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轨道车管理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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轨道车管理规则
关于印发铁路工务、房建有关管理规则的通知
各铁路局,工程、建筑、通号总公司: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铁路运输新技术被广泛采用,管理方式不断改革,工务、房建设备质量和修理方法都有了明显进步。为适应形势的发展,铁道部组织人员多方征求意见,反复研究修改,重新按规定了《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路路基大修维修规格》《轨道车管理规则》、《铁路房屋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现予发布(另发单行本),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原《铁路工务安全规则》、《铁路路基大修维修规则》、《铁路采石管理规则》、《铁路桥隧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轨道车管理规则》(铁工务[1989]93号)及《铁路房屋建筑物大修维修规则》(铁工务[1992]76号)同时废止。其他规章或规定与新规则相抵触者,以新规则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盖章)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十日主题词:工务规则通知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管理 (2)
第三章运用 (6)
第四章检修 (8)
第五章安全 (11)
第六章轻型轨道车运行办法 (16)
第七章附则 (18)
附件1 轨道车检查合格证 (19)
附件2 轨道车驾驶证 (20)
附件3 轨道车工件日志 (23)
附件4 重型轨道车、平车检查鉴定表 (27)
附件5 重型轨道车及平车标志 (31)
附件6 轨道车备品明细表 (33)
附件7 轻型车辆使用书 (35)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轨道车(含轨道平车,下同)是铁路设备维修、大修、基建等施工部门用于铁路设备修理、抢险和检查等工作的主要运输设备。轨道车分重型和轻型两种。能由搭乘人员随时撤出线路的,称为轻型轨道车;不能由搭乘人员随时撤出线路的,称为重型轨道车。
第1.0.2条轻型轨道车禁止在繁忙和快速线路上使用。因特殊要求需要在繁忙和快速线路上使用的,必须由铁路局审查批准。使用单位应根据本管理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轻型轨道车运行细则,以确保其使用安全。
第1.0.3条各单位必须加强对轨道车及其司机的管理,在行车等部门的配合下,不断提高运用管理水平,以适用铁路发展需要。
第1.0.4条轨道车司机是铁路行车重要工种,必须具有高度的工作责任感,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努力钻研技术,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第1.0.5条轨道车检修工作实行“预防为主、养修并重”原则。铁路局应按规定组织和实施检修工作,使用单位应探索应用诊断技术,实施状态监测下的预防维修,使轨道车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第二章管理
第2.0.1条铁路局或铁路分局(含分局级单位,下同)应有轨道车主管部门。轨道车主管部门负责检查、鉴定管内轨道车的技术状态;管理管内轨道车乘务人员的技术业务培训和考核;监督检查有关规章、制度、命令、措施的执行情况;督促管内使用单位加强轨道车管理,确保运用安全。
第2.0.2条使用单位应做好轨道车运用和管理工作,指定轨道车专管人员。主管领导和专管人员应定期添乘轨道车,检查和掌握轨道车运
用、保养情况及有关规章、制度、命令、措施的执行情况。
第2.0.3条轨道车管理人员应参与轨道车事故分析。对司机违反规章和危及行车安全的行为,轨道车管理人员应及时给予制止和纠正。
第2.0.4条轨道车主管部门每年必须组织一次对管内运用轨道车的检查、评定工作,其内容有:
一、对技术状态进行鉴定(年鉴)。对年鉴合格的轨道车,发放轨道车检查合格证(格式见附件1);对未参加年鉴及年鉴不合格的轨道车,停止其使用。
二、对轨道车司机进行年审考核。对年审考核合格者,在其轨道车驾驶证(格式见附件2)审验记录栏内加盖年审合格章。对未参加年审和年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其轨道车驾驶资格。
三、对管理、运用工作进行评定。
第2.0.5条轨道车技术状态鉴定的主要内容有:
一、发动机技术状态;传动、走行、制动、电气等系统及其主要部件技术状态;车轴探伤;各连接件紧固情况。
二、车体、车架及其他结构件技术状态。
三、通讯、信号设备是否完整及其技术状态。
四、工具、备件、安全防护用品等是否齐全及其技术状态。
五、照明、风笛、雨刷等装置的技术状态;各种仪表、管线路(油、水、风、电)的技术状态;车容情况。
六、轨道车工作日志(格式见附件3)及保养记录的填写情况。
重型轨道车技术状态鉴定的内容及技术要求,应按重型轨道车、平车检查鉴定表(格式见附件4)的要求执行。
第2.0.6条轨道车司机年审考核的主要内容有:
一、审查司机品德与健康情况;
二、考核技术业务能力,重点是轨道车的构造、性能知识及其机械故障排除能力;
三、测试《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有关行车规章制度的掌握和执行情况。
第2.0.7条轨道车主管部门每年应对轨道车司机进行业务培训、安全教育和使用复轨器对轨道车进行起复的演练。
第2.0.8条重型轨道车司机的报考、晋升,须由下而上逐级申请。
第2.0.9条报考轨道车副司机者,必须符合行车人员的品德与健康条件。具有高中文化程度的,经轨道车主管部门组织的轨道车司机培训及三个月的随车见习后,进行考试;具有初中文化程度的,应经随车培训二年期的见习后,进行考试。考试合格者由轨道车主管部门发放轨道车副司机驾驶证。考试内容主要是行车、轨道车管理规章及轨道车知识等。
第2.0.10条轨道车副司机必须安全乘务两年以上,方可取得晋升轨道车司机的资格。符合晋升资格的轨道车副司机应经过轨道车主管部门组织的培训和考试,合格者由轨道车主管部门发放轨道车正司机驾驶证。考试内容主要是行车、轨道车管理规章及轨道车司机知识的技能,以及故障排除、车辆保养、行车检查、路试等实作技能。
第2.0.11条离岗一年以上的轨道车司机要恢复司机工作,必须有重新熟悉行车设备过程,并经过有关行车规章的考试,合格者由轨道车主管部门补发轨道车驾驶证。
第2.0.12条轨道车司机应执行包乘、包检、包养制度。轨道车主管部门应对在值乘中一贯认真负责,遵章守纪,爱护车辆,安全行驶,并在节约燃料工作中有显著成绩的包乘组给予奖励;对工作不负责任,声音肇事的包乘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