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
动公开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息公开
【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发[2017]30号
【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4.24
【实施日期】2017.05.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17]3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4月24日
泸州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促进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四川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执法单位主动公开行政处罚案件信息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单位,是指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行政处罚职能的组织;所称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是指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事项内容等结果信息。
第三条行政执法单位按照“谁处罚、谁公开”的要求,遵循“高效便民、准确及时”的原则,负责本单位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
第四条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政府法制机构对本区域行政处罚案件信息主动公开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督促检查。
各级监察机关对本区域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防范民间理财类公司风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5]49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防范民间理财类公司风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防范民间理财类公司风险工作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5]49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近年来,我市民间理财类公司呈较快发展态势,此类公司属普通工商类企业,却不同程度存在超范围经营,甚至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非法活动,为保护公众利益,维护我市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和稳定的经济社会秩序,现将《泸州市防范民间理财类公司风险工作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2月27日泸州市防范民间理财类公司风险工作意见一、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防范民间理财类公司风险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4〕90号)文件及省打击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增量控制,存量化解,确保风险可控”的总要求,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意见。
二、本意见所称的民间理财类公司是指在其企业名称或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投资、理财”“投资理财咨询、服务”等业务的各类服务型公司(以下简称此类公司)。
在省上新的约束性规定出台前,全市继续暂停此类公司以及含有上述经营范围公司的工商登记。
三、泸州市成立以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文清为组长,分管公安、金融、工商部门的市政府领导为副组长,市中级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委群工局、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市金融办、市地税局、市工商局、人行泸州中支、泸州银监分局、市委维稳办、市政府新闻办等单位参加的防范民间理财类公司风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市防范民间理财类公司风险工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1.26•【字号】泸市府发[2006]5号•【施行日期】2006.0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通知(泸市府发〔2006〕5号)市级各部门:为了进一步明确和落实部门安全监管责任,强化安全生产工作,按照《安全生产法》和《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确定的“以权定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包括批准、核准、许可、注册、认证、颁发证照等)、谁负责”的原则,市安委会制定了《泸州市市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经市政府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今后发生重特大事故,依据《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按照“倒查制”的办法,根据履行安全职责情况,追查相关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和有关领导、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泸州市市级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各行业生产安全监管责任部门一、道路交通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公安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规建局二、水上交通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交通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安监局三、矿山(煤矿、非煤矿山)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安监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经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工商局、川南煤监分局四、无证采矿许可证非法采煤、采矿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国土资源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安监局、市经委、市公安局、市工商局五、危险化学品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安监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公安局、泸州质监局、市环保局、泸州铁路公司、市民航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工商局、市邮政局、市规建局六、消防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公安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安监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工商局七、学校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教育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规建局、市工商局八、河道采沙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水利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交通局、长江泸州航道分局、市航务局、市国土资源局九、城市公用设施安全(下水道、化粪池、垃圾场、城市广告牌板)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城管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规建局、市工商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环保局十、旅游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旅游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市规建局、市水利局、市卫生局、市文化局十一、寺庙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民宗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旅游局、市公安局十二、特种设备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泸州质监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安监局、市规建局十三、建筑施工、城市燃气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规建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公安局十四、机械行业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安监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经委十五、供用电、民用爆炸物品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经委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城管局、市规建局十六、金属回收、商贸企业、商场和大型商务活动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商务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工商局、泸州质监局、市卫生局十七、烟花爆竹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安监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供销社、市公安局、市工商局、泸州质监局十八、粮食收储及化学药剂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粮食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卫生局十九、铁路建设运输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泸州铁路公司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安监局二十、民航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民航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城管局、市规建局、市无线电管理办公室、市气象局二十一、市重点建设工程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发改委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安监局、市交通局、市规建局、市公安局二十二、文化娱乐场所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文化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安监局二十三、森林防火安全主要负责及牵头部门:市林业局有关责任及配合部门:市公安局、市旅游局、市民宗局各部门生产安全监管职责一、市安监局(市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一)负责全市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指导、协调工作;承担相应的工作责任。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05•【字号】泸市府发[2011]16号•【施行日期】2011.08.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发[2011]1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泸州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五日泸州市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为保障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加强和规范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根据《四川省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泸州市行政区域内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在决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事项前所开展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重大事项,是指我市范围内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和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重大活动等事项。
本细则所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重大事项决定前,对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实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和处置预案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负责领导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相关部门、单位为责任主体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五条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应当遵循法治、民主、科学的原则和“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
第六条凡是有关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政策、重大改革措施、重大项目和影响社会公共秩序的重大活动等事项,都要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评估,未经风险评估的,一律不得作出决策。
第七条评估的重大事项主要包括:(一)涉及职工分流或职工利益变动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改制、重组、上市、拆迁等事项;事业单位机构改革事项;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职工收入分配制度重大改革事项;(二)涉及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及促进就业政策等重大调整;社会救助政策重大调整等;(三)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等住房保障政策重大调整;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旧城改造中的拆迁补偿、居民安置等政策重大调整,房地产市场、物业服务管理等政策重大调整;(四)水、电、燃气、粮食、公共交通、教育、医疗、药品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商品、服务价格和收费标准重大调整;(五)涉及农村土地经营权流转及农民土地征收征用、拆迁、补偿、安置和移民安置等方面重大政策和改革措施;(六)可能造成环境严重恶化或加大污染物排放的重大建设项目等;(七)重大自然灾害和重大疫情的预警防控方案;食品、药品安全预警防控监测方案;重大安全、质量事故处置;洪水、干旱、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后的重要恢复重建项目建设;(八)涉及人员多、敏感性强,可能对社会稳定产生影响的重大活动;(九)可能引发历史遗留问题的重大事项;(十)有关民生问题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十一)其他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5.01.03•【字号】泸市府办发[2015]2号•【施行日期】2015.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5]2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泸州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七届4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3日泸州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泸州市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管理,规范托管机构的经营行为,保障学生人身、财产安全,维护托管机构正常经营秩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是指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校外开办的,受中小学生监护人的委托,在非教学时间段,为中小学生提供用餐、休息、看护等服务的相对固定场所,泛指“午休班”、“托管班”、“接送班”等(以下统称校外托管机构)。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生校外托管机构的设立、经营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政府鼓励和保护社会团体或个人对校外托管机构进行监督。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向有关职能部门检举和控告,有关职能部门应及时查处。
第五条校外托管机构管理遵循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实行属地负责、分级管理和各有关部门分工协作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举办校外托管机构应当向当地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收到校外托管机构注册申请后,及时函告辖区公安派出所,公安派出所对其选址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提出意见。
若对非住宅建筑进行装修或者改建用于校外托管机构的,还应依法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消防设计审核、验收或者备案。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务服务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制度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08]224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务服务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制度的通知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务服务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制度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08〕22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泸州市政务服务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泸州市政务服务限时办结超时默认制度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行为,提高政务服务效率,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软环境,按照市效能办《关于印发市级部门转变机关作风加强机关行政效能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泸效能办〔2008〕1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市级行政机关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务服务事项实行限时办结超时默认。
第三条市级行政机关应当对其实施的当场办结以外的政务服务事项,在法定时限内确定一定办结期限,并向社会公开承诺,在承诺期限内限时办结。
第四条承诺限时办结期限不包括双休日和法定节假日。
第五条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依法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承诺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六条政务服务事项的基本信息应当录入行政审批通用业务系统。
第七条具备条件的行政审批(包括行政许可审批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依法应当审批的,在承诺期限内未审批,视为超时默认审批;其他政务服务事项未在承诺限时办结期限内办结的,视为超时默认办结。
但下列情形除外:(一)符合法律确定需延期审批或办结的;(二)因客观原因不能在承诺限时办结期限内审批或办结的。
第八条符合法律规定确需延期审批或办结的,由本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在限时办结期限届满前1日,将延期审批或办结的理由告知相对人,并报市政务服务中心备案。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8〕47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8〕47号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市属国有企业:《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8月10日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规范泸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行为,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和《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完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63号)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泸州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或受托管理单位(以下统称国资监管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国有全资、控股和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企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与股权投资,不包括基金投资的项目。
(一)固定资产投资:购置土地房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二)股权投资:投资设立全资企业、合资合作企业,股权收购,对出资企业追加资本金,新设基金或认购基金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由企业依据战略和规划确定并经国资监管部门确认的主要经营业务,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第五条企业投资活动和国资监管部门对企业投资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全市发展规划;(二)符合企业发展战略及公司章程;(三)突出主营业务、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四)突出效益优先和可持续发展;(五)提高投资回报,维护资本安全,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六)严格执行投资管理制度和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9〕54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9〕5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部门(单位),有关企业:《泸州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6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8月27日泸州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的统筹管理,加快整合政务信息资源,加强自主可控和信息安全,提高我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建设的总体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四川省信息化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数字经济发展局是全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建设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建设的统一规划、投资估算审查、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三方会商确定市级年度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立项审批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的资金保障和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市审计局对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实施效果、预算执行和决算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智慧城市和信息化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以计算机、通信技术及其它现代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建设的信息基础设施、网络系统、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开发利用、信息安全保障系统等工程或服务项目。
第四条凡我市市级党政群机关、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使用财政资金、自筹资金或引进社会资本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以及各垂直管理部门使用市级财政资金建设或购买服务的项目,项目非涉密且总投资超过20万元以上的,适用本办法。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和政务调研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和政务调研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3.03.26•【字号】泸市府办函〔2013〕64号•【施行日期】2013.03.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2年度全市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和政务调研工作考核情况的通报泸市府办函〔2013〕6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2012年,全市各级各部门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结合本单位实际,积极开展调查研究活动,全面、准确、及时、规范报送政务信息,提出了许多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对推动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为发扬成绩、激励先进,进一步营造政务信息和政务调研工作良好氛围,经研究决定,对完成年度政务信息任务较好的古蔺县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等22个单位和田安容、涂亮等24名个人,以及对完成年度政务调研任务较好的江阳区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等27个单位进行通报表扬。
希各受表扬的单位和个人再接再厉、再创佳绩。
各级各部门要继续做好政务信息和政务调研工作,积极为我市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建言献策。
附件:1. 2012年度全市政务信息工作获奖单位和个人名单。
2. 2012年度全市政府系统政务调研工作获奖单位名单。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3月26日附件12012年度全市政务信息工作获奖单位和先进个人名单一、获奖单位一等奖:古蔺县政府办公室叙永县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交通运输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二等奖:合江县政府办公室龙马潭区政府办公室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市财政局市统计局市地税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三等奖:纳溪区政府办公室泸县政府办公室江阳区政府办公室市外侨旅游局市工商局市水务局市教育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二、先进个人(一)区、县先进个人田安容(古蔺县政府办公室)潘鸿(古蔺县政府办公室)张廷柱(叙永县政府办公室)赵云(叙永县政府办公室)段恒勤(合江县政府办公室)陈鹏(龙马潭区政府办公室)肖林(纳溪区政府办公室)钟晓娟(泸县政府办公室)王葭(江阳区政府办公室)(二)市级部门先进个人涂亮(市发展改革委)岳娉(市交通运输局)吴惠敏(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徐箫寒(市住房城乡规划建设局)许平(市财政局)刘勋南(市统计局)易萍(市地税局)易泽莲(市经济和信息化委)郑静(市外侨旅游局)骆瑶(市工商局)周松柏(市水务局)牟旭(市教育局)宋伟(市安全监管局)李朝贡(市卫生局)贺光伦(市农业局)附件22012年度全市政府系统政务调研工作获奖单位名单一等奖:江阳区政府办公室叙永县政府办公室泸县政府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统计局市工商局市商务局二等奖:龙马潭区政府办公室纳溪区政府办公室合江县政府办公室古蔺县政府办公室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公安局市地税局市安全监管局市国资委三等奖:市财政局市卫生局市林业局市外侨旅游局市监察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委农工办市教育局市水务局泸州质监局。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0.12.19•【字号】泸市府发〔2000〕174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通知泸市府发[2000] 174 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市属及驻泸企事业单位:现将《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印发你们,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川办函[2000]24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执行:一、从2001年1月1日起,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请求市政府转报省政府(含省政府办公厅)的文件,原则上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纸张印制(含文件附件)。
二、从2001年7月1日起,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报送市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的文件,一律采用国际标准A4型(210mm×297mm)纸张印制(含文件附件)。
三、文件印制格式,包括用纸幅面、版面尺寸、图文颜色、排版规格、印制装订和公文中各要素标识等,严格按照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规定的标准执行。
四、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下发的文件,原则上按规定采用A4型纸张印制。
目前条件暂不具备的,要创造条件,务必在2002年1月1日前按新规定执行。
五、请各县区、各部门、各单位抓紧做好公文格式、纸张调整改版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上报文件没有按规定印制的,市政府办公室原则上不予受理。
二〇〇〇年十二月十九日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务院国发[2000]23号文件发布,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文种类第三章公文格式第四章行文规则第五章发文办理第六章收文办理第七章公文归档第八章公文管理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使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制定本办法。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2.17•【字号】泸市府发[2017]71号•【施行日期】2017.12.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71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单位):《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第八届人民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2月17日泸州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使用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建立健全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结合泸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监督管理等相关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由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以及公共企事业单位、群团组织等(以下统称:信息提供单位),在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过程中产生或者获取的,可用于识别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信息主体)信用状况的数据和资料。
第四条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等相关活动应当遵循合法、安全、及时、准确的原则,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五条市政府成立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信用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协调解决全市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指导、督促、检查有关政策的落实情况;泸州市社会信用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信用办”)负责监督全市公共信用信息的归集、披露、使用和管理等相关活动,并将相关工作纳入年度信用体系建设目标考核体系。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发[2009]26号【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11.18【实施日期】2009.11.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09〕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十八日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纲要(2008-2012年)的通知》(川办发〔2008〕56号)精神,进一步加快泸州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步伐,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优化发展环境,促进泸州经济又好又快发展,特制定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为统领。
建立以道德为支撑,产权为基础,市场为导向,法律为保障的现代社会信用制度为目标;坚持以政府信用建设为表率,企业信用及各类社会组织信用建设为重点,个人信用建设为基础;以培育市场化运作的现代信用服务企业为支撑,充分发挥政府推动和引导作用,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树立泸州的良好形象,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基本原则1.统筹规划、有序推进。
社会信用体系是一项系统工程,应从全局着眼,统筹规划,全面部署,协调推进,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形成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合力。
坚持整体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以健全信贷、纳税、合同履约、产品质量的信用记录为重点,在行业信用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建设和信用服务业培育等三个领域实现突破,最终建成体系完整、分工明确、运行高效、监管有力的社会信用体系。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5.27•【字号】泸市府办发〔2024〕26号•【施行日期】2024.05.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4〕26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泸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5月27日泸州市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市委九届历次全会精神,聚焦《四川省人民政府2024年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泸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重点任务,着力解决依法行政突出问题,持续巩固提升全国法治政府建设示范市创建成果,为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强化法治政府建设统筹(一)提升依法行政意识。
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建立健全领导干部应知应会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清单制度,严格落实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政府常务会议会前学法、重大决策前专题学法、举办法治专题讲座等学法要求,各级政府领导班子全年学法不少于24件次,市级园区管委会、政府组成部门全年学法不少于10件次。
组织国家工作人员在四川省线上平台学法考法。
健全述法工作机制,常态化推进现场述法评议。
〔市级各部门(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落实法治建设责任。
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各级各部门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指标体系,规范完成年度报告工作,围绕法治领域改革规划重点任务、法治化营商环境、行政执法监督等实施精准法治督察。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7]332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泸市府办函[2017]33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20日泸州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1 总则1.1 目的1.2 工作原则1.3 编制依据1.4 适用范围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应急组织机构2.2 部门职责3 风险预警机制3.1 预警监测3.2 信息报告3.3 分类处置3.4 债务风险事件级别4 应急响应4.1 分级响应和应急处置4.2 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4.3 舆论引导4.4 应急终止5 后期处置5.1 记录及总结5.2 评估分析5.3 责任追究6 保障措施6.1 通信保障6.2 人力保障6.3 资源保障6.4 安全保障6.5 技术储备与保障7 附则7.1 预案管理7.2 预案解释7.3 预案实施时间1 总则1.1 目的建立健全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工作机制,有序高效处置政府性债务风险突发事件。
坚持快速响应、分类施策、各司其职、协同联动、稳妥处置,牢牢守住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风险的底线,切实防范和化解财政金融风险,维护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1.2 工作原则1.2.1 分级负责市政府对全市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负总责,县(区)(含高新区管委会,下同)政府按照属地原则各负其责。
市政府有关部门在市政府统一领导下加强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的指导,跨县(区)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由市政府统筹,相关县(区)协商办理。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18•【字号】泸市府发[2017]65号•【施行日期】2017.11.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泸市府发[2017]65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单位):现将《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1月18日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为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信用泸州”建设步伐,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精神,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及十九大、十九大一中全会精神,按照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加强信用信息共享,依法依规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全面构建以信息化服务系统为平台、以法规机制为保障、以激励惩戒措施为核心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体系。
(二)基本原则。
1. 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充分运用信用激励和约束手段,加大对诚信主体激励和严重失信主体惩戒力度,让守信者受益、失信者受限,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有效机制。
2. 部门联动,社会协同。
通过信用信息公开和共享,建立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的联合激励与惩戒机制,形成政府部门协同联动、行业组织自律管理、信用服务机构积极参与、社会舆论广泛监督的共同治理格局。
3. 依法依规,保护权益。
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科学界定守信和失信行为,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4]25号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泸市府发[2014]25号)市级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七届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6月27日泸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规范政府投资行为,优化投资结构,提高投资效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利用市本级公共预算、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以及政府融资全额或部分投资的,且总投资额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
第三条政府投资项目资金安排应当坚持量入为出、综合平衡、保障重点的原则。
投资的重点是需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基础设施项目和公益性项目。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审批第四条建立政府投资项目备选库制度。
项目备选库分为市级部门项目备选库和市财政项目备选库。
市级部门和市财政部门按照规定对各自设立的项目备选库实行动态管理。
市级部门项目备选库,由市级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向财政部门报送项目时从中选取。
市财政项目备选库,由市财政部门根据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需要,结合财力可能,对市级部门所报项目进行筛选排序后设立。
第五条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
申请列入政府投资计划的项目,应从市财政项目备选库中选取。
每年第四季度,财政部门会同行业主管部门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并结合财力情况,提出下一年度政府投资项目投资计划预案,报市政府常务会审定,特别重大的项目应报市委常委会审批。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5.06•【字号】泸市府办发〔2022〕35号•【施行日期】2022.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22〕35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泸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5月6日泸州市人民政府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为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法治政府建设的决策部署,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泸州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方案(2022—2025年)》,现将我市2022年度法治政府建设重点工作安排如下。
一、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统筹(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
坚持政府常务会议、部门领导班子定期学法制度,县级以上政府及部门至少举办2次法治专题讲座,重点学习习近平法治思想及依法行政相关行政法律法规,推动领导干部带头学习、模范践行。
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引领全民普法工作,充分发挥各类普法阵地作用,组织新闻媒体通过专题专栏、权威访谈等形式进行阐释解读,深入基层开展有特色、接地气的宣讲活动,推动习近平法治思想入脑入心、走深走实。
〔市级各部门(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建设责任。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全面履行主体责任,将法治政府建设纳入年度工作计划和考核指标体系,与经济社会发展同部署、同推进、同考核。
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与责任落实督察工作规定》,及时规范完成年度报告工作,适时开展法治督察“回头看”,全方位做好迎接上级法治督察的准备工作。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3.17•【字号】泸市府办规〔2024〕4号•【施行日期】2024.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政医管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泸市府办规〔2024〕4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泸州市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已经市九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3月17日泸州市促进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生物医药产业是关系国计民生和国家安全的战略性新兴产业的重要指示精神和省委十二届三次、四次全会,市委九届六次、七次全会关于医药健康产业的决策部署,推动泸州市医药健康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国家区域医药健康中心,根据《中共泸州市委关于深入推进新型工业化服务全省现代化产业体系建设的决定》《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六大工业产业提质倍增行动方案(2022—2027年)的通知》(泸市府发〔2023〕13号)等精神,结合泸州市实际,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提升研发能力(一)药品。
按其研发进度分阶段给予奖励:1.生物制品创新药、化学药创新药、中药创新药:对当年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受理号或默认临床、完成Ⅰ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Ⅱ期临床试验、完成Ⅱ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Ⅲ期临床试验、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取得注册批件的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7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此项条款单个企业每年奖励不超过700万元。
(牵头单位:市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和人才局、市卫生健康委)2.生物制品改良型新药、化学药改良型新药、中药改良型新药:对当年完成临床前研究并取得临床受理号或默认临床、完成Ⅰ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Ⅱ期临床试验、完成Ⅱ期临床试验并进入Ⅲ期临床试验、完成Ⅲ期临床试验并取得注册批件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400万元一次性奖励。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泸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1.06•【字号】泸市府发〔2018〕61号•【施行日期】2018.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泸市府发〔2018〕61号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新城)管委会,市级各部门,有关企事业单位:现将《泸州市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泸州市人民政府2018年11月6日泸州市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推进“信用泸州”建设步伐,建立完善守法诚信褒奖和违法失信惩戒联动机制,营造良好社会环境,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和规范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规〔2017〕179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对失信主体加强信用监管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8〕89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7〕11号)、《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泸市府发〔2017〕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和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以下简称“联合奖惩对象名单”)认定、披露、退出、申诉、修复,以及对联合奖惩对象名单主体实施联合奖惩、督促监督等活动,适用本实施细则。
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等制度的通知泸市府办发〔2012〕13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社会监督评议制度(试行)》、《泸州市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试行)》、《泸州市行政机关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办法(试行)》、《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2年7月20日泸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规范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的责任追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川省政府信息公开过错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需要追究单位和个人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责任追究种类包括责令改正、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条责任追究遵循公正、公平、实事求是原则,坚持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惩戒与教育相结合。
第五条各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主管部门、监察机关和上一级行政机关负责对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单位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追究单位责任,并对单位相关责任人依法追究责任。
个人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的依法追究个人责任。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政府信息公开规定行为之一的追究责任:(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二)不按规定更新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和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三)未建立健全保密审查机制,不按规定进行保密审查的,或者违反政府信息发布协调制度,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四)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不真实或弄虚作假的;(五)无正当理由不受理、拖延办理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六)拒绝、阻挠、干扰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的;(七)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八)违反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其他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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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
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泸市府办发[2017]45号
【发布部门】泸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5.26
【实施日期】2017.06.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
知
(泸市府办发[2017]4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泸州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26日
泸州市严重失信黑名单社会公示
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规范严重失信行为信息公开,强化社会监督和信用约束,进一步增强失信惩戒机制作用,根据国务院《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中对于严重失信行为的界定是:
(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行为,包括食品药品、生态环境、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强制性产品认证等领域的严重失信行为。
(二)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的行为,包括贿赂、逃税骗税、恶意逃废债务、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恶意欠薪、非法集资、合同欺诈、传销、无证照经营、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围标串标、虚假广告、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等严重失信行为。
(三)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包括当事人在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判决或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逃避执行等严重失信行为。
(四)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危害国防利益,破坏国防设施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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