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第11号令,结合四川实际,我委制定了《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经省政府第6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10月25日四川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规范政府对企业投资项目的核准行为,实现便利、高效服务和有效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的《政府核准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核准制的投资项目范围、项目核准机关及核准权限划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以下简称《四川核准目录》)确定。
项目核准机关是指《四川核准目录》中规定具有项目核准权限的行政机关。
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投资项目进行的核准是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行政许可所需经费应当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条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取得依法应当附具的有关文件后,按照规定报送项目核准机关。
第四条项目核准机关对企业提交的项目申请报告,应当主要从维护经济安全、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优化重大布局、保障公共利益、防止出现垄断等方面依法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核准的决定,并加强监督管理。
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办法
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办法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办法是一套针对四川省内建设项目在环境保护方面的审批流程和标准。
以下是该办法的主要内容:1. 审批原则:坚持科学、合理、高效的原则,确保建设项目在符合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进行。
2. 分级审批标准:根据建设项目的规模、性质以及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程度,将审批分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和县级四个级别。
3. 审批流程:- 项目业主首先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
- 根据项目规模和影响程度,选择相应级别的环保部门提交审批申请。
- 环保部门对提交的文件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专家评审。
- 审核通过后,发放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
4. 审批权限:- 国家级审批适用于跨省或对全国环境有重大影响的项目。
- 省级审批适用于省内重大项目或对省级环境有显著影响的项目。
- 市级审批适用于市级行政区域内的重要项目。
- 县级审批适用于县级行政区域内的一般项目。
5. 审批条件: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以及相关的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6. 审批时限:环保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一般项目审批不超过30个工作日,重大项目可适当延长。
7. 后续监管:审批通过后,环保部门应定期对项目进行环境监管,确保其在建设及运营过程中符合环保要求。
8. 违规处理: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或未获得审批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将依法追究责任并予以处罚。
9. 公众参与:鼓励公众参与环境影响评价过程,对可能影响公众环境权益的项目,应举行听证会或公示,听取公众意见。
10. 信息公开:审批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该办法旨在规范四川省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审批工作,确保环境影响得到有效控制,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发展。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保护与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法定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约的生产、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规定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环境科学理论和技术研究.支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
四川省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 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 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发 2020 19号各市(州)㊁县(市㊁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㊁各直属机构:现将‘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㊂四川省人民政府2020年11月27日1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㊀总㊀则第一条㊀为聚焦聚力抓项目促投资,规范有序推动重点项目加快实施,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㊀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项目申报确定㊁组织实施㊁协调保障㊁管理服务㊂第三条㊀本办法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符合法律法规㊁产业政策㊁发展规划㊁行业规范和资源节约集约利用要求等,对四川经济社会发展具有支撑引领和导向示范作用,经四川省重点项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研究,报请省政府审定并发布的项目㊂第四条㊀省重点项目管理遵循 政府引导㊁市场推动,科学筛选㊁动态调整,协同联动㊁优先保障 的原则,实行项目全周期闭环管理㊂第五条㊀领导小组负责省重点项目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承办领导小组具体工作,履行省重点项目的统筹㊁综合㊁协调㊁服务职能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能职责做好省重点项目管理指导和服务保障㊂第二章㊀项目确定第六条㊀省重点项目包括:2(一)国家在四川省境内布局的重大项目㊂(二)传统基础设施和新型基础设施重大项目㊂(三)新型城镇化建设和乡村振兴发展重大项目㊂(四)传统产业和新兴产业重大项目㊂(五)民生㊁社会事业㊁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重大项目㊂(六)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㊁符合全省重大战略实施的其他项目㊂第七条㊀根据国家政策和省委省政府重点工作任务,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研究确定省重点项目申报条件㊂省直有关部门㊁市(州)政府㊁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等根据申报条件和第六条所列范围,组织研究㊁科学确定本地区㊁本部门(单位)申报项目,并向省发展改革委申报㊂申报单位对申报项目和材料的真实性㊁合法性负责㊂第八条㊀省发展改革委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经与省直有关部门(单位)会商会审,征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意见后,研究提出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从中筛选出在行业领域或一定区域内具有标志性㊁引领性的项目,推荐为省级重点推进项目㊂对于符合条件但未申报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程序纳入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㊂第九条㊀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㊁省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后,由省政府印发㊂第十条㊀省重点项目实行动态管理㊁定期调整㊂对因市场发3生变化或不可抗力因素,或相关单位推动不力等不能正常实施的项目,由申报单位向领导小组书面说明情况,经领导小组审定后调整出省重点项目名单;对条件成熟且符合省重点项目申报要求的项目,可按程序增列入省重点项目名单㊂第十一条㊀不符合产业政策㊁供地政策㊁相关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地粗放浪费㊁投入产出比低的项目,商业开发类房地产项目和无关联小项目打捆形成的项目,不得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三章㊀组织实施第十二条㊀省重点项目按照加快前期㊁新开工㊁续建㊁竣工四个批次组织实施㊂推动加快前期批次项目提高成熟度,争取2至3年实现开工;新开工批次项目加快完成前期工作,当年开工建设;续建批次项目加快实施,达到预期工程形象进度;竣工批次项目当年建成,尽快投入使用发挥效益㊂第十三条㊀省重点项目业主作为实施主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筹措建设资金,完善前期手续,落实建设条件,加快项目实施㊂对于政府投资项目,依法实行法人责任制㊁资本金制㊁招标投标制㊁建设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对于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鼓励推行代建制㊂第十四条㊀省直有关部门(单位)㊁市(州)政府㊁在川央企和省属企业作为组织㊁督促省重点项目实施的管理主体,分级分类统4筹项目谋划生成㊁滚动储备㊁筛选申报㊁推动实施㊁跟踪督促等工作㊂市(州)㊁县(市㊁区)政府营造良好的项目建设环境,做好协调调度㊁外部配套㊁安全监管㊁社会稳定㊁应急管理等工作㊂第十五条㊀项目审批㊁要素保障部门负责指导项目业主做好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为项目审批㊁要素保障提供便利化服务㊂审批部门开辟审批 绿色通道 ,依照审批事项清单,通过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使用项目代码在线并联办理相关审批手续㊁归集审批信息㊂要素保障部门加大向国家争取力度,创新和完善省重点项目用地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㊁水电油气运和材料等方面支持政策措施㊂第四章㊀工作机制第十六条㊀完善重大项目谋划储备机制㊂精准对接国家重点投向,谋划储备一批基础性㊁战略性㊁全局性的重大项目㊂纳入国家重大项目库且符合申报条件的项目,可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十七条㊀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落地和重点项目推进对接机制㊂各级发展改革㊁经济合作部门加强沟通协同,会同经济和信息㊁自然资源㊁生态环境等部门提前介入,强化服务指导,协同做好签约重大项目用地预审与规划选址㊁审批(核准/备案)㊁建设用地报批和供应㊁要素配套等㊂项目成熟且符合申报条件的可优先列为省重点项目㊂第十八条㊀完善项目调度机制㊂省重点项目管理主体通过四5川省投资项目管理服务平台,及时准确报送项目推进信息㊂省发展改革委开展省重点项目月调度,按月通报项目推进情况,报省委省政府,并抄送各市(州)政府㊁省直有关部门(单位)㊂第十九条㊀完善协调服务机制㊂实行协同联动推进,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定期收集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一般性问题由各级各部门按职能职责及时解决,重大问题㊁共性问题由省发展改革委同有关部门(单位)和地方协调解决,特别重大事项报领导小组或省政府研究推动㊂对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实行 一项目一方案一专班 ,整合力量推动项目实施㊂第二十条㊀完善省领导牵头省级重点推进项目工作机制㊂明确省级重点推进项目的联系省领导,协调解决实际问题,督促加快项目实施㊂第二十一条㊀完善投诉举报机制㊂省㊁市(州)发展改革部门设立并公布投诉举报渠道,及时受理省重点项目相关投诉举报㊂第二十二条㊀建立容错纠错机制㊂对于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省重点项目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㊁难以预见等客观因素,未达到预期效果㊁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的探索失误,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容错㊂可及时进行纠正的,依法依规整改到位㊂第五章㊀服务保障第二十三条㊀各地各有关部门在争取和安排有关财政资金时,对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予以倾斜支持㊂涉及省重点项目建6设资金筹措的有关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及项目建设进度要求,落实项目建设资金㊂第二十四条㊀每年在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计划中安排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支持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㊁初步设计㊁咨询评估等工作㊂各地各部门相应加大省重点项目前期工作经费投入㊂第二十五条㊀做好省重点项目融资服务㊂(一)鼓励直接融资㊂鼓励省重点项目依托多层次资本市场体系,依法依规发行债券和上市挂牌筹集建设资金㊂支持符合条件的省重点项目采用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开展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㊂鼓励保险资金规范有序参与省重点项目建设㊂(二)加大金融服务力度㊂开展综合金融服务,搭建银政企对接平台㊂深化财政金融互动,加大融资奖补政策力度㊂驻川银行业金融机构争取总部(行)加大对四川信贷支持,增加信贷投放规模;创新金融服务方式和产品,探索债贷组合㊁投贷联动等新模式,盘活信贷存量,拓宽重点项目融资渠道㊂(三)发挥政府投融资平台作用㊂鼓励国有平台公司聚焦主业,积极参与和支持省重点项目建设㊂第二十六条㊀优先保障省重点项目建设用地,单独选址的能源㊁交通㊁水利㊁产业等省重点项目用地计划由省级统筹协调,应保尽保;其他项目所需用地计划指标由市(州)㊁县(市㊁区)重点予以7保障㊂因未及时实施征收㊁供应㊁开发利用造成土地闲置浪费㊁粗放低效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暂停项目所在县(市㊁区)申报当年及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㊂第二十七条㊀落实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正面清单,项目环评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豁免管理一批㊁承诺审批一批㊁加快推进一批管理㊂第六章㊀督导通报第二十八条㊀开展省重点项目督导㊂动态跟踪项目推进情况,及时督促指导项目建设,推动存在问题整改落实㊂第二十九条㊀开展 红黑榜 通报㊂按季度对省重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量化评分排序,确定 红黑榜 名单㊂对第四季度进入 红榜 且在前三季度未进入过 黑榜 的,给予政策激励;对年度内两次及以上进入 黑榜 的进行约谈,督促查漏补缺㊁整改提升㊂第三十条㊀每年度对市(州)政府和省直有关部门(单位)推进省重点项目工作及成效进行综合评估㊂根据评估结果,评选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市(州)㊁先进省直部门(单位)和先进个人,由省政府办公厅通报表扬㊂对省重点项目推进工作先进个人,同等条件下在选拔任用㊁评先评优㊁教育培训等方面给予倾斜㊂第七章㊀附㊀则第三十一条㊀本办法由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8起施行,有效期5年㊂‘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办法“(川府发 2017 9号)同时废止㊂附件: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9附件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标准类别主要领域总投资一、基础设施项目(一)交通基础设施1.机场10亿元及以上(其中,通用机场5亿元及以上)2.铁路20亿元及以上3.高速公路20亿元及以上4.普通省道及干线公路5亿元及以上5.内河水运(港口、码头、航道及航电枢纽)5亿元及以上(二)能源基础设施10亿元及以上(三)水利基础设施3亿元及以上(四)城镇基础设施(含新型城镇化建设)5亿元及以上(五)园区基础设施5亿元及以上(六)新型基础设施(含信息基础设施、融合基础设施、创新基础设施)1亿元及以上二、产业项目(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不受规模限制)(一)制造业3亿元及以上(其中,先进制造业2亿元及以上)(二)现代服务业3亿元及以上(三)能源产业5亿元及以上(四)现代农业1亿元及以上三、民生工程及社会事业项目(一)文化、体育3亿元及以上(二)教育、医疗卫生、社会服务2亿元及以上(三)防灾救灾、应急救援等2亿元及以上四、生态建设和环境保护项目(一)生态修复、环境整治(含流域治理)2亿元及以上(二)资源循环利用等1亿元及以上备注:申报省重点项目的投资规模原则不低于上述标准。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保护与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法定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约的生产、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规定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环境科学理论和技术研究,支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1. 引言为了加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提高环境保护管理水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本办法旨在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工作,明确各方责任,保障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有效实施,为保护生态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包括但不限于工业建设、能源开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
3. 术语定义建设项目:指依法进行的建设活动,包括各类建设项目。
环境保护:指对环境资源的保护、生态环境的修复与保护,以及人体健康的预防和保障。
事中监督:指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进行的监管活动。
事后监督:指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进行的检查和监管活动。
管理办法:指针对特定领域制定的行为规范和管理制度。
4. 事中监督管理4.1 涉及环境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项目批准前进行评估和审核,明确环境保护目标和要求,并制定相应的环境管理措施。
4.2 建设项目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内容和要求进行施工,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确保环境保护措施的有效实施。
4.3 监管部门应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核实环境保护措施的执行情况,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
4.4 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业人员,负责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工作,并与监管部门保持良好沟通,及时报告工作进展和问题。
4.5 当发现建设项目存在环境违法违规行为时,监管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措施,责令停工停产,并依法予以处罚。
5. 事后监督管理5.1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进行环境验收,评估环境保护目标的达成情况,并制定事后监督管理计划。
5.2 监管部门应依据事后监督管理计划,定期对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核实环境保护设施的运行情况和环境影响的控制效果。
5.3 建设单位应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定期提交环境监测报告和相关数据,并配合监管部门的检查和调查工作。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改进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
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改进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施行日期】2020.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环境监察正文四川省生态环境厅关于进一步改进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服务高质量发展的通知各市(州)生态环境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精简审批优化服务精准稳妥推进企业复工复产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6号)《生态环境部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保工作的指导意见》(环综合〔2020〕13号)以及《关于做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落实工作的函》(环评函〔2020〕19号),结合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相关要求,现就我省贯彻落实环评审批和监督执法“两个正面清单”,实行建设项目环评“三个一批”(豁免管理一批、承诺审批一批、加快推进一批)管理,创新生态环境监管,推动高质量发展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实施环评审批正面清单,实行“三个一批”环评管理(一)豁免管理一批豁免部分项目环评手续办理。
对关系民生且纳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实施排污许可登记管理的相关行业,以及社会事业与服务业,不涉及有毒、有害及危险品的仓储、物流配送业等10大类30小类行业,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应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项目(附件1),豁免环评手续办理,不再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疫情防控期间,国家和地方党委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以下简称“三类建设项目”)中的临时性项目,可以豁免环评手续办理。
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应遵守国家及我省生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要求,采取有效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防止生态破坏,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和环境风险可控,并自觉接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的日常监督管理。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公布日期】2022.01.05•【字号】川自然资规〔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自然资规〔2022〕1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已经自然资源厅2021年第25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四川省自然资源厅2022年1月5日四川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管理职责第三章项目申报和入库第四章项目优选和立项第五章项目实施第六章项目验收第七章项目信息报备和档案管理第八章项目监管第九章责任追究第十章奖惩激励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土地整治项目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高标准农田建设提升国家粮食安全保障能力的意见》《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核定土地整治和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增耕地的通知》《中共四川省委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是指为满足人类生产、生活和生态的功能需要,对未利用、低效和闲置利用、损毁和退化土地进行综合治理的活动,是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土地修复、耕地提质改造的统称。
本办法所称土地整治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和相关规划,具有明确建设目标和任务,增加耕地面积、提升耕地质量的土地整治活动。
项目利用财政筹措安排资金,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立项并组织实施验收,分为省级投资项目、市级投资项目和县级投资项目。
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办法
四川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办法一、为适应建设项目投资体制改革的需要,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分级审批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主席令第77号、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规定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15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办法;二、本办法所称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是指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及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是: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和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统称;三、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负责组织对其进行环境保护验收;一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审批外的国务院及国务院有关部门立项或设立的项目、中央财政投资建设的预算内投资项目、纳入中央预算管理的专项资金项目、军工项目以及借用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目;二省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立项备案审批的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兴办的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建设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非政府投资项目本条三项所列项目和房地产开发建设除外;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采矿、酿造、农药、电镀、印染、石化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投资及非政府投资项目;四除国家审批项目外的黑色有色冶金、化学制浆、制革毛皮鞣制、放射性设施及设备、放射性矿山开采、放射性制品、电磁辐射、进口固废加工以及生产汞制品、砷制品、氰化物、联苯胺、多氯联苯等剧毒物、致癌物的建设项目;五跨市州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市州之间环境影响有争议的建设项目;六由中央政府及有关部门和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旅游风景区等的区域开发建设;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及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建设项目;四、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负责组织对其进行环境保护验收;一市州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立项备案审批的建设项目,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兴办的建设项目第三条三项规定的除外;二省级有关部门审批的总投资在5000万元以下的建设项目、总投资在1000-5000万元以内的非政府投资项目;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采矿、酿造、农药、电镀、印染、石化的建设项目包括政府投资及非政府投资项目;四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和县市、区之间对环境影响有争议的建设项目;五负责审批由市政府及有关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旅游风景名胜区、新城区的区域开发和老城区改造的建设;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及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建设项目;五、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下列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负责组织对其进行环境保护验收;一县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立项备案审批的建设项目、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兴办的建设项目第三条三项和第四条三项规定的除外;二由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授权审批的建设项目;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总投资左1000万元以下的非政府投资项目;四负责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成立的各类工业开发区、旅游风景名胜区、新城镇的区域开发建设和老城镇改造的建设;六、进入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旅游风景名胜区的建设项目按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分级管理权限进行审批管理;七、涉及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及其他需要特殊保护区域内在可以开展建设的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在按以上分级审批权限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前,应征得批准该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集中饮用水源保护区同级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多级政府部门批准的同一上述区域,应征求最高一级政府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同意;八、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审批结果,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通知该行政机关自行纠正或报请该行政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予以撤消;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违规审批的行为承担责任;九、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备案制度的规定,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结果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文件在规定时限内向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备案;对于未按规定及时备案的,上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予以通报;。
《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
《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水利厅关于发布《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州水利(水务)局,厅机关各处室,厅直属各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掌握水土保持状况,建立水土保持动态数据库,为防治水土流失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实施办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发布,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202*年十一月二十六日附件:四川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工作,掌握水土保持状况,建立水土保持动态数据库,为防治水土流失提供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四川省实施办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网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开发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个人)和对开发建设项目实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的单位,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是指对水土流失现状、水土保持防治措施及效果的监督检测。
第四条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工作实行分级管理的体制。
省水利厅是全省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四川省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总站实施具体管理。
市(州)、县(市、区)水利(水务)局是本行政区域水土保持监测主管部门。
第五条省水利厅负责省级及省级以上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项目的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管理。
市(州)、县(市、区)水利(水务)局负责本级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项目的水土保持监测管理。
第六条开发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经批复的水土保持方案,委托具有相应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资质的单位,设立专项监测点,及时开展水土保持生态环境监测。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2018年 第4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正文:----------------------------------------------------------------------------------------------------------------------------------------------------关于调整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的公告2018年第4号为进一步简政放权,提高环境管理效能,明确环评审批权责,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环境保护部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5年本)〉的公告》(环境保护部公告2015年第1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境保护部令第44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建设项目环境管理实际,我厅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审批权限进行了调整。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我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予以公告。
一、环境保护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照《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执行。
我省将根据生产工艺技术进步、污染防治技术发展和环境保护管理要求,适时调整该目录。
二、已经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的建设项目,其调整、变更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权限按本公告分级审批规定执行。
三、除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厅审批的项目外,市(州)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审批下列类型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一)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二)除环境保护部、环境保护厅审批的项目外,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铁路、水运、油库和气库、石油和天然气开采、煤炭洗选和配煤、型煤和水煤浆生产、有化学处理或喷漆工艺的轻工类制品、屠宰、机场导航台站等配套工程、规模2万吨/天及以上生活污水集中处理、工业废水集中处理、220千伏及以下的输变电工程。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3)简版修正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202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行为,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活动。
第二章环境影响评价第三条依法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基础。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提交相关环境保护管理部门进行审查和批准。
第五条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查结果,决定是否批准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管理方案。
第三章环境监测与监督检查第六条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环境监测。
第七条环境保护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监督检查,发现环境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环境监测人员,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状况进行监测,及时报告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章环境保护设施建设与治理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环保设施建设要求,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并确保设施良好运行。
第十条环境保护设施应当符合国家环保标准和技术规范,保证对环境污染的控制和治理效果。
第十一条环境保护设施的建设和使用应当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对环境造成其他污染或破坏。
第五章环境应急与事故处置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配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设备,做好环境应急准备工作。
第十三条发生环境事故时,建设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十四条环境应急处置工作应当及时、准确,保障环境安全和公众健康。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十五条对于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环境保护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处罚,并要求整改。
第十六条造成严重环境污染的,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进行修复,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对于环境违法行为,相关责任人员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十八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12.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环境保护部令第37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已于2015年4月2日由环境保护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部长陈吉宁2015年12月10日附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环境影响后评价,是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在通过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且稳定运行一定时期后,对其实际产生的环境影响以及污染防治、生态保护和风险防范措施的有效性进行跟踪监测和验证评价,并提出补救方案或者改进措施,提高环境影响评价有效性的方法与制度。
第三条下列建设项目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情形的,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一)水利、水电、采掘、港口、铁路行业中实际环境影响程度和范围较大,且主要环境影响在项目建成运行一定时期后逐步显现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行业中穿越重要生态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二)冶金、石化和化工行业中有重大环境风险,建设地点敏感,且持续排放重金属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三)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应当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四条环境影响后评价应当遵循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全面反映建设项目的实际环境影响,客观评估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的实施效果。
第五条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管理,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
环境保护部组织制定环境影响后评价技术规范,指导跨行政区域、跨流域和重大敏感项目的环境影响后评价工作。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07.09.30•【字号】川环发[2007]78号•【施行日期】2007.09.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川环发[2007]78号)各市(州)环境保护局:现将《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二○○七年九月三十日附件:四川省环境保护局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防范环境风险加强环境影响评价管理的通知》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环境影响评价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防范环境风险的一项重要措施,是对建设项目在规划、开发期间及开发后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环境因子进行分析确认,评估发生危害社会稳定的频率,对不同的地理区域的风险进行管理,确认适合的开发策略,做好危害预防及计划准备工作,采取切实可行措施防范、降低、消除危害社会稳定的风险。
第三条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任务是识别建设项目面临的各种风险;评估风险概率和可能带来的负面影响;确定组织承受风险的能力;确定风险消减和控制的优先等级;推荐风险消减对策。
第四条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主要目的是强化各级环保部门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及建设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预防及减轻开发行为对环境造成不良的影响,从源头上正确把握和妥善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环境权益,坚持科学发展,加强环境保护,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四川,确保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四川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19•【字号】川府发[2006]9号•【施行日期】2006.01.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6]9号)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现将《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06年1月19日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省重点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社会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计建设[1996]1105号)的有关规定,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带动区域经济和行业发展,关系到增强全省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以及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的骨干项目,包括:(一)国家在川重点项目;(二)生态建设、环境保护的重大项目;(三)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四)高科技并能带动产业技术进步的重大项目;(五)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的重大项目;(六)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重大项目;(七)其他骨干项目。
第三条省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按下列程序办理:(一)省级有关部门、市(州)发展改革部门和大型企业根据项目的隶属关系及属地原则,按照竣工投产一批、加快建设一批、争取开工一批和加快前期工作一批(即“四个一批”工作进度批次)的要求,编制本部门(地区、企业)重点项目建议,于当年四季度报发展改革委列为下一年度省重点项目计划的申请并抄送省重点办。
(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申请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会同省重点办提出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年度计划报省政府。
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
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9.09.20•【文号】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施行日期】2019.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9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已于2019年8月19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11月1日起施行。
2015年9月28日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2019年1月19日生态环境部发布的《关于取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行政许可事项后续相关工作要求的公告(暂行)》(生态环境部公告2019年第2号)同时废止。
生态环境部部长李干杰2019年9月20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和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保障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质量,维护环境影响评价技术服务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设单位可以委托技术单位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建设单位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的,可以自行对其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技术单位不得与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审批部门存在任何利益关系。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技术单位。
本办法所称技术单位,是指具备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接受委托为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单位。
第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内容和结论负责;技术单位对其编制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条编制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能力建设,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 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6号)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为巩固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深入贯彻省委《关于建立健全作风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和《关于认真贯彻“三严三实”要求进一步加强党员干部教育管理监督的意见》,进一步加强我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省政府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四川省人民政府2014年10月16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为进一步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充分发挥政府投资效益,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正确把握政府投向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经济和社会领域,包括加强公益性和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欠发达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等。
对能够由社会投资建设的项目,交由社会资金投资建设。
省级政府投资主要安排公益性和对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全局性、基础性、战略性项目建设。
二、严格遵守决策规则政府投资项目坚持科学、民主、公开的决策规则。
项目单位要做深做细做实前期工作,对接产业政策、发展规划和国家、省有关规定,对项目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等进行深入研究分析,科学制定建设方案。
严格执行集体决策制度,按照规定程序通过会议方式讨论确定项目,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方式代替集体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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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为加强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实现全省生态环境建设目标,按照《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全省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包括“坡改梯”工程)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四川省生态环境建设是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分步实施,以科技为先导,以重点工程项目为突破口,实行治理与保护、建设与管理并重,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力争在短期内取得初步成效,促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三条根据国家统筹安排,全省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生物措施、工程措施和农耕农艺措施相互配套,综合治理,发挥整体效益。
全省生态环境建设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逐步推进,主要建设内容包括:(一)以增加森林面积、恢复和扩大林草植被为主的植树种草建设;(二)以减少水土流失为目的的小流域治理等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建设;(三)以改造坡耕地,修建水平梯田、梯土和坡面水系等为主的基本农田建设;(四)以治理草地“三化”为主的草原建设;(五)旱作农业、农村能源(沼气池、节柴灶)、沃土工程等生态农业建设。
第四条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投资,工程建设投资的主体是农民群众,应鼓励农民群众积极投工投劳,并广泛吸引农村集体、个体和社会其他投资。
工程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与管理,按规划立项,按项目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按工程进度安排资金,按效益考核,要认真落实建后管护措施。
第二章项目管理第五条各市(地、州)和各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地区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明确生态环境建设的主攻方向、主要治理目标、治理措施、分步实施方案、保障措施等。
市(地、州)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批,县(市、区)规划报市(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计委和农业厅、水电厅、林业厅、畜牧食品局备案。
第六条省计委牵头,组织农业、水利、林业和畜牧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年度计划要求,对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最为脆弱的地区,依照“服从规划,按流域集中连片、综合治理”的原则,研究提出项目建设县建议名单及其投资规模、建设任务。
第七条项目建设县计委根据建设任务和投资规模,组织农林水牧有关部门及有关科研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地、州)计委审核后,报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
实施方案要有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第一责任人。
(二)基本情况。
包括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现状,生态环境建设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
(三)现有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及其进展情况,如国家安排的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防治荒漠化、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农业和农村能源等项目。
(四)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五)主要建设内容和任务,包括坡改梯等基本农田建设、水土流失治理、植树造林(包括退耕还林)、防治荒漠化、草地建设、生态农业及农村能源建设等。
(六)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
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原则上按以下水平测算,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每平方公里15—20万元;“坡改梯”每亩400元;人工造林每亩65元;草地建设每亩50元;封山育林每亩35元。
(七)预期效益。
包括减少水土流失量、治理荒漠化量、增加林草覆盖率、坡改梯和退耕还林面积、增加粮食产量和农民收入等。
(八)保证措施。
包括组织领导、项目管理、主要技术措施和配套政策等。
(九)必要的图表。
包括全县(市、区)水土流失现状图、项目区综合治理措施布局图、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表。
(十)作业设计和施工图。
各县(市、区)的项目实施方案最后必须落实到作业设计和施工图。
在进行作业设计时,一定要充分发挥有关专业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管理职能。
作业设计和施工图必须由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和技术人员来承担。
第八条省计委牵头,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畜牧部门审批各县项目实施方案,汇总编制全省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计划,联合上报国家计委、水利部、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九条省上报的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经国家批准下达后,由省计委转下达到建设项目市(地、州)和县(市、区)。
第十条各县(市、区)根据国家批准的建设任务、投资计划和省计委牵头审查批准的实施方案,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计委牵头,水利、农业、林业、牧畜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自觉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
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须经省计委及有关部门批准并报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生态环境建设项目中的重点项目采取招投标制。
项目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项目的投资额度、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期等,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
不能降低建设标准,不能搞“半拉子”工程,不能留投资缺口。
第十三条各县生态环境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建设期完工后,先由市(地、州)和县(市、区)生态办组织初验,报省生态办验收,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抽查。
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要求完成;(二)主要工程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三)国家投资及省、市(地、州)、县(市、区)各级配套资金是否按批复的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群众投工投劳情况;(四)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有无违纪问题,并附有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报告;(五)单项工程的县级预验收证明;(六)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计划要求。
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国家将视其情况给予扣减下年度投资直至终止项目执行、取消建设项目等处罚。
第十四条加强项目区的建后管理。
项目竣工验收后,要明确管护责任和管护制度,确保治理成果,并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五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要求,国家选择监理单位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监理。
监理单位要同各项目单位签订监理协议。
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监理协议的要求,主动协助并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
第三章资金管理第十六条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由生态办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按项目安排,不按部门切块,严禁挪作它用。
第十七条生态环境属社会公益性事业,国家从中央基本建设投资(预算内拨款)中安排部分专项资金,省、地、县政府相应安排配套资金。
地方配套资金为基建拨款或机动财力,应纳入省、地、县级财政预算,专项列支。
地方配套资金与中央投资的比例依各地经济发展水平而异,国定贫困县按1:0.5比例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其中省、地、县分别各落实50%、25%和25%。
省定贫困县按1:0.8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其中省、地、县分别各落实1/3。
其它县按1:1比例落实配套资金,其中省、地、县分别各落实25%、25%和 50%。
个别特别困难的国定贫困县的县级地方配套资金经国家批准后可以免配。
地方配套资金不落实的,相应扣减下年度国家投资。
各地在上报项目计划时,必须同时附报地方各级政府配套资金承诺文件。
第十八条中央、地方各级生态环境建设投资应严格用于国家批准的建设内容:(一)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包括“坡改梯”工程)项目建设的投资;(二)生态环境建设物资、材料、种苗的购置及运杂费;(三)直接用于建设项目的机械作业费用和劳务费用;(四)核定的项目管理费用,只能用于项目论证、验收、图文材料制作及直接从事管理活动等的支出。
不得用于单位事业费差额补贴。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的不可预见费及项目管理费,按不超过总投资的5%由省、市(地、州)、县(市、区)项目管理办公室分别按 1.3%、0.7%、3%的比例从地方配套投资中提取,并严格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使用。
工程监理费按国家规定的比例提取使用,监理费列入项目投资概算,从项目投资中列支。
第二十条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资金一律在县一级资金专户实行报帐制。
各项目实施单位根据投资计划和工程进度,按已完成工程量填写报帐申请书,经项目负责人和工程监理人员签字后,连同所有财务原始凭证,报县生态办审核后在资金专户报帐。
第二十一条加强资金使用的追踪检查和审计,严格财务制度。
省级有关部门要定期对资金的拨付、到位、配套、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自觉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
项目竣工验收时,要附有审计部门的审计报告。
第四章组织管理第二十二条生态环境建设是一项跨地区、跨部门、跨行业、跨世纪的综合性系统工程,各级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计划、农业、水利、林业、畜牧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司其职,明确责任,相互配合,协调行动。
省成立了全省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并在省计委设立了办公室。
各有关市(地、州)及重点建设县(市、区).要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计划、农业、水利、林业、畜牧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的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并在计划部门设立项目管理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计划部门主管领导兼任,农业、水利、林业、畜牧部门指定专人参加。
项目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制定建设项目实施细则;组织和协调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施工、管理工作;对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监督;督促有关部门拨付建设资金,协调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对竣工项目进行验收或预验收等。
第二十三条各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县都要明确一名县级主要领导为本县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治理工程第一责任人,第一责任人要对本县的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和资金管理全面负责。
第一责任人要同省生态环境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各项目实施乡镇及重点工程项目法人签订责任状,层层落实责任。
第一责任人要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实行目标管理。
建设任务和工程投资要具体落实到项目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定期检查,严格按效益考核。
建立奖罚机制,对生态环境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不符合生态环境建设治理标准,没有完成治理任务的,要追究地方政府、有关单位和项目负责人的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计委会同农业厅、水电厅、林业厅、畜牧食品局制定,由省计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试行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