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村扶贫互助协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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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村扶贫互助协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XX县XX乡(镇)XX村扶贫互助协会。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由常年居住在XX县XX乡(镇)XX村居民,18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一户一人自愿申请加入互助协会,需填写入社申请表,经理事会批准后,缴纳会费的社团组织。该社团组织的成立、变更、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依法开展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立成员互助帮助和自我管理的组织,改善贫困户获得资金的机会,并由提高当地村民,特别是贫困户的收入。
第四条本协会的业务主管部门是:XX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财政局。
第五条本协会的住所是:XX县XX乡(镇)XX村XX 地方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互助资金在互助协会内封闭运行,有借有还,周转使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一)负责互助资金的运行管理
(二)负责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
(三)负责组织开展互助协会公益活动;
(四)优先批准贫困户借款,通过多种方式支持贫困农户发展生产,提高能力。
(五)接受当地政府、村民委员会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三章社员
第八条社员资格
(一)在本扶贫互助协会有常年居住户口的农户,每户有一人可以成为互助协会的社员。
(二)具有民事行为能务,能使用和管理资金从事生产性创收活动的村民,鼓励妇女作为家庭代表入社;
(三)本村年龄在18周岁以上,有劳动能力的一户一人;
(四)接受扶贫互助协会章程,申请加入互助协会并交纳入社互助金。
第九条社员入社程序
(一)村民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身份证件,填写申请表和本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二)互助理事会审核批准入社申请并公示入社人名单;
(三)社员交纳入社互助金。
第十条社员权利和义务
(一)社员权利
1、有互助协会管理机构成员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有申请从互助协会借款的权利;
3、有入社和退社的权利,退社会员需加入一年后才能申请退社。
(二)社员义务
1、遵守扶贫互助协会章程;
2、交纳互助金50元起步,入社的户数不低于50户
3、退出互助协会应提前申请,但在加入互助协会的第一年内不得退出,退出时退回本人所交纳的互助金;
4、按时归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费;
5、为互助协会其他社员借款提供担保;
6、互助协会内有社员未能偿还借款,互助担保小组成员代为偿还;
7、互助协会内有社员未能偿还借款或逾期还款,其互助担保小组成员不能借款和退出互助协会。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一条县扶贫、财政部门是互助协会的业务管理机构,负责互助协会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解决互助协会运行过程中出现得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互助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大会。社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互助协会章程;
(二)决定互助资金的具体操作规程;
(三)决定互助协会的成立或解散;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会及其成员;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社员大会决议生效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有2/3以上的社员出席;
(二)2/3社员到会同意;
(三)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四条社员大会分为定期大会和临时大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社员大会,若临时需要开社员大会,由理事会决定并组织召开。
第十五条理事会是互助资金的执行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扶贫互助协会理事会由选举产生的理事长、会计、出纳等3人组成。
第十六条理事会产生。理事会由社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在任期结束前,2/3以上社员同意,可以召开社员大会,提前改选理事会。
第十七条理事会职责
(一)执行互助协会章程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二)负责互助资金审批、发放、回收和日常管理;
(三)负责与本互助协会社员的联系和协调;
(四)定期向互助协会的业务指导部门提交报告、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五)定期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领导和监督机构报告互助资金管理和运行情况。
第十八条监事会是扶贫互助协会的日常监督机构,扶贫互助协会监事会一般由监事长、副监事长、1—3个成员组成。负责监督资金运行和理事会的工作,每届任期5年。
第十九条监事会成员资格;
(1)互助协会社员;
(2)愿意承担管理工作,有良好声誉;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十条互助协会监事会人员组成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但至少要有一贫困户)并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人员不得兼任理事会成员。在任期结束前,经2/3以上的社员同意,可以召开社员大会,提前改选监事会。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的职责
(1)监督理事会执行互助协会章程和规章制度情况;
(2)监督借款发放和回收过程;
(3)监督公开公示的程序和内容;
(4)接受互助协会社员投诉,与理事会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5)向指导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互助资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扶贫互助资金由财政扶贫资金、村民自愿交纳的互助资金、捐赠资金、互助资金的增值部分构成。其中财政扶贫资金、捐赠资金及其增值部分归全体村民所有,村民缴纳的互助金归其本人所有。互助资金使用权归互助协会全体社员所有。
第二十三条互助资金是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周转使用、滚动发展的生产发展资金。其重点在扶贫,关键在互助,方向在合作。互助资金不得用于下列事项:(一)不得用于子女上学、治病、改善居住条件、违法生产、破坏环境、损公肥私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他非生产性项目及明显的亏损性生产项目;
(二)不得抵扣贷款;
(三)不得私分和平均分配。
第二十四条社员借款审批需填写借款申请审批表,每户借款必须由互助社小组成员担保,理事会审批借款申请后方可借款。
第二十五条借款户使用扶贫互助资金,承担一定的资金占用费,资金占用费率执行年%的利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