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我国的关税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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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我国的关税制度
一、我国关税制度的建立与发展
新中国成立后,彻底取締了帝国主义在中国的一切特权,建立了完全独立
自主的关税制度和海关管理制度。1949年10月设立了海关总署,统一领导全国海关机构和业务。1951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海关税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暂行实施条例》(以
下简称《暂行实施条例》)。这两个最基本的文件一直执行到1985年3月。由于改革开放,1951年颁布的《海关税则》和《暂行实施条例》已不适应新形势的发展要求。为此,1985年对关税制度进行了全面修改,制定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
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进出口税则》)。1987年1月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而后在2000年和2014年进行了修订。此后,在2011年和2013年先后两次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关税条例》。自2002年起,海关总署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税则》进行了多次修订。2003年10月29日国务院第26次常务会议通过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三条规定,国务院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规定关税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作为本条例的
组成部分。
为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2012年海关总署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归类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物品完税价格表》,保证了我国关税
制度的动态、规范调整。
二、关税政策
关税政策是国家为了在一定时期根据本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以及国际
贸易状况而运用关税手段达到一定目的所制定的基本方针和行为准则。国家的
关税政策具体体现在各项关税制度上。
一般来说,关税政策可以分为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财政关税主要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征收的关税。保护关税主要是为了保护本国经济发展而征
收的关税。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很难截然分开:财政关税可以起到保护关税的
作用,保护关税也可以起到财政关税的效果。因此,要判断一个国家的关税政
策究竟是财政关税政策还是保护关税政策,往往需要根据制定关税政策时的主
观目的加以区分。在多边贸易体制中,越来越多的国家积极倡导削减关税、取
消关税壁皇,同时又不放弃关税保护措施。因此,现在世界各国的关税政策既
不是单纯的财政关税,也不是单纯的保护关税,而是一种两者的混合型关税政策。当然,一个国家采取什么样的关税政策,必须与该国经济发展的水平、经
济体制、国际贸易状况以及对外交往等因素的变化相适应。
新中国成立伊始,根据当时的基本国情和国际环境,建立了完全独立自主
的保护关税制度。它的基本原则体现为:
(1) 在国内能大量生产的或者暂时还不能大量生产,但将来有发展可能的工业品及半成品,在进口同类商品时,海关税率应高于该商品与我国同样商品成
本间的差额,以保护本国民族经济。
(2) 对一切奢侈品和非生活必需品,制定更高的税率。
(3) 对国内生产很少或者不能生产的生产设备器材、工业原料、农业机械、粮食种子及肥料等,其税率要低或免征关税。
(4) 凡一切必需的科学图书与防治农业病虫害等物品,以及若干国内不能生
产的或国内药品所不能代替的药品的输人,免征或减征关税。
(5) 海关税则对进出口货物有两种税率: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贸易条约或
协定的国家,应该规定一般的正常税率;凡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贸易条约或
协定关系的国家,要规定比正常税率高的税率。
(6)为了发展我国出口货物的生产,对于中央人民政府奖励的一切半成品及
加工原料的输出,只限定很低的税率或免税出口。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根本性的变革,经济获得了迅猛的增长。为了适应新情况的变化,1984年国家对《进出口税则》进行了修订,所体现的总体原则是:
(1) 对进口国家建设和人民生活必需的,而国内又不能生产或供应不足的动植物良种、肥料、饲料、药剂、精密仪器仪表、关键机器设备和粮食等实行低税率或免税。
(2) 对原料、材料的进口税率,一般比半成品或成品低,特别是受自然条件制约,国内生产短期不能迅速发展的原料、材料的税率应更低。
(3) 对国内不能生产的或质量不过关的机械设备和仪器仪表的零件、部件,进口税率应比整机低。
(4) 对国内已能生产和非国计民生必需的物品,应制定较高的税率。
(5) 对国内需要保护和国内外差价大的产品,应适用更高的税率。
(6) 对绝大多数出口货物不征出口税,但对国内外差价大、在国际市场上容量有限而又竞争力强的货物,以及需要限制出口的极少数原料、材料和半成品,必要时可以征收适当的出口税。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的决定,2007年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正式实施。应国际社会对环保问题的关注,对部分涉及环保问题的产品的目录结构进行了调整。对国际贸易总量较低(即年贸易总额低于5 000万美元)的商品品目和子目予以合并或删除,同时,为满足贸易界和其他应用方提出的简化协调制度的要求,合并或删除了部分品目和子目。
世界贸易组织有一套关于关税和贸易准则的国际性法规,它认为关税是自由贸易的主要障碍之一,削减关税以至取消关税是世贸组织的基本宗旨。2001年12月11日,中国正式成为世贸组织成员。入世之后,2010年中国已全部完成所承诺的关税减让义务,关税总水平已从2002年的15. 3%降至2010年的9.8%,在发展中国家中是最低的。目前,我国进口关税税率为0?65%,呈现两头小、中间大的分布格局。
三、关税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以下简称《进出口关税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以下简称《进出口税则》)是我国关税制度的两个最基本法规。根据这两个关税法规的规定,关税制度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一)纳税人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进境物品的所有人是关税的纳税义务人。
(二)征税对象