权利的层面,还没有像后来的朝代一样演变成一种义务,即在汉代不相容隐也不至于获罪。
三魏晋南北朝,“亲亲相隐”制度的过渡时期。
魏晋南北朝时期社会动荡,战事连年,地方割据局面的形成导致汉初确立的“亲亲相隐”制度没有很好地贯彻下去,但这一时期儒家思想进一步融入法律当中。
晋律中规定的“峻礼教之防,准五服以制罪也”1就把《仪礼·丧服》中划分亲等的五服制度应用到刑事和民事关系当中,其中规定亲属关系越近,以尊犯卑的处罚越轻等等。
这一时期儒家思想的法律化进程为“亲亲相隐”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奠定了基础,因此在后来大一统的隋唐,这一制度日趋成熟。
此外,由于这一时期的动乱局面虽然使法制受到很大破坏,但在思想界仍然保持着“亲亲相隐”原则作为一种道德意义上的延续。
儒家的许多学者抨击了当时违反“亲亲相隐”原则,株连亲属的法律规定与做法。
汉末魏初之时。
高柔、卢毓等人对“军征士亡.考(拷)竟其妻子”的现象进行了批评.东晋人卫展反对当时“考(拷)子证父死刑”或“鞭父母问子所在”的做法.北朝魏人崔纂反对审讯中“令同气(兄弟姊妹)相证”.其理由都是这样做将会严重损害伦常.蔡廓就认为强追亲属问互相证罪的方法“亏教求情.莫此为大”。
2四隋唐时期,“亲亲相隐”制度的成熟与完备。
隋唐时期封建制度发展到顶峰,“亲亲相隐”的制度也在原来的基础上日趋成熟和完善。
特别是唐朝,唐律关于“亲亲相隐”的规定,形成了一个完备的规范体系。
其中《名例律》规定了容隐制的总则:“诸同居,若大功以上亲及外祖父母外孙。
若孙之妇、夫之兄弟及兄弟妻,有罪相为隐,部曲奴裨为主隐,皆勿论。
⋯⋯其小功以下相隐.减凡人三等。
”与汉代的容隐制相比,唐律在容隐对象上范围更广。
只要是居住在一起的亲属,均可相隐,而且只要不是谋反罪以上的大罪都不会受到制裁3。
而且就算不居住在一起的亲戚,按照五服划分,大功以上亲属也可相隐,小功以下相隐也会1见《晋书·刑法志》。
2,4这部分材料转引自王斌“亲亲相隐”制度对现代刑事法制基础的启迪《行政与法》2009年第5期具体的各出处见《三国志·魏志》《晋书·刑法志》《魏书·刑法志》《宋书·蔡廓传》3“非…谋叛‟以上,并不坐。
”见《唐律疏议·名例律》减轻处罚。
为落实这一总则,唐律作出了十种规定。
其中比较重要的有:(1)泄漏通报捕摄消息令亲属逃脱者不罚。
(2)审问官不得逼亲属作证,违者罪之。
(3)不得补缚与自己共同犯罪的亲属赴官自首……1此时“亲亲相隐”由以权利为主逐渐向以义务为主转化。
综观唐律对于“亲亲相隐”的这些规定.我们发现唐律中对于这一制度的设计非常合理和周密。
在体例上而言.唐律在名律例中对此有总括性的规定,并在后面篇目中具体加以规定。
从内容上看.这些法规互相补充.相辅相成.将“亲亲相隐”的原则性规定扩充为内容详尽、便于施行的一系列系统化的法律条文。
“亲亲相隐”在这个时期已经成熟和完备了。
2五宋元明清时期,“亲亲相隐”制度的继承和发展。
唐以后的历朝历代在“亲亲相隐”制度上的规定大多延续了唐律容隐制的总则,在清末以前都只有微小的变化。
宋律在容隐制度上基本照搬唐律的规定,只不过条目有些变化而已。
到了元代,在唐律的基础上增加了“干名犯义”的罪名。
据《大元通制》记载:“诸子证其父,奴评其主,及妻妾弟侄不相容隐。
凡干名犯义为风化之站者。
并禁止之。
”儿子证父亲有罪,奴才证主子有罪,妻妾弟侄告发夫兄叔伯的,都叫做“干名犯义”,为法律所禁止。
“亲亲相隐”的原则进一步义务化。
虽然是一个游牧民族建立的朝代,元朝在某些制度规定上却更多地把人伦亲情放在首要位置。
《元典章》规定:“人伦之大,莫大于君臣、父子、夫妇、兄弟之叙,至如刑法之设,正为裨补教化,当以伦为本。
近年有罪者,子证其父,弟证其兄,妇证其夫,奴证其主,其弊至于使人不复知有纲常之理。
”这更加确立了“亲亲相隐”的原则,而甚至连唐律中排除在“亲亲相隐”之外的谋反罪,元代也有需要容隐的例子。
据《元史·本纪第二十八·英宗二》记载:驸马许纳之子速怯诉曰:“臣父谋叛,臣母私从人。
”帝曰:“人子事亲,有1转引自范忠信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为隐”《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2王斌“亲亲相隐”制度对现代刑事法制基础的启迪《行政与法》2009年第5期隐无犯,今有过不谏,乃复告讦。
”命诛之。
这说明,连谋反这种国事重罪都要容隐,从而使得容隐犯罪的范围有所扩大,同时也体现出当时容隐义务的增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