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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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亲相隐”现象及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中的演进

“亲亲相隐”是中国古代社会的一种独特的文化现象,它与“大义灭亲”相反,指的是亲属之间有罪应当相互隐瞒,不告发,不作证,而容隐制就是确保这样的隐瞒做法能够免受法律制裁的一种制度。容隐首先是一种权利,在特定的历史阶段还表现为义务,即不告发无罪,反之告发了亲属自己却要被论罪。本文拟将“亲亲相隐”这一现象和容隐制度在中国历史进程中的产生,发展和消亡过程做一些粗浅的介绍,并且希望通过了解这一过程来对我们当代法制建设有所启示。

一先秦时期,“亲亲相隐”思想的萌芽期。

最先提出“亲亲相隐”思想的是儒家。儒家重视人与人之间的伦理道德,反对以严厉的刑法来管理百姓。孔子最先提出父子之间应该相隐的观点,《论语·子路》章句就有论述:

叶公语孔子曰:“吾党有直躬者,其父攘羊,而子证之。”

孔子曰:“吾党之直者异于是,父为子隐,子为父隐。直在其中矣。”

在孔子看来,儿子为父亲偷窃作证,不能算作“直”;父子互相隐瞒,才可以称作是“直”。在这里,孔子肯定了维系亲情的重要性,而否定了儿子“大义灭亲”举报父亲顺手牵羊的做法。这也是最初“亲亲相隐”的由来。

随后的孟子也同样印证了这一种观点,《孟子·尽心上》记载:

桃应问曰:“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瞍杀人,则如之何。”

孟子曰:“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

曰:“夫舜恶得而禁之?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

曰:“舜视弃天下,犹弃敝屣也。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 然,乐而忘天下。”

这个例子是儒家道德哲学的一个两难推理。在虚拟出来的情境中,作为天子的舜,他的父亲杀了人,对于舜应该怎么做的问题,孟子的回答是舜既不应该阻止法令的严格执行,同时也不应该使自己的父亲受缧绁之苦,唯一的做法就是让

执法官皋陶对父亲严格执法,同时自己放弃天子的位子,偷偷带着父亲跑到海边。

孟子在本章中的回答,舜的做法既保证了法律的权威,同时也维护了父子亲情。此外儒家在《礼记·檀弓》里面也有“事亲有隐无犯”的类似说法。以孝悌为核心的儒家思想在和严厉的法律制度相碰撞时,“亲亲相隐”这样一种制度就自然产生了。该制度在彰显孝道的同时.亦反映了“礼法合治”的人伦精神,这不仅是对人情伦理的关怀.也是维护社会稳定和谐的重要保障。1在先秦时期,“亲亲相隐”还主要存在于思想道德层面。这在一定程度上反应了春秋战国时期人们对于亲属容隐问题的一般认识,也初步赋予亲属容隐以伦理上的正当性。2秦代以后,“亲亲相隐”和容隐权才逐步被应用于法律。

二秦汉时期,“亲亲相隐”思想的法制化

从秦汉开始,随着儒家思想在意识形态领域地位的上升,“亲亲相隐”的思想也逐渐从伦理道德升格为法律制度。

1975年在云梦县睡虎地出土的秦墓竹简显示,在秦律中,已经初步有了“亲亲相隐”制度的影子,《睡虎地秦墓竹简·法律答问》云:

“子告父母,臣妾告主,非公室告,勿听。”可(何)谓“非公室告”?主擅杀、刑、髡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勿听。而行告,告者罪。告【者】罪已行,它人有(又)袭告之,亦不当听。(简104、105)

秦律将诉讼分为公室告和非公室告两类。非公室告是指家主擅自杀死、刑伤、髡剃其子或奴婢以及儿子杀伤父亲的奴婢或盗窃父亲的畜产。对于这种犯罪,每个家庭成员都应该予以隐瞒。这说明政府对子女控告父母非公室告的诉讼是不予受理的。

尽管有允许容隐的情况,但秦代的主流基本上是遵循商鞅变法中的“首匿相坐”制度的,即不允许亲属之间有任何对罪行的隐瞒,鼓励相互告奸,隐匿不报则要被连坐。“亲亲相隐”在此时只是一个侧面的体现,所谓“子告父母,非公室告,勿听”,是出于禁止卑幼干犯家主名义的考虑,与儒家的“亲亲相隐”难免相出入。这一时期的主要特征是:不许告发父母或证实父母有罪,单方面强调“子为父隐”,即子女对父母的单向隐匿义务,但“父为子隐”尚未得到法律的

1王斌“亲亲相隐”制度对现代刑事法制基础的启迪《行政与法》2009年第5期

2范忠信中西法律传统中的“亲亲相为隐”《中国社会科学》1997年第3期

认可;尚未允许隐匿父母以外的其他亲属。

汉朝初年,关于“亲亲相隐”的诉讼大体延续了秦律的规定。1983年在湖北江陵出土的张家山汉简反映了高祖和吕后时期汉律的面貌。汉简中的《二元律令·告律》曰:1

“子告父母,妇告威公,奴婢告主、主父母妻子,勿听而弃告者市。”

与秦律相比,汉朝初年“亲亲相隐”的制度变化不明显,容隐仍是单向的。卑者为尊者隐瞒。

到汉宣帝时,“亲亲相隐”在制度上又有了较大的发展。首先,庐江太守丞桓宽根据汉昭帝始元六年“盐铁会议”的记录整理成为《盐铁论》一书。书中记述了当时对汉武帝时期的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文化的一场大辩论。在《盐铁论·周秦第五十七》中桓宽表明了自己主张父子相隐,反对父子间首匿相坐的立场:

“自首匿相坐之法立,骨肉之恩废而刑罪多。闻父母之于子,虽有罪犹匿之,岂不欲服罪尔?子为父隐,父为子隐,未闻父子之相坐也。”

桓宽指出了秦朝以来“首匿相坐”制度伤害骨肉亲情,增加违法犯罪,由此提出父子相隐的主张。《盐铁论》的影响是深远的,在此后不久,桓宣帝下诏,正式承认“亲亲相隐”制度:

“父子之亲,夫妇之道,天性也。虽有患祸,犹蒙死而存之,诚爱结于心,仁厚之至也,岂能违之哉!自今子首匿父母,匿夫,孙匿大父母,皆勿坐;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子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2至此,孔子的“父子相隐”思想得以实现,这在“亲亲相隐”制度发展过程中有着里程碑的意义。首先,这个诏书在法律上承认“亲亲相隐”的合法性;其次,它突破了容隐的范围,即由秦律中的单向容隐变为在父子、夫妻、祖孙之间的双向容隐;第三,突破了儒家“隐”的范围3:郑玄注《礼记·檀弓》“事亲有隐而无犯”句,云:“隐,谓不称扬其过失也。”同句孔疏,云:“亲有寻常之过,故无犯。”按此,只有“寻常之过”才当“隐”;而诏书表明,“罪殊死”以下,皆勿坐。

1朱红林张家山汉简《二元律令》集释第100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年10月

2汉宣帝地节四年诏书。见《汉书·宣帝记》。

3武汉大学历史学院2005 级历史学基地班薛梦潇“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亲亲相隐”是不是社会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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