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关于执行工作的三个重要问题的详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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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三个规定的认识三篇(最新)

司法三个规定的认识三篇(最新)

“为政之要,首在得人;方案既定,重在落实”。

3月24日,省高院召开全省法院对“三个规定”执行情况开展调研检查工作动员部署会议,把脉前进方向、厘清工作思路。

会议结束后,临江林区基层法院迅速掀起学习贯彻“三个规定”热潮,全院上下深刻领会和全面把握“三个规定”精神实质,将纪律规定印在心中、挺在面前,坚决筑牢思想防线。

“三个规定”是新时代公正廉洁司法的有力制度保障《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将各级领导干部在线索核查、案件办理环节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要求办案人员或办案单位负责人私下会见案件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授意、纵容身边工作人员或亲属为案件当事人请托说情,为地方利益或部门利益超越职权对案件处理提出倾向性意见或具体要求等,定性为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并要求办案人员全面、如实记录,司法机关每季度向党委政法委报告。

《司法机关内部人员过问案件的记录和责任追究规定》,提出了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三不得”、司法机关办案人员“三应当”的要求。

即:司法机关内部人员不得违反规定过问和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不得违反规定为案件当事人转递涉案材料或打探案情,不得以任何方式为案件当事人说情打招呼;办案人员应当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对干预、说情或打探案情应当予以拒绝,对不以正当程序转递涉案材料的应当告知其依照程序办理。

对办案人员不如实记录的责罚和如实记录的保护,也作出了明确规定。

《关于进一步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接触交往行为的若干规定》,明确了禁止司法人员接触交往的具体情形:泄露办案工作秘密,向案件当事人推荐、介绍诉讼代理人、律师,为律师、中介组织介绍案件,接受案件当事人、律师等请客送礼,向案件当事人、律师等借款、借租房屋、借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等,并明确了违反该禁令的处罚措施。

“三个规定”掷地有声、切实可行,为把权力切实关进“牢笼”里提供了坚实的制度遵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0.29•【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理解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6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更准确地理解《规定》的主要内容,统一把握《规定》的适用原则,现将《规定》的起草背景、主要内容等相关情况作一介绍和说明。

一、《规定》的出台背景(一)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的成因根据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金钱债权执行案件大致可以分为无财产可供执行和有财产可供执行两类。

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具体是指经过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及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后,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仅发现部分财产并执行完毕后,申请执行人的全部或部分债权不能得到实现的案件类型。

造成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的原因纷繁复杂,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方面:1.社会经济发展水平这是影响执行案件是否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一个重要原因。

“一个案件能否执行或执行多少,主要取决于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力状态,法院的强制执行力度只能起相对的辅助作用。

”[1]社会的经济发展水平直接决定被执行人的财产能力状态。

经过长期高速发展,我国的社会物质财富不断积累,人民群众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但无可否认的是,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别明显。

举例而言,2016年,位于中部省份的河南法院,其执行到位金额是582亿元,而沿海发达省份如广东、江苏等,全省法院执行到位金额则分别达到了1854亿元和1800亿元,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经济发展水平对执行工作的影响。

2.当事人必然承担的风险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是任何国家、任何时期都无法避免的客观存在,本质上属于当事人应当自己承担的商业风险、交易风险和法律风险。

市场经济中存在交易风险是客观经济规律,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之初就应当能够预见到,交易风险是随时可能发生的不利后果,永远不可能完全规避和杜绝。

云南高院对执行疑难问题解答

云南高院对执行疑难问题解答

云南高院对执行疑难问题解答介绍在司法实践中,执行疑难问题是一个常见而复杂的挑战。

云南高级人民法院作为云南省的最高法院,承担着解决执行疑难问题的重要任务。

本文将深入探讨云南高院对执行疑难问题的解答,包括解决方法、案例分析以及未来的改进方向。

解决方法云南高院针对执行疑难问题,采取了一系列的解决方法,以确保司法执行工作的顺利进行。

1. 建立专门机构云南高院成立了专门的执行疑难问题解决机构,负责处理执行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

该机构由经验丰富的法官和执行人员组成,具有专业性和权威性。

2. 加强沟通与协调云南高院积极与各级法院和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与协调,及时了解执行疑难问题的最新情况。

通过定期召开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促进各方之间的交流与合作,共同解决执行疑难问题。

3. 制定执行疑难问题解决方案云南高院制定了详细的执行疑难问题解决方案,包括对不同类型疑难问题的具体处理方法和程序。

这些方案为执行人员提供了明确的指导,使其能够有针对性地解决执行疑难问题。

4. 支持执行人员培训云南高院注重对执行人员的培训和提升,提供相关培训课程和资源。

通过加强执行人员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培养,提高其解决执行疑难问题的能力和水平。

案例分析以下是云南高院成功解决执行疑难问题的案例分析,通过具体案例来说明其解决方法和效果。

案例一:跨省执行问题在一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人跨省逃避执行,给执行工作带来了很大困难。

云南高院通过与其他省份的高院进行沟通与协调,最终成功将该案件转至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法院进行执行。

这一案例展示了云南高院与其他省份的合作机制,以及其对执行案件的高效处理能力。

案例二:涉外执行问题云南高院面临的另一个挑战是涉及外国当事人的执行案件。

在一起涉外执行案件中,云南高院积极与外国法院和相关机构进行联系,通过国际司法协助机制解决了执行难题。

这一案例展示了云南高院在处理涉外执行问题上的专业能力和国际交流合作的重要性。

案例三:执行金额较大问题在一起执行金额较大的案件中,云南高院采取了多种手段,包括查封、扣押、拍卖等,最终成功实现了全额执行。

“两高”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情况

“两高”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情况

“两高”联合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情况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6.12.20•【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两高”联合发布执行监督会签文件的有关情况12月1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就《规定》的制定背景、指导思想、主要内容作一说明,通报2013年以来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基本情况以及通报人民法院执行规范化建设有关情况。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根据该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人民法院依法接受检察监督,这项工作取得了长足的进展。

但是三年多的实践表明,这一工作既需要继续加强,也有必要进一步加以规范。

一是加强对执行活动的监督,促进依法执行。

执行环节是保证生效裁判顺利实现的重要环节,直接关系当事人诉讼权利的最后实现。

不规范的执行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利益,也会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激化社会矛盾,影响社会稳定。

近年来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执行工作,全力解决“执行难”问题,对加强和规范执行工作进行总体部署,所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

但执行难、执行不规范仍是人民群众反映比较集中的问题,民事诉讼法修改增加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这一规定,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孟建柱书记在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会议上指出,各级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要从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尊严权威高度,依法履行职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共同推进解决执行难问题,尤其强调“检察院要加强监督,依法履行好执行检察的作用”。

作为国家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机关,应切实履行好法定监督职责,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

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的司法解释汇总【VIP专享】

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的司法解释汇总【VIP专享】

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的司法解释最新汇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的司法解释最新汇总汇编人书剑飘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4.07.10•【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作者:胡仕浩骆电夏建勇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4年第16期目次一、《规定》的制定背景二、《规定》起草中的主要考虑三、《规定》的主要内容(一)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关联的根据(二)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的关联规则(三)履行能力的判断模式和判断标准问题(四)《规定》对减刑、假释案件受理材料的要求(五)保障履行能力判断的两项制度(六)几种不影响悔改表现认定的情形(七)其他内容2024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审查财产性判项执行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规定》共15条,确立了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关联的根据;规定了履行能力的判断模式和标准;设置了罪犯财产申报和不利后果告知制度,以及配套的减刑、假释撤销制度;明确了6种不影响或一般不影响悔改表现认定的情形。

《规定》是首个对财产性判项执行与减刑、假释关联作出系统性规定的司法解释,对依法规范办理减刑、假释案件,正确处理减刑、假释与财产性判项执行的关系意义重大。

为正确理解与适用《规定》,现对《规定》的制定背景、起草中的主要考虑和重要内容介绍如下。

一、《规定》的制定背景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期内,我国的减刑、假释制度在实际适用时,与原判财产刑执行情况基本属于两套体系,处于相互不关联的状况。

在当时看来,减刑、假释是对限制人身自由刑罚的变更执行,与财产刑执行并无太多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的几个司法文件,如1989年《全国法院减刑、假释工作座谈会纪要》,1991年和1997年《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均没有涉及财产刑执行问题,对“确有悔改表现”界定仅限于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等4个方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1.11.01•【文号】法[2001]161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监督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的通知(法[2001]161号2001年11月1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印发,望各地法院参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反馈给最高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

2001年9月21日至24日,最高人民法院在重庆市召开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审监庭建庭以来召开的第一次全国规模的会议。

全国五个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高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17个中院和5个基层法院主管审监业务的院长、审监庭庭长,最高人民法院立案庭、民四庭、行政庭、办公厅、研究室、法研所等近110名代表参加了会议。

最高人民检察院民行检察厅、刑检厅、公诉厅的负责同志应邀出席会议。

参加会议的还有,人民日报、法制日报、人民法院报、人民法院出版社、法律适用等单位的记者。

中共重庆市委副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王云龙、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代院长张轩出席会议并作了讲话。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为会议提供了良好的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XXX出席会议并作了题为《加强审监工作,推进审监改革,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的审判监督新机制》的重要讲话。

XXX的讲话分析了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审判监督工作面临的形势和任务,部署了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监督工作方面要突出抓好的几项工作。

讲话全面阐述了审监改革的有关问题和新时期审判监督工作应注意把握的几个重要关系,即纠正错误裁判与维护生效裁判稳定性、权威性的关系;公正与效率的关系;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的关系;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关系;接受外部监督与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关系;上级法院监督与下级法院审判独立的关系,为审监工作的开展与审监改革的推进与深化奠定了理论基础。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11.01•【字号】宁高法明传〔2019〕148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正文关于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的通知宁高法明传〔2019〕148号各中、基层人民法院:近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对执行工作实行“一案双查”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为贯彻落实好《规定》精神,进一步规范执行工作管理,规范执行工作,强化执行监督,促进提升执行工作水平,现将《通知》转发并要求如下: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全区法院要高度重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一案双查”工作的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学习《规定》内容,深入贯彻落实工作要求,将“一案双查”工作作为落实执行工作“三统一”要求,规范执行行为,强化执行管理的重要抓手,加强与监察部门分工协作,认真开展好此项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已将执行工作“一案双查”工作开展情况纳入平安建设考评体系,并对开展情况适时通报。

二、突出重点,狠抓落实。

为确保“一案双查”工作有序开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通知》要求,各中级人民法院要根据《规定》,结合本地工作实际尽快制定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开展相关工作。

全区法院要“刀刃向内”,对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错误执行等问题“零容忍”,不断加大纠错和问责力度,切实将“一案双查”工作机制落到实处,努力提升执行工作规范化水平。

三、及时总结,按期报送。

各中级法院在本辖区范围内开展“一案双查”工作并及时总结工作经验,以中院为单位于2019年11月26日前向高院报送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建立“一案双查”工作机制的落实情况;于12月17日前报送本辖区法院开展“一案双查”工作的进展情况及成效,各中院至少报送1个典型案例,以及本辖区具体处理情况的数据统计。

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的司法解释最新汇总

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的司法解释最新汇总

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的司法解释最新汇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的司法解释最新汇总汇编人书剑飘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裁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内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法院执行三个规定制度条例2篇

法院执行三个规定制度条例2篇

法院执行三个规定制度条例2篇第二条严格禁止各级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属于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一)私自向办案人员或者法院其他人员询问、了解、打听他人正在办理的案件;(二)在审判、执行等办案各环节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请托说情、通风报信;(三)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以听取汇报、召开协调会、发文、打等形式,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四)违规为案件当事人及其关系人批转、转递涉案材料;(五)其它影响办案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公正处理案件的违规行为。

第三条各级法院办案人员应当依法办案,自觉抵抗各种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的行为。

对法院工作人员及其亲属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的,或者以组织名义发文发函对案件具体处理提出要求的,办案人员应当依法全面、如实记录,并在三个工作日内报告同级纪委监委派驻本院、本系统纪检监察机构及本院监察部门(或者机关纪委)。

记录、报告材料应当放置于案卷之中,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第四条记录、报告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的内容包括相关人员姓名、所在单位及职务、过问或者来文来函时间、内容及其它情况;所记录的场所有其他在场法院工作人员的,办案人员可以请其他在场法院工作人员签字佐证。

法院审判管理部门、信息化工作部门负责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信息专库的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法院监察部门(或者机关纪委)负责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信息专库的统计和分析工作,对外设立本院受理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举报,公布受理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部门,受理相关举报。

第六条各级法院应当每季度对本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经单位主要负责人审定后,分别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一级法院。

各级法院认为法院工作人员违规过问、干预案件办理情节严重,可能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它严重后果的,应当立即报告,并一事一报,层报至省高级人民法院(法院执行三个规定制度条例2篇)。

第七条各级法院履行以下法定职责或者正常工作行为,应当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或者相关工作程序进行:(一)法院工作人员履行法定职责批转、转递涉案材料;(二)分管领导按规定对案件进行内部监督;(三)信访部门在处访过程中进行必要了解;(四)本部门、上下对口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进行正常的业务指导和探讨;(五)纪检监察部门因信访及办案需要核查有关问题;(六)其它履行法定职责和正常工作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08.04•【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的理解与适用2020年3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就进一步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作出部署。

为确保党中央关于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决策部署和《意见》提出的各项任务举措在人民法院不折不扣落到实处,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印发《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围绕加强法院政治建设、健全审判监督管理、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推进人事制度改革、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等五大方面提出28项配套举措。

现就《实施意见》的起草思路和若干重要问题说明如下:一、《实施意见》起草的总体思路《实施意见》是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司法责任制综合配套改革部署的重大举措,也是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全面落实司法责任制的重要指引,起草的总体思路:一是紧紧围绕中办《意见》要求,对标对表各项改革任务,结合前期改革进展,逐项予以细化,提出配套举措。

二是结合各地改革实际,统筹考虑前序改革和后续举措的关系,推动各项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

已有规定的不再重复,需要完善的的进一步优化调整,落实不到位的加强指引督促,实践探索可行的推动巩固成型。

三是充分考虑改革举措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调总体规划和实践推进相结合,结合不同层级法院职能定位,明确各自主体责任和对应改革举措,便于操作实施。

四是对于尚未成熟的改革举措,采用倡导性、指引性规定,不强推硬上,为地方法院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预留政策空间和探索余地。

二、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政治建设人民法院首先是政治机关,要强化政治机关意识教育,严明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坚持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推动工作,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

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187号(政治法律类123号)提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187号(政治法律类123号)提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187号(政治法律类123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7.08.17•【分类】其他正文对政协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1187号(政治法律类123号)提案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实现“基本解决执行难”目标的提案收悉,经商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现答复如下:一、关于进一步强化执行机制与执行手段一是关于法院系统要树立一盘棋的观念,进一步密切立案审查、案件审理和案件执行之间的关系,争取案件后期执行上的主动权的建议。

实践中确实存在不少立案、审理时不考虑或者疏于考虑后期执行的立、审、执脱节,导致错失财产保全时机等造成执行被动的现象。

为解决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印发的《关于执行权合理配置和科学运行的若干意见》第24条规定,“立案、审判机构在办理民商事和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时,应当根据案件实际,就追加诉讼当事人、申请诉前、诉中和申请执行前的财产保全等内容向当事人作必要的释明和告知。

”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印发的《关于落实“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的工作纲要》(法发[2016]10号)第13条再次提出明确要求:“完善保全和先予执行协调配合机制。

在立案阶段强化执行风险告知和保全、先予执行申请提示,降低申请执行人权利落空的风险。

”向基本解决执行难宣战后,为了彻底解决立案、审判与执行的衔接问题,我们起草了《关于立案、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协调运行的意见》,拟于近期下发。

二是关于要进一步加大对那些有能力履行义务、但却抗拒执行的人和事的打击力度的建议。

要敢于和善于运用法律武器,用好用足法律赋予的强制措施和执行手段,要果断采取拘传、罚款、拘留、搜查等强制措施,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决不能让“老赖”得逞。

“强制执行”一个很重要的方面就是要突出执行的强制性,否则判决内容难以实现,司法权威也无从谈起。

这也是近年来法院执行工作一直坚持贯彻的工作思路。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请示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请示案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请示案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文号】〔2004〕执他字第13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主题分类】仲裁正文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办公室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请示案的复函〔2004〕执他字第 13 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关于执行监督程序中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几个问题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一、关于审判部门裁定驳回当事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执行部门能否再裁定不予执行的问题。

本院正在起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司法解释,其中涉及此问题已有意见,请你院待该司法解释生效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关于当事人未向审判部门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而在执行阶段申请不予执行的,是否由执行部门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定的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据此,只要是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组成的合议庭都符合法律规定。

各法院可按照法院内部各部门之间业务分工的规定办理。

三、关于上级法院执行部门是否有权监督下级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定,是否适用法复[1996]8 号批复的问题。

本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执行规定》)第一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有错误的,应当及时指令下级法院纠正,并可以通知有关法院暂缓执行。

”该条规定赋予了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在执行中作出的不当或错误裁定的监督权。

上级法院的执行部门代表人民法院行使职权,有权依据《执行规定》第一百三十条监督纠正下级法院作出的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裁定。

而最高人民法院法复[1996]8 号批复是针对当事人申请再审而言的,并不影响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执行工作的监督权。

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

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司法解释,本文将从三个方面对其内容进行阐述:一、规定背景;二、具体内容解读;三、司法解释的影响。

一、规定背景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执行程序一直是一个较为复杂的环节,涉及当事人权益保障的核心问题。

为了加强执行程序的规范化和统一,最高人民法院积极研究,制定出了《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

该规定的发布旨在明确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为执行程序的顺利进行提供指导。

二、具体内容解读1. 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根据规定,当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标的全部履行完毕,或者因其他原因终结的,应当进行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

具体的终结程序包括:(1)执行案卷归档:执行案卷归档是指将本次执行案件的所有相关材料进行整理、分类并存档;(2)法院发布终结公告:法院应当通过官方网站或其他适当的方式发布本次执行程序的终结公告,公告内容包括终结的案件信息和结果;(3)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申请执行人在执行标的履行完毕后,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程序的终结;(4)法院裁定终结:法院在接到申请执行人的终结申请后,应当尽快进行审查,并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的裁定。

2. 具体案件情形该规定还针对一些具体的案件情形进行了细化,具体包括:(1)执行案件中,执行标的金额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的情况;(2)被执行人提出异议,要求撤销执行的情形;(3)执行案件涉及多个被执行人,其中一部分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情况。

三、司法解释的影响《最高院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的发布对我国执行程序的规范化和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它对于加强当事人权益保护,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积极作用。

然而,要实现该规定的有效实施,还需要加强以下三个方面的工作:1. 加强执行标的的确权工作:要确保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标的明确无误,避免因标的金额不明确或争议而影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进行;2. 强化异议申请审查:要对被执行人提出的异议进行审查,确保异议是否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避免滥用异议导致执行程序无法终结;3. 健全信息发布机制:完善法院发布终结公告的机制,确保公告信息准确、及时地传达给当事人和社会公众。

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的司法解释最新汇总

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的司法解释最新汇总

最高院关于执行案件的司法解释最新汇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的司法解释最新汇总汇编人书剑飘零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2次会议通过为了依法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对执行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应当提供该人民法院辖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

第二条对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

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经立案的应当撤销案件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应当将控制的财产交先立案的执行法院处理。

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申请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起十日提出。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

异议成立的应当撤销执行案件并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管辖权异议审查和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第四条对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案件申请执行人向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以外的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采取保全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全的财产交执行法院处理。

第五条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的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提出异议。

执行法院审查处理执行异议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作出裁定。

第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申请复议的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第七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申请复议的书面材料可以通过执行法院转交也可以直接向执行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执行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将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上一级人民法院收到复议申请后应当通知执行法院在五日报送复议所需的案卷材料。

法院执行指挥调度系统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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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执行指挥调度系统解决方案目录第1章系统整体概述 (1)1.1 应用背景 (1)1.2 需求分析 (2)1.3 建设意义 (2)1.4 建设原则 (3)1.5 设计依据 (4)第2章系统集成方案 (5)2.1 整体设计目标 (5)2.2 系统拓扑设计 (6)2.3 系统应用构成 (7)第3章解决方案特色 (9)3.1 行业优质的视音频体验 (9)3.2 最具整体化的解决方案 (9)3.3 高度集成化的设计理念 (9)3.4 可靠且稳定的系统设计 (10)3.5 行业化设计的业务功能 (11)3.6 标准化易扩展化的系统 (11)第4章执行前端系统 (12)4.1 车载指挥系统 (12)4.1.1 系统简介 (12)4.1.2 系统组成 (12)4.1.3 功能介绍 (13)4.2 单兵执行系统 (14)4.2.1 系统简介 (14)4.2.2 系统组成 (14)4.2.3 功能介绍 (16)4.3 执行押解系统 (20)4.3.1 系统简介 (20)4.3.2 系统组成 (20)4.3.3 功能介绍 (21)第5章网络传输系统(4G) (23)5.1 4G网络介绍 (23)5.2 网络性能分析 (24)5.3 网络带宽计算 (24)5.4 流量控制设计及计算 (25)5.5 4G网络安全 (28)第6章指挥中心系统 (29)6.1 系统结构 (29)6.2 显示控制系统 (29)6.2.1 系统简介 (29)6.2.2 系统效果 (31)6.2.3 系统功能 (32)6.3 语音对讲系统 (39)6.3.1 系统简介 (39)6.3.2 系统效果 (40)6.3.3 系统功能 (40)第7章关键设备介绍 (41)7.1 车载主机 (41)7.2 车载全景摄像机 (41)7.3 高清车载云台 (42)7.4 单兵监控主机 (42)7.5 视频综合平台 (43)第8章执行指挥调度平台 (44)8.1 平台整体概述 (44)8.2 平台技术架构 (44)8.3 平台技术优势 (45)8.3.1 先进的技术架构 (45)8.3.2 模块化的设计思想 (46)8.3.3 安全的数据管理方式 (46)8.3.4 完善的安全管理机制 (46)8.4 平台组成模块 (46)8.4.1 业务管理服务 (46)8.4.2 传输管理服务 (47)8.4.3 案件管理服务 (47)8.4.4 指挥调度服务 (47)8.4.5 数据库管理服务 (47)8.5 系统应用功能 (47)8.5.1 客户端应用功能 (47)8.5.2 指挥调度功能 (48)8.5.3 任务派发功能 (51)8.5.4 实时监控功能 (52)8.5.5 电视墙控制功能 (52)8.5.6 存储管理功能 (52)8.5.7 报警功能 (52)8.5.8 GPS定位功能 (52)8.5.9 电子地图功能 (52)8.5.10 日志查询功能 (53)8.5.11 信息发布功能 (53)8.5.12 网管巡检功能 (53)8.5.13 第三方对接接口 (53)第1章系统整体概述1.1 应用背景近年来,在各级党委领导、人大监督、政府支持下,人民法院不断推进执行体制和机制改革,健全执行工作长效机制,组织开展集中清理执行积案活动,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了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三个至上”

坚持“三个至上”

坚持“三个至上”通过认真学习和深刻领会各级领导的重要讲话精神,使我进一步认识到,在当前异常复杂的国际环境下,统一对政法工作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的认识,牢牢把握司法工作的政治方向,更加坚定不移地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捍卫者,更加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和人民监督,为构建和谐海南、平安海南、法治海南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其意义重大而深远。

在这次学习、研讨中,重温各级领导的重要讲话,深受启发和鼓舞。

一、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是司法警察重大的政治责任。

司法警察作为人民法院的组成部分,虽然不直接从事审判工作,但他是审判的辅助人员,担负着维护审判秩序,送达法律文书,参与民事案件执行,执行死刑等8项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审判和执行工作的重要保障力量;不是法官,但司法警察头顶国徽,身穿制服,是在党的领导下,按照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建立起来的一支具有武装性和强制力的特殊队伍,是我国人民警察的标准警种之一。

作为一名共和国警察,排除一切艰难险阻,不怕流血牺牲,坚定不移地捍卫党的事业、捍卫人民利益、捍卫宪法法律,是司法警察的崇高使命。

因此,司法警察在任何时候都要牢记“三个至上”的根本要求,始终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这是人民司法警察重大而首要的政治责任。

二、要努力把“三个至上”转化为司法警察的自觉行动。

作为执法者,司法警察常常与被告、旁听群众和来访的当事人打交道,身处法院第一线,其言行举止不仅代表人民警察形象,更是代表人民法院亲民、爱民和文明的司法形象,直接体现司法能否为民。

同时,司法警察还负有对刑事被告教育、感化的责任,在押解、看管、值庭等警务活动中,要想方设法把党的刑事审判政策传递给刑事被告。

前两天,我们警队收到一封来自看守所的来信,一名叫吴某某的被告,因涉嫌抢劫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三年,5月30日在高院二审。

他在信中说:“亲爱的省高院警察叔叔,当我随同您们来到高院后,您们和蔼的语言、行动上的关爱,使我倍感亲切,心灵上受到很大启发,内心深处从未有过的详和与温暖,更是验证了当今社会的和谐与人性化。

最高院执行流程详细步骤与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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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进一步规范近期执行工作相关问题的通知
法[2018]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为进一步推进“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问题”整体目标的实现,充分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近期执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相关问题
(一)执行法院应当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以下简称《失信规定》)第一条的规定审查被执行人是否符合纳入名单的法定情形,严禁将不符合条件的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二)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得依据《失信规定》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

已经纳入的,应当撤销,纳入后才具有《失信规定》第三条第(一)、(二)项情形之一的,应当屏蔽。

(三)对于有失信期限的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失信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的,应当依照《失信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前删除失信信息,具体操作按我院“法明传[2018]33号”通知要求进行。

(四)案件已经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报结,执行法院按照我院“法明传[2017]699号”通知要求,已将案件标注为实结,尚有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处于发布状态的,应当屏蔽;如果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错误的,应当撤销。

二、关于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相关问题
(一)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中已发出限制消费令的恢复执行案件,人民法院再次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可无须再根据《终本规定》第一条第二项发出限制消费令。

(二)在严格按照《终本规定》的程序标准和实质标准完成必要的执行措施后,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可不受《终本规定》第一条第四项三个月期限的限制。

同时,要严格杜绝随立随结、违规报结等滥用终结本次程序的行为。

立案后不满三个月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将作为日常考核和本次巡查、评估工作中重点抽查的案件。

(三)执行法院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的,必须完成对所有已开通查询功能的财产项目的查询,仅查询部分财产项目的,不符合完成网络调查事项的要求。

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时距完成前次总对总网络查控已超过三个月的,还应在终结本次程序之前再次通过总对总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

(四)根据《终本规定》第五条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时,可以采取面谈、电话、邮件、传真、短信、微信等方式,必须将征求意见情况记录入卷为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再征求申请执行人意见:
1.执行内容仅为追缴诉讼费或罚款的;
2.行政非诉执行案件;
3.刑事财产刑执行案件;
4.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

(五)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前,应严格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积极采取现场调查等方式,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能力,一般应当完成下列调查事项:
1.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必须予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记录入卷;
2.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时,应及时传唤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到人民法院接受调查询问;
3.住房公积金、金融理财产品、收益类保险、股息红利等未实现网络查控的财产,应前往现场调查,并制作调查笔录附卷为凭;
4.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向被执行人所在单位及居住地周边群众调查了解被执行人生活居住、劳动就业、收入、债权、股权等情况,并制作调查笔录附卷为凭;
5.被执行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对其住所地、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全面核查被执行人企业性质及设立、合并分立、投资经营、债权债务、变更终止等情况,并可依申请进行审计调查。

(六)本辖区中级、基层人民法院机构发生调整的,对此前已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应及时指定相关法院负责后续管理。

三、关于和解长期履行案件的报结问题
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需要长期履行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选择“和解长期履行”情形)报结。

执行案件流程系统须进行相应改造,在终结执行内增加“和解长期履行”作为终结执行的一种情形;同时,对该种情形终结执行的案件在报结时可以不作必须解除强制执行措施的要求。

因被执行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以恢复执行方式立案。

对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执行法院,由各高级人民法院负责改造系统;直接使用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的执行法院,由我院负责改造系统并进行远程升级。

以上通知,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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