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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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四川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为加强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实现全省生态环境建设目标,按照《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结合四川实际,制定四川省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全省生态环境建设综合治理工程(包括“坡改梯”工程)项目均依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二条四川省生态环境建设是以改善生态环境、提高人民生活质量、实现可持续发展为目标,遵循自然规律和经济规律,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量力而行,分步实施,以科技为先导,以重点工程项目为突破口,实行治理与保护、建设与管理并重,处理好当前与长远、局部与全局的关系,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力争在短期内取得初步成效,促进生态效益、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协调统一。

第三条根据国家统筹安排,全省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坚持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采取生物措施、工程措施和农耕农艺措施相互配套,综合治理,发挥整体效益。全省生态环境建设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逐步推进,主要建设内容包括:

(一)以增加森林面积、恢复和扩大林草植被为主的植树种草建设;

(二)以减少水土流失为目的的小流域治理等水土保持综合治理工程建设;

(三)以改造坡耕地,修建水平梯田、梯土和坡面水系等为主的基本农田建设;

(四)以治理草地“三化”为主的草原建设;

(五)旱作农业、农村能源(沼气池、节柴灶)、沃土工程等生态农业建设。

第四条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项目由国家和地方共同投资,工程建设投资的主体是农民群众,应鼓励农民群众积极投工投劳,并广泛吸引农村集体、个体和社会其他投资。工程建设严格按照国家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与管理,按规划立项,按项目管理,按设计组织施工,按工程进度安排资金,按效益考核,要认真落实建后管护措施。

第二章项目管理

第五条各市(地、州)和各生态环境建设重点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四川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的要求,编制本地区生态环境建设规划,明确生态环境建设的主攻方向、主要治理目标、治理措施、分步实施方案、保障措施等。市(地、州)规划由同级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批,县(市、区)规划报市(地、州)人民政府(行政公署)审批,并报省计委和农业厅、水电厅、林业厅、畜牧食品局备案。

第六条省计委牵头,组织农业、水利、林业和畜牧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年度计划要求,对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最为脆弱的地区,依照“服从规划,按流域集中连片、综合治理”的原则,研究提出项目建设县建议名单及其投资规模、建设任务。

第七条项目建设县计委根据建设任务和投资规模,组织农林水牧有关部门及有关科研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市(地、州)计委审核后,报省计委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实施方案要有以下主要内容:

(一)项目第一责任人。

(二)基本情况。包括自然资源和社会经济现状,生态环境建设的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

(三)现有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及其进展情况,如国家安排的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天然林保护、防护林建设、防治荒漠化、野生动植物保护、生态农业和农村能源等项目。

(四)生态环境建设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目标。

(五)主要建设内容和任务,包括坡改梯等基本农田建设、水土流失治理、植树造林(包括退耕还林)、防治荒漠化、草地建设、生态农业及农村能源建设等。

(六)投资估算及资金筹措。中央投资补助标准原则上按以下水平测算,水土流失综合治理每平方公里15—20万元;“坡改梯”每亩400元;人工造林每亩65元;草地建设每亩50元;封山育林每亩35元。

(七)预期效益。包括减少水土流失量、治理荒漠化量、增加林草覆盖率、坡改梯和退耕还林面积、增加粮食产量和农民收入等。

(八)保证措施。包括组织领导、项目管理、主要技术措施和配套政策等。

(九)必要的图表。包括全县(市、区)水土流失现状图、项目区综合治理措施布局图、项目建设任务和投资计划表。

(十)作业设计和施工图。各县(市、区)的项目实施方案最后必须落实到作业设计和施工图。在进行作业设计时,一定要充分发挥有关专业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管理职能。作业设计和施工图必须由有资格的设计单位和技术人员来承担。

第八条省计委牵头,组织农业、林业、水利、畜牧部门审批各县项目实施方案,汇总编制全省国家生态环境建设项目计划,联合上报国家计委、水利部、农业部和国家林业局。

第九条省上报的项目建设投资计划,经国家批准下达后,由省计委转下达到建设项目市(地、州)和县(市、区)。

第十条各县(市、区)根据国家批准的建设任务、投资计划和省计委牵头审查批准的实施方案,在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下,由计委牵头,水利、农业、林业、牧畜等部门参加,负责组织项目实施。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单位必须自觉维护计划的严肃性,不得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标准和主要建设内容。如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时,须经省计委及有关部门批准并报全国生态环境建设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备案。

第十二条生态环境建设项目中的重点项目采取招投标制。项目建设单位要与施工单位签订承包合同,明确规定项目的投资额度、工程规模、技术标准、完成的数量、质量和工期等,严格按照国家技术标准和质量要求组织施工。不能降低建设标准,不能搞“半拉子”工程,不能留投资缺口。

第十三条各县生态环境建设项目按批准的建设期完工后,先由市(地、州)和县(市、区)生态办组织初验,报省生态办验收,并接受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抽查。验收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项目建设任务及投资计划是否按要求完成;

(二)主要工程建设内容是否符合设计要求,达到规定标准;

(三)国家投资及省、市(地、州)、县(市、区)各级配套资金是否按批复的规定及时足额到位,群众投工投劳情况;

(四)资金使用是否符合制度规定,有无违纪问题,并附有审计部门的财务审计报告;

(五)单项工程的县级预验收证明;

(六)效益指标是否达到计划要求。

对检查验收不合格的,国家将视其情况给予扣减下年度投资直至终止项目执行、取消建设项目等处罚。

第十四条加强项目区的建后管理。项目竣工验收后,要明确管护责任和管护制度,确保治理成果,并长期发挥效益。

第十五条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要求,国家选择监理单位对生态环境建设项目实行统一监理。监理单位要同各项目单位签订监理协议。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监理协议的要求,主动协助并接受监理单位的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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