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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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8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

第18号令《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2012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Array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部第18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9月1日起施行。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监察部部长马馼二〇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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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最新1500字最新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共计1500字,以下是详细内容: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行为管理,维护事业单位的正常运转和良好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指事业单位依法招聘的员工、管理人员和临时工。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和纪律要求,忠于职守,勤勉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保持政治上的坚定定力,不得从事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的活动,不得参与非法组织和活动。

第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不得泄露相关信息,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严禁贪污、挪用、侵占、私分国家资产和单位财产,不得收受贿赂、搞权色交易等行为。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不得违反职务规定,不得滥用职权。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主动履行岗位职责,积极为事业单位的发展和服务群众做出贡献。

不得推诿执法、拖延办事、不作为等行为。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应当注重学习和进修,提高专业能力和综合素质。

不得违反考试、职称评聘等规定,不得抄袭、剽窃他人学术成果。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条例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根据情节轻重,可采取以下处分措施:1. 书面警告:对违纪行为轻微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书面警告,并进行思想教育和帮助。

2. 记过处分:对违纪行为较重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记过处分,并进行课题培训、提醒和督促。

3. 记大过处分:对违纪行为严重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记大过处分,停发工资,并进行相应的纪律教育和制度约束。

4. 降职处分:对违纪行为较为严重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降职处分,并降低相应的薪资待遇。

5. 开除处分:对违纪行为极其严重的工作人员,可以给予开除处分,并追究其责任,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依法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促进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诉、再申诉。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党委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申诉,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申诉,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复核、申诉、再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条复核、申诉、再申诉应当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申请。

本人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二章管辖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主管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市级、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上一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机关的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管辖。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控告暂行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控告暂行办法

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控告暂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11.04•【字号】渝府令[2002]142号•【施行日期】2002.1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42号)《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控告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12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代市长王鸿举二00二年十一月四日重庆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控告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事业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公正、及时地处理好专业技术人员、职员和工勤人员(以下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复核申请、申诉、控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复核申请,是指事业单位(包括受委托管辖的中央在渝事业单位,下同)工作人员以书面形式对事业单位(或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行政处分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提出复核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原处理单位提出重新审查处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申诉,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书面形式对事业单位(或国家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行政处分或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决定不服,经原处理单位复核处理后仍然不服,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并请求再重新处理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控告,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书面形式向政府人事部门或者上级行政机关指控事业单位(或国家行政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并请求处理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复核申请、申诉、控告和本市各级政府及政府人事部门或者主管行政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原处理单位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复核申请、申诉、控告。

依法行使行政职能,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的复核申请、申诉、控告,不适用本办法。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全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全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规范督促事业单位解决工作人员因工作受到不公正待遇或因其他事由引起的权益纠纷申诉处理程序,故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的制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等法规的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在事业单位工作的工作人员提起与其工作岗位有关的权益纠纷申诉。

第三条定义申诉:指工作人员因工作受到不公正待遇或因其他事由引起的权益纠纷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的请求。

权益纠纷:指工作人员因工作受到影响的权益而引起争议的纠纷。

第二章申诉程序第四条申诉渠道工作人员可以向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如果情况特殊,也可以向该部门下的所在机构领导或直接向人事管理部门提出申诉。

第五条申诉要求1.申诉现场要求申诉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与纠纷有关的有关材料;2.申诉材料要求清晰、完整、真实,必要时应有证明材料,申诉人同时应签名确认申诉材料内容真实。

第六条受理和反馈1.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诉材料后五个工作日内进行受理。

如果申诉材料不全,应当通知申诉人补充材料,并延长受理时间。

2.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如属实则进行调查,并向申诉人反馈处理结果。

第七条调查在调查中,上级主管部门可以采取下列措施:1.通电查询;2.调阅有关文件或者资料;3.依法询问;4.视情况现场勘验;5.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调查。

上级主管部门在调查工作中,应当保守申诉人的权利和隐私。

第三章申诉处理第八条处理程序1.收到申诉材料后,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调查工作,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核。

2.如果调查结果属实,应当及时出具处理意见,执行决定或者责令返还权利;如调查结果不清,可针对调查内容更加详细地开展进一步的调查。

第九条出具处理意见上级主管部门出具处理意见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申诉人的基本情况和申诉的事实;2.调查及查证的事实和依据;3.处理的意见和措施。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一、总则。

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作行为,维护事业单位的正常秩序,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处分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事业单位内的所有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领导、职员、工人等。

三、处分原则。

1. 依法依规,处分工作人员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规章制度进行,不得违法违规。

2. 公正公平,处分必须依据事实,公正公平,不得滥用职权,不得有私。

3. 教育为主,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应以教育为主,引导工作人员认识错误,改正错误。

4. 惩戒为辅,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应给予相应的惩戒,以警示他人,维护事业单位的正常秩序。

四、处分种类。

1. 警告,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可给予口头或书面警告。

2. 记过,对于一般违纪行为,可给予书面记过处分。

3. 记大过,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可给予书面记大过处分。

4. 辞退,对于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违纪行为,可给予辞退处分。

五、处分程序。

1. 接到举报或发现违纪行为后,应立即展开调查,查清事实。

2. 对于轻微违纪行为,应当进行教育和批评,引导工作人员认识错误。

3. 对于一般违纪行为,应当进行谈话提醒,并给予书面记过处分。

4. 对于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组织专门会议进行讨论,并给予书面记大过处分。

5. 辞退处分应当经过事业单位领导班子研究决定,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六、处分决定。

1. 处分决定应当经过集体讨论,形成共识,不得擅自决定。

2. 处分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工作人员,并告知其申诉权利。

3. 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事业单位提出申诉,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处理。

七、附则。

1.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2. 对于其他未尽事宜,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规章制度处理。

以上即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希望全体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共同维护事业单位的正常秩序,发挥良好的工作作风,为事业单位的发展贡献自己的力量。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为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的处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是指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向原处理单位或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案件。

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查、复核。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根据人事处理事实、证据、性质及情节,申请复查、复核。

第三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复查、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法向同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申诉。

第二章申诉程序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本单位复查、复核结果不服的,应当先向本单位提出复查、复核申请。

第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向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复查、复核申请书;(二)相关证据材料;(三)申请复查、复核的依据和理由;(四)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向上一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复查、复核申请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复查、复核申请书;(二)相关证据材料;(三)原处理单位复查、复核结果;(四)申请复查、复核的依据和理由;(五)其他有关材料。

第七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复核申请书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第八条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对复查、复核申请进行审查,并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送交原处理单位。

第九条原处理单位应当自收到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复查、复核意见。

第十条复查、复核意见应当在收到申请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

《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建设高素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促进公共服务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全面准确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方针。

国家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实行分级分类管理。

第三条中央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全国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工作。

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所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工作。

第四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人事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制定或者修改人事管理制度,应当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工作人员意见。

第二章岗位设置第五条国家建立事业单位岗位管理制度,明确岗位类别和等级。

第六条事业单位根据职责任务和工作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岗位。

岗位应当具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

第七条事业单位拟订岗位设置方案,应当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公开招聘和竞聘上岗第八条事业单位新聘用工作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但是,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第九条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公开招聘方案;(二)公布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三)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试、考察;(五)体检;(六)公示拟聘人员名单;(七)订立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条事业单位内部产生岗位人选,需要竞聘上岗的,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制定竞聘上岗方案;(二)在本单位公布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三)审查竞聘人员资格条件;(四)考评;(五)在本单位公示拟聘人员名单;(六)办理聘任手续。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交流。

第四章聘用合同第十二条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 3 年。

第十三条初次就业的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订立的聘用合同期限 3 年以上的,试用期为 12 个月。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1. 申诉的对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单位的处理措施、决定或管理行为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审查的行为。

2. 申诉的条件:必须是受到行政处分、奖惩、调整、职务任免等处理措施、决定或管理行为影响的工作人员,并且已经向单位的主管领导提出正式的书面申诉。

3. 申诉的方式:工作人员可以书面、口头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单位主管领导提出申诉,并将所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陈述清楚,同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 申诉的程序:申诉应在接到处理措施、决定或管理行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单位应当在收到申诉后及时处理并给予答复。

如果工作人员对单位的答复不满意,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相应机关提出复议或申诉。

5. 申诉的期限:申诉期限为接到处理措施、决定或管理行为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逾期不得受理。

6. 申诉的效力:申诉不影响处理措施、决定或管理行为的执行,但单位应当认真审查并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7. 申诉涉及的程序或事实需要调查的,单位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调查并作出处理决定。

8. 单位在处理申诉事项时应当保护申诉人的合法权益,确保申
诉人不受任何不公正的影响。

9. 申诉处理结果应当书面通知申诉人,并说明理由。

10. 申诉结果不满意的,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9年1月28日发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

2019年1月28日发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

2019年1月28日发布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案件办理程序,促进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公正及时处理申诉案件,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以下简称《申诉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再申诉案件的处理。

对监察机关作出的政务处分不服提出的申诉,按照有关规定由监察机关处理。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申诉案件,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严格权限、条件和程序,保障申诉人正当权益。

第二章申诉案件办理工作组织第四条各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分别组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办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再申诉案件。

具体申诉案件的审理工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组建审理组负责,也可以由申诉公正委员会直接承办。

第五条申诉公正委员会、审理组的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不得少于3人。

申诉公正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和委员若干名。

主任一般由受理单位主管申诉、再申诉工作的负责人或者承担申诉、再申诉工作的内设机构负责人担任。

副主任、委员由受理单位研究决定,一般由受理单位相关工作人员担任。

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审理组一般由申诉公正委员会成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审理组设组长,负责组织审理工作。

第六条申诉公正委员会依法依规履行下列职责:(一)处理管辖范围内的申诉、再申诉案件,对案件事实证据、适用政策法规、工作程序纪律等进行全面审议;(二)审理申诉、再申诉案件;(三)对审理组的审理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四)讨论重大或者疑难的申诉、再申诉案件;(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申诉公正委员会承担或者受理单位授权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申诉公正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

根据实际情况,办事机构可以专门成立,也可以依托受理单位某一内设机构。

聘用、处分申诉规定

聘用、处分申诉规定

辞聘:受聘人员解除聘用合同 (条例)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 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但是,双方对解除聘 用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应当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告知聘用单位。 可以随时告知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聘用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 强迫工作的。 (3)聘用单位未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履 行聘用合同的。 (4)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 (5)考入教育机构接受高等学历、中等职业学历教育的。 (6)依法服兵役的。
2、聘用合同的期限(十二条—十四条)
十二条:一般不低于3年 (1)聘用期限都不能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2)高级专家延长退休年龄。 (3)订立聘用至退休合同的条件。 (本单位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
(4)关于军队转业干部及配偶、复员退伍
军人等政策性安臵人员合同期限的特别规定。 (5)试用期。(初次就业签订3年以上合同 的,试用期12个月) (6)聘用合同期限与岗位聘用期限如何衔 接。
3、按规定兑现和合理利用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是续聘、解聘或者调整岗位的依 据。 受聘人员年度考核或者聘期考核不合格的, 聘用单位可以调整该受聘人员的岗位或者安排 其离岗接受必要的培训后调整岗位。岗位变化 后,应当相应改变该受聘人员的岗位工资待遇, 并对其聘用合同作相应变更。受聘人员无正当 理由不同意变更的,聘用单位有权单方面解除 聘用合同。
应当从重处分的情形: (一)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 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三)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 供证据材料的; (四)包庇同案人员的;
应当从轻处分的情形: (一)主动交代违法违纪行为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 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 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在工作中,难免会遇到一些不公平待遇或者不合理的决定,这时候我们就需要通过申诉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是为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保证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下面将详细介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相关内容。

首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的对象包括单位领导、人事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

在申诉时,工作人员应当明确申诉的对象,确保申诉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

申诉的内容可以包括工资福利、晋升晋级、工作安排等方面的问题,但需要注意的是,申诉内容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单位规章制度,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

其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的程序一般包括书面申诉和口头申诉两种方式。

在书面申诉时,工作人员需要按照单位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写好申诉材料并提交到相关部门;在口头申诉时,工作人员需要与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沟通,说明申诉的理由和要求。

无论是书面申诉还是口头申诉,都需要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申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再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的处理程序一般包括受理、审查、调查和处理等环节。

相关部门在受理申诉后,会进行审查和调查,了解申诉的情况和原因,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

在处理申诉时,相关部门需要公正、公平地对待每一起申诉,保证申诉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的结果一般包括采纳和不采纳两种情况。

如果申诉得到采纳,相关部门会对申诉内容进行调整和处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如果申诉不被采纳,工作人员可以依法继续申诉,直至问题得到解决为止。

总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是为了保障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工作的公正和公平。

在申诉时,工作人员需要遵守相关规定,确保申诉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相关部门也需要严格按照规定处理申诉,保证申诉的公正和公平。

希望各位工作人员能够了解和遵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作的和谐稳定。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全文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全文

第⼀章 总则第⼀条 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作⼈员⾏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作⼈员依法履⾏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条 事业单位⼯作⼈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作⼈员给予处分,参照《⾏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 给予事业单位⼯作⼈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作⼈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作⼈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续完备。

第四条 事业单位⼯作⼈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章 处分的种类和适⽤第五条 处分的种类为:(⼀)警告;(⼆)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于⾏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作⼈员。

第六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6个⽉;(⼆)记过,12个⽉;(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

第七条 事业单位⼯作⼈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到⾼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事业单位⼯作⼈员受到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到⾼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事业单位⼯作⼈员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处分的,⾃处分决定⽣效之⽇起降低⼀个以上岗位等级聘⽤,按照事业单位收⼊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到⾼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作⼈员在受处分期间的任命、考核、⼯资待遇按照⼲部⼈事管理权限,参照本条第⼀款、第⼆款、第三款规定执⾏。

事业单位⼯作⼈员受到开除处分的,⾃处分决定⽣效之⽇起,终⽌其与事业单位的⼈事关系。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务会、监察部部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x年9月1日起施行。

下文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仅供参考。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肃事业单位纪律,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法违纪,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经批准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给予处分,参照《行政机务员处分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对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给予处分,适用本规定;但监察机关对上述人员违法违纪行为进行调查处理的程序和作出处分决定的权限,以及作为监察对象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处分决定不服向监察机关提出申诉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办理。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适用第五条处分的种类为:(一)警告;(二)记过;(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四)开除。

其中,撤职处分适用于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第六条受处分的期间为:(一)警告,6个月;(二)记过,12个月;(三)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24个月。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受到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23.11.06•【文号】人社部发〔2023〕58号•【施行日期】2023.11.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工作,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正文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23〕5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部分高等学校党委:为严明事业单位纪律规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共同研究制定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3年11月6日(联系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司)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严明事业单位纪律规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行为,保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履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规违纪违法,应当承担纪律责任的,依照本规定给予处分。

任免机关、事业单位对事业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给予处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二章、第三章规定。

处分的程序、申诉等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坚持公正、公平;坚持惩治与教育相结合。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与其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

给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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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一文库()/文秘知识/规章制度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依法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申诉,促进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人事处理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申请复核;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依照本规定提出申诉、再申诉。

法律法规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各级党委管理的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申诉,依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条处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应当坚持合法、公正、公平、及时的原则,依照规定的权限、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四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出申诉,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

第五条复核、申诉、再申诉期间不停止人事处理的执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因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而被加重处理。

第六条复核、申诉、再申诉应当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本人申请。

本人丧失行为能力、部分丧失行为能力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或监护人代为申请。

第二章管辖
第七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人事处理不服申请复核的,由原处理单位管辖。

第八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直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和地方各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主管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乡镇党委和人民政府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第九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主管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市级、县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作出的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上一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管辖。

第十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中央垂直管理部门省级以下机关作出的复核决定不服提出的申诉,由上一级机关管辖;对申诉处理决定不服提出的再申诉,由作出申诉处理决定机关的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或者上一级机关管辖。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下列人事处理不服,可以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
(一)处分;
(二)清退违规进人;
(三)撤销奖励;
(四)考核定为基本合格或者不合格;
(五)未按国家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待遇;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他人事处理。

第十二条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为三十日。

复核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人事处理之日起计算;申诉、再申诉的时效期间自申请人收到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之日起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规定的时效期间内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再申诉的,经受理机关批准可以延长期限。

第十三条申请人申请复核和提出申诉、再申诉,应当提交申请书,同时提交原人事处理决定、复核决定或者申诉处理决定等材料的复印件。

申请书可以通过当面提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

申请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受理单位应当场出具收件回执。

第十四条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出生年月、单位、岗位、政治面貌、联系方式、住址及其他基本情况;
(二)原处理单位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三)复核、申诉、再申诉的事项、理由和要求;
(四)申请日期。

第十五条受理单位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在接到申请书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符合以下条件的复核、申诉、再申诉,应予受理:(一)申请人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
(二)复核、申诉、再申诉事项属于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三)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
(四)属于受理单位管辖范围;
(五)材料齐备。

凡不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不予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备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全部材料的,应予受理。

第十七条在处理决定作出前,申请人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出撤回复核、申诉、再申诉的申请。

受理单位在接到申请人关于撤回复核、申诉、再申诉的书面申请后,可以决定终结处理工作。

终结复核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终结申诉处理决定应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和原处理单位;终结再申诉处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申诉受理单位和原处理单位。

第四章审理与决定
第十八条受理复核申请的单位应当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变更原人事处理的复核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受理申诉、再申诉申请的单位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案情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

第十九条受理申诉、再申诉的单位应当组成申诉公正委员会审理案件。

申诉公正委员会由受理申诉、再申诉的单位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必要时可以吸收其他相关人员参加。

申诉公正委员会组成人数应当是单数,不得少于三人。

申诉公正委员会负责人一般由主管申诉、再申诉工作的单位负责人或者负责申诉、再申诉的工作机构负责人担任。

第二十条受理申诉、再申诉的单位有权要求有关单位提交答辩材料,有权对申诉、再申诉事项进行相关调查。

调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接受调查的单位或者个人有配合调查的义务,应当如实提供情况和证据。

第二十一条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根据调查情况对下列事项进行审议:
(一)原人事处理认定的事实是否存在、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
(二)原人事处理适用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
(三)原人事处理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四)原人事处理是否显失公正;
(五)被申诉单位有无超越或者滥用职权的情形;
(六)其他需要审议的事项。

在审理对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再申诉时,申诉公正委员会还应当对复核决定、申诉处理决定进行审议。

审理期间,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允许申请人进行必要的陈述或者申辩。

第二十二条申诉公正委员会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提出审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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