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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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授信业务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贷款通则》、《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个人授信业务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授信业务。

第三条个人授信业务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个人授信业务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经营机构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授信业务。

第二章工作职责

第五条总行零售信贷部为个人授信业务的管理机构,负责建立个人授信业务的全流程管理机制,制定全行个人授信业务管理制度、产品办法、操作规程以及考核办法等。

第六条分行零售信贷部负责贯彻落实总行零售信贷部关于个人授信业务的政策和规章制度,并组织营销推动和操作实施分行层级的个人授信业务。

第七条经营机构负责发起个人授信业务,履行个人授

信业务的贷前调查、申报审批、法律文本签订、抵质押办理、放款及贷后管理等事宜。

第八条经营机构负责人负责本机构个人授信业务的营销开发、组织推动等管理工作,负责审核客户经理提交的授信业务资料,并出具明确的审核意见。

第九条个人授信业务主协办客户经理负责客户开发和日常维护;进行贷前调查并撰写调查报告;授信发放后按照贷后管理办法开展贷后管理工作。

个人授信业务主办客户经理是个人授信业务授信调查和贷后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三章授信流程

第十条申请授信的个人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年满18周岁、贷款到期时年龄不超过7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我国公民或符合我行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

(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

(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

(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

(五)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

(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申请信用贷款的借款人除满足以上条件外,还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家庭名下在分行辖内拥有自有房产;

(二)借款人及其配偶对外担保余额不超过其家庭净资产;

(三)原则上借款人从业/现岗位经验3年(含)以上;具体产品有特殊要求的从其规定;

(四)其他我行要求的条件。

第十二条授信申请

经初步核查符合准入条件的个人向我行提出授信业务申请的,应根据要求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借款人的有效身份证件(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等)的原件、复印件;已婚者须同时提供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

(二)借款人婚姻状况证明材料;

(三)借款人收入证明材料,包括借款人工作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或工资单,或银行、税务部门出具的纳税凭证等;有共同借款人的,还须提供共同借款人的收入证明及相关证明材料;

(四)证明贷款用途合规的材料(如合同、协议等文件);

(五)拟作为贷款抵(质)押的财产权属证明文件,以及有处分权人出具的同意抵(质)押承诺书等;

(六)对应个人授信产品管理办法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三条担保方式

个人授信业务可采用抵押、质押、保证或多种担保方式组合,对于资信情况良好、符合条件的个人也可采用信用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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