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发[2008]284号文件做好土地市场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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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东省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东省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东省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1.22•【字号】•【施行日期】2007.01.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东省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通知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发布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307号)精神,现就贯彻执行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贯彻国家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规定国土资源部统一制定实施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是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的一项重大政策措施,是从根本上解决当前存在的建设用地总量增长过快、工业用地低成本扩张问题,促进土地资源高效配置,推动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与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重大举措。

各级要充分认识其重大意义,在工业用地出让中要严格执行国家最低价标准的规定。

凡属2007年1月1日后政府审批土地出让底价以及据此签订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的,其地价水平均不得低于国家最低价标准。

严禁低价出让,变相补贴、返还出让金。

二、加快城镇基准地价更新调整工作各市、县要按照国土资源部要求对城镇基准地价实施统一更新调整,基准日统一设定为2007年1月1日。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用地范围内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且由政府完成前期开发的,更新调整后的基准地价,其末级工业用地基准地价按最低综合修正(不包括年期修正)幅度向下修正后的价格不得低于国土资源部规定的所在地土地等别的最低价标准。

设区市的城区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要标明评价区范围内的区级行政区划界线。

已通过新一轮城区基准地价更新成果验收的,以及未到更新年期的城市,可通过期日修正等形式调整基准地价;已到更新年期和尚未完成新一轮城区基准地价更新的城市,应迅速开展城区基准地价全面更新工作。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11.05•【字号】鲁国土资发[2008]191号•【施行日期】2008.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8]191号二00八年十一月五日)各市国土资源(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近年来,我省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深入贯彻落实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不断加大土地执法力度,取得明显成效。

但土地执法监管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土地违法违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土地管理和土地执法所面临的形势依然严峻。

为有效防范和遏制各类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建立健全土地执法监管长效机制,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健全对外公示和内部制约机制创新土地执法观念,改变重事后查处轻事前防范的做法,在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实行“全员监管”、“全程监管”。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土地管理的各个机构都要依法行政,切实履行好自身职责,在土地管理的各个环节严格把关,从源头上防范土地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一)建立健全公示制度建立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公示制度。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一周内向社会公告,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修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将修改内容通过报刊、广播、电视和网络等媒体向社会公开。

健全土地划拨、出让结果公示制度。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划拨、出让的每一宗土地的土地使用权人及土地用途、位置、面积、价款等信息及时在土地有形市场、中国土地市场网(http://)或者指定的场所、媒介向社会公布。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建设项目用地批准文件公示制度。

除保密建设项目外,要求建设单位在建设施工地竖立或悬挂公示牌,将用地批准文件予以公示,并加强监督检查。

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10•【文号】国土资发[2008]284号•【施行日期】2008.12.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部统一整合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和建设用地供应备案系统,建立了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监管系统)。

现就部署运行监测监管系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监测监管系统是构建统一的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

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部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主要负责数据整理分析与报告编制,开展实地核查和政策执行情况评估,负责中国土地市场网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部信息中心主要负责系统软件开发及应用、数据传输、存储、管理并提供使用等相关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负总责。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监测监管系统的全面有效运行,并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核查和定期评价分析。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是关键,负责具体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

负责相关信息采集和录入,对于土地供后开发利用情况进行跟踪监管,并实时更新监测监管信息,定期对当地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进行分析评价。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采取措施,统筹人员和经费安排,做到“专人、专线、专机”。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6.20•【字号】鲁政办发[2007]38号•【施行日期】2007.06.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6]100号文件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07〕38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重要意义我省人多地少,人均耕地面积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加强土地管理,严格保护耕地,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有利于保持社会稳定,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将土地出让收支全部纳入地方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是切实保护农民群众利益、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举措。

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规范土地出让收支管理,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切实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征收管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包括受让人支付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前期开发费用和土地出让收益等。

土地价款的具体范围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确定的总成交价款;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变现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活动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活动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1.04.28•【字号】•【施行日期】2011.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活动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进一步提高土地登记规范化水平,不断加强和改进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国土资源部决定在全国开展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专项检查活动。

根据部办公厅印发的《全国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方案》,结合我省实际,省厅制定了《山东省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活动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在此基础上,根据国土资源部对登记规范先进单位表彰和授牌的整体安排,省厅将进行先进的评比工作。

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活动实施方案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附件:山东省土地登记规范化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检查活动实施方案一、检查活动的目的和意义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是规范土地登记行为,提高土地登记公信力和权威性的重要措施,是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我省自2003年以来开展了地籍管理及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一些地方仍不同程度存在土地登记不规范的问题,影响了土地登记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物权法》及国土资源部《土地登记办法》的实施,对土地登记规范化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进行土地登记规范化检查活动,目的是通过全面清理查找存在的问题,纠正不规范土地登记行为,建立健全土地登记工作的各项制度,进一步提高土地登记规范化水平,维护土地登记的公信力;通过开展权属争议调处检查,摸清问题,总结经验,加强和改进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完善调处机制,切实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06.13•【字号】•【施行日期】2010.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严格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工作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文件精神,严格规范房地产用地管理,切实增强对房地产用地市场的调控力,增加保障性为重点的住房建设用地有效供应,提高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效率,促进地产市场健康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加强住房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管理(一)加强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的计划指导。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住房建设规划和计划及棚户区改造规划,结合本地区已供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和闲置土地处置情况,编制住房特别是保障性住房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合理确定住房用地供应总量和结构。

确保保障性住房、棚户改造和自住性中小套型商品房建房用地,确保上述用地不低于住房建设用地供应总量的70%。

市、县房地产用地年度供应计划应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实施,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本市房地产用地年度供应汇总上报省厅。

(二)强化措施保障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有效实施。

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照经政府批准的供地计划,结合政府收购储备地块开发和房地产市场土地供需的情况,确定年度计划中拟供应的地块,合理安排供地时序。

应主动与有关部门联系协调,依据投资到位情况和方便群众工作生活要求,优先确定保障性住房用地地块,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计划落实。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建原则上应实行原址改造,盘活存量土地,优化用地结构,完善服务功能,节约集约用地。

落实住房和保障性住房用地供应计划涉及占用农用地的,要优先安排农转用计划指标,及时组织申报,加快征收转用审批。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31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实施《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 13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2008年3月3日,国务院公布了《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为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条例》的颁布实施,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4号)的重要举措,对于加强地质勘查活动管理,严格地质勘查市场准入,维护地质勘查市场秩序,保证地质勘查工作质量,促进地质勘查业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认真做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认真制定并组织实施《条例》的学习、宣传和培训计划,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媒体,采用多种方式和手段,广泛深入地学习、宣传《条例》,把思想认识真正统一到《条例》的要求上来。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在2008年7月5日前,完成对辖区内的地勘单位及所属主管部门、市(地)、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有关领导和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

部将择时对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地质勘查资质管理人员、中央管理的地勘单位有关人员开展培训,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三、切实做好地质勘查资质受理审批工作(一)总体安排地质勘查资质主要采取集中受理审批的方式进行。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2.02.20•【字号】鲁国土资发[2003]21号•【施行日期】2003.0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3]21号)各市人民政府: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鲁政发[2003]15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山东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二00二年二月二十日山东省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实施方案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的通知》(鲁政发[2003]15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部署,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原则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和省委主要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以经济建设为中心,正确处理耕地保护与经济发展、宏观调控与市场配置、创新与规范、管理与服务的关系,以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为依据,针对土地管理和利用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为切入点,大力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推进城市土地资产经营,全面加强土地管理,促进土地市场健康发展,为全省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服务。

通过整顿和规范,使各类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得到严肃查处,违规建立的各类园区得到清理规范,土地执法中的错误做法得到坚决纠正,依法管地、用地的水平和土地市场化水平明显提高,政府土地收益大幅增加,土地市场秩序明显好转。

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要遵循以下原则:(一)突出重点,严格执法。

整顿规范中进行依法行政教育,重点是领导机关和管理机关;开展自查自纠,重点是制度不落实、管理不到位问题;查处非法占地、非法入市,重点是查处违规设立园区、擅自协议圈占集体土地和擅自利用集体土地、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房地产开发行为。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检查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检查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检查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3.11.13•【字号】鲁国土资发[2003]214号•【施行日期】200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检查验收实施方案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3]21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山东省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检查验收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根据该方案的要求,切实做好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检查验收工作,认真落实整改措施,确保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得到清理和规范,确保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到普遍推行和落实,确保非法占用和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得到依法查处,促使土地市场秩序和土地执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附件:山东省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检查验收实施方案二00三年十一月十三日附件:山东省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工作检查验收实施方案为了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部署和要求,确保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大工作力度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2003]7号)以及《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土地市场秩序工作的通知》(鲁政发[2003]15号)要求,制定本方案。

一、检查验收要求各地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务实、严肃、认真的态度,严格检查验收,确保治理整顿工作取得实效。

(一)检查验收的重点是,各地对以各种名目圈占集体土地、非法占用转让土地的行为是否严肃查处,对违规建立的各类园区是否进行清理,对土地执法中的错误做法是否坚决纠正。

要通过治理整顿和检查验收,发现问题、加快整改,使违规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得到清理和规范,使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得到普遍推行和落实,使非法转让土地的行为得到依法查处,使土地市场秩序和土地执法环境得到明显改善。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07.29•【字号】鲁国土资发[2008]144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档案管理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8]144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各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家档案局第8号令和省档案局关于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省厅制定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已经省档案局“省直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十九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第一条为了便于本机关正确界定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准确划分档案保管期限,使所保存的档案既能反映本单位主要职能活动情况,维护其历史面貌,又便于保管和利用,根据国家档案局8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中的机关文件材料是指本机关在其工作活动过程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等各种门类和载体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本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一)反映本机关主要职能活动和基本历史面貌的,对本机关工作、国家建设和历史研究具有利用价值的文件材料;(二)机关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在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权益等方面具有凭证价值的文件材料;(三)本机关需要贯彻执行或配合落实的上级机关、同级机关的文件材料;下级机关报送的重要文件材料;(四)其他对本机关工作具有查考价值的文件材料。

第四条本机关文件材料具体的收集门类:文书档案、科技档案(基建档案、设备档案)、专门档案(会计档案、人物档案)、声像档案(照片档案和录音、录像档案)、实物档案、电子文件和资料。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1.01.15•【字号】鲁国土资发[2001]1号•【施行日期】2001.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1〕1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地质矿产局、土地管理局、测绘局(处、办):依法行政是党的十五大确立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也是国家行政机关行使职权的一项基本原则,全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把依法行政作为搞好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出发点和立足点,列入重要议事日程。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省厅制定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现印发给你们,望各市根据《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要积极探索各种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的新制度、新做法,不断总结推广新经验,切实提高依法行政水平,保证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开创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新局面。

附件: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山东省国土资源厅二00一年元月十五日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在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系统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的意见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方略的核心和关键,也是政府机关活动的根本准则。

我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主管土地、矿产资源和测绘工作的政府职能部门,应当把贯彻依法治国方略,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作为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落实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的各个方面。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把国土资源行政管理行为纳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现结合我省国土资源管理实际,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江总书记“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以全面贯彻实施《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测绘法》及其配套法规为核心内容,密切结合全省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实际,建立完善各项制度,增强国土资源行政管理机关及工作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法制观念,提高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水平和能力,认真履行好各项法定职责,为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发[2008]284号文件做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运行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发[2008]284号文件做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运行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发[2008]284号文件做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运行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12.23•【字号】鲁国土资发[2008]227号•【施行日期】2008.12.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发[2008]284号文件做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运行工作的通知(鲁国土资发[2008]227号)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近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要求2009年1月1日起,全国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全面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监管系统)。

为确保系统及时正常运行,现就贯彻落实国土资发[2008]284号文件提出如下要求:一、充分认识监测监管系统的重要性监测监管系统整合了原有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和建设用地供应备案系统的所有功能,是对原有系统的升级和改进,它以合同履约为重要抓手,通过从土地来源到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和市场交易等过程的动态跟踪监管,实现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的全程监管。

同时通过即时发布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信息,开展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的定期评价分析,为节约集约用地和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和手段。

监测监管系统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高快速反应机制,完善土地市场服务的重要保障。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安排,确保系统的顺利运行。

二、全面规范运行监测监管系统监测监管系统涵盖了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市场交易、收购储备和集体建设用地等多项内容,系统逻辑性强,数据相互间关联度高,操作运行要求严格,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284号文件要求,改进和调整现行的工作方式,适应监测监管工作的新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系统功能,及时、准确、全面地搜集、整理、录入用地信息,确保我省监测监管系统安全有效运行,主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一)做好土地来源信息管理。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开发区违规扩区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开发区违规扩区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9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开发区违规扩区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开发区违规扩区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专项整治的通知(鲁政办发〔2008〕29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2003年以来,我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的重大部署,深入扎实地开展了以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园区)为重点的土地市场治理整顿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通过了国务院组织的检查验收。

目前,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国土资源部审核公告,我省共有省级以上各类开发区171个(后经省政府批准又设立了3个省级开发区),为全省对外开放和区域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载体和平台,也为加强土地管理、集约节约用地创造了有利条件。

但是,个别开发区存在违反国家土地管理和开发区管理规定,擅自扩大开发区用地规模的问题;有的地方仍然以已撤销的开发区(园区)名义招商引资,甚至还违规新设工业园区等等。

为巩固清理整顿开发区成果,加强开发区规划控制和用地管理,促进开发区集约节约用地,保障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国家土地督察济南局有关整改意见,省政府确定在全省范围内对开发区违规扩区违法用地行为进行专项整治。

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专项整治工作通知如下:一、专项整治的范围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期间已经撤销的各类开发区(园区);各市、县(市、区)2005年1月1日之后违规擅自设立的开发区(园区)。

二、专项整治的主要内容这次专项活动主要是对各市、县(市、区)2005年1月1日以来违规擅自设立或扩区,通过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改变基本农田位置以及违法占用基本农田的行为进行集中整治。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4)28号文件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4)28号文件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4)28号文件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2.27•【字号】鲁政发[2004]116号•【施行日期】2004.12.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发[2004]28号文件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04]116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一、统一思想认识,把国务院《决定》精神落到实处(一)深刻领会《决定》精神,充分认识严格土地管理的重要性。

《决定》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从我国国情出发,提出了在加强宏观调控的新形势下,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一系列重大政策措施,是指导今后一个时期全面加强土地管理的纲领性文件。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把握实质,牢固树立遵守土地法律法规的意识,坚持依法用地管地,努力推进经济增长方式、土地利用方式和土地管理方式的转变,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我省人多地少,人均占有耕地低于全国平均水平。

近几年,全省各级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深入开展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有力地促进和维护了全省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

但是,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取得的成效还是初步的、阶段性的,盲目投资、低水平重复建设,乱占滥用耕地、浪费土地的问题尚未得到根本解决。

因此,必须进一步统一思想,深刻认识国情省情和保护耕地、严格土地管理的极端重要性,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的决策上来,结合山东实际,采取切实措施,依法加强土地管理,切实把《决定》精神落到实处。

(二)贯彻落实《决定》的指导思想和要求。

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密结合山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精神,严格执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推进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建设规划调整修编,切实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加强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保护,加强土地执法监察,提高土地资源集约利用水平,提高土地资源市场化配置水平,提高农民征地补偿和社会保障管理水平,提高依法管理水平和行政效能。

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

【法规类别】土地管理机构
【发文字号】国土资发[2008]284号
【发布部门】国土资源部
【发布日期】2008.12.10
【实施日期】2008.12.1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国土资源部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8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有关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建立健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部统一整合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和建设用地供应备案系统,建立了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监管系统)。

现就部署运行监测监管系统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
监测监管系统是构建统一的建设用地动态监管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

部土地利用管理司为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部土地矿产法律事务中心主要负责数据整理分析与报告编制,开展实地核查和政策执行情况评估,负责中国土地市场网的日常管理和维护。

部信息中心主要负责系统软件开发及应用、数据传输、存储、管理并提供使用等相关工作。

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工作负总责。

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监测监管系统的全面有效运行,并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4.04.28•【字号】鲁自然资字〔2024〕50号•【施行日期】2024.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鲁自然资字〔2024〕50号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厅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2024年4月28日山东省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为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关于做好城镇开发边界管理的通知(试行)》(自然资发〔2023〕193号),运用好“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在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利用中加强和规范城镇开发边界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总体要求(一)坚决维护“三区三线”划定成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用地用海审批的基本依据,一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随意修改。

要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强化底线约束,切实将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三区三线”划定成果作为调整经济结构、规划产业发展、推进城镇化不可逾越的红线。

(二)坚持保护优先、节约集约发展理念。

严格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内的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确需对永久基本农田进行集中连片整治的,原则上仍应以“开天窗”方式保留在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内,且总面积不减少;确需调出城镇开发边界围合范围的,应确保永久基本农田数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城镇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不扩大。

引导城镇建设用地向城镇开发边界内集中,促进城镇集约集聚建设,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着力推进绿色发展、循环发展、低碳发展,形成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空间格局、产业结构、生产方式及生活方式。

(三)统筹新增城镇建设用地时序安排。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土资源部关于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审批方式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拟定了《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经厅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五月十五日山东省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提高建设用地审批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建设用地审查报批,是指依法报国务院和省政府审批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收回国有土地)的建设用地申请、审查、批准。

第三条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应遵循下列原则:(一)严格保护耕地,落实“占补平衡”;(二)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三)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四)符合国家供地和产业政策;(五)保障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严格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制度、审批备案制度和批后监管制度。

第二章报批方式和审批权限第五条建设用地报批分单独选址项目用地和城市分批次用地两种方式。

单独选址项目用地,是指能源、交通、水利、矿山、军事等符合单独选址条件的项目,确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建设的项目用地。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管理法规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管理法规

土地管理基础与法规:土地管理法规1、单选国土资发[2010]34号规定,土地出让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

A.20%B.50%C.70%D.90%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土地出让最低(江南博哥)价不得低于出让地块所在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竞买保证金不得低于出让最低价的20%。

2、判断题农村村民出卖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应予批准。

()正确答案:错3、多选?2010年3月W省A市人民政府为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根据国家政策,出台了相关管理规定,并开展了一系列的自查。

一是针对拟开工建设的A 市人民政府办公大楼的自查;二是针对A市人民政府招待所改建问题的自查;三是针对已出让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交纳情况,开展全面检查;四是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全面推行节约集约用地管理。

下列关于W省A市人民政府推行节约集约用地管理规定,符合国发[2008]3号政策规定的有()。

A.对符合"布局集中、产业集聚、用地集约"要求的国家级开发区,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B.土地前期开发要引入市场机制,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实施单位C.对国家机关办公和交通、能源、水利等基础设施(产业)、城市基础设施以及各类社会事业用地要一律实行划拨方式取得土地,对其中的经营性用地积极探索实行有偿使用D.未按合同约定缴清全部土地价款的,不得发放土地证书,也不得按土地价款缴纳比例分割发放土地证书正确答案:A, B, D4、单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地价动态监测工作的通知》指出,标准宗地要与土地估价师挂钩,()对其采集的标准宗地地价信息的"及时、真实、准确、完备、规范"负责。

A.土地估价师B.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C.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D.国务院办公厅正确答案:A5、多选国土资发[2008]284号规定,()等信息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及时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开发布。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12.15•【文号】国土资发[2008]288号•【施行日期】2008.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部机关各司局,有关直属事业单位:为贯彻《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精神,落实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统一备案制度,全面加强监督管理,现就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备案及信息系统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备案范围从2009年1月1日起,经国土资源部门组织验收的各级各类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均须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2008年底以前验收的占补平衡项目(以下简称储备项目),其新增耕地尚未用或暂未用完的,列入备案范围。

二、备案内容项目备案内容包括项目基本情况、规模、位置坐标、资金、工程量、成效分析和相关信息7方面56项内容,详见附件。

鉴于各地对以前各类项目指标的要求不同,备案内容采取逐步规范做法。

2009年12月31日前备案的项目可只填写项目基本情况、位置坐标、规模、资金和相关信息等5方面内容,其中位置坐标至少要填报中心点坐标;没有勘测定界的,要在补测后填报,并统一转换为1980年国家大地坐标系。

2010年1月1日以后备案的项目应填报全部内容。

三、备案方式项目备案需通过“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项目信息报备系统”进行,实行即时直报,网络配号。

填报的项目信息符合规定的,系统将自动生成全国唯一项目编号,作为各级国土资源部门确认项目、占补平衡等补充耕地的有效凭证。

负责项目验收的国土资源部门为填报单位。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的意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8.11.12•【字号】•【施行日期】2008.1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的意见各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经过各级各有关部门十多年来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很大成绩,对保护耕地资源,优化农用地结构,保障粮食安全,改善农村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要清醒看到,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在统筹规划、制度建设、资金征管、严格监管、突出重点等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

国土资源部已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176号)。

望各市结合本地实际,切实抓好贯彻落实,把我省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工作推向新阶段。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统筹土地整理复垦开发,做好专项规划修订工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安排,认真做好本行政区域内后备资源的调查、评价和论证。

以突出保护耕地为重点,明确目标任务、重点区域、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切实作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为实施土地整理复垦开发重大工程和重大项目提供依据,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同步实施。

二、严格补充耕地,坚守红线不动摇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充分认识到我省保护耕地坚守红线的艰巨性,严格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专项规划和年度补充耕地计划,切实组织完成补充耕地任务,确保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不低于规划规定的保有量任务。

要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各类非农建设占用耕地,应立足于本市、县行政区域内补充完成。

对于后备资源少、确实难以完成的,可经市、县级政府同意后,报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在省域内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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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发[2008]284号文件做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运行工作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鲁国土资发[2008]227号
【发布部门】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日期】2008.12.23
【实施日期】2008.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国土资发[2008]284号文件做好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运行工作的通知
(鲁国土资发[2008]227号)
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局:
近日,国土资源部下发《关于部署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的通知》(国土资发[2008]284号),要求2009年1月1日起,全国县级以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全面运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测监管系统)。

为确保系统及时正常运行,现就贯彻落实国土资发[2008]284号文件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监测监管系统的重要性
监测监管系统整合了原有的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和建设用地供应备案系统的所有功
能,是对原有系统的升级和改进,它以合同履约为重要抓手,通过从土地来源到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和市场交易等过程的动态跟踪监管,实现对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的全程监管。

同时通过即时发布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信息,开展土地供应和开发利用情况的定期评价分析,为节约集约用地和土地政策参与宏观调控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和手段。

监测监管系统是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高快速反应机制,完善土地市场服务的重要保障。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到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加强组织领导,认真部署安排,确保系统的顺利运行。

二、全面规范运行监测监管系统
监测监管系统涵盖了土地供应、开发利用、市场交易、收购储备和集体建设用地等多项内容,系统逻辑性强,数据相互间关联度高,操作运行要求严格,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土资源部国土资发[2008]284号文件要求,改进和调整现行的工作方式,适应监测监管工作的新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尽快熟悉和掌握系统功能,及时、准确、全面地搜集、整理、录入用地信息,确保我省监测监管系统安全有效运行,主要做好以下几点工作:
(一)做好土地来源信息管理。

及时准确填写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信息,及时更新储备地块信息,做好土地来源管理。

各地要将现有土地储备总量信息,一次性录入监测监管系统,以后发生的土地储备信息需在纳入土地储备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

(二)及时发布相关信息。

供应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地结果这四类信息必须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及时在监测监管系统录入,系统会自动将其发布到中国土地市场网上。

其中供地结果信息将会由系统从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中自动提取有关数据发布到中国土地市场网上。

监测监管系统将对出让公告和供地结果设立关联,每宗供地结果都必须对应一条出让公告,从而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三)实行网上填报合同。

自2009年1月1日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国
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以及其他合同必须通过监测监管系统填报,由系统自动生成电子监管号和条形码后方可打印提取。

如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由系统生成合同而必须采用旧版纸质合同的,需提交说明材料。

(四)加强土地交易信息管理。

土地抵押、转让、出租等交易信息和集体建设用地信息应在实际发生后7个工作日内录入。

(五)强化土地利用动态监测。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充分利用监测监管系统的“待监测宗地管理”、“违约宗地管理”、“闲置土地管理”功能,做好对宗地从交地、开工、建设、竣工验收等阶段的全程监测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理土地闲置以及违约问题。

三、做好工作衔接,保证系统顺利运行
为加强土地宏观调控,公开土地市场信息,国土资源部先后开发了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和建设用地供应备案系统,并要求各地上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报表等一系列表格,来对土地市场信息进行动态监测。

2009年1月1日起运行的监测监管系统对原有系统进行了整合,对数据的采集、整理、分析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认真加以研究,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特别要注意以下几点:(一)2009年1月1日监测监管系统正式运行后,原土地市场动态监测系统和建设用地供应备案系统同时废止。

(二)现行鲁国土资发[2008]129号文规定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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