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制度]劳动工资管理办法(暂行]

合集下载

劳动工资统计管理办法

劳动工资统计管理办法

劳动工资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做好XXXXXXXX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统计工作,完善劳动工资统计制度,充分发挥统计监督作用,更好地为企业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XXXX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统计管理办法(暂行)》(XXXX人〔2013〕36 号),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主要包括统计人员的守则和要求,统计人员的管理,招聘管理信息统计(外招、内调的变动时间、数量、个人情况等),薪资、福利信息统计(劳动工资数据的收集和上报,劳动工资数据的整理和分析,劳动工资报告的公布,统计资料和统计报告的立卷、归档、交接和保管)。

第三条劳动工资统计是指对公司系统的劳动工资情况进行调查、统计、分析和研究,提供劳动工资统计资料及统计咨询意见,实行统计监督。

第四条劳动工资统计应已在册人员为准,遵循谁发工资谁统计的统计原则,要防止错报、漏报现象发生。

工作责任到位,保证统计质量。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第六条 XXXXXXXX有限公司劳动工资统计机构及人员职责(一)公司综合管理部指定专人负责劳动工资统计报表的审核、汇总、整理及上报工作。

(二)公司劳动工资统计人员负责对所属各部门劳动工资日常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组织统计人员业务培训,提高劳动工资统计质量。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劳动工资统计人员职责(一)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劳动工资统计工作,严格执行公司制定的劳动工资统计报表制度与指标体系,业务上接受综合管理部领导。

(二)负责完成公司布置的统计调查任务,按照规定搜集、整理、分析本部门劳动工资统计资料并及时上报,为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提供劳动工资统计服务。

(三)负责统一管理本单位劳动工资统计资料,做好劳动工资统计基础台账工作,建立劳动工资统计资料管理制度,按档案管理规定做好统计资料的立卷、归档、交接和保管等工作。

第三章统计人员管理第八条公司各部门根据劳动工资统计任务需要,配备专职或兼职统计人员。

工人工资管理制度

工人工资管理制度

工人工资管理制度一、前言工资是劳动者因劳动而取得的报酬,是劳动者生活的重要来源。

合理的工资管理制度可以有效地激励员工,提高工作积极性和生产效率,从而促进企业的发展。

因此,建立科学合理的工资管理制度对于企业来说是非常重要的。

二、工资管理的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工资的分配应当是公平公正的,不得因种族、性别、年龄、宗教或其他非劳动因素而造成工资分配的不平等。

2. 竞争激励原则:工资应当与员工的能力和工作业绩挂钩,能够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3. 综合考虑原则:工资的制定要综合考虑员工的岗位、工龄、学历等因素,全面反映员工的付出和贡献。

4. 支撑可持续发展原则:工资的制定应当考虑企业的经济实力和发展潜力,避免因过高的工资支出导致企业盈利能力下降。

5. 法律合规原则:工资的制定要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违反劳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

三、工资管理制度的建立1. 工资核算规则:明确规定工资的计算标准,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津贴等项目的计算方法和标准。

2. 工资支付时间:明确规定工资的支付时间和方式,确保员工能够按时、按规定领取工资。

3. 工资调整机制:建立工资调整机制,根据员工的岗位变动、工作业绩、通货膨胀情况等因素及时进行工资调整。

4. 工资保密原则:对员工的工资信息进行严格保密,保护员工的隐私权。

5. 工资支出管理:建立科学的工资支出管理制度,合理控制工资支出,保障企业的发展。

6. 工资投诉处理机制:建立健全的工资投诉处理机制,处理员工与工资有关的投诉和纠纷,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7. 工资财务管理:建立健全的工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工资的发放和管理符合财务管理规定。

四、工资管理的实施1. 工资核算:根据员工的实际工作时间和考勤记录,进行工资核算。

2. 工资支付:按照规定的支付时间和方式,将员工的工资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支付给员工。

3. 工资调整: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市场情况,进行工资的调整。

4. 工资报表:建立工资报表,对每个员工的工资情况进行记录和统计,便于管理和监督。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建设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9.06•【文号】劳社部发[2004]22号•【施行日期】2004.09.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建设厅(建委):为维护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规范建筑业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现将《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认真贯彻执行。

各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会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积极探索建立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长效机制,大力推进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及信用制度建设,在有条件的地区探索建立工资支付保障制度。

要加强同各级工会组织、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企业组织)的协调和沟通,指导、推动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充分发挥劳动关系三方协商机制在解决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中的作用。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二00四年九月六日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筑业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指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企业。

二、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企业工资支付的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企业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

薪资管理制度办法

薪资管理制度办法

薪资管理制度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薪资管理,提高员工薪酬激励效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的薪资管理,信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建立公平、公正、透明和合理的薪资管理制度。

第三条企业董事会负责制定本办法,并在全公司范围内宣传和贯彻执行。

第四条本办法的修改需经过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在全公司范围内公布。

第五条员工应严格执行本办法,并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章薪资结构第六条企业薪资结构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

第七条基本工资是员工的底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的薪资策略确定标准。

第八条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绩效目标来评定的,绩效工资应与员工的实际表现和工作成果相匹配。

第九条奖金是鼓励员工的一种激励措施,包括年终奖、绩效奖等。

根据员工的绩效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给予奖金。

第十条津贴是根据员工工作需要给予的一定补贴,包括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餐补等。

第十一条企业薪资结构应当与员工的工作岗位和层级相匹配,保持公平和合理。

第三章薪资核算第十二条企业薪资核算应当根据员工的实际出勤情况和工作绩效计算。

第十三条员工出勤的时间和工作情况应当按照规定记录和核算,不得有虚假或者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绩效考核结果应当客观、公正,并由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和确认。

第十五条职工的薪酬应及时发放,企业应设立专门的薪酬管理部门,负责薪酬核算和发放工作。

第四章薪资调整第十六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定期对员工的薪资进行调整。

第十七条薪资调整应当合法合规,保持薪酬的合理性和连续性。

第十八条薪资调整方案应当经过民主参与和讨论,并经过企业相关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薪资调整应当公正公平,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薪资调整应当及时公布并执行,不得随意变更或挪用。

第五章薪资管理监督第二十一条企业薪资管理应当建立一套监督机制,包括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

第二十二条企业内部应当建立专门的薪资管理监督部门,负责薪资管理的监督和检查工作。

劳动人事及劳动工资管理规定

劳动人事及劳动工资管理规定

劳动人事及劳动工资管理规定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劳动纪律及工资管理,维护企业和职工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良好的工作氛围,根据《祥和集团人事及劳动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祥和字〔2015〕1号文),现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考勤及劳动纪律管理(一)考勤制度1、考勤工作由劳动工资科负责,各单位(科室)配合执行,劳动工资科负责对劳动纪律进行不定期检查。

2、各单位负责人要率先垂范的遵守考勤制度,对本单位职工的日常纪律管理组织学习,对职工劳动纪律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纪行为负连带责任,一并进行处罚。

3、各单位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日常考勤管理,作好考勤记录,不得涂改、弄虚作假。

4、各单位每月考勤必须严格依照考勤管理制度执行。

负责考勤的人员每月29日将当月的考勤表(考勤周期为上月的29日至本月的28日)、工分表、学习证明(不包含大厅签到管理人员)、请假条回执单一并报送至劳动工资科作为核发工资的依据。

5、各单位指定专人每日8:20前报送前一日出勤情况及旷班人员情况到劳动工资科,三班制小班人员(安全监察部、政工办<澡堂、洗衣房、食堂、医务室>、生产规划部、调度生产、企业管理部、保卫工农部),每日16:00前到劳动工资科誊抄前一日出勤,不得涂改。

6、车间(主任、书记、技术员、常务副主任)、机电运输部管理人员(科长、技术员、副科长)每天一次到签到大厅按时考勤;职能、后勤科室管理人员、科室大班人员每天两次到签到大厅处考勤。

签到考勤时间统一为:早:7:30—8:00中:13:10—13:30(夏季13:40—14:00)7、车间及科室管理人员月底由劳动工资科统计核实,否则不计入考勤。

8、大班人员非周末休班须履行审批手续。

大班人员非周末休班(包括周末值班人员),应书面由单位负责人签字报送劳动工资科后,方可休班。

否则将按照迟到、早退处理。

9、科室周末值班人员要经单位负责人签字同意后于周六上午前将值班表报劳动工资科考勤员,否则,视出勤无效。

工资薪金支付管理制度

工资薪金支付管理制度

工资薪金支付管理制度第一条为规范和管理企业工资薪金支付,保障员工权益,提高工作积极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包括全职员工、兼职员工、临时员工等。

第三条工资薪金支付按月结算,每月底完成支付,支付时间原则上不晚于下月5日。

第四条工资薪金支付的金额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加班费、津贴等。

具体金额根据员工的工作职责和表现确定,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核算。

第五条基本工资按照员工在岗时间和工作任务确定,不得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

第六条绩效奖金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成绩确定,由直接主管评定,具体金额参照企业绩效奖金发放标准。

第七条加班费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执行,加班时间由员工自行记录,并经主管审核确认。

第八条津贴包括餐补、交通补贴、通讯补贴等,按照实际情况发放,不得超过企业规定的标准。

第九条工资薪金支付方式可以选择银行转账、现金发放或其他合法方式,员工需在入职时向人力资源部提供相关银行账户信息。

第十条本企业将员工工资薪金支付列为首要任务,保证每月的薪金支付准确、及时。

第十一条员工如发现工资薪金支付有误,应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反映,由人力资源部门核实处理。

第十二条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后,应认真了解企业的工资薪金支付制度,遵守相关规定,并配合相关部门的工作。

第十三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制度执行工资薪金支付管理,不得迟延、少发或者拖欠员工工资薪金。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人力资源部门负责解释,如有修改或补充,需经企业领导审核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是工资薪金支付管理制度,希望全体员工认真遵守,维护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利益。

山东省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

山东省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5.10.15•【字号】鲁政发[1995]107号•【施行日期】1995.11.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东省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鲁政发[1995]107号)各市人民政府、行署,各县(市)人民政府。

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省政府各部门:现将《山东省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五日山东省企业工资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企业工资管理,保护企业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及在企业领取工资报酬的劳动者。

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企业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标准(基本)工资、年功工资、奖金及各种津(补)贴等。

第三条企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

企业应使劳动者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第四条当事人因工资发生劳动争议的,可请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也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五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工资工作。

第二章企业工资的宏观管理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企业工资的宏观管理,对工资总量实行调控,保持企业工资总额增长率低于经济效益增长率,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率低于劳动生产率增长率,使工资水平随经济发展逐步提高。

第七条建立工资增长指导线和物价补贴制度。

省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发展状况和物价上涨情况,制定年度企业工资增长指导线和物价补贴指导意见。

第八条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

省劳动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组织根据国家规定制定、调整最低工资标准,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九条实行工资总额弹性计划管理制度。

劳动行政部门在工资总额弹性计划内对企业的工资总额实施调控:(一)国有、集体企业以及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其方案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劳动、财政(税务)部门批准;(二)工资税利率处于全省同行业先进水平的国有、集体企业和国有资产控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及国有独资公司,经省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自主确定工资总额;(三)国有、集体企业以内部股形式出卖给本企业职工的和股份制企业国有资产不控股的,其工资总额在改制后第一年由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以后年度报同级劳动行政部门备案;(四)实行国有民营的企业,按经营承包合同自主确定工资总额;(五)新建企业或长期亏损而不能实行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由劳动行政部门依据其经济效益或工作任务核定年度工资总额;(六)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通过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协商确定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率。

工资发放的管理制度

工资发放的管理制度

工资发放的管理制度一、概述工资是企业对员工提供的一种报酬,是体现员工劳动价值的重要方式。

为了保证工资的公平、准确、及时发放,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工资发放的管理制度显得尤为重要。

二、工资发放流程(一)工资核算1.人力资源部根据考勤记录和工资计算公式,进行工资核算。

2.核算结果应进行二次核对,确保工资计算准确。

(二)工资审批1.人力资源部将核算结果报送财务部,并提供相应的核算情况和工资发放预算。

2.财务部对工资预算和核算结果进行审核,如有问题应及时反馈给人力资源部进行纠正。

(三)工资发放1.财务部按照核算结果,制作工资表,并与人力资源部进行对账。

2.工资表经过领导审批后,由财务部发放工资。

(四)工资领取2.如个人有特殊情况无法领取工资,可提前与人力资源部进行沟通,寻找合适的解决方案。

三、工资发放注意事项(一)工资保密1.工资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工资发放过程中应严格保密,禁止泄露或者非法使用他人工资信息。

2.工资信息的处理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保护员工的合法权益。

(二)工资纠错1.如因工资核算错误导致员工工资发放错误,应及时与财务部和人力资源部沟通,寻找解决方案。

2.发现工资核算错误后,应及时纠正,并与员工进行沟通,解释情况,避免引发员工不满情绪。

(三)工资细则1.工资由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等部分组成。

员工应明确自己工资的构成和发放方式,避免误解和纠纷。

2.特殊情况下的工资发放,如加班工资、福利报销等,应有相应的流程和规定。

(四)加班工资1.加班工资按照国家、地方相关规定给予员工加班工资报酬。

2.加班工资核算应与考勤记录相符,确保加班工资的公正。

四、工资发放制度的完善与优化(一)建立工资发放监管机制1.加强对财务部门的监督,确保工资发放的及时性和准确性。

2.建立相关工资发放的纠错机制,定期对工资发放流程进行评估和完善。

(二)建立信用考核机制1.建立员工对工资发放进行评价的机制,通过员工的评价来完善工资发放制度。

职工工资管理制度

职工工资管理制度

职工工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职工工资管理,提高职工的工资待遇,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资组成1. 基本工资:按照职工所在岗位、工作性质、工作年限等进行确定;2. 绩效工资:根据职工的工作绩效,进行评定确定;3. 岗位津贴:根据职工所在岗位的特殊性进行发放;4. 加班工资:根据职工加班时间进行发放;5. 职务津贴:根据职工所在职务进行发放;6. 职工福利:包括住房公积金、医疗保险、养老保险等;7. 补贴:根据职工特殊需要进行发放。

三、工资发放1. 工资的发放方式:采用银行转账方式进行发放;2. 工资的发放时间:每月15日前发放上个月工资;3. 工资的发放核查:职工可通过公司系统查询工资的具体发放情况;4. 工资的发放标准保密:工资发放标准保密,严禁泄露工资情况。

四、工资调整1. 工资调整的依据:根据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公司经济情况、职工工作绩效等因素进行调整;2. 工资调整的程序:工资调整应当由公司进行调研,经过多方讨论后进行确定;3. 工资调整的时机:一般根据公司年度绩效评定结果进行调整。

五、工资保障1. 工资支付保障:公司应当保证按时足额支付职工工资;2. 工资支付记录:公司应当妥善保存职工工资支付记录,以便职工查询;3. 工资异议解决:如职工对工资存在异议,应当提出书面申诉,公司应当及时进行核查,并给予答复。

六、工资福利1. 住房公积金:按照国家规定的比例进行缴纳;2. 医疗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购买医疗保险;3. 养老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购买养老保险;4. 生育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购买生育保险;5. 工伤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职工购买工伤保险。

七、处罚与奖励1. 对于拖欠工资的公司,将会受到国家有关部门的处罚,包括罚款、责任者追究等;2. 对于工资管理不善的公司,将受到公司内部的处罚,包括行政处分、奖金扣减等;3. 对于工资管理良好的公司,将会得到公司内部的奖励,包括奖金发放、表彰等。

劳动工资管理制度(二)

劳动工资管理制度(二)

劳动工资管理制度(二)1. 引言劳动工资是员工工作的回报和激励,对于企业来说,合理的劳动工资管理制度是确保员工满意度和企业发展的重要保障。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继续介绍劳动工资管理制度的相关内容。

2. 劳动报酬结构2.1 基本工资基本工资是员工的固定收入,通常按照员工的工作经验、能力以及岗位等级进行确定。

基本工资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公平合理。

2.2 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是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来确定的,可以体现员工的工作贡献和个人能力。

绩效工资的考核标准应当明确、公正,并与企业的业绩目标相匹配。

2.3 奖金和福利奖金和福利包括年终奖、节日福利、生日福利等,可以通过激励员工的积极性和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

奖金和福利的发放应当公平公正,并根据员工的表现和贡献确定。

3. 工资发放管理3.1 工资核算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工资核算制度,确保工资核算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工资核算应当包括应发工资、应扣工资和实发工资等项目,同时要保障工资信息的保密性。

3.2 工资发放方式工资发放方式可以采用银行转账、现金支付或电子支付等形式。

企业应当确定合理的工资发放周期,并及时向员工发放工资。

同时,对于员工的工资异动、加班工资等情况,也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和发放。

4. 工资调整和涨薪制度4.1 工资调整企业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合理调整员工的工资。

工资调整可以包括年度调整、岗位晋升调整、绩效调整等。

调整工资时,应当与员工进行充分沟通,确保其权益得到维护。

4.2 涨薪制度企业可以制定涨薪制度,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发展潜力,进行适当的薪资提升。

涨薪制度可以利用员工绩效考核结果作为依据,并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

5. 工资福利保障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工资福利保障制度,包括社会保险、商业保险等。

同时,还应当关注员工的权益保障,确保员工的工资和福利得到及时支付和享受。

6. 工资管理的监督与评估为了确保工资管理制度的实施和执行效果,企业应建立相应的监督与评估机制。

劳动工资规章制度

劳动工资规章制度

劳动工资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的工资管理,合理保障职工的劳动报酬权益,制定本劳动工资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本企业所有员工的工资管理。

第三条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并不断完善本规章制度。

第四条企业应当依法、合规、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对员工进行工资管理。

第五条企业应当在员工入职时向其说明本规章制度内容,并在员工手册中明确列出。

第六条员工应当严格遵守本规章制度的各项规定,并主动履行自己的劳动职责。

第七条企业应当依法对员工的工资进行保密,不得向外泄露员工的相关工资信息。

第八条企业应当定期对员工的工资情况进行审核,确保工资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相应的工资管理制度和流程,并指定专人负责工资管理工作。

第十条企业应当对员工提供必要的工资管理培训,提高员工的工资意识和管理水平。

第二章工资框架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工资体系,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津贴等。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员工的劳动量、质量、效益等因素,确定员工的绩效工资。

第十三条员工的基本工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并至少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四条企业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贡献,给予适当的奖金和津贴,激励员工的积极性。

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对员工进行五险一金的缴纳,保障员工的基本社会保障权益。

第十六条企业应当合理安排员工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强度,保障员工的身体健康。

第十七条企业应当根据员工的工作情况和发展需求,为员工提供职业培训和晋升机会。

第十八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工资激励机制,鼓励员工积极进取,提高工作绩效。

第三章工资管理第十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完善的工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工资的公开透明和合规性。

第二十条企业应当及时向员工发放工资,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资报税和缴纳。

第二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绩效考核和评定机制,根据员工的表现确定绩效工资。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注意:以下内容仅供参考,请根据实际情况酌情修改。

]农民工工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民工工资管理,保障农民工权益,提高农民工收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合用范围:本办法合用于在本市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服务业、农林牧渔业等各个领域用工的农民工。

第三条农民工雇佣单位是指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提供劳务并支付报酬的组织或者个人。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加强对本办法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有关单位、个人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赋予处罚。

第二章管理制度第五条农民工工资计算采取工时计算、按月计算、计件计酬和按任务计算等方式。

第六条农民工工资发放方式应当采取银行代发工资等现代化管理方式,保证农民工应得报酬按时足额发放。

第七条农民工工资应当按照本市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第八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第九条雇佣单位应当建立完备的工资管理制度和工资账务管理制度,完整记录农民工工资收支情况。

第十条雇佣单位应当保留工资支付凭证和人员工资档案,保证工资支付的安全、可靠和真实性。

第十一条农民工工资支付和管理情况应当由雇佣单位向农民工和劳动行政部门公示。

第三章维权保障第十二条农民工和雇佣单位应当签订劳动合同,并在合同中明确工资、工作条件、工作时间、歇息时间等方面的约定。

第十三条农民工在享受普通劳动者权利的基础上,还应当享有农民工特殊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工资及其支付优先权、工资清晰明确权、劳动安全卫生权、社会保险权等。

第十四条农民工认为其劳动合同权益受到侵害的,有权申请仲裁或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调解、申请劳动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五条雇佣单位因工资支付问题与农民工发生劳动争议的,应当先行支付农民工争议部份的工资、福利费等费用。

第十六条雇佣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

第十七条农民工工资发放历史记录和具体情况,应当在工资月度内及时归档备案。

员工工资管理制度

员工工资管理制度

员工工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完善公司员工工资管理制度,提高员工的积极性和工作效率,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包括正式员工、合同工、临时工和实习生。

三、工资组成1. 岗位工资:根据员工所在岗位的职责和工作内容确定的基本工资,根据工作绩效和岗位等级进行调整。

2. 绩效工资:根据员工的工作绩效来确定,绩效工资将在年终考核时进行评定,根据绩效表现给予相应奖金或调整。

3. 奖金福利:包括年终奖金、节假日福利、生日福利等。

4. 加班工资:根据员工因工作需要加班的情况进行加班工资的发放。

四、工资发放标准1. 工资发放周期:公司将采用月薪制,每月发放员工工资。

2. 工资发放方式:员工工资将以银行转账的方式发放,公司将在每个月的固定日期将工资发放到员工的个人银行账户。

五、工资计算1. 基本工资: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基本工资标准和岗位等级进行计算,基本工资将在员工入职时确定,并按照公司规定的标准进行调整。

2. 绩效工资:绩效工资将根据员工的绩效表现进行测算,绩效工资的计算将结合年度绩效考核和个人目标达成情况等因素。

六、工资保密公司将严格保护员工的工资信息,员工的工资信息不得向外泄露,只能由相关部门的人员知晓,员工也不得随意向他人透露自己的工资情况。

七、工资调整1. 基本工资调整:基本工资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公司业绩情况、及时性和适当性进行调整,公司将在每年年度绩效考核后进行调整。

2. 绩效工资调整:绩效工资将根据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公司的业绩情况进行调整。

八、加班工资1. 加班定义:公司将根据工作需要,对加班进行定义,超过正常工作时间、法定节假日和周末的工作属于加班工作。

2. 加班工资标准:加班工资将按照国家劳动法和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发放,加班工资将在每月工资发放时一并结算。

九、福利待遇1. 年终奖金:公司将按照员工的工作表现和公司的经营状况进行年终奖金的发放。

2. 节假日福利:公司将在重要节假日给予员工相应的福利,如购物卡、礼品等。

薪资管理制度全文

薪资管理制度全文

薪资管理制度全文一、制度目的薪资管理制度是指企业为了合理、公平、激励员工,调动其积极性,使企业能够吸引并留住优秀人才,提高员工对企业的忠诚度和满意度,促进企业的稳定和发展而制定的一套关于薪酬的规范和管理办法。

二、制度适用范围本薪资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正式员工,不适用于临时员工、实习生等。

三、基本薪酬1. 基本薪酬由公司根据员工工作岗位、工作职责、工作表现等因素综合考虑确定,以月薪或年薪形式发放。

2. 公司对每个岗位都有相应的薪资范围标准,具体薪资标准参考市场行情、员工工作表现、绩效等因素确定。

3. 员工入职之初,基本薪酬将按照招聘岗位等级确定,具体薪资有可能进行一定幅度的浮动。

四、绩效奖金1. 公司对员工的绩效进行定期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奖金发放的主要依据。

2. 绩效奖金将根据员工的绩效表现进行分配,优秀员工将获得更高的绩效奖金,而表现一般的员工将获得较低的绩效奖金或没有。

3. 绩效奖金发放的标准和频率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以激励员工提高绩效、增加工作动力。

五、加班及节假日加班费1. 员工如有加班情况,公司将根据相关规定支付相应的加班费用。

2. 节假日加班费将按照法定规定进行支付,若员工因工作需要在法定节假日进行加班,公司将按照法定规定支付加班费。

六、福利待遇1. 公司将会根据员工工作年限、职级、绩效等因素确定相应的福利待遇标准。

2. 福利待遇包括但不限于五险一金、住房补贴、交通补贴、餐费补贴、带薪年假、带薪病假等。

3. 福利待遇的具体标准将由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和绩效情况进行评定。

七、薪资调整1. 员工薪资调整归属于公司年度薪酬调整管理,具体薪酬调整标准和频率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 薪资调整将主要以员工绩效、市场行情及公司财务情况为依据,对于优秀员工将给予适当幅度的薪资调整。

3. 公司将会根据经济形势、市场变化等因素进行定期的薪资调整,以保证员工的薪资水平相对稳定。

八、薪资保密1. 员工的薪资信息为公司内部保密信息,未经许可员工不得外传。

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人事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0.11.09•【文号】人计发[1990]20号•【施行日期】1990.11.09•【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人事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0年11月9日人计发(1990)20号)为了贯彻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切实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计划管理和工资基金管理,现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试行,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组织实施,并将执行情况及时告诉我们。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贯彻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国务院发布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国发〔1989〕31号),切实加强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总额控制和工资基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资基金是用于职工各项工资支出的专用资金。

工资基金管理的目的,是落实工资总额计划,保证工资总额的合理增长。

第三条按照国务院关于劳动工资计划管理的分工,人事部门负责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工资基金管理,并纳入人事计划管理的运行轨道。

第四条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的范围应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职工人数计划和工资总额计划的管理范围相一致;管理对象是该范围内的全部职工(包括计划外用工)的工资。

第五条工资基金管理的内容,以国家统计局颁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为准。

凡属于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均纳入工资基金管理。

第六条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是各地区、各部门编制工资总额计划和进行工资基金管理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在接到人事部下达的机关、事业单位年度工资总额计划后,要尽快将计划逐级落实到基层单位,基层单位编制的全年工资基金使用计划不得超过上级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

工资管理办法

工资管理办法

工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企业内部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分配制度,充分发挥收入分配激励和约束作用,规范企业内部分配行为,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三条工资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工资分配以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各种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的原则。

二、坚持工资来源和计划双控的原则。

工资总额提取与企业经济效益紧密挂钩,工资总额必须控制在核定的计划内。

三、坚持工资标准和工资水平的确定体现与企业经济效益、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相联系的原则。

四、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

正确处理员工之间利益关系,合理确定各层次、各类员工收入水平。

五、坚持分配向一线员工倾斜的原则。

第二章工资总额组成第四条工资总额组成包括:一、计时工资。

指按计时工资标准和工作时间支付给个人的劳动报酬。

二、计件工资。

指对已做工作按计件单价支付的劳动报酬。

三、奖金。

指支付给员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

四、津贴和补贴。

指为了补偿员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及其他津贴和为保证员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

五、加班加点工资。

指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因病、工伤、产假、计划生育假、婚丧假、事假、探亲假、定期休假、停工学习、执行国家或社会义务等原因支付的工资。

第五条工资总额不包括:一、各种发明创造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等。

二、有关劳动保险和员工福利方面的各项费用。

三、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

四、稿费、讲课费、会议津贴及其它专门工作报酬。

五、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费。

六、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员工所支付的股息(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七、劳动合同制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八、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国务院关于发布《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115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115号

国务院关于发布《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国务院关于发布《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1985]115号)现将《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国务院一九八五年九月二十四日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使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加强经济核算,合理地使用工资基金,调动职工的生产和工作积极性,保证社会主义建设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

凡发给职工个人的劳动报酬和按国家规定发放的津贴、补贴等,不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属于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组成范围的,均应纳入工资基金管理范围之内。

第三条各企业、事业、机关、团体单位,只能在一个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企业,在一个银行建立工资基金专户后,在不超过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的前提下,可由企业向所属单位分配工资总额指标,并抄送其所属单位所在地的开户银行。

第四条凡属工资总额组成的支出,不论现金或转帐,均应通过开户银行,从工资基金专用帐户中列支。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在国家工资总额计划下达后的两个月内,按隶属关系将国家下达的工资总额计划逐级分配到各基层单位,并抄送同级银行和基层单位所在地的开户银行。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向直属单位下达年度工资总额计划时,应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劳动人事、计划、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在下达工资总额计划时,应抄送劳动人事部、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备案。

第六条各基层单位应根据国家下达的年度工资总额计划,编制分季度或分月的工资基金使用计划,送单位所在地开户银行监督支付,并抄报主管部门备案。

劳务工资管理制度

劳务工资管理制度

劳务工资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和管理劳务工资,确保员工的合法权益和企业的正常运营,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全体劳务工人员,包括临时工、劳务派遣人员等。

三、工资核算1. 工资核算采用月度结算制度,工资支付日为每月的25日。

如果25日为法定节假日,则提前一天支付。

如果是周末,则支付日为周一。

2. 工资核算采用实际出勤天数,按小时计算工资。

3. 工资核算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奖金、加班工资、交通补助、餐补等。

四、基本工资1. 基本工资按照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执行。

2. 公司将员工的实际工资核算情况在每月15日前通知员工,以确保员工知情权。

五、绩效工资1. 绩效工资按照员工的绩效考核结果进行发放。

优秀员工可获得相应的奖金。

2. 绩效考核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工作态度等方面。

六、加班工资1. 除正常工作时间外,员工如有加班需求,须提前向主管汇报,并得到批准后方可加班。

2. 平时加班按照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标准执行。

3. 节假日加班按照国家规定的加班工资标准执行,并额外支付相应的加班奖金。

七、奖金1. 公司设立年终奖金,根据员工的绩效表现和工作年限发放。

2. 公司设立月度奖金,用于奖励表现优秀的员工。

八、交通补助公司对员工提供交通补助,具体标准根据员工的实际通勤情况而定。

九、餐补公司对员工提供在公司食堂就餐的餐补,具体标准为每月100元。

十、工资支付1. 工资采取银行转账方式进行支付。

2. 员工须提供正确的银行账户信息,确保工资能够及时发放到员工账户。

3. 如有特殊情况需要现金支付工资的,必须得到公司财务主管批准,由财务主管和员工本人共同签字确认。

十一、工资保密公司对员工的工资情况进行严格保密,员工不得私自泄露他人的工资情况。

十二、工资调整如国家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公司将及时执行,并对员工的工资进行相应调整。

十三、工资计算及发放审批程序1. 由员工所在部门领导和人事部门负责工资计算审核。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颁布单位】劳动部【颁布日期】19941206【实施日期】19950101【章名】全文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第五条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支付。

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第六条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

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第七条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

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

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

第八条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

第九条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第十条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

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政府、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作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它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5.12•【文号】劳部发[1995]226号•【施行日期】1995.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劳动部关于印发《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劳动人事司,解放军总后勤部劳动工资局,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劳动部“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89号)发布后,各地区、各部门在贯彻执行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

为此,经研究,我们制定了《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一九九五年五月十二日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因劳动合同制度尚处于推进的过程中,按上述条款规定执行确有困难的,地方或行业劳动行政部门可在不违反《规定》所确定的总的原则基础上,制定过渡措施。

二、关于加班加点的工资支付问题1.《规定》第十三条第(一)、(二)、(三)款规定的在符合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制度工时以外延长工作时间及安排休息日和法定休假节日工作应支付的工资,是根据加班加点的多少,以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标准的一定倍数所支付的劳动报酬,即凡是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日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补休的,均应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150%、200%的工资;安排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劳动者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或日工资标准300%的工资。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管理制度)劳动工资管理办
法(暂行)
20XX年XX月
辽宁辽河油田** 集团XX 公司
劳动工资管理办法
壹、劳动纪律
1、公司员工要认真执行有关劳动工资政策,出满勤、干
满点、不迟到早退,坚守岗位,超额完成任务;
2 、有下列情况之壹者,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
记过、记大过、降级、留厂察见、开除厂籍行政处
分及经济处罚;
(1)、违反劳动纪律、经常迟到、早退、旷工、消极怠工、不完成《劳动合同》规定或上级分配的工作任
务;
(2)、不服从工作分配、调动、指挥、无理取闹、聚众闹事、打架斗殴、影响工作秩序的;
(3)、玩忽职守,违反技术作业指导书和安全规程、造成事故的;
(5)、贪污、盗窃、赌博、嫖娼、走私贩私、吸毒贩毒、营私舞弊、行贿受贿、敲诈勒索以及违法乱纪行为
或犯有其他严重错误的。

3、员工有下列情形之壹,公司能够给予除名、辞退、解
除《劳动合同》。

(1)、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20 天,累计旷工30 天的可予以除名;
(2 )、对经过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仍然无效的员工,符合《国家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条件的可予
以辞退;
(3)、于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4)、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
(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6)、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受到了国家司法机关专门制裁的,公司能够解除劳动合同。

、考勤制度
1、考勤是员工劳动(工作)情况的记录,是发放工资的
依据,各部门主任要负责本部门员工的考勤工作。

2、各部门天天如实考勤,月底将考勤情况再转抄到员工
个人考勤表上,考勤要按“考勤符号” 填写,绝不
允许搞虚假考勤,员工请各种假,应附各种假的请
假单,壹经发现有虚假考勤等情况,视情节予以下
列处理;通报批评,
3、考勤表上每项数据的变动必须劳资业务人员处理,且
依据审批权限审批,其他人无权变动。

凡擅自变动
考勤表上的数据,除必须改正外,仍要扣发劳资员
当月奖金,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劳资员自负。

三、请销假制度
1、本公司员工可分别享受国家及局规定的节假日、公休
假日、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等假期。

2、员工请假时,必须遵守请、销制度,履行请销
假手续。

员工填写请假单,经领导同意签字后,方
可生效。

假满归队后。

3、严格员工请假审批权限,壹天以部门主管批准,三天
以内(含三天)由领导批准,四天之上由公司总经
理批准。

四、各种假期及工资支付制度(壹)、法定节日假和公休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假,全年共十壹天,其中:元旦(1 天),清明(1 天),端午节(1 天),“五壹” (1 天),“十壹”(3 天),中秋节(1 天),春节(3 天);公休假是国家劳动制度规定的星期六、星期日公休日。

员工请各种假(除病假、事假、年休假外)如遇法定节日假和公休假,均不能扣法定节日假和公休假天数。

员工休法定节日假和公休假,工资、奖金照发。

(二)、作息时间
夏季:早8:00——11:30 ,下午2:00 6:00 冬季:早8:00——11:30 ,下午1:30 —5:30
三)、年休假
1、凡参加工作满1 周年之上的员工,从次年起均
可享受年休假。

2、参加工作满1 周年不满十五周年的年休假七
天;满十五之上的每年休假十四天,休假天数不
包括法定节日假。

3、符合享受探请假、婚丧假、生育假条件的员工,
能够和年休假合且使用。

4、本年度内累计事假时间超过应休假天数的、累计
病假时间超过应休假天数壹倍之上的,全年不再
享受年休假待遇,已修年休假后,又请病、事假
超过上述规定的,下壹年度不再休假;本年度内
的调研假和年休假不得重复享受。

5、休假期间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照发。

六)、
工伤假
1、员工因公负伤,公司安全员必须写出工伤事故书
面方案报安全部门,经安全部门及有关单位调
查、核实,报请劳动鉴定委员会讨论审定确系工
伤后,方可按工伤待遇处理。

2、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工资照发;三个月以内奖金
按公司平均数发给,超过三个月停发。

医疗终
结,经过医务鉴定能够工作,而本人拒绝工作或
不服从组织安排者,应停发其工资,改按事假或
旷工处理。

(七)、事假
事假于壹个月以内者,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工龄工资、野外津贴、风险浮动工资、奖金按缺勤实际天数扣发;三费补贴、附加工资、误餐费照发。

超过壹个月之上者,之上项目全部停发。

(九)、婚丧假
1 、员工本人结婚或亲属死亡需要办理丧事,
可分别给婚假或丧假三天,不能利用探亲假到
对方或他(她)们的父母所于地结婚、或需到
外地办理丧事时,可批给所规定的路程假。

2、于批准假期和路程假内,工资照发,奖金照发;
员工达到晚婚年龄,凭计划生育部门晚婚证明,
可另增加婚假十七天,工资、奖金照发。

十)、产假、节育假
1、女职工参加工作满壹年之上,按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符合《辽宁省计划生育
条例》和《辽河石油勘探局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有关规定生育,可享受产假和节育假。

2、女职工产假90 天(包括产前休息15 天),生育
时出现难产的(剖腹、侧切、三度会阴破裂)增
加产假15 天;双胞胎或多胞胎生育时,每多生
壹个婴儿,增加产假15 天。

3、女职工实行晚育且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
证》的,产假增加四十四天。

男方护理假为七
天。

4、女职工怀孕不满4 个月流产的,根据医疗部门的
意见,给予15 天到30 天的产假;怀孕满4
个月之上流产(含引产)的,给予42 天的产假待
遇。

5、节育假:上环2 天,取环1 天,男扎7 天,女
扎21 天,人工流产且结扎30 天,皮下埋植3
天。

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身体原因仍然不能正常工作的,经医疗部门证明,其超过产假期间
的待遇,按职工病假有关规定处理。

6 、女职工(含家属)晚育或施行绝育手术,家中无人
照顾的,可给男职工护理假七天。

7、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工资、奖金照发。

奖金是
指公司的平均奖。

8 、计划外生育、非婚生育、早生、抢生者,不享受产
假和生育假。

十壹)、其他假
“三八”妇女节,女员工放假半天;回族“古尔邦节”回族员工放假壹天,其工资、奖金照发。

上述假日逢休息日不作顺延,也不补休,如因工作需要正常上班者,增发工资、奖金,公司给予表扬。

五、加班工资
加班工资是指因工作需要,员工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于休息日工作而事后又不能安排补休以及法定休假节日内工作的,而支付给员工的工资。

(壹)、加班条件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因其他原因,威胁职工生
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必须于休息日工作,事后不能补休的;
3、于法定休假节日内生产(工作)不能间断,必须
连续进行生产和工作的;
4 、员工于法定工作时间内未完成规定的工作
任务而延长工作时间的,不视为加班。

(二)、加班范围凡符合加班条件,休息日工作事后又不能补休的,于法定休假节日必须连续进行生产和工作的,均能够执行加班工资。

(四)、发放办法为保证员工于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正常休息和减少公司成本费用支出,各部门应依法严格限制员工加班,禁止无效作业和没有效益的加班。

同时,让员工加班工作后,必须严格按照上述标准支付加班工资。

(五)、不执行加班工资的范围
1、集中公休、弹性工作制的员工(季节性岗位人
员);
2、新参加工作不满半年的学徒工、大中专毕业生;
3、当月出勤达不到法定制度工作日的;
4 、领取外出差旅费补助的人员;
5、部分员工的节日(如“三八”妇女节、“五
四”青年节、回民“大尔代”节等)于节日照常
工作者,不发节日加班工资。

六、奖金技效工资按公司劳资管理部规定执行;午餐补
助根据公司劳资管理部、财务资产部《关于发放职工午餐补助费的通知》执行。

技效工资、午餐补助视为奖金。

效益奖根据每年的效益而定。

发放中要根据员工工作表现及平时考勤情况,拉开分配档次,不搞平均主义、“大锅饭”,体现奖金的激励作用。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